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关于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的解读及说明.pdf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大学生学科竞赛政策的解读及说明 1.竞赛类别严格按照《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2019〕63 号)进行认定,竞赛 奖励和教学业绩再按竞赛类别进行计算。D 类及以下不设优秀奖,E 类不设奖励金。 2.项目负责人是学科竞赛的直接执行者和责任人,竞赛(总决赛)结束后,负责整个竞赛的 总结和全校获奖的统计,奖项统计包括国赛、省(市)赛等获奖情况,且严格按获奖证书 信息统计填报。 3.同一个竞赛项目中每位指导教师奖励和教学业绩认定不超过 2 项,即按指导教师姓名出现 不超过 2 次认定。 4.一般支持项目严格按主办单位设奖比例核定奖励系数,若无法确定设奖比例的均按 0.5 奖 励系数执行。 5.合作完成的竞赛获奖,严格按指导教师排序,竞赛奖励和教学业绩按相应比例计分,即二 人合作 7∶3、三人合作 6∶3∶1、四人合作 6∶2∶1∶1、五人合作 5∶2∶1∶1∶1、 排名第 6 及其以后的合作者计分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商定。涉及校外指导教师和学生获奖 的奖励和教学业绩作作废处理。 6.所有竞赛项目最高奖均记为一等奖,其余奖项等级逐级降低;金奖、银奖、铜奖记载时对 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赛事单设一个奖项的,皆视同三等奖。 7.同年同一作品参加多项赛事,获得多个奖项,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竞赛 项目,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涉及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 补足差额。 8.以名次计奖的项目,对获得第 1-2 名对应一等奖、第 3-4 名对应二等奖、第 5-6 名对应 三等奖。 9.艺体专业学生奖金适当考虑参赛团队成员人数,团队成员 6-10 人按对应标准的 2 倍奖励、 11-20 人按对应标准的 3 倍奖励、20 人以上按对应标准的 4 倍奖励,指导教师奖励不计 倍数。 10.重点支持项目,竞赛(总决赛)在不设优秀奖的情况下,成功参赛奖视同优秀奖。 11.主办方整个比赛仅 3 个人或 3 个队参赛的,不给予奖励。 12.省(市)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的一、二、三等奖若是在学校组织的初赛中按照规定比例产 生的,不给予奖励(包括教学业绩分) ,参加最高级别竞赛(总决赛)获奖按学科竞赛管 理办法奖励。 13.全国师范院校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按参赛比例决定获奖等次,不奖励。 14.指导学生竞赛获奖,获奖证书无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也未单独颁发获奖证书、主办 单位无正式发文的,竞赛秩序手册无指导教师或教练员姓名的,或仅颁发一个优秀指导教 师(或优秀教练员等)奖,指导教师奖励按该项目指导学生获奖最高等级奖一项进行奖励。 15.竞赛项目不设等级奖,设竞赛标兵、能手奖等,且设奖比例或数量极低,按一等奖奖励; 仅有参赛荣誉证书等按优秀奖一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