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内部审计实施细则.pdf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研究组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计; (二)对职能部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离(调)任的所管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四)对研究所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研究所控股公司进行审计; (六)对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上级部门及研究所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及研究所实际情况编制年 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审 计项目名称、审计对象、工作时间等。 第七条 审计计划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报所党委、所务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并报沈阳分院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计实施前应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的基 础上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审计名称、立项依 — 4 — 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方法措施、审 计工作要求(审计组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及其他工作事项)等。 第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实施前,监察审计处应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 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应根据实施方案 开展工作,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执行、分析性复核等 方法,执行风险评估和审计测试程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 证据,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结论以及与审计 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需与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的,应形成记 录或情况说明,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对于已经明确的问题应通过拍照、扫描等形式留存审计证 据,包括财务凭证、报销附件、情况说明、外部证明等。 审计发现问题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由被审计研究组及有 关人员签章确认,不能取得签章且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应当注明 原因和日期。 第十二条 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 (一)结合研究组实际,通过随机抽取和经验判断相结合的 方式确定被审计研究组。 — 5 — (二)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长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 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业务负责人员组成,包括办公室、 监察审计处、科技部门、人事处、财务资产处。 结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审计组成员职责分配或交叉分 配确定审计分工。 (三)召开审计启动会。监察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启动会, 分管所领导、被审计研究组组长及科研秘书、审计组成员参加会 议,通报审计实施方案,提出要求。 (四)组织审前培训。监察审计处组织对审计组成员进行 审前业务培训,明确具体分工、时间节点安排、审计重点内容、 审计方法及审计底稿编制要求等。 (五)审计期间向前追溯两年,重点检查仪器设备采购、 材料采购、外协加工、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支出,可结合当年上级要求的其他审计内容(如关联交易、小 金库等)合并一同审计。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经费执行情况审计 (一)确定被审计对象,结合职能部门实际,选定被审计职 能部门。 (二)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审计组长由监察审计处负 责人担任,审计组成员为内部审计业务负责人员。 (三)审计范围为职能部门上一年度经费部门经费(全口径) 经费使用情况、主管业务制度建设及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后续 — 6 — 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职能部门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及经费 使用效益,关注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所管干部离(调)任审计 (一)监察审计处收到人事部门、科技部门关于职能部门负 责人、研究组长离任或调整通知时,请示主管所领导,经批准后 实施。 (二)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审计组长由监察审计处负 责人担任,审计组成员为负责内部审计业务人员。 (三)审计重点关注经费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固 定资产新增、使用、管理及处置情况以及制度执行情况,可结合 以前年度各类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审计 (一)监察审计处负责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每年挑选 1 至 2 个我所下属控股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二)控股公司由中科化物负责组织审计,分支机构由监察 审计处联合分管业务部门委托第三方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控股公司审计结果向监察审计处报告。 第十六条 其它审计 (一)监察审计处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及外部检查巡视关注重 点选择开展专项审计。 (二)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自行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事务所 进行审计。 — 7 — 第十七条 审计成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涉嫌舞弊等重 大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监察审计处根据经复核的审 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起草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标题、审计依据、审计目标与范围、本 审计研究组情况、审计实施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分析、审计意 见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对象、相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重要审计项目 提交所务会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反馈被审计对象。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积极落实 审计整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 核。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自主审计整改。组织召 开审计反馈会,主管所领导、被审计对象、相关部门负责人、 审计组成员参加会议,通报审计实施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提 出审计整改落实意见及建议,明确整改要求及进度安排。 — 8 — 建立审计整改台账,明确审计问题、责任部门、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并及时更新。组织责任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证 明材料,整改情况报告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监察审计处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整改报告进行后续检查,确 保审计整改到位,形成整改总结,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向所 务会报告。 中科化物负责组织控股公司审计整改,参照本条前款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部分外部 审计的整改工作。根据审计报告问题及整改建议,形成整改任 务分解表,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等,通知各责 任部门进行整改。 相关责任部门按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整改 报告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监察审计处据此形成整改情况总 结,向主管所领导和所务会报告。经所务会批准后,反馈主管 部门。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 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案例通报。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人事、业务主管部门等协作配合,建 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 — 9 —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建立内 部审计情况汇总表,及时登记更新。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整改结束后,应立即完成项目档案 资料归档,将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 报告及总结、所领导批示等文件一并归档,并做好目录索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审计按照《大连化物所建设工程审计实 施办法》(化物所发﹝2013﹞127 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化物所内 部审计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0〕71 号)同时废止。 抄送:沈阳分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办公室 — 10 — 2021 年 4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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