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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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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9〕79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经 2019 年 第 24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9 年 10 月 29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和 规范公务支出,加强各类经费流向的透明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 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预防腐败,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 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库〔2012〕132 号) 、 《北京市财政局全 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2〕1278 号) 、 《关 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 〔2012〕2949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务卡是由财务处统一申办、个人持有 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个人为偿还主 体的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公务卡的发 卡银行。 第三条 公务卡使用人员为确实需要使用单位基本经费、项 目经费、科研经费、受托代理经费等资金且是学校在编在职工作 人员、人事代理人员。 第四条 公务卡授信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办卡人提供的个人 资料确定,为 20000 至 50000 元不等,具体以发卡银行核定的授 信额度为准。 第五条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适用外币结 -2- 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和撤销 第六条 公务卡的开立遵循“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 理”的原则,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但保。 第七条 符合办理公务卡条件的职工填写“公务卡申请表” 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卡人员清单”,并提交 A4 版式身份证复 印件。财务处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后,整理汇总集中送 交发卡银行办理。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资料办理公务卡, 并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公务卡申请表”中勾选的邮寄地址进行投 递。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先通知发卡银行办 理挂失,再将填写完整的“公务卡补换申请表”交至财务处,由 财务处向发卡银行申请补换新卡。 第九条 持卡人调离、退休时,应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向发卡银行申请停用,将填写完整的“公务卡销卡申请表”交 至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销卡。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务卡的使用遵循“应刷尽刷”原则。单笔支出在 人民币 20000 元(不含)以下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进 行结算。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 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 材料费、图书购置费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 的结算范围。 -3-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应遵守学校现行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在进行公务卡刷卡消 费时,应遵守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签署相应合同协议和按要求执 行政府采购程序等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 中的内容,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汇款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 再使用现金结算。当公务支出受地域限制不能使用公务卡时,应 原则上按照 1000 元(含)以上实行银行汇款的方式。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凭原始刷 卡凭条(POS 机刷卡单) 、发票、协议或合同及相关报销凭证按相 应程序及时办理报销,财务处及时将报销金额汇入对应公务卡中。 如无法取得原始刷卡凭条,应提供网上交易信息或银行对账单, 以便准确操作。 第十四条 若持卡人将账单日之前发生的公务支出,在本月 规定的报销日报销完毕(寒暑假除外,财政收回专项月除外、12 月和 1 月除外),财务处于本月公务卡还款日之前将报销金额汇 入对应公务卡中。若持卡人在本月还款日未能及时报销,持卡人 应按时办理公务卡银行还款,待报销后,由财务处将报销金额汇 入对应公务卡中,该公务卡有溢缴款,可免手续费提现。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报销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因退货或 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到原持卡人公务卡中,持卡人需将退 回到公务卡中的货款交到财务处并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 -4-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学校与中标的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 议; (二)负责组织学校职工开立、补换、核销公务卡; (三)负责审核持卡人提交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 务卡报销、还款及资金退回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负责维护学校公务卡信息管理库; (五)负责做好公务卡咨询、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在公务卡使用中的主要责任: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用于公务支 出的信用卡,涉及个人信用,公务卡及其密码的安全由持卡人负 责,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支出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公务卡刷卡消费行 为,在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三)在无溢缴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通过公务 卡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四)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 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持卡人负责; (五)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以便财 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务卡还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 卡报销手续的,需持卡人自行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非公务消 费(含不予报销费用) ,由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 -5- 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还款不及时 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首都师范大学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 (首都师大校发〔2017〕18 号)同时作 废。 -6-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31 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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