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职院学工字[2017]18号关于印发《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气 氰 扮 。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江职院学工字 〔2017 〕18 号 关于印发 《 江 门职业技术学 院国家助 学贷款 实施 细则 (修订 )》的通 知 各单位: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 ) 》已经校 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4 次会议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公 开方式 :主动 公 开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 室 20 17 年 7 月 20 日印发 江 门职业技术学 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 )工作,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 作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 〔2007 〕4 号 ) 、《关 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粤教贷〔 2007〕 5 号) 和《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 2016 版)>的通知》(教助中心 〔2016〕60 号 )的精神, 结合我校工作实 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 ) 是贷款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以下简称:国 开行 )是贷款银行,第三方支付宝平台 (公司 ) 、广东省农业银行 江门分行是代理结算单位 。 第三条 宿费 贷款是逐年 申请办理,每学年仅 办理 当年学费、住 挤渺羚年 的9一, O”份办理 卜妙 如 教却乡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碱 第 馄 了 、 条、攒 8000 元,如学生的实 际学贪: ‘ 崔 准芥足8000元的,最多可按实际标准 申请贷款。 贷款额 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 确定贷款最长期限。2015 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 定执行,2015 年 (含 )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章 机构设重与职 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领导任 副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监察审计处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对 学校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学校 由学生工作处综合科负责贷款的日常工作。综 合科在学校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贷款的组织实 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贷款工作的各 项要求; (二 )向学生宣传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 和服务; (三 )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 )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结算银行的 日常 业务联系; (五 )负责贷款学生的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 工作; (六 )指导各系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成员的 一 3 一 贷款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和收集 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格性 进行审核,并及时按规定汇总上报综合科; (三)协助综合科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建立贷款学生档案,系 内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 《审批表》 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 (四)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对其日常表现跟踪考 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综合科; (五)配合综合科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六)在贷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及时 了解贷款学生的新去向和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并报综合科; (七)及时完成学校领导小组和综合科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与审核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 含五年 一贯制四、五年级)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申请贷款须由其法 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 (三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 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经有权部 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在校期 间所 能获得 的收入不足 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 )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第十一条 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贷款: (一 )因违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 )有诚信不 良记录在案者; (三 )生活欠俭朴 ,有吸毒、赌博等陋 习。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 )学生 申请。 1. 首次贷款 首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 申请手续。学生 首次 申请贷款 时,需进行家庭经济 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资格认定部门由省级资助中心应商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确定。《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高校助学贷款 申请表》 中家庭经济困难资 格审查意见仅需由一个资格认定部 门出具并加盖一枚公章。 首贷 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成通知书原件( 新生) 或 } 学生证原件 (在校生 )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认定 申请表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 《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 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 (或学生证 )复印件 2. 续贷 续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 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续贷 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 《申请表》原件 (二)系初审、汇总。系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 《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收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贷款学生条件、真实性进行审 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综 合科审核。同时,在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审核、汇总提交, 组织通过初审的学生办理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汇. 总提交。对各系报送的纸质申请 材料和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审核、汇总 提交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审批。 (四)签订 《 借款合同》 。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 结果,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签订 《 借款合同》 ,并对其真实性、合 规性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发放与缴费 第十三条 贷款由支付宝公司划入贷款学生个人帐户并转拨 一 6 一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后,学校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提供贷 款学生名单)即开具并发给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收据。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进行贷款时或获得贷款后,有以下之 一情况者,学校将协助银行终止其贷款发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等: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 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并已经或者可能 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生活铺张浪费者; (五 )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 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者。 第十五条 对因以上原因被终止贷款的, 各系、 学校教务处(学 籍管理部门)应在贷款学生先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 手续。否则,对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程序:个人在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提前还款( 本息) 一存款等待扣款一系经办员在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查询贷款 状态全部已结清一开具证明一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利息与本息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贷款利息由省财政给予 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全额承担,也即是 从毕业当年的7 月 1 日起开始自付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 分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或毕业后提前还贷,可先在国开行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按国开行审核批准、结. 