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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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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规章制度 - 84 - 临沂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强化课堂教学纪律,树立 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 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 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 号)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等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课堂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教师 第一条 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素养高、教风优良,并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 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落实课堂教学教师主体责任,坚持 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争做“四 有”好老师。 第三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 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 努力提升课程教学质量,注重知识传授与学生能力素质提升的有机融合, 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教学内容要反映专业前沿性和时 代性,学习过程和学业考核要有一定挑战度。 第五条 严格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案,确保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 讲稿(课件)、教材(参考书)和成绩记分册等基本教学文件齐全、规范;初次上课 或开设新课教师应撰写完整的讲稿。 第六条 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合理运用教学方法。推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 融合,注重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加强师生互动、小班研讨,将教 学改革和科研成果及时应用于课堂教学中。 第七条 深化考试考核综合改革,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加大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 核,提高平时成绩(提问、讨论、作业、实验、小测验、课程设计和期中考试等)在 总评成绩中的构成比例。课程成绩评定方案应在第一次授课时告知学生。 第八条 严格遵守课堂教学规范,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 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计划,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第九条 上课时应仪容整洁大方,站立讲课(身体原因除外),教态端庄,板书 规范,讲普通话。在教学规定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严禁上 课期间离开教室。 - 85 - 第十条 能够充分驾驭课堂教学,保障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无故缺课累计超过 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学生,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 者,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严禁将食物带入教室。 第十三条 上课期间,原则上禁止学生使用手机,但在授课教师允许情况下,可 合理利用智能手机等互联网终端设备提高学习效果。严禁在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不得随意进出课堂。 第十四条 应尊重老师,服从老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 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要熟练利用课程中心平台进行课下线上学习、提交作业、线上考试等, 积极配合老师的信息化教学,提高学习自主性。 第十六条 旁听生、进修人员应携带教务处配发的听课证进入指定教室听课,并 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章 教学督导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督导委员等听课人员应提前 5 分钟进入教室, 听课期间应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在课后当面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并反馈给教师 所在学院,该评价结果应作为学院改善教学运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课堂教学管理规定,充分认识严肃课堂教学纪 律的重要性,使广大师生能够自觉遵守课堂教学规范。 第二十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课堂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 处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学院应立即如实上报 教学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研室、课程团队等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 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定期组织集体备课、说课、评课,组织教学竞赛、课堂 观摩、教学沙龙等教学活动,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组 织公开课和精品示范课,发挥优质课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强化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听课制度; 完善同行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课堂教学评价、反馈、改进机制;将教学质量监 督与评估办公室督导结果、学院督导结果和同行评教纳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章 违纪处理 - 86 -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依据《临 沂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临大校办发〔2017〕26 号)处理;未构 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师所在学院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工部门依据《临沂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 年修订)》(临大校发〔2017〕14 号)处理;未构成违纪的, 由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校理论课程及实验、实训等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87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增强全体教学管理干部和广 大教师的责任感,促进我校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与现代化,进 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 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治谨学,既具有坚实的学 科理论基础,又具有较强的知识更新和教学创新能力,及时将学术前沿的理论、知 识及个人研究成果转化为课程教学内容,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专科(高职)任课教师条件:符合任课教师基本条件,具有硕士学位者;或具有 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一年以上教学经历者;或具有大学本科、全日制专科学历, 已获得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并获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或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长期从事专科教学工作,且教学与研究成绩突出者,经考核合 格可聘为专科任课教师。 第二条 确定任课教师,应体现择优聘任的原则。为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要确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开课率。同时,各系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 的高级讲师给低年级学生上基础课。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该课 程的基本内容(包括必要的相关学科的内容),全面把握重点、难点和新知识点,认 真备课,认真上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条 新引进的教师,原则上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应参加人事处、教 务处组织的业务考核和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经批准由其它工作岗位拟转为教学工作岗位的,也必须履行上述考核手续。 第五条 具有副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承担两门以上基础课、主干 课的讲授任务,并能够开出二门以上选修课,其中一门必须是个人研究成果转化的 课程;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一般不低于 270 学时),教学有特色,效果好,并积 极承担教学改革及学科、课程等基本建设任务,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第六条 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承担一门以上基础课、主干课的主 讲任务,并能在副高级讲师以上人员指导下,开出一门选修课;完成相应的教学工 作量(一般不低于 300 学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七条 凡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 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一门基础课程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 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做好教学、辅导、作业批改、学生自学、训练指导等工 - 88 - 作。如教学效果好,可承担一门课的全部讲授任务,但其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课前 经指导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 第八条 承担实验实践课程及其他操作性、技术性较强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应主动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指导学生提高技能与实践能力的水平。 第九条 缺编单位确因教学人员紧缺,或现有师资难以承担某些本科课程的教 学任务,需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应按照学校外聘课程的有关规定 引进课程或聘任主讲教师。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教务处、系、教研室、课程负责人 都应本着对各门课程教学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严格管理,坚持改革创新,按 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课程开出前切实做好备、听、评、审工作,组织好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课堂教学内容, 并不断提高课堂讲授水平。为确保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主讲教师要在教研室主任、 课程负责人指导下,认真设计、填写教学日历,并在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的教学日 历上交所在系,系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备课是课堂教学的首要环节,教师在备课中必须做到: 任课教师在备课前必须认真研读教学大纲,明确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要考虑 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要了解教学计划中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 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要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注意因材施教,按大多数学生 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安排教学内容,设定教学进程,确定教学方法和手段;同 时,认真考虑对优秀学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任课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要紧密联系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广泛参考文献 资料,系统把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明确重点、难点和每 个章节的要求,并注意吸收个人研究成果,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在确保稳定 性教学内容系统传授的同时,任课教师还应站在 21 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 高度,密切关注学科发展动态,不断吸收学科前沿研究成果,及时更新和充实教学 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适应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新要 求。 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讨论。课程组、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 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其中,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含通识课程和 通识选修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 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做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充分发挥 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是课堂教学的中心环节,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必须做到: 坚持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努力做到既 - 89 - 教书、又育人;既重视知识传授,又重视学生能力培养,启发学生思维,使课堂教 学真正成为思想教育的主阵地,专业教育的主渠道。 坚持体现突出重点、讲透难点、新知识点、讲清疑点的施教思想,并在确保基 本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的前提下,充分重视讲思路、讲 方法,讲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来龙去脉、相互联系及发展动态和趋势,力求有效 拓展教材内容。 坚持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充分运用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 科学处理教材内容,精心设计教学案例,并充分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鼓励学生 大胆创新,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厉禁止照本宣科、罗列堆 砌、平铺直叙、泛泛而谈的不良教风。 树立现代化教育教学观念,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开展教学,以 培养学生兴趣,增强教学效果,适宜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所有本科课程都要实现 多媒体授课。 讲课必须使用普通话,写字必须规范,板书要整洁,绘图要标准,操作要规范, 并注意衣冠整洁,仪表端庄。 第十四条 习题课、课堂讨论和课内外训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 学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促进知识向能力 的转化。 习题课应配合课堂讲授纳入课程进度计划,列入教学日历.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不得用课堂讲授替代。 课堂讨论必须制定讨论提纲,并精心组织。讨论时,要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 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教师应主动、适时地参予学生讨论,在启发、诱导学生的同时, 既要注意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注意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讨论结束时,教师应认真归纳总结,强化讨论效果。 课内训练应密切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予以安排,训练内容要精心选择,训 练方案要精心设计,对学生的训练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指导、总结。 习题课、课堂讨论、课内训练,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提前布置.让学 生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 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该 课程必须完成的作业量,并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参考书目及必要的导读,要求学 生作好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教师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时必须做到: 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予以确定。作业 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学生作业负担过重。 - 90 -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如只需部 分批改,应经系主任批准,但每次批改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对未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 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安排其补交或重做;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 以上者,教师应及时督促其补做、补交,未补交者,可报请系批准,教务处备案, 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课外自学指导是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学习的重要手段,教师要鼓励学 生自主学习,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要精心设计自学指导方案,根据学生 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基础,做到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不同水平的学生分类指导, 鼓励有余力的学生,努力多学,学深学透。要结合课程特点,适量布置课外必读书、 参考书与课外训练项目。应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认真检查,确保学生的课外自学效果。 第十七条 辅导、答疑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 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也是贯彻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 应通过辅导、答疑,了解讲课效果和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教师 在辅导答疑时必须做到: 每门课程的辅导答疑,一般每周安排一次,根据需要,亦可适当增加辅导时间。 辅导答疑时,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方式,但对普 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进行集体答疑。 辅导答疑应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认真抓好两头,带好中 间。 答疑中,要有针对性地着重指出主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帮助学生抓住问题的 实质,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注意采取启发引导的方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 力,使学生养成自己解决问题、寻求答案的良好学风。 第十八条 实验实践技能训练是衡量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基本手段,教 师应充分利用课内及课外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践 技能训练,制定切实可行的训练方案,并指导学生认真完成训练内容。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所有任课教师都要参加各系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 学生满意率调查测试。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有机组织部分,实验课的任务是验证和巩固 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并初步掌握科学的研究 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教师的职责: 实验课教学实行实验课教师负责制。实验课教师除履行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 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的职责外,要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 - 91 - 编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批阅实验报告、安排考试、考查等; 实验课教师应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 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 实验教学教案; 实验课教师会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认真研究实验项目,编制实验教学 任务书、实验教学教案和实验教学进度表; 实验课教师在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①检查学生的预习 情况,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回答;②简要讲解实验课的原理、方法、注意事项及主 要仪器设备的使用;③随时检查、指导学生的技术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及时 进行纠正;④督促检查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⑤协助实验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核实验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日志等有关记录;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实验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课教师应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对学生的理论及实践活动、科技创 新活动等进行指导; 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参与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教学内容,积极创造条件, 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的实验项目,尽量压缩验证性、演示性实验。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 见习、实习与考察等实践课程是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与强化专业理 论知识的重要环节,是有效提高学生从业能力的基本措施,也是全面检验学校办学 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教师应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系 的统一要求,认真完成见习、实习与考察等实践课程的教学、指导任务。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全程的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初步科学研 究的基本能力。指导教师应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根据系统一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 成毕业论文(设计),履行下列职责: 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并指导学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申请表》 。 根据选题的性质和要求,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学生选题后填 写好任务书上有关栏目,下发给学生,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 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为学生介绍、提供 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方案或写作提纲。 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 算、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 在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上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如学生应完成的计算工作(包 - 92 - 括上机)、各项实验数据、查阅中外文资料、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数量、文献综述、 开题报告等。 按时完成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的审阅,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必须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论文(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资料、实 验报告、图纸或论文等),并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考核评语。 实事求是地向答辩委员会写出对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水平、 应用价值等评语、意见和建议。 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在整个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确保对学生指导答疑的 时间,应安排充足的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答疑时间, 每周应不少于 2 次。 整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材料,交系归档。 因公、因病请假,应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确实无法保 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者,应向系领导申请及时调整指导教师。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 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为了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及 所具备的相应能力,促进学生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并 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命题、科学命题, 并根据学校和系的统一安排,参加考务或监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考试结束后, 按照学校要求认真阅卷,及时录入成绩;结合学生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写 出分析报告,为提高教学质量获得依据,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协助系完成试卷档 案的保存与整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干部、教师均应积极 主动地承担学校、系组织的各类考试的监考任务,认真学习相关考试工作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遵守监考纪律,履行好监考职责。无故拒绝监考任务者,将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负有监考任务,但没能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监考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监 考务必实行回避制度。在所监考的考场内,若有自己的亲属、学生、同事、或事先 打招呼请求照顾者,应事先声明并退出监考,并报系考试领导小组更换考场或监考 人,否则,一经发现,则按协助作弊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附则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全日制专科 (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自公布之 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 93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调停课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的过程管理,本着规范调停课手续、 严格控制调停课数量,保证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校历是我校授课、停课的基本依据,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校历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课表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执行计划制定的,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 的重要依据,是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排定的课表属 于法规化。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和系制定的统一课表上课,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 第三条 调停课管理遵循最少次数的原则,避免同一年级或班级同一周内调停多 门课程,以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主讲教师凡属下列情况者,可按本规定办理调停课。 第五条 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或工作安排。 第六条 因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者学校安排的进修、调研和学习等活动的。 第七条 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上课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的。 第八条 其他确属需要调停课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或工作安排,按学校通知执行。 