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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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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按照《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 〔2016〕1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 (教财〔2014〕1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 限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博、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 申请。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 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 具有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 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 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学制 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 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 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 第 1 页,共 5 页 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 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 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 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 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 份参与评定。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次 获奖后取得的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 准为每生 2 万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 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 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在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论 第 2 页,共 5 页 文录用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 ; 5.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各类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 为上海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团学 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7.新入学研究生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必要 时需经过专家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 究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的评审: 1.上一学年任一课程初试成绩不合格者; 2.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评审组织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校级层面设 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校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 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 工作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 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组成, 第 3 页,共 5 页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 作。 六、评审原则 学校各级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须坚持平等原 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七、评审程序及办法 1.各学院应围绕研究生教育要求,根据学校评审实施细 则及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 评审规定,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并 向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公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格,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专家推荐信 等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复印件上交研究生院) 。 博士生需要提交 2 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封由校外 高校专家撰写) ;硕士研究生需提交 1 封同行专家推荐信。 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 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3.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核实申请者填报 信息的真实性,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 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 第 4 页,共 5 页 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学 校本年度下达的名单等额向学校报送名单。 4.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汇总 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5.学院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 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 复。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6.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 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 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 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年 6 月 28 日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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