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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2015年第8期(总第20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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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交流 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 2015 年第 8 期(总第 20 期)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15 日 本 期 内 容  行业要闻...............................................................................................................................- 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整 .............................................................................. - 1 -  政策法规...............................................................................................................................- 2 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2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7 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 8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 - 9 -  国外动态.............................................................................................................................- 19 澳大利亚矿产评估实例分析 ............................................................................................ - 19 -  市场信息.............................................................................................................................- 21 2015 年 6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报告 ....................................................... - 21 1-7 月全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 13.4% .............................................. - 29 离子型稀土矿指导价格继续下调 ........................................................................................... - 29 -  行业要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整 记者获悉,经调整于日前再次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 已由 2013 年 10 月公布的 68 件增至 102 件。其中,陆地国界法制定、能源法制 定、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资源税法制定、房地产税法制定、耕地占用税法制定等 为新增立法项目。 在调整后的立法规划项目中,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列为第一类项目, 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矿产资源法修改列为第二类项 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除土地管理法修改外,列为第一类项目的还有陆地国界法制定、农村土地承 包法修改、测绘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环境保护税 法制定、资源税法制定、房地产税法制定、耕地占用税法制定、矿山安全法修改 等 75 件。除矿产资源法修改外,列为第二类项目的还有海洋基本法制定、核安 全法制定、发展规划法制定、能源法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制定等 25 件。 据了解,2013 年 10 月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 68 件。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负责人日前向媒体表示,此次调整将党的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立法项目增加列入立法规划,通过修改立法规划, 将更好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 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制定陆地国界法、制定能源法以及修改测绘法等是为了 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耕地 占用税法等主要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1- 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1 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 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 行) 》 。现予发布,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7 月 1 日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 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 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 50mm 以上)后的煤炭,以 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 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 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 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 运输费用。 -2- 第四条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 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 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 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 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 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 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 ×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 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 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 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 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 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2 号发布)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 -3- 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 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 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 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 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 行确定;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其 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 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 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 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 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 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 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 -4- 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 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第十五条 煤炭资源税减征、免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 号) 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 照全国性或主要港口动力煤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已有 的网上煤炭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煤炭资源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构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 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煤炭资源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 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以及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省国税机关应将 煤炭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等相关煤炭销售数据按月传递给省地税机关。