第十条 调停课应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师调停课申请表》 (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在系,一份交教务处,可从教务处主页下载),由所在系、教 务处、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调停课手续者, 可委托他人代办,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因病调停课的教师,需要附医院相关证明;因事、因公调停课需要说 明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调停课经审批后,由任课教师或委托开课系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 办理调停课申请时必须同时落实调课或补课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记录与考核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委托他人代课或停课未及时补课,擅自变更 上课时间或地点等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学校教学事故相关处理规定,对当事人 进行通报和处理,并纳入年终考核,同时要在教师职务、职称、评选先进中作如实记 录。 - 94 - 第十五条 教师一学期内办理调课手续不得超过 2 次。每门课程每学期调课学时 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 20%的,取消该课程任课教师年度考核优秀及各类评先树 优资格。 第十六条 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学生课堂教学的变动情况,学校将定期公布各系调 停课的数据,并将此作为考核系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 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95 - 附: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调课、停课申请表 沂水校区调课、停(补)课申请表 申请时间 调整时间 任课所在系 课程名称 原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 上课地点 上课班级 调整后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 上课地点 上课班级 原任课教师补课时间地点: 班长或学习委员签字: 申请原因: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任课所在系审批意见: 系领导(签字) 日期: 教务处审批意见: 教务处主任签字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1.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调课、停课; 2.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开课系留存备案,另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 96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 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临沂大学章程》的精神与要求,设立临沂大 学沂水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了保证教指委工作的顺利开 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校长领导下负责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术组织,主要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实 施工作的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教学及相关工作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对 教学型高级技术职务进行评审推荐和岗位考评。 第三条 教指委应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把握 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有效指导教学工作。要确保教师在大学教育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 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在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学校教育 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指委由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 生管理、招生就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分管教学的副主任组成。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校长担任教 指委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状况; 有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 策能力。 第七条 每届教指委任期四年。委员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由本单位继任人员继 任委员,并在教指委全体会议上予以确认。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有严重不端行 为者,教指委全体会议有权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指委提名推荐,报请校长办公 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教指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闭会期间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设 办公室主任 1 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指委职责 开展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研究; - 97 - 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 出意见; 具体指导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工作; 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处 理教学事故; 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改革立项、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 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教指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教指委对 于需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要求应 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且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对教指委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 复议请求;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可提交校学术委 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教指委职责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会议决定后一般由教指委委托各相关 部门和系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教指委工作经费从学校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 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教学工作需要,学校决定成立临沂大学沂水 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主 任:李云成 副主任:王升丽 委 员:陈玉军 赵家春 窦建民 袁春雨 王彦功 李宗广 刘 洋 刘春生 李 李宝秋 高发照 崔文强 军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陈玉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 98 - 刘文莱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听课制度 听课制度是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 要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客观评价教师课堂教 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式 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听课人员 第一条 管理干部:学校领导、中层单位管理干部(正副职) 、辅导员。 第二条 教师:全体老师。 第二章 听课范围 第三条 校领导和中层单位领导在全校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进行听课。 第四条 教师主要在本系教师承担的课程范围内进行听课。 第三章 听课任务 第五条 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学时;分管教学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学时。 第六条 中层单位管理干部(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学时,其中教务处、 学生处和各系管理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2 学时。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6 学时。 第八条 教师同行之间设立互听制度,具体听课办法由各系自行制定。 第四章 听课要求 第九条 听课人员须提前 5 分钟到教室,可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条 听课时要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一条 听课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填写《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听课记录本》 , 给出综合评价分数,并写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二条 听课人员听课后应与授课教师现场交流授课意见,同时关注学生学习、 教学保障等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或师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利用听课机会,与听课人员交流,取长补短,认真总 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课堂教学能力。 第五章 听课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听课评议的目的在于以评促教,不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在全面 听课的基础上,重点针对青年教师、新开课教师、兼职教师、听课评议较差的教师, 通过课堂听课、发现问题、反馈交流、跟踪评价和持续改进等环节,构建课堂教学质 量监控机制。 第十五条 管理干部听课后,将意见反馈至授课教师及所在单位;授课教师及所 在单位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听课评议较差的授课教师,由教学单位领导进 - 99 - 行二次或多次跟踪评价。 第十六条 教师同行听课重在交流学习,教师同行听课后应在开展教研活动时就 听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沟通和反馈,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的目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定期对听课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总结分析,对听课执行情况进 行监控督查。 第十八条 学校将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系统,通过构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信息 化平台对课堂教学进行实时、动态化监控。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学期末将《听课评议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各系教师及辅导 员听课记录本由各系收集存档,校区领导及中层管理干部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收集存 档。 第二十条 听课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评价、考核、聘任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将纳入教师量化考核,各级管理干部执行 听课制度的情况将作为管理干部履行职责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00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的意见》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对高校体育工作的 要求,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体现我校育人理念和全员育人的 工作思路,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为目标,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体育教育质量,健全学生人格品质,切实发挥体育在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综合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内容 1.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依据课程标准,科学、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内容,加强体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建设。 在学生掌握基本运动技能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多项运动项目教学,充实和 丰富体育课程内容,提高学生运动能力。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和 创新体育教学资源,不断增强教学吸引力。 2.完善专项指导,关注学生体育能力和体质差异 做到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分类管理,研究制定融健康知识、运动技能、运动负 荷、实践练习指导在内的体育活动指南,让学生熟练掌握1-2项运动技能,确保每个学 生享有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3.健全学生体育锻炼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 每天保证学生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开足体育课,每天安排课间操与课外活动时 间。经常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活动。任何部门、班级 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挤占学生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时间。 4.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体育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测试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进一步完善学生体育成绩评价方式与方法,实施科学考 核评价制度。考评工作突出过程管理,要从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健康知识、运动技 能、体质健康,以及第二课堂参与锻炼、活动、比赛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把 学生体育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5.开展“三走”活动,推动校园群体活动蓬勃开展 开展“走出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的“三走”活动,目的就是促进学生增 强体质,保持旺盛的学习精力,全身心的投入到专业文化学习中。同时加强校园体育 - 101 - 文化建设,坚持“立足校园,扎根班级”的组织方针,充分发挥竞赛对群体活动的促 进作用,组织安排好校园体育活动,经常开展以系、校区为单位的大型文体类竞赛活 动,展示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青春风采和健康向上的大学校园文化。 6.加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建设,创新体育人才培养运行机制 探索创新体育传统项目训练体系,将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社团活动作为学生课余 活动的重要抓手,建立传统项目训练队和课外活动小组,专职体育教师必须参与学生 课余训练的指导工作,并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依据。做到保证重点、规范管理、严格 控制,进一步完善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体系。 7.增强竞赛激励,激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广泛开展以班级、年级、各级社团、俱乐部等为组织单位的体育比赛,充实学校 竞赛内容。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对在重大体育竞赛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教练员和队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在沂水校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指导下,校系两级协同联动,共同落实本意见。 (二)职责分工 1.教务处负责体育课程教学质量监测与反馈,并将其实施情况作为考评系工作的 重要依据。 2.学生处负责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学生管理制度,将体育成绩作为评价学生 个人及各系学风建设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 (80 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等规定。同时,协助各系做好体育意外伤害的学 生综合保险工作。 3.团委负责通过学校宣传栏、校园广播站、校园网站,定期介绍各类体育运动比 赛规则,使更多的同学了解、熟悉、热爱体育运动;组织多种形式体育比赛活动,使 更多的同学融入到体育比赛和体育健身活动的氛围中。 4.各系负责将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纳入本年度体育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学生锻 炼制度,组织和安排各类第二课堂体育活动和竞赛。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 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团委负责相关的统筹管 理工作。 5.体育教研室负责体育课程教学安排和管理,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成 测试和数据报送工作,校级第二课堂体育活动和竞赛的规划和组织,指导系制定学生 参与日常锻炼、第二课堂体育活动和竞赛的量化赋分规定等。 6.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 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 102 - 四、其他 1.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可 以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分值,该分值综合评定后计入学生当年《国家学生体质健 康标准》测试成绩总评,总评成绩最高为100分。 2.凡在第一课堂或第二课堂的体育课程、体质测试、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作弊者, 当学期体育综合评价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学生违规违纪相关文件予以处理。 3.本意见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公布日开始执行。 - 103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指导性意见 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承担的课程所产生的实际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艺体 类技能课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教学工作量。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理论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所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产生的实际工作量,1个标准工作 量为1个标准班1节课的工作量,不同教学班工作量累加计算。新授课程教学工作量按 照该课程标准教学工作量的1.2倍计算;重复课程(同一任课教师承担同一层次同一课 程不同教学班的教学任务)工作量按照该课程标准教学工作量计算。在所有课程教学 中,教学班人数超出标准班人数的,每超出1人加0.01课时。 计算公式如下: 1.新授课教学工作量=教师所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时数×[1.2+(K-M)×0.01]。 2.重复课教学工作量=教师所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时数×[1+(K-M)×0.01]。 注:K 为教学班人数;M 指标准班人数(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M=50,公共体育课 M=40,全校任选课 M=60);若教学班人数达不到标准班人数按照标准班计算;教学班 人数每超出标准班人数1人加0.01课时;若教学班人数达不到标准班人数,按照标准班 计算。 二、艺体类技能课教学工作量 1.技能课标准工作量=教师所承担课程的技能教学时数×[1.2+(K-M)×0.01]。 2. 重复课教学工作量=教师所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时数×[1+(K-M)×0.01]。 注:K 为教学班人数;M 指标准班人数(体育专业技能课标准班人数为20,非本专 业技能课标准班人数为40) ;教学班人数每超出标准班人数1人加0.01课时;若教学班 人数达不到标准班人数,按照标准班计算;非本专业技能课是指非体育专业的体育技能 课、非音乐专业的音乐技能课、非美术专业的美术技能课。 三、实验(或综合训练)教学工作量 实验(或训练)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实验准备、讲授、指导、实验报告批改、考 核等教学环节产生的工作量。 1.第一次实验班教学工作量=教师所承担课程的实验教学时数×[1+(K-M)×0.01]。 2.重复实验班教学工作量=教师所承担课程的实验教学时数×[0.8+(K-M)×0.01]。 注:K 为教学班人数;M 指标准实验班人数(参考人数:理工农医类为20人,经管 类为30人,文学、艺术、法学等为35人);教学班人数每超出标准实验班人数1人加0.01 课时;若教学班人数达不到标准实验班人数,按照标准实验班计算。 四、其他工作量 1.全校性学术报告每场10学时。 - 104 - 2.技能课、随堂考查课考试按正常上课计算工作量。 3.学生体质测试(随堂测试年级按正常上课计算)。 无体育课的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工作量=测试总人数×0.1。 4.所有任课教师都有义务按照各系要求命题、监考和阅卷,具体工作量计算按以 下办法执行。 (1)命题按同科目任课教师轮流命题的原则进行,每次每门课程命题补助 4 个标准 课时。 (2)监考工作量以监考安排表为准,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者每人每场计 1 个标准课 时;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者每人每场计 1.5 标准课时;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者每人每场 计 2 标准课时。 (3)阅卷不计课时。 (4)重修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正常考试,由原任课教师阅卷誊分,技能课、考查课 由原任课老师负责考试并阅卷誊分,不计工作量。 5.指导学生科研训练、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等与教学工作相关的项目,需要 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并由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按计划实施,项目完成后报教务处, 根据审批单计算工作量。 - 105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教师学期教学评估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强化岗位目标管理,激活用人机制, 规范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所有任课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 量化考核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重点考 核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量化考核由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务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 和指标体系,并成立考核评估专家组,由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 各系负责人等为成员,教师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 第六条 考核内容 教师量化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师日常工作考评,两部分 的权重分别为 70%、30%。 三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教师量化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八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学生评教、专家评教两部分。两部分权重分别 为 70%与 30%,总分按 70%折合后加入教师学期工作量化总评成绩。 学生评教由各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学生测评表》进行打分, 经统计后,取平均分数作为该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 专家评教由各系组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进行听评课,按照《沂水校区教 师课堂教学评估标准及量化评分表》进行打分,经统计后,取平均分数作为该教师 的专家评教成绩。 各系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得分形成教学质量排行榜,在本系公示无异 议后,由系主任签字生效,于每学期正式放假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师日常工作考评分为教学工作量、活动出勤情况和学期教学检查两部 分,教学工作量权重为 60%,活动出勤情况和学期教学检查权重为 40%,总分按 30%折 合后加入教师学期工作量化总评成绩。 教学工作量由各系负责量化。专任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教授 120 课时、副教授 135 课时、讲师助教 150 课时,管理岗人员教授 40 课时、副教授 45 课时、讲师助教 50 课时。达到标准工作量的计 75 分,每少一节减 0.5 分,每多一节加 0.5 分,满分 100 分。跨系任课的教师,课时量进行累计,由教师所在系进行统计。 活动出勤情况和学期教学检查权重分别为 40%、60%。 - 106 - (1)学校活动考勤。对学校、教务处、系组织的教研活动、专家讲座、学习讨论 等重要活动进行考勤,全勤计 50 分,请假一次扣 1 分,缺勤一次扣 5 分,扣完为止。 (2)上课情况考勤。全勤计 50 分,事假一天扣 0.2 分,因请假而误课的,每误 一节加扣 0.1 分;病假一天扣 0.1 分,每误一节加扣 0.1 分;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0.5 分,旷课一节扣 2 分,扣完为止。跨系任课的教师,由教师所在系进行考勤并统 计。学期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组织各系统一进行。教学日历、教案、作业批改、听评 课、课堂考勤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师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 量。期中教学检查由教研室进行,属于诊断性检查,不计入评估成绩。期末教学检查 根据《期末教学检查量化评议表》进行量化。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出现 2、3 级教学事故一次者,总评结果降一级处理。出 现 2、3 级教学事故两次者、或出现 1 级教学事故一次者,直接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系根据考核评估专家组提供的成绩,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各项评价分 数进行综合折算,确定教师相应的等级,并予公示,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教师意见, 受理教师本人的申诉,对有出入的项目进行重新核实,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所有考核结果均由教务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以下,比例为 3:4:3。 四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教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之 一。 第十五条 教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本系教师人数后 30%的,一律不准评优树先 (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十佳教师、优秀辅导员等) 。 第十六条 凡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在下年度的职务聘任中将不予聘任, 由教务处安排其进修提高。进修后经考核不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办公室决定其去留问 题。 第十七条 凡量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同时下年度在 评优评奖、职称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教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津贴发放的依据,非专任教师的量化 考核记入岗位考核总成绩。 第十九条 教师年度量化考核成绩是评选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教 学名师等荣誉称号的依据。 五 其它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07 - 附: 层次结构图:教师量化考核组成 教师量化 考核 100% 课堂教学 质量评价 70% 学生 评教 70% 专家 评教 30% 教师日常 工作考评 30% 活动出勤 和教学检 查 40% 教学工作 量 60% 活动出勤 40% 学校活动 出勤 50% 上课情况 考勤 50% 教学检查 60% 教学 日历 10% 教案 40% - 108 - 听课 记录 20% 课堂 考勤 10% 作业 批改 20% 临沂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 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在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等环节因工作疏忽或主观原因对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 造成一定影响的过错、过失。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 (四)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 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单位内通报批评; (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 3 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 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 3 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 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一个学院或部门 1 学年发生 1 次一级教学事故,或 1 学年内发生 3 次二级 教学事故,或 1 学年内发生 5 次其他教学事故者(二级及以下事故),给予相关学院或 - 109 - 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学院或部门不得参加 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 (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上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 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 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接到报告后,组织开展调查核 实,经认定构成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书》,并依据本办 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分管校长核定,其中一 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 《教学事故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1 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 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一、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院或责任单位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后,将《教学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相关材料 后,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教学事故审核小组,初步审核后,由教务处提交 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三级教学事故一般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单位参考 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属于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确认。