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04】2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pdf
教发【2004】2 号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 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 1996 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 《“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 号) 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 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 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 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 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 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 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 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 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 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 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 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 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 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 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 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 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 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 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 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 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 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 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 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 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 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本 科 生 具有研究生学位 生均教学行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 生均图书 师 教师占专任教师 政用房(平方 设备值 (册/生) 比 的比例(%) 米/生) (元/生)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30 14 5000 100 工科、农、林院校 18 30 16 5000 80 医学院校 16 30 16 5000 80 语言、财经、政法院校 18 30 9 3000 100 体育院校 11 30 22 4000 70 艺术院校 11 30 18 4000 80 高 职 (专 科) 生 具有研究生学位 生均教学行政用 生均教学科研 生均图书 师 教师占专任教师 房(平方米/生) 仪器设备值 (册/生) 比 的比例(%) 学校类别 (元/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18 15 14 4000 80 工科、农、林院校 18 15 16 4000 60 医学院校 16 15 16 4000 60 语言、财经、政法院校 18 15 9 3000 80 体育院校 13 15 22 3000 50 艺术院校 13 15 18 3000 60 备注: 1. 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 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 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 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本 科 生 具有研究生学位 生均教学行政 生均教学科研 生均图书 师 教师占专任教师 用房(平方米/ 仪器设备值 (册/生) 比 的比例(%) 生) (元/生)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 10 8 3000 50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 10 9 3000 4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 10 5 2000 50 体育院校 17 10 13 2000 35 艺术院校 17 10 11 2000 40 高职(专 科) 生 具有研究生学位 生均教学行 生均教学科研 生均图书 师 教师占专任教师 政用房(平方 仪器设备值 (册/生) 比 的比例(%) 米/生) (元/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 5 8 2500 45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 5 9 2500 35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 5 5 2000 45 体育院校 17 5 13 2000 30 艺术院校 17 5 11 2000 35 学校类别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 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 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 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 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本 科 高职 (专科) 具 生 生均 百名 百名 新 生均 具 生 生 百名 百名 新 生均 有 均 宿舍 学生 学生 增 年进 有 均 均 学生 学生 增 年进 高 占 面积 配教 配多 教 书量 高 占 宿 配教 配多 教 书量 级 地 (平 学用 媒体 学 (册) 级 地 舍 学用 媒体 学 (册) 职 面 方米 计算 教室 科 职 面 面 计算 教室 仪 务 积 /生) 机台 和语 研 务 积 积 机台 和语 科 教 (平 数 音实 仪 教 (平 (平 数 音实 研 学校 师 方 (台) 验室 器 师 方 方 (台) 验室 器 类别 占 米/ 座位 设 占 米/ 米/ 座位 设 专 生) 数 备 专 生) 生) 数 备 (个) 所 任 (个) 所 教 占 教 占 师 比 师 比 的 例 的 例 比 (%) 比 (%) 任 例 例 (%) (%) 综合、 师范、 民族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 院校 工、 农、 林、医 学院 校 语 文、 财 经、 政法 院校 体育 院校 艺术 院校 备注: 1. 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 1 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 过 1000 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 凡折合在校生超过 30000 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 9 万册,该项指 标即为合格。 备注: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 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 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自考助学班+附设中职班在校生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 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自考助学班+附设中职班在校 生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 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 师数/专任教师数 3.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全日制在校生数 4.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 生数 5. 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 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 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 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 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 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 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 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 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