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责停字〔2017〕5号 联鑫.pdf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清新环责停字〔2017〕5 号 清远市清新区联鑫科技铜箔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7000006168 机构代码证号:67889522-3 法定代表人:罗庆良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岳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21 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 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站一号应急池私设水泵软管, 软管连接到公司宿舍楼东面雨水渠,软管内残留有废水。清远市 清新区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在一号应急池和软管内取水样监测。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一号应急池与废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是连 通的,里面装的是雨水和生产废水。2016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20 时许至 20 时 30 分许,你公司利用私设水泵(功率 15kw,流速 20m3/h)软管(直径约 6.3cm),把废水处理站一号应急池里的 生产废水抽排到公司宿舍楼东面雨水渠,通过雨水渠把生产废水 外排到公司南面外的市政管网,偷排生产废水约 10 吨。 另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新环监 W 字 (2016)第 218 号》显示,2016 年 12 月 31 日 15 时 33 分至 16 时 12 分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规范化 排放口无废水外排,但公司内的排污管有水外排到公司外的市政 管网,在公司生产车间西面排污管网的集水井采水样监测,监测 结果显示,水样中检出你公司的主要污染因子铜,且超出广东省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 标准限值,你公司排污管网存在渗排生产废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 检查记录表》 、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清远市清 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 书》、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1 月 16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2 书》 (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6〕15 号)及 2017 年 1 月 16 日《清 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 你公司私设水泵软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 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 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 六条第一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 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 15 个工作日 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 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经我局 3 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1 月 24 日 4

清新环责停字〔2017〕5号 联鑫.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