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税收征管运行平 稳,征纳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遇到 一些亟待解释、细化或明确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 服务,规避涉税风险,本着简便高效、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国 家税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二十条,主要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 洗选煤折算率、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 -5- (一)明确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和资源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九条就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不能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形,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 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确定计税价 格。 (二)明确运费扣减范围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5〕70 号)第三款的规定:“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 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 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办法》第四条对运输费 用的扣减凭据明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办法》第三条 明确应税煤炭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 输费用。 (三)明确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折算率确 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提高煤炭 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 (四)明确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办法》第十二条对自采原煤与 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三条对以自采原 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对于扣减凭证,《办 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三、其他重要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第十八条还就地税机关如何建立本地煤炭价格 监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协税合作等方面做了规定和指引,以进一步做好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6-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税〔2015〕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 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 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 13%税率征收 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 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 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第 2 项和第 4 项“化肥”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 号)、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 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 号)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0 日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 号 化 肥 名 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7- 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 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 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 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 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 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六、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免税土地情况。 七、本通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 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088 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90)国税油发 003 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 088 号和(90)国税油发 003 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 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按应纳税 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 月 29 日 -8-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 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 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 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 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 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 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 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 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 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 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 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 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9-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 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 2 月底之前在其 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 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 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 〔2009〕16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3〕23 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 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 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 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 月 12 日 - 10 -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一、共、伴 生矿产资源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1.1 油母页岩 1.2 1.3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页岩油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 产品燃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 2.1 废渣 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 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 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 型玻璃 1.42.5 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 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2 废渣 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 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水泥、水泥熟料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 二、废渣、 70% —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废水(液)、 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废气 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 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 2.3 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建筑砂石骨料 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 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 技术要求。 - 11 - 5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 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4 粉煤灰、煤矸石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 30%以上,煅烧高 50% 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 90%以上。 1.产品燃料 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2.5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电力、热力 —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 50% 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 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 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脱硫剂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 50% 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7 废旧石墨 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 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8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力、热力 (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00% (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2.9 退役军用发射药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1.产品原料 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10 废旧沥青混凝土 再生沥青混凝土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 50% 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11 蔗渣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 - 12 - 5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12 废矿物油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50% (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2.13 2.14 2.15 环己烷氧化废液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再生水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液、废渣 饲料、植物蛋白 2.18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50% 产品原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产品原料或燃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2.17 50% 的技术要求。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 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1.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 2.16 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 60% 70% 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柴油、石脑油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50%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 85%以上,硫酸的浓度 15%以 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 18%以上。 - 13 - 5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19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 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70%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2.20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 100% 1.产品原料中 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 30% 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 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银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三、再生资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 源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 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 铁合金) 3.3 3.4 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 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1.产品原料 70%来自所列资源; 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 30% 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旧灯泡(管) ,及其拆解物 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 30% 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 1.产品原料 70%来自所列资源; 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 ,冰晶石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30%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 (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 3.5 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 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 要求; 炼钢炉料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 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 件》的相关规定; - 14 - 3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 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 企业或铸造企业。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6 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 物 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 2.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 30% 技术要求。 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 3.7 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 2.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 0.5 ㎎/g、水分含 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 量低于 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 50% 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 1ug/g; 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3.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8 废纸、农作物秸秆 (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纸浆、秸秆浆和纸 3.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50% 规定的技术要求; 4.