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按照 相关程序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教学和教学 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等级界定标准 - 110 - 附件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等级界定标准 事故类别 序号 事项及界定标准 1.1 课堂教学 1.1.1 在讲课中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或淫秽内 容,造成了严重后果。 1.1.2 在讲课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 1.1.3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不良影响。 级别 一 一 二~一 在课堂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有重大错 1.1.4 误;2.计算或推导有较多错误;3.无教案(讲稿)上课;4.不按教学大纲 三~二 要求上课。 1.1.5 教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 2 学时/ 缺课 2 学时以上。 三/二 1.1.6 擅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 2 学时/超过 2 学时。 三/二 1.1.7 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及以上。 三 1.1.8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做相应安排,致使学生空等 20 分钟以上或停课。 三 1.1.9 无正当理由,使用特殊要求教室,未提前熟悉设备操作,致使上课时间延误 课堂 教学与 实践教 学事故 10 分钟及以上。 三 1.1.10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他人代课。 三~二 1.1.11 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无故相差较大。 三~二 1.1.12 未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历或没有教学日历而进行授课。 三 1.1.13 未经学校同意,未完成教学大纲要求教学内容(章节)的 10%及以上。 二 1.1.14 将正常授课擅自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三 1.1.15 对学生放任自流,造成学生缺课严重或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三~二 1.1.16 上课时手机未关,影响教学活动;授课期间拨打或接听手机。 三 1.1.17 1.1.18 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按计划应布置实验报告 或实习报告而未布置;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着装、仪容有损教师形象者。 1.2 三~二 三 实践教学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1.2.1 课程设计、专业见习、社会调查、考查等)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 一~二 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1.2.2 1.2.3 1.2.4 1.2.5 指导实验、实习时,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不进行指导。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 (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雷同、抄袭等现象不予制止或审查不严 格,而同意参加答辩,造成不良影响。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 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 111 - 三~二 三~二 三~二 二 事故类别 序号 1.2.6 1.2.7 1.2.8 事项及界定标准 未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违反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 低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指导(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包括时间、内容、地点等), 造成不良影响。 因工作失误或个人原因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 重后果。 级别 二 三~二 三~一 未按实验、论文(设计)、实习指导等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存档,不规范数 量占应负责数量的比率: 1.2.9 小于或等于 1%; 三 大于 1%,小于或等于 10%; 二 大于 10%。 一 1.3 其他 因教学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伤害: 1.3.1 1.3.2 1.3.3 1.3.4 1.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三 2.财产损失 1000~10000 元或使学生受重伤; 二 3.财产损失 10000 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残疾。 一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课,敷衍/拒绝校内教学任务。 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 正常教学工作。 由于实验人员准备不充分、不及时,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2.1 2.1.1 2.1.2 2.1.3 二/一 三~二 三 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刷 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工作失误泄露考试内容/故意 泄露考试内容。 命题教师不按时命题或交付试题造成不能及时制作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 行。 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印刷错误或延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二/一 三~二 三~二 考试 与成绩 管理事 故 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1.4 命题含义或书写错误,考试开始前未及时纠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 2.1.5 命题不认真,降低要求,致使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一半时间内有 1/3 及以上学 生提前交卷。 2.2 2.2.1 2.2.2 2.2.3 2.2.4 三 二~一 三~二 考试过程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1.看书看报;2.接听、拨打手机; 3.发送短信;4.打瞌睡;5.擅自离开考场。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在考试前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或早 退;监考无故缺席。 因为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未及时制 止或未按规定处理。 被学校或学院巡视人员发现考场内有作弊学生。 - 112 - 三~二 三~二 三~二 二~一 事故类别 序号 事项及界定标准 级别 2.2.5 监考人员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试卷丢失或与考生数不符。 三~二 2.2.6 监考人员对学生进行公开或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学生作弊。 一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的基本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①考试前 发现考场不符合“三清”要求,未提醒考生清理桌洞或调换考场,致使考场 2.2.7 不符合要求就进行考试;②考场未粘贴(或放置)座号和场标等考试标志;③ 三 未按规定在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④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⑤不按要求 装订试卷。 2.3 阅卷、誊分与成绩录入 2.3.1 无特殊原因,考试结束后 7 日内未报送学生成绩。 三~二 2.3.2 试卷判分、统计、汇总差错率大于 1% 。 三~二 2.3.3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一 2.3.4 2.3.5 每套试卷批阅 5 处及以上改动未签姓名及日期;或试卷批阅改动较多,改动 试卷数达试卷总数的 5%及以上。 试卷批阅后遗失试卷。 三~二 三~二 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需要更改成绩,每门课程改动份数: 2.3.6 小于或等于 1%; 三 大于 1%,小于或等于 5%; 二 大于 5%。 一 2.4 其他 2.4.1 任课教师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或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2.4.3 学生学业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后,在原始成绩报告单上无故改动成 绩。 一 三~二 2.4.4 管理人员伪造或涂改学生成绩。 二~一 2.4.5 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三~二 2.4.6 考试后至学生毕业离校后 4 年内,未保存好学生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 试卷供核查。 3.1 三~二 教学及教务管理 教学 管理与 教学运 行事故 3.1.1 拒绝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或其他教学检查。 3.1.2 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二~一 3.1.3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修改教学计划,造成不良影响。 二~一 3.1.4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三~二 3.1.5 教学管理教学文件或通知等有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二 3.1.6 未按学校规定,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影响。 三~二 3.1.7 无故丢失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一 3.1.8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三~二 3.1.9 新生和毕业生数据核对时,因工作不认真等造成漏报、错报学生数据,造成 不良影响。 二 三~二 3.1.10 学生请假 1 个月以上不报教务处备案,造成不良影响。 三~二 3.1.11 考试资格审核错误,导致未取得在读学籍或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学习或考 三~二 - 113 - 事故类别 序号 事项及界定标准 级别 具有在读学籍学生的学生证未按时注册,影响学生正常学习、考试或生活。 三~二 试。 3.1.12 3.1.13 有关教学单位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未在规定时 间内做出处理。 三~二 3.2 教学运行 3.2.1 因错、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堂,致使教师或学生空等 15 分钟以上。 三 3.2.2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 15 分钟内妥善解决。 三 3.2.3 遇放假或临时安排全校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三~二 3.2.4 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场。 3.2.5 教学调度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2.6 开学前,任课教师未按要求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本学期的教学大纲、教学 日历、教学指导书等。 3.3 3.3.1 三 三~二 三 教学保障类 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以致错过教材预定时间。 三 学期第 1 周结束时,无正当原因,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种数或本数: 3.3.2 1~10%; 三 1l~20%; 二 20%以上。 3.3.3 3.3.4 3.3.5 一 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微机室、实验室及器材保管室等而影响教学活动, 使课程延迟 10 分钟以上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教学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或实践教学场所,致使 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三~二 三 三 其他 教学事 故 4.1 其他 4.1.1 未经教务处同意,向学生派购或推销教材、书刊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三~二 4.1.2 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二~一 4.1.3 4.1.4 4.1.5 4.1.6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或无法进行,影响正常教学 活动。 三~二 教学场所主要设施的日常维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三~二 接到教室、实验室的报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 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造成严 重后果。 说明: 1.级别中使用“/”符号的,其事故级别与事项及界定标准中“/”相对应; 2.级别中使用“~”符号的,可根据事项中事故的轻重选择范围内某一事故级别; 3.如果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事项未列在此表中,比照表中相关事项处理。 - 114 - 三~二 三~二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研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为 加强教研室建设,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规范教研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是教师在教研室主任 的具体组织下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教学事务、规划教学发展的基层组织。 对加强教学管理,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 第二条 完善的教研室组织能够发挥集体力量的作用,对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 政策、有计划地组织教学、推进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学校要 高度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为教研室工作开展服务。 第三条 教研室的教学内容包括: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内 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管理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负责本教研室科研、师资培养工作,安排好教学法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二、教研室设置 第四条 教研室一般应按专业、课程或课程性质相近的原则设置,要切实做到规范 名称、合理布局,科学地设置教研室的组织机构,要有利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教研室原则上由 5 位及以上同一学科或课程性质相近的教师组成。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教务处向校领导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 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校领导批准。 三、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研室工作在所在系的安排和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落实教学任务。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 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 题、阅卷任务。 第九条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教研室是学校课程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有: 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质量工程教学 运行项目的申报;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课程 相关的实验室和教学基地等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 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 讲稿,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给予具体帮助指导。 第十一条 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 - 115 - 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至少 每两周进行一次这类活动,并建立业务活动记录。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 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或 不定期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十三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学校统筹安排下,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 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需要,提出补充、 调整教师的建议;关心中、青年教师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教师中的 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四、教研室主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的领导和组织管理者。10 人以下(含 10 人)的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 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任期一般 为三年,因工作需要可连任或提前解聘,连任和解聘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五年以上高校教龄的中级职称 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较高的业务水平,思想作风正 派,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全室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制定教研室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 (二)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等情况;审查课 程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负责本教研室学年(学期)课程的教学总结。 (三)负责制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方 法与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 (四)提出师资培养计划,抓好教研室师资培养、提高工作,为新进教师和助教 配备指导教师。 (五)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门课程教学质量检查。 (六)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备课、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 究活动。 (七)负责教研室教师的工作情况,定期考核并写出评语,参加对本教研室教学 人员的使用、晋级、奖惩等项工作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八)负责主持本教研室例会和业务学习,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意见 稿。 (九)经常听取并反映本室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对教研室工作中重大问题,应提 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 - 116 -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量及工作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研室成员 第十九条 教研室的全体教师属于教研室成员,教研室成员应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 养,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要服从教研室主 任的工作安排,遵守校、系及教研室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教研室人员配置。所有任课教师(包含专任教师 和非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归属教研室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归 属教研室,且原则上不担任教研室主任职务。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本学期兼职教师的 表现决定下学期是否继续分配其教学任务。 六、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执行、有总结、有记录。以集体组织为 主要形式,采取座谈、公开听评课、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增强教研室活动的 “活力” ,做好详细的教研活动记录,并及时规范存档。要确保教研室场所有保障、人 员有保障、培训有保障、经费有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应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 提出改革意见,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相互听课和观摩教学,做到听课经常化、制度 化。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检查制度。除抽查外,教研室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 经验丰富的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设计、试卷等 开展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反映学生意见,对每一教学环节质量做出分析与 评价,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教研室制订工作计划,对教学及 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年度结束时,教研室应召开考核汇报会,对教研活动 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和科学合理的评价。 七、教研室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执行《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研室考评办法》。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17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研室考评办法 为更好地促进我校教研室建设,公平合理地评价教研室工作,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的组织领导 教研室工作考评由所在系具体组织实施,以年度为单位进行量化统计、成绩公布、 总结表彰及考评结果的整理存档。 二、考评的内容 教研室工作考评主要从教研室日常管理和教科研成果两大方面进行。 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学期工作总结的书写、教师备课、作业 批改情况的检查及教研室活动的考勤和记录等内容。 教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教学项目、课题研究、成果评选及学术讲座等等。 三、考评的具体要求 (一)考评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 (二)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占 80 分,教科研成果考评占 20 分。 (三)日常管理工作考评量化方法如下: 1.教研室主任应在学期伊始向所在系提交工作计划 1 份,学期结束前提交工作总 结 1 份,内容详实具体,格式符合规定要求者,可在量化考评中加 16 分。每年度共计 4 份,每缺 1 份扣量化分 5 分,内容不全、不够详尽或叙述空洞,每份扣 1 分,直至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教研室主任应每学期检查 2 次本教研室成员的备课本、作业批改情况和教学进 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情况一览表,提交所在系。记录详细具体,符合实际,可加 20 分;每缺 1 次扣 6 分,经抽查情况不符合实际者每次扣 6 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 止。 3.按照预定计划和学校要求,完成常规教研活动,每 2 周 1 次,安排好活动主持 人并做好考勤。组织得力、内容丰富、记录全面、符合实际,可加 20 分;以活动记录 表为准,每缺 1 次扣 2 分,经抽查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者每次扣 2 分,直至该项分数 扣完为止。 4.活动考勤以所在系记录为准,教研室成员全勤可得 10 分,每缺 1 人次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教研活动中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荣誉者,可加 4 分;组织不力没有效果不加 分;成果突出,获市级 1 等奖或省级 2 等奖或国家级 3 等奖以上者,每多 1 项加奖励 分 4 分。 6.教研室主任按时高质量完成本教研室排课工作,可加 10 分;未按时高质量完 成者,酌情加 0-9 分。 7.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占 80 分,达到 80 分之后不再累加。 - 118 - (四)教科研成果考评 此项考评根据《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年度考核教科研量化标准实施意见》中的“个 人年度教科研绩效标准量化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教科研成果原始得分 = ∑个人年度教科研绩效标准量化分 ÷ 教研室人数 教科研成果原始得分取得第一名者,考评得分 20 分,其他教研室考评得分根据原 始得分按比例折合,即 其他教研室考评得分 = 本教研室原始得分 ÷ 第一名原始得分×20 (五)以上两项分数进行累计后作为教研室总评分数。 四、结果使用 1.总评得分 60 分以上且排名前 30%的教研室评定为年度优秀教研室,按学校有 关规定进行表彰;60 以下的教研室评定为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教研室。 2.考评成绩作为教研室主任选用的依据,考评不合格的教研室,其教研室主任应 自动离职,由学校另行选派。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119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 教学信息员主要是配合教务处搞好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工作,是我校质量监控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信息员应实事求是地、经常地收集和传递教学信息,反映学生 对教与学的意见和要求,传达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精神,宣传校纪校规,收集 同学的意见。 工作中教学信息员要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快捷”的原则,坚持“严谨、求 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发扬大学生协同管理的作用。 信息员队伍各系设教学信息助理一名,每年级设教学信息组长一名,各班设信息 员二名。 一、教学信息助理工作职责 1.负责全系教学信息组长及教学信息员的管理和教学信息收集、整理,并向有关 部门反馈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2.负责检查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为系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做好系教学信息工作学年或学期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及材料收集及归档。 4.负责组织召开每月教学信息组长工作例会。 5.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总结上学期工作,部署本学期工作。 二、教学信息组长职责 1.负责本年级教学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年级教学信息的收集及整理,向教学信息助理反馈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 议,反馈信息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召开每半月教学信息员工作例会;每月末组织全系信息员召开信息阶 段总结例会和信息反馈会(邀请系领导、系学生会干部参加会议) 。 4.参与评教活动。 5.做好系年度或学期信息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教学信息员工作任务和职责 1.负责收集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各种教学动态信息。 2.反映教师在教学秩序、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辅导答疑等其它教学环节的执行 情况及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等方面的信息。监督教师上课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发生 临时突发事件请与系教学信息助理联系。 3.反映学生在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学习纪律、学风建设以及学习负 担、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情况的信息。 4.反映教学管理方面的信息,如教学系或学校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 及学生对改进教学工作、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反映教学条件的信息,如对课程(含教材、进度)、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及自习、 - 120 - 教学场所及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参与评教活动。 7.班级学习活动信息。 8.教学信息员每周五下午将《信息反馈表》交至本年级教学信息组长处。各年级 教学信息组长每个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下课后在系信息助理处集合,汇总信息并并形 成书面报告,由系信息助理审核报送系、教务处、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处理。 - 121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外聘课程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调动外聘课程教师的积极性,明确外聘课程教师的职责,增强外聘课程 教师的责任意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需外聘的课程 1.各系因教师数量不足,无法开出的课程。 2.各系新上专业,因缺乏专业教师,无法开出的课程。 3.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选修课程。 二、外聘课程教师的聘用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 4.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三、外聘课程教师的职责 1.教师应遵守学校和各系的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 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教学日历》 (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批准,教 务处、系各执一份。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必须备有所 任课程的全部教案。 4.教师要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到位(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 命题、阅卷、学生成绩评价等),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教师要按照教学单位下达的课程表讲课,未经系、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 停课或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6.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7.教师按规定参加教研活动,完成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及时向教研室反馈教 学情况、建议,共同搞好教学工作。 8.教师有义务根据专业特点无偿为学校开展的大型课外活动进行组织和辅导,以 保证活动效果。 四、外聘课程教师的聘任程序 1.在保证优先安排本单位教师的基础上,提出外聘课程教师拟聘报告,报教务处 备案。 2.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拟聘的外聘课程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凡属符合我校外 聘课程教师聘任条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教师进行审查、听课,经审查、听 课合格者,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排上课。 - 122 - 3.经批准同意任课的外聘课程教师先试讲一周(试讲期间无酬金) ,各系及教务 处应及时了解外聘课程教师教学情况;经教学考核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达不到教学 要求者停止试用。 五、外聘课程教师的管理 1.外聘课程教师由所在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管理。 2.教务处建立外聘课程教师的信息资料。 3.教务处及各系组织专家对外聘课程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教学 进度、课程内容、课堂组织、教法教态、作业批改、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 4.各系应建立外聘课程教师档案并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课程教师队伍,对连 续被聘任为我校外聘课程教师,教学效果优秀者,应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 师。 5.外聘课程教师在任课期间经认定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应给予通报批评,发 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应予解聘,并不得续聘。 6.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召开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等,了解外聘课程教师的教学 业务能力及师德师风情况。 7.无特殊情况,外聘课程教师原则上一年一聘。 六、工作量计算方法 按每节课授课学生数计算,如果授课学生数小于等于 50 人计 1 课时,如果授课学 生数超过 50 人,每超出 1 人加 0.01 课时。 学生数(人)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工作量(课时)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七、外聘课程教师的酬金和发放办法 1.外聘课程酬金以劳务费的形式按月结算,每门课程每月的酬金(税前)为:月 实际工作量*对应课时费标准。 2.外聘课程酬金由教务处负责预决算并报学校批准发放。 外聘课程课时费标准如下: 职 称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70 80 90 100 课时费标准 (税前,单位:元/课时) 说明: 1.外聘课程教师课时费最低标准为 70 元/节。 2.本科毕业六年(不含六年)以上,硕士毕业 3 年以上(不含三年) ,博士毕业 - 123 - 一年(不含一年)以上者享受讲师待遇。 3.教授、副教授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序列参照执行。 八、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 124 - 临沂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管理工作,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管理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教务处 是教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材审核与教材征订工作;财务处负责教材费管理;纪 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过程监督和审计;学院负责教材选用和推荐;学校选定的图 书供应单位负责教材采购与供应。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材,是指以纸张介质或电子介质为载体,经国家新闻出版 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四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要与人才培养目标和 人才培养方案相匹配,具有学科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二)择优原则。优先选用近 3 年出版的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优 秀教材、精品教材以及教育部(行业)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鼓励选用先 进前沿的优质国外原版教材。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材编写,由我校教师主编的国家级、 省部级立项教材以及学校立项建设的教材,经任课教师申请、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 报教务处审核后也可选用。 (三)统一原则。每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不 同教师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使用同一种教材。 (四)稳定原则。教材选定后,原则上应稳定使用 2-3 届,不得随意更换教材。 因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变动和教学内容更新确需更换教材的,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五条 选用、征订教材须经以下审核程序。违规选用的教材,学校不予结算,并 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任课教师和课程组、教研室提出教材选用意见,由系(部)主任、教学院 长进行初审;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教材选用和征订计划, 相关材料学院要存档; (三)教务处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教材征订计 划进行复核,确认征订单并备案; (四)教务处协调图书供应单位根据教材征订单进行教材订购与供应。 第六条 选用教材的使用情况,学院应每年征集 1 次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 教务处;新教材经 1 届学生使用后,由任课教师撰写使用情况报告,学院组织同行专 家进行综合评审,为继续选用或更换教材提供参考。 - 125 - 第三章 教材的订购 第七条 计划内本、专科生使用的通识必修课程和大类平台课程教材原则上由学校 统一订购;专业课程教材可由学校统一订购,也可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学院负责 订购;通识任选课程原则上不统一订购教材。 选修双学位、双专业学生教材的选用与订购方式与计划内本、专科生相同。教材 征订单由开课学院单独填写、报送。 第八条 教材选定后,学院要提前告知学生下学期所用教材信息。学生原则上应参 加学校组织的集体订购,也可自购或借阅。自购或借阅者须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 请,获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教材征订通知,按照教学计划,参考教务处提供的教材目 录,准确填写教材征订表和审批表,由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教务处,并将教材 征订信息输入教材管理系统。 第十条 教材征订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时, 应重新办理选用手续,并同时提交教材征订更正说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外文原版教材原则上只订购教师用书,各学院应考虑订购周期较长等因 素,根据培养方案提前 1 学期征订。 第十二条 凡按计划购进的教材,教材使用单位和教师不得无故拒用,否则由此造 成的责任事故由相关学院承担。 第十三条 学院不得擅自订购教材,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学校造成 损失的,依照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购买、使用盗版教材等违反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的,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教材供应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教务处指导下进 行教材采购和供应,保证教材质量并按时发放。 第四章 教材发放与收费 第十五条 领取教材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当场点清书种和册数,发现不符的,当 场解决。教材发放后一般不予退回,如有缺页、倒装、破损等问题可视情况在教材出 库 1 周内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教本须持学院负责人签字的领书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教本用书仅限教授 本门课程的教师领用;承担重复课程教学任务者,只领用 1 套同一版本的教材。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时统一预收教材费,教材费用于购买通识必修课程、 大类平台课程、专业课程教材和相关材料,并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留级或复学学生的教材费转入现所在班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26 - 临沂大学教材供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规范我校教材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学生的因 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临沂 大学关于深化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临大校发〔2015〕12 号)和《临沂大学教材 管理规定》 (临大校办发〔2013〕21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和“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在努力提高教材管理整体水 平的基础上,更好的满足教材供购的个性化需求,尊重学生的选择,进一步规范教材 供购程序,构建和谐、顺畅、高效的教材供购新秩序。 二、管理模式 1.建立“院选校备、生订商供、学校监控”的教材供购新模式,即学院负责教材 的选用、审核、提报和组织学生征订。教务处负责教材的备案和使用状况的质量监控, 图书经销商负责教材的供应、发放和与学生的教材费结算。纪委监察处负责教材全程 规范监督与违规查处。教材选用办法按照《临沂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临大校办发〔2013〕 21 号)执行。 2.学校不再统一收缴学生的教材费,费用结算由图书经销商与定购教材的班集体 或个人结算。 三、运行方法 (一)教材计划的制定与提报 1.教务处统筹组织制定全校的教材使用计划。每学期第十周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 计划负责具体制定本单位下学期的教材使用计划。通识课以及其他跨学院课程由开课 单位制定教材使用计划。 2.教学单位通过召开教材审议专家小组会议,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以及 教研室推荐教材,集体讨论商定教材使用计划,教材计划于第十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材的订购与发放 1.图书供应商的选定。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图书经销商并与其签订教材供应合 同,实行教材订购、发放的企业化运营管理。所选图书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的图书经营 资质、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经营实力、全面畅通的进书渠道、全方位的供书能力、优 质的服务,并提供合理的供书价格,以确保教材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到学生手中。 2.图书的供应与发放。教务处每学期末将学院审核并提报备案的教材需求清单, 报送图书经销商,图书经销商根据图书清单负责各类教材的采购、组织发放与教材费 结算等业务。 3.教材服务信息系统的使用。图书经销商建立教材订购、发放和经费结算等服务 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学生选课平台系统的对接。跨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可通 - 127 - 过教材服务信息系统了解教材信息并自主购买。图书供应商也可面向全校学生零售各 种教材。 (三)教材的使用与监督 1.教务处和纪委监察处监控教材供购与使用计划落实的情况,对没有得到落实或 落实不好,进行协调乃至问责。 2.自编教材的使用。我校教师正式出版发行的自编教材,需纳入学校教材征订和 供购流程,经过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用于教学之中。 3.必修课程须使用教材,选修课由学生个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教材。凡因学生不 购买教材、不按时订购教材或自己购买了不符合要求的教材而影响学习的,后果由学 生本人自负。 4.教本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际和需求自行订购。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28 - 临沂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毕业实习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的根 本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的实习工作,确保实习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的原则,实现毕业生的实习与学生的就业出口相结合,毕业生实习与服务沂蒙地方社 会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不断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 1.使学生进一步巩固和拓宽理论知识,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技能、分 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2.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 和责任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3.检验我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及时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收 集信息。 4.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 号) , 将师范专业实习与支教工作紧密结合,为沂蒙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毕业实习期为10-16周,本科生一般在第七或八学期实施,专科生在第五或六学期 实施。 1.师范专业实习 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教育实习一般分为校内模拟实习、顶岗(或支教)实习和实习 总结三个阶段。校内模拟实习一般安排2周左右,顶岗(或支教)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 右,实习总结一般安排1~2 周。 2.非师范专业实习 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实习一般分为专业见习(认知实习)、顶岗实习和实习总结三 个阶段,专业见习根据实习岗位工作要求灵活确定,一般安排2周左右,顶岗实习一般 安排12周左右,实习总结一般安排1~2周。 (二)实习形式 1.师范类学生的实习原则上采用集中方式进行,外省市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可以 在原籍分散实习;非师范工科专业以集中实习方式为主,其他非师类专业可以根据专 业特点灵活选择实习方式,但每个专业至少建立一个成熟、规范的实习基地。 2.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实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择业意向和个人兴趣,选择参加 - 129 - 辅修专业实习。 3.其他特殊学生(国际交流生、境外合作培养等)的毕业实习根据学生实际情况 参照学校学分互换要求执行。 (三)实习内容 1.师范类专业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校内模拟实习、教育见习、课堂教学实习、 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实习报告、社会实践等。 (1)校内模拟实习。校内模拟实习主要强化“三字一话”及多媒体教学等教师基本 功训练,开展微格教学训练、试讲及有关专题讲座等活动。 (2)教育见习。包括熟悉实习学校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听取实习学校的各项报 告、观摩课堂教学、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备课和试讲等工作。 (3)课堂教学实习。课堂教学实习是师范类毕业生实习工作的主体环节。学生在顶 岗式的课堂教学实习中,较为系统地掌握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培养从事教学工作的 初步能力。 (4)班主任工作实习。初步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锻炼和提高管理班 级、组织活动、教书育人的能力。 (5)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开展专业调查、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写出不少于3000 字的调查报告或实践活动报告。 (6)教育实习报告。系统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内容,总结实习各阶段的任务完 成情况,收获和体会,对本专业知识、课程结构的建议等,不得少于2000 字。 2.非师范专业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见习(认知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 实习报告等方面。 (1)专业见习(认知实习)。帮助学生开拓眼界,了解所学专业发展动向,对工作程 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 (2)顶岗实习。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设计开发, 或参与实习单位的管理、改革等,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切实提高就业能力 和社会适应能力。 (3)社会实践。开展专业调查、社会调查考察或结合实习岗位职责、特点,开展各 种有利于了解社会、增长才干的社会实践活动,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调查、考察或实 践报告。 (4)实习报告。要求同教育实习报告。 四、组织管理 毕业实习工作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毕业实 习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毕业实习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 130 - 1.宏观指导全校实习工作,制定全校毕业生实习工作方案,对全校实习工作做出 总体安排和部署,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审核各学院实习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习大纲等。 3.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协调与评估。 4.配合学院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合作。 5.对各学院上报的实习材料进行整理存档,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6.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及分配。 (二)各学院职责 1.成立组织机构。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 院毕业生的实习工作。 2.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习大纲。 3.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 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为保证实习质量,各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要适当, 按师生比1比15-20配备。 4.落实实习单位。根据学校实习工作进程安排,提前落实实习单位。要充分发挥 校、院实习基地和山东省大学生实训基地在毕业实习中的作用,确保一定数量的学生 到实习基地实习,以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提高实习质量。 5.进行实习动员。以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关于实习工作重要性的教育,提高学生 对实习工作的认识。开展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保密教育,明确要求,做好实习前的 思想和物质生活准备。 6.实习工作检查。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检查实习情况,及时掌握实习动态, 负责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实习成绩的评定和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8.负责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9.负责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审核。 10.负责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进度安排。 2.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3.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教育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谨防各种事故发生。 4.深入实习现场,具体组织学生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每周电话联系一次, 以及时了解学生实习动态,及时上报、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5.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实习单位圆满完成学生实习任务。 - 131 - 五、考核办法 1.师范专业实习学生的考核办法 师范专业实习学生的考核通过结构化成绩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由校内模拟实习、 教育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社会实践(教育调查)、实习报告、纪律表现等六个方 面的成绩综合构成实习总成绩。具体计算方法是:实习综合评定成绩=校内模拟实习成 绩*20%+教育实习成绩*40%+班主任工作成绩*10%+纪律表现成绩*10%+教育调查成绩 *10%+实习报告成绩*10%。以上六个方面的成绩,有一项不合格,整个实习课程即视 为不合格。 2.非师范专业实习学生的考核办法 非师范专业实习学生的考核通过结构化成绩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由专业实习、 社会实践(专业调研)、实习报告、纪律表现等四个方面的成绩综合构成实习总成绩, 具体计算办法是:实习综合评定成绩=专业实习成绩*60%+专业调研成绩*10%+实习报 告成绩*20%+纪律表现成绩*10%。以上四个方面的成绩,有一项不合格,整个实习课 程即视为不合格。 六、总结及评比表彰 1.实习总结 顶岗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根据学院安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个人实习总结。 教务处、学院都要写出实习总结报告。 2.评比表彰 以学院为单位,师范类各专业学生开展讲课比赛活动,非师类各专业学生根据实 习情况灵活开展技能展示或实习成果展示等活动,评选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 优秀实习生按实习学生的15%评定,优秀指导教师按实习指导教师的20%评定。教务处 根据实习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实习工作先进单位。 - 132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师范类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实习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进一步强化学生实 践技能培养,根据临大教字〔2017〕21 号《临沂大学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 临大教字〔2018〕8 号《关于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现通知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必须全员参与实习 根据临沂大学学生培养方案,实习为必修课程,所有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实 习,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 可执行,但学生仍必须完成毕业实习环节方可毕业。 二、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考勤有关规定,因公、因私外出须履行审批手 续。未经请假而随意离岗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沂水校区实习管理规定严肃 处理。无故旷工、旷课影响正常实习工作开展的,由接收实习生的单位提出申请,经 校区批准,中止该生的实习工作,毕业实习成绩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实习结束必须提交完整的实习材料 实习结束前,实习学生要对个人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总结实习内容,实 习各阶段的任务完成情况、收获和体会,对本专业知识、课程结构的建议等,并填写 毕业实习手册。师范类实习学生还要写好教案、听课记录、教育实习总结报告(2000 字左右)、实习学校的鉴定评语等实习材料。 四、实习成绩的评定与使用 实习结束后,各系应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标准见附件)和系实习工作 总结,评定结果将作为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计入学业总成绩,成绩装入学生毕业档案, 并作为评先树优、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将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 况进行总结表彰,表现优秀者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特别优秀的将进行物质奖励。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实习工作周期长,情况复杂,涉及学生众多。本着对每一位学生负责的态度,校 区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出有针对性妥善安排。学生提出申请后, 具体处理意见由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并备案,但学生仍必须完成毕业实习环节方 可毕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交分散实习申请: 1.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审核属实,认为身心不适合参加实习活动的; 2.与属于临沂大学就业实习基地的单位已签约或有签约意向,用人单位提出实习 要求的; 3.参加专升本考试,并已在专升本培训机构缴费报名的,可暂缓实习,待专升本 - 133 - 考试完成后,再继续参加集中实习; 4.在实习学年参军入伍的,其参军经历可视同为实习; 5.其他参加集中实习困难,经校区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情况; 附件: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集中实习成绩考核办法 - 134 - 附件: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集中实习成绩考核办法 毕业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教学 环节,对于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实践能力、 择业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 的管理,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师范类学生教育实习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权重 A 级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B 级指标 言行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政治表现 10 遵守师德规 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 10 范 优 9-10 分;良 8 分;及格 6-7 分;不及格 0-5 分 取的正能量 师德表现 (20) 向学生输送爱党爱国、积极进 道德规范》 优 9-10 分;良 8 分;及格 6-7 分;不及格 0-5 分 迟到或早退 1 次扣 0.5 分;旷 工半天扣 1 分;请假 1 个月以 考勤 10 上,每周扣 1 分(返校参加学 优 9-10 分;良 8-8.5 分;及 格 6-7.5 分;不及格 0-5.5 分 校组织的活动不扣分) 遵规守纪 情况 (30) 遵守学校 10 遵守大学制定的实习纪律 分;不及格 0-5 分 实习纪律 遵守实习学 遵守实习学校制定的规章制 10 校规章制度 备课 优 9-10 分;良 8 分;及格 6-7 10 优 9-10 分;良 8 分;及格 6-7 度 分;不及格 0-5 分 认真备课,规范地写出教案 优 9-10 分;良 8 分;及格 6-7 分;不及格 0-5 分 教育教学 认真上课,课堂教学符合《教 课堂教学 30 情况 学常规》的要求 优 27-30 分;良 24-26 分;及 格 18-23 分;不及格 0-17 分 认真批改作业、组织课外实践 (50) 课后工作 10 活动;有效进行学生管理;积 极参加教研活动 总分 - 135 - 优 9-10 分;良 8 分;及格 6-7 分;不及格 0-5 分 得分 说明: (一)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和实习学校依据“学生教育实习考核评分标准” ,对实习 学生逐项考核、评分。其中, “遵守学校实习纪律”一项由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的实习指 导老师评分,其余各项由实习学校评分。 (二)考核评分结果,总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60—79 分为及 格,0—59 分为不及格。 (三)总分不及格,或八项 B 级指标(政治表现、遵守师德规范、考勤、遵守大 学实习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备课、课堂教学、课后工作)中任意一项的评分为 不及格,实习成绩即确定为不及格,记入实习档案。 (四)学校对实习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实习结束时隆重表彰,颁发“优秀 实习生”证书,并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 “考勤”项目的请假流程:实习学生首先向实习单位请假,经允许后报实习 派出单位备案。校区组织学生返校参加活动,实习学生按照请假流程正常办理请假手 续,不予扣分。 - 136 - 二、非师范类学生教育实习考核评分标准 评价等级标准 评定 项目 评价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1.实习计划详细、具体、适用,内容完整、规范性,条理性强; 专业 实习 2. 业务理念先进、务实,符合社会需求; 3. 通过实习开拓眼界,了解所学专业发展动向; 4. 业务技能得到很大锻炼,能够顶岗操作;6.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 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设计与开发或能够替代原岗位工作人员工作; 社会 调研 1.调查的选题恰当新颖,能根据选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2.调查过程完整规范,按时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内容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说理透彻,格式规范。 优秀 52-60 分; 良好 42-51 分; 及格 36-41 分; 不及格 0-35 分; 优秀 8.5-10 分; 良好 7-8.4 分; 及格 6-6.9 分; 不及格 0-5.9 分; 1.态度积极、端正,自觉、认真地完成实习期间的各项任务; 优秀 8.5-10 分; 纪律 2.自觉遵守实习生守则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出勤率达 100%; 良好 7-8.4 分; 表现 3.尊重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领导、职工,文明礼貌,实习单位 及格 6-6.9 分; 给与高度评价 。 不及格 0-5.9 分; 实习 报告 1.实习大纲详细、具体,内容完整,规范,条理性、适用性强; 2.内容设计科学、合理;实习方法、手段科学; 3.圆满完成实习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效果好。 得分 优秀 17-20 分; 良好 14-16 分; 及格 12-13 分; 不及格 0-11 分; 实习综合评定成绩 说明: 非师范类实习学生的实习总成绩由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纪律表现、实习报告等 四个方面的成绩综合构成,具体计算办法是:实习综合评定成绩=专业实习成绩+专业 调研成绩+实习报告成绩+纪律表现成绩。总成绩 86 分以上为优秀,70—85 分为良 好,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 137 - 临沂大学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在实习方式上,学校提倡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中实习。但有些专业由于安 排集中实习确实存在困难,为了保证实习教学正常进行,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分散实习。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个人或亲属联系实习单位,学生以个人或小组为单元,分散 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教学活动。分散实习与集中组织的实习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 性,是对集中实习的有力补充。但由于分散实习的灵活性和不集中性,给实习指导管 理带来困难,如对分散实习管理不善,可能会造成放任自流,达不到实习的预期效果。 为了规范对分散实习的管理,提高毕业实习质量,特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分散实习申请条件 1.因专业的特殊性和实习场所条件限制等原因,集中实习安排困难,可安排分散 实习。 2.外省市学生考虑今后就业需要,可在原籍进行分散实习。 3.已签约或有签约意向,用人单位提出实习要求,可安排分散实习。 二、分散实习的审批 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应提前1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批后,方可进 行分散实习。 三、实习单位的基本要求 联系和确定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实习单位是确保实习质量的基本条件。实习单位能 满足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能选派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实习指导教师,学 生实习期间生活安全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实习指导教师应对所选实习单位严格把关, 对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该重新联系。 四、分散实习的指导与管理 1.为了便于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学院应为学生出具实习介绍信。对联系实习单位 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由学院帮助解决。 2.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指导。实习指导教师是分散实习学生的主要责任人,对 学生实习单位选取、实习岗位、实习计划、实习内容要严格审查,实习内容要尽量专 业对口。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要组织学生对实习有关注意事项、联系方式进行说明, 在实习过程中要通过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下点巡视等形式和学生保持联系,及时 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习安全和实习质量。 3.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毕业实习有关规定和实习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三人以上要成立实习小组,共同组织实习。实习期间,不得随便变更实习单位。要加 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要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认真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严格按照单位要求确保生产安全、生活安全。每周至少一次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实习 情况,指导教师要及时记录,作为作为毕业实习成绩评定依据。 4.其他有关要求同集中实习。 - 138 - 临沂大学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 号)和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 至2017 学年度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处函 〔2016〕22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支教工作有 序、规范开展,进一步强化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教学实践技能培养,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师范生实习支教目标任务 1.提高师范生的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能力、教学研究能力等教师专业素质。 2.加强教师养成教育,引导师范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 感,增强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意识。 3.提高基地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基地学校的教学质量。实习支教学生 通过与基地学校教师开展教学研讨和我校对基地教师进行再培训,促进基地学校教师 更新教育理念,提高业务素质,改善基地学校教育教学状况,从而提高农村基层教育 教学质量。 4.探索有效的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校教师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发 展高校与中小学校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高校与实习基地学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新机制。 二、师范生实习支教时间安排 师范生实习支教时间一般为半年,一年两期,本科生一般在7或8学期开展,专科 生一般在三年级安排。实习时间与被支教学校开学时间一致,以保证支教工作的连续 性。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与协调实习支教工作。组长由分管副 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教师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教育学院。各相关 教学单位要成立学院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 教学的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教学论课程教师和 学生干部组成。 四、师范生实习支教模式 1.教务处协助教师教育学院统筹各学院试点“混合编队”实习模式,打破学院、 专业界限,将不同专业的学生编组到同一单位进行实习,统一选派带队教师,统一管 理。多学科混合编组实习小组由3-4个专业组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20人;单一学 科编组的实习小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 人左右。 2.我校师范生实习支教安排采取两种模式,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学生,由学校与当 - 139 - 地教育局沟通遴选实习基地,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其他师范学生,由教师教育学院会 同各学院按就近原则,遴选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实习。 3.实行“区域集中、分片管理”的实习支教管理体制。原则上,每个或几个区、 县较集中的区域,具体由一个学院牵头,负责安排带队教师;实行通识指导与专业指 导、现场指导与远程指导相结合的实习指导模式。 4.学校每年组织召开实习支教基地学校工作会议,确定各基地学校所需求的实习 科目及人数要求;实习基地学校不能满足的学科及其人数,由相关学院自行负责联系 解决实习单位。 五、师范生实习支教的组织管理工作及要求 师范生实习支教实行学校统筹安排,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具体实施的 运行和管理机制。 1.教务处、教师教育学院工作与职责 研究制订教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制度;召开实习基地学校联席会议,征集各 基地学校实习生需求信息,确定各基地学校所需实习生的学科及人数;协助各相关学 院编排实习小组;审定实习计划;审核实习经费;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等。 2.保卫处职责 制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根据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进行 防意外伤害、防火、防盗、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组织、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实习 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有关单位和各学院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3.学工处(团委)职责 做好师范生实习支教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与实习生相关信息的报送和通报 工作;协调各学院做好实习动员、实习安排、实习生接送和实习生管理工作。 4.各相关学院工作与职责 (1)依据教务处总体实习安排,制定本单位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负责本单位实 习带队教师遴选和管理,帮助带队教师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指导和检查实习工作,确保实习质量。 (2)做好实习基地联系,实习小组组队,实习动员,实习生护送、看望、接回等 工作。 (3)确定本学院各师范专业学生的实习学校,落实每位学生的实习单位。 (4)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纪律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学校的各项制度和工作 纪律,处理好与实习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关系。 (5)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教育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学校,增强 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人身安全常识,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6)实习结束后审定学生的实习支教成绩,做好本单位相关实习材料的归档及实 - 140 - 习总结等工作。 5.实习基地学校工作与职责 (1)实习基地学校应成立师范生实习支教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习学生实习期间 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由主管校级领导、教导处、总务处、相 关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指导教师代表等有关干部及教师组成。 (2)落实实习生实习年级及见习班级,选派学科指导教师,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 行职责。 (3)负责解决我校带队教师和实习生的食宿等生活问题。 (4)组织相关活动,向实习师生介绍实习地区和学校的基本情况,为实习学生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与我校带队教师共同做好实习学生成绩评定工作。 (6)做好实习工作相关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6.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带队教师在学院和实习基地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管 理,确保学校各项实习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具体职责如下: (1)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是实习学生安全责任第一人,要把师生安全放在首位, 要随实习学生在基地学校全程驻校,不得擅自离岗;到每个实习点看望、指导实习生不 少于5 次。 (2)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本实习组工作计划,协助学院做好实习小组的 组队和安排工作,了解实习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实习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及学院有关 实习的规章制度;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相关课程标准、教材等;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 教育和组织工作;做好与实习基地学校的沟通工作,确定学生的实习年级、讲授科目、 教材版本、教学进度等;做好实习点指导教师聘书的颁发工作。 (3)协助指导教学实习工作。根据实习学校的教学实习任务,组织实习生备课、 试讲、随堂听课、课后评议;全面掌握实习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实 习工作中的问题。 (4)指导班主任见习工作。协助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分配有关任务,组织实习学 生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指导实习学生分析了解班级和学生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5)指导实习学生开展基础教育调查研究,评阅实习学生基础教育调查研究报告。 (6)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和实习学校具体情况,完成实习小组各周工作计划和周工 作小结,完成指导小组的实习工作总结。 7.对师范生实习支教学生的要求 (1)实习学生要按教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实习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学校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讲究礼貌, - 141 -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实习期间,注意自己言行举止,不给中学生及学校带来不良影 响。 (3)实习生要自觉接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本校带队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 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团结互助,提高实习质量;对实习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 过带队教师有组织地反映。 (4)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实习,实习期间不准私自回家或探亲访友,确有正当事 由需暂时离开实习单位,必须亲自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提交请假证明。 六、师范生实习支教内容 实习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见习和教育调查研习等。 1.教学实习:包括备课、教学设计、听课、试教、评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和 组织考试等环节。 2.班主任工作实习:包括工作计划制定、日常班级管理、班团活动的组织开展、 班会主持、学生个别教育与思想转化等工作。 3.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实习学生可以结合专业特点和基地学校的特色与需要选 题,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选题,进行教育调查和从事教育科研。鼓励学生跨专业合 作撰写调查报告。积极参与基地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创造条件开设专业讲座等。 4.参与当地文化科技推广活动。 5.基地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经费管理 学校根据当年师范生支教学生数、指导教师数等情况划拨顶岗实习支教专项经费, 列入年度预算。 八、其他 1.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142 - 临沂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学科竞赛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大学生实践 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 生学科竞赛(含部分重要的专业技能竞赛,以下相同)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学科竞 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 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实验管理中心和相关参赛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大学 生学科竞赛的政策制定、项目审定及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认定、项目审批、学分认定、竞赛宣传、组织管理、 经费管理、学科竞赛基地建设、成绩归档和奖励工作。 2.负责确定竞赛项目委托承办单位,牵头组织一批全校性的学科竞赛重点项目, 并配合做好各项竞赛的宣传动员。 3.负责竞赛项目所需经费,协调解决承办学院所需场地、设备、资金、人员配备 以及其他承办学院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学工部(处)、团委牵头负责部分竞赛项目的组织工作,并配合做好各项竞 赛的宣传动员。 (三)人事处协助落实竞赛指导教师相关政策。 (四)实验管理中心协助落实竞赛所需实验条件。 (五)各学院为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任务如下: 1.负责落实竞赛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组织学生报名、确定参赛学生名单,对 参赛学生进行选拔、培训并组织学生参赛。 2.制定所承办学生学科竞赛的管理细则和相关政策,负责培训与竞赛的过程管理、 学科竞赛立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工作,提供竞赛和培训的场地、仪器与设备以及其他 必要条件,做好竞赛材料文档整理与上报。 3.积极开展与竞赛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将成果固化于教学计划和教学 大纲中。 二、竞赛类别 (一)大学生学科竞赛一般分为国际级(A) 、国家级(B)、部委级(C) 、省部级 (D)和校级(E) 。具体学科竞赛项目认定表见附件。 1.国际级竞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知名企业或学(协)会组织的高水平、 大规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科技竞赛。 2.国家级竞赛: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国际竞赛中国区决赛。 - 143 - 3.部委级竞赛:国家其他部门、教育部职能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 学科竞赛。 4.省部级竞赛: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5.校级竞赛:学校职能部门牵头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的学生学科竞赛。 (二)未列入竞赛认定表的项目由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界定级别。 三、竞赛立项 (一)所有学科竞赛均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组织的竞赛项目由竞赛领导小组根据 竞赛项目的性质、对学生培养的作用、学生适应能力及学校财务状况等选择确定。 (二)学科竞赛立项采取学校规划、学院申请、竞赛组织部门审查、大学生学科 竞赛领导小组审批的方式进行,立项程序如下: 1.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划提出申请承担竞赛项目,在春季开学初向竞赛主管部门提 交承办学科竞赛项目年度计划,并在组织具体竞赛项目前提交竞赛项目申请表。 2.由竞赛组织部门对学院的申请材料(含专项经费申请)进行初审。 3.由大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 4.经学校审批后,竞赛组织部门下达专项经费,由学院组织开展竞赛。 四、竞赛组织 (一)各项学科竞赛的牵头组织单位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等形式发布竞赛通知。 (二)竞赛项目承办学院设立竞赛秘书处,负责竞赛宣传、报名、遴选参赛队员、 准备训练场所、开展赛前培训、组织竞赛及评审、成绩和竞赛总结等。承办学校自行 组织的竞赛项目还须完成竞赛规则、竞赛题目设计。 (三)参与竞赛的学院要积极组织动员学生报名,为竞赛提供必要的场地、耗材 和经费支持,指定竞赛教练(领队),组织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试题和作品等。 (四)为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性,提高竞赛管理水平,竞赛组织部门对各项竞 赛成绩均发布时间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五)竞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要向竞赛组织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五、指导教师与学生管理 (一)指导教师职责 1.收集竞赛有关信息,向学院提交书面指导计划等材料,报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 施。 2.负责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有关培训工作,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 要求完成竞赛的全部指导工作。 (二)参赛学生职责 1.参赛学生自愿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否则视为考试缺考。 2.遵守竞赛规则、服从竞赛安排,接受竞赛承办单位的管理和教师的指导,积极 - 144 - 参加培训和竞赛,不得违反竞赛纪律。 3.在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4.原则上本科生在同一时间只允许参加一个竞赛项目。 六、经费管理 学校每年设立一定额度的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竞赛专项 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科竞赛的材料消耗、报名、竞赛运行管理、差旅费和奖励等。竞 赛举行之前,由主管部门或学院向学校提出竞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经审核通过后执行。 七、奖励 (一)对学生的奖励 1.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各级奖励,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由教务处认定相应 学分。 2.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突出的学生可以申报创新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认定发放。 (二)对教师的奖励 1.指导教师工作量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量,分竞赛培训工作量和竞赛业绩工作量,由教 务处核算划拨到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为竞赛培训工作量=培训总人数系数×竞赛级 别系数×培训学时数。 培训总人数系数确定标准为: 竞赛级别系数确定标准为: 2.为指导学生获国际级竞赛奖、国家级竞赛奖、部委级竞赛奖、省级竞赛一等奖 的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3.指导各级学科竞赛获奖,均按教学业绩对待,作为岗位竞聘、职称评聘、业绩 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指导学科竞赛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 145 - (三)对学院的奖励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奖”,并作为教学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临沂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认定表 - 146 - - 147 - - 148 - - 149 - - 150 - - 151 - - 152 - 临沂大学毕业实习工作档案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对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规范毕业实习工作档案,毕业实习工作结束后, 应完善以下材料: 一、实习生个人应完成及上报学院的材料 1.《临沂大学毕业实习手册》,每人一份,交学院存档。 2.社会实践报告,微机打印、输出,每人一份,格式见《教育实习报告模板》、 《社会实践报告模板》。 3.课堂教学实习教案(师范类专业学生),每人3份,按提供格式编制,交学院存档。 4.实习报告,微机打印,每人一份。格式见《实习报告模板》,交学院存档。 二、学院应完成并报送教务处的材料 1.毕业实习工作方案及实习大纲,使用A4 纸打印输出,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 另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学院毕业实习工作总结,使用A4 纸打印输出,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另一份 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3.学生毕业实习成绩汇总表(附后),两份,一份学院存档,另一份交教务处实 践教学科。 4.优秀实习生(按实习生15%比例数报送)名单(附后),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实践 教学科,学校审批后,一份存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存各学院。 5.毕业实习优秀指导教师(按指导教师20%比例数报送)名单(附后),一式两份, 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学校审批后,一份存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存各学院。 6.讲课比赛获奖名单(按参赛学生10%比例数报送)(师范类学生),一式两份,报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学校审批后,一份存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存各学院。 7.优秀调研报告纸质材料及电子稿,按每专业2 名推荐。 8.优秀实习报告纸质材料及电子稿,按每专业 2 名推荐。 - 153 - 临沂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是我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实 践教学环节,办出学校特色的基本前提,也是培养创新型、创业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 基础。为充分发挥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校外教学实 习基地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校外教学实习基地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实习质量,制定 本办法。 一、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确定的原则与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 2.满足实践教学需要,改善实践教学基本条件; 3.有利于实现“一点多能”,加强具有综合实习功能的校外基地建设项目; 4.实习基地必须相对稳定,至少持续3~5年; 5.就地就近,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既便于联系,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6.实习基地必须是已经产生合作关系至少两年以上且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实习点。 (二)师范专业实习基地的基本要求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配合我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班子熟悉教育 教学规律; 2.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学规模、校园环境等达到规范化学校的办 学要求。 3.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较高,达到合格学历要求,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教师,并 有一批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指导教师,能够根据我校有关要求做好实习实训学生思 想表现和实习实训成绩鉴定等工作; 4.有一定规模,一般能够同时接纳20名以上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实训或开展社会实 践活动; 5.基本设施完善、配套,有专门或相对固定的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宿舍、备课室等) 和其他必要生活设施,能够为实习师生提供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基本条件; 6.能够安排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给实习实训学生做有关中小学教学、班主任工作 的专题报告或开设示范课; 7.能够协助安排实习学生的教育调查、专业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供必要的 技术指导。 (三)非师专业实习基地的基本要求 1.风气端正,纪律严明,积极配合我校开展专业实习活动; 2.仪器设备、产品技术含量、管理水平等在同行中相对领先; - 154 - 3.职工整体素质较高,有一定数量的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 能够根据我校有关要求做好实习学生思想表现和实习成绩鉴定等工作; 4.具有一定规模,每次至少能容纳同一专业20 名以上学生同时开展实习活动; 5.基本设施完善、配套,有专门或相对固定的实习实训办公用房和必备的生活设 施,能够为实习学生提供必备的工作和生活基本条件; 6.能够安排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师、工程师、会计师、管理人员等给实习学生做 工艺流程和操作、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7.能够协助安排实习学生的社会调查、专业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供必要的 技术指导。 二、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按校、学院两级进行: (一)校级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及各实习点的建设与使用情况,在优选的基 础上申报校级实习基地,填写《临沂大学校级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审批表》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各学部负责人及教学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校督学等有关专家进行论 证、评审,确定校级基地建设项目,报学校批准后公布确认; 3.基地建设及具体申报的时间根据实习教学需要由学校统一安排; 4.