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pdf
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 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 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 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支委会会议 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 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支委 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 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 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 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 调整等重要事项的意见建议;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 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 修缮等重要事项的需求提出;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需求提出;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 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 薪酬分配中重要事项的意见建议;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 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 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 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 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 重要事项。 (七)学院内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支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 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 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 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四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 况经支部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 会议由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支 部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 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支 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支部书记、院长协商 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 支部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支部书记、院长应当 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 项前,支部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对拟硏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査研究,充分 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 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 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 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 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 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支部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 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支部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 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 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 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 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 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支部书 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 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 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 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 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 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査协调落 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 效的督査、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 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 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 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 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制定,经学校党 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