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企惠企财税政策汇编.pdf
援企惠企稳岗政策汇编 河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〇二〇年六月 说 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 ,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 已经出 台的财政贴 息 、 大 规 模 降 费 、 缓 缴 税 款 等 政 策 要 尽 快 落 实 到 企 业 。2020 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 , 大力提质增效 , 加 大逆周期 调 节 力 度 , 扎 实 做 好 “六 稳 ” 工 作 , 全 面 落 实 “六 保 ” 任务 , 确保完 成 决 战 决 胜 脱 贫 攻 坚 目 标 任 务 ,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现将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涉企财税政策文件汇编成 册 , 希望方便财政干部和企业参阅 , 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 量 发 展。 由 于 时 间 仓 促 和 水 平 所 限, 难 免 有 疏 漏 之 处, 敬 请 指正 。 目 录 1 . 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20〕30 号 …………………………………………………… ( 1) 2 . 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 防 控 期 间 稳 定 和 提 升 国 际 货 运 能 力 实 施 资 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20〕119 号 …………………………………………………… ( 4) 3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应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进 一 步 帮 扶 服 务 业 小 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 〔 2020〕734 号 …………………………………………… ( 7) 4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 〔 2020〕14 号 ……………………………………………… ( 10) 5 . 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库 〔 2019〕27 号 …………………………………………………… ( 16) 6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购 〔 2019〕4 号 ………………………………………………… ( 20)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部 科技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生态 银保监会关于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产业 〔 2020〕684 号 …………………………………………… ( 26) 8 .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20〕86 号 …………………………………………………… ( 29) 9 .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 保 作 用 为 小 微 企 业 和 “三 农 ” 主 体 融 资 增 信的通知 财金 〔 2020〕19 号 …………………………………………………… ( 34) — 1 — 10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 〔 2020〕15 号 ………………………………………………… ( 36) 11 .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农办计财 〔 2020〕9 号 ……………………………………………… ( 46) 12 . 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14 号 ……………………… ( 49) 13 . 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 农办计财 〔 2020〕7 号 ……………………………………………… ( 50) 14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 〔 2020〕38 号 …………………………………………… ( 64) 15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 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豫财企 〔 2020〕4 号 ………………………………………………… ( 68) 16 . 河南省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的 通知 豫政 〔 2019〕25 号 ………………………………………………… ( 71) 17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 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 〔 2020〕9 号 …………………………………………………… ( 78) 18 .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 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商开放 〔 2020〕3 号 ……………………………………………… ( 85) 19 .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 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豫商外贸 〔 2020〕4 号 ……………………………………………… ( 90) 20 .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全 力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 2 — 豫商外贸 〔 2020〕11 号 …………………………………………… ( 95) 21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 5G 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 划 ( 2020—2022 年 ) 的通知 豫政办 〔 2020〕20 号 ……………………………………………… ( 98) 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 ( 107)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 2020〕 年第 8 号 ……………………… ( 108) 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 ( 110) 25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 ( 114) 26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 ( 117) 海关总署 暂行办法 》 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 ………… ( 118)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 ( 122) 29 .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 财关税 〔 2020〕13 号 ……………………………………………… ( 127) 30 . 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 ( 128) — 3 — 3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 129) 财政部 3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 ( 130) 3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 财税 〔 2017〕44 号 ………………………………………………… ( 134) 财税 〔 2017〕48 号 ………………………………………………… ( 136) 财税 〔 2017〕77 号 ………………………………………………… ( 138) 财税 〔 2017〕90 号 ………………………………………………… ( 140) 策的通知 财税 〔 2018〕91 号 ………………………………………………… ( 144) 38 . 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 ( 147) 3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 2020〕11 号 …………………………………………… ( 148) 4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 〔 2020〕33 号 ……………………………………………… ( 150) 41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 〔 2020〕6 号 ……………………………………………… ( 153) 4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 ( 155) 43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 豫建文 〔 2020〕13 号 ……………………………………………… ( 157) 4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4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 4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 ( 161)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 ( 162)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4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 ( 163)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 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 ( 164) 4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 ( 186) 49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0 号 ……………………………………… ( 188) 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 ( 189) 51 . 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 ( 191) 52 .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 2020 年第 26 号 ……………………… ( 192) 5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 5 — 发改办财金 〔 2020〕111 号 ……………………………………… ( 193) 54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疫情防控阻击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 〔 2020〕5 号 ………………………………………………… ( 195) 55 . 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财办 〔 2020〕8 号 ………………………………………………… ( 198) 56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 〔 2020〕3 号 ………………………………………………… ( 203) 57 . 关于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 豫财金 〔 2020〕7 号 ……………………………………………… ( 205) 58 .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金发 〔 2020〕15 号 ……………………………………………… ( 209) 59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豫财农水 〔 2020〕3 号 …………………………………………… ( 220) 60 .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 〔 2020〕6 号 ……………………………………………… ( 225) 6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 2020〕2 号 ………………………………………… ( 228) 62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应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影 响 做 好 2020 年 高 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 2020〕15 号 ……………………………………………… ( 232) 63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 〔 2020〕7 号 ……………………………………………… ( 239) — 6 — 64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 豫人社办 〔 2019〕92 号 …………………………………………… ( 243) 65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 〔 2020〕11 号 …………………………………………… ( 248) 66 . 中央及我省援企惠企稳岗政策 …………………………………… ( 251) — 7 — 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20〕3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 各运输航空公司 :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 , 鼓励国际航线不停航 , 引 导已停航的国际航线复航 , 支持航空运输企业抗击疫情 , 在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 , 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 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 一 、 支持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 , 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 (不含港澳台地区 ) 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 , 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 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 二 、 支持标准 (一 ) 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 1 . 对疫情期间 不 停 航 和 复 航 的 国 际 航 班 给 予 奖 励 , 并 向 独 飞 航 班 进 行倾斜 。 2 . 奖励标准分成两档 : 共飞航班每座公里 0 .0176 元 , 独飞航班每座 公里 0 .0528 元 。 3 . 奖励金额按照疫 情 防 控 期 间 航 空 公 司 实 际 执 行 航 班 可 供 座 公 里 和 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 4 . 涉及境内 、 境 外 航 点 串 飞 或 第 五 业 务 权 的 航 线 班 次 , 按 涉 及 我 方 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 — 1 — 5 . 涉及独飞航段的 , 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 (或复航 ), 则按共飞航 班标准进行核定 。 (二 ) 重大运输飞行任务 。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 , 即在疫情结束后 , 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 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 三 、 申报审核程序 (一 ) 申请国 际 航 线 支 持 政 策 的 航 空 公 司 应 于 每 月 7 日 前 向 民 航 局 、 财政部提出申请 , 并提供执飞航线 、 班次 、 机型 、 可供座公里 、 物资清单 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相关材料 。 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 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 。 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 , 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 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 。 申请重大 运输飞行任 务 支 持 政 策 的 航 空 公 司 , 在 疫 情 结 束 后 , 按 上 述 程 序 向 民 航 局 、 财政部提出申请 。 (二 ) 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 , 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 , 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 (三 ) 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 资金 , 其中 :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中国南方航空 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 , 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 其他国内航 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 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 付 ; 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 , 由民航局负责转拨 。 资金 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任何单位不 得截留 、 挪用支持资金 。 审核中发现虚报 、 瞒报的 , 将取消该公司申请资 格 ;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予以处理 。 四 、 其他事项 — 2 — (一 ) 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 (二 ) 对于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按照 《民航局 财政部关于 印发 <通用航空发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 2012〕 111 号 ) 有关规定执行 。 (三 ) 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财 政 部 民 航 局 2020 年 3 月 4 日 — 3 — 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 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20〕119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 各运输航空公司 :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影响 , 稳定和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 力 , 保障全球产业链 、 供应链畅通运转 , 在疫情防控期间 , 中央财政安排 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 , 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 计方案实施的航 空 器 客 舱 内 装 货 改 装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客 舱 内 装 货 改 装 项 目 ), 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 国内航点 (不含港澳台地区 ) 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以下 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 给予资金支持 。 二 、 支持标准 (一 ) 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 。 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 助 。 补助标准按 照 改 造 成 本 的 80% 予 以 补 助 , 按 飞 机 类 型 分 成 两 档 : 单 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 80 万元 , 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 145 万元 。 具 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 (二 ) 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 1 . 对疫情防控 期 间 执 飞 的 不 载 客 国 际 货 运 航 班 给 予 奖 励 , 奖 励 标 准 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 , 具体标准为 : — 4 — 单位:万元/班 航班飞行单班里程 2000 公里以下 2000 公里 (含) -5000 公里 5000 公里 (含) -10000 公里 10000 公里及以上 最大起飞全重 200 吨以下 最大起飞全重2 0 0吨及以上 1 .25 2 .5 0 .75 2 .25 3 1 .5 4 .5 6 2 . 奖励金额按照疫 情 防 控 期 间 航 空 公 司 实 际 执 行 不 载 客 国 际 货 运 航 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 三 、 申报程序 (一 )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南 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大航 ) 及外国航空公司每月定期向民航 局 、 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航空公司向企业注册 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 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至民航局 、 财政部 。 (二 ) 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 , 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 , 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 (三 ) 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 资金 , 其中 : 三大航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 其他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中 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 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 外国航空公司的 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 , 由民航局负责转拨 。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 付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任意单位不 得截留 、 挪用 支 持 资 金 。 审 核 中 发 现 虚 报 、 瞒 报 的 , 将 取 消 公 司 申 请 资 格 ;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予以处理 。 四 、 其他事项 (一 ) 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 。 — 5 — (二 ) 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财 政 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 年 5 月 25 日 —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 〔 2020〕734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 、 促进就业 、 维护稳定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 。 为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 解房屋租金压力 , 经国务院同意 ,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 、 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 出压力大 , 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 、 主动帮扶小微企 业 ,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 的损失 。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 。 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 , 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 、 经营困难的餐饮 、 住宿 、 旅游 、 教育 培训 、 家政 、 影院剧场 、 美容美发等行业 。 二 、 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 ) 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 (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 、 高校 、 研究 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 下同 ) 用于经营 、 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 , 免除上半年 3 个月房屋租金 。 转租 、 分租国有房屋的 , 要 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 (二 ) 中央所属国有房屋 (包括有关部门 、 中央企业 、 中央高校和研 — 7 — 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 ) 出租的 , 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 业单位业绩的 , 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 (三 )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 、 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 , 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 , 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 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 三 、 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四 )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 (包括中央转移支付 、 地方自有 财力等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 (五 )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 , 可按现行 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 优惠政策 。 四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 ) 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年 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 , 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 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 用好普惠金融定 向降准 、 再贷款等政策 , 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 (七 ) 对实际 减 免 服 务 业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房 屋 租 金 的 出 租 人 , 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 押贷款支持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 产品 。 (八 )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 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 受疫情影响严重 、 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 , 银行业金 融机构与客户协商 , 视需要通过展期 、 续贷等方式 , 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 安排 。 五 、 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 8 — (九 ) 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对 确需转租 、 分租的 , 不得在转租 、 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 (十 ) 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 , 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 同协议的前提下 , 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 , 出租人可适当减免 或延期收取租金 。 (十一 )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 引导 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 。 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渡过难关 , 尽快复工复产 、 复商复市 , 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 (十二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 并加 强督促指导 。 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 , 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 到实处 ,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 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 各地区 、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 , 进一步把思想认识 行动统一到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 落实工作责任 , 加大工作力度 , 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国 税 银 资 务 行 委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5 月 9 日 — 9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 〔 2020〕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 局内各单位 :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 按照 《财政 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20〕10 号 ) 要 求 , 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 一 、 公开范围和内容 自2 0 2 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 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均应当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 , 包括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 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 、 预计采购时间等 (涉密信息除外 )。 采购意向仅作 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 , 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 、 预算 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 有关采购 公告格式按照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 范 ( 2020 年版 )> 的通知 》 执行 。 二 、 公开时限和标准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 采购活动 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 以发 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 ; 采用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或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 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 ; 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 — 10 — 竞价方式采购的 , 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 三 、 公开主体和机制 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 统一公开 。 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于每年 “二上 ” 预算上报后 10 个工作日 内提交第一季度采购意向 , 每年 2 月 、5 月 、8 月的 20 日前提交下一季度 采购意向 , 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 因特 殊原因未能按季度公开采购意向的 , 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 充分考 虑采购意向公开和实际采购公告所需时间 , 尽早提交采购意向 , 采购部门 收到采购意向后 3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 , 由各单位需求部门书面说明 原因 , 作为立项申请的一部分 , 经立项审批后 , 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 四 、 工作要求 (一 ) 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 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 度改革 ,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 各单位要高度 重视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 , 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 (二 ) 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 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 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 目外 , 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 (三 ) 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衔接 。 各单位需求部门 、 立项主管部门和采 购部门要相互配合 , 加强工作衔接 。 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采购部门提交采购 意向 , 采购部门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 采购意向公开后 , 可先行开展采购 需求审核 、 采购方案拟定 、 采购文件编制等内部工作 , 在严格落实采购意 向公开要求的同时 , 提高采购效率 。 附件 :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5 月 2 日 — 11 — 附 件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 〔 2020〕10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 , 各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 根据 《深化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 和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 环境的通知 》(财库 〔 2019〕38 号 ) 有关要求 , 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 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 一 、 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 做好采购意 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 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 息 , 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提升采购绩效 , 防范 抑制腐败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各 地 区 、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此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 高度重视 、 精心组织 , 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 二 、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 采购意向 公 开 工 作 遵 循 “试 点 先 行 , 分 步 实 施 ” 的 原 则 。2020 年 在 中央预算单 位 和 北 京 市 、 上 海 市 、 深 圳 市 市 本 级 预 算 单 位 开 展 试 点 。 对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采 购 项 目 ,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和 北 京 市 、 上 海 市 、 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 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 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 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 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采购项目 , 省级以 下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采 购 项 目 , 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 — 12 — 工作 。 三 、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 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 ( www.c cgp .gov .cn) 中 央 主 网 公 开 , 地 方 预 算 单 位 的 采 购 意 向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 , 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 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 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 、 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 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 , 有 条 件 的 部 门 可 在 其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同 步 公 开 本 部 门 、 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 四 、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 。 除以协议供货 、 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 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 , 按项目实施的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 工程 、 服务采购均应当公 开采购意向 。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 额 、 预计采购时间等 ,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 。 其中 , 采购需 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 , 采 购标的数量 , 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 、 服务 、 安全 、 时限等要求 。 采 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 , 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 , 采购项目实际采 购需求 、 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为准 。 五 、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 。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 购意向 , 以部门预算 “二上 ” 内容为依据 ; 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 向 , 以部门预算 为 依 据 。 预 算 执 行 中 新 增 采 购 项 目 应 当 及 时 公 开 采 购 意 向 。 采购意向公 开 时 间 应 当 尽 量 提 前 , 原 则 上 不 得 晚 于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30 日公开采 购 意 向 。 因 预 算 单 位 不 可 预 见 的 原 因 急 需 开 展 的 采 购 项 目 , — 13 — 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 六 、 工作要求 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 , 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 、 全 面公开采购意向 。 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 及时安排 部署 , 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 , 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 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做到不遗漏 、 不延误 。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 对本地区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布置 , 着重加强对市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 开工作的指导 , 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设置相关专栏 , 确保本地区 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 各地区 、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 对 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 、 新问题 , 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 , 并及时向财政 部反映 。 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 , 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 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 特此通知 。 附件 :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财 政 部 2020 年 3 月 2 日 — 14 — 附 件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 (至 ) 年 月 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 , 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 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 (财 库 〔 2020〕10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现 将 (单 位 名称 ) 年 (至 )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序号 采购项目 名称 填写具体 采购项目 的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填写采购标 的 名 称,采 购 标 的需实现的主要 功 能 或 者 目 标,采购标的 数 量, 以 及 采 精确到万元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质 量、 服 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预计采购时间 (填写到月) 备注 填写到月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 , 具体采购项 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 暳暳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 15 — 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库 〔 2019〕27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 , 各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扶 贫办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扶贫办 : 为深入贯彻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扶 贫 工 作 的 重 要 论 述 , 认真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 , 进一 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 坚战的决定 , 推动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 。 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 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 。 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 对如 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运用好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 , 优先采购贫困地 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 , 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 想新战略 , 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 战的指导意见 》 (国 办 发 〔 2018〕129 号 ) 的 具 体 措 施 , 有 助 于 帮 助 贫 困 人口增收脱贫 , 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 , 促进 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 。 各级财政部门 、 扶贫办及各 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 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 坚的重要意义 , 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 确保取得政策实效 。 二 、 鼓励采用优先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 ,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 — 16 — 产品 。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 , 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 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 各级预算单 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 , 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 就近 、 经济的原则 , 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 , 鼓励更多采购贫 困地区农副产品 , 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 、 农民专 业合作社 、 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 三 、 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 , 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购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 , 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 提供的物业服务 。 对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 , 且聘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 (含服务外包用工 )30% 以上的物业公司 , 各级预 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 , 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 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 , 采用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单一来源等非公开 招标采购方式 , 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 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注重实效 、 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采购贫困地区物 业服务的需求 。 按上述政策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 , 除按规定 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 , 还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 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确保支持政策落 到实处 , 接受社会监督 。 四 、 建立健全保障措施 财政部 、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的实施方案 , 搭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 , 提供高效便捷的贫困 地区农副产品产销渠道 , 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 各级扶贫办 (局 ) 要会同本 级有关部门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 , 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给体系 。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 2019 年底前将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留采购贫困 地区农副产品的具体比例情况 (详见附件 ), 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 17 — 备案 。2020 年起 , 各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扶 贫 部 门 将 定 期 统 计 和 通 报 采 购 贫 困 地区农副产品情况 , 将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情况专项统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 加强对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 督导 。 附件 : 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财 政 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 年 5 月 27 日 — 18 — — 19 — 件 序号 填报单位: 附 单位名称 预算级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年度农副产品 预算采购额 拟预留比例 联系人 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情况表 联系电话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购 〔 2019〕4 号 省直各部门 、 各单位 , 各省辖市财政局 , 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 省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采购代理机构 : 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 改革 ,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 降低政府采 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 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 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 ) 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 要按照竞争中性 原则 , 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 , 不得以所有制形式 、 组织形式 、 股权 结构等 ,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 鼓励 、 支持 、 引导民营 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 优化民营 企业发展环境 。 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对内外资企 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 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 , 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 争的公正市场环境 。 (二 ) 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 垄 断 。 各 地 、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公 开 透 明 、 公 平竞争 、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着力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 ,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 和 限 制 供 应 商 自 由 进 入 本 地 区 和 本 行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 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 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 , 公平对待本地外地 、 省内 省外企业 。 (三 ) 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 《政府采购法 》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 — 20 — 法律法规规定 , 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 、 限制供应商自由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 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 (四 ) 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 凡在河南省政 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 ) 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各级财 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 、 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 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 不得强 制要求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 不得通过比选方式为采购 人确定代理机构选择范围或强制采购人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 (五 )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各级财政部门要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集中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规定和做法进 行 清 理 整 改 , 清 理 整 改 情 况 于 8 月 31 日 前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 制订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防止出 台的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 、 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 二 、 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六 )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 , 在全省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 , 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 非招标 采购方式采购货物 、 工程和服务的 , 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 采 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要 求 供 应 商 以 投 标 承 诺 函 的 形 式 替 代 投 标 保 证 金 。 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 , 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 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 (七 ) 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 采购人要根据项 目特点 、 市场状况 、 周期长短等情况 , 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 鼓 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 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 。 采 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 并应在供应 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 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 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 。 供应商以银行 、 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缴纳履 — 21 — 约保证金的 , 采购人不得拒收 。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 成损失的 , 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 (八 ) 鼓励试行预付款保函 。 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 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 , 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 交易成本 。 预付款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30% 。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预付款的 , 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 。 预付款比例 、 保函提交要求等 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 (九 ) 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尽快签订合同 , 在合同签订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公告 , 在合同签订 7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要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 , 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 , 降低 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 。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 对无 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行为 , 要依法 处理并予通报 。 (十 ) 减少 供 应 商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 积 极 推 进 电 子 化 采 购 , 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 , 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 交纸质材料 。 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 、 承诺函的供应商 , 不得要求 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三 、 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十一 )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发挥职能 , 搭建 “银企 ” 对接平台 ,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 付能力为信用 , 引导 、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 投放 、 降低贷款成本 。 采购人要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方便金融机 构及时识别 合 同 有 效 性 、 真 实 性 , 提 高 金 融 机 构 放 贷 效 率 。2019 年 , 全 省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 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 民营企业融资难 、 融资贵问题 。 (十二 )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 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企 — 22 — 业促进法 》,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 、 经营年限 、 经营规模和财务 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 切实将预留采购份 额的措施落到实处 ,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 下 , 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 ; 其中 , 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 额的 20% 。 各级财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制 度 , 加 强 对 部 门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 , 监督预留份额的落实 。 四 、 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三 ) 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 各地 、 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 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 , 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并按照政务信 息公开的要求 , 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 , 实现从 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 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 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 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 性 。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对采 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 要按照 《政府采购 法 》 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 (十四 )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 改 造 升 级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完善信息公开功能 , 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 实行信息公开模板化 ; 优化信息 查询搜索功能 , 增加网站在线咨询留言途径 , 丰富网页内容栏目 , 提高政 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和透明度 , 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 造便利条件 。 (十五 ) 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 各地 、 各部门要发挥河南省政 府采购网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站的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 , 同时 , 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与政务信息 、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信息公开要求协同 推进 ,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向政务服务平台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 扩展 , 为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更多渠道 。 五 、 推进实施 “互联网 + 政府采购 ” — 23 — (十六 )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 。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省统一的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 , 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理 , 全面取消线下 纸质办理 。 要以预算管理流程优化为切入点 , 增强预算管理 、 政府采购 、 国库集中支 付 管 理 的 协 同 性 , 优 化 简 化 财 政 内 部 审 核 流 程 , 实 现 预 算 管 理、政 府 采 购、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的 对 接,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环 节 的 效率 。 (十七 ) 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日常零星采 购逐步纳入到网上商城 , 提高小额采购的透明度 , 提高采购效率 , 降低交 易成本 。 要坚持公开包容 、 承诺进驻的原则 , 公开征集更多电商参与公平 竞争 。 对入驻电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十八 ) 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 。 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全 流程监管的原 则 ,2019 年 , 省 级 实 现 政 府 采 购 平 台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的互联互通 , 市县要推进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 , 实现 政府采购信息和数据共享 。 六 、 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 (十九 ) 依法监管接受监督 。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 法治教育 , 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 牢固树立依法监管意识 , 规范政府采 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 , 认真落实 “双随机 、 一公开 ” 监管制 度 。 投诉处理 、 行政处罚 、 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要依法公开 , 增强政府采 购监管的透明度 , 接受社会监督 。 (二十 )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的查处力度 , 对违法者依法严惩 , 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 台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使 用 信 用 信 息 , 强 化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 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 (二十一 ) 加强政府采购宣传 。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 府采购普法宣传 ,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 要有针 对性地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 、 绿色采购等优惠性政策 , 让符合条件 — 24 — 的供应商享受政策红利 。 河南省财政厅 2019 年 7 月 4 日 — 25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银保监会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产业 〔 2020〕684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 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 经国务院同意 ,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 轻型汽车 (总质量不超过 3 .5 吨 ) 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 , 由 2020 年 7 月 1 日前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前 ;2020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 、 进口的国五 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2021 年 1 月 1 日 前 允 许 在 目 前 尚 未 实 施 国 六 排 放 标 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 。 未经批准 , 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 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 ) 二 、 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 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政策延续至 2022 年底 , 并平缓 2020-2022 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 加快 补贴资金清算速度 。 加快 推 动 新 能 源 汽 车 在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等 领 域 推 广 应 用 。 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 2022 年底 。(财政部 牵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科技部 、 发展改革委 、 税务总局等参与 ) 三 、 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 汾渭平原 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 中央财政统筹 — 26 — 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 , 通过 “以奖代补 ” 方式 , 支持引导重点地区 完成淘汰 100 万辆的目标任务 。 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 《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计划 》, 尽快 研 究 出 台 淘 汰 报 废 老 旧 柴 油 货 车 经 济 补 偿 措 施 。 (交通运输部 、 生态环境部 、 财 政 部 、 商 务 部 、 公 安 部 、 有 关 省 市 人 民 政 府负责 ) 四 、 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 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 , 落实全面取消 二手车限迁 政 策 , 扩 大 二 手 车 出 口 业 务 , 修 订 出 台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 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 , 支撑二手车交易 , 加快二手车流 通 , 带动新车消费 。 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 , 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底 , 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 减按销售额 的0 .5% 征收增值税 。 (商务部 、 公安 部 、 生 态 环 境 部 、 财 政 部 、 交 通 运 输部 、 税务总局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五 、 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 业务 , 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 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 , 加大对 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 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 (人民银行 、 银保 监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各地区 、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明确责任分工 , 积极主动 履职 , 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 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 场环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 27 —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 28 —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20〕86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 、 科技厅 (局 、 科委 )、 发展改革委 :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 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 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 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 一 、 延长补贴期限 , 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 、 规模效应等因素 ,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 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 。 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 原则上 2020- 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 10% 、20% 、30% ( 2020 年补 贴标准见附件 )。 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 , 城市公交 、 道路客 运 、 出租 (含网约车 )、 环卫 、 城 市 物 流 配 送 、 邮 政 快 递 、 民 航 机 场 以 及 党政机 关 公 务 领 域 符 合 要 求 的 车 辆 ,2020 年 补 贴 标 准 不 退 坡 ,2021- 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 10% 、20% 。 原则上每年补贴 规模上限约 200 万辆 。 二 、 适当优化技术指标 , 促进产业做优做强 2020 年 , 保持动力 电 池 系 统 能 量 密 度 等 技 术 指 标 不 作 调 整 , 适 度 提 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 、 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 (具体技术要求 见附件 )。2021-2022 年 , 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 。 支持 “车电分 离 ” 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 , 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 、 可靠性 , 研 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 、 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 — 29 — 新能源汽车产品 。 三 、 完善资金清算制度 , 提高补贴精度 从 2020 年起 , 新能源乘用车 、 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 分别达到 10000 辆 、1000 辆 ; 补 贴 政 策 结 束 后 , 对 未 达 到 清 算 车 辆 数 量 要求的企业 , 将安排最终清算 。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 30 万元以 下 (含 30 万元 ), 为鼓励 “换电 ” 新型商业模式发展 ,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 广 ,“换电模式 ” 车辆不受此规定 。 四 、 调整补贴方式 , 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 , 调整为选择有基础 、 有积极性 、 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 , 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 示范 , 中央财政将采取 “以奖代补 ” 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 (有关通知 另行发布 )。 争 取 通 过 4 年 左 右 时 间 , 建 立 氢 能 和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产 业 链 , 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 , 形成布局合理 、 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 五 、 强化资金监管 , 确保资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管理 , 要把补 贴核查结果同步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 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资料不 予受理 。 切实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 , 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 , 经查实一律取 消补贴 。 对监管不严 、 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 六 、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根据资源优势 、 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 强化规划的严肃性 , 确保规划落实 。 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 , 机要 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 优先采 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 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 、 免限行 、 路 权等支持政策 , 加大柴油货车治理力度 , 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 。 本通知从 2020 年4 月23 日起实施 ,2020 年4 月23 日至2020 年7 月 22 日为过渡期 。 过 渡 期 期 间 , 符 合 2019 年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但 不 符 合 2020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 , 按照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 — 30 — 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 知 》 (财 建 〔 2019〕138 号 ) 对 应 标 准 的 0 .5 倍 补 贴 , 符合 2020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 2020 年标准补贴 。 补贴 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 推广 的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按 照 财 建 〔 2019〕138 号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补 贴 标 准 执行 。 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 《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支持政策的通知 》 (财建 〔 2015〕134 号 )、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 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建 〔 2016〕877 号 )、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 〔 2016〕958 号 )、 《关于调整完善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 〔 2018〕18 号 )、 《关于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 〔 2019〕138 号 )、 《关 于 支 持 新 能 源 公 交 车 推 广 应 用 的 通 知 》 (财 建 〔 2019〕213 号 ) 等有关文件执行 。 附件 :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 技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2020 年 4 月 23 日 — 31 — 附 件 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 、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 。 单位:万元 车辆类型 纯电动乘用车 纯电动续驶里程 R (工况法、公里) 300曑R<400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含增程式) 1 .62 R>400 / 2 .25 R曒50 / 0 .85 1 . 纯电动乘用车单车补贴金额 是 = Mi n {里 程 补 贴 标 准, 车 辆 带 电 量 暳500 元} 暳 电 池 系 统 能 量密度调整系数 暳 车辆能耗调整系数。 2 . 对于非私人购买或用于营运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 0 .7 倍给予补贴。 3 . 补贴前售价应在 30 万元以下 (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官方指导价等为参考依据, “换 电模式”除外)。 (二 ) 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 1 . 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km。 2 . 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 。 按整车整备质量 (m) 不同 , 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 ( Y) 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 : 当 m曑1000 时 ,Y=0 .0112暳m+0 .4;10001600 时 ,Y=0 .0044暳m+9 .24 比门槛提高 0% (含 ) -10% 的车型 按0 .8 倍 补 贴 , 提 高 10% (含 ) -25% 的 车 型 按 1 倍 补 贴 , 提 高 25% (含 ) 以上的车型按 1 .1 倍补贴 。 3 . 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 、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 量能量密度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能耗等指标要求和相应的补贴系数见 《关于进 一 步 完 善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应 用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建 〔 2019〕138 号 )。 二 、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 32 — (一 )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中央财政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元 kWh) 非快充 500 类纯电 动客车 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Wh/km·kg) 0 .1 8 (含) -0 .1 70 .1 7 (含) -0 .1 5 0 .8 0 .9 6 的通知 》 (财税 〔 2000〕 152 号 ) 同时废止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23 日 — 118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 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 极作用 , 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 税条例 》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境 外 捐 赠 人 无 偿 向 受 赠 人 捐 赠 的 直 接 用 于 慈 善 事 业 的 物 资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 利事业 , 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 (一 ) 扶贫济困 , 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 (二 ) 促进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 (三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保护和改善环境 ; (四 )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 第四条 本办 法 所 称 境 外 捐 赠 人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关 境 外 的 自 然 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 (一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二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中华慈善总会 、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 基金会 。 (三 ) 经民政部或省 级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且 被 评 定 为 5A 级 的 以 人 道 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 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 负责出具 证 明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或 基 金 会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受 赠 人 条 件 的 文件 。 — 119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 (一 ) 衣服 、 被褥 、 鞋帽 、 帐篷 、 手套 、 睡袋 、 毛毯及其他生 活 必 需 用品等 。 (二 ) 食 品 类 及 饮 用 水 (调 味 品 、 水 产 品 、 水 果 、 饮 料 、 烟 酒 等 除 外 )。 (三 ) 医疗类包括医疗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 医 疗 书 籍 和 资 料 。 其 中 , 对 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 , 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直接用于公共图书 馆 、 公 共 博 物 馆 、 各 类 职 业 学 校 、 高 中 、 初 中 、 小学 、 幼儿园教育的教学 仪 器 、 教 材 、 图 书 、 资 料 和 一 般 学 习 用 品 。 其中 , 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 、 观察 、 计量 、 演示用的仪器和器 具 ; 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 、 高中 、 初中 、 小学 、 幼儿园教 学和学 生 专 用 的 文 具 、 教 具 、 体 育 用 品 、 婴 幼 儿 玩 具 、 标 本 、 模 型 、 切 片 、 各类 学 习 软 件 、 实 验 室 用 器 皿 和 试 剂 、 学 生 校 服 (含 鞋 帽 ) 和 书 包等 。 (五 ) 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 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 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 器 及 治 理 设 备 、 环 境 水 质 与 污 水 监 测 仪 器 及 治 理 设 备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 、 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 、 辐射防 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 、 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 、 噪声及振动监 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 (六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 特定商品以及汽车 、 生产性设备 、 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 捐赠物资应 为未经使 用 的 物 品 (其 中 , 食 品 类 及 饮 用 水 、 医 疗 药 品 应 在 保 质 期 内 ), 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 、 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 违禁物品 。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 , 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 — 120 — 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 , 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手续 , 海 关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经 审 核 同 意 免 税 进 口 的 捐 赠 物 资 , 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 、 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 证管理的商品的 , 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 、 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 证 , 海关凭证验放 。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 》 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免 税 进 口 的 捐 赠 物 资, 未 经 海 关 审 核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 抵押 、 质押 、 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如有违反 , 按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局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扶贫 、 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税 〔 2000〕152 号 ) 同时废止 。 — 12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 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 一 、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 , 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 准予按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二 、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 ,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 》 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 》 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 三 、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 ,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 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 其他社会组织和 群众团体 。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 行规定执行 。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 四 、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社会 组织 ),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 (一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 条件 。 (二 ) 每年应当在 3 月 31 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 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 、 开展募 — 122 — 捐和接受捐赠情况 、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支 出 及 管 理 费 用 情 况 (包 括 本 条 第 三 项 、 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 ) 等内容 。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 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 的专项信息报告 。 (三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 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 业的支出占上 年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均 不 得 低 于 70% 。 计 算 该 支 出 比 例 时 , 可 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 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 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 8% 。 计算该比例时 , 可以用前三 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 (四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 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 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 10%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 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 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 12% 。 (五 )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 (六 )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警告除外 )。 (七 ) 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八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3A 以上 (含 3A) 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 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 , 按照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 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 的通知 》(民发 〔 2016〕189 号 ) 关于慈善活动支出 、 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 , 在其取 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 , 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 、 第六项 、 第七项 条件即可 。 五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 123 — (一 )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 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 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 、 评估等情况 , 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进行核实 , 提出初步意见 。 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 , 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社会组织名单 , 并发布公告 。 (二 )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 1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 2 . 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 3 . 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 (四 ) 每年年底前 , 省级以上 财 政 、 税 务 、 民 政 部 门 按 权 限 完 成 公 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 , 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 审核对象 , 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 六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有效期为三年 。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 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 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 、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 : (一 ) 未按本公 告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专 项 信 息 报 告的 ; (二 ) 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 ; (三 ) 最近一个 年 度 支 出 的 管 理 费 用 不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四 条 第 四 项 规 定的 ; (四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 — 124 — (五 )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警告除外 ) 的 ; (六 )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七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A 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 八 、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 , 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 (一 ) 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 , 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 、 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 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 的产品和事项 、 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 (二 ) 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 , 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 规定用途之外的 ; (三 ) 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 , 指定特定受益人 , 且该受 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 九 、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 (一 )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 (二 ) 从事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十 、 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 由省级 以上财政 、 税务 、 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 , 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 资格名单公告 。 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 , 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十一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 受捐赠时 , 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财政部门监 (印 )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 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 应当留存相 关票据备查 。 十二 、 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 , 在该公益性社 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 — 125 — 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 十三 、 除另有规定外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 , 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 (一 )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 , 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 (二 )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 捐赠方 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 , 应 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 不能提供证明的 , 接受捐 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 十四 、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 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 有效期 。 十五 、 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08〕16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财税 〔 2010〕4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 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 〔 2015〕 141 号 ) 同时废止 。 尚未完成 2019 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 认工作的 , 各 级 财 政 、 税 务 、 民 政 部 门 按 照 原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2020 年 度 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民 — 126 — 政 部 2020 年 5 月 13 日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 财关税 〔 2020〕13 号 海关总署 : 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 , 减轻企业负担 , 自2020 年4 月15 日起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 特此通知 。 财 政 部 2020 年 4 月 10 日 — 1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 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适 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 税项目 , 暂停预缴增值税 。 除湖北省外 , 其他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 , 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减按 1% 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 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特此公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 — 12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 , 现将有关税 收政策公告如下 : 《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特此公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4 月 30 日 — 129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 支持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 业 , 贯 彻 落 实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 现 就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公 告 如下 : 一 、 增值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 月底以前 , 适用 3%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 按照 3% 征收率开具 增值税发票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适用减 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 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二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 户复工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 第 13 号 , 以 下 简 称 “ 13 号 公 告 ”) 有关规定 , 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1% ) 三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 按照 13 号公告 有关规定 , 免征增值税 的 销 售 额 等 项 目 应 当 填 写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及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免 税 项 目 相 应 栏 次 ; 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 3% 征收率 )” 相应栏 次 ,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 计算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 及 《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 》 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 130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 》 第 8 栏 “不含 税销售额 ” 计算公式调整为 : 第 8 栏 = 第 7 栏 暵 ( 1+ 征收率 )。 四 、 增值税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在 2020 年 2 月底以前 , 已按 3%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发生销售折让 、 中 止或者退回等情形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的 , 按 照 3% 征 收 率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 应按照 3% 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 再重新开具 正确的蓝字发票 。 五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 , 暂不预征个 人所得税 ; 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 0 .5% 预征个 人所得税 。 六 、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未满 36 个月的纳税人 , 在出口 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 明 , 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 , 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 。