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职院学工字〔2021〕11号关于修订《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1).pdf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江职院学工字〔2021〕11 号 关于修订《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评优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委教育办关于学习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 总体方案》的通知》 (粤教育办发〔2021〕1 号)文件要求,现对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 容如下: 一、第二条删除“优秀新生奖学金”,其他不变,修改为: 学年评优每年评选一次。其中,校内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活动在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优秀毕业生评优活动在每年的 6 月份前完成。 二、第五条删除“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 名额比例,其他不变,修改为: (一)校内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2%的比例评选; 附件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评优 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 长成才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 奋发成才,根据教育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年评优每年评选一次。其中,校内奖学金、优秀 学生干部评选活动在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优秀毕业生评优活动在 每年的 6 月份前完成。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坚持规范管理、依章办事,全面发展、 择优评选,客观公正、民主评定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年评优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学生工 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比例、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学年评优的名额比例如下: (一)校内奖学金 1. 一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2%的比例评选; 2. 二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4%的比例评选; 3. 三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8%的比例评选; 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得参 — 3 — 评。 (二)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名额由团委根据当年校系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人数分配, 评选比例不超 20%。 (三)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体评审办法按《江 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执行。 (四)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人数 6%的比例评选。 第六条 确定校内奖学金的人选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含三二分段, 五年一贯制四、五年级学生);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国 家大政方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四)遵纪守法,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五)积极参加义工活动、学长计划,上一学年累计参加时 数达 10 小时以上; (六)三年制学生第一学年修满 2 个职业素质训练学分、前 两学年修满 5 个职业素质训练学分;三二分段学生第一学年修满 2 个职业素质训练学分;五年制学生前三个学年修满 5 个职业素 质训练学分,前四个学年修满 7 个职业素质训练学分; (七)参加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总成绩及格以上且有两个(含) 以上单项成绩为良好。符合免测条件的提供免测相关佐证材料后 方可参评; (八)易班平台个人经验值排名在本年级或本专业总人数的 — 4 — 前 50%。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 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 15%的,可以作为一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八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 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 25%的,可以作为二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九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 于年级或专业排名 40%,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科研 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的,可以作为三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选: (一)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的在校在籍学生,包括学校团 委、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社联会等组织的学生干部;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 体荣誉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处理学习与工作的 关系,学业成绩良好; (四)品行端正,明礼诚信,热爱学校,友爱同学,以身作 则,能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五)积极,热情,主动,做好工作,密切联系同学,有独 立工作和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得到同学和领导的认可,工作成 绩突出; (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前 30%。 第十一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 可以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人选: — 5 — (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入学以来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 前 20%; (二)获得过省、市级优秀奖项一次以上,或校内一等奖学 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称号两次以上; (三)积极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及水平证书考试,并获得 2 个 以上证书; (四)缴清在校期间学费; (五)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如参加市级以上挑战杯、 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各种技能大赛,为学校争得过荣誉的学生, 或毕业后有意投身到基层工作的学生,评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申请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该学年 年度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和优 秀毕业生: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二)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 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 诬告损人的; (三)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学校和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五)考试(包括形式与政策课、党团知识、以及职业技能 考试等)作弊的; (六)有旷课记录的; (七)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的; — 6 — (八)有补考科目的; (九)宿舍个人内务不合格被通报 3 次(含)以上、使用违 规电器被通报批的。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完成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的基础上,按如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确定候选人。院系综合测评小组分年级按照第七条至 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分别确定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 (二)民主评定。院系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分年级通过无记名 投票形式分别选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 毕业生,填写学年评优先进个人事迹登记表。 (三)院系审查。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各年 级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查,并在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 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由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上报的评 优结果进行审核。 (五)名单公示。名单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 文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六)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被评 为先进个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团委具体组织评选,按如下 程序进行评选: (一)民主推选候选人。各学生组织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的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可通过无记名形式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候 — 7 — 选人。候选学生干部上交《自荐书》(800 字以上)和在“教学管 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成绩单》,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二)团委审查。根据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 各学生组织的推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在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 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团委报送的评优结果 进行审核。 (四)名单公示。名单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 文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被评 为先进个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三章 奖 第十五条 励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形 式为: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在学年评优中获校内奖学金的,学校按如 下标准颁发奖金: 1. 校内一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 2000 元; 2. 校内二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 1000 元; 3. 校内三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 500 元。 第四章 附 则 — 8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实施,原《江门职 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江职院学工字〔2020〕8 号)同时废止。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奖励条款 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 9 —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3 日印发

江职院学工字〔2021〕11号关于修订《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