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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2018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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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2018 年修订) 校发﹝2018﹞4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证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统一指导,根据教育 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和《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规定,设立“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育教 学重要规则和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规程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将审议通过的事项 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 组 第四条 成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热心学校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的 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部)推荐和校长提名等方式产生,经校学术委 员会讨论确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会人数为 25 人左右,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2 名。 第六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3 年。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 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委员出现空缺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补缺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七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热心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三)能够正常履行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八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可终止或取消其 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任期内无故缺席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3 次(含)以上; (三)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形象及声誉;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分委员会开展工作。每个分委 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 1 名。 第十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的落实和推进工作。秘书处 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对本科专业设置规划进行审议; (二)对本科课程与教材建设进行评议和审定; (三)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科实践、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五)对本科教学有实质影响的其他事务进行咨询指导。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信息等; (二)就本科教育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院(部) 、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四)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事务及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二)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职,执行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本科教学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筹办事项。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 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 2/3(含)以上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事内容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召集下设分委员会委员召开会议讨论 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本科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十七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相关部门 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发送相关委员。每次本科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议决定 或评定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 1/2(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 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 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每年对学校本科教 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 指导委员会规程》(校发〔2014〕5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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