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胶粉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翻 3.9 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 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 (HG/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 (GB/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 15 - 5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3.10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3.11 人发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 酯产品 档发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技 3.12 废玻璃 玻璃熟料 术要求; 50%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 (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 4.1 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 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 100% (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农林剩 余物及其他 (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 4.2 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 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 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4.3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70% 70% 五、资源综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合利用劳务 5.2 污水处理劳务 准》 (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 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 16 - 70%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 70%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备注: 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 ,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 ,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 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 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 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 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 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 ,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 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 要的金属。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 ,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 ,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 ,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 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 、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 胡麻籽等) 、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三剩物” ,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 、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 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 - 17 - “次小薪材” ,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 (LY/T1369—2011) 标准执行) 、小径材(指长度在 2 米以下或径级 8 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 ,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 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 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污泥处理处置” ,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2. 综合利用的资源比例计算方式。 (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其中,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 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 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③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 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综合利用的资源为余热、余压的,按其占生产电力、热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计算。 3.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表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4. 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 18 -  国外动态 澳大利亚矿产评估实例分析 【导读】近期,希腊退出欧元区的危机占据各大媒体头条,加上中国股灾,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IMF)鼓励美联储把利率维持在历史低点,这一连串的消息引发 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幅动荡不安。这些情况不仅会影响到并购、公司上市、债务融 资和项目开发,还会影响到矿业资产价值的评估。 近期,希腊退出欧元区的危机占据各大媒体头条,加上中国股灾,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鼓励美联储把利率维持在历史低点,这一连串的消息引发全球 金融市场的大幅动荡不安。这些情况不仅会影响到并购、公司上市、债务融资和 项目开发,还会影响到矿业资产价值的评估。 目前,投资者在贷款或投资注入到各项目时,也都采取了十分保守的态度。 当资产的市值在一个月内下跌超过 30%,或一年增加一倍时,投资者的风险趋避 程度就会相对提高。 在资源行业,一般都会直接为开发新基础设施所需的资本和运营做出开支预 算,较困难的部分是评估给出合理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如今动荡不安的市场中, 若投资者没有资产担保 (目前矿业资产很少有担保),其资产可能会因市值难以 被准确评估而失去保障。在现今的矿业圈内,一些小型金矿股的交易价格只跌落 至高位时的十分之一。 如果没有足够的保护措施,投资者便失去了投资信心。在澳大利亚,矿业的 资产估值渐渐成为阻碍新项目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增加了该行业所面临的挑战。 一般而言,投资者会为取得更高的回报而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此想法并不适 用于澳大利亚的矿产业,因为该国目前尚有很多效益可观的项目缺乏投资,这是 因为无法从合同上保障资产市值,投资人对市值的不稳定有所顾忌。 过去十年里,金砖四国的投资者从空前增长的效益中获取了丰厚的回报。但 在过去的两三年内,澳大利亚的重要经济领域发生了剧烈的波动——包括港口、 铁路、矿业、电力项目等。今天,许多澳大利亚的重大基础设施都在亏损经营中, 而在州政府的撤资考量下,某些基础设施的资产估值过低。一但经营中的项目失 去了市场价值,新项目也将难以被准确估价。但真正困难的是,虽然某些项目表 面上经济状况良好,但未来的投资人却可能在交易结束时发生纠纷。不仅如此, - 19 - 由于未来资产难以被评估,财务结算也会变得相对困难。 当一个矿场可能失去 90% 的市场价值时,虽然合约上有违约和清偿的条款, 投资者也几乎无法回收其成本。近期金砖四国市场经济的动荡不安又加剧了矿场 市值评估的矛盾——尤其是澳大利亚的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产业。目前这些产 业极需资金,尽管基础设施售价低廉,也不能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比如,有 一家已持有项目执照并准备开始建设及运作的小型铁矿开发公司,他们的项目 5 年前预估可以带来 1 亿美元的利润,但业主现在就算大打折扣也找不到投资者。 其原因是投资者对稳健的违约担保失去了信心,导致澳大利亚的基础设施、能源 和资源产业持续亏损,而这恶性循环将导致更多的不稳定及更低的资产估值。传 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在出现根本分歧时指派独立的专家进行估值,在今天巨 大的估值波动和变化下已不再值得信赖。 矿业需要发展一个稳定的估值系统,以便将项目更快更好地推向市场。据称, 澳大利亚加利利盆地 (Galilee Basin) 的大型新矿基础设施项目,在目前的经 济状况下并不可行, 但长远来说,它们可能具有非常高的价值。有鉴于此,投 资者与赞助商务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长远框架上达成共识,以确保基础 设施、能源和资源项目能够得到资助和开发。 【Robert Milbourne,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高盖茨国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Julia Chen (陈依琪),高盖茨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中国矿业网 http://www.chinamining.org.cn/ - 20 -  市场信息 2015 年 6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报告 2015 年 6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为 55.7,回升至“正常”区域;中 经有色金属产业先行指数为 88.5,较上月回升 2.2 个点;一致指数为 93.8,较 上月回升 1.1 个点。监测结果显示,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继续维持在“正常” 区间。说明有色行业整体位于平稳运行态势,有持续企稳的迹象。 1.景气指数继续维持在“正常”区间 2015 年 6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显示为 55.7,较上月回升 1.4 点, 景气指数已连续 5 个月回升,目前维持在“正常”区间。 在构成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的 12 个指标中,位于“正常”区间的有 8 个指标, 包括 LMEX、商品房销售面积、家电产量、有色金属进口额、主营业务收入、十 种有色金属产量、发电量和利润总额。位于“偏冷”区间的指标是 M1、有色金 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出口额;位于“过冷”区间的指标是汽车产量。 - 21 - - 22 - 2.先行合成指数增幅逐月回落 2015 年 6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先行指数为 88.5,较上月回升 2.2 个百分点, 但自 4 月份以来增幅逐月回落,预示着有色金属产业企稳态势尚未完全确立,行 业持续回升尚有压力。 在构成有色金属产业先行指数的 7 个指标中,5 个指标环比回升,2 个指标降幅 收窄。其中 LMEX 指数、M1、商品房销售面积、家电组合以及进口额环比增幅分 别为 3.27%、0.22%、2.25%、1.61%和 0.28%;汽车产量、有色金属固定资产投资 额的降幅收窄。 