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 化的 , 已放 弃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 税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 无 论 是 否 已 恢 复 退 (免 ) 税 , 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 , 对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 出口货物劳务 , 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 。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 , 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 起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的 , 自本公告施 行之日起 ] 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 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 (免 ) 税 , 同时一并提交 《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声明 》(详见附件 )。 七 、 本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 131 — 附件 : 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9 日 — 132 — 附 件 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机关名称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 2013 年第 65 号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等规定 , 我单位自 月 年 日起放弃适用出口退 (免 ) 税政策 。 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 2020 年第 5 号) 规 定 , 声 明 自 政策 。 年 月 日 起 恢 复 适 用 出 口 退 (免 ) 税 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文件为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年 月 日 (公章 ) — 13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7〕44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 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 贷款的利息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二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 贷款的利息收入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三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 保 险 公 司 为 种 植 业 、 养殖业提 供 保 险 业 务 取 得 的 保 费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四 、 本通知所称农户 , 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 )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 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 国有农场的职工 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 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 、 团体 、 学校 、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户 ; 有本地户口 ,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 地均不属于农户 。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也可 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 本通知所 称 小 额 贷 款 , 是 指 单 笔 且 该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 万 元 — 134 —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 。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 , 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 保费后的余额 。 五 、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 、 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六 、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 ,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7 年 6 月 9 日 — 13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7〕48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农 ”、 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更 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 门 (金融办 、 局等 )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 , 免征增值税 。 二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 门 (金融办 、 局等 )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三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 门 (金融办 、 局等 )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 计提 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 〔 2015〕9 号 ) 执行 。 四 、 本通知所称农户 , 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 )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 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 国有农场的职工 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 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 、 团体 、 学校 、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 136 — 户 ; 有本地户口 ,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 地均不属于农户 。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也可 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 本通知所 称 小 额 贷 款 , 是 指 单 笔 且 该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 万 元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 。 五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7 年 6 月 9 日 — 13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7〕77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 推动缓解融资难 、 融资贵 , 现 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征增 值税 。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 未单独 核算的 , 不得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 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7〕44 号 ) 第一条相应废止 。 二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 业 、 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三 、 本通知所称农户 , 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 )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 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 本 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 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 有 经 济 的 机 关 、 团 体 、 学 校 、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集 体 户 ; 有 本 地 户 口 ,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 户 。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 。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 — 138 — 本通知所 称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是 指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 (工信部联企业 〔 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其中 , 资 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营业收入指标以 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 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 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 : 营业收 入 (年 ) = 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期 间 营 业 收 入/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月 数 暳12 本通知所称 小 额 贷 款 , 是 指 单 户 授 信 小 于 100 万 元 (含 本 数 ) 的 农 户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 没有授信额度的 , 是指单户 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7 年 10 月 26 日 — 13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7〕9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 、 不动产 , 既 用 于 一般计税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又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 二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 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 按照 “交通运输服务 ” 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为客户办 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 、 手续费等收入 , 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 ” 缴 纳增值税 。 三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 票代理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其 中 ,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 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 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税务机关 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 ,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航空运输销 售 代 理 企 业 , 是 指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资 质 认 可 办 法 》 取得中国航空运输 协 会 颁 发 的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资 质 认 可 证 书 ”, 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 , 依照 — 140 — 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 四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纳税人采取转包 、 出 租 、 互换 、 转让 、 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免征增值税 。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 , 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 税 , 或办理退税 。 五 、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17〕56 号 ) 有 关 规 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 资 管 产 品 管 理 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 、 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按照以 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 (一 ) 提供贷款服务 , 以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 收入为销售额 ; (二 ) 转让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股票 (不包括限售股 )、 债券 、 基金 、 非货物期 货 ,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实 际 买 入 价 计 算 销 售 额 , 或 者 以 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股 票 收 盘 价 ( 2017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处 于 停 牌 期 间 的股票 , 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 债券估值 (中债金融估值中 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非货 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 六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纳税人为农户 、 小型 企业 、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 、 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 收入 , 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以下称 “原担保 ”)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 保费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 , 原担保合同 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否则 , 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 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 ,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未 单独核算的 , 不得免征增值税 。 农户 , 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 )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 区域内的住户 ,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 — 141 — 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 国有农场的职工 。 位于乡镇 (不 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 机关 、 团体 、 学校 、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 有本地户口 , 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 ,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 农户以户为统计 单位 , 既可以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 也 可 以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 农 户 担 保 、 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 联企业 〔 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其中 , 资产总额和从业 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 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 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营业收 入 (年 ) = 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期 间 营 业 收 入/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月 数 暳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 税 〔 2016〕36 号 ) 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第一 条第 (二十四 ) 款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自 2018 年 1 月1日 起 停 止 执 行。 纳 税 人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满 3 年的 , 可以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 七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 、 桥 、 闸 通 行 费 , 按 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一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 , 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 如暂 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 行 费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可 凭 取 得 的 通 行 费 发 票 (不含财政票据 , 下同 )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暵 ( 1+3% ) 暳3% — 142 —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纳 税 人 支 付 的 一 级 、 二 级 公 路 通 行 费 , 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可凭取得的通行 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 、 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 、 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 上注明的金额 暵 ( 1+5% ) 暳5% (二 ) 纳税人支付的桥 、 闸通行费 , 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 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桥 、 闸通行费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桥 、 闸 通 行 费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金 额 暵 ( 1+5% ) 暳5% (三 ) 本通知所称通行费 ,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 过路 、 过桥和过闸费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 〔 2016〕86 号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 八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 免征增 值 税 。 本 通知下 发 前 已 征 的 增 值 税 , 可 抵 减 以 后 月 份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或 办 理 退税 。 社会团体 , 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 《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 》 的非营利法人 。 会费 , 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 、 政 策许可的范围内 , 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 , 收取的个人会员 、 单位会员和团 体会员的会费 。 社会团 体 开 展 经 营 服 务 性 活 动 取 得 的 其 他 收 入 , 一 律 照 章 缴 纳 增 值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7 年 12 月 25 日 — 14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18〕91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 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 业 、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一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 利率 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含本数 ) 的单笔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的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 , 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含本数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免征增值税 ;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 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 适用方法 , 一经选定 , 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二 、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 , 是指经人民银行 、 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 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 度 “两 增 两 控 ” 考 核 的 机 构 ( 2018 年 通 过 考 核 的 机 — 144 — 构名单以 2018 年上半年实现 “两增两控 ” 目标为准 ), 以及经人民银行 、 银保监会 、 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 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 ” 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 (含 ) 小微企 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 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 同期水平 ,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包括利 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 水平 。 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 ” 情况 , 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 三 、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300 号 ) 的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其 中 ,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营业收入指标 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 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 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 : 营业收 入 (年 ) = 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期 间 营 业 收 入/企 业 实 际 存 续 月 数 暳12 四 、 本通知所称小 额 贷 款 , 是 指 单 户 授 信 小 于 1000 万 元 (含 本 数 ) 的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 没有授信额度的 , 是指单户贷 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 。 五 、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 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 未单 独核算的 , 不得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 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 , 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 , 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 、 微 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 六 、 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 , 并将督察结果及 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 。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 减少抵押担 保的中间环节 , 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 — 145 —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 , 对金融机构开展小 微金融免税 政 策 专 项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的 , 按 照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 )。 财政部 驻 各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要 组 织 开 展 免 税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专 项 检查 。 七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含本数 ), 或者没 有 授 信 额 度 , 单 户 贷 款 合 同 金 额 且 贷 款 余 额 在 100 万元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可继续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7〕 77 号 )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8 年 9 月 5 日 — 14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 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 , 现将有 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17〕4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 〔 2017〕4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17〕7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租入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7〕90 号 ) 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 实施期限延 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 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 可抵 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4 月 20 日 — 14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 2020〕11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为贯彻落实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纾解企业困难 ,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 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 根据 社会保险法 有 关 规 定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 现 就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 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 一 、 自 2020 年 2 月起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除湖北省外 ) 及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 ) 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 ,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 对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可减半征收 , 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 二 、 自 2020 年 2 月起 , 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 单位 )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 三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 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 费 ,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四 、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 统计局 、 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011〕300 号 ) 等 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 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 不 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 五 、 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 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 — 148 — 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 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 六 、 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 额支付 。 加快推 进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 确 保 年 底 前 实 现 基 金 省 级 统 收 统 支 。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 , 加大对 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 七 、 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 ,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 行 , 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 , 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 各省可根据 减免情况 , 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收入预算 。 各省要提高认识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 , 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尽快兑现减免政策 。 各省印发的具体 实施办法于 3 月 5 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备案 。 各级人力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要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加强沟通配合 ,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 , 确保企业 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税 政 务 部 总 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 149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 通 知 税总函 〔 2020〕3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 三中 、 四中全会精神 , 统 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 经国务院同意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的通知 》(人社部发 〔 2020〕11 号 , 以下简称 《通知 》), 国家医保局 、 财 政部 、 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征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指 导 意 见 》(医保发 〔 2020〕6 号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为 确 保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会保险费 、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 保费政策 ) 有效落地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以下统称 “省税务局 ”) 要按照 《通知 》 和 《意见 》 要求 , 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 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 。 要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 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 操作办法 , 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 、 好操作 。 二 、 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 、 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 专栏 , 集 中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 解 读 和 操 作 问 答 。 各 省 税 务 局 要 充 分 利 用 — 150 — 12366 服务热线以及微信 、 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 、 讲解操作 、 回答问 题 , 确保缴费人 对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保 费 政 策 应 知 尽 知 。 要 利 用 视 频 会 议 、 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 , 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 确保一 线税务干部尤其是 12366 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 、 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 熟练掌握政策 , 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 三 、 加快办理 2 月份已征费款退 (抵 ) 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 2020 年 2 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 , 确定应 退 (抵 ) 的 企 业 和 金 额 。 要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 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 , 优化流程 , 提高效率 , 及时为应该 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 , 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 难 。 对采取以 2 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 , 要明确 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 , 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 四 、 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 关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好 缓 缴 社 保 费 政 策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 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 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 。 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 , 确保缴费人应享 尽享 。 五 、 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 (标准版 ) 的优化升级工 作 。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 , 明确业务办 理规则 , 标识企业类型 , 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 善 、 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 。 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 、 缴费客 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 , 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 , 精准享 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 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 明 确信息共享项目 , 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医 疗保障部门 , 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 六 、 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 151 — 各省税务局 要 根 据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保 费 政 策 的 特 点 , 按 照 统 一 部 署 , 按月 、 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 , 及时反映政策成效 。 要根据政策影 响情况 , 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 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 。 要加强 月度收入与免 、 减 、 缓政策联动分析 , 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 。 七 、 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 织领导 , 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 、 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 , 统筹抓 好政策落实 。 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 (抵 ) 费办理 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 严肃工作纪律 , 层层压实责任 , 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 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 、 取得 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 , 要及时向税务总局 (社会保险 费司 ) 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25 日 — 152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指 导 意 见 医保发 〔 2020〕6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为贯彻落实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 经国务院同意 , 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 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 、 自 2020 年 2 月起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 兵 团 (以下统称省 ) 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 在确 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 衡 的 前 提 下 , 对 职 工 医 保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实 行 减 半 征 收 , 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 二 、 原则上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 , 可实施减征 ; 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 , 由各省 指导统筹考虑 安 排 。 缓 缴 政 策 可 继 续 执 行 , 缓 缴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 个 月 ,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三 、 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 确保待遇支付 , 实 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 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 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 确保个人权益不 受影响 。 优化办事流程 , 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 四 、 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 做好统计监测 , 跟踪分 析基金运行情况 , 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 , 管控制度运行风险 , 确保基金收 — 153 — 支中长期平衡 。 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 各省 可根据减征情况 , 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 。 五 、 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 , 也可 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 。 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 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 , 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 , 加强组织领导 , 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 作 。 决定实施减 征 政 策 的 省 , 印 发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于 3 月 5 日 前 报 医 保 局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备案 。 各级医疗保障 、 财政 、 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 同 , 切实履职 ,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 确保政策落 实到位 , 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 国家医保局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2 月 21 日 — 15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 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 一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 )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 , 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 为工农业生产 、 流通 、 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 、 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 务 , 实行独立核算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 、 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 是 指 同 一 仓 储 设 施 占 地 面 积 在 6000 平方米及 以 上 , 且 主 要 储 存 粮 食 、 棉 花 、 油 料 、 糖 料 、 蔬 菜 、 水 果 、 肉 类 、 水产品 、 化肥 、 农药 、 种子 、 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 煤炭 、 焦炭 、 矿砂 、 非金属矿产品 、 原油 、 成品油 、 化工原料 、 木材 、 橡胶 、 纸 浆及纸制品 、 钢材 、 水泥 、 有色金属 、 建材 、 塑料 、 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 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 本公告所称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 包 括 仓 库 库 区 内 的 各 类 仓 房 (含 配 送 中 心 )、 油罐 (池 )、 货 场 、 晒 场 (堆 场 )、 罩 棚 等 储 存 设 施 和 铁 路 专 用 线 、 码头 、 道路 、 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 三 、 物流企业的办公 、 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 — 155 — 土地 , 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 ,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 、 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 , 在纳税人以后应缴 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 五 、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 , 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 、 土地用途证明 、 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3 月 13 日 — 156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 豫建文 〔 2020〕13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各省直管县 (市 ) 人民政府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和省委 、 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 部署 , 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 、 不是用来炒的 ” 定位 , 全面落实房地产市 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 , 支持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 努力实 现稳地价 、 稳房价 、 稳预期目标 , 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 商人 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 河南银保监局并经省政府同意 , 提出以下意见 , 请 认真贯彻执行 。 一 、 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 . 以县域为单 元 落 实 精 准 防 疫 措 施 , 在 确 保 疫 情 防 控 情 况 下 , 支 持 疫情轻微区域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 、 售楼部 、 项目施工现场全面复工 、 应 复尽复 , 指导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 。 解除一级响应措施后 , 引 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 2 . 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 , 各地可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 , 简化程序 , 靠前服务 , 实现 “不见面 ” 政务服务 , 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促成交易 。 支 持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快复工运营 。 在落实防疫措施 、 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 下 , 畅通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预约办理 、 在线办理 服务 。 3 . 全面推 行 “不 见 面 ” 审 批 , 提 高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效 率 , 对 备 案 制 项 目一律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 支持 各地通过 “告知承诺制 ” 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 , 加快房地产项目手 — 157 — 续办理 。 办理规 划 许 可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等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需 要 现 场 勘 查 的 , 要立即全面恢复 。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 , 因疫情影响施工 建设的 , 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 , 预售部分的投 资达到 25% 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 。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 探索以保函形式 替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或适当灵活调整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 二 、 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4 . 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 ,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 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受疫情影响生产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5 .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 ,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 , 可按规定申 请 减 免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2020 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 可适 当降低 。 6 . 疫情防控期 间 , 新 出 让 土 地 可 按 起 始 价 的 20% 确 定 竞 买 保 证 金 , 出让合同签订起一 个 月 内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50% , 余 款 可 申 请 延 期 缴 纳 , 最长不超 1 年 。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 《成交确认书 》 或 《出让合 同 》 的 , 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 。 企业可凭 《网上 挂 牌 出 让 成 交 确 认 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 50% 的土 地出让价款票据 , 先行容缺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 , 可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最长不超 6 个月 , 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 7 . 对积极参与 疫 情 防 控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市 县 财 政 可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 。 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 、 亏损严重的住房 租赁企业 , 市县政府也可出台相应政策予以适当帮扶 。 物业服务企业 、 住 房租赁企业可按照生活性服务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 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 , 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 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 — 158 — 三 、 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 8 . 采取有力措 施 帮 助 房 地 产 企 业 应 对 疫 情 影 响 , 引 导 在 豫 商 业 银 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 。