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8〕43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8 年 6 月 14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 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国务院第591号令)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45 号令) 、《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42号令) 、《实验 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DB11/T 1191.2-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 与环保管理办法》(校发〔2017〕8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 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管控类化学品是指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化学品,包括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和麻醉药品等。 危险化学品、管控类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 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 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不包括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 质的实验室和试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2- 全”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 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为学 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机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 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贯 彻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工作的方 针规划、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协调和决策工作中的 重要事项,并督查、指导校内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 1.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并牵 头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含下属和 挂靠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2.学校各院系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工作。主要 职责为: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和专 业规程;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 环保评价等工作;及时发布、报送与工作相关的通知、要求、进 展信息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场所危险化学品工作。主要职责 为:制定、落实本实验场所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安全防护要求、 应急预案等具体管理制度;开展实验室师生培训和应急演练;组 织、配合做好实验室检查整改、信息上报及其它和危险化学品相 关的工作。 -3- 第八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工作第一责任 人,分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 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 人。各职能部门、院系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工 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场所危险化学品工 作的安全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危 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转让与运输 第九条 采购 各单位和个人须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 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并定期统计上报危险化学品采购品种、 数量、人员等信息。 采购管控类化学品,须在采购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 购置计划,审核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到政府主管部门统 一办理购买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管控类化学品。 学校原则上不购买、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第十条 转让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转让、赠送危险化学 品, 也不得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转让、赠送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运输 学校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向 学校申请,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禁任何个人 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 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4-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二条 储存场所 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储存室、专柜、气瓶间等专门的储 存场所内,不能露天存放。存储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 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对 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 地点存放。 2.危险化学品存放容器应完好,并在容器标签上准确注明名 称、浓度、配制时间等关键信息。 3.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出入库 管理,定期检查存放、使用情况,并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 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档案,制定对应《应急处置预 案》 ,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用品。 第十四条 储存限量 实验室应尽量降低危险化学品库存,不得超量囤积。原则上 储存限量如下: 1.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的危险化学品(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外)总量不应超过100L(kg) ,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 量不应超过50L(kg) ,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 2.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各不宜超过一瓶或两 天的用量; -5- 3.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 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范围 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只能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不得用于 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带出实验场所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使用培训 学校负责对各院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 其具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院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教师和学生进行 培训,使其了解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掌 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常识,熟悉应急处理规范和报告流程。 各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在本实验场所进行实验的教师和学生进 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本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应急处置 技能。 第十七条 领用 1.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和详细台账,并根据实 验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和领用。台账应包括品种、规格,发放及 退回日期,领用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等内容。 2.管控类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 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管理规 定,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使用后应及时做好 环境清理。 -6- 第十九条 学校、院系须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各实验室须定期排查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中的安全隐 患。如发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院系主管领导。 第二十条 各院系在实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用或少使 用危险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包 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 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 介质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须设置专用内部暂存区存放危险废物,并 张贴明显警示标识。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并粘贴标签 注明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产生单位、数量、产生日期、联系人 等信息。收集容器应附有投放登记表,填写投放废物的日期、数 量、主要成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后,由学校委托有专业资质 的单位统一处置,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排放、倾倒、焚烧、掩埋、 转让危险废物。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编制审核《危险化学 -7- 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理,调查事故原因, 形成事故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实验室负责编制本单位和实验场所《危 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组 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记录。事故发生时,各实验 室须立刻启动《处置方案》进行现场处置,并报告学校保卫处监 控中心(电话:68901100) 。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立即停用其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 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个人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违法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实验室须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8- 2018 年 6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