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华师教【2015】92号).pdf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教〔2015〕92 号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弘扬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帮助青 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 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特制定《华东 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6 月 15 日 华东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弘扬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帮 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 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教师,是指新应聘本校从事教学科 研并重岗或教学岗、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 师,以及学部、院系、研究院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助教工作。学部或 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青年教师安排助教导师。 青年教师承担助教工作,原则上进校后第一年完成,一般为 不少于 36 学时的一门本科课程。所助教课程类型一般应是全日制 本科生必修课程或通识教育精品课程。 第四条 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不能作为主讲教师独立承 担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助教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了解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教学环节, 学习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 制度。 (二)随堂听课,了解助教导师所主讲课程的教学全过程, 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 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参与助教导师主讲课程有关教学辅助环节的工作,包 2 括准备教学资料,组织讨论课、习题课、读书会,辅导答疑,批 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及野外考察,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工作 等。协助助教导师做好其他相关的教学工作。 (四)在助教导师的指导下,担任助教导师主讲课程的部分 教学任务,但授课学时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对所 承担的教学任务应按课程要求备课、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就 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征求指导教师意见。 (五)参加学部、院系或教学团队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参 与助教导师主持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等工作。 第五条 助教工作考核一般由学部、院系教学委员会组织实 施,从青年教师工作总结、助教导师评价、公开试讲、学生评教 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学部、院系根据青年教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 教学特点,明确助教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学部、院系负责对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 核。青年教师必须向学部或院系提交课程教案、听课记录、辅导 答疑记录、助教工作相关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 第六条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等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 格三个等级。 青年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 务,得到助教导师和学生的高度评价,评定为优秀;能够履行岗 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评定为合格;未能履行岗位 职责,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任务,评定为不合格。 助教工作考核结果由学部或院系报送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3 第七条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 师。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助教工作 考核未通过,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学科研岗或教学岗职称。连续两 轮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调整工作岗位或不再聘用。 第八条 助教导师选聘遵循学部、院系推荐和导师自愿相结 合的原则。学部、院系应聘请富有教学经验、专业方向相同或相 近的优秀教师担任助教导师,特别是聘请各级教学名师、精品课 程的主讲教师。 每位导师每学期指导助教原则上不超过 1 名。 第九条 助教导师由学部或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 案。助教导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职责,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二)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 (三)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 良好。 第十条 助教导师须关心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其主要职责 是: (一)指导青年教师制订助教工作计划,帮助青年教师教学 能力发展。 (二)指导青年教师掌握主讲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作用,熟悉课 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4 (三)安排青年教授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指导青年教师做好 试讲准备工作。青年教师承担授课任务,助教导师应随堂听课, 并在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四)在主讲课程结束时,对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做出评价, 提出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如果助教导师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负指导任务, 学部或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青年教师重新安排助教导师。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优秀教师承担助教导师任务。助教导师 工作量,按照所担任课程教学的 50%计算,即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兼任助教导师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照 150%计算。助教导师 工作中途终止的,按照实际履职情况计算导师工作量。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承担助教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助教工 作量按照助教导师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助教工作评定等第综合测 定。助教工作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助教导师的 主讲课程教学工作量的 80%计算;助教工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 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助教导师和助教的工作津贴列入学校教学经费预 算。教务处负责根据学部、院系提出的助教工作计划编制津贴预 算并下达,学部、院系根据助教工作考核情况发放津贴。 学校鼓励学部、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对助教导师 和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津贴。 第十五条 学部、院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教务处、人 事处报告助教工作计划。教务处负责编制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总体 5

附件1: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华师教【2015】92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