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 下 , 对于资质良好 、 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 、 暂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 企业 , 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随意抽贷 、 断贷 、 压贷 。 9 . 引导全省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时 全 面 掌 握 房 地 产 企 业 信 息 , 优 化 信 贷流程 ,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 对于资质良好 、 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 重 、 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 , 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现金回收情 况 , 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 。 对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到期 、 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可续贷 , 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 10 . 在豫金融机构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做到应贷尽贷 。 支持 有条件的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 疫情管控期间采取网络申请 , 在 线审核 , 视频验证等方式 , 保障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有序发放 。 11 . 对已经完成审批程序 , 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业贷款 , 尽快 发放到位 。 四 、 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12 . 积极引导缴 存 职 工 通 过 政 务 平 台 、 网 上 营 业 厅 、 手 机 APP 等 线 上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切实做到应贷尽贷 。 对无法线上办 理的 , 可倡导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 。 确需到现场办理的 , 实行预 约和错峰办理 , 合理分流人员减少人员聚集 。 13 . 因受疫情影响 , 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 , 可 在一定 期 限 内 办 理 补 缴 , 补 缴 后 视 同 连 续 正 常 缴 存 , 不 影 响 职 工 申 请 贷款 。 14 . 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可合理延后还款期 限 , 不作逾期处理 , 不计罚息 , 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 五 、 加强防疫支持 — 159 — 15 . 疫情防 控 一 级 响 应 期 间 , 有 关 部 门 应 统 一 调 配 辖 区 内 房 地 产 企 业 、 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口罩 、 测温计 、 酒精等消杀防疫物资 , 做好复工 复产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 16 . 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 , 督促指导房地产企业落 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 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 , 联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 理 , 加强职工健 康 监 测 与 教 育 培 训 , 确 保 项 目 复 工 建 设 和 职 工 生 活 安 全 有序 。 六 、 防范法律纠纷 17 .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 , 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 开 、 竣工的 , 开 、 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 付 、 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有关期限按国家规 定顺延 , 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 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 、 按原合同约定 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 18 . 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 、 金融扶持 、 财政补贴 、 稳岗就业等方面 的支持政策 , 按照国家 、 省委 、 省政府和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 , 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细化的贯彻落实措施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19 日 — 16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 ; 将植物 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 。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 二 、 本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实施 。 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 退税率 ,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 附件 :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3 月 17 日 — 16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 , 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 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 税 , 改为减按 0 .5% 征收增值税 。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 , 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 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 特此公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4 月 8 日 — 16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 策公告如下 : 一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 ,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二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 通过公益性 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 防治任务的医院 ,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免 征增值税 、 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四 、 国家机关 、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 赠 ,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 不得挪作他用 。 五 、 本公告自2 0 2 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 16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 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 , 经国 务院同意 , 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 。 二 、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 通过发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新能源汽车车型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实 施 管 理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 已 列 入 《目 录 》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 对 其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继 续 有效 。 三 、2 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 1 8年1月1日起列入 《 (一 ) 获得 许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纯 电 动 汽 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 式 ) 混合动力汽车 、 燃料电池汽车 。 (二 )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 1)。 (三 )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 , 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附件 2)。 (四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 (以下简称企业 ) 在产品质量保证 、 产品一致性 、 售后服务 、 安全监测 、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附件 3)。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 系发展 、 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 , 适时调整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 车条件 。 — 164 — 四 、 企业应当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交 《目 录 》 申 请 报 告 (附 件 4),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 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 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 《目录 》, 并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 、 税务总局发布 。 五 、 对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 , 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信息时 , 在 “是否列入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字段 标注 “是 ”(即免税标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 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 , 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 。 税务机关依据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审 核 后 的 免 税 标 识 和 机 动 车 统 一 销 售 发 票 (或有效凭证 ) 办理免税手续 。 六 、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 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 《 目录》 车型资格的企业, 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 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 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 、 责 令立即改正 、 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 七 、 从事 《目录 》 申请报告审查 、 审核 , 办理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 行职责时 , 存在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按照 《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附件 :1 .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 .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 .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4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申请报告 财 税 政 务 部 总 局 — 16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 技 部 2017 年 12 月 26 日 — 166 — 附件 1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 、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类 别 纯电动 插电式 (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 燃料电池 乘用车 曒100 曒50 (工况法) 曒70 (等速法) 曒300 客车 曒200 曒50 曒300 货车 曒80 曒50 曒300 单位:km 专用车 测试方法 曒80 M1、N1 类 采 用 工 况 法, 其 他 暂 采 用 40km/h 等 速法。 曒50 曒300 M1、N1 类 采 用 工 况 法 或 60km/h 等 速 法, 其 他 暂 采 用 40km/h 等 速法。 M1、N1 类 采 用 工 况 法, 其 他 暂 采 用 40km/h 等 速法。 注:1 .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 . M1 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N1 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 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二 、 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 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 100km/h。 2 .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 95Wh/kg。 3 . 纯电动 乘 用 车 产 品 , 按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m) 不 同 , 工 况 条 件 下 百 公里耗电 量 (Y)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m曑1000kg 时 ,Y曑0 .014暳 m+ 0 .5;10001600kg 时 ,Y曑 0 .005暳m+13 .7。 4 .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 80km 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B 状态燃 料消耗量 (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 ) 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 准中对应限值相 比 小 于 70% 。 工 况 纯 电 续 驶 里 程 大 于 等 于 80km 的 插 电 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其 A 状态百 公 里 耗 电 量 满 足 与 纯 电 动 乘 用 车 相 同 的 — 167 — 要求 。 三 、 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 Ekg) 不高于 0 .24Wh/km·kg。 2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 95Wh/kg, 快充类 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 于 3C,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含 增 程 式 ) 客 车 节 油 率水平要高于 40% 。 四 、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 .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 95Wh/kg。 2 . 纯电动货车 、 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 Ekg) 不高于 0 .49Wh/km·kg, 其他类纯电动专 用 车 吨 百 公 里 电 耗 (按 试 验 质 量 ) 不 超过 10kWh。 五 、 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 的 额 定 功 率 不 低 于 驱 动 电 机 额 定 功 率 的 30% , 且 乘 用 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 10kW, 商用车不小于 30kW。 — 168 — 附件 2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车用超级电容器 标准号 GB/T 18333 .2-2015 QC/T 741-2014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 GB/T (单 体、 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484-2015 模块)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 GB/T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485-2015 3 注 6 .2 .4、6 .3 .4 9 0 曘倾倒试验对 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6 .5 工 况 循 环 寿 命 结 合 整 车 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6 .2 .8、6 .3 .8 针 刺 试 验 暂 不 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 GB/T 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486-2015 1 2 备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 储能装置 GB/T 池包和系统 第 3 部分:安 (电池包) 31467 .3-2015 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对于 由 车 体 包 覆 并 构 成 电 池 包箱体的,要 带 箱 体/车 体 测 试;电池包或 系 统 尺 寸 较 大, 无 法 进 行 台 架 安 装 测 试 时, 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储能装置 ( 单体、模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块、 电 池 包) GB/T 34014-2017 实施 时 间 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要求时间为准。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 GB/T 18488 .1-2015 5 .6 .7 电磁兼容性结合 GB/T 18387-2008 电磁兼容考核; 5 .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 性进行考核;附录 A 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GB/T 18488 .2-2015 10 可 靠 性 试 验、9 .7 电 磁 兼 容性暂不执行。 电机及控 制器 电动汽车 安全 电动汽车 安 全 要 求 第 1 GB/T 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 18384 .1-2015 ( REESS) 电动汽车 安 全 要 求 第 2 GB/T 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18384 .2-2015 除乘用车和 N1类车辆 5 .1 .2 ( 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 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 .2 污染度暂不执行; 5 .3 有 害 气 体 和 其 他 有 害 物 质排放暂不执行。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169 — 序号 3 检验项目 电动汽车 安全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电动汽车 安 全 要 求 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第 3 GB/T 18384 .3-2015 燃料 电 池 电 动 汽 车 要求 安全 GB/T 24549-2009 4 电 磁 场 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 GB/T 的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 宽 带, 18387-2008 9kHz~30MHz 5 电动汽车 操纵件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 GB/T 信号装置的标志 4094 .2-2005 6 电动汽车 仪表 GB/T 19836-2005 电动汽车用仪表 备 注 6 .3 .3 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除乘 用 车 和 N1 类 车 辆 7 .2B ( 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 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4 .2 电磁兼容试验结合 GB/T 18387-2008 标 准 的 方 法 和 要求进行。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 GB/T 里程试验方法 18386-2005 7 能耗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 GB/T 消耗量试验方法 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 GB/T 消耗量试验方法 19754-2015 8 排放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 GB 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19755-2016 9 电动汽车 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 GB/T 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4552-2009 10 纯电动乘 用车技术 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11 燃料电池 发动机 燃料 电 池 发 动 机 性 能 试 验 GB/T 方法 24554-2009 12 燃料电池 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 170 — 技术条件 加氢口 GB/T 28382-2012 GB/T 26779-2011 5 .1 .1 除 霜 试 验 环 境 温 度 对 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 -10曟 。 序号 检验项目 13 燃料电池 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 统 技 术 要求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系统技术要求 车载氢 GB/T 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系统试验方法 车载氢 GB/T 29126-2012 备 注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 GB/T 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20234 .1-2015 14 电动汽车 传导充电 用 连 接 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 GB/T 置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20234 .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 GB/T 置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20234 .3-2015 15 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GB/T 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 27930-2015 信协议 16 碰撞后安 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 31498-2015 采用 B 级 电 压 的 燃 料 电 池 电 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7 超级电容 电动城市 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 838-2010 5 .1 .3 .1 绝 缘、5 .2 .1 高 压 电 器 设 备 及 布 线、5 .3 低 压 电 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8 插电式混 合动力电 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GB/T 技术条件 32694-2016 19 电动汽车 远程服务 与管理系 统 技 术 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 GB/T 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车 32960 .2-2016 载终端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 GB/T 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通 32960 .3-2016 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 171 —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 GB/T 18388-2005 定型试验规程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验规程 20 标准号 定型试 QC/T 925-2013 试验 GB/T 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 试验方法 动力性 GB/T 19752-2005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速试验方法 最高车 GB/T 26991-2011 电动汽车 方法 动力性能 注: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 172 — 注 4 .1 .2、4 .1 .3 电 动 车 除 霜 除 雾结 合 GB/T 24552-2009 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 4 .3 可 靠 性 行 驶 对 于 纯 电 动 乘用车 按 照 GB/T 283822012 标准 4 .9 可靠性要求考核。 GB/T 19750-2005 定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型试验规程 备 9 .7 混合 动 力 模 式 下 的 30 分 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附件 3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 (以下简称企业 ) 须符合 以下条件 : 1 . 企业应对消 费 者 提 供 动 力 电 池 等 储 能 装 置 、 驱 动 电 机 、 电 机 控 制 器质量保证 , 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8 年或 12 万公里 (以先到者 为准 , 下同 ) 的质保期限 , 商用车企业 (含客车 、 专用车 、 货车等 ) 应提 供不低于 5 年或 20 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 2 . 企业应当持 续 满 足 生 产 一 致 性 相 关 规 定 , 确 保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安 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 3 . 企业应当建 立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 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 、 备件提供 及质量保证期限 、 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 、 零部件 (如电池 ) 回 收 , 出现产品质量 、 安全 、 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 内容 , 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 4 . 企业应当建 立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运 行 安 全 状 态 监 测 平 台 , 按 照 与 新 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 , 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 态进行监测 。 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 平台对接 。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 , 不得泄露 、 篡改 、 毁损 、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 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 5 . 企业应当在 产 品 全 生 命 周 期 内 , 为 每 一 辆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建 立 档 案 , 跟踪记录汽车使用 、 维护 、 维修情况 , 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 信息管理 , 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 — 173 — 6 . 对企业已销 售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 在 使 用 中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发 生 安全事故的 , 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 、 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 , 完善 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 — 174 — 附件 4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盖公章 )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编制日期 年 月 市 (县 、 区 ) 日 — 175 — 填 报 指 南 一 、 本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承诺书 、 已销售产品安全事 故情况说明 、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和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 申请车型基本情况五份材料 , 其中企业基 本情况 、 企业承诺书 、 已销售产品安全事故情况说明 、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 务网点须于首次申请前提交正式书面材料 (一式三份 ), 获得审核通过后 , 如上述情况没有变更 , 则不需重新提交 。 《目录 》 申请车型基本情况通过 工业和信 息 化 部 (装 备 工 业 司 ) “新 能 源 汽 车 税 收 优 惠 目 录 申 报 系 统 ” 提交 。 二 、 首次申报须同时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文件 、 营业执照 、 企业相关人 员从事 《目录 》 申报工作的委托书 、 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进口经销企 业产品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 。 三 、 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 , 企业将获得 “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 报系统 ” 申报账户 。 四 、 企业 获 得 申 报 账 户 后 , 可 登 录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装 备 工 业 司 ) “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 ”, 在线填报车型信息 。 五 、 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申请列入 《目录 》 的 , 须提交获得国家相关 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报告 。 — 176 — 一 、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全称) 合格证企业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册商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E-ma i l — 177 — 二 、 企业承诺书 承诺内容 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 回 收 利 用 等 五方面内容。 售后服务承诺:需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 售 后 服 务 人 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 期 限、售 后 服务过程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反 馈、 零 部 件 (如 电 池) 回 收, 以 及 索 赔 处 理、 在 产 品 质 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说明:至少包括监测平台介绍、所监测的数 据、数 据 发 送 频 次、企业监测平台与地方和国家监测平台对接情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建 设 情 况,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可另附页) 法人签章: 承诺时间: — 178 — 年 月 日 三 、 已销售产品安全事故情况说明 说明内容 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 故 的,应 提 供事故情况详细说明、原因分析、后续改进措施、产品事故检测报告 等 材 料,并 完 善企业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可另附页) 法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 179 — 四 、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 售后服务网点情况 省 市 序号 (自治区、 (县、区) 直辖市) — 180 —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 i l 五 、《目录 》 申请车型的基本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进口汽车经销商名称 车辆型号 技术类型 通用名称 车辆分类 轿 车/SUV/MPV/交 叉 型 乘 用 车/客 车/货 车/专用车/其他 车型细分类 长 ( mm) 宽 ( mm) 高 ( mm) 公告批次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整车整备质量 ( kg) 最大设计总质量 ( kg) 市场指导价 (人民币, 万元) 额定载客 (人) 变速器型式 乘用车/商用车 MT/AT/AMT/CVT/ DCT/其他 驱动型式 车型种类 前 轮 驱 动/后 轮 驱 动/ 分时全轮驱动/全时全 N1 类 车 特 殊 结 构 轮驱 动/智 能 (适 时 ) (仅 N1 类填) 全轮驱动/其他 /M2 /M3 /N1 /N2 / M1 /其他 N3 全封闭厢式车辆 罐式车辆 无 燃料种类 重型商用车分类 货 车/半 挂 牵 引 车/客 车 /自 卸 汽 车/城 市 客 车/ 其他 座位排数 (排) 其他信息 (非必填) 2、纯电动汽车产品信息 2 .1 整车性能 最高车速 ( km/h) 加速时间 ( s,备注车 速) /km) 电能消耗量 (Wh 吨百公里电耗 ( kWh) 充电时间 整车质保期 是否支持快充 2 .2 电池系统 30 分 钟 最 高 车 速 ( km/h) (其他类专用车填写) 续驶里程 ( km) 单位 载 质 量 能 量 消 耗 量 (Wh/km·kg) (商用车填写) — 181 — 动力蓄电池种类 动力蓄电池单体型号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总 能 量 ( kWh) 动力蓄电池系统型号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质 量 能量密度 (Wh/kg)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质 量 ( kg)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总 质 量 ( kg)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生 产 企业 动力蓄电池正极材料 动力蓄电池负极材料 动力 蓄 电 池 正 极 材 料 生产企业 动力 蓄 电 池 负 极 材 料 生产企业 动力 蓄 电 池 箱 是 否 具 有快换装置 动力蓄电池质保期 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 动力蓄电池布置位置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比 能 量 (Wh/kg)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标 称 电压 ( V)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个 数 (个) 动力蓄电池回收方式 2 .3 电机系统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生 产 企业 (非必填) 快充倍率 ( C) 驱动电机类型 驱动电机型号 驱动电 机 额 定 功 率/转 /mi / 速/转 矩 ( kW/r n N·m) 驱动电 机 峰 值 功 率/转 /mi / 速/转 矩 ( kW/r n N·m) 驱动电机数量 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质保期 2 .4 控制器系统 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 驱动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控制方式 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型号 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生产企业 整车控制器型号 整车控制器生产企业 电控系统质保期 2 .5 充电器 — 182 — (快充类客车填写)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型号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生产企业 GB/T 27930 GB/T 20234 .1 充电标准 GB/T 20234 .2 GB/T 20234 .3 其他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信息 3 .1 整车性能 混合动力结构型式 是否 具 有 行 驶 模 式 手 动选择功能 混合 动 力 汽 车 最 大 电 功率比 (% ) 纯电 动 模 式 下 续 驶 里 程 ( km) 0-100km/h 加 速 性 能 ( s) 纯电动模 式 下 1km 最 高车速 ( km/h) 纯电 动 模 式 下 爬 坡 车 速 ( km/h) 混合 动 力 模 式 下 最 高 车速 ( km/h) 条件 A 试 验 电 能 消 耗 量 ( kWh/100km) 电能消耗量 ( kW · h/100km) 充电时间 混合 动 力 模 式 下 爬 坡 车速 ( km/h) (乘用车填写) (商用车填写) 混合动力模式下 30 分 钟最高车速 ( km/h) 条件 B 试 验 燃 料 消 耗 量 ( L/100km) (乘用车填写) 燃 料 消 耗 量 (L/ (商用车填写) 100km) 整车质保期 3 .2 电池系统 动力蓄电池种类 动力蓄电池单体型号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总 能 量 ( kWh) 动力蓄电池系统型号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质 量 能量密度 (Wh/kg)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质 量 ( kg)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总 质 量 ( kg)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生 产 企业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比 能 量 (Wh/kg)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个 数 (个) 动力蓄电池正极材料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标 称 电压 ( V) 动力 蓄 电 池 单 体 生 产 企业 动力蓄电池负极材料 — 183 — 动力 蓄 电 池 正 极 材 料 生产企业 动力 蓄 电 池 负 极 材 料 生产企业 动力 蓄 电 池 箱 是 否 具 有快换装置 动力蓄电池质保期 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 动力蓄电池布置位置 动力蓄电池回收方式 3 .3 电机系统 (非必填) 驱动电机数量 驱动电机类型 驱动电机型号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转速/ /m /N·m) 转矩 ( kW/r i n 驱动电机峰值功率/转速/ /m /N·m) 转矩 ( kW/r i n 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质保期 3 .4 控制器系统 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 驱动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控制方式 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型号 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生产企业 整车控制器型号 整车控制器生产企业 电控系统质保期 3 .5 充电器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型号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生产企业 GB/T 27930 GB/T 20234 .1 充电标准 GB/T 20234 .2 GB/T 20234 .3 其他 3 .6 发动机系统 发动机型号 排量 ( mL) — 184 — 汽缸数 (个) 额定功率 ( kW) 最大净功率 ( kW) (非必填) 4、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信息 4 .1 整车性能 最高车速 ( km/h) /1 能量消耗率 ( k 0 0 km) g 4 .2 电池系统 燃料电池燃料种类 燃料电池电催化 剂 材料 燃料 电 池 堆 功 率 密 度 ( kW/L) 电池系统质保期 续驶里程 ( km) 整车质保期 燃料 电 池 系 统 额 定 功 率 ( kW) 燃料 电 池 工 作 温 度 范 围 (曟 ) 电电 混 合 技 术 条 件 下 动力 蓄 电 池 系 统 比 能 量 (Wh/kg) 4 .3 电机系统 驱动电机类型 驱动电机型号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转速/ /m /N·m) 转矩 ( kW/r i n 驱动电机峰值功率/转速/ /m /N·m) 转矩 ( kW/r i n 驱动电机数量 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质保期 4 .4 控制器系统 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 驱动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控制方式 燃料电池管理系统型号 燃料电池管理系统生产企业 整车控制器型号 整车控制器生产企业 电控系统质保期 4 .5 燃料存储 气瓶类型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 KP a) 气瓶生产企业 气瓶数量 (个) 气瓶容积 ( NL) 气瓶质保期 — 18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 促进汽车消费 , 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 一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 、 插电式 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 ) 汽车 、 燃料电池汽车 。 二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 税务总局 发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 实施 管理 。 自 《目录 》 发布之日起 , 购置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 ; 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 ) 上注明的日期 。 三 、 对已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 能源汽车经销商 (以下简称汽车企业 ) 在上传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 或进口机动车 《车辆电子信息单 》 (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 ) 时 , 在 “是 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 ” 字段标注 “是 ”(即免税标识 )。 工业和信息 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 , 并将通过审 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 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或有效凭证 ), 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 四 、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 , 对因提供虚 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 五 、 从事 《目录 》 管理 、 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 — 186 — 行职责时 , 存在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六 、 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 财 税 政 务 部 总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4 月 16 日 — 187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0 号 为统筹内外贸发展 ,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 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 , 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 (财关税 〔 2016〕40 号 ) 规定 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 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 特此公告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4 月 14 日 — 18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 促进汽车消费 , 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 一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 、 插电式 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 ) 汽车 、 燃料电池汽车 。 二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 税务总局 发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 实施 管理 。 自 《目录 》 发布之日起 , 购置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 ; 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 ) 上注明的日期 。 三 、 对已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 能源汽车经销商 (以下简称汽车企业 ) 在上传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 或进口机动车 《车辆电子信息单 》 (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 ) 时 , 在 “是 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 ” 字段标注 “是 ”(即免税标识 )。 工业和信息 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 , 并将通过审 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 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或有效凭证 ), 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 四 、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 , 对因提供虚 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 五 、 从事 《目录 》 管理 、 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 — 189 — 行职责时 , 存在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六 、 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 《目录 》 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 财 务 总 政 局 部 2020 年 4 月 16 日 — 19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 , 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 一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 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 , 是指持有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的单位 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 , 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 二 、 对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 长至 8 年 。 电影行业企 业 限 于 电 影 制 作 、 发 行 和 放 映 等 企 业 , 不 包 括 通 过 互 联 网 、 电信网 、 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 三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费 。 四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 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 , 可 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0 年 5 月 13 日 — 191 — 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 2020 年第 26 号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 , 现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 公告如下 : 一 、 湖北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国家电影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 ; 其他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二 、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 , 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 费的 , 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 退还 。 财 政 部 国家电影局 2020 年 5 月 13 日 — 192 —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 〔 2020〕6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农 业 农 村 (农 牧 、 畜 牧兽医 ) 厅 (委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农业农村局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 产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 , 中央财政决定出台有关措施 , 切实支持做好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菜篮子 ” 等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 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 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 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 体融资难 、 融资贵问题 , 自即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底 , 国家农业信贷担保 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 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 , 降 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 二 、 尽快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关键时期 , 为做到防疫和 生产两不误 , 中央财政将通过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 支持水稻 、 小麦等农作 物重大病虫害和草地贪夜蛾防控 , 对湖北省适当倾斜并对其蔬菜病虫害防 控适当支持 。 各相关省份要抓紧将救灾资金拨付到位 , 及时支持做好农作 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农业生产救灾工作 , 促进当地蔬菜稳产保供 。 三 、 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 — 193 — 新冠肺炎疫情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影响相对较重 , 各地要结合今 年准备启动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 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农 业生产发展资金 , 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 进一步实化 细化支持内容 , 重点完善田间地头冷藏保鲜设施 , 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供 给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 。 四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 , 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任务较重 , 中央财 政在测算分配 2020 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时 , 将向湖北省等疫 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 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 促进恢复农业生产 。 五 、 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 各地要按照落实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等相关要求 , 加强资金统筹 , 着力支持做好春耕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 要密切关注农副产品 市场供应 , 结合实际支持 “菜篮子 ” 产品生产企业改善安全防护措施 , 加 快恢复生产 , 支持蔬菜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提升生产保供能力 , 及时采收 在田成熟蔬菜 , 保证市场供应 。 