校级实习基地可以挂“临沂大学教学实习基地”的牌匾。 (二)院级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院级教学实习基地的确立要根据学校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学科特点, 选择能满足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并填写《临沂大学院级教学实习 基地建设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 (三)校外实习基地挂牌和协议书的签订 1.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 经协商后可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和挂牌,协议书和标牌由学 校统一设计制作,校级教学实习基地挂牌和协议签订由学校分管领导或教务处牵头, 也可委托相关学院组织;院级教学实习基地挂牌和协议签订须经教务处审批、备案, 各学院自行组织; 2.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 3.校级基地协议书原件由教务处存档,申报学院存复印件;院级基地协议书原件 由学院存档,复印件报教务处存档。 三、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建设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备案等事宜; - 155 - 2.组织对实习基地建设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验收、评估; 3.制定实习基地档案材料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4.制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投入方案,监督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 5.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二)学院职责 1.实习基地建立后,所属学院应与基地商定双方长期合作的模式,经常沟通、联 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每年应选派一定名额实习生到实习基地实习; 3.负责实习期间与基地各种具体事宜的协调; 4.负责基地的各种档案资料建设及管理; (三) 经学校批准建设的各级实习基地均供全校各专业共享共用,对连续三年未能 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 (五)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六)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四、基地建设经费 除实习正常教学业务经费外,学校设立校外实习基地专项建设经费。 (一) 经费使用范围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学生的实习条件、维持基地管理,主要用于交通费、 资料费、标牌制作费、必备办公用品的购置等。 (二) 经费标准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根据基地建设需要,按校、学院两级进行管理,校级实习基地 建设经费按每基地5 万元的标准由学校一次性统一拨付,学院级基地建设经费由各学 院自筹。 (三)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1.基地建设经费使用以立项方式进行,专款专用,由承担基地建设、管理的责任 单位制定具体经费预算,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后以借支方式使用。经费支出后,经 基地建设责任单位行政领导、教务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2.利用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形成的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我校,基地单位 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合同期满后归基地单位所有。 - 156 - 临沂大学 普通本专科参军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参军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3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8〕5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参军入 伍或退伍学生。 第二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需要办理休学手续,并附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条 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按照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 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 号)文件有关 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参军入伍的在校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办 理复学或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参军入伍离校前已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学分数的 3/4,或已完成除实 践环节外全部应修课程学分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入伍学生)学业管理,按照以下规 定执行: (一)入伍学生可在所参加考试课程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考试。 (二)入伍学生正式入伍时间满 1 学期(20 周),可视为获得培养方案要求的毕 业实习环节学分,成绩一般记为 70 分。其中,毕业资格审查前受部队表彰的,可记为 “优秀”按照 95 分计。课程名称一般统一记为“部队见习”或“部队实习” ,以对应 培养方案要求的见习、实习等实践环节。在部队从事教学等与规定实习内容相近的工 作,且已完成工作时长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周数、能出具实习规定的鉴定材料的, 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记录。 (三)入伍学生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并在论文指导教师的远程 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符合答辩要求的,可参加答辩。参军学生 无法返校答辩,但学生和学院双方具备视频答辩条件的,学院可安排实时视频答辩。 (四)入伍学生可在原预计毕业时间参加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学位授予 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五)入伍学生参加学校教学活动,需提前联系学院,查询考试、论文写作、答 辩等教学活动的安排,并提出申请,且必须履行部队请假手续,并提供部队有关单位 出具的批准函。学校不单独安排入伍学生某课程的考试。 - 157 - 第六条 学生退伍复学后有关学业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修课程。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军退役复 学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照 70 分计。 (二)办理手续。退役复学学生每学年 9 月下旬填写《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 免修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退伍证复印件,经学院有关领导签批后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参军入伍后退伍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必修课程合格的,复学后可以 申请转专业,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 手续。具体要求按照《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7〕 20 号)执行。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 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在原专 业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的课程。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 158 - 附件: 临沂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存档编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照片 学号 姓名 培养层次 性别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学办意见: 学院意见: 教务处意见: 处理结果: 经办人: 年 - 159 - 月 日 临沂大学试卷阅卷参考规范 一、阅卷基本要求 阅卷须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评阅。 1、阅卷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 责任心。 2、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 阅卷工作。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 徇私情。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3、严格根据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4、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 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5、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批阅的试卷上签名,第一份试卷上签全名,后面的试卷可以 签姓。 6、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 7、阅卷过程中不准拆卸、损坏试卷密封条,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 记等特殊情况,要送交教学秘书处理。 8、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9、阅卷过程中,学生及其他与阅卷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10、阅卷工作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阅卷标记、记分方法及记分要求 1、整份试卷的阅卷格式要统一。以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为主的试卷,一般以 大(小)题题号处合计得分(“XX”)、小题内容标识错误(划线或叉号)并在右侧以扣分 标识(“-XX”)。以论文、论述为主的试卷,一般以大(小)题题号处合计得分(“XX”)、 小题内容标识答案要点(划线)并在右侧以加分标识(“+XX”)。 2、阅卷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每大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每个小题要 记得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除外);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号前面; 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写在大题题号下,并签写阅卷人姓名(使用标准试题的填写到分数 及阅卷人栏中);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0”分。 3、阅卷中如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错误,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 划“==”记号,同时另作记载,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4.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准确,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抹和不按评 分标准划定分数。 5、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不要在原错误分数上直接改正,要划掉原 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改正后的分数,同时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签名一定 要工整、清楚,要填写全名,并注明日期。 6、笔试以外考试方式的记分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和五分制;需要写出 评语的阅卷,评语要力争详尽,要能够从评语清晰区分成绩的优劣。记分参照以上有 - 160 - 关要求。 三、分数统计 1、阅卷教师同时将每大题的得分填写到试卷第一页合分位置,累计试卷的总分。 累计时,须经两次累计无误后,再用红色笔将总分填写清楚。 2、统分时不准在试卷上列式计算分数。 3、阅卷教师统计完总分后,应在自己统计的第一份试卷上签姓名,后面的试卷可 只签署姓氏。 4、阅卷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地完成统分工作。 对工作马虎,出错率高或有违纪现象者,应立即取消其统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 其责任。 5、成绩公布全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集中公布,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四、试卷复核 各授课单位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业务骨干教师对试卷进行复 核。 1、复核教师负责复核阅卷教师阅卷质量,检查阅卷教师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 阅卷要求阅卷,各大题得分是否与本大题各小题合计分数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有误, 是否有漏阅、错阅的试题等。 2、复核时,若发现阅卷教师有漏阅、错阅或在掌握标准方面和阅卷规范化方面有 不当之处,应及时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原阅卷人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能 统一,应请示考试管理小组审定。凡改动的分数,复核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签 署姓名和改动时间。如发现个别阅卷教师差错较多或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应 立即报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复核人必须在试卷封面和复核的第一份试卷卷首签署全名,其余复核过的试卷 可只签署姓氏。 五、检查阅卷质量 各授课单位考试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阅卷质量的检查工作,检查的项目主要 有: 1、检查是否有错阅、漏阅的试卷。 2、教师阅卷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阅卷,掌握标准是否始终一致。 3、阅卷记分方法、阅卷标记是否规范;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是否根据评分标 准在答案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每小题题首、大题题首是否记上得分。 4、阅卷教师、复核教师、统分教师是否按要求签名,签名是否规范。 5、成绩更改的试卷,复核教师或统分教师是否已签全名,是否有随意改动分数和 替答试卷的现象。 6、各题成绩及总分数字书写是否清楚、工整。 7、试卷合分是否准确。 8、试卷是否有损坏的现象。 - 161 - 临沂大学监考守则 1.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 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平、顺利地进行。 2.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证”,考前 20 分钟由每个考场主监考教师到指定地点 领取试卷,在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由一名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入场,向考生 宣读《临沂大学考场规则》和其它注意事项;另一名监考教师在黑板上书写监考教师 姓名、考试科目、试卷页码、考试时间,并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3.开考前,要认真检查考场的“三清”情况,逐个检查考生的证件和有无携带违 犯考场纪律的物品,宣布考场纪律,防止作弊现象发生。根据考生名单,确认考生是 否对号入座、考生与学生证照片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放到桌 面上左上角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开考前 5 分钟)内发放试卷。 4.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宣布试卷页数并提醒考生核查;开考后,提醒和督促考 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 5.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 问时,应当众答复。 6.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不得迟到、缺席、不准串岗或 擅离职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喝水、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开启和接听手机,不得 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违纪或失职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7.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 停止答卷,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出考场。 8. 监考教师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 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在考场记录 上写明原因。 9.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并已构成作弊事实,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集所 有作弊证据并要求作弊考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字后(若为非纸质作弊材料或设备,应由 作弊考生形成说明材料,或由监考教师形成情况说明由作弊考生签字并暂扣作弊器材), 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 作弊情节填入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立即将考场记录和作弊证据材料上交 考务办公室。 10.监考教师必须按照要求整理考试试卷,对试卷进行装订和密封,将缺考考生名 单填入考场记录,并在考场记录及有关作弊材料上签字 - 162 - 临沂大学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持本人有效学生证、准考证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 迟到 15 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或根据具体考试要求),并以缺考论处。遗失证件者须 由考生所在学院开具书面证明,证明上张贴考生近照,辅导员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 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开考 30 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准交卷出场(或根据具体考 试要求)。 2.考场一律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前后左右间距不小于 80 厘米。学生一律 凭学生证及准考证对号入座参加考试,证件必须放在课桌左上角。考试过程中,要自 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指挥,接受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文具和考试允许使用的计算工具,不准携带任何书报、 笔记、通信工具等,确因疏忽带入的须集中放置于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开考后在课桌 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开卷考试可携带教师指定 的参考书、计算工具等。考试开始前,学生应主动清理本人周围的纸张或书籍,确保 考试环境干净、整洁。 4.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申请补发。应在试卷 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答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答题卡使用 2B 铅笔填涂。 5.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试题内容,但对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 举手询问。 6.学生在答卷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在卷面上乱写乱画。在试卷上作记号 者,经认定属实,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7.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应独立完成答卷,并防止他人抄袭,以维护自己的权力不受 侵害。凡在考试过程中扫视、抄袭邻座学生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扫视抄袭、口 头提示、打暗号、交换试卷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收发或接听信息、夹带文字材 料、已起立交卷后再行改动考卷等行为者,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并严格按照《临沂 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8.考试期间,学生不得擅自互借文具等物品。答题卡、答题纸不得放在邻座桌面 上。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 哗,影响他人考试。 9.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当考试时间结束,听到监考教师停止答 卷的指令后,应立即将考卷翻扣在桌上原地就坐,保持安静,等候监考教师发出退场 指令。 10.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的正 常进行。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视情节严格按照《临沂大 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 163 - 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及校内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与我校全日制在籍 学生有关的各种考试;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人员和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工作安排或要 求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违纪。学生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 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违纪、考试作弊 均为考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停止答卷,清出考场,考试成 绩记为无效,并视具体情况,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属于校内学业考试,不得参加该课程 的补考;因考试违规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正常学制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考 试。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在规定座位就座经监考人员提示仍未改正的; 2.拒绝向监考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计算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的; 5.将装订的试卷私自拆开的; 6.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未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的;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9.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等行为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故意书写姓名、考号、标记信息的;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12.桌面或座位周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等在开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1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14.藏匿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1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 164 - 1.考试过程中携带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通讯笔、隐形耳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为他人代考或让他人代考的; 7.有计划、有预谋进行集体作弊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取试题内容的; 3.经评卷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 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或打击报复考试违规举报人 的; 4.散布虚假考试信息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校内学业考试中,有第 1 至 12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 第 13 至 14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有第 1 至 9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有第 10 至 14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在校内学业考试中,有第 1 至 5 款所列行为之一且作弊未遂的,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有第 1 至 5 款所列行为之一且形成作弊事实的或有第 6 至 7 款所列行为之一 且作弊未遂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第 6 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第 7 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的,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 以上处分,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且作弊未遂的,给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形成作弊事实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65 -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九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在籍学生有协助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考生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在职人员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 项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行为按教学事故界定。对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在 职人员(含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3.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在考试前 10 分钟未到考场及无故早退、串岗、脱岗的; 4.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5.在考场内接打电话、发送短信、看书看报、大声喧哗、打瞌睡、吸烟以及从事 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6.无故未按要求进行巡视的; 7.命题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9.在评卷、统分工作中因失职造成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的; 10.超过规定时间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或在规定时间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 11.所负责的考场的考生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12.所负责的考场被巡视人员发现有考生作弊或被举报作弊且查实的; 13.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5.擅自泄露考试试题内容的; 16.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17.为不具备参加考试及考试工作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 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18.伪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考试数据的; 29.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20.利用考试工作职权,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21.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 1.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166 - 2.指使、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3.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侮辱、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6.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 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其他影响考试秩序或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第 1 至 9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或在校内学业考 试中有第 10 款至 13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给 予学院(部门)内通报或全校通报,当年不得评优。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有第十六条第 10 款至 13 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或在校内学业考试中有第 14 至 16 款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 为二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 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第 17 款至 20 款所列行为之一或在国家级、 省级考试中有第 14 款至 16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一级教学事 故,任期不得评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及管理工作,如 出现以下行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当事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全校通报或警 告及以上处分: 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作弊考生隐瞒不报或私自降格处理的; 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等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 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监考人员收缴违规考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属于纸质材料,要求考生在违规材 料上签字;如属手机等作弊工具,将作弊工具进行封存。 