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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徐财工贸[2021]64号 关于2021年市级知识产权奖补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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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州 市 财 政 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徐财工贸〔2021〕64 号 关于 2021 年市级知识产权奖补资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徐州淮 海国际港务区财政金融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 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 权全链条保护,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投入力度。根据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苏办发〔2020〕30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知识 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1 年)〉的通知》 (徐政发 〔2018〕43 号)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 — 1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府令第 12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支持范围 (一)资助支持范围 1.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专利)转化。 (二)奖励支持范围 1.知识产权保护; 2.市自主商标品牌样板企业; 3.市级及以上专利奖; 4.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地理标志; 5.知识产权清零企业; 6.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 7.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 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企业; 8.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 9.“555”引才工程; 10.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 11.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12.知识产权运营项目。 (三)其他支持范围 根据省、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工作任务。 — 2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二、资助支持标准 (一)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1.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对其支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维权代理费和律师费等予以不 超过费用总金额 20%的资助,其中自然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 万元、法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2.对因专利、商标受到侵害,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 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每一案件给予不超过 5 万元补 助,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多资助不超过 2 案胜诉。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在职专业人员受聘为企事业知识产 权法律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侵权案件,每胜诉一件给予所在机构 1 万元补助, 每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二)知识产权(专利)转化资助标准 对经市知识产权局遴选,组织“沉睡专利”转化运用的公益 性事业单位,根据其专利转化运用可及度和运行实绩,给予不超 过 10 万元资助。 (三)资助资金承担比例 以上资助,属主城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的,市、 区按 5:5 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淮海 国际港务区的自行承担;部省市属事业单位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已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 — 3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资助。 三、奖励支持标准 (一)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范围和标准 1.驰名商标奖励标准:对通过行政案件认定的驰名商标, 每件奖励 50 万元。 2. “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奖励标准:经认定的市 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分别奖励 8 万元。 3.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奖励标准:对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机构,开展专利、商标纠纷调解工作的,按照每件给予 100 元奖 励,调解成功后再给予每件 160 元奖励。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 专利侵权检验鉴定的,给予每件技术鉴定报告不超过 0.5 万元, 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4.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 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 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 500 元的奖励;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 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 300 元奖励;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 相符的,给予 100 元的奖励。 (二)徐州市自主商标品牌样板企业奖励标准 对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自主商标品牌样板企业”的,每 家奖励 2 万元。 (三)市级及以上专利奖奖励标准 — 4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1.市专利金奖每项奖励 10 万元;市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 5 万元;市专利发明人奖每人奖励 8 万元。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12 万元、8 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 12 万元、8 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获得省政府十大发明人奖的个人奖励 8 万元。 (四)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地理标志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每件发明专利按不超过所缴纳 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进行奖励。 2.境外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1)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 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按不超过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进行奖励。 (2)涉外发明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 奖励进入 5 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法人、自然人)年度 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3.地理标志注册奖励标准:每件奖励 20 万元。已获得财政 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五)知识产权清零企业奖励标准 1.企业自主申请获得与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紧密相关的 首件发明专利,奖励 1 万元。 — 5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2.对获得首件注册商标的规上、高新企业和通过《企业知 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绩效评价或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 奖励 0.1 万元。 3.设在徐州区域的具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 导辖区内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家企业 0.2 万元 的标准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 2 万元。 (六)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奖励标准 1.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 励 20 万元、10 万元。 2.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按照知 识产权工作状况和发展水平,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 15、10、5 万元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淮海国 际港务区应根据情况,制定本地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政 策。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标准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的,择优 给予 4 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择优给予 4 万 元奖励;且省级绩效评价与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不重复奖励。 (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奖励标准 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度内为本市 企事业单位、个人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满 100 件以上的,按每件 — 6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发明专利 500 元的标准择优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 奖励,每家最高奖励 10 万元。 (九)“555”引才工程奖励标准 1.我市招引的领军人才本人寻求代理、评估、交易、司法 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给予服务总费用 30%、最高 50 万元的 支持。 2.企业引进中级职称以上以及相当层次的专门人才本人寻 求代理、评估、交易、司法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给予服务总 费用 30%、最高 20 万元的支持。 (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奖励标准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包括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给予 20 万元奖励。 2.经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包括省 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 级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等,给予 10 万元奖励。 3.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十一)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奖励标准 1.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组织实施高价值专 利培育项目,每项支持 50 万元;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完 善知识产权基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每项支 — 7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持 20 万元。 2.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项目,每项支持 3 万 元。 (十二)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奖励标准 1.对通过专利、商标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商标质押登记备案,按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率(LPR)的 50%给予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 LPR 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 50%给予贴息奖励) ;每个企业年度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需已完成还款、知 识产权贯标创建,在获批质押款项至申请贴息补助期间至少申请 2 件发明专利。 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笔数、金额进行综合 排名,排名前 3 名的依次给予 15、10、5 万元的奖励。 2.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 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支持企业对拥有的核心专利开展 单个或组合投保专利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每家企业 最高 1 万元的奖励;对投保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的企业,按实 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1 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专利转化实施的,按合同实际成 交额的 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 10 万元。 以上奖励政策按照税收基次,属主城区(云龙区、鼓楼区、 泉山区)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开发区、高新 — 8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的,按市、县(市)区(管委会)4:6 比 例分担;部省市属事业单位由市级财政承担。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30 日 — 9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徐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 10 —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2021 年 8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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