六 、 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各地财政 、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 强化责任担当 , 坚持 公平公开 ,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 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和农民合作 社 、 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缓解其资金压力 , 弥补因灾损失 , 严 禁挤占 、 挪用 、 滞留资金 。 要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 、 合理性 , 强化 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 确保资金规范 、 安全和有效使用 。 资金安排使用中的 重要情况和问题 , 要及时向财政部 、 农业农村部报告 。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14 日 — 19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 〔 2020〕111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 各 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 精神 , 深入落实中央应 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 , 进一步强化金融对 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 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 、 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 )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 、 科研攻关 、 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 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 情况下 , 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 申报阶段 , 支持企业债券资 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 , 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 合规信息 。 (二 )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 生的项目贷款 。 (三 )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 为受疫情影响 的中小微企业提供 流 动 性 支 持 。 允 许 债 券 发 行 人 使 用 不 超 过 40% 的 债 券 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 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 “对单个委 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 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 (四 )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 、 募投项目运营良好 , 但受疫情影响严 — 195 — 重的企业 , 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 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 二 、 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 ) 设立申报 “绿色通道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 新 申 请 企 业 债 券 的 , 企 业 可 直 接 向 我 委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 实 行 “即报即 审 ”, 安 排 专 人 对 接 、 专 项 审 核 , 并 比 照 我 委 “加 快 和 简 化 审 核 类 ” 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 (二 )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 。 全面支持发行人 、 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 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 、 意见反馈 、 批文领取 、 信息披露 、 发行前备案等业务 , 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邮寄等方式 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 报 送 材 料 , 纸 质 材 料 待 疫 情 结 束 后 进 行 补 充 提 供 或 领取 。 (三 )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 。 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 期间到期的 , 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并豁免 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 (四 ) 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 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 复文件的 , 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 , 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 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 行工作的发行人 , 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 鼓励错 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 , 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 。 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 券发行程序 , 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 , 可申请适 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 , 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 , 灵活选择 择期发行 。 三 、 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 ) 持续做好信息披露 。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一季度报告的 , 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 公告 , 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 、 预计可披露 — 196 — 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 期间 , 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 , 发行 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 (二 ) 稳妥做好本息兑付 。 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 , 发行人应 尽早安排偿 债 资 金 , 确 保 顺 利 完 成 本 息 兑 付 。 确 需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 鼓励以视频 或 电 话 会 议 等 非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并 可 合 理 简 化 召 集 召 开 程序 。 各级发展改 革 部 门 和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自 觉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 增强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 个 自 信 ”、 做 到 “两 个 维 护 ”, 深 刻 认 识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始终把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 坚定不移把党中央 、 国务院各项决策部 署落到实处 , 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 , 共同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8 日 — 197 —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 〔 2020〕5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 、 审计厅 (局 ),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 各分行 、 营业管理 部 、 各省会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 审 计 局 ,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 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 党中央 、 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把疫 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 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 , 根据李克强总 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 , 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 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 头 ,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 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 ) 支持范围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 1 . 生产应对疫 情 使 用 的 医 用 防 护 服 、 隔 离 服 、 医 用 及 具 有 防 护 作 用 的民用口罩 、 医用护目镜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 负压救护车 、 消毒 机 、 消杀用品 、 红外测温仪 、 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 资企业 ; — 198 — 2 . 生产上述物 资 所 需 的 重 要 原 辅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 重 要 设 备 制 造 企 业 和相关配套企业 ; 3 .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 4 .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 5 . 为应对疫情提供 相 关 信 息 通 信 设 备 和 服 务 系 统 的 企 业 以 及 承 担 上 述物资运输 、 销售任务的企业 。 (二 ) 名单申报流程 。 各省级发展改革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汇总本地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企 业 名 单 , 报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提出申请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 , 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 湖北省和浙江省 、 广东省 、 河南省 、 湖南省 、 安徽省 、 重庆市 、 江西 省 、 北京市 、 上海市等省份 , 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 自主建立本地区 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 ), 由省级发展改革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 、 生活必需 品生产企业 , 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 、 特事特办原则 , 先向金融机 构申请信贷支持 , 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 , 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 、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 (三 ) 严格名单管理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 , 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 筛选标准 , 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 , 根据疫情防控 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 , 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 (四 ) 加强信息共享 。 发展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与 财 政 部 、 人 民 银行 、 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 。 财政部 、 人民银行应实 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 息化部 、 审计署 。 — 199 — 二 、 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 ) 发放对象 。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 , 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 发放对 象包括开发银行 、 进出口银行 、 农业发展银行 、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 中 国银行 、 建设银行 、 交通银行 、 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 , 以及疫 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 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 企业发放贷款 , 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 (二 ) 利率和期限 。 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 LPR) 减 250 基点 。 再贷款期限为 1 年 。 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 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 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 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 (三 ) 发放方式 。 专项再贷款 采 取 “先 贷 后 借 ” 的 报 销 制 。 金 融 机 构 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 , 按日报告贷款进 度 , 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 三 、 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 ) 贴息范围 。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 中央财政 给予贴息支持 。 (二 ) 贴息标准和期限 。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 惠利率信贷支持的 基 础 上 , 中 央 财 政 按 企 业 实 际 获 得 贷 款 利 率 的 50% 进 行贴息 。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 (三 ) 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 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 部申请 。 财政部审核后 , 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 四 、 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 ) 确保专款专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 惠信贷支持 , 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积极扩大产能 、 抓 — 200 — 紧增产增供 , 服从国家统一调配 , 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 、 生活 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 , 或 投资 、 理财等套利活动 , 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或对生产的 物资不服从 国 家 统 一 调 配 的 企 业 , 一 经 发 现 , 取 消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资 格 , 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 ,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 , 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 (二 ) 加强监督管理 。 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 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 。 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 、 从快发放贷款 , 加强贷后管理 , 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发展 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 、 生活 必需品流向 , 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 。 人民银行要建立 电子台账 , 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 息资金安排的监管 、 监督 。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 计监督 , 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 、 公平 、 公正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 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 、 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三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 加强 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 , 强化绩效管理要求 , 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 、 合规 和有效 , 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 、 任何形式截留 、 挪用贴息资金 。 (四 ) 严格责任追究 。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 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借机骗取套取 财政和信贷资金的 ,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 坚决 严惩不贷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 、 强化责任担当 , 狠抓贯彻落实 (一 ) 提高站位 , 加强领导 。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 , 增强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 个 自 信 ”、 做 到 “两 个 维 护 ”, 深 刻 认 识 — 201 —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 、 统一协 调 、 统一调度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 , 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 , 抓好贯彻落实 。 (二 ) 明确责任 , 强化协同 。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要 主 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 下沉服务 、 上门服务 , 及时 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 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 尽快放贷 ,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 各级财政 部门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 、 提高办理效率 , 尽快发放专项 再贷款 、 拨付贴息资金 。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 , 发现问题及 时推动整改 。 各部门要加强联动 、 信息共享 , 形成工作合力 , 重大问题及 时报告 。 (三 ) 特事特办 , 及早见效 。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强 化 责 任 担 当 , 坚 持 特 事 特办 、 急事急办 , 业务办理高效化 、 便利化 , 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 、 扩大生产能力 , 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 真正惠 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 、 企业和地区 。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 审 民 银 计 行 署 2020 年 2 月 7 日 — 202 — 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财办 〔 2020〕8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近期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 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物资相关保障政策 , 对支持 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 为支持 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 支持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 应保障工作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按照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财 金 〔 2020〕3 号 ) 规 定 , 中 央 财 政 对 符 合 条 件的疫情防控重点 保 障 企 业 ,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专 项 再 贷 款 利 率 的 50% 给 予 贷款贴息支持 ,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 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 二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认真执 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 , 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对复 工复产企业的支持 。 三 、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各级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 、 工程和服务的 , 作为 紧急采购项 目 执 行 , 无 需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在 保 证 货 物 、 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 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 四 、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 , 在省级党委政府 — 203 — 的统一领导下 , 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 五 、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 立足财政部门职责 , 落实好各项疫情 防控医疗物资保障措施 , 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 , 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支 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生产 , 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发挥资金使 用效益 ,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 财 政 部 2020 年 2 月 2 日 — 204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 〔 2020〕3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 为坚决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 精神 ,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 支持金 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以下简称疫情防控 ) 工作 , 现通知如下 : 一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 对 2020 年新 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 ,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 供优惠利率信贷的 基 础 上 , 中 央 财 政 按 人 民 银 行 再 贷 款 利 率 的 50% 给 予 贴息 ,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 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 (一 ) 经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 , 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 , 中 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 ,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 对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 、 医药产品 、 医用器材企业 , 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 , 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 (二 ) 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 ), 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 。 财政部审核后 , 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 息资金 , 由省级财 政 部 门 直 接 拨 付 给 相 关 借 款 企 业 。5 月 31 日 后 , 再 视 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 (三 ) 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 — 205 — 经营活动 , 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 、 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 , 不得将 贷款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 理 财 或 其 他 套 利 活 动 , 不 得 哄 抬 物 价 、 干 扰 市 场 秩序 。 二 、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 对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 可向贷 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 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 息支持 , 不适用 《普 惠 金 融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金 〔 2019〕96 号 ) 关于 “对展期 、 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 , 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 的规定 。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 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 三 、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 各级政 府性融资担保 、 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 取消反担保要求 , 降 低担保和再 担 保 费 率 , 帮 助 企 业 与 金 融 机 构 对 接 , 争 取 尽 快 放 贷 、 不 抽 贷 、 不压贷 、 不断贷 。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 性融资担保 、 再担保机构 , 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 企业 , 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 义务 , 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 符合核销条件的 , 按规定核销 代偿损失 。 四 、 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 , 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 , 确 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 《普惠金 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监管 , 强化跟踪问效 ,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 用贷款的企业 , 一经发现 , 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 五 、 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 “四个意识 ”, 做到 “两个维护 ”, 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 , 会同 — 206 — 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 、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 大情况 , 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 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 、 企业和地区 。 附件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 政 部 2020 年 2 月 1 日 — 207 — — 208 — 件 合计 5 4 3 2 1 序号 附 所属省份 贷款企业名称 贷款额度 (万元) 贴息期限 (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贴息金额 (万元) 关于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 豫财金 〔 2020〕7 号 各省辖市 、 济源示范区 、 直管县 (市 ) 财政局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 、 审计局 ,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 郑州辖区各支行 : 为认其贯彻落实 《财政部 行 发展改革委 审计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 民银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 持的紧急通知 》 (财 金 〔 2020〕5 号 ) 精 神 , 根 据 全 国 强 化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 , 结合我省实际 , 现就强化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管理 (一 ) 支持范围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疫情防控重点 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 支持范围包括 : 1 . 生产应对疫 情 使 用 的 医 用 防 护 服 、 隔 离 服 、 医 用 及 具 有 防 护 作 用 的民用口覃 、 医用护目镜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 负压救护车 、 消毒 机 、 消杀用品 、 红外测温仪 、 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 资企业 ; 2 . 生产上述物 资 所 需 的 重 要 原 辅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 重 要 设 备 制 造 企 业 和相关配套企业 ; 3 .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 4 .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 5 . 为应对疫情提供 相 关 信 息 通 信 设 备 和 服 务 系 统 的 企 业 以 及 承 担 上 述物资运输 、 销售任务的企业 。 各省辖市 、 省直管县发展改革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报送名 — 209 — 单程序和筛选标准 , 分别收集 、 汇总 、 形成辖区内企业名单 , 及时报省发 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汇 总审核我省建议纳入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 , 报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 部研究确定 , 形成全国性名单 ; 同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 建立我省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 形成地方性名单 , 并按要求上报发展改革委 、 工业 和信息化部备案 。 省属企 业 可 由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直 接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 (二 ) 动态 管 理 。 对 疫 情 防 控 物 资 保 障 有 重 要 作 用 的 重 点 医 用 物 资 、 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 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 、 特事特办原则 , 先 行向银行申请信贷支持 , 在银行审核的同时 , 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纳入名单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严格报送 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 ,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 , 及时 调整名单 , 上报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 (三 ) 信息共享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经上级部门备 案后的名单 (含特事 特 办 、 急 事 急 办 的 企 业 名 单 ) 信 息 及 时 反 馈 省 财 政 厅 、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 、 省审计厅 , 六部门实时 共享名单信息 。 省财政厅 、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 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审计署郑 州特派办 、 省审计厅 , 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 二 、 通过专项再贷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 ) 发放银行 。 使用专项再贷款的银行包括开发银行 、 进出口银行 、 农业发展银行 、 工商银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在我省的分支机构 , 以及中原银行 、 郑州 银行 、 平顶山银行 3 家地方法人银行 。 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 企业发放贷款 , 地方法人银行向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 (二 ) 再贷款利率和期限 。 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 减 250 基点 。 再贷款期限为 1 年 。 专项再贷款采 — 210 — 取 “先贷后借 ” 的报销制 。 (三 ) 贷款发放 。 上述 12 家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 决策发放优惠贷款 , 贷款 利 率 上 限 为 贷 款 发 放 时 最 近 一 次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LPR 减 100 基点 。 各 银 行 落 实 贷 款 日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按 要 求 向 人 民 银 行 郑州中心支行申领专项再贷款 。 三 、 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 (一 ) 贴息要求 。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 中央财政 和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 贷支持的基 础 上 , 中 央 财 政 按 企 业 实 际 获 得 贷 款 利 率 的 50% 进 行 贴 息 , 省财政按中央财政 贴 息 后 企 业 实 际 融 资 成 本 的 25% 进 行 贴 息 。 贴 息 期 限 不超过 1 年 。 (二 ) 申请程序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 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做到随报随审 , 县级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上报 市级财政部门 , 市级财政部门 、 直管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辖内企业申报材 料上报省财政厅 , 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 省财政厅对 市 县 申 报 材 料 做 到 随 报 随 收 , 抓 紧 完 成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工 作 , 按要求及时上报财政部 。 省财政收到中央贴息资金后 , 连同省级贴息 资金及时直接拨付企业 。 (三 ) 材料报送 。 企业申报材料 :1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 新生效的贷款 合 同 、 资 金 入 账 凭 证 等 相 关 复 印 件 ;2 . 企 业 账 户 信 息, 包 括企业名称 (与菅业执照一致 )、 账号 、 开户行等 。 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 企业公章 。 市县财政申报材 料 :1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文 件及汇总申请表 (加盖公章 );2 . 企业申报材料 。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 报 送至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 电子版发送至 c z t d f r c zhy@163 .com。 j 省财政及时将重点企业名单信息通知市县财政部门 。 市县财政部门要 主动指导辖内重点企业申报贴息资金 ,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 、 传真 、 — 211 — 电子版扫描件等多种方式报送 , 提高业务办理高效性 、 便捷性水平 。 四 、 加强资金监管 , 发挥政策效益 (一 ) 确保专款专用 。 重点企业要将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 全部用于 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服从国家统一调配 , 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 要医用物资 、 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 企业其他债务 , 或投资 、 理财等套利活动 , 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 活动 , 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 , 一经发现 , 取消享受 优惠政策支持资格 , 追回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 ,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银行要自觉接受财政 、 审计部门 的检查监督 。 (二 ) 加强监督管理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严格按照 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 , 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 物资 、 生活必需品流向 , 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 。 金融 机构要从严审批 、 从快发放贷款 , 加强贷后管理 , 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 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建立电子台账 , 跟 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 省财政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 、 监督 ,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 , 强化缋效管理要求 , 并根 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 贷款的审计监督 , 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 、 公平 、 公正 。 (三 ) 严格责任追究 。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 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 信贷资金的 ,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 坚决严惩不贷 ; 涉嫌犯 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 、 凝聚部门合力 , 强化工作保障 (一 ) 加 强 协 调 联 动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财 政 会 同 发 改 、 工 信 、 人 行 、 审计 , 与各银行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工作 对接 , 形成工作合力 。 各部门牢固树立 “一盘棋 ” 思想 , 简化工作流程 , — 212 — 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 为疫情防控提供各项保障 。 (二 ) 提高政治站位 , 主动担 当 作 为 。 各 部 门 、 各 金 融 机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四个意 识 ”、 坚 定 “四 个 自 信 ”、 做 到 “两 个 维 护 ”, 主 动 下 沉 服 务 , 对接企业需求 ,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贡献的企业做到融资应保尽保 , 确 保 “好钢用在刀刃上 ”, 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 附件 :1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人民银行 审计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 〔 2020〕5 号 ) 2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河 南 省 审 计 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郑 州 中 心 支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 2020 年 2 月 13 日 — 213 — 附件 1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 〔 2020〕5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 、 审计厅 (局 ),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 各分行 、 营业管理 部 、 各省会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 审 计 局 ,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 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 党中央 、 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把疫 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 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 , 根据李克强总 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 , 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 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 头 , 坚决打羸疫情防控阻击战 , 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有关亊项通知如下 : 一 、 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 ) 支持范围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 1 . 生产应对疫 情 使 用 的 医 用 防 护 服 、 隔 离 服 、 医 用 及 具 有 防 护 作 用 的民用口罩 、 医用护目镜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 负压救护车 、 消毒 机 、 消杀用品 、 红外测温仪 、 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 资企业 ; — 214 — 2 . 生产上述物 资 所 需 的 重 要 原 辅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 重 要 设 备 制 造 企 业 和相关配套企业 ; 3 .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 4 .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 5 . 为应对疫情提供 相 关 信 息 通 信 设 备 和 服 务 系 统 的 企 业 以 及 承 担 上 述物资运输 、 销售任务的企业 。 (二 ) 名单申报流程 。 各省级发展改革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汇总本地区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企 业 名 单 , 报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 部提出申请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 , 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 湖北省和浙江省 、 广东省 、 河南省 、 湖南省 、 安徽省 、 重庆市 、 江西 省 、 北京市 、 上海市等省份 , 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 自主建立本地区 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 企 业 名 单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性 名 单 ), 由 省 级 展 改 革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 、 生活必需 品生产企业 , 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 、 特事特办原则 , 先向金融机 构申请信贷支持 , 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 , 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 、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 (三 ) 严格名单管理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 , 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 筛选标准 , 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 , 根据疫情防控 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菅情况 , 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 (四 ) 加强信息共享 。 发展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与 财 政 部 、 人 民 银行 、 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 。 财政部 、 人民银行应实 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 息化部 、 审计署 。 — 215 — 二 、 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 ) 发放对象 。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 , 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 发放对 象包括开发银行 、 进出口银行 、 农业发展银行 、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 中 国银行 、 建设银行 、 交通银行 、 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 , 以及疫 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 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 企业发放贷款 , 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 (二 ) 利率和期限 。 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 LPR) 减 250 基点 。 再贷款期限为 1 年 。 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 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 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 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 (三 ) 发放方式 。 专项再贷款 采 取 “先 贷 后 借 ” 的 报 销 制 。 金 融 机 构 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 , 按日报告贷款进 度 , 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 三 、 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 ) 贴息范围 。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 中央财政 给予贴息支持 。 (二 ) 贴息标准和期限 。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 利率信贷支持的基 础 上 , 中 央 财 政 按 企 业 实 际 获 得 贷 敖 利 率 的 50% 进 行 贴息 。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 (三 ) 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 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 部申请 。 财政部审核后 , 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 四 、 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 ) 确保专款专用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 惠信贷支持 , 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积极扩大产能 、 抓 — 216 — 紧增产增供 , 服从国家统一调配 , 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 、 生活 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 , 或 投资 、 理财等套利活动 , 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或对生产的 物资不服从 国 家 统 一 调 配 的 企 业 , 一 经 发 现 , 取 消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资 格 , 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 ,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 , 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 (二 ) 加强监督管理 。 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 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 。 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 、 从快发放贷款 , 加强贷后管理 , 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发展 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 、 生活 必需品流向 , 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 。 人民银行要建立 电子台账 , 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 息资金安排的监管 、 监督 。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 计监督 , 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 、 公平 、 公正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 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 、 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三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 加强 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 , 强化绩效管理要求 , 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 、 合规 和有效 , 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 、 任何形式截留 、 挪用贴息资金 。 (四 ) 严格责任追究 。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 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借机骗取套取 财政和信贷资金的 ,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 坚决 严惩不贷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 、 强化责任担当 , 狠抓贯彻落实 (一 ) 提高站位 , 加强领导 。