2.监考人员确认违规行为及情节,并在考场记录上予以注明。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单上填写违规行为及情节,考生当场签字、按手印, 监考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 4.如为校内学业考试,考试违规处理单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由学院将考试违规处理单、考场记录复印件及违规证据材料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 报送教务处; - 167 - 如为国家级、省级或学校直接安排的考试,经考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由考 务组将考试违规处理单、考场记录复印件及违规证据材料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报 送考试主管部门。 5.教务处或考试主管部门收到考试违规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于 1 个工作小 时内报送学生工作处。 6.学生工作处在 2 个工作小时内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并按规定予以公示;需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报经校长会议审批后方予以公示。 7.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做好违规处理学生的处分登记、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 权利告知、学生教育与安全、学生申诉的受理等相关后续工作。 8.非考生在籍学生的违规证据材料由相关部门及学院进行收集整理,学院负责人 签署意见,直接报送学生工作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职人员违规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人员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考试主管部门或 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举报)。 2.考试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报告(举报)内容,成立调查小组或责成有 关学院(部门)对涉嫌考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小组或该有关学院(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 送考试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由其审核后报送人事处、监察处;认为构成教学事 故的,应同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对事故级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 见,报教务处核定处理。 4.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认定表》后,组成教学事故审核小组,初步审核论证后 形成处理建议,一、二级教学事故相关材料送至人事处、监察处,由其提交校长办公 会研究处理;三级教学事故转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研究处理,研究结果要在本单位 公布,同时报教务处、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5.有考试违规行为的非考试工作人员,由监察处、人事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形成 书面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6.属于违法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照学校及上级规定的申诉 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行为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168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监考工作流程 1.考前 20 分钟监考教师到考务办公室集合,各系考务负责人进行点名。 2.各系考务工作人员交待本场考试注意事项后,主监考教师领取试卷、草稿纸、 考生签名表、考场记录单,核对试卷袋上信息和考生签名表,并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 3.在考试前 15 分钟主监考教师、监考教师佩戴监考证共同持试卷袋、考生签名表 和考场记录单及本考场的监考用品进入考场。 4.开考前由一名主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入场,向考生宣读《临沂大学考场规则》和 其它注意事项;监考教师在黑板上书写监考教师姓名、考试科目、试卷页码、考试时 间,并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5.认真检查考场的“三清”情况,逐个检查考生的证件和有无携带违犯考场纪律 的物品。根据考生名单,确认考生是否对号入座、考生与学生证照片是否相符,并要 求考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放到桌面上左上角。 6.发放考生签名表,组织考生签名。 7.开考前 5 分钟,开始发放试卷。 8.监考教师逐人分发试题卷。主监考教师提醒考生检查试题卷是否是开考科目, 页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或漏印、重印、模糊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考务人员。 9.主监考教师在台前监视并提示考试开始。监考教师提醒和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 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 10.考试 15 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处理缺考情况。 11.填写试卷封面和考场记录单。监考教师在考室后部监视。主监考在台前监视并 清理好封件等,并填写试卷封面和考场记录单。 12.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 问时,应当众答复。 13.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并已构成作弊事实,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按照 考试违纪上报程序进行处理。 14. 开考 30 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同意,考生方准交卷出场(或根据具体考试要求) 。 15.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 生停止答卷,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出考场。 16.监考教师必须按照要求整理考试试卷,对试卷进行装订和密封,将缺考学生名 单填入考场记录,并在考场记录及有关作弊材料上签字。 17.填写《临沂大学学生学业考试试卷汇总表》后,将密封好的试卷、剩余的空白 试卷、期末考试签名表和考场记录单交予考务人员,并由各系教学主管审核无误后方 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 169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考试档案归档要求 一、试卷分析与存档 (一)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装入试卷袋,并检查试卷袋内 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所有材料的签字、试卷袋上交接事项等签字是否齐全。检查 无误后交系主任。 (二)系主任在审核试卷材料的时候请重点关注一下阅卷规范问题和试卷分析表 描述是否恰当、充分。 二、试卷装袋具体要求 1.有试卷考核课程(含考查、考试)试卷袋内必须按顺序装入: (1) 考试命题及考核方案; (2) 考试命题审查表; (3) 主卷空白试题; (4)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 原始成绩登记表、学业成绩报告单; (6) 试卷(成绩)分析报告; (7) 平时成绩登记表; (8) 平时成绩支撑材料; (9) 学生考试签到表、考场记录单; (10)考试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学生试卷,含答题页); (11)成绩更正申请表(成绩复核后,有成绩改动的需附上) ; 2.无试卷考核课程(含考查、考试)试卷袋内必须装入: (1)考试命题及考核方案; (2)评价细则(或评分表) ; (3)原始成绩登记表;学业成绩报告单; (4)试卷(成绩)分析报告; (5)平时成绩登记表; (6) 学生考试签到表及考场情况登记表酌情装入; (统一考核的课程装,否则不 装); (7) 归档的支撑材料; a. 演绎类考核:如普通话、舞蹈、声乐、体操等,需提交记录学生考试内容的视 频或音频光盘,并要求两位左右的学生用手机记录考试全过程。(需把光盘内文件目录 附上) b.文字类考核:如论文、报告等,需提交对每篇文章的详细评语。 - 170 - c.其他类型的考核:需提交关于考试过程的详细文字记录。(如慕课,需提供慕 课网站统计数据、互动或教学与评价材料截屏打印材料) (8) 成绩更正申请表(成绩复核后,有成绩改动的需附上) ; 三、各系负责将任课教师提交的试卷袋内材料按顺序装订后,装入档案盒,按学 年度、专业、科目存档。 四、教务处按学年度按专业将空白试卷存档。 - 171 - 临沂大学教学场所管理办法 教学场所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为保证教学场所的正 常使用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使有限的办学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使学校教学场所 使用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1.教学场所主要指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体育馆、 露天操场、实习实训室。 2.所有教学场所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分配使用,使用单位对现有配备负有保 护责任。 3.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根据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使用方案,进行分配,并 根据教学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适时调度教学场所。 4.校内非教学单位使用场所、教学单位拟使用他人教学场所,应提前向学校主管 部门申请,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协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自觉遵守学校及 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5.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出借、出租,特殊情况,原使用单位须征得学校教学主管部 门、保卫处同意后,到学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使用通知单,并执行学校的有关 规定,责任事故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6.以学校的名义接收的社会工作,须占用教学场所,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调度并 及时通知原使用单位。 7.教学场所不得私自占用、堆放杂物、停车等,不准在教学场所乱写、乱画、乱 张贴,如需要时由学校主管部门、宣传部、团委、学工部统一划定。 8.教学场所的使用者有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和相关管理规定,负有保持设备完好和 卫生清洁的责任,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9.对教学场所照明、音响、采暖设备、多媒体设备等,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整 改方案,经学校领导批准,报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10.教学场所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增减。确有需要时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 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11.对学校设置的消防器械,除发生火情外不得随意触发消防报警系统,违者将 追究刑事责任。 - 172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教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合理配置教室资源, 加强教室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确保 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的各类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 其他专用教室(如舞蹈房、电钢教室等)等。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整体需要,由教务处对全校教室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三条 教室使用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 原则上只供本校师生进行使 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四条 学校财务资产科负责教室资产配备和管理;总务处负责教室资产的维护 维修;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各类教学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 教室使用 第一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教室借给校外机构和个人 使用。 第二条 教室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安排各系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辅导员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报告会、讲座; (六)就业指导与就业咨询相关活动; (七)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严禁利用教室举办的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未经学校批准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 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辅导、培训、讲座等活动(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除外) ; (三) 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教室管理 第一条 教室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使用者要定期对教室桌椅、照明、多媒体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总务处;学校总务处需及 时进行维修,并利用寒暑假对教室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使用者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 173 - 督促并及时把维修情况向教务处进行反馈。 第三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开课计划安排使用教室。教室使用安排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课计划外使用教室或临时借用教室,均须提前向教务处提交 申请,填写《教室使用审批单》,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 第四条 教室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注意维护教室的设施;使 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教学设备,因使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影响设备正常使用、设备丢 失或损坏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任何进入教室的个人均有责任保持教室内环境整洁卫生和良好的秩序。 严禁教室及楼道内的任何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 定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74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艺术实训楼管理规定(试行) 为确保琴房、舞蹈房、音乐教室等实训教室的正常使用,为师生创造文明、整洁、 安全、有序的教学环境,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条例。 实训楼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协同办公室、后勤处、学前教育系和小学教育系共同 管理。各处室分工如下:教务处负责协调各部门,统筹教室分配和使用;办公室负责 实训楼安全保卫工作(安排一人专职) ;后勤处负责公物维修、卫生保洁(楼梯、楼道、 门厅、卫生间及楼前卫生清理等) 、大门开关等管理工作(安排一人专职) ;两系负责 教室内卫生(包括更衣室)。 学生琴房管理细则如下: 一、琴房钥匙由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学生练琴须凭学生证到琴房管理处进行登记, 练完琴后,取回学生证。晚上与周末时间学生琴房钥匙由艺术部管理。 二、凡使用琴房的学生,须先检查室内乐器和设备是否有损坏并及时通报琴房管 理员,否则,发生的一切损坏公物的问题均由当时的使用者承担责任。 三、钢琴上禁止放置除乐谱之外的其它物品。不可携带除乐器、乐谱、水杯之外 的其它用品进入琴房,更不得在琴房用餐,若有发现,取消一学期练琴资格。 四、不得在琴房内存放私人物品,一旦丢失损坏,一概由本人负责(包括非固定琴 房存放的私人乐器)。 五、琴房原则上只允许使用者一人进入(特殊情况除外),不在琴房做与练琴无关 的事情,不得私自带其他同学进入琴房闲聊、玩耍等,一经发现,取消该同学本学期 练琴资格。 六、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练琴时间,准时离开琴房,不延时。离开琴房前,必须 关闭电源、窗户、灯,盖上琴盖,放好琴凳,拉好窗帘。 七、爱护乐器,禁止乱扔杂物、乱涂乱画及用脚踹门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如有违 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取消练琴资格等处罚。 八、学生琴房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开门比正常上班时间提前 20 分钟,关门 比正常下班时间拖后 10 分钟。双休日琴房开放时间为上午 8:00——11:30,下午 14: 00——17:00,周六晚上不开放,周日晚上同上班。 九、保安职责,在艺术楼值班,负责艺术楼安全,白天上班时间兼职楼内教室与 学生琴房钥匙管理。 - 175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强化学术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和《临沂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沂水校区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在临沂大学 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 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沂水校区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 17 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校区 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45 岁以下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4。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委员 13 至 15 人。学术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办。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覆盖校区多数主干学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 性。 第三章 人员遴选 第七条 校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能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履行 职责的在职人员。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 成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 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民主推荐方式,从系、教研室和教学、科研等业 务部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遴选,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 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 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校区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成 果鉴定等事项设立专家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区下列事务决策前,可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176 - (二)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团队建设方案,校企合作 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中青年学术骨干选拔与培养方案等; (三)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奖励办法,科研项目资助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科研 管理制度;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任期考核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校区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涉及下列学术水平评价和学术成果推介,可由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 或指定专家组进行评议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一)科研项目的立项推荐,科研成果奖的推荐; (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等成果的审核认定,科研培育项目的结项验收,横向 科研课题的审核,科研绩效量化及科研成果奖励的审核,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评议,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受临沂大学学术委员会 和沂水校区委托,调查与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 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据职权和学校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相关规定,直接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或向校区及相关部门提出处 理建议。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校区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校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校区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接受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保密;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 177 - (六)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校区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 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 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可授权专家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 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 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 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须有与会委员 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 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 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失范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 学术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时,可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区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第二届学术委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李云成 副主任委员:王升丽 委 员:赵家春 李庆波 陈玉军 王彦功 李宗广 袁春雨 陈志笃 崔凤军 高美玲 武洪梅 黄丽君 武晓芳 潘广东 杨相玉 刘文敏 办公室主任:赵家春 - 178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年度考核教科研量化标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校区教科研量化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科研 量化在科研提升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临沂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临大校 办发[2018]17 号)和《临沂大学第二聘期校内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临 大校办发[2016]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沂水校区实际,制定该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设计的量化范围包括:科研成果、教研成果和社会服务。 第二章 教科研量化标准细则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统计每学期进行一次,成果汇总后每年度进行一次绩效量化。 上一年度成果来迟未登记的科研成果,可在下一年度登记并进行量化。 第四条 科研成果赋分,先按照临大校办发[2018]17 号文中“临沂大学科学研究 业绩点计算办法” (见附件 1)计算业绩点,其中未涉及的项目及合作参与者按照“合 作参与者、获奖等次及其他业绩点标准” (见附件 2)计算业绩点,以上两项累计后作 为个人年度科研绩效业绩点。 第五条 教研成果赋分,按照临大校办发[2018]17 号文中“临沂大学教学研究业 绩点计算办法” (见附件 3)计算业绩点,只计算由个人主持完成项目的业绩点,与科 研绩效业绩点累加后,作为教科研绩效实际业绩点。 第六条 参照《临沂大学第二聘期校内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中有关不 同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指标要求,确定教科研绩效量化基数,具体标准见下表: 专业技术岗位 量化基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讲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级) 200 150 100 50 第七条 个人年度教科研绩效标准量化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量化分=实际业绩点÷量化基数×30 第三章 量化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标准量化分超过 30 分的,按 30 分计。教科研绩效标准量化分是校区教职 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细 则》的要求,计入定量考核分数。 第九条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科研办、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 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179 - 附件 1: 临沂大学科学研究业绩点计算办法 一、学科平台量化标准 (一)学科建设 项目等级 学科类别 新获批业绩点 建设期内业绩点 国家级 一流学科 50000 10000 省级 一流学科 10000 2000 其他 学科 2000 400 (二)团队建设 团队类别 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 科技部创新团队;山东省泰山学者优势 特色学科人才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 新获批 建设期内 业绩点 业绩点 50000 10000 10000 2000 5000 1000 1000 200 山东省科技厅创新团队;山东省社会科 学规划办;山东省高校优势学科人才团 队 其他厅级科研创新团队 (三)科研平台建设 项目等级 科研平台类别 新获批 建设期内 业绩点 业绩点 50000 10000 7500 1500 3000 600 2000 400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 国家级 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 基地(国家社科规划办)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 省、部级 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 基地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 教育厅 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 基地 其他市厅级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 心、人文社科基地 - 180 - 二、科研工作量化标准 (一)科研项目 项目类别 标准业绩点 国家级科研项目 1200 省部委级项目 700 省教育厅、省社科联项目 200 市厅级及委托类项目 50*经费(万元) (二)科研奖励 标准 备注 业绩点 500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专利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励、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专利奖、国家科学技 2000 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中国文联或中 国作协、美协、音协等国家一级机构设立的奖项,山东省泰山 文艺奖、山东文化创新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创新奖、 500 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青年科技奖、山东省文联、 省作协、美协、音协等省级机构设立的奖项 200 临沂市科技进步奖、临沂市发明奖、临沂市专利奖、临沂市 社科一等奖 临沂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临沂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00 省级一级学会科研成果奖励,其它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不含 校级奖励) 1.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按照省部级 奖励计算业绩点,其他国家一级学会按照市级奖励计算业绩点; 2.专利奖仅奖励临沂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 3.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研奖(专利奖除 外),第二完成单位按 0.5 的系数计算,第三完成单位按 0.3 的系数计算,排 名第三完成单位之后的不予计分; 4.非第一单位联合申报获批的省部级以下科研奖励不予奖励。 - 181 - (三)学术论文(临沂大学为第一单位) 标准业绩点 备注 500 SCI、SSCI、CSSCI、EI 杂志、A&HCI 收录论文 300 CSCD、ESCI、CSSCI 扩展版收录论文、北大核心期刊 临沂大学学报、省级及省级以上或相当等级的专业性学术 50 期刊 1.学术论文一般在 3 千字及以上;同一刊物,中、英文版同级别对待,同 一篇论文发表在中、英文版上按一篇计算; 2.编译、译文按下一级别对待;各类研究报告、增刊、科普、文学创作、 艺术作品及中小学一般教学类文章不作为学术成果对待; 3.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和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四)授权专利(临沂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 类型 业绩点 国 内 外 发 明 专 国内实用新型专 国外非发明专利、国内外观 利 利 500 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00 30 (五)标准绩点(临沂大学为第一单位) 类型 业绩点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市级地方标准 1000 500 100 (六)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业绩点=[1500+字数(万字)×15]×著作类别系数 不同著作类别的计算系数: 类别 高水平专著 其他专著 系数 1.0 0.7 1.