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问题博士学位论文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强化博士生导师 指导责任,完善博士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 5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是指经教育部 有关部门每年抽检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公布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专家 评议结果》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 家文字意见》在我校范围应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条 对首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导师, 停止博士生招生一年。 第五条 对累计两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博士生 导师,暂停博士生导师资格 5 年,原有博士生转由其他同专业 博士生导师指导。暂停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报研 究生院批准后,可恢复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六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所在学院,按照问题 论文数量的二倍比例核减学院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 第七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院长进行质量 - 2 - 约谈,限期整改。 第八条 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应 对博士生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整改 办法并在全校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九届四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以学校正式公文形式发布。本办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