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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嘉兴学院科技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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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 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 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 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 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包括下列奖项: (一)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 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 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推 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 1 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 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 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320 项。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 20-30 人,由经 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奖 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 换届人数不低于 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 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 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 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奖励委员会 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 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 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 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 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每年对评审委员 会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 1/3, 每届任期 3 年。 2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 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提名推荐 特等奖候选项目,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章 申报与提名推荐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 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 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且主要论著为 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 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 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 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 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 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 3 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 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 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 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 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 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 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 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 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 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 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 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 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 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 4 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 取得良 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 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 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授 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 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 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 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 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 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 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 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 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科技进步奖 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 5 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 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 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 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 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二年以 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 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 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 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 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 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 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 的应用覆盖面。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 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达到同 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 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等方面做出重 要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 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 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 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 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候 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 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 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推 荐、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自然 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 个人推荐: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 7 由学校直接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 荐; (三)3 名以上(含 3 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可联署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1 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 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 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 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 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候选人须由提名人以 书面方式推荐。提名人主要包括: (一) 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 (二) 有关高校校长 (三) 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奖有关获奖人 (四) 在高校工作的两院院士(3 名以上联名)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 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 8 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 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 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一年 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须 间隔一年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 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 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 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 9 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 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 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 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 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 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 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 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 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 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 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 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类:发明原创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 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 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 10 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 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促进作用,专 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构思独特、新颖,技术上有 很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 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方案构思巧 妙、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 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 奖。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个 方面制定评审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 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 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 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 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 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 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 11 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 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 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 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 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 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 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 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 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 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 奖。 (四)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 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评审标准为:总体技术达 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获得 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 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显著,可评为一等奖;总体技 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 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 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明显,可评为二等奖。 12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作品在表达 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 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 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 奖;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较大创新,能够准 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 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较大作用的,可评为 二等奖。 第三十六条 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致力于科学前沿,独 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的能力强;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原创性成果, 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有效成 绩;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第三十七条 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 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 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 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 给予优先奖励。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 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还需审查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13 第三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评审: (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二)在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 级、奖励人员和单位。 (三)对特等奖候选项目推荐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评审,应由 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提名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三分 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二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 会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四)对于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进行现场考 察。 (五)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 员会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条 为使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 当年的评审专家,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评审工 作。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前在本单位公示所推荐项目,教育部 科技发展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奖励委员会审 核审定通过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 14 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 项目和获奖人由教育部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 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 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 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 外,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 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 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 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以及主要 完成人、候选人学风师德存在重大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 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六条 推荐前公示期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处理,并在 推荐材料中附上推荐项目公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受理之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 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 15 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处理 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 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复议,提出处 理意见,并根据需要报请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决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调查、核实、协 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 告,视为弃权。 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 评审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精 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 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撤销其 奖励,追回证书等。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 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 理部门报教育部,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一条 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活 16 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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