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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西政校发〔2014〕4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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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西政校发〔2014〕41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 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 育部令第 34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 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 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 处理: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第三条 指导教师、学院和职能部处职责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 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1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率先垂范, 做出表率。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 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 人独立完成以及学位论文引用的文献、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学位 论文是否涉及敏感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处应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按照部门权限范围,分别对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采取适当方式 在撰写学位论文前组织专人对《办法》进行集中宣讲和指导教育,让 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所包括的情形和处理办法,明确 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 疑、可能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指导教师、学院、职能部处应按 照职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研究生 部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和继 续教育学院负责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接受针对我校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书面举报信,并提供 相关证据。受理举报的职能部处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处接到举报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风建设委员会。 2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相关职能部处的报告后,根据报告对是 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进行认定,然后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嫌 疑,并启动调查程序: (一)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在 40%以上的; (二)预答辩小组、评阅专家或答辩委员会认为存在作假行为的;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存在作假行为的; (四)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为 存在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 行调查,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调查结束后,专家组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 出初步认定,将初步认定结论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并以书面方式及时 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书面方式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职能部处提出申诉,相关职能部处进 行形式审查后,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在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启动复议程 序,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的最终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校 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初步认定结论 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并以书面方式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处。 3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 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 获得学位的人员存在前述情形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 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 决定之日起 3 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 工作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买卖、代写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 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 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 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学校将同 时对其进行暂停新招研究生 1 至 2 年、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 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认定结论 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 涉及人员为我校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人员 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人员 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涉 及人员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人事处和研究生部共同提出处理 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 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 式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 院或人事处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提请学校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 范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 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学院招生指标、停止招生直至撤销 学位授权点;对该学院负责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将处理结果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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