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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_一般关系_美国经历与中国立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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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一般关系、美国经历与中国立场 赵 内容提要 耀 吴玉岭 胡汉辉 知识产权的特性在于通过赋予排他权以激励权利人, 而反垄断法的特质则是通过阻却市场势 力的滥用来保护竞争和竞争过程。两者在总体目标上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效率, 即以最低的成本生产质量最 优、 价格最低、服务最好的商品, 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但在追求这一目标时却选择了不同的路径, 特别是知 识产 权即便不是创造一个新的垄断, 至少在 某种程度 上允许 甚至于 鼓励有 条件的 垄断, 以为 创新 提供 激励。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美国经历了长期与复杂的演变, 直到 1995 年后才出现互补共融的态势。在知识 经济时代, 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受害国, 中国应将竞争政策置于优先地位, 以反垄断法扼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市场势力 知识产权法创设的排他权 ( 独 占性或 称合法 的垄断) 将知识财产化的一种制度 安排, 旨在 鼓励知 识生产, 为创 激励发明创造, 鼓 励公 共披 露, 在有 力地 推动 着专 利、版 新、传播 与商业 化提 供激 励,/ 给 天才之 火添 加了 利益之 权等商业化进程 的同 时, 也让 世人 得以 学习 和掌 握被 保 油0。从经济学视角看, 知 识产权 的正当性 不仅在 于补偿 护的知识。而 反垄 断法 又保 障着 新 的技 术、产品 和服 务 创作者的设备、资 金、时间 等成 本与 资源 的投 入, 更 在于 在竞争环境下 的交 易、许可 和运 用。在 当今 动态 的市 场 确保他们 有足 够 的动 力, 潜 心 于创 作 和 发 明创 造 活 动。 竞争中, 市场主 体为 保持 和扩 大市 场份 额而 努力 改进 现 这样, 为知识产权权利 人的发 明、创造提供 经济激 励的功 有产品、引进新的产品, 不 断地追求 技术进 步。反垄 断法 利主义, 就 成为 这项 制度 的立 身之 本。同时, 保护/ 科学 则通过禁止反 竞争 的合 并、共谋、市 场势 力的 滥用, 培 育 与实用技艺0富有天赋 的作者 和发明 人, 也 成为推 进公共 和保护竞争。两者互为补充, 都 激励着对 手间的 竞争、创 福利的最佳方式之一。/ 版权 法如同 专利法, 在报 酬方面 新与发明, 让获 胜 者 以良 好 的技 术、产 品 和 服 务进 入 市 对所有人给予次级考量。但 为更好 地激励文 学( 或艺 术) 场, 共同致力 于消 费者 福利 的提 升。虽 然反 垄断 法并 不 作品( 的诞生) , 以永远 地造福 世人, 版权法 明确在 不附加 假定知识产权必 然创 设市 场垄 断, 但知 识产 权在 行使 过 繁杂条件的前提下, 将 有价值 的强制 权赋予 作者、出版人 程中的确有着滥用的情况, 且在 利益集团 的鼓吹 下, 知识 等。 0º 产权不断地拓展 权利 人的 疆域, 某 些知 识产 权好 像成 了 ( 二) 反垄断法的特质: 阻却市场势力滥用 挣脱了羁绊 的野 马, 却 平添 了使 用者 的成 本。¹ 由 此, 知 反垄断法通过阻却 妨碍自 由市场 的特定 行为 ) ) ) 严 识产权对竞争的 影响、知 识产 权领 域的 竞争 与反 竞争 等 惩竞争者之间的价格联盟, 禁 止联合 抵制, 排斥掠 夺性定 问题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 日益为世人所关注 。 价, 制止市场势力 的滥用, 控制 企业并 购和产 业集中 ) ) )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保护竞争和竞争过程。今 天各国 的反垄断 法都基 本上从 经济学视 角, 将 竞争 看 作是 提 高经 济 效 率 的必 要 手 段。 ( 一) 知识产权的特性: 激励权利人 垄断者不仅抬 高价 格从 消费 者手 中攫 取钱 财, 实现 于己 知识产权是因智力成 果而依 法享有 的专有权。 它是 有利的福利转 移, 还因 其供 应低 于消 费者 在竞 争性 价格 21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一般关系、 美国 经历与中国立场 下的需求而 导致社会的/ 净损失0 。垄 断在减 少消费 者选 产权与反垄断法从长期关 系来看, 不 是对抗 与排斥, 而常 择机会的同时, 也 失去 了创 新的 压力 和动 力。而 竞争 有 常是相容 的。一方面, 权利人 对创作、发明特定 时期的独 着诸多优越性, 处 于竞 争行 业的 企业, 较 垄断 状态 而言, 占权并不 一定 具 有市 场 势 力, 更谈 不 上 居 于垄 断 地 位。 其产出更多 , 价格更低, 质 量更佳。有 着市场 势力的 企业 知识产权产品 必须 接受 市场 的考 验和 检验, 知 识产 权只 无疑要受到反垄 断法 的严 密审 查, 其依 托支 配性 市场 地 是在极少情 况下, 应 受反 垄断 法的 规制。虽 然 反垄 断法 位进行的不公平 的低 买高 卖行 为、低于 成本 的掠 夺性 价 的首要目标是禁止垄断, 促进 竞争, 但它从 来也不 反对垄 格、 拒绝或限 定交 易行 为、搭售 行为、歧 视性 待遇 等反 竞 断本身, 它所 关注 的只 是为 获得 或保 持市 场势 力而 从事 争之举, 将受到严惩。 的特定反竞争行为。/ 尽管人 们对垄 断深恶 痛绝, 但反垄 ( 三) 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 法的 交 汇: 总体 目标 的一 致 性与手段的差异化 断法对之并不 谴责 , ,通 过 努力 拼搏、竭 力竞 争取 得成 功的企业, 不 应当 因为 成功 而受 到 制裁。 0 ¼ 如 果一 家企 知识产权是以/ 牺牲 短期 的静 态效 率来 追求 长期 的 业获取或维持 垄断 地位 而没 有进 行反 竞争 之举, 它 就与 动态效率0 » 。 赋予 作者 与发 明人 对其 作品 与专 利等 的 反垄断法无涉。另一方面, / 专利 法和反垄 断法的 目标乍 排他权, 必 然限 制 知 识的 传 播, 阻 碍知 识 产 权 的二 次 创 看可能总体上并不一致, 但两 个法律 体却是 互补的, 它们 新, 在一定 程度 上 损 害经 济 竞争, 从而 妨 碍 民 众从 中 受 都指向鼓励发明、 进取 和竞争0 ½ 。两者 有着 相同 的价值 益。从经济视 角看, 知识 产权 制度 会提 高信 息获 得的 成 追求 ) ) ) 促进和保护效率, 以最 低的成 本, 通 过生 产消费 本, 妨碍特定作品与发明 的自由 销售, 使知识 产权权 利人 者所需要的产品使社会 财富最 大化。只是 两者在 追求这 有可能、有能力 将其 产品 的价 格提 高到 再生 产的 边际 成 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 径:/ 反 垄断法是 通过鼓 励竞争 本之上, 导致 经济 整体 的动 态非 效率 性。而 从现 实情 况 来实现这一目 标, 而知 识产 权法 则是 通过 鼓励 创新 来实 看, 要激励知识产权权利 人进行 创造性活 动, 法律必 须授 现这一目标。 0 ¾ 知识产权 虽然以 一定形式 在某些 方面限 予他们这类特 权。这意 味着 在知 识 产权 的保 护之 下, 较 制了竞争, 但 这种 限制 同时 也激 发着 人们 在知 识领 域展 竞争状态而言, 购买知识 产权产 品的人数 不仅会 减少, 其 开生气勃勃的竞争。反垄 断法与 知识产权 都着眼 于提高 支出也会增加。而 市场 经济 的一 个 基本 原则 却假 定, 不 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 前者侧 重于消 费者福 利, 后 者则追 考虑市场失败的 因素, 充 分自 由的 竞争 将最 大限 度地 提 求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达 到既定 的产出。两 者都力 主产量 高资源的分 配效率, 最终 有益于 确保并 提升消 费者福利。 的扩张而不 是萎 缩 ) ) ) 知识 产权 行使 时间 的 限制 ( 即暂 反垄断法作为市 场经 济的 法律 基石, 通 过保 护竞 争与 竞 时性的垄断) 向权利人 施加了 尽快行 使权利 的现实 压力, 争机制, 避免和制止市场 上一枝 独大、联手操 纵等反 竞争 而竞争也 支撑着企业 扩大产出。