学术专著要求:临沂大学为第一单位,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重点建设方向, 不少于 15 万字,查重率不高于 30%,符合专著写作体例;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创新性, 内容须与所属学科领域相关,并有相关成果支撑。 2.学术译著要求:不少于 15 万字,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内容须与所属学科领域相 关。 3.高水平专著系《临沂大学高层次项目与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奖励范围之内的 学术专著。 - 182 - (七)艺术作品 1.艺术作品展演及分值 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春节晚会、国家级电影节等国家级展演,计 800 业绩 点;入选省级展演,计 200 业绩点。 2.文艺作品发表和出版 教师创作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文学作品等发表在本专业刊物 上每 3 幅(件)计 150 业绩点,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作品只计 3 幅;发表在其他南大核 心刊物上计 100 业绩点,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作品只计 3 幅; 在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 个人作品集(设计作品集、美术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歌曲集、文学作品集等)每册 计 500 业绩点,其他出版社的个人作品集每册计 200 业绩点;由正规出版部门出版发 行的主编作品集(设计作品集、美术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歌曲集、文学作品集等) 每册计 100 业绩点。 编著和人物介绍、报道文章中引用的设计、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文学作品 等不予以计算。 三、社会服务 (一)产学研基地 指经学校审批、备案,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组建, 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等为主要目的的各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包括区域性研 究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产学研综合示范服务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 范基地、专家(博士)工作站等。对学校实际到位经费进行量化赋分,理工科类 5 万 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2 万元以上的基地计 500 业绩点;实际到位经费理工科类少于 5 万元、人文社科类少于 2 万元的基地,不予计分。 (二)社会捐赠 用于奖学、助学、奖教等支持学校发展的资金捐赠,以学校实际到位金额为准, 按照 50 业绩点/万元的标准量化赋分;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的物品(限当年购置)捐赠, 以物品购置发票为准,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社会服务处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审 核鉴定,按照 25 业绩点/万元的标准量化赋分。 四、其他说明 科研成果要与学科建设相一致;申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需先经科技处和社 科处进行审核,否则不予认定。 - 183 - 附件 2: 合作参与者、获奖等次及其他类业绩点标准 作者位次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编、译著业绩点比例 100% 40% 30% 论文业绩点比例 100% 40% 30% 20% 10% 奖励业绩点比例 100% 40% 30% 20% 10% 专利类业绩点比例 100% 40% 30% 20% 10% 获奖等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业绩点比例 100% 60% 30% 市厅级课题 主持人 立项业绩点 30 - 184 - 附件 3: 临沂大学年度教学研究业绩点计算办法 一、教学业绩点考核内容 (一)教学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教学工作业绩点是指各单位在一个考核年 度内完成教学工作的量化值。 (二)教学工作业绩点由教学工作效果业绩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业绩点两部分 组成。 二、教学工作业绩点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效果业绩点计算办法 1.高质量就业(包括但不限于:考研、专升本;考取事业编或公务员;西部计划、 应征入伍等) 根据各学院高质量就业率排名,前 1-5 名学院各奖励 10000 个业绩点,前 6-10 名学院各奖励 5000 个业绩点,11-15 名学院各奖励 3000 个业绩点。 2.创新创业教育 对创新创业教育成绩突出学院,按所获项数进行奖励。 (1)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奖学金(创新创业之星) 学科竞赛 奖项 创新创业 国家级 A 类 国家级 B 类 省部级 A 类 省部级 B 类 奖学金 一等奖 1500 1000 600 300 100 二等奖 1000 600 300 100 80 三等奖 800 400 100 50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 600 省级 400 注:学科竞赛的分类见《临沂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全 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创青春”全 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ACM 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等高水平获奖项目绩点按同类项目加倍计。 3.专业影响力 (1)新生报到率:依据学校排名,1-5 名奖励学院 2500 个业绩点,6-10 名奖励 学院 2000 个业绩点。招生专业志愿录取率:根据排名,1-5 名奖励学院 2000 个业绩 点,6-10 名奖励学院 1500 个业绩点。 - 185 - (2)专业建设 项目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类别 新获批业绩点 建设期业绩点 “一流专业”、特色专业、“六卓越一 拔尖”等 “一流专业” 、特色专业、高水平建设 专业等 市厅级或行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建 设项目 20000 10000 10000 5000 5000 2500 (3)学位点(专业)建设 类 别 博士 新获批业绩点 建设期内业绩点 一级学科学位点 20000 10000 专业学位点 10000 5000 联合培养学位点 硕士 2000 一级学科学位点 10000 5000 专业学位点 5000 2500 联合培养学位点 1000 有一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计算,其涵盖的学位点不再 备注 重复计算;联合培养学位点需满足:签署学校层面协 议,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两年(含两年)以上。 (4)专业认证 类别名称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师范类专业认证 工作成效 奖励业绩点 获得受理 10000 通过认证 20000(国内);30000(国际) 二级认证 5000 三级认证 20000 注:其他类型专业认证奖励绩效参照上述执行。 - 186 - (二)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类计算与奖励办法 教学平台建 项目等 教材 课程 级 建设 建设类 教改 教学 设类(实验教 项目 成果 学示范中心、 类 奖类 创新创业示 范基地等) 教学荣誉 类(教师 团队、教 学名师、 辅导员项 目等) 教学奖励 (教学能 手、讲课比 赛、辅导员 项目等) 国家级 3000 10000 1200 1200 10000 6000 5000 省部级 2000 3000 700 700 3000 3000 3000 市厅级 500 500 500 500 800 800 800 注: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有经费资助的不再发放奖励绩效,列入学院年度考核范 畴,奖励绩效由学院统筹发放。 三、教学工作业绩点的核定 本专科生教学工作业绩点的核定由教务处牵头,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估办公室、学 生工作部(处) 、招生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创新创业学院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 作,共同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业绩点的核定由科技处(研究生处)牵头完成。 - 187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科研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出高水平成果,多 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校区科研实力,现根据 《临沂大学高层次项目与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临大校发〔2018〕9 号)文件精神, 结合沂水校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根据《临沂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临 沂大学自然科学中文期刊分类目录》确定等次。等次界定所依据的目录(数据库)属 于动态管理的,以最新版为准。新旧版之间发生变动的,所依据的文本有明确时间界 定的,以文本界定时间为准;没有明确时间界定的,以文本公布之日为准。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立项纵向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奖励;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已发放的奖 励要全部返还学校。 纵向课题类别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 50 国家级课题(重点项目) 30 国家级课题(一般项目) 15 国家级课题(青年项目) 7 国家级自筹经费课题 2 省部委课题(重大项目) 30 省部委课题(重点项目) 10 省部委课题(其他有资项目:省社科规划、省自然科学 规划、教育部人文社科、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文化和 3 旅游部科技创新项目、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等) 省部委自筹经费项目 1 山东省软科学项目 0.3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 0.15 省文化厅、省艺术科学项目;临沂市社科规划项目、市 自然科学规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市重点 实验室等 三、学术成果奖励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 188 - 0.05 发表论文的期刊及收录类型 奖励额度 (万元/篇) SCIENCE、NATURE、CELL 30 PNAS、中国社会科学 20 SSCI 收录 1 区 8 SCI 收录 1 区;SSCI 收录 2 区 CSSCI 来源期刊(各一级学科方向影响因子排名第一) 5 SCI 收录 2 区;SSCI 收录 3 区 CSSCI 来源期刊(各一级学科方向影响因子排名前 30%) 3 A&HCI 收录、新华文摘转载 3000 字以上 SCI 收录 3 区;SSCI 收录 4 区 其他 CSSCI 来源期刊和集刊、《人民日报》理论版 2000 字以上 1.5 SCI 收录 4 区, 临沂大学自然科学中文期刊 A 类;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理论 0.6 版 2000 字以上 EI 期刊论文,临沂大学自然科学中文期刊 B 类; CSSCI 来源期刊扩展版 CSCD、CSCI 收录论文,北大中文核心 0.4 0.3 2.SCI 分区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期刊大类、小类分区就高原则;同 一篇论文中英文对照发表,仅就高奖励 1 次。 3.论文为多人合写,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同时署名单位为临沂大学,按全额兑 现奖励给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奖励,临沂大学为通讯作者本人的第一单位者按照奖 励金额的 100%进行奖励,为通讯作者本人的第二单位者按照奖励金额的 50%进行奖励; 其他人员不予奖励。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 1.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和规划教材,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学术著作类别 主要参考指标 奖励额度 (万元/部) (1)以本人 2 篇核心期刊论文(首位)或省部 A 类专著、译著 国家级规划教材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为支撑,研究内容与 著作一致,百佳出版社出版; 3 (2)教材被 5 所以上本科高校选用,经学校教 学指导委员会或其授权工作组审核通过。 B 类专著、译著 (1)以本人 1 篇核心期刊论文(首位)或厅级 - 189 - 2 省级规划教材 科研项目(主持)为支撑,研究内容与著作一致, 百佳出版社出版; (2)教材被 3 所高校选用,经学校教学指导委 员会或其授权工作组审核通过。 (1)以本人 1 篇论文(首位)或市级科研项目、 C 类专著、译著 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为支撑; 校级规划教材 (2)被学校选用,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 1 授权工作组审核通过。 2.学术著作奖励,仅限于署名前二位的我校人员;第一作者为我校人员,按全额 兑现奖励给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统一支配;第二作者为我校人员(第一作者为校外 人员),按全额的 40%兑现奖励给第二作者。 3.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必须通过临沂大学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 审鉴定和沂水校区学术委员会两级认定。 第六条 专利技术奖励 专利权人为临沂大学,经科技处审核的专利技术,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专利技术类别 国内外发明专利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奖励金额(万元) 1 0.05 0.05 第七条 标准奖励 以临沂大学为牵头单位制定,并颁布执行的各级各类标准,按如下标准奖励。 标准类别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奖励金额(万元) 10 5 3 0.5 第八条 咨询报告、政策建议、决策参考等奖励 以临沂大学为第一提交单位,被各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学校审核, 按如下标准奖励。 咨询报告、政策建议、决策参考 类别 奖励金额(万元) 党中央、国 国家部委、省委、省 市委、市级人 县委、县级人 务院采纳 级人民政府采纳 民政府采纳 民政府采纳 10 4 0.5 0.3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奖励 以临沂大学为第一提交单位,纳入非遗保护的项目,经临沂大学社科处和沂水校 区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按照认定的项目级别标准进行奖励。 - 190 - 四、科研成果获奖 第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 教学、科研成果奖中设“特等奖”奖项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对应不 设“特等奖”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获奖单位 科研成果获奖类别 等次及奖励金额(万元) 排序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第一单位 200 100 50 第二单位 50 30 20 第三单位 30 15 10 第四单位 15 10 5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 第一单位 20 15 10 文社科) 第二单位 10 5 2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 第一单位 15 10 5 第二单位 8 5 第一单位 0.3 0.2 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 然科学)、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科 学技术奖、省专利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 果奖等 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奖、省文化厅、省艺术科学成果、沂蒙文 艺奖、市科技成果奖、市自然科学成果奖、 0.1 市社科成果奖等) 五、高水平文学、艺术(音美)、体育成果奖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文学、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须经学校审批同意,由学 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比赛级别,研究确定获奖层次。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获奖类别 等次及奖励金额(万元) 获奖层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文学作品 获中国文联或中国作协等奖项 0.8 0.5 0.2 奖 获省文联或省作家协会等奖项 0.3 0.2 0.1 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作品奖 0.8 0.5 0.2 省文化厅或省美协、省书协作品奖 0.3 0.2 0.1 国家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 0.3 体育竞赛 在全国正式比赛中获金、银、铜牌 0.8 0.5 0.2 奖 在山东省正式比赛中获金、银、铜牌 0.3 0.2 0.1 音乐美术 奖及收藏 - 191 -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比赛,需经校区批准,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获奖层次 等次及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及优秀奖 国家级指导奖 0.5 0.3 0.2 省部级指导奖 0.3 0.2 0.1 第十三条 文学艺术创作作品 1.教师创作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文学作品等在专业刊物上发 表,每幅(件)按相同级别的学术论文的 1/3 进行奖励,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作品的只 计 3 幅。 2.正式出版的科普读物、文学艺术作品集(美术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曲集、文 学作品集等,书籍类需 3 个印张以上),按第六条学术著作标准的 1/2 进行奖励;主 编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曲集、画册),每册奖励 0.2 万元,只奖励主编且限前 2 位。 3.编著和人物介绍、报道文章中引用的设计、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文学作 品等不予奖励。 六、申报与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申报时限为成果公布之日起 1 年内完成;校区按年度对科 研成果进行统计、鉴定并进行一次性奖励;上年度成果来迟者,可参加下年度的登记、 奖励;已超过登记时限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办负责对成果进行初审,并按文件规定确定成果层次和奖励数额, 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公示期 3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 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为最终 结果。 七、附则 第十六条 在申报、评审、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临沂大学高层次项目与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临大校发 〔2018〕9 号文合并执行,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所涉奖励均是税前数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该日期之前获得的 成果未登记报奖的按照临大沂字[2019]7 号《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沂水校区科研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大学有 关规定执行。 - 192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科研经费使用规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山东 省有关文件精神和临大校办发〔2017〕16 号《临沂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结 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经费: (一)各级纵向课题(计划项目)和横向课题(委托项目)到位经费。 (二)学校科研专项资助经费。 (三)新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 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财务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签报手续。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纵向课题到位经费和专项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按项目批复预算及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 (二)横向课题到位经费的使用在不违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要求 执行。 (三)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符合规定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把关,并负责财务票据合规性审核,项 目负责人对财务票据的真实性和经费的支出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第六条 科研经费外拨。以我校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科研项目经费需外拨的,申报 前需与相关科研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外拨经费比例,并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 出外拨经费,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计划类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主管 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 5%的比例提取。委托类项目到位经费 50 万元及以 下部分按 5%的比例提取,超过 50 万元至 200 万元部分按照 3%的比例提取,200 万元 以上部分按 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学校按规定统一提取,沂水校区不再提取。 第八条 项目结题前要按照程序进行科研经费审计。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 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计划项目决算表。 第十条 项目组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学校岗位管理相关规定,以购买服务的方 式,聘用科研助理(含科研财务助理) ,所需费用由项目主持人或团队通过科研项目资 金解决。 - 193 -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支出,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经 费支出按照合同执行。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仪 器设备费、材料费、计算测试分析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 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 出等。 1.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 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先预算申报,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采购。对横向课题项目经 费购买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部分,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含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以及实验用动 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土地租赁等费用。 3.计算/测试/分析/化验/采集/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 项目主持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计算、检验、测试、化验、分析标本样品和 数据的采集及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 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 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人员参照厅局级人员出差标准执行。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的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生参与 科研学术活动,城市间交通工具按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和 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减半执行。其中,通过山东省国库系统来款的科研项目、临 沂大学科研专项资助经费、新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的差旅支出按《临沂大学 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1)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参加科研活动。应邀来我校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和 合作研究的,可凭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按我校差旅费标准报销应邀 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2)开展外出调研活动,除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公共汽车、火车、高铁、飞机) 外,也可采用租车方式。租车要到临沂大学指定的租车公司,按照财务规定流程进行。 (3)对确需自行驾车到项目现场、乡镇及以下区域等进行科研活动的,经项目负 责人批准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对于在所经地域和时段内的加油费用按照不超过 10 - 194 - 升/100 公里的标准和过桥、过路费与差旅费一并报销。该部分适用于编号以“2”或 “602”开头的项目及横向课题项目的经费报销。 6.会议费/培训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 研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学习培 训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 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参加学术交流产生的交通、住宿、饮食等费用。 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按照《临沂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 细则》执行。 国外及港澳台专家来校合作交流的,按照《临沂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 法》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装订费、图书 资料购置费、论文注册和版面费、专著出版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网络使用费、 专利申请、代理和维护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执行相关人员(如 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财务助理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和邀请来校学术 交流专家的费用,以及项目结题时的专家评议、验收、鉴定费等。专家咨询费标准参 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执行,“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 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11.其他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 预算时单独列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指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科研管理 费用等。 1.间接费用的提取 按各级各类计划项目要求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提取。 2.间接费用的使用 科研管理费:按照本规定第七条从间接费用中一次性扣除。 绩效支出:提取管理费、房屋租赁费、能源及其他难以单独计量费用后剩余的项 - 195 - 目间接费用,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性绩效。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 贡献制定奖励绩效分配方案,依规发放。 3.绩效发放 项目执行超过 10 个月,且在上一年度或之前到款的,方可开始发放绩效。 绩效总额低于 2 万元的,原则上只在结题验收阶段办理。绩效在结题验收通过后 1 年内必须支付结清。 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纵向计划项目,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 横向委托项目,将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纳入学校统筹,用于科研工作。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需要在学校办公系统进行预约,先登录临沂大学“网 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财务系统”,日常报销及差旅报销点击进入“网上报账系 统”,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报销点击进入“收入申报系统”,按照财务规定流程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终签制。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 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纵向计划类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 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科研经费调整规定的,应按规定 填写《临沂大学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执 行,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 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经费调整若与项目主 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冲突,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计划类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 续研究,不得用于发放绩效支出。项目结题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规定 转入学校科研发展经费,统一管理使用。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因故终止的项目, 结余经费按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委托类科研项目结题后,所结余科研经费(除合同约定外)项目负责 人可按不超过 95%的比例发放课题组奖励性绩效,其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大 学有关规定执行。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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