息后本. 息存 款到个人还款账户,代理银行扣款后即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利息 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归还本息和逾期本息: (一)归还本息。按 《还款确认书》还款时间将足额本金、 利息存入个人还款账户中。归还利息日是每年的 12 月20 日,归 还本息金日是每笔贷款到期年份的9 月20 日( 该笔本金+当年9 个月利息) 。为了确保还款成功,避免违约,应在归还日前 10 天 存款,最好多存 200 元。 (二)归还逾期本. 息。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产生 了逾期本息, 需归还逾期本息时,归还的金额除了按《 还款确认书》 归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按规定计收罚. 息( 可从国开行学生在线服 务系统查询所需金额) ,只需把足额的款项存入还款账户等待银行 每月一次扣款即可。 第七章 贷款学生的义务与违约措施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8 一 (一)如实提供有关贷款必须材料。 (二)认真履行 《 借款合同》的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 责任。贷款学生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 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 贷款本, 息。 (三)贷款未结清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要办妥以下手续,并确 保真实、有效: 1. 还款确认手续,签订 《还款确认书》、《 诚信承诺书》 ,留下 毕业后固定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本人联系方式; 2.接受学校、系的诚信、还款流程教育; 3. 在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毕业确认信息填写, 包括家 庭、联系、父母亲、就业等信息,并提交毕业确定申请。 上述手续办妥后,借款学生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和离校。 (四)贷款毕业生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每年至少要主动与 原所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联系两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 联系方式,并在国开行金融业务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有关信. 息变更, 否则,视为不诚信记录在案。借款在校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 学校,均应主动、如实、及时向系 ( 或班主任)报告本人的去向、 原因和最新、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一贷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省助学中心、国开行和学生工作 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 9 一 (一)‘ 将违约情况 (违约者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和违约 行为)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 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学校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 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向违约学生的家庭所在社区、镇政府通报; (六)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综合科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按照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的要求和 《江门职业技术学 院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包 括信贷合同档案 (一式两份)和信贷管理档案, 其中一份信贷合同 档案移交国开行,另一份信贷合同档案和信贷管理档案由学校学 生工作处综合科自行留存档,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将定期抽查。 (二)按照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的要求做好国开行金融业务 贷款系统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资料的更新、辛 卜 充 工作。 (三)对贷款学生还本付. 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每月一次统 计和通报,指导各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时还款。 一 10 一 第二十二条 各系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建立本系贷款学生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 表复印件、贷款学生、诚信记录、催缴款明细记录、有价值的资 料等。 (二)经办员熟悉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操作,妥为保管 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口令牌,变换经办员时,做好系统操作 教材、U 盾口令牌交接书和系统操作的带教等工作。 (三)建立贷款学生飞信群、QQ 群、邮箱群、联络组长群、 电话群等,每月做好还款逾期情况分析,制订工作计划。 (四)贷款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不少于两次通过信. 息、QQ 、 邮件、联络组长、电话等联系方式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了解新 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适时提醒按时还款,对逾期违约未还清 本. 息的毕业生,采取适当措施追索其所欠贷款本息。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每年各系工作小组与学校签订《 承诺书》 ,学校 对各系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 月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 门职 业 技术学 院发 文呈 批 表 发 j 忆流 水 号 发 j 忆编 号 文件 标题 ‘ 江口耿业夜不穿南阔冬助缪赞款美海担刚昨动力 发 文部 门 学生瞬 外 拟 稿 人 校 对 人 密 级 主 送 抄 送 发 至 抄 报 附 件 部 门领 导 审核 意见 文件 编 号 拟 稿 日期 和 刚 与- ‘校: 程鱼确二校: 谁知巧 打 印 人 紧急程度 印数 份 如壮, 叫 辫建. 有 关部 门 幕笋代 会签意见 学 院 办 审核 意见 院 领 导 熬 夕 歹 刁 到 少 夕 务 矿 " 心 尸 批 示 备 注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工作,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 作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 <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 〔 2007〕4 号) 、《关 于印发丈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粤教贷〔 2007〕 5 号) 和《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 2016 版) >的通知》( 教助中心【 2016160号)的精神,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 是贷款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以下简称:国 开行 )是贷款银行,第三方支付宝平台 (公司) 、广东省农业银行 江门分行是代理结算单位。 第三条 贷款是逐年申请办理,每学年仅办理当年学费、住 宿费贷款,一般在每年的 9一10 月份办理。 姆 乞 第四条 贷款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如学生的实 飞 . , J - 际学费、 住宿费标准不足 8000元的, 最多可按实际标准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 确定贷款最长期限.2015 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 定执行,2015 年 (含 )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章 第六条 机构设里与职责 学校成立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领导任 副组长,各系党. 悠支书记、监察审计处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对 学校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学校 由学生工作处综合科负责贷款的日常工作。综 合科在学校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贷款的组织实 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贷款工作的各 项要求; (二 )向学生宣传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 和服务;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结算银行的日常 业务联系; 二 (五)负责贷款学生的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 工作 (六)指导各系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成员的 户 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 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贷款: (一)因违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有诚信不 良记录在案者; (三)生活欠俭朴,有吸毒、赌博等陋习。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 )学生申请。 1. 首次贷款 首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学生首 次申请贷款时,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资 格认定部门由省级资助中心应商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确定。《国家开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中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审查意见仅需由一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并加盖一枚公章. 