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 , 增强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 个 自 信 ”、 做 到 “两 个 维 护 ”, 深 刻 认 识 — 217 —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 、 统一协 调 、 统一调度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 , 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 , 抓好贯彻落实 。 (二 ) 明确责任 , 强化协同 。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要 主 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 下沉服务 、 上门服务 , 及时 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 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 尽快放贷 ,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 各级财政 部门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 、 提高办理效率 , 尽快发放专项 再贷款 、 拨付贴息资金 。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 , 发现问题及 时推动整改 。 各部门要加强联动 、 信息共享 , 形成工作合力 , 重大问题及 时报告 。 (三 ) 特事特办 , 及早见效 。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强 化 责 任 担 当 , 坚 持 特 事 特办 、 急事急办 , 业务办理高效化 、 便利化 , 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 、 扩大生产能力 , 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 真正惠 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 、 企业和地区 。 — 218 — — 219 — 所属市县 贷款企业名称 贷款额度 (万元) 贴息期限 (日) 实际贷款 利率 (% ) 贴息金额 (万元)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备注:重点地区上报时应附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保障名单。 合计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序号 附件 2 区、市) **省 ( 名单 国家名单 纳入国家或 重点地区名单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 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金发 〔 2020〕15 号 各省辖市 、 济源示范区金融局 、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 银保监分局 (含济源监管组 )、 财政局 、 发展改革委 , 各金融机构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 神 , 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和省委 、 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 , 支持 广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 加快复工复产 ,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平稳健康 发展 , 现就加强金融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 一 、 加强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资金保障 。 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加大资金支持 , 特事特办 , 急事 急办 , 省级层面组建专班做好资金需求对接 、 审批 , 合理调整信贷安排 , 灵活采取电 话 视 频 会 商 等 方 式 , 线 上 对 接 、 线 上 审 批 , 提 高 资 金 投 放 效 率 , 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 、 流通的合理融资需求 。 要加强对企 业复工复产的支持 , 特别是对疫情防控 、 医用物资 、 生活必需品生产和市 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 , 切实做好续贷增贷工作 。 各 级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 , 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金融监管部门 , 以市县为单位 , 在落实当地规定复工复产条件的基础上 , 做好资金保障协 调 , 确保复工复产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生产经营 。 二 、 认真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 住宿 餐饮 、 物流运输 、 文化旅游等行业 , 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 难的企业 , 特别是 小 微 企 业 , 不 得 盲 目 抽 贷 、 断 贷 、 压 贷 。 对 受 疫 情 影 响 , 因生产疫情防控医用物资 、 生活物资导致资金需求扩大 、 第一还款来 — 220 — 源充足的存量贷款企业 , 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 , 积极发放信用 贷款 , 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 。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 的 , 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 , 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 录 。 支持各银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 对 于 疫 情 防 控 重 要 医 用 物 资 、 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 , 积极向总 行争取政策支持 , 不加收罚息 。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施策 , 在政策 范围内 , 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 在达成展期 、 续贷 、 分期还款等条件下 , 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 、 资产查封 、 账户冻结等过激措 施 , 帮助企业渡 过 难 关 。2020 年 , 全 省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普 惠 型 小 微 企 业 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 ,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 三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 , 采取有效措 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运用专项再贷 款方式发放 的 贷 款 利 率 不 超 过 同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减 100 基 点 , 鼓励进一步下调 ;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 、 展期利率在原合同约定基 础上适当下调 。 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 、 减 免手续费等方式 ,2020 年 普 惠 型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较 上 年 降 低 0 .5 个百分点 。 推动信用优良政府投融资公司和产业类骨干企业发行小微 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 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 切实加 大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豫融平台推广应用 , 加快网上融资对接 、 线上 审批 、 线上投放 , 降低融资成本 。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 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 , 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 四 、 稳定企业公开 市 场 信 用 。 对 因 受 疫 情 影 响 在 股 票 质 押 、 债 券 兑 付 、 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上市公司 、 大中型企业 , 各级金融工作部 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全面梳理 , 指导其用好中国人民银行 、 银 保监会 、 证监会 、 发展改革委及交易所等相关政策 , 通过发新还旧 、 适当 展期和延期披露等方式 , 及时稳定信用 , 推动大型企业稳定发展 , 发挥其 — 221 — 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 。 各股票质押 、 债券承销 、 信托理财等机构要认真 落实国家政策 , 提前梳理近期债务到期企业情况 , 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做好 应对方案 , 不简单采取实质性违约 、 强制还款 、 列入 “黑名单 ”、 司法诉 讼等措施 , 确保不因暂时困难影响企业信用 。 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 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 五 、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再担保机构要加 强与银行机构合作 , 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 、 医疗器械 、 医疗机构 、 公 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 科研攻关等行业的融资担保项目 , 要降低或取消反 担保要求 , 担保费 率 不 超 过 1% ; 对 直 接 参 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小 微 企 业 , 取消反担保 要 求 , 采 取 “见 贷 即 保 、 无 缝 续 保 ”, 并 将 担 保 费 率 降 至 1% 以下 。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却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 , 应及时履行代 偿义务 , 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 符合核销条件的 , 按规定 核销代偿损失 。 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 间新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 , 全部纳 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 , 担保机构要按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率 。 小额贷款 公司 、 融资租赁公司 、 典当行等机构要加大续贷 、 续作力度 , 实行优惠利 率 ,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 , 及时采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加 大支持力度 , 严禁恶意催收 。 六 、 加强周转还贷金使用 。 各地中小企业周转还贷金要进一步强化服 务 、 扩大规模 、 加快运转 , 可视情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 , 开通应急 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 , 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 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 、 减免滞纳金等政策 。 七 、 加大贷款贴息支持 。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 对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 贷款发放的 2020 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 , 在国家贴息基础上 , 省财政按中央财政 贴 息 后 企 业 实 际 融 资 成 本 的 25% 进 行 贴 息 , 期 限 不 超 过一年 。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 , 借款人患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 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 222 — 1 年 ,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 支持各市县根据本地企业情况 , 制定 定向贴息和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 八 、 加大保险保障力度 。 各保险公司要加大疫情防控保险理赔力度 , 对涉及出险 、 理赔的客户 , 最大限度放宽保险条款限制 , 通过取消理赔医 院限制 、 取消 医 保 费 用 限 制 、 取 消 自 费 药 限 制 、 取 消 住 院 延 期 手 续 等 措 施 , 切实履行好保险社会责任 。 要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 , 积极采取线上理 赔等各种方式 , 为出险客户提供快赔服务 。 对政府已公布的患者 , 鼓励保 险公司先行赔付 , 后续再完善相关资料 , 最大限度创造理赔便利条件 。 要 切实加大保险服务 , 做好一线医务人员 、 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等重点领域 、 重点群体的人身 、 财产保险保障 , 通过赠送保险 、 调增保额 、 下调保险费 率等多种方式 , 提高风险保障力度 。 九 、 加强金融 服 务 保 障 。 各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要 主 动 与 主 要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 各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单位联系 , 改进绩效考核体系 , 对疫情相关 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 , 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 , 提高不良容忍度 、 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 支持 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 , 完善尽职免责 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 ; 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 (公司 ) 争取免责政策支 持 , 合理降低免责标准 , 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 , 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 监管部门将酌情进一步放宽疫情影响期间小微企业不 良贷款容忍度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 , 各金融机 构要尽快建立和启动疫情防控 “绿色通道 ”, 简化业务流程 , 切实提高业 务办理效率 。 在疫情防控期间 , 尽可能采用远程视频 、 电话等方式办理客 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 , 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 对特定领域或区域 特约客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 。 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 , 灵活调整 相关业务限额 , 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 个人网上银行 、 企业网 上银行 、 手机银行 、 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 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 , 要提前向社会 — 223 — 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 。 十 、 加强政策落实 。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 、 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 进一步提高 政 治 站 位 , 坚 决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按 照 党 中 央 、 国务院和省委 、 省政府统一部署 , 主动担当作为 , 严格落实责任 , 确 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 河 南银保监局 、 河南证监局 、 省财政厅 、 省发改委等部门对各项政策落实加 强信息沟通 、 工作协调 。 对工作不力 、 方式不当 、 企业反映强烈 、 造成严 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 , 依法依规问责 。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当地有关 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 结合当地实际 , 推动实施针对性举措 , 加大疫情 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力度 , 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资金投放 、 业务续作和便企便 民服务等工作 , 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 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 国家出 台相关支持政策的 , 遵照执行 。 2020 年 2 月 13 日 — 224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豫财农水 〔 2020〕3 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 、 农业农村局 , 济源示范区财政局 、 农业农村局 , 有关县 (市 ) 财政局 、 农业农村局 , 漯河市畜牧局 : 为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 坚决打 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 贯彻落实 《财政部办公厅 、 农业农村部办公 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 (财办农 〔 2020〕6 号 ) 精神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 省农信担保公司自即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 由最高 1 .5%/年左右统一降至 1%/年 ; 对从 事 生 猪 、 肉 鸡 、 蛋 鸡 、 饲 料 等生产经营的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担 保 费 率 降 至 0 .5%/年 。 对 受 疫 情 影 响 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展期或续贷并免收担保费 。 对 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 业 适 度 开 展 单 户 担 保 额 度 200 万 元 —1000 万 元 的 政 策 外业务 , 担保费 率 按 照 政 策 性 业 务 1%/年 收 取 。 对 无 还 款 能 力 的 新 型 农 业经营主体 , 要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 各地要加强与省 农信担保公司的对接 , 落实好担保费率减免政策 。 二 、 加快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节 ,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 、 省政府有 关要求 , 防 疫 和 恢 复 生 产 两 手 抓 , 为 夯 实 农 业 生 产 基 础 提 供 保 障 条 件 。 — 225 — 2019 年底 , 省财政已将部分 2020 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地 , 各 地要尽快将上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拨付到位 , 在分配相关资金时可 根据情况对重点防疫区域适当倾斜 , 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 。 参照 《河南省 2019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豫农财务 〔 2019〕7 号 ), 做好 2020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准备工作 , 为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供条件 。 根据财办农 〔 2020〕6 号精神 , 今年中央财政准备启动农产品冷藏保鲜冷 链物流设施建设 , 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 各地要提前 做好项目储备 。 三 、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 各地要认真落实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等相关要求 , 切实做好稳产保 供工作 。 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 支持农业生产复产复工 , 特别是要做好农作 物病虫害防治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防范 。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 场 供 应 的 通 知 》 (豫 政 办 〔 2019〕52 号 ) 要 求 , 全面落实稳定生猪生 产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 坚 持 疫 情 防 控 和 恢 复 生 产 两 手 抓 , 加快推进进口种猪和洗消中心建设等项目实施进度 , 项目已完成的要 抓紧组织验收并兑付补助资金 ; 切实加快畜禽粪污整县治理和畜禽粪污资 源化利用模式创新试点资金拨付进度 ; 建立 “两场 ” 贷款月调度制度 , 各 地于每月 10 日前上报截止上月底符合贴息条件贷款情况 。 四 、 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 强化责任担当 。 在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拨付 进度 , 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和农民合作社 、 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的同时 ,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 确保资金规范 、 安全和有效使 用 ,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资金安排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 要 及时向省财政厅 、 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 附件 : 财政部办公厅 — 226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 财办农 〔 2 0 2 0〕6号)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 年 2 月 19 日 — 22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 2020〕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局 )、 教育厅 (教委 )、 财政厅 (局 )、 交通运输厅 (局 )、 卫生健康委 : 党中央 、 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 、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 , 即将迎来 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 , 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 责任重大 。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 , 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 、 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 对保障疫情防控 、 公共事业运行 、 群众 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 、 重大工程 , 指定专人对接 , 优先 发布用工信息 , 通过本地挖潜 、 余缺调剂 、 组织见习 、 协调实习生等 , 满 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 对当地难以满足的 ,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 下 , 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 , 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 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 , 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 对 春节期间 (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 ) 开工生产 、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 企业 , 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 , 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二 、 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 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 控疫情安排 , 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 、 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 , 在人社部门官 网 、 官微开设专区发布 。 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 、 短信 、 微信等方式 , 向 — 228 — 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 加强输入地 、 输出地信息对接 , 依托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 、 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 。 针对农民工等人员 流动特点 , 编制发布预防手册 , 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 关防护 。 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 , 指导其做好卫生防 疫 、 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 , 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 三 、 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 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 , 通 过发送慰问短信 、 公告 、 慰问信等形式 , 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 , 妥善做 好安抚和疏导 。 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 , 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 。 对暂 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 , 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 有创业 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 ,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确有困难的可 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 疫情防控期间 ,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 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 , 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 , 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 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 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失业保险金 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 生活确实困难的 , 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 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 。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 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 的 ,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 四 、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 将中小 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 记失业率 , 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 对参保职 工 30 人 (含 ) 以下的企业 , 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 同 时 , 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 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 具体实施办法 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 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 , 在停工期 、 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 训的 , 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 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 — 229 — 补资金 , 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 、 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 发挥 创业担保贷款作用 , 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的 ,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 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 微企业 , 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 , 支持创业孵 化园区 、 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 五 、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 动 , 充分利用国家 、 地方 、 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 , 完善高校毕 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 。 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 接 , 实行网上面试 、 网上签约 、 网上报到 , 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 间 、 推迟体检时间 、 推迟签约录取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 收时间 , 可通 过 信 函 、 传 真 、 网 络 等 方 式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就 业 协 议 签 订 、 就业报到手续 。 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 、 基层 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 , 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 , 调整后的时 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 加强求职心理疏导 , 组织有经验的职业 指导师 、 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 , 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 , 开通 心理热线 。 六 、 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 。 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 度 , 推行视频招聘 、 远程面试 , 动态发布岗位信息 , 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 网 ( h t t ob .mohr s s .gov .cn) 归 集 共 享 , 实 施 “就 业 服 务 不 打 烊 、 p:// j 网上招聘不停歇 ” 的线上春风行动 。 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 , 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 , 引导就业政策 、 就业服务 尽可能网上办 、 自助办 , 切实加快审核进度 , 有序疏导现场流量 , 及时消 毒 、 保持通风 , 配备体温检测设施 ,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 。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 坚决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 — 230 — 策部署 , 压实责任 、 主动作为 、 加强协调 , 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 科学研判 当前市场供 求 ,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和 重 点 群 体 有 序 招 聘 求 职 , 确 保 社 会 大 局 稳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2020 年 2 月 5 日 — 231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 2020 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 2020〕15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各省直管县 (市 ) 人民政府 , 省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 (以下简称疫 情 )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 , 切实落实省委 、 省政府关于突 出抓好高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各 项 要 求 ,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 现 就 做 好 我 省 2020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拓宽就业渠道 1 . 扩大企 业 吸 纳 就 业 规 模 。 落 实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制 度 , 动员中央在豫企业 、 我省国有企业扩大高校应届毕业生招用规模 。 我省国 有企业要在 2020 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 50% 的岗位招聘我省高校应届 毕业生 。 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 对 2020 年春节期间开工 生产 、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 按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每人 1000 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对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 企业 , 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 , 再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 (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 对企业招用登记失 业 半 年 以 上 、 持 有 《就 业 创 业 证 》 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证件须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232 — 当月起 ,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和 每 人 每 年 7800 元 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省政府国 资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 、 税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 2 . 扩大基层就 业 规 模 。 提 高 各 级 事 业 单 位 空 缺 岗 位 专 项 招 聘 高 校 毕 业生比例 ,2020—2021 年 事 业 单 位 空 缺 岗 位 主 要 用 于 专 项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含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 和社会服务岗位 , 扩大基层服务项目 2020 年招募规模 , 其中 “选调生计 划 ”1000 人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16000 人 、“三 支一扶 ” 计划 2600 人 (包括中央和省级计划 )、 “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 划 ”1000 人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500 人 、“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 县计划 ”200 人 。 对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 人员 , 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 加大高校 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力度 , 招聘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 、 幼儿园特别是 到急需教师的高中和幼儿园任教 。 落实符合条件的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 、 小教全科教师全部入编入岗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委组织部 、 编办 、 省财政厅 、 教育厅 、 卫生健康委 、 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扩大 招 生 、 入 伍 规 模 。 积 极 争 取 扩 大 研 究 生 和 专 升 本 招 生 规 模 。 其中 , 全日制研究 生 招 生 计 划 扩 大 20% 以 上 , 专 升 本 招 生 计 划 占 应 届 普 通专科毕业生人数比例扩大到 15% 以上 。 加大高校毕业生入伍征集力度 , 向各地和各高校双向下达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 , 健全落实大学生参军 入伍 激 励 政 策 。 对 征 集 入 伍 的 在 读 大 学 生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每 人 给 予 5000 元一次性生 活 补 助 费 。 本 专 科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 贷 款 代 偿 每 人 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省教育 厅 、 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鼓励创业带 动 就 业 。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含 互 联 网 + 创 业 培训 ) 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 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 高校毕业生自 — 233 — 主创业的 , 可按个人不超过 20 万元 、 小微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 , 可根据合 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 贷 款 额 度 , 最 高 不 超 过 符 合 条 件 个 人 贷 款 总 额 度 的 10% 。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 按规定给予创业运营 补贴 、 一次性开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 , 可申请 2 万元 至 15 万元的扶持资金 。 支持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 , 培育一批 社会和高校创业孵化基地 , 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 教 育 厅 、 科 技 厅 、 财 政 厅 、 人 行 郑 州 中 心 支 行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5 . 支持灵活 就 业 。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临 时 性 、 非 全 日 制 、 弹 性 工 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就业 。 对持有 《就业创业证 》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 (证件须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的 , 从办 理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当 月 起 , 在 3 年 ( 36 个 月 )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14400 元依 次 扣 减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 个人所得税 。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 ,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3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期 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 其中 2020 年度内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 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 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 教育厅 、 财政厅 、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适当 延 迟 录 用 接 收 。 适 当 延 长 研 究 生 毕 业 答 辩 、 学 位 审 核 时 间 。 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 。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 生 , 相应延长报到接收 、 档案转递 、 落户办理时限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可根据本人意愿 , 将户口 、 档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 , 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 、 录用 , 落实工作单 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 (省教育厅 、 人力资源社 会 保 障 厅 、 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二 、 提升就业能力 — 234 — 7 . 大力开展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毕 业 学 年 及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线上技能培训的 , 按规定给予在线培训补贴 ; 对完成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的 , 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对完成培训后取得初级 、 中级 、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 按规定给 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 对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 的企业 ,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对贫困劳动力 、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 零就业家庭成员 、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培训期 间给予每人每天 30 元生活费补贴 ; 其中参加市外省内培训的 , 给予每人 300 元一次性交通 费 补 贴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教 育 厅 、 财 政 厅 、 民政厅 、 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扩大就业 见 习 规 模 。 支 持 企 业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科 研 项 目 设 立 见 习岗位 。 将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离校 2 年 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 。 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 当地最低工资 标 准 的 70% , 对 留 用 见 习 期 满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50% 以 上 的 , 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 。 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 的 , 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 同的见习单位 , 给 予 剩 余 期 限 见 习 补 贴 。2020 年 全 省 就 业 见 习 规 模 力 争 达到 30000 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 、 商务厅 、 省政府国资 委 、 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 、 强化就业服务 9 . 加强精准就 业 指 导 。 开 展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和 实 践 活 动 , 培 养 毕业生创新精神 、 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 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 , 提升毕业生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 。 依托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 务平台 , 免费共享 300 余门优质就业创业指导课程 。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服务 , 引导其认清形势 、 转变观念 , 理性择业 、 积极就业 。 (省教 育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 、 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实行实名 制 就 业 统 计 登 记 。 落 实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统 计 “四 不 准 ” — 235 — (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 不准将毕业证书 、 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 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 假就业协议 , 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 、 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 要求 , 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布点监测工作 。 加强数据共享与衔接 , 教育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毕业年度 7 月底前完成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交 接工作 。 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跟踪服务 。 对毕业年度内 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 求职创业补贴 , 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 、 职业指导 、 技能培训 、 就业 见习等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财政厅 、 各高校按职责 分工负责 ) 11 . 优化就业事项办理程序 。 各高校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 按照 “放管服 ” 改革要求 , 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 、 优化办事流程 , 疫情防 控期间可通过信函 、 传真 、 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 、 报到等手续 , 实现 “一网办 、 一次办 ”;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现场办 理手续的 , 可延期办理 。(省教育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各高校按职 责分工负责 ) 12 . 加强公共专场招聘服务 。 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高校就 业指导机构 , 发挥 “河南就业网 ”“中国中原人才网 ”“河南省毕业生就业 信息网 ” 等平台作用 , 持续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服务活动 。 疫情期间的低风 险地区和各高校在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可 有 序 开 展 小 型 专 项 供 需 对 接 活 动 。 举办中国 · 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 , 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就 业创业搭建平台 。 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免费开展的专场招 聘活动 , 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 ,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 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教育部门制定 。 (省委组织部 、 编办 、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财政厅 、 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 。 适应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 需求 , 采取政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 加 大 对 大 学 生 就 业 网 络 平 台 的 支 持 力 — 236 — 度 , 培育壮大一批大学生网络就业平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 为毕业学年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 , 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财政厅 、 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 、 强化兜底保障 14 . 加大求职创业补贴力度 。 拓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 , 将毕业学 年困难毕业生求 职 创 业 补 贴 范 围 扩 大 到 普 通 高 校 和 中 职 学 校 (含 技 工 院 校 )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 、 贫困残疾人家庭 、 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 、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 将每 人 2000 元一次性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的 发 放 时 限 由 毕 业 年 度 调 整 为 毕 业 学 年 。 2020 届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学校 2020 年春季开 学后 2 周内 , 其他审核发放时间相应顺延 。2021 届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 补贴力争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发放到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 厅 、 民政厅 、 财政厅 、 扶贫办 、 残联 、 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强化困难帮 扶 。 加 强 对 湖 北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 残疾 、 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精准帮扶 , 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 工作 , 疏导毕业生就业焦虑情绪 , 缓解毕业生就业心理压力 。 完善帮扶台 账 , 开展送岗位 、 送信息等 “一对一 ” 就业援助 。 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 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 利用公益性岗位等予以 兜底安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民族宗教委 、 扶贫办 、 残 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 、 加强就业权益保护 16 . 抓好就业政策落实 。 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 及 时调整并发布政策清单 、 服务清单 、 服务机构联络清单 , 向高校毕业生送 政策 、 送信息 、 送服务 , 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精准对接 、 智能匹配 。 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 提高政策知晓度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 育厅 、 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37 — 17 .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 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 严禁设置性 别 、 民族等歧视性条件和院校 、 培养方式 (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 等限制 性条件 , 为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 。 坚决 制止和纠正各类就业歧视 ,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 依法严肃查处 “黑中介 ”、 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 , 严厉打击以求职 、 就业 、 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 传销 、 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省政府 国资委 、 省公 安 厅 、 市 场 监 管 局 、 河 南 银 保 监 局 、 省 法 院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18 . 