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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66号 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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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9〕66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在学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试行) 》经 2019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9 年 7 月 22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在学期间 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 (首都师大校 发〔2012〕42 号)关于博士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 养模式改革和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实际情况,现就博士研究生在 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进行补充规定。 一、人事处认定并正式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北京 大学出版社)及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共同作为我校在读 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核心期刊目录,执行五年有效期。 二、鼓励一级学科建设单位与正式同我校签约的国外高水平大 学联合培养相关学科双学位博士研究生。双学位博士研究生若与导 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需共同署名的,博士生可为第三作者。我校 导师和博士生的署名单位必须为首都师范大学,署名为其他单位者 不予计算。 三、论文须正式发表(包括由导师与院系负责人确认的在线发 表) ,接受函、用稿证明等无效。 四、本规定经 2019 年 6 月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 2019 年 7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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