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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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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成长发展并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整合资源,设立各项助学 金。为规范助学金项目实施,充分发挥其助学育人作用,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 和学习,遵循精准资助、按需定额、及时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等由上级部门设立、财政资金支持的助 学金项目,由学生处负责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财务处负责资 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利用奖助基金、社会捐赠设立校设助学金项目, 用于资助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设助学金项目的设 立、变更、撤销,不涉及增加学校奖助基金预算的,由学生处审 定或者依据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利用社会捐赠设立院设助学金项 目,并在做出设奖决定起 30 日内按要求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推荐学生参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设立的助学金项目,应在做出推荐决 定起 30 日内按要求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初组织校设助学金集中评审,由学生处 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配各项助学金名额并组织 - 2 - 评审。如因捐赠方合理要求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组织个别 校设助学金项目评审的,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的助学金,必须待资金已实际 汇入学校或学校教育基金会账户后,才能启动评审工作,以保证 助学金能够及时发放。 第九条 校设助学金的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班主任、 辅导员提出建议,学院评审推荐报学生处审批。学校机关部处可 以基于勤工助学、学生组织和社团指导等工作,就助学金人选向 相关学院提出推荐建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十一条 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各学院应充分了解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充分征求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适当征求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等基层组织的意见,根据学生 家庭困难程度、思想品德与学业表现确定各项助学金推荐人选。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助学金评审中予以重点或优先考虑: (一)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来自建档立卡贫困户、农 村低保家庭; - 3 - (三)孤残学生; (四)烈士子女;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六)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 (七)符合捐赠方提出的合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 助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各学院应在 30 日内组织 班主任、辅导员与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沟通,引导学生合理安 排使用助学金,将助学金更多用于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和自身成长 发展。 第十三条 助学金项目原则上不发放证书。学生如有需要, 可由助学金评审组织单位开具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建立学生助学金信息管理系统,如实、 全面、集中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资助,建立完善学生跟踪资助 机制,对接相关财务系统规范、统一、及时发放助学金 。 第十五条 学校不组织举办助学金颁发仪式或见面会,不进 行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切实保护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自愿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向助学金捐赠方汇报自己的学生生活情况,并表达感谢。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和公 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关爱。 第十八条 学生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 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助学金。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 - 4 - 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2003-2004 学 年校办字 5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 订建议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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