因 此, 从 根本上讲, 反垄 行为, 让每个市场参与者 都获得 公平公正 的交易 机会, 其 断法与知识 产权 法不 仅不 矛盾 , 还相 互补 充 ) ) ) 共 同致 必然关 注 知识 产 权可 能 带 来的 负 面经 济 效 果。这 样 看 力于提升市场的效率, 且将 竞争注入 创新活 动之中。/ 对 来, 知识产权 与自 由市 场竞 争恰 好背 道而 驰。它 堵塞 了 公众而言, 保护专利权 人对其 真正有 价值的 发明的 垄断, 其他市场主体模仿、 复制 作者或 发明人的 智力成 果, 与他 与保护竞争不被无益的专利所抑制, 同等重要。 0¿ 们开展竞争的/ 通途0, 而 仅仅让 权利人坐 享排他 权, 收取 目标的一致性掩饰 不了方 法上的 差异。竞争 通常被 垄断利润, 增加公众支 出。这不 仅限制了 竞争, 还因 权利 视为实现社会 发展 的一 种常 见方 式, 而知 识产 权被 看成 人对智力成果的 控制 而遏 制知 识的 进步, 影 响后 续产 品 是一种促进 发展 的特 殊方 式。对市 场经 济而 言, 以 竞争 的开发, 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社会公益。 为原则, 以 垄断 例外 作为 补充 ) ) ) 对智 力成 果 赋予 排他 这样就面临着两种利 益 ) ) ) 知识产 权权利 人的 收益 权。虽然反垄断法与知识 产权法 都紧盯着 社会财 富的最 与民众享受 这一成果的付 出之间的 平衡问 题。权利 人对 大化, 但两者在朝向这 一目标 迈进的 过程中, 时而 发生摩 知识产权的 掌控必须受到 时空的局 限。既要 保护人 们有 擦, 碰撞出 一些 不和 谐的 火花。反 垄断 法实 现 效率 最大 足够的动力和热情去想 方设法 从事创 作与创 新 ) ) ) 这是 化的途径是通 过制 止反 竞争 行为 以阻 却垄 断, 而知 识产 社会特别是新经 济发 展的 关键, 更 要降 低知 识产 权传 播 权即便不是创 造一 个新 的垄 断, 至少 在某 种程 度上 允许 的成本, 减少民众在享受 这些成 果时的支 出, 使发展 的成 甚至鼓励有条件的垄断, 以为 创新提 供激励, 当然 这种创 果惠及民众 而不是仅为少 数人所独 享。这就 构成了 知识 新最终应是 有益 于社 会的。在 大多 数情 况下, 反垄 断法 产权与竞争冲突 的根 源, 亦是 反垄 断法 介入 知识 产权 领 不会调整知识产权案件, 但知 识产权 阻碍竞 争、 形 成垄断 域的原因所在。 的例子还是 不胜 枚举 的。以专 利搭 售非 专利 产 品、一揽 虽然许多反垄 断案 件都 牵涉 知识 产权 因 素, 但知 识 子许可、 回馈 授权 要求 等超 出知 识产 权法 范畴 的反 竞争 213 2008. 6 行为, 必然要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 美国经历: 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关系在美国的演变 府的立场、 采用的分析 方法和 法律适 用原则, 奠定 了美国 政府处理二 者关 系的 基调。5 指 南6 认 为, 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从总体 上看 是互 补共 融的, 这 主要 体现 于三 个基 本原则: 一是尽管知识 产权有着 自身特 征( 如特别 容易被 在美国法律史 上, 大量 的知 识产 权案 件 都与 反垄 断 复制、 被占有) , 但政府 对所有 反垄断 案件, 无论是 否涉及 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尤其是 随着计算 机、网络的 迅猛 知识产权都一 视同 仁; 二是 政府 在分 析涉 及知 识产 权的 发展, 信息产 业涉 及反 垄断 法的 案件 更是 层出 不 穷。美 反垄断案件时, 不首先 假定知 识产权 会创制、带来 或引起 国执法机构最初 强调 知识 产权 的特 殊性, 之 后强 化了 对 市场势力问题; 三 是政 府基 本上 将知 识产 权许 可视 为有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再 后又继 续注重 知识产权, 利于促进竞争 之举, 承 认知 识产 权许 可能 重组 企业 间互 直到 1995 年以后两 者才呈现出互补共融的态势。 补性生产因素, 有助于 整合互 补性知 识产权, 且由 于许可 ( 一)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 割裂与对立 扩大了知识产 权的 使用 范围, 加 快了 知识 产权 转化 与传 在反垄 断法出台之后 的 90 年左 右的时 间里, 美 国执 播的速度与进程, 降低 了发明 走向市 场的成 本, 最 终会提 法机构对如何以反垄断法介入 知识产 权问题, 采 取/ 摸石 高消费 者福 利。