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 “中国电子学会青少年电子信息科普创新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中国电子学会青少年电子信息科普创新服务平台.pdf
附件 2 青少年电子信息科普创新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 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以下简称《全 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中 国电子学会为培养青少年学习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趣和创新能力,提高 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电子信息科普创新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 主要是依托中国电子学会在电子信息领域的专业优势,指导致力于电 子信息科普工作的、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电子信息类科普创新 教育活动。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教育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电 子信息科普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电子信息科普教育、传播与普及 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开展电子信息科普教育的相关软硬件条件。 (四)具备开展电子信息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电子信息类活动所需的经费。 (六)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设施。 第四条 科普基地是对青少年进行电子信息类科普教育的重要载 体,应充分利用单位自身优势,做好科普活动规划,积极开展以体验、 交互、动手、协作、创新为主要形式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条 科普基地应在中国电子学会的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能 力与水平,保证一定的活动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 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少 年宫、科技馆、展览馆、艺术馆等,有相关工作基础,且有意开展电 子信息科普教育活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科普基地。 申报科普基地的院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社会培 训机构应当为经工商部门注册且有三年以上良好经营业绩的合法企 业;场馆单位应当具备上级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第八条 申请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1.《青少年电子信息科普创新教育基地申报表》;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 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证明(如有); 3.场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材料; 4.科普所用设施设备的图文介绍材料; 5.科普师资人员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6.其他与科普活动或工作相关的证书材料。 7.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申请单位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加 盖公章) 直接邮寄至中国电子学会科普培训与应用推广中心(可先 通过邮箱、网站提交),由中国电子学会进行审核。 (三)评审。中国电子学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指定网站 进行公示。 第九条 认定。申请单位通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由中国电 子学会授予科普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科普基地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严格按照 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工作范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自觉维护中国电子学 会的科普工作声誉。 科普基地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国电子学会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制定适合本基地 的工作计划,并做好执行工作。 (二)建设并维护科普教育环境,开发并完善相关课程、教材、 实验器具等。 (三)积极组织科普工作人员参加由中国电子学会组织的培训、 交流活动。 (四)组织具有一定电子信息技术水平的青少年参加全国青少年 电子信息等级考试,提供考试环境,并做好报名、组织、证书申请、 证书发放等工作。 (五)在所在地区积极宣传科普教育工作,拓展服务影响力。 (六)配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改进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和不足。 (七)按时缴纳科普基地相关管理费用。 第五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电子学会承担科普基地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 科普基地应于每年一月向中国电子学会提交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工作 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基地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通过发布《全国青少年电子信息科普创 新教育基地服务支持方案》,向各科普基地提供系统化、标准化、可 选择、可定制的服务。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派专职人员参与中国电子学会组织的培训、 交流及相关活动,不断提升本单位的科普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中国电子学会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授权期限为 两年或三年。授权期结束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经认定为合格者,可 继续履行原有职责。 第十五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电子学会有权撤 销科普基地授权: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运营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不遵守中国电子学会相关管理要求的; (四)拒绝中国电子学会对所开展科普工作进行调查和检查的; (五)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通知仍不整改的。 (六)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基地义 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电子学会 中国电子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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