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pdf
山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 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 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 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 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 2.1 分、理科为 2.0 分; 3.外语水平须达到学校本科生外语达标规定的有关要求; 4.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5.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 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 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 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 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 4 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 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 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 励; 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 20%; 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学士学位为一次性授予,毕业后不再补授。 第七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 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定于每年七月上旬进行。 第九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 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 位,需参加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 山西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 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山西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条 双学位授予条件: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完成另一本科专业学位课程所规定的学分数,成绩合格,并通过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3.外语要求按学校本科生外语达标的有关规定执行(英语专业除 外),英语双学位专业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4.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所授予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有 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