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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富德生命[2020] 终身寿险 040 号 (2020 年 3 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即“我们”。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 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 15 个自然日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 退回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初始费用:指万能保险中,我们在您交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保单管理费:指万能保险中,我们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 1 日从个人账 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 风险保险费:指万能保险中,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而根据保险合同中所载的风险保险费费 率表收取的保险费,即我们承担保障责任的成本。若有附加合同,也包括附加合同的 风险保险费。 账户结算利率:指万能保险中,我们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初公布的,用于 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万能保险中,我们向您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 保单持续奖金:指万能保险中,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三十、三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十一条、十二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三十八条 本主险合同中的“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条 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条 保单持续奖金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部分 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四条 初始费用 第十五条 保单管理费 第十六条 风险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结算 第十八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退保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七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三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八部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释义 <本页内容结束> 第 2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权益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累 计部分领取的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一)前(不含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 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 41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 41 周 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与本主险合同 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 41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年满 61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 61 周 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与本主险合同 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120%与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 3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故意自伤; 5.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 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释义二)。 发生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四) ; 2. 酒后驾驶(释义五)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 的机动车(释义八)。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指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作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 一、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包括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 追加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 们审核同意,您可按约定的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进行追加。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追 加保险费的投保规定。 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您在投保本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我们公司的其它保险合同,并约定 将其他保险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转入本主险合同作为保险费。 第 4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十条 保单持续奖金 若本主险合同在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我们按照前 5 个保险年度(释义九)内权益 转入的保险费的 1%发放保单持续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保单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若本主险合同在第 6 个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我们按照该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权益转入的保险费的 1%发放保单持续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保单持续奖金不以 现金形式发放。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不享有保单持续奖金。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犹豫期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 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8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 保单贷款规定。当本主险合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当日二十 四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 计息。 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 偿还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 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我们为您建立个人账户,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或权益转入的保险费在扣除 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本主险合同的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 用后的余额。 第十四条 初始费用 您自主交纳保险费后或权益转入保险费转入后,我们收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每笔保险 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个人账户。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三、权益转入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第 5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十五条 保单管理费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 1 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 理费为每月 0 元。 第十六条 风险保险费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月度收取风险保险费,承保天数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当 月实际承保天数计算。首期风险保险费在保单生效当日收取,此后月度风险保险费每月 1 日从个人 账户中收取。若您选择退保,我们将退还本主险合同退保当月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未满期风险保险 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月度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收取当日的风险保额 / 1000)× 月度风险保险费费率 风险保额 = 保险金额 - 个人账户价值 月度风险保险费费率 =(年风险保险费费率 / 12)× 当月承保天数 / 当月实际天数 本主险合同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根据收取风险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及性别确定。 每 1000 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单位:元)见附表。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结算 我们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 率用于以日复利(释义十)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 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个人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按 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结算。 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 1 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我们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 申请之日。 在您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我们收到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 用之日。 在权益转入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转入并收取初始费用之 日。 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 。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 6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二、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 100 元; 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主险合同各保险年度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率如下表: 保险年度 第一个 保险年度 第二个 保险年度 第三个 保险年度 第四个 保险年度 第五个 保险年度 第六个 保险年度及以上 部分领取 手续费率 3% 2% 1% 1% 1% 0% 我们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您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若您有尚未归还的保单贷款,则您不得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主险合同犹豫期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 = 我们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率 本主险合同各保险年度对应的退保手续费率如下表: 保险年度 第一个 保险年度 第二个 保险年度 第三个 保险年度 第四个 保险年度 第五个 保险年度 第六个 保险年度及以上 退保 手续费率 3% 2% 1% 1% 1% 0% 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 我们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当本主险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我们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释义十一)上公布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利率。 我们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 45 日内以邮寄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您告知个人账户结 算的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 7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 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 8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待最终确定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 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六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 件等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 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第 9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七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主险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故的事实而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该追加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三十二条“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按 被保险人真实身故年龄和性别给付。 第 10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 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三十六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 单贷款未还,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三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释义 一、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手续费之间的差额。退保手续费为个 人账户价值乘以退保手续费率,退保手续费率请见本条款“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退保” 。 三、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 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四、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五、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第 11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酒驾驶。 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七、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八、机动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 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九、保险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起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 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 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十、日复利 1 指以日复利率计算的金额,日 复 利 率 1 年 利 率 3 6 5 1 ,年利率可以在本公司网站查询。 十一、本公司网站 网址为:http://www.sino-life.com 。 第 12 页 共 13 页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富德生命如意宝终身寿险(万能型)》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 1000 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 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 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 年龄 男性 女性 0 0.69 0.53 36 1.21 0.48 72 32.00 18.17 1 0.57 0.43 37 1.30 0.52 73 35.50 20.38 2 0.47 0.34 38 1.40 0.56 74 39.36 22.85 3 0.40 0.27 39 1.51 0.61 75 43.61 25.59 4 0.34 0.21 40 1.63 0.66 76 48.29 28.64 5 0.31 0.18 41 1.75 0.72 77 53.45 32.02 6 0.29 0.16 42 1.88 0.77 78 59.14 35.78 7 0.29 0.15 43 2.01 0.83 79 65.43 39.96 8 0.30 0.14 44 2.14 0.88 80 72.38 44.62 9 0.30 0.14 45 2.29 0.94 81 80.01 49.80 10 0.30 0.14 46 2.47 1.02 82 88.42 55.60 11 0.30 0.13 47 2.66 1.11 83 97.66 62.01 12 0.30 0.13 48 2.89 1.22 84 107.81 69.13 13 0.30 0.14 49 3.13 1.35 85 118.96 77.04 14 0.32 0.14 50 3.39 1.50 86 131.18 85.79 15 0.35 0.15 51 3.65 1.66 87 144.55 95.49 16 0.38 0.17 52 3.93 1.84 88 159.17 106.21 17 0.43 0.18 53 4.21 2.04 89 175.12 118.04 18 0.49 0.20 54 4.54 2.27 90 192.49 131.08 19 0.54 0.21 55 4.94 2.54 91 211.38 145.42 20 0.59 0.23 56 5.46 2.86 92 231.86 161.16 21 0.63 0.24 57 6.11 3.23 93 254.01 178.39 22 0.66 0.25 58 6.90 3.64 94 277.92 197.21 23 0.68 0.26 59 7.82 4.11 95 303.62 217.69 24 0.70 0.27 60 8.85 4.61 96 331.18 239.92 25 0.72 0.28 61 9.97 5.17 97 360.59 263.95 26 0.74 0.28 62 11.16 5.79 98 391.87 289.82 27 0.76 0.29 63 12.44 6.48 99 424.97 317.55 28 0.77 0.30 64 13.81 7.25 100 459.81 347.10 29 0.80 0.31 65 15.33 8.12 101 496.28 378.41 30 0.84 0.32 66 17.01 9.10 102 534.20 411.37 31 0.89 0.35 67 18.89 10.21 103 573.36 445.82 32 0.94 0.37 68 21.00 11.45 104 613.48 481.52 33 1.00 0.40 69 23.34 12.85 105 及以上 950.00 800.00 34 1.06 0.42 70 25.94 14.43 35 1.13 0.45 71 28.82 16.19 <本页内容结束>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