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院委发〔2021〕36号: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pdf
苏建院委发〔2021〕36 号 ★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 苏建院委发〔2015〕12 号 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 《关于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的通知》 (苏建院委发 〔2015〕9 号) ,在各基层党组织研制创建方案的基础上,通过 公开观摩评选,现确定建筑工程技术学院党总支、建筑设计与 装饰学院党总支、建筑设备与市政工程学院党总支、机电工程 —1— 学院党总支、后勤党总支为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单位,予以资助 建设,培育示范点。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 术委员会规程》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统筹 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在人才培养、专业 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不端、学风建设和师资队伍建 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 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第五条 职 责 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 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学术发展规划。 第六条 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培养及评价标准、考核办法,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学术 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 第八条 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 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2— 第九条 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学校自主 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第十条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 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 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十一条 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 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组 织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在本专业领域有较为突出 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二)能够把握所在专业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 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经校党委会批准, 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 性,兼顾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 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 —3— 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年 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 一。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 3%左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2 名, 秘书长 1 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如有三分之一的委员联名提出动议,经校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撤免校学术委员会 主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条 对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 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另行补选,报校 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 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 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4—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运 行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 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 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 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 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 重大事项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 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 —5— 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 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 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充分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 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