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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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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 2020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 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2020 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 5677 号(邮 政编码:201204) 第三章 办学层次与办学类型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 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 制 4 年)的招生资格。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五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招生管理机构与职责 1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贯彻全国 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严格执行国家和海 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 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 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 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 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行政 管理、国际商务、税收学、经济统计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管理专业学 生毕业后,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 质人才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 2 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科 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 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经海关总署及教育部审核通过后, 由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年度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培养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 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 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 168 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 158 厘 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 0.6(标准对数视力 4.8), 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 残疾; (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 录取规则 3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 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 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 30%。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 档考生范围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 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 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 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考生总分相同,则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 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 目成绩;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 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 目成绩; (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上海、浙江、北 京、天津、海南、山东考生,先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 高低,若同分再比较数学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外语成绩高 低,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单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选 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高低,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 4 自顺序分别录取;志愿顺序相同的同分同位考生参考综合素质 评价进行录取。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 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 准:学费 5000 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 1200 元/ 学年。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 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 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 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 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 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 5 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助学金、勤 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 公室根据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招生工 作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全过程落实阳光招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工作监察 小组负责接待考生信访与投诉。 (一)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3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21-28991053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校网址:https://www.shcc.edu.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 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6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各类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 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完整 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 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 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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