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广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pdf
广 州 商 学 院 文 件 广商研字〔2019〕14 号 关于印发《广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广州商学院 2019 年 9 月 11 日 广州商学院综合办公室 -2 - 2019 年 9 月 11 日印发 附件 广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推进 应用型高校建设发展,加大科研成果产出,增强学校科研创新 能力,充分发挥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等方面的功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 府有关部门或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以科研活动为主的研 究中心(所、室、基地)等机构。科研机构分为以下类型: 1.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科 研机构; 2.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与我校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等; 3.校内科研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机构设置 科研机构设置条件 1.符合学校总体办学定位与思路,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 -3 - 中长期研究目标,紧贴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具有较为明显的 优势和特色; 2.有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3.具有成员稳定、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机构负责人原则 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65 周岁以下,有较深的 学术造诣,学风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机构 主要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 人,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 条件。着重考察机构近三年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情况,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或地方继续发展的学科领域, 机构成立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科研机构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 院(部)同意,报送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2.该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申报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3.校学术委员会对机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文批准成立。 第五条 申报校级以上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或社会 团体等与我校联合建立科研机构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有 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4 -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批准 名称不变。校内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广州商学院 XXX 研究中 心(所、室、基地)。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广州商学院— XXX 联合研究中心(所、室、基地) 。 第三章 第七条 运行管理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科研与发 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全校科研机构的建设规划、考核与评估等事 务,其他事务均由科研机构所在学院(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负责科研机 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组织力量申报各级各类 科研项目并开展研究工作,以及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 作。 第九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不设专职岗位,机构的组成人员 不脱离所在学院(部)的人事、组织关系;应接受所在学院(部) 的聘任并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等。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开展学术活动、 洽谈和承担科研项目。所签订的任何对外协议或合同必须经所 在学院(部)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查后,按照学校合同审批 程序报批,否则学校不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应向提交书面申请, 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综合办公室 -5 - 按照有关流程办理。印章适用范围仅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 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不得签订 任何经济或技术合同,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广州商 学院所属。与校外单位组建的联合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 知识产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因工作需要,科研机构主要人员变动,内部 机构撤销、分立、合并等问题,由科研机构或所在学院(部) 以报告形式向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经调查论证后报请 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按《广州商学院科研 经费管理办法》 (广商研字〔2019〕9 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批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启动经费资 助,经常性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检查评估 实行科研机构评估考核制度,采取年报制度与 综合评估相结合。科研机构每年 12 月份向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 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科研工作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综合评估是学校每 2 年对科研机构和负责人进行一次综合 性的评估。 -6 -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内容:承担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发 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获奖情 况、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等。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 2 年内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一)发表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出版 1 部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 ; (三)获批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 (五)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1 篇; (六)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30 万元以上; (七)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 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评估考核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表彰 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的必要依据。评估考核 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 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学校批准后予 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 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撤销科研机构。 1.2 年内没有获得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或高层次科研成果, -7 - 不能保证持续开展科学研究; 2.由于人员变动,科研机构已没有学术带头人或骨干研究 人员,且短期内又不能组织起结构较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 年 12 月 28 日颁布的《广州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广商研字〔2015〕 15 号)同时废止。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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