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实验用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pdf
学校首页 首 页 人员情况 工作职责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下载专区 查询与调剂 高校实验室研究 天津医科大学实验用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5-21 浏览次数: 7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规范实验用品采购途径,拓宽采购渠道,加强验用品的安全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用品,包括化学试剂(含危险化学品)、生物试剂、实验耗材等(以下简 称“实验用品”)。 第三条 天津医科大学实验用品须通过天津医科大学实验用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 进行采购,网上平台没有的物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可以自购,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剧 毒化学品、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除外。 第四条 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剧毒化学品、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天 津市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术语定义 1.天津医科大学网上平台域名为:caigou.tmu.edu.cn。 2.商品:网上平台销售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和实验耗材等。 3.化学试剂: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纯净化学 品。 4.生物试剂: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或有机化合物,以及临床诊断、医学研究等试剂。 5.实验耗材:指除试剂以外的实验材料和易耗品。(注:材料指金属、非金属材料、试剂盒等;易 耗品指玻璃器皿、塑料制品等。) 6.用户:本校从事科研或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学生。 7.供应商:指通过网上平台为用户提供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8.第三方:指网上平台的技术维护公司。 第二章 网上平台的用户管理 第六条 用户在同一供应商处,单次购买商品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须报 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用户可以与供应商就网上平台商品进行议价,并要求供应商先修改价格,再予以确认。 第八条 用户在收货、验证商品无质量问题后,有义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付款。未能在规定时限内 完成付款的,网上平台将禁止其再次进行采购,完成前期付款后将自动解禁。 第九条 用户收到商品后,如发现与购买商品不符或有质量问题,可申请更换或退货;已付款订 单,原则上不能退货,如确系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第十条 以下情况用户可以不通过网上平台采购,但须填写自购审批表申请自购: 1.所需试剂网上平台没有销售; 2.对所需商品有特殊性能需求或现有商品不能满足实验要求。 自购商品注意事项: 1.用户须认真核实供应商资质且认可其商品质量,方可在该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2.自购商品累计超过10万元的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3.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属于实验试剂或实验耗材; 4.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不属于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 管理药品; 5.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及用途不违反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订单采购数据须真 实有效,无虚假交易。如涉及违法犯罪,用户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可推荐其信任的供应商,通过申请方式加入网上平台,加入条件详见第三章第十三 条。 第十二条 严禁虚假交易。一旦发现用户参与虚假交易,将根据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进行严肃 处理。与虚假交易的供应商将永久终止其在天津医科大学网上平台的经营权。 第三章 网上平台的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平台供应商资质审核 1.拟加入天津医科大学网上平台的供应商,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 和售后服务达标的试剂、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 2.资质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 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用于网上平台存档)、推荐信(至少一 名本校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签名推荐,并加盖教师所在学院公章)。天津医科大学网上平台本着 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供应商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天津医科大学用户与供应商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的订单信息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商品要求 1.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单项订单约定的质量 标准。 2.供应商为天津医科大学用户提供实验用品,必须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生产、经营、运输、销 售、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且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向网上平台上传危险化学品数据时, 必须明确标注“危化品”标识。 4.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剧毒化学品、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须经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进行采购,供应商不得在网上平台擅自销售,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供应商要保证其所提供的实验用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第十六条 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用户通过网上平台检索到的商品信息准确、有效,如商品出现 断货、调价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对网上数据进行修改。因供应商上传信息错误或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 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须及时响应及确认用户的网上订单信息。 3.供应商须将天津医科大学用户订购的商品按照约定时间送到订单收货地址并提示、配合收货人完 成验货手续。 4.供应商送货时须提供送货单,用户签收,供应商留档备查。 5.如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商品未能达到与用户约定要求的,供应商须无条件退货。 6.供应商提供给天津医科大学用户商品的单价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供应商在天津市其他高校或科研 院所的销售价格。 第十七条 结算管理 1.供应商可将天津医科大学用户一段时期内已付货订单生成结算单,持盖章结算单及相应正式发票 (超过10万元须主管校长审批),向用户申请财务结算。 2.用户依据发票、清单、送货单(收货人或领用人签字)、网上平台订单生成结算单,按学校相关 规定进行报销,未在网上平台采购的实验用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除外)不予报销。 3.结算时间一般为14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财务封帐等情况,则依时顺延。 4.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不符、未打印网上平台结算单,一律退回,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评估及退出机制 学校有权根据供应商的年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供货价格、响应速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评估,评估中出现问题或未达到要求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学校 有权终止其在天津医科大学的销售行为。 供应商在完成所有订单送货、验收后有权申请退出天津医科大学网上平台。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 天津医科大学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天津医科大学用户和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任何 违反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和天津医科大学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医科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1996-2005 天津医科大学 版权所有 天津医科大学计算机信息中心 电话:022-83336577 网站备案号:津ICP备05003123号 津教备: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