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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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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石油和化学工 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强应用基础研究自主创新和青年领军科技人才 培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下属机构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与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联合设立彤程青年研发基金(以下简称“研发基金”),为规范研发基 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发基金重点支持石油化工绿色发展的技术研究与开 发,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化学品、绿色化工新材料制备技术,化工生产 绿色工艺、CO2 资源化技术等。基金会每年资助研发基金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进行项目研发,每年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5 项(含 5 项) 。 第三条 中心和基金会共同进行资助项目管理,设立资助项目管 理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由秘书处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 立项、评审、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秘书处由中心自行选举产生。 第一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秘书处于每年针对某一重点研发领域,发布项目申请指 南。 第五条 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自当年发布项目申请指南之日起计 算)。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石油和化工行业科研工作经验。 第六条 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项目申 请作如下限定: (一)申请人同年仅能申请 1 项研发基金; (二)正在承担本研发基金项目且未完成的不能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应按项目申请指南要求 依托申请人工作单位(以下称“依托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 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统一提交秘书处。 第八条 单一申报项目的资金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申请人应根 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九条 研发基金项目期限一般为 2-3 年,秘书处完成年度项目 筛选后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基 金会根据任务书的资金金额、拨付时间等要求直接拨付款项至申请人 工作单位,收款方应在收到资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开具合 格发票。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研发基金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项目评审分 为三个阶段: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秘书处应在项目申 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项目不予受理的,秘书处应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5 名(含)以上行业专家负责通讯评审工作。秘书处应 当按照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专家 库中随机选取 5 名(含)以上行业专家。秘书处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 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重新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专 家库中随机选取 5 名(含)以上行业专家,行业专家负责会议评审工 作。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人应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 资助计划的基础上,以投票的方式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拟资助项目 得票数应不低于参加会议评审专家人数的 2/3。不予资助项目,秘书 处应告知申请人并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将拟资助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人、申请人工作单位、项目简介、资助金额等情况)予以公告,公 告期为 30 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拟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可以在公告期内向秘书处提出异议,秘书处应当在 30 日内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秘书处应在公告结束 后 15 日内与申请人及依托单位签订资助协议等一系列文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彤程青年研发基 金资助项目任务书》 (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任务书”) :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任务书并提交依 托单位审核,不得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进行变更; (二)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 并提交秘书处; (三)秘书处应当自依托单位提交任务书之日起 20 日内审核, 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 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四)依托单位逾期未提交任务书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拒绝接 受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 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发表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彤 程青年研发基金”(英文:Supported by Tongcheng R&D Foundation) 及项目编号,其中第一标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凡未标注或与项目研 究内容不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的内容。 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影响项目进展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秘书处报告。 任务书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变 更申请,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当自收到 书面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核查,做出处理决定。 秘书处做出的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 提出一次延期申请,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延期申请经 依托单位审核后于资助期满前 6 个月内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当自收 到延期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秘书处应当将 决定终止的项目及时公告,并对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予以追回基金会 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不再是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工作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 商一致,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秘书处批准。 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不一致的,秘书处应当做出终止该项目 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秘书处应当将决 定终止的项目及时公告,并对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予以追回并办理相 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 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期满,秘书处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 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 5 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组长 1 名。 项目依托单位、合作单位的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专家不得作为验收专 家。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协助秘书处开展验收工作,在资助期 满 60 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并提交至秘书处。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 《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 《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论文、专利、专著以及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图片、多 媒体资料等,至少一篇论文须标注有“彤程青年研发基金资助”和项 目编号; (五)秘书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验收情况形成《彤程青年研发研发基金 资助项目验收意见书》,并反馈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项目知识产权 研发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完成单 位(依托单位)与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共享,具体比例为:依托 单位 90%,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10%。项目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关 于知识产权的划分自行协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规范、 合理原则,采取评审回避与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研发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申请人或者项目参与者有近亲属关系; (二)项目申请负责人不得聘请为当年度评审专家; (三)与申请人或者项目参与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 各种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进 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信息。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当与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的信息、评审专家名单、项目基本情 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与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以及秘书处认为的 其他保密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与评审有关的信息泄露 的,应当及时告知秘书处。因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原因导致评 审信息泄露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进 行。 第七章 服务与培养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长效联系与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对 项目负责人的服务与培养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以信息交流与学术交流的方式,加强项目负 责人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加快 科研成果转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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