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财行规﹝2021﹞24 号 各学院(所)、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 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 9 月修订) 》已经 2020 年 9 月 29 日 校长办公会和 2020 年 10 月 13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21 年 4 月 30 日 - 1 - 上海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健康发展,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 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有序进行,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 知》(教学厅〔201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 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 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 并向本校或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研究 生招生单位对我校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 - 2 - 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知行统一、全面发展的 有效措施,是促进人才选拔多元化、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培养拔 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注重 对申请者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 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同时突出对考生创 新精神、研究潜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二章 推 荐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遴选出基础知识扎实、 基本技能过硬、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才兼备的优秀应届本 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六条 推免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学院考核推荐、学校审 核确定的方法择优产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 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3.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研究兴趣浓厚,具有学术培养潜质或专 - 3 - 业能力倾向。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学业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及受处分记录。 第八条 在满足第七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学院应将本科 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指标,科学制定推免遴选综合 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推免遴选综合成绩对申请者依次排序,择优 推荐。各学院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各学院可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 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因素纳入 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要合理设置指 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 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对于本科阶段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申请者,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后,按 最高40分纳入推免遴选综合成绩。其中,服役期间思想、工作等各 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圆满履行兵役义务者,可获最多30 分,立功受奖者可获最多40分。本项得分需经武装部推荐。 第九条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申请者的学术 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学校认定的C级以上学术期刊上以 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 - 4 - 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推免申请者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 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须经学校成立的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鉴定,并通 过学校组织的公开答辩后方可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 系。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 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 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条 在满足第七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研究生支教团” 专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由校团委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 优选拔”的方式,组织招募选拔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1.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根 据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状况,结合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或 省部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或专项改革计划、社会需求等因素, 制定当年各学院推免名额。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上 海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及有 关成果和奖励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 - 5 - 行审核认定,根据学校下达额度,通过综合排名、民主评议和公示, 确定本学院推免生名单,并报送至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校对通过审核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 报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正式推免 资格。 第十二条 在推免名单的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学生,各学院应 查明情况,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三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接收工作按 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校内接收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统筹领导。 第十四条 推免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 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 统”,填写基本信息,选择填写报名志愿,并根据系统提示参加校 内或校外推免接收的复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推免生未进行网上注 册或报名,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除“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外,在教育部规定的 接收录取阶段,推免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单位和专业,参加相关报考 单位组织的复试,并最终选择其中的一所单位接受其录取。通过“研 - 6 - 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遴选的推免生只能选择报考校内的专业。 第十六条 推免生的校内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院(所)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人数,复试办法、 程序和内容。 2.推免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选择报名志愿,向有关院(所)递交 相关材料。 3.有关院(所)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 单,并在系统内发出复试通知。 4.推免生根据申请院(所)发出的复试通知,选择参加申请院 (所)组织的复试。 5.有关院(所)根据复试结果,择优录取,并在系统内发出待 录取通知。 6.推免生根据院(所)发出的待录取通知,选择其中之一接受 其录取。 7.有关院(所)将已被推免生接受的待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 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予以公示并报 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推免生的校外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推免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 7 - 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选择报名志愿,向有关单位递交相关 材料。 2.推免生根据申请单位发出的复试通知,选择参加申请单位组 织的复试。 3.推免生根据有关单位发出的待录取通知,选择其中之一接受 其待录取。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推免生未获得一个报考单位的待录 取通知或未接受某一报考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推免生获得推免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 推荐或录取资格: 1.受刑事或行政处分。 2.所修课程出现不及格。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低于75分。 4.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 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各 学院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免生 的接收工作。 - 8 -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推免申请者的 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制定本学院推免生 选拔的具体工作细则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公告。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院(所)应将推免生政策规 定、接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 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 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 籍,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校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 员报名参加本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向研究生院或所在学院申请回 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 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 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 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 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院(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所) 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自律, - 9 - 维护我校推荐免试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对未严格履行工 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 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上海财经大学推荐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试 行)》(上财研﹝2014﹞24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 与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 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 - 10 - 社会公开 2021 年 4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