5 指 南6 还将 反 垄断 法 禁 止的 范 围 局限 头过河0 的策略。前 20 年, 法院 认为, 由于 理论 上知 识产 于: ( 1) 涉及知识 产权的 无根据的 贸易限 制; ( 2) 用 于协调 权权利人可以完 全拒 绝许 可, 其附 条件 的许 可就 是合 法 有竞争关系的知识产权权 利人之 间的卡 特尔; ( 3) 压制竞 的; 专利权是一种应当予 以反垄 断豁免的 例外情 景, 即便 争性知识产 权 产生 和 发展 的 安排。 21 世 纪 以来 的 几年 是专利池没有多 少技 术转 让或 其他 的效 率因 素, 且明 确 里, 美国国会 与法 院都 不约 而同 地扩 展了 版权 与商 标权 而彻底地实施固定价格行为, 亦不应 受罚。À 但从 1917 年 的范围。2007 年, 美 国反 垄断 现代 化 委员 会在 给国 会和 起, 专利/ 首卖0 后试图继 续扩张 知识产权 范围之 举, 开始 总统的报告中, 认为/ 发明 在促使 美国成为 世界上 卓越的 遭到法院的打 压, 知识 产权 由享 受反 垄断/ 优惠 待遇0 的 技术 和超级 经济 国家 中, 扮演着 重要 的角色0 , 并 对处理 / 座上宾0, 沦落为 饱受 反垄 断 压抑 的/ 阶 下 囚0。 在 1917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 系提出 三点建 议: ( 1) 标 准化组 年的 Motion Picture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 案中, 法院 织的成员联合 起来 在标 准设 立之 前, 就使 用费 问题 与知 将专利权人在出 售放 映设 备后、在 设备 专利 期已 过还 规 识产权权利人展开的谈 判, 应 当依照 合理原 则进行 审理; 定设备只能放映自己影片的 行为, 斥责为 专利滥 用, 将知 ( 2) 国会应当在鼓励创新的同时, 力避专利制度的滥用, 努 识产权等同于相 关市 场的 垄断 力量, 很 少考 虑到 知识 产 力保持二者的平衡, 既 要防止 阻碍发 明, 也 须防止 不合理 权的替代 品问 题。Á 20 世纪 70 年代, 反垄 断法 对知识 产 地限制竞争; ( 3) 法 院和专 利商标 局应严格 专利审 查的标 权的敌视达 到了顶点。权利人 只要在 知识产 权许可 协议 准, 避免因标 准的 松弛、审 查过 程的 松懈, 而 产 生损 害竞 中附加不合理 的限 制条 件, 就构 成本 身违 法。倾 向于 直 争、 妨碍发明 的问题。 接从专利权推导 出市 场势 力, 而不 太顾 及市 场上 存在 着 的专利技术 或专 利产 品的 替代 品的/ 九不 原则0 Â , 并 作 中国立场: 竞争优先于产权 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 权的 集中 体现, 于 1977 年被 纳入 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法置于 相互敌视 的两端 的观念 5 国际经营活动 中的 反垄 断实 施指 南6 , 成为 正式 的审 查 显然已经过时。今天, 鼓励发 明与竞 争在促 进经济 发展、 标准。后随着 以保 守主 义著 称的 共 和党 人里 根执 政, 反 推动社会进步 和提 高消 费者 福利 的进 程中, 扮 演着 比过 垄断法又很大程度 上/ 销 声匿 迹0, 执 法的/ 钟摆0 再一 次 去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的角色。 由于竞争 是市场 经济的 摆到从严保 护知识产权一 边。里根明 确反对 严格限 制知 基石, 是从公益、宏观和动 态上保 持经济整 体运营 的必要 识产权许可的规 则, 大幅 度减 少了 政府 对这 类案 件的 指 前提, 而产权是建立在 共同体 生活之 上的一 种制度 安排, 控。1988 年, 美国 国会通过了专 利滥用改 革法, 进一 步约 是从私益、 微观和静态 出发的, 因 此在竞争 政策与 产权制 束调查与起诉专利滥用的范围和程序。 度发生冲 突时, 应当将竞争 政策摆在 优先位置。比 如, 虽 ( 二)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互补共融 然合并从根本上讲, 是 一种简 单的交 易, 是 行使最 基本的 20 世纪 90 年 代, 反 垄断 法 在 10 年的 冬 眠后 重新 苏 财产权, 但各 国都 将控 制市 场集 中作 为反 垄断 法的 三大 醒, 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终于步 入正途。