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财务〔2017〕36号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桂教财务〔2017〕36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资〔201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 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资 〔2017〕25 号)有关精神,为规范各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核对资产 清查数据,对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根据单位财务、 会计制度和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准确认定资 产损失事项。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为: (一)各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 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 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 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 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 (四)各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 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核实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各预算单位盘盈资产,由盘盈单位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 说明,经教育厅批准后报财政厅备案,然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各预算单位资产损失,除车辆需上报教育 厅和财政厅批准外,其余资产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预算 直属事业单位及二层机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 财务〔2017〕34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预算所 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务〔2017〕 35 号)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各预算单位资金挂账应当逐级上报,经财 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三、资产核实材料上报要求 (一)资产核实申报相关材料分类。 1.资产盘盈申报材料。 2.资产损失申报材料。请进一步分类如下: 第一类:货币性资产、坏账损失及资金挂账类核实事项。 第二类: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核实事项。 —2— 第三类:对外投资损失类核实事项。 3.资金挂账申报材料 各预算单位要按上述申报材料类别分类分别报送。 (二)资产核实申报相关材料内容(上述各种分类均应包含 以下内容) 。 1.资产核实申报文件。(红头文件) 2.资产核实申请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 账核实申请表》相关内容可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 清查”模块中导出。单位需按照材料报送要求,对系统导出的《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作出相应的调 整,按资产类别分类报送。 3.资产核实事项证明材料。单位申报核实事项要严格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 要求,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 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 据等证明材料。 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单位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 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损溢认定证据材料原则上按照证据的效 力进行排序,具体如下: (1)社会中介机构证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 事项和已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需要出具 —3— 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据资料整理成册, 出具规范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并对鉴证证明的准确性、可 靠性承担责任;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由内部经济鉴证 机构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 。 (2)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单位的撤销、 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 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3)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 资料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 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 部门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 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他证明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需按照资产核实申请表中对应的证据索引号 顺序进行编码并装订成册。 四、其他要求 (一)资产核实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自批复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 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 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 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 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三)本通知及附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均已上传 至邮箱:jytcwc2016@126.com 。请各预算单位于 11 月 20 日前 将资产核实申报材料分类报送,每种类型纸质文件一式 2 份。地 址:南宁市竹溪大道 69 号自治区教育厅 19 楼 1905 室,联系人 及电话:苏晶晶,0771—581526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资〔2017〕2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 年 10 月 1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