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 快速启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 健全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 对涉及高校毕业生的争议案件 , 要简化办案方式 , 开 辟 “绿 色 ” 通 道 , 依 法 高 效 处 理 , 切 实 保 护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合 法 权 益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5 月 6 日 — 238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 〔 2020〕7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各省直管县 (市 ) 人民政府 , 省 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和省委 、 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推动企 业 有 序 复 工 复 产 的 决 策 部 署 ,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稳 就 业 、 稳 企 业 ,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 2020〕11 号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 局 关 于 阶 段 性 减 征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指 导 意 见 》 (医 保 发 〔 2020〕6 号 ) 要求 , 经报请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 现 就 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企 业社会保险费 )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 )2020 年 2 月 —6 月 , 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失业 保险 、 工伤保险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 以 单 位 形 式 参 保 缴 费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参 照 执行 。 (二 )2020 年 2 月 —4 月 , 减 半 征 收 各 类 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 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 下同 ) 基本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三 ) 自 2020 年 2 月起 , 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 要 , 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 减征期限不超 — 239 — 过 5 个月 。 原则 上 , 统 筹 基 金 累 计 结 存 可 支 付 月 数 大 于 6 个 月 的 统 筹 地 区 , 可实施减征 ; 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 , 由 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 。 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 解决 。 (四 )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各类机 关事业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二 、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参保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 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 险费 ,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减免政策可与 缓缴政策叠加享受 。 疫情防控期间缓缴手续简化办理 , 企业可通过线上 、 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 , 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 知承诺制 ,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 , 不再 进行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 。 疫情防控结束后 , 按照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 > 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 13 号 ) 规定程序办理 。 各地已出 台的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 。 三 、 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 部分不予减免 , 企业 (单 位 ) 要 依 法 履 行 好 代 扣 代 缴 职 工 个 人 缴 费 的 义 务 。 企业职工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代 扣 代 缴 部 分 申 请 缓 缴 的 , 缓缴期间的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应 缴 费 额 不 计 息 , 期 满 前 由 参 保 单 位 及 时 缴费 。 (二 ) 实施阶段性减免 、 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 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 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 为更好保障工 伤职工权益 , 企业在减 、 免 、 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 , 应及时通过线上 等形式进行备案 。 — 240 — 四 、 妥善处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 2020 年 2 月已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 , 对 应减免部分 , 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退费 ,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冲抵 以后月份缴费 , 也 可 选 择 退 费 。2 月 份 未 征 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工伤保险费的大 型 企 业 等 其 他 参 保 单 位 以 及 未 征 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企 业 , 在按照有关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缴纳数额后 , 与 3 月份应缴纳数额一并 征收 。 上述延后征缴不计征滞纳金 。 五 、 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 按照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印 发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2017)> 的通知 》 (国 统 字 〔 2017〕213 号 ) 确 定 的 标 准 划 分 大 中 小 微 企 业规模类型 。 对难以确定分类划型的单位 ,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会同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 。 加强与工信 、 统计 、 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 接 , 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 科学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 不增加企业事务 性负担 。 政策执行期间 , 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 , 同步做好新参保 企业分类划型 , 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 六 、 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 4% , 省级将 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 , 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 的统筹地区 , 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 。 对失 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 , 适当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 , 支持 帮助其做好待遇发放和援企稳岗工作 。 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 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 , 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 。 加 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 , 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 级统收统支 。 七 、 确保各项待遇按时发放 各地要切实承担保发放 (支付 ) 的主体责任 ,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按时足额发放 。 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市县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等手段 , 确 — 241 — 保发放 。 要继续稳定现有征缴方式 , 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 不得自 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 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 八 、 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 、 国务院和省委 、 省政府作出的 重大决策部署 ,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 国务院和省委 、 省政 府决策部署上来 , 精心组织 , 周密部署 , 对标对表 , 层层压实责任 。 各级 人社 、 医保 、 财政 、 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 , 主动履职尽责 , 加强协 同配合 ,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确保社保费减免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 不 打折扣 , 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免情况 , 合理 调整 2020 年基金收入预算 。 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 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 致的 , 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 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后自行失效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此件主动公开 ) 2020 年 3 月 2 日 (联系单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 — 242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资金使用的通知 豫人社办 〔 2019〕92 号 各省辖市 、 济源示范区 、 省直管县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财政局 : 为做好 2019—2021 年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工作 , 严格 职 业 技 能提升行动资金 (以下简称 “提升行动资金 ”) 管理使用 , 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 根据国家行动方案和我省方案 , 现就提升行动资金支出范围 、 补贴 标准 、 资金申请等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一 、 支出范围 根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方 案 ( 2019—2021 年 ) 的通知 》(国办发 〔 2019〕24 号 ) 精神 , 提升行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 职工技能培训 、 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 以及国务院批准或 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 主要包括 :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对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及教学改革 、 职业技能竞赛 等基础工作支持等 。 (一 )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1 . 企业职工 。 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并于签订之日起 1 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 职 工 、 在 企 业 连 续 工 作 半 年 以 上 参 加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含技师培训项目 , 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 ) 或转岗培训 的职工 、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 , 参加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培训 合格证 (含就业创业合格证书 , 以下称 “五类证书 ”) 的 , 给予培训补贴 。 — 243 — 2 . 就业重点 群 体 。 对 贫 困 家 庭 子 女 、 贫 困 劳 动 力 、 城 乡 未 继 续 升 学 初高中毕业生 (以下称 “两后生 ”)、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 下岗失业人员 和转岗职工 、 退役军人 、 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 3 . 离校未就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含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参加培训并取得 “五类证书 ” 的 , 给予 培训补贴 。 4 . 在押服刑人 员 、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并 取得 “五类证书 ” 的 , 给予培训补贴 。 5 . 开展以工代 训 的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 企 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扶 贫 车 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 以及参保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 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 给予培 训补贴 。 6 . 平台经济从 业 人 员 。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平 台 经 济 规 范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 2019〕38 号 ) 要求 , 将快递骑手等平台 从业人员群体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给予培训补贴 。 7 . 其他确有培 训 需 求 、 不 具 有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的 人 员 。 参 加 培 训并取得 “五类证书 ” 的 , 给予培训补贴 。 (二 ) 支持基础工作 。 对职业院校师资培训 、 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 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 二 、 补贴标准 (一 ) 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 24 个学时以上的 , 给予企业 每人 300 元补贴 。 (二 ) 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 给 予 初 级 工 1200 元/人 、 中 级 工 1600 元/人 、 高 级 工 2000 元/人 、 技 师 4000 元/人 、 高级技师 5000 元/人补贴 ; 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 给予 700 元 /人补贴 ; 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 , 给予 800 元/人补贴 , 参加 3 年 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 , 给予 300 元/人补贴 。 — 244 — (三 ) 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 升培训 , 不少于 5 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 给予 2000 元/人补贴 。 (四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 , 高级 工每人每年 6000 元执行 。 实际支出低于 5000 元的 , 据实申请补贴 。 财政 部门按规定向列入 学 徒 培 训 计 划 的 企 业 预 支 不 超 过 50% 的 补 贴 资 金 , 培 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 。 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 补贴 , 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 (五 )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 、B 类职业 (工种 ) 的 , 培训补贴标准 分别上浮 20% 、10% 。 (六 ) 培训结束后 , 对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技能等级评 价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特种作业操作考核的 , 须组织参加鉴定或考核 , 优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特 种作业证书 。 鉴定或评价未通过的 , 方可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 按相应标准 给予补贴 。 三 、 资金申请 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属地原则 ,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 培训机构等培 训主体开展的职业培训 、 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 、 财政部门统筹管理 。 对在省直参保的郑州铁路局 、 武汉铁路局符 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统筹管理 。 推行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 、 网上审核 、 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 , 实现 “线上全省通办 、 线下一窗通办 ”、“补贴培训进系统 、 系统之外零补贴 ”。 (一 ) 申请主体 贫困家庭子女 、 贫困劳动力 、“两后生 ”、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 下岗 失业人员和 转 岗 职 工 、 退 役 军 人 、 残 疾 人 等 参 加 免 费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人 员 , 本人不缴纳培训费用 , 由培训机构或企业 “先垫后补 ” 或凭劳动者个 人 “信用支付 ” 等方式垫支 , 培训补贴由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 补贴 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超出补贴部分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承担 )。 — 245 — 缴纳培训费用的人员 , 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 账户 , 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后拨付至个人银行帐户 。 企业新型学徒制 、 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 构申请 , 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 (二 ) 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财政部门 (或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 ) 申请培训补贴的 , 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 培训申请表 、 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 “五类证书 ” 复印件 (证书信息能在 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 , 下同 )、 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 、 税务发票 (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申请预拨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的 , 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 训申请表 、 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 、 培训协议复印件 、 税务发票 (或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 ); 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 , 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 册 、“五类证书 ” 复印件 。 个人申请的 , 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 、 “五类证 书 ” 复印件 、 税务发票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企业新型学制培训补贴申请 , 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 南 省 全 面 推 行 企 业 新 型 学 徒 制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 的通知 》 (豫 人 社 办 〔 2019〕17 号 )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 从 提 升 行 动 资 金 中 支出 。 (三 ) 申办流程 上述申请材 料 经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 统 一 向 省 辖 市 、 济源示 范 区 、 省 直 管 县 (市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财 政 局 提 出 申 请 , 经审核同意后 , 对符合条件的 , 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 、 培训机构 、 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 (四 ) 其他事项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 “五类证书 ” 的 , 按规定给予职业 — 246 — 培训补贴 ,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 次 , 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 重复享受 。 四 、 支持基础工作 (一 ) 支持职业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境 内培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为期 10 天 、 总 量 1000 人以内的师资境内提升培训 , 按每人每天 450 元标准给予支持 。 (二 ) 支持教学改革 。 对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学改革采购实训设施设 备 、 师资培养 、 开发教材的 , 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财政部门验 收合格的 , 按实际支出金额的 50% 给予补贴 。 (三 ) 支持世界技能大赛基地建设 。 对国家和我省认定的第 46 届世界 技能大赛国家级 、 省级基地 , 拟对其职业技能竞赛设施设备及耗材购置给 予补贴 ,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验收后 , 按实际采购金额给 予 50% 的补贴 。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河 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豫财社 〔 2018〕8 号 ) 涉及职业培训补贴 标准等 ,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 按本通知执行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此件主动公开 ) 南 省 财 政 厅 2019 年 11 月 12 日 (联系单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 — 247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 通 知 豫人社办 〔 2020〕11 号 各省辖市 、 济源示范区 、 省直管县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财政局 , 郑州铁路局 、 武汉铁路局 :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抗击疫情 、 应对经济下行中的作用 , 帮助企业 稳定就业岗位 , 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 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 2019〕28 号 ) 和省委省政府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 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 , 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延长困难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一年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 长一年 , 执行期限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实施条件 、 申请使用等仍按 《关于贯彻落实 豫 政 〔 2018〕41 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做 好 失 业 保 险 有 关 工 作 的 通知 》(豫人社办 〔 2019〕18 号 ) 文件规定执行 。 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和 形势变化 , 对豫人社办 〔 2019〕18 号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调整 : (一 )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 “基本条 件 ” 中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 , 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 5 年欠 费 (含滞纳金 ) 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 稳岗返还政策 。 (二 )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1) 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 (含三年 ), 盈亏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 — 248 — ( 2) 企业 2019 年 度 利 润 比 2018 年 度 下 降 30% 以 上 , 以 净 利 润 指 标 为准 ; ( 3) 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 ( 4) 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 。 (三 ) 资金使用方面 , 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 3 年以上的统筹地区 , 按 6 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 基金结余支付能力计算公式为 2019 年末结余除以 2019 年度支出小计 (扣除当年稳岗返还 、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部分 )。 对于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 统筹地区 , 省人社厅 、 财政厅将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补助 , 帮助 相关统筹地区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 二 、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 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 将中小微企业 (参保人数 100 人以下的优先办理 ) 和受疫情影响的企 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 4 .5% , 统一放宽到 不高于 5 .5% 。 对 参 保 职 工 30 人 (含 ) 以 下 的 企 业 , 裁 员 率 放 宽 至 不 超 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 职 工 退 休 、 死 亡 、 调 出 、 上 学 、 入 伍 、 劳 动 合 同 期满终止 、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 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 , 不计入裁员率 。 其他裁 员率计算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 三 、 加强精准帮扶 优先向实体经济 、 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 、 抗击疫情保证供应而造成 损失的企业 、 行业重点企业 、 贫困地区的企业倾斜 。 对国家和省认定的贫 困县 (市 ) 的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 60% 。 对于下列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 (一 ) 审核时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 ; (二 ) 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 “僵尸企业 ”; (三 ) 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 50% 的企业 。 — 249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以 “中 国 信 用 网 ” 网 站 (h t t p:// www.z r .cn) 上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为准 。 gxyw.o g 四 、 精简证明材料 , 全面推进网上经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 以企业承诺代替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 充 分借助信息手段 , 强化部门数据共享 , 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自动比对核 实 , 努力实现稳岗返还申请 、 审核 、 公示 、 发放等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 。 在 “审核依法参保足额缴费 ” 时 , 可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 准 、 征收机构提 供 的 上 年 度 缴 费 记 录 确 定 , 不 得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职 工 花 名 册 、 工资表等材料 。 对于补缴欠费企业 , 稳岗补贴发放人数仍以上年末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数为准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 也是 应对疫情发展 、 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 助力企业脱困发展 、 稳定就业局势的 积极举措 。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 必要性 , 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 , 落实责任 , 主动作为 , 加强协调 , 强化部门联动 , 全力推动失业稳岗 返还工作开展 , 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重大问题 , 要及 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报告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此件主动公开 ) 南 省 政 2020 年 2 月 18 日 (联系单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 — 250 — 财 厅 — 251 — 财政 2 * 财政 财政 1 3 类型 序号 《关于民航运输 企 业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资 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 〔 2020〕30 号) 疫情防控期 间, 中 央 财 政 对 执 飞 往 返 我 境 内 航 点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 金支持。 民航运输 企业 服务业小 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 房租减免 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 (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 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 3 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 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 房 屋 租 金 压 力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改 投 资 规 〔 2020〕734 号) "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 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 (以下简称客舱内装 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客运 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 (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 客国际货运航班 (以下 简 称 不 载 客 国 际 货 运 航 班) 给 予 资 金 支 持。 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一)客舱内装货改装 项 目。对 航 空 公 司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实 施 客 舱 内 《关于对民航运 输 企 业 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稳 定 和 中外航空 装货改 装 项 目 发 生 的 费 用 给 予 补 助。 补 助 标 准 按 照 改 造 成 本 的 提升国际货运 能 力 实 施 资 金 支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运输企业 80% 予以补助, 按 飞 机 类 型 分 成 两 档: 单 通 道 飞 机 每 架 最 高 补 助 (财建 〔 2020〕119 号) 80 万元,双通道飞 机 每 架 最 高 补 助 145 万 元。 具 体 补 助 金 额 根 据 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二)不载客国际货运 航 班。对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执 飞 的 不 载 客 国 际 货 运航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 档,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 航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关键词 中央及我省援企惠企稳岗政策 — 252 —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 房 屋 租 金 压 力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改 投 资 规 〔 2020〕73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 房 屋 租 金 压 力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改 投 资 规 〔 2020〕7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意 向 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 〔 2020〕14 号) 《财政部关于运 用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支 持 脱 贫 攻 坚 的通知》(财库 〔 2019〕27 号) 政策内容 中央所属国有房屋 (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 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 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鼓励出租 人 考 虑 承 租 人 实 际 困 难, 在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除采 用 协 议 供 货 和 定 点 采 购 方 式 实 施 的 小 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 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 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关键词 服务业小 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 房租减免 服务业小 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 房租减免 政府采购 公开 1 . 各级预算单位 采 购 农 副 产 品 的,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采 购 贫 困 地 区农副产品。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 内 注 政府采购 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公开 2 . 各级预算单位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物 业 服 务 的,有 条 件 的 应 当 优先采购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 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类型 * 财政 * 财政 财政 财政 序号 4 5 6 7 — 253 — 类型 财政 财政 财政 序号 8 9 10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稳定和扩 策延续至 2022 年底,并平 缓 2020-2022 年 补 贴 退 坡 力 度 和 节 奏,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大 汽 车 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 消费 域推广 应 用。 将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延 续 至 于稳定和扩大汽车 消 费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发 改产业 〔 2022 年底。 2020〕684 号) 稳定和扩 大 汽 车 消费 调整国六 排 放 标 准 实 施 有 关 要 求。 轻 型 汽 车 (总 质 量 不 超 过 3 .5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吨)国六排放标 准 颗 粒 物 数 量 限 值 生 产 过 渡 期 截 止 时 间, 由 2020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年 7 月 1 日前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前;2020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 进口的国五排放标 准 轻 型 汽 车,2021 年 1 月 1 日 前 允 许 在 目 前 尚 于稳定和扩大汽车 消 费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发 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 改产业 〔 2020〕684 号) 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1 .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 省 政 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 活 动 中,不 再 向 供 应 商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 标保证金。 2 . 加快政府采购 合 同 资 金 支 付。采 购 人 应 在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成 交 供 应 商 尽 快 签 订 合 同,在 合 同 签 订 2 个 《河南省财政厅 关 于 优 化 政 府 采 购 营 商 环 境 有 政府采购 工作日内进行 公 告, 在 合 同 签 订 7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公开 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 〔 2019〕4 号) 案。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加快合 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 3 . 在满足机构自 身 运 转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基 本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部 门 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总额的 20% 。 关键词 — 254 — 类型 财政 财政 财政 序号 11 12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 于稳定和扩大汽车 消 费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发 改产业 〔 2020〕68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 于稳定和扩大汽车 消 费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发 改产业 〔 2020〕684 号) 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 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 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 “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 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 100 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 实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 行 动 计 划》,尽 快 研 究 出 台 淘 汰 报 废 老 旧 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 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 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 《二手车流通管理 办法》,发挥汽车维修 电 子 档 案 系 统 作 用,支 撑 二 手 车 交 易, 加 快 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 销企业行为,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 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 0 .5% 征收增值税。 稳定和扩 大 汽 车 消费 稳定和扩 大 汽 车 消费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底。平 缓 补 贴 退 坡 力 度 和 节 奏, 原 则 上 2020 -2022 年 补 贴 标 准 分 别 在 上 一 年 基 础 上 退 坡 10% 、 新能源汽 20% 、30% ( 2020 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 等 领 域 汽 《关于完善新能 源 汽 车 推 广 应 用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车 推 广 车电动化,城市公 交、道 路 客 运、出 租 (含 网 约 车)、 环 卫、 城 市 的通知》(财建 〔 2020〕86 号) 应用 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 车辆,2020 年补贴标准不 退 坡,2021-2022 年 补 贴 标 准 分 别 在 上 一年 基 础 上 退 坡 10% 、20% 。 原 则 上 每 年 补 贴 规 模 上 限 约 200 万辆。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关键词 — 255 — 政策性农 担业务担 保费用补 助和业务 奖补 融资担保 财政 财政 * 财政 14 15 16 政策内容 《关于充分发挥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作 用 为 小 微 企业和 “三农”主体融资 增 信 的 通 知》 (财 金 〔 2020〕19 号) 政策依据 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 担 保、再 担 保 机 构 2020 年 全 年 对 小 微 企 业 减 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 至 1% 以下。进一步 提 高 支 小 支 农 业 务 占 比, 确 保 2020 年 新 增 小 微企业和 “三农” 融 资 担 保 金 额 和 户 数 占 比 不 低 于 80% , 其 中 新 增单户 500 万 元 以 下 小 微 企 业 和 “三 农” 融 资 担 保 金 额 占 比 不 低 于 50% 。 《关于充分发挥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作 用 为 小 微 企业和 “三农”主体融资 增 信 的 通 知》 (财 金 〔 2020〕19 号) 中央财 政 对 政 策 性 农 担 业 务 实 行 担 保 费 用 补 助 和 业 务 奖 补, 自 2021 年起五年内, 担 保 费 用 补 助 资 金 按 照 “政 策 性 业 务 规 模 (上 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 6 个 月以上的政策性业 务 规 模 之 和,下 同) 暳 补 助 比 例 ( 1 .5% ) 暳 奖 补系数”测 算, 业 务 奖 补 资 金 按 照 “政 策 性 业 务 规 模 暳 奖 补 比 例 ( 1% ) 暳 奖补系数”测算,并按照各地落实上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情况进行结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 《关于进一步做 好 全 国 农 业 信 贷 担 保 工 作 的 通 补政策,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 知》(财农 〔 2020〕15 号) 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 .8% (政策 性 扶贫项目不超过 0 .5% ), 同 时 鼓 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履 行 支 农 支 小 职责,降低省级农担公 司 担 保 贷 款 利 率,切 实 降 低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不鼓励各地长期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过度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贷款 主体资金挪用、无风险套 利 等 行 为 对 正 常 融 资 需 求 产 生 挤 出 效 应, 增大担保风险和寻租空间。 坚持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 2020 年投资 10 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 融资担保 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 合 作,力 争 实 现 2020 年 新 增 再 担 保 业 务 规 模 4000 亿元目标。国家融 资 担 保 基 金 对 合 作 机 构 单 户 100 万 元 及 以 下担保业务免收 再 担 保 费,2020 年 全 年 对 单 户 100 万 元 以 上 担 保 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56 — 调整完善贷款考核机制。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 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 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 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 抵押贷款试点范围由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扩大到全国 各省 (区、市),继续支 持 具 备 生 猪 活 体 抵 押 登 记、流 转 等 条 件 的 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 试点。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上述政策自 2020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24 时 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促进生猪 稳产保供 促进生猪 稳产保供 促进生猪 稳产保供 减免港口 建设费和 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 基金 * 财政 * 财政 * 财政 财政 17 18 19 20 政策依据 《关于减免港口 建 设 费 和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基 金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 第 14 号) 《关于进一步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促 进 生 猪 稳 产 保 供的通知》(农办计财 〔 2020〕9 号)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 要求的种猪场 (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 5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关于进一步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促 进 生 猪 稳 产 保 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 于 200 万 至 1000 万 元 (含) 之 间 的 担 保 项 供的通知》(农办计财 〔 2020〕9 号) 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 助 政 策 的 规 模 猪 场 条 件 由 年 出 栏 5000 头 以 上调整为年出栏 500 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 《关于进一步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促 进 生 猪 稳 产 保 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贴 息 资 金 渠 道、 比 例、 供的通知》(农办计财 〔 2020〕9 号) 范围、时间计算等 有 关 要 求 继 续 按 农 办 计 财 〔 2019〕30 号 和 财 办 农 〔 2019〕69 号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内容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57 — 《关于应对疫情 影 响 加 大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扶 持 力 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 〔 2020〕38 号) 特色产业 集群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 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 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 导金融机构增加 3000 亿 元 低 息 贷 款,定 向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实 行 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 供必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同 时, 自 个体工商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户扶持 人 (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 税人征收率由 3% 降为 1% 。对 疫 情 期 间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减 免 租 金 的 大型商务楼 宇、 商 场、 市 场 和 产 业 园 区 等 出 租 方, 当 年 缴 纳 房 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 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财政 * 财政 财政 22 23 一、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 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关 于 阶 段 性 降 低 企 业 用 电 成 户 (含已参 与 市 场 交 易 用 户) 电 费 时, 统 一 按 原 到 户 电 价 水 平 的 企业用电 本支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95% 结算。 〔 2020〕258 号)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 年 2 月 7 日,我 委 出 台 的 《关 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采 取 支 持 性 两 部制电价政策 降 低 企 业 用 电 成 本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价 格 〔 2020〕 110 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农 办计财 〔 2020〕7 号) 中央财政对批准建设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进行适当补助。支持各省 围绕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 代流通、品牌培 育 等 全 产 业 链 建 设, 促 进 提 升 优 势 特 色 产 业 发 展 水平。 21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58 — 类型 *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序号 24 25 26 27 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关 于 财 政 支 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 作的通知》(豫财企 〔 2020〕4 号) 建立健全医药储备制度。将省级医药储备规模增加到 2 亿元,主要 用于医用防 护 用 品、 相 关 药 品 等 储 备, 省 财 政 按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贴 息。市县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医药储备制度。