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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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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人保寿险[2020]意外伤害保险 059 号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猝死 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 7.4 毒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酒后驾驶 5.3 保险金申请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无有效行驶证 5.5 诉讼时效 7.8 精神疾病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7.9 潜水 2.3 保险责任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4 责任免除 7.10 空中运动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攀岩 6.2 投保范围 7.12 探险 6.3 年龄错误 7.13 武术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 7.14 特技表演 3.2 保险费的交纳 6.5 地址变更 7.15 战争 6.6 失踪处理 7.16 军事冲突 6.7 争议处理 7.17 暴乱 3. 您的义务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4.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8 现金价值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 7.20 周岁 7.2 酗酒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 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 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伤残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上载明。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1) ,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 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 (以下简称“行业标准”) ,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 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 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 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 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 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 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 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 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 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 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2)、猝死(见 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 7.8)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 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9)、空中运动(见 7.10)、攀岩(见 7.11)、探险(见 7.12)、摔跤、武术(见 7.13)、特技表演(见 7.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 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 7.15) 、军事冲突(见 7.16) 、暴乱(见 7.17)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 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8) 。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4.2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见 7.19)出 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 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6.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 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6.2 投保范围 18 周岁(见 7.20)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4 职业或工 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 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 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我们对于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 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我们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 范围之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民法 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 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 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 安部门判定。 7.3 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 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对猝死进行认定的,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 驶证期间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7.7 无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7.8 精神疾病 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7.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0 空中运动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 、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7.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13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 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7.14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15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 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7.16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7.17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7.18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经过日数 不足 1 日按 1 日计算。 7.19 我们认可 的鉴定机 构 指我们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若我们没有公告,则指省级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 定机构。 7.20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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