1995 年, 美 国司 支柱之 一, 以公权力 干预产 权的交 易。如 2008 年 国务院 法部 和联 邦 贸易 委员 会 联合 发布 了 具有 里 程碑 意义 的 5关于经营者 集中 申报 标准 的规 定6 要 求, 达到 一定 标准 5 知识产权许可 的反 垄断 指南6 ( 以下 称5 指 南6) , 就知 识 的经营者合并、经 营者 通过 取得 股权 或者 资产 的方 式取 产权许可行为可 能引 起的 反垄 断问 题, 系统 地表 明了 政 得对其他经营 者的 控制 权等 经营 者集 中, 应当 事先 向商 214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一般关系、 美国 经历与中国立场 务部申报, 未 申报 的不 得实 施集 中。当 一种 所有 权长 期 照有关知识产 权的 法律、行 政法 规规 定行 使知 识产 权的 导致垄断性经营且有损经济 效率时, 它 就不能 得到保护。 行为, 不适用 本法; 但 是, 经营 者滥 用 知识 产权, 排除、限 如果知识产权缺 乏激 发竞 争的 功能, 对 它的 保护 也就 失 制竞争的行为, 适 用本 法。 0 这 为处 置反 垄断 法 与知 识产 去了意义。美国法院 1982 年强制 电信垄 断巨头 AT&T 向 权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加 快以反 垄断法规 制知识 产权滥 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 欧共 体( 欧盟) 初级法 院 1991 年迫 用制度的建设步伐, 制 定较为 细化、深化和 完备的 反垄断 使 RTE 许可版权、2001 年要 求 IMS 向竞 争对 手开 放名 为 指南, 构筑一道遏制知识 产权滥 用的反 垄断/ 防火 墙0 , 已 砖结构的数据库、2007 年 强制 微软 公司 许可 其竞 争对 手 经成为新组建 的国 务院 反垄 断委 员会 的一 项重 要职 责。 的产品与其视窗 操作 系统 相兼 容, 日本 公正 交易 委员 会 为此, 就要以经济效率 为指针, 科 学界定对 知识产 权合理 1997 年宣 布 拒绝 专利 许 可的 十家 弹 子游 戏机 厂 商违 法 保护的程度, 协调 知识 产权 尤其 是新 科技 与反 垄断 法的 等, 都是限制所有权( 知识产 权) 的经 典案例。同 时, 各国 关系, 正确评估知识产 权与市 场支配 地位的 关系, 针对以 专利机关都要求 申请 者承 担很 重的 证明 责任, 如 专利 的 知识产权为依 托进 行的 垄断 或试 图垄 断行 为, 梳理 出具 实用性、 非显而易见性及 说明书, 让专 利成为 思想市 场的 体的滥用行为, 并细化 技术动 态市场 下的滥 用标准, 明确 公共产品, 以交换商业 市场的 排他权, 推动 社会进 步。其 相应的处置规则。反垄断 指南应 充分展现 反垄断 法公共 原因在于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 一个健 康与营 养丰富 的公 政策的属性, 保持足够大 的回旋 空间, 能以/ 柔 软的身 姿0 共领域, 这一公 域的 任何 一个 角落 都能 自由 地得 到新 的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 适时变 换执法 的方向 与力度, 有选 思想和信息的 及时 补充。特 别在 当 前, 由于 利益 集团 的 择、 有侧重地恰当处置 各类滥 用知识 产权的 反竞争 行为, 极力鼓吹, 知识产权的覆 盖范围 迅速扩大 , 超 出了理 想的 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斗争。 保护领域, 更多地表现为 对强力 利益集团 的政策 回应, 日 v 从法 社会 学和 公共 利 l 益成为保护特 定利 益体 的法 系。 ¹ Harry First, Controlling the Int ellectual Property Grab: Protect Inno- 益的角度, 强调 反垄 断法 的社 会本 位属 性和 知识 产权 的 vation, Not Innovat ors, Rutgers Law Journal ( Vol. 38) , pp. 365~ 个人本位特性, 更 具现 实和 积极 的意 义。反 垄断 法在 处 366. 