首贷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 ( 新生)或 学生证原件 ( 在校生)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 申请表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 《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 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 (或学生证 )复印件 2. 续贷 续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 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续贷 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 《申请表》原件 (二 )系初审、汇. 悠。系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 《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收集 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贷款学生条件、真实性进行审 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综 合科审核。同时,在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审核、汇总提交, 组织通过初审的学生办理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 (三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提交。对各系报送的纸质 申请 材料和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审核、汇总 提交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审批. (四)签订 《借款合同》。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 结果,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签订 《借款合同》,并对其真实性、合 规性进行审核 ,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 发放 与缴费 第十三条 贷款 由支付宝公司划入贷款学生个人帐户并转拨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后,学校财务处 ( 叙 工作处提供贷 款学生名单)即开具并发给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收据。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进行贷款时或获得贷款后,有以下之 一情况者,学校将协助银行终止其贷款发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等: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 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并已经或者可能 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 )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 )生活铺张浪费者; (五 )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 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者。 第十五条 对因以上原因被终止贷款的, 各系、学校教务处(学 籍管理部门 )应在贷款学生先还清贷款本. 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 手续.否则,对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程序:个人在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提前还款(本息 ) 一存款等待扣款一 系经办员在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查询贷款 状态全部 已结清一 开具证明一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利息与本息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贷款利息由省财政给予 全额贴. 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全额承担,也即是 从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起开始自付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 分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或毕业后提前还贷,可先在国开行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按国开行审核批准、结息后本息存 款到个人还款账户,代理银行扣款后即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利息 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归还本息和逾期本息: (一)归还本息.按 《还款确认书》还款时间将足额本金、 利息存入个人还款账户中。归还利息日是每年的 12 月 20 日,归 还本息金日是每笔贷款到期年份的 9 月 20 日 (该笔本金+当年 9 个月利息 ) 。为了确保还款成功,避免违约,应在归还 日前 10 天 存款,最好多存 200 元. (二 )归还逾期本息。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产生 了逾期本息,需归还逾期本息时,归还的金额除了按《还款确认书》 归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按规定计收罚息 (可从国开行学生在线服 务系统查询所需金额 ) ,只需把足额的款项存入还款账户等待银行 每月一次扣款即可。 第七章 贷款学生的义务与违约措施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必须履行 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有关贷款必须材料。 ( 二)认真履行 《 借款合同》的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 责任。贷款学生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 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 贷款本 . 息。 ( 三)贷款未结清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要办妥以下手续,并确 保真实、有效: 1. 还款确认手续,签订《 还款确认书》 、《 诚信承诺书》 ,留下 毕业后固定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本人联系方式; .接受学校、系的诚信、还款流程教育; 2 3. 在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毕业确认信息填写, 包括家 庭、联系、父母亲、就业等信息,并提交毕业确定申请。 上述手续办妥后,借款学生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和离校。 (四)贷款毕业生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每年至少要主动与 原所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联系两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 联系方式,并在国开行金融业务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有关信息变更, 否则,视为不诚信记录在案。借款在校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 学校,均应主动、如实、及时向系( 或班主任)报告本人的去向、 原因和最新、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省助学中心、国开行和学生工作 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将违约情况 (违约者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和违约 行为 )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 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 孰 (四)在学校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 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 )向违约学生的家庭所在社区、镇政府通报; (六 )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处综合科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 )按照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的要求和 《江门职业技术学 院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包 括信贷合同档案 (一式两份 )和信贷管理档案, 其中一份信贷合同 档案移交国开行,另一份信贷合同档案和信贷管理档案由学校学 生工作处综合科自行留存档,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将定期抽查。 (二 )按照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的要求做好国开行金融业务 贷款系统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资料的更新、补充 工作. (三)对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每月一次统 计和通报,指导各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系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建立本系贷款学生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 表复印件、贷款学生、诚信记录、催缴款明细记录、有价值的资 ’ _ 料等。 尸 石 (二 )经办员熟悉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操作,妥为保管 国开行金融业务贷款系统口令牌,变换经办员时,做好系统操作 教材、U 盾口令牌交接书和系统操作的带教等工作。 (三)建立贷款学生飞信群、QQ 群、邮箱群、联络组长群、 电话群等,每月做好还款逾期情况分析,制订工作计划。 (四)贷款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不少于两次通过信息、QQ 、 邮件、联络组长 、电话等联系方式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了解新 的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适时提醒按时还款 ,对逾期违约未还清 本息的毕业生,采取适 当措施追索其所欠贷款本息。 第九章 考评 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每年各系工作小组与学校签订 《承诺书》,学校 对各系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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