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豫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新型研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扶 持 新 型 研 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豫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发机构发 展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豫 政 〔 2019〕 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给予 号) 25 其最高 10% 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医药储备 扶持新型 研发机构 技术改造 《河南省财政厅 关 于 财 政 支 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 作的通知》(豫财企 〔 2020〕4 号) 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 价的电力用户。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 计收上述电力用户 (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关 于 阶 段 性 降 低 企 业 用 电 成 户电价水平的 95% 结算。 本支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 持 性 两 部 制 电 价 政 策 降 低 企 业 用 电 成 〔 2020〕258 号) 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 2020〕110 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政策内容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生产 (原有生产 企业扩能改造)、转产 (生产线由生产其他产品改建),扩大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产能、提质增效。 降成本 关键词 — 259 — 房租 降成本 * 财政 * 财政 财政 29 30 31 稳外贸 扶持新型 研发机构 财政 28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河南省商务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积 极 应 对 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 知》(豫商开放 〔 2020〕3 号)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 业,免收 1 个 月 房 租, 减 半 收 取 2 个 月 房 租, 已 收 取 的 要 予 以 退 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 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 中小微企业,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 内补缴各项费用 出台 《河南省国际性展 会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办 法》,对 企 业 参 加 境 外 展 会分类别、按不同比例给予支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企业受疫 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但在疫情响应期间已支付且确实无法追回 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 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扶 持 新 型 研 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省财政一 发机构发 展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豫 政 〔 2019〕 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 25 号) 究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政策内容 — 260 — 类型 财政 财政 序号 32 33 稳外贸 稳外贸 关键词 《河南省商务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积 极 应 对 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 知》(豫商开放 〔 2020〕3 号) 积极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业务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对疫情期间进 口防控物资的外贸企业,给予投保保费一定比例的补助。 1 . 一类展会 (重 点 支 持 展 会) 补 助 标 准:对 企 业 参 展 净 展 位 费 按 不高于 90% 给予补 贴,单 个 展 位 最 高 补 贴 不 超 过 4 万 元, 单 个 展 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贴不超过 8 万元 (汽车、机械装备等行业 企业以大型实物商品 参 展,单 个 展 会 展 位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36 万 元)。 对参展人员机票 费 给 予 不 超 过 90% 的 补 贴,单 个 展 会 单 个 企 业 补 贴人数不超过 2 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 1 万元,参 加其他地区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 1 .5 万元,配合省委、省政 府重大经贸活动出访的企业人员,享受一类展会机票补贴标准。 2 . 二类展会 (重 点 支 持 展 会) 补 助 标 准:对 企 业 参 展 净 展 位 费 按 不高于 70% 给予补 贴, 单 个 展 位 最 高 补 贴 不 超 过 3 .2 万 元, 单 个 展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贴不超过 6 .4 万元 (汽车、机械装备等 《河 南 省 国 际 性 展 会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试 行业企业以大型实物商 品 参 展,单 个 展 会 展 位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28 万 行)》(豫商外贸 〔 2020〕4 号) 元)。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超过 70% 的补贴,单个展会单 个 企 业补贴人数不超过 2 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 0 .8 万 元,参加其他地区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 1 .2 万元。 3 . 三类展会 (一 般 性 展 会) 补 助 标 准:对 企 业 参 展 净 展 位 费 按 不 高于 50% 给予补贴, 单 个 展 位 最 高 补 贴 不 超 过 2 .3 万 元, 单 个 展 ( 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贴不超过 4 万元 汽车、机械装备等行 .6 业企业以大 型 实 物 商 品 参 展, 单 个 展 会 展 位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20 万 元)。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超过 50% 的补贴,单个展会单 个 企 业补贴人数不超过 2 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 0 .5 万 元,参加其他地区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 0 .8 万元。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 261 — 稳外贸 * 财政 财政 35 36 政策依据 1 . 优化统保保费 资 金 拨 付 方 式。统 保 保 费 采 取 先 预 拨 后 清 算 的 资 金拨付方式,对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省财政按 照上年度相关 承 保 保 费 额 度 预 拨 至 保 险 机 构 专 用 账 户; 对 出 口 额 300-600 万美元的 中 小 外 贸 企 业,省 财 政 按 照 上 年 度 相 关 承 保 保 费额度的 50% 预拨至保险机构专用账户。 2 . 对自行缴费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的 出 口 企 业,各 保 险 机 构 整 体 保 险费率水平较 2019 年下降不低于 15% ,按照企业实际缴纳 保 费 不 高于 50% 给予支持的政策不变。 《河南省商务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用 足 用 好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全力支持外贸企业稳定 发展的通知》(豫商外贸 〔 2020〕11 号) 1 . 降低出口额 300 万 美 元 以 下 小 微 外 贸 企 业 同 保 费 率。 保 险 费 率 由0 .1% 降至 0 .07% ,保障力度不变,统保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全 额补贴 (企业免缴) 2 . 提高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保补助标准。2019 年出口额 300-600 《河南省商务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用 足 用 好 万美元中小外贸 企 业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费 率 统 一 为 0 .15% , 年 度 保 费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全力支持外贸企业稳定 计算标准为企业出口 额 总 计 暳 费 率。单 一 企 业 单 一 买 方/开 证 行 最 发展的通知》(豫商外贸 〔 2020〕11 号) 高赔偿限额为 15 万美元,赔偿比例为 80% ,单一企业最高 赔 偿 限 额为年度保费的 60 倍。企 业 缴 纳 保 费 的 20% , 省 财 政 补 贴 80% 。 各保险机构在收 到 企 业 自 缴 的 20% 保 费 后 先 行 生 效 保 单, 省 财 政 负担部分按相关规定拨付。 政策内容 进一步加大 5G 网络建设投入力度,力争 2020 年 9 月 底 前 实 现 5G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加 快 支 持 5G 独立组网商用,控制非 独 立 组 网 建 设 规 模,建 设 覆 盖 广、 速 率 高、 5G 产业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2020—2022 年 ) 基站建设 体验好的 5G 精品网。对采用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 5G 基站,由省、 〔 〕 的通知》(豫政办 2020 20 号) 市级财政按照 1:1 比例,每建成 1 个给予 5000 元奖励。 稳外贸 * 财政 34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62 — 类型 税收 税收 税收 税收 序号 37 38 39 4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 2020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 2020 年第 10 号)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 加 疫 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 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 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 行公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 发 给 个 人 用 于 预 防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 品 和 防 护 用 品 等 实 物 (不 包 括 现 金), 不 计 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 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按 月 向主管税务机 关 申 请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增 量 留 抵 税 额。 增 量 留 抵 税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企业名 单 由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 2020 年第 8 号) 确定。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告》( 2020 年第 4 号)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 税 人 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 ( 2020 年第 8 号) 公告。纳税人运 输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 2020 年第 4 号) 关键词 支持防护 救治 支持防护 救治 支持物资 供应 支持物资 供应 — 263 — 类型 税收 税收 税收 序号 41 42 43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2020 年第 8 号)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 2016〕36 号)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 2020 年第 4 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生 活 服 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 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为 扩 大 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企业名单由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确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 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除有关企业所得 税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公 告》 ( 2018 年 第 46 号) 的 规 告》( 2020 年第 4 号) 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对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部 门 组 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 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支持物资 供应 支持物资 供应 支持物资 供应 《财政部 海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防 控 新 型 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 告》( 2020 年第 6 号)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关键词 — 264 — 鼓励公益 捐赠 * 税收 46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捐 赠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 告》( 2020 年第 9 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告》( 2020 年第 4 号) 鼓励公益 捐赠 税收 45 政策依据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 和 个 人 直 接 向 承 担 疫 情 防 治 任 务 的 医 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告》( 2020 年第 9 号) 事宜。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事 项 的 公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告》( 2020 年第 4 号)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内容 鼓励公益 捐赠 税收 44 关键词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 和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告》( 2020 年第 9 号) 应纳税所得 额 时 全 额 扣 除。 国 家 机 关、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接 受 的 捐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他用。 告》( 2020 年第 4 号)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类型 序号 — 265 — 税收 税收 48 49 税收 税收 47 50 类型 序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民 政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的 慈 善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会组织 (以下统称社会 组 织),取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应 当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公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年第 27 号) 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捐 赠 税 前 扣除 尚未完成 2019 年度及以前 年 度 社 会 组 织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公益性捐 确认工 作 的, 各 级 财 政、 税 务、 民 政 部 门 按 照 原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赠 税 前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确 认 及 管 理 按 扣除 年第 27 号) 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 业 或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县 级 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 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捐 赠 税 前 扣除 政策依据 鼓励公益 捐赠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适 度 扩 大 《慈 善 捐 赠 物 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 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慈 善 捐 赠 物 资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办 法 》 ( 1)进口物资增 加 试 剂,消 毒 物 品,防 护 用 品, 救 护 车、 防 疫 车、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 102 号发布)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 2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 述 第 ( 1) 项 或 《慈 善 捐 赠 物 资 免 的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 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 省级税务部门。 关键词 — 266 — 支持复工 复产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 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 直辖市的增值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适 用 3%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支持复工 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0 年第 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 = 含 复产 号) 24 税销售 额/ ( 1+1% ); 适 用 3%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减 按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2020 年第 5 号) 税收 * 税收 52 53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税款缓税利 息的通知》(财关税 〔 2020〕13 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 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指旅行社及相 感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 《国 ( 2020 年第 8 号) 民经济行业分类》执 行。困 难 行 业 企 业 2020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须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占收入总额 (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告》( 2020 年第 4 号) 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通 过 电 子 税 务 局 提 交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支持复工 为稳定加工贸 易 发 展,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 起 至 复产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政策依据 税收 政策内容 51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67 — 类型 * 税收 序号 54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财税 〔 2017〕44 号、财税 〔 2017〕48 号、财税 〔 2017〕77 号、 财 税 〔 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 收 优 惠 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政策包括: 1 . 对金融机构 向 农 户、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小 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 业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税 〔 2018〕91 号) 规 定,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于符合条 件 的 金 融 机 构 向 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 商户发放单户授信 小 于 1000 万 元 (含 本 数) 的 贷 款 [没 有 授 信 额 发展有关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 2017〕44 度的,是指单 户 贷 款 合 同 金 额 且 贷 款 余 额 在 1000 万 元 (含 本 数) 号) 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 2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7〕48 号) 按 90% 计入收入总 额。 小 额 贷 款, 是 指 单 笔 且 该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7〕77 号) 支持复工 3 . 对经省级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金 融 办、局 等) 批 准 成 立 的 小 额 贷 款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 复产 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 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7〕 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90 号) 4 . 对经省级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金 融 办、局 等) 批 准 成 立 的 小 额 贷 款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公司取得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90% 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 2018〕91 号)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 5 . 对经省级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金 融 办、局 等) 批 准 成 立 的 小 额 贷 款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6 . 对保险公 司 为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提 供 保 险 业 务 取 得 的 保 费 收 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 额 时,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保 费 收 入, 是 指 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 . 纳税人为农 户、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借 款、 发 行 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 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 — 268 — 自 2020 年 2 月 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1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 保 险 费 的 指 导 意 见》 (医 保 支持复工 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 发 〔 2020〕6 号) 复产 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 业社会保 险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税 总 函 〔 2020〕 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 33 号) 滞纳金。 支持复工 复产 税收 * 税收 56 57 58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 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 2020 年 2 月起,免征以单 位 方 式 参 保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三 项 社 会 保 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 税收 支持复工 复产 * 税收 地方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人 社 部发 〔 2020〕11 号)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人 社部发 〔 2020〕11 号)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 业社会保 险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税 总 函 〔 2020〕 33 号) 3 . 《河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 实施意见》(豫人社 〔 2020〕7 号) 政策依据 55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除 湖 北 省 外) 及 新 疆 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 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支持复工 受疫情影响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复产 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 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 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 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69 — 类型 税收 税收 税收 序号 59 60 61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 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 车,由 原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 .5% 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 算 销 售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 额: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0 .5% )。 2020 年第 9 号) 稳外贸扩 内需 稳外贸扩 内需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提 高 部 分 产 品 出 口 退 税率的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 瓷 制 卫 生 器 具 等 1084 项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率提高至 13% ;将植物 生 长 调 节 剂 等 380 项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率 提 高 至 9% 。具体产品清单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 出 口退税率的公告》 ( 2020 年 第 15 号) 附 件 《提 高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产 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界定。 1 .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 20% 确定竞买保证金, 出让合同签订起 一 个 月 内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50% , 余 款 可 申 请 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1 年。 《河南省住房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6 部 委 关 于 应 对 支持复工 2 . 企业可凭 《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复产 让合同》等证明文 件 资 料 和 已 缴 纳 不 低 于 50% 的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票 的若干意见》(豫建文 ( 2020)13 号) 据,先行容缺办理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 产 项 目,可 由 企 业 向 当 地 政 府 申 请 延 期 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 6 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关键词 — 270 —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 限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个体工商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户复工复 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 收 入,减 按 1%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适 用 业增值税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规定的税收优 惠 政 策实施期限延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 《财政部 海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内 销 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 〔 2016〕40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 策 试 点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公 号)规定的 内 销 选 择 性 征 收 关 税 政 策 试 点, 扩 大 到 所 有 综 合 保 告 2020 年第 20 号) 税区。 个体工商 户复工复 业增值税 政策延长 扩大内销 选择性征 收关税政 策试点 税收 * 税收 * 税收 税收 63 64 65 政策依据 62 政策内容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 《免征车 辆 购 置 税 关于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 》 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 ( 稳外贸扩 2017 年第 172 号) 车辆购置税。 《目录》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 局 公 告。2017 内需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 《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 能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 2020 年第 21 号)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71 — 类型 税收 税收 税收 税收 序号 66 67 68 69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 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证》 的 单 位 利 用 专 业 的 电 影 院 放 映 设 备,为 观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众提供的 电 影 视 听 服 务。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 2020 年 5 月 13 日 ) 年第 25 号) 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 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电影等行 业 税 费 支持 电影等行 业 税 费 支持 对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最 长 结 转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长 至 8 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对 物 流 企 业 自 有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物 流 企 业 大 (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 承 租 的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减 按 所 属 土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地等级适用税额 标 准 的 50% 计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本 公 告 印 发 之 的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 第 日 ( 2020 年 3 月 13 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 人 以 16 号) 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新 能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政策依据 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 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 税优惠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 新能源汽 征车辆购置税。本公 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2020 年 12 月 车免征车 31 日前 已 列 入 《目 录 》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继 续 辆购置税 有效。 关键词 — 272 — 农产品稳 产保供 企业债券 发行 税收 税收 金融 * 金融 70 71 72 73 政策依据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 小微企业提供流 动 性 支 持。允 许 债 券 发 行 人 使 用 不 超 过 40% 的 债 券资金用于补 充 营 运 资 金, 同 时 将 委 托 贷 款 集 中 度 的 要 求 放 宽 为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做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 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2020〕 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 111 号)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 业 债 券 批 复 文 件 在 2020 年 2 月 至 6 月 期 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 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 (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关于切实支持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农 年 12 月底,国家农业信贷 担 保 联 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全 国 省 级 农 担 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 〔 2020〕6 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 号) 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关于暂免征收 国 家 电 影 事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 2020 年 第 26 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财政部 税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影 等 行 业 税 费 支 持 本公告发布之日 ( 2020 年 5 月 13 日) 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 规 定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 年第 25 号) 予以退还。 政策内容 湖北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 暂免征收 发展专项 资 金; 其 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国家电影 2020 年 8 月 31 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公 告 规 事业发展 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 专项资金 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电影等行 业 税 费 支持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73 — 关键词 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 贷款担保 类型 * 金融 金融 * 金融 序号 74 75 76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 单,享受国家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建 立 省 级 疫 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企 业 名 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减 100 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 基础上可适当下浮。 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 费率不超过 1%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 消 反 担保要求,实行 “见 贷 即 保、 无 缝 续 保”, 并 将 担 保 费 率 降 至 1% 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 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财政部关于支 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做 好 应 对 新 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 产供应的通知》(财办 〔 2020〕8 号)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 贷 款 支 持 的 企 业,中 央 财 政 给 予 贴 息 支 持。 《财政部关于支 持 金 融 强 化 服 务 做 好 新 型 冠 状 人 民 银 行 专 项 再 贷 款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优 惠 利 率 信 贷 支 持 的 基 础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金 上,中央财政按企 业 实 际 获 得 贷 款 利 率 的 50% 进 行 贴 息。 贴 息 期 〔 2020〕3 号) 《财政部 发展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人 限不超过 1 年。 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 疫情防控重点 保 障 企 业 资 金 支 持 的 紧 急 通 知》 (财金 〔 2020〕5 号)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 274 — 关键词 贷款担保 贷款优惠 农产品稳 产保供 类型 * 金融 金融 * 金融 序号 77 78 79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河南省财政厅 关 于 财 政 支 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 工作的通知》(豫财企 〔 2020〕4 号) 《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金发 〔 2 0 2 0〕1 5号)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河南省财政厅 关 于 财 政 支 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做 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 作的通知》(豫财企 〔 2020〕4 号) 《关于印发应对 疫 情 影 响 支 持 企 业 平 稳 健 康 发 展金融政策措 施 的 通 知》 (豫 金 发 〔 2020〕15 号) 《关于强化疫情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企 业 资 金 支 持 的 通知》(豫财金 〔 2020〕7 号) 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 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 微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担 保 业 务 全 部 纳 入 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贴 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 基础上,中央财政 按 企 业 实 际 获 得 贷 款 利 率 的 50% 进 行 贴 息, 省 财政按中央财政 贴 息 后 企 业 实 际 融 资 成 本 的 25% 进 行 贴 息, 贴 息 期限不超过一年。 省农信担保公司 自 即 日 起 ( 2020 年 2 月 19 日) 至 2020 年 底 对 政 策性 担 保 业 务 的 担 保 费 率 由 最 高 1 .5%/年 左 右 统 一 降 至 1%/年; 对从事生猪、肉鸡、蛋鸡、饲料等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 《河南省财政厅 河 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关 于 切 实 保费率降至 0 .5%/年。对 受 疫 情 影 响 严 重 到 期 还 款 困 难 的 新 型 农 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 业经营主体予以展期或续贷并免收担保费。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供工作的通知》(豫财农水 〔 2020〕3 号) 适度开展单户担保 额 度 200 万 元 -1000 万 元 的 政 策 外 业 务, 担 保 费率按照政策性 业 务 1%/年 收 取。 对 无 还 款 能 力 的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体,要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 275 — 贷款优惠 * 金融 社保 社保 80 81 82 政策依据 对春节期间 (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 开 工 生 产、配 送 疫 情 防 控 急 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 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 2020〕2 号)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应 对 疫 情 影 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豫政 〔 2020〕9 号) 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 《关于印发应对 疫 情 影 响 支 持 企 业 平 稳 健 康 发 等方式,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 .5 展金融政策措 施 的 通 知》 (豫 金 发 〔 2020〕15 个百分点。 号) 政策内容 1 . 积极争取扩 大 研 究 生 和 专 升 本 招 生 规 模。其 中,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招生计划扩大 20% 以 上,专 升 本 招 生 计 划 占 应 届 普 通 专 科 毕 业 生 人数比例扩大到 15% 以 上。 加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征 集 力 度, 向 各 地和各高校双向下达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健全落实大学生参 军入伍激励政策。对征集入伍的在读大学生 (含应届毕业生)每人 给予五千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专科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 代偿每人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 元。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应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拓宽就业 2 . 鼓励创业带动 就 业。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含 互 联 网 + 创 情影响做好 2020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渠道 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 知》(豫政办 〔 2020〕15 号) 毕业生自 主 创 业 的, 可 按 个 人 不 超 过 20 万 元, 小 微 企 业 不 超 过 300 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 款,借 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 超过符合条件个 人 贷 款 总 额 度 的 10% 。高 校 毕 业 生 首 次 创 办 企 业 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 规 定 给 予 创 业 运 营 补 贴、一 次 性 开 业 补 贴。 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符 合 条 件 的,可 申 请 2 万 元 至 15 万 元 的 扶 持 资金。支持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培育一批社会和高校 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 就业补贴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 276 — 稳就业 稳就业 * 社保 * 社保 83 84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政策依据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 新招用符合条件 人 员 占 现 有 职 工 比 例 下 调 为 20% , 其 中 在 职 职 工 超过 100 人的下 调 为 10% 。 实 施 重 点 项 目、 重 大 工 程、 以 工 代 赈 项目要优先吸 纳 贫 困 劳 动 力 就 业。 对 2020 年 春 节 期 间 开 工 生 产、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 资 的 企 业,可 按 新 招 用 员 工 每 人 1000 元 标 准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对 当 年 新 招 用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稳 就 业 工 作 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 2020〕14 号)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外,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 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 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加大 援 企 稳 岗 支 持 力 度。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费 阶 段 性 “减、 免、 缓、 降”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 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 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 施 期 限 延 长 至 2020 年 年 底, 其 中, 对 不 裁 员 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返 还 标 准 可按不超过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稳 就 业 工 作 或按不超过 3 个 月 的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应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确 定。2020 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 2020〕14 号) 年 6 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 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受疫情 影响企业住房 公 积 金 缓 缴 和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政 策。2020 年 3 月 至 5 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 3% 降至 1% 。 政策内容 — 277 — 稳就业 稳就业 * 社保 * 社保 85 86 关键词 类型 序号 政策依据 1 . 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 24 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 业 每人 300 元补贴。 2 . 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给予初级工 1200 元/人、中 级 工 1600 元/人、 高 级 工 2000 元/人、 技师 4000 元/人、高级技 师 5000 元/人 补 贴;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给予 700 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 800 元/ 人补贴,参 加 3 年 一 次 复 审 培 训 并 换 发 新 证 的, 给 予 300 元/人 《河南省人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补贴。 3 . 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 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 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 的通知》(豫人社办 〔 0 0 0元/人补贴。 2019〕92)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 元,高 级 4 . 5000 工每人每年 6000 元 执 行。 实 际 支 出 低 于 5000 元 的, 据 实 申 请 补 贴。财政部门按规定 向 列 入 学 徒 培 训 计 划 的 企 业 预 支 不 超 过 50% 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 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5 .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 A 类、B 类 职 业 (工 种) 的,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分别上浮 20% 、10% 。 1 .2 0 2 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 .2020 年 2 月 -4 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包 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下同)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河南省关于阶 段 性 减 免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实 3 .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 作 需 施意见》(豫人社 〔 2020〕7 号) 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 限不超过 5 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 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 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产生的统筹基 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政策内容 — 278 — * 社保 87 稳就业 关键词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将中小微企业 (参保人数 100 人以下的优先办理)和受疫情影响的 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 4 .5% ,统 一放宽到不高 于 5 .5% 。 对 参 保 职 工 30 人 (含) 以 下 的 企 业, 裁 《河南省人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员率放 宽 至 不 超 过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20% 。 职 工 退 休、 死 亡、 调 出、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 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 知》(豫人社办 〔 2020〕11 号) 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解除 劳 动 合 同、同 一 集 团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之 间 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其他裁员率计算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备注:带 * 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 类型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