3.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平稳增长 经季节调整,5 月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为 429.9 万吨,同比增长 13.0%,增 幅较上个月扩大 0.8 个百分点。十种有色金属产量近一年来一直处在“正常”区 间,整体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 23 - 4.投资降幅扩大 经季节调整,今年 5 月份,有色金属工业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为 518.8 亿元,同 比下降 13.0%,降幅比上月扩大了 3.1 个百分点,继续在“趋冷”区间运行。 - 24 - 5.主要产品价格持续在低位震荡,企业盈利水平分化 国内外市场有色金属价格继续下滑。5 月份伦敦金属交易所有色金属产品价 格指数同比下降 8.4 个点,上半年国内市场铜、铝、铅平均价格比去年同期分别 下降 12.4%、1.7%和 7.0%,铝价比二十年前(1993 年-1998 年六年)平均价格还 低 15%。 有色金属企业经营效益小幅回落。5 月份有色金属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经季节调整,5 月份有色金属主营业务收入为 4219.1 亿元,同比回落 1.2%。 有色金属企业之间盈利水平分化明显。分金属品种看,铜、铝、铅锌实现利 润有所回升,钨钼、稀土实现利润下降。分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亏损,民营及 三资企业盈利。从矿山、冶炼、加工各生产环节看,矿山企业实现利润持续大幅 度下降,加工企业实现利润持续增长。 6.有色金属进口明显下降 经季节调整,5 月份有色金属产品进口额为 72.7 亿美元,同比回落 11.8%, 降幅较上月收窄 1.1 个百分点;出口额为 24.3 亿美元,同比回落 1.0%,降幅较 上月扩大 6.8 个百分点。 - 25 - 7.产成品资金占用继续增长 经季节调整, 今年 5 月份有色金属行业产成品资金为 1777.6 亿元,同比增长 6.7%, 增速较上月放缓 0.5 个百分点。说明产成品存货偏高,产成品资金占用持续增长。 - 26 - 8.下半年有望维持平稳运行态势,制约产业企稳回升的因素仍然较多 从全球范围看,上半年,发达经济体稳步复苏,新兴经济体冷暖不一。三季 度全球经济有望维持复苏态势,区域分化格局依然存在。全球金融总体稳定,美 国金融运行比较安全,新兴市场金融风险有所上升。当前全球流动性处于新一轮 扩张周期,美联储加息动向应特别关注。 从国内经济看,在外需疲弱、产能过剩和去杠杆等因素影响下,二季度主要 经济指标仍在继续走低。由于稳增长政策继续显效、资金约束有所缓解和去年基 数较低等原因,三季度经济有望企稳且小幅回升。但回升基础依然很弱,下行压 力依然较大。 下半年有色金属产业有望保持平稳运行,但制约产业企稳回升的因素依然偏 多,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部分企业经营困境将会加剧。一是价格低位震荡,下行 压力加大。在三期叠加、产能过剩、美元走强、希腊债务危机及国际大宗商品价 格在低位震荡的多重背景交织下,有色金属价格下行的压力加大,且价格走势持 续分化。二是国内外市场有色金属供大于求。近期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稳增 长”政策将逐步扩大有色金属需求,但近期下游产业对有色金属的需求依然疲 弱,产能过剩、有色金属供大于求矛盾短期难以消除,尤其是电解铝产能过剩、 生产偏热、扩大消费政策措施滞后,价格成本倒挂,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更为突 出。三是企业融资难及融资贵。央行降息、降准等利好措施有望逐步惠及到有色 - 27 - 企业,但企业融资难及融资贵短期内也难以明显好转,企业产成品存货、应收账 款仍然偏高、资金紧张,仍在制约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附注: 1.有色金属产业先行合成指数(简称:先行指数)用于判断有色金属产业经济运行的 近期变化趋势。该指数由以下 7 项指标构成:LMEX 指数、M1、家电产量、汽车产量、商品 房销售面积、有色金属产业固定资产月投资额、有色金属产品进口额。 2.有色金属产业一致合成指标(简称:一致指数)反映当前有色金属产业经济的运行状 况。该指数由以下 5 项指标构成: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发电量、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利润总额、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额。 3.有色金属产业滞后合成指标(简称:滞后指数)与一致指标一起主要用来监测经济变 动的趋势,起到事后验证的作用。由以下 3 项指标构成: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职工人数、 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产成品资金(期末占用额)、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流动资产平均余 额。 4.综合景气指数反映当前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景气程度。景气灯号图把产业经济运行状态 分为 5 个级别,“红灯”表示经济过热,“黄灯”表示经济偏热,“绿灯”表示经济运行正 常,“浅蓝灯”表示经济偏冷,“蓝灯”表示经济过冷。对单项指标灯号赋予不同的权重, 将其汇总而成的综合景气指数也同样由 5 个灯区显示。 综合景气指数由 12 项指标构成,即先行指数和一致指数的构成指标。 5.编制指数所用各项指标均经过季节调整,已剔除季节因素。 6.每月都将对以前的月度景气指数进行修订。当时间序列加入最新的一个月的数据后, 以往月度景气指数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这是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 7.有色金属产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及加工业。为便于分析,编 制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时,暂未包括独立黄金企业的数据。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http://www.chinania.org.cn/ - 28 - 1-7 月全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 13.4% 【导读】2015 年 1-7 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88469 亿元,同比名 义增长 11 2%,增速比 1-6 月份回落 0 2 个百分点。 统计局 8 月 12 日发布的消息显示,2015 年 1-7 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 含农户)288469 亿元,同比名义增长 11.2%,增速比 1-6 月份回落 0.2 个百分点。 从环比速度看,7 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 0.75%。 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 6665 亿元,下降 6.5%,降幅缩小 1.2 个百分点。 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为 2130 亿元,同比下降 13.4%,降 幅比上月增加 0.6 个百分点。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为 1588 亿元,同比增长 1.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为 777 亿元,同比下降 16.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为 795 亿元,同比下降 5.1%;非金属 采选业为 1131 亿元,同比上升 6.6%。 1-7 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187534 亿元,同比名义增长 11.3%,增速比 1-6 月份回落 0.1 个百分点,比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速高 0.1 个百分 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 65%。 民间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 3825 亿元,同比下降 7.5%。 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为 1211 亿元,同比下降 9.4%,降幅 比上月收窄 0.4 个百分点。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为 132 亿元,同比下降 22.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为 674 亿元,同比下降 17.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为 601 亿元,同比下降 7.6%; 非金属采选业为 1066 亿元,同比上升 6.2%。 来源:中国矿业报 离子型稀土矿指导价格继续下调 【导读】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公布 2015 年 7 月下旬赣州市离子型稀土矿指导价 格。继 7 月上旬指导价格两月来首次下调后,7 月下旬离子型稀土矿价格继续回 落。 7 月 21 日,赣州市稀土行业协会公布 2015 年 7 月下旬赣州市离子型稀土矿 指导价格。继 7 月上旬指导价格两月来首次下调后,7 月下旬离子型稀土矿价格 继续回落。中钇富铕矿价格下调 1 万元/吨至 18 万元/吨,龙南高钇矿价格下调 - 29 - 1 万元/吨至 19 万元/吨,安远高钇矿价格下调 1 万元/吨至 18 万元/吨,寻乌低 钇低铕矿价格下调 1 万元/吨至 12 万元/吨。 赣州是中重稀土主产区,资源税改革导致稀土价格连续走高。5 月以来,赣 州市稀土指导价格连续上调,幅度较大。中钇富铕矿涨幅 4-5 万元/吨,龙南高 钇矿涨幅 3 万元/吨,安远高钇矿涨幅 4 万元/吨,寻乌低钇低铕矿涨幅 1 万元/ 吨。但由于国内稀土市场持续低迷,7 月份以来稀土指导价格连续回落。本次稀 土价格下调,寻乌低钇低铕矿已跌破连续上涨之前 5 月上旬指导价格 13 万元/ 吨,龙南高钇矿价格也与 5 月上旬价格持平。 来源:国际能源网 http://www.in-en.com - 30 - 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技术委员会委员、理事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直属和相关事业单位;各省国土资源厅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矿业企业;相关高校;评估机构 编委主任:王生龙 编 委: 刘和发 刘 欣 彭绍贤 本期主编:李 岩 责任编辑: 曹 编辑单位: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电 话:010-82321722 传 真:010-68355712 电子邮箱:kuangpingxiejs@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1 号 邮政编码:100083 - 31 - 波 董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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