理其与知识产权 法的 潜在 冲突 时, 需要 采取 比过 去更 为 强势的姿态。 同时, 与 发达市场 经济国家相 比, 我 国探索建立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只 有短 短十 几年 的时 间, 构建 自由 公正 的 竞争秩序任重 道远。另 一方 面, 我 国又 处于 国际 经济 分 工的低端, 是 知识 产权 的进 口大 国和 使用 大国。 作为 世 界工厂, 我们长 期遭 受知 识产 权生 产国 和出 口国 的欺 压 和盘剥, 一直 饱受 知识 产权 滥用 之害。 尤其 在国 际间 关 税壁垒逐步拆除、 全球统 一市场 日渐形成 、 知 识产权 开始 上升为发达国家维持其在世界 经济体 系中主 导地位 的重 要手段的大背景 下, 国外 知识 产权 的滥 用已 严重 影响 到 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影 响到加 快发展高 新技术 产业、建 设创新型国家 的战 略。我们 将长 期 处于 落后 于人、受 制 于人的发展阶段 的现 实, 要求 我们 必须 以自 由竞 争合 理 配置资源, 提高国内企业 的竞争 力特别是 国际竞 争力, 将 ºMazer v. Stein, 347 U. S. 201 ( 1945) . » 李剑: 5搭售的经 济效果与 法制规制6 , 中国检 察出版 社 2007 年版, 第 62 页。 ¼ United Stat es v. Aluminum Co. of Am. , 148 F. 2d 416, 430 ( 2d Cir. 1945) . ½ At ari Games Corp. v. N intendo of America, Inc. 975 F. 2d 832 ( Fed. Cir. 1992) . ¾ 张瑞萍: 5反垄断 法应如何 对待知识 产权6 , 5 清华大学 学报6 ( 哲社版) 2001 年第 4 期。 ¿United Stat es v. Glaxo Group, 410 U . S. 52, 58 ( 1973) . ÀHeat on-Peninsular Button-Fast ener Co. v. Eureka Specialty Co. , 77 F. 288, 296 ( 6th Cir. 1896) . Á Mot ion Picture Pat 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 243 U. S. 502 ( 1917) . Â/ 九不原则0 是美 国司法部 禁止的专 利许可中 的搭售 等九大 类行为。 v 如美国对版权法 的修改, 不 断延长版 权保护 期限, 实 际上筑 l  起了一道堤坝, 阻止了 大量作品 进入公 共领 域, 变相 使版权 竞争秩序放在优 先于 产权 保护 的基 础地 位, 以反 垄断 法 永久化, 明 显与 宪法/ 有限 时间 内 保护 版 权0 的条 款 相悖。 遏制知识产权的 滥用, 降 低国 外知 识产 权对 本国 经济 和 Eldred v. Ashcroft, 537 U. S. 186 ( 2003) . 信息安全的冲击 与负 面影 响, 为繁 荣我 国的 知识 产权 和 活跃经济活 动创造有利的 法制环境 。2008 年 6 月国 务院 颁布的5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6 第 14 条, 要求/ 制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合理 界 定 知识 产 权的 界 限, 防 止 知 识产 权 滥 用,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秩序和 公众合 法权益0 。2008 年 8 月 1 日开 始实施的5 反垄断 法6 第 55 条规 定:/ 经营 者依 作者简介: 赵耀, 1969 年生, 东南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吴玉岭, 1969 年生, 中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胡汉辉, 1956 年生,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1责任编辑: 范旭斌2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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