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2019年版)附件1-2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pdf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管理部门 (一)农、林、牧、渔业 1 2 3 4 5 6 7 8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 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 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基本农 田种植条件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 为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 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 采矿、取土等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 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 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 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 河道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 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 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 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 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4 号)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农业农村部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 发〔2014〕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 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8〕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 农业农村部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草局 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9 10 11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 或用于造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农业农村部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 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 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 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 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 《土地复垦条例》 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 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 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12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 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农业农村部 13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 殖场所进行围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农业农村部 14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 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 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农业农村部 15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 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林草局 16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 (江苏)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 17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陕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 陕西省 治沙法>办法》 (二)制造业 18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 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部 19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 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20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发展改革委 2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 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2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 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市场监管总局 23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严禁新 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 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8〕 生态环境部 22 号) 24 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 玻璃等新增产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 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 战的意见》(中发〔2018〕17 号) 生态环境部 25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 府规章规定执行 各地区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 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 热电机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27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 电站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27 号)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28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29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 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 的指导意见》 (发改经体〔2015〕2752 能源局 号) 30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 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 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 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 厂或者交付使用;因生产原因造 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 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 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 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 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 验、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 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 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 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 热设施(吉林、广东)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 广东省 32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 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 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33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 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自然资源部 34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 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31 (四)建筑业 35 36 37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 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 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 活动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 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 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 动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 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 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 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 筑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 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发 自然资源部 〔2017〕27 号) 38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 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部 39 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 (五)批发和零售业 40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 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 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 物,禁止进口或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 条例》 商务部 41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 条例》 商务部 42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 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进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 条例》 禁止出口 商务部 43 禁止销售境外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密码局 44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 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北 京)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北京市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 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交通运输部 46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 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 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47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 交通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航局 48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 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 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禁止普通 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七)金融业 49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 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 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 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保监会 (八)住宿和餐饮业 50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 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 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1 52 53 54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 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家人防办 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 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 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 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 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 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 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 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 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 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 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监会 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 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 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 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 林草局 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 市场监管总局 务 55 56 57 58 59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 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 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 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 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 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 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 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 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 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 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 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 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 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 息。未经评估核准,不得向境外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 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 数据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 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 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 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 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 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信息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 置恶意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发 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 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 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 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 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 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 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 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 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 况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0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 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 警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局 61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 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 62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 情报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利部 63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 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 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地震局 64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 业动植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 农业农村部 物检疫条例》 林草局 65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 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 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 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林草局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6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 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 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 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 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67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 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 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 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6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69 70 71 7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 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 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 污口 7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 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7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 海转移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 75 76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 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 倒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 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 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 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部 77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 放杂物、晾晒粮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 78 禁止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 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利部 79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 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 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 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 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80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 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 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 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水利部 81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 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82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 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 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部 83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84 85 86 87 88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 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 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 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 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 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 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 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 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 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活动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 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水利部 毁损抗旱设施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 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89 90 91 92 93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 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 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 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 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 动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 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路园 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 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 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 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 制渔业养殖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生态环境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 自然资源部 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 林草局 12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 生态环境部 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 自然资源部 12 号) 林草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 生态环境部 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 自然资源部 12 号) 94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 间 水利部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 生态环境部 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林草局 95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96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 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97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 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 林草局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98 99 100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 行围填海活动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 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 或外国组织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 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 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01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 或其他行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电总局 102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自然资源部 103 104 105 106 107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 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 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 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 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 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 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 保密和使用效能 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 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 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 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 用效能的活动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 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 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 的作业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 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国家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国家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 例》 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家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108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 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109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 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生态环境部 110 禁止冲滩拆解船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 生态环境部 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111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 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实施条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112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 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 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 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 止进境物名录》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113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 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 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 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 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 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 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农村部 114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 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管理条例》 林草局 115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 易的通知》(国发〔1993〕39 号) 林草局 116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 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 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 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117 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 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林草局 (国办发〔2016〕103 号) 118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119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 生产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展改革委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 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 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水利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 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20 121 122 123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 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 (广东)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 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 修业务(广东)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 例》 广东省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 124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 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 125 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河北省 126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 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 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涤用品 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7 128 129 禁止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 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 落的儿童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 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 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禁止开发冰川(西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 民政部 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藏自治区 水法>办法》 (十三)教育 130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 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31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 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 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 实施条例》 教育部 132 133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 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 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 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 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 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 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 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 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 儿园资产 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 发展改革委 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市场监管总局 〔2018〕39 号) 证监会 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 发展改革委 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市场监管总局 〔2018〕39 号) 证监会 外汇局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134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卫生健康委 135 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委 136 禁止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 卖、赠送属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 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局 137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局 138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 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局 市场监管总局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9 140 141 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 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 让、抵押给外国人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 的拍卖企业 禁止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 活动和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企业,禁止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和设 立文物商店 142 143 144 145 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 销售境外彩票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政部 《彩票管理条例》 体育总局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 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 电台(站)、电视台(站)、广 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 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 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 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 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 号) 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 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 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 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 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 馆 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 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 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中发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016〕16 号)《宗教事务条例》 禁止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 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 《安徽省旅游条例》 动(安徽)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电影局 宗教局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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