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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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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HTXYLCTG 2019 甲方(管理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分行 1 目录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4 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 第三章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7 第四章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8 第五章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2 第六章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16 第七章理财产品估值与会计核算..............................................................................20 第八章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26 第九章信息披露..........................................................................................................27 第十章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27 第十一章费用..............................................................................................................28 第十二章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28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29 第十四章反洗钱条款..................................................................................................29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30 2 鉴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开展商业银行理财 业务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_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作为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 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和协议各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 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 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 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 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 责任。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3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一、甲方(管理人) : 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刘刚 联系电话:0871-65236475 二、乙方(托管人)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 363 号 1-3F 负责人:王惠斌 联系人:杨朝文 联系电话:0871-63061940 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的有关约 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 令;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 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2、按照《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 3、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4、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5、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办 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 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9、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10、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1、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12、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4、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 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 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保 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约 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通知甲 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甲方理财产品投资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 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等。 16、在发行、管理本产品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关于规范金融 5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7、负责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义务。 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4、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托管 人有权终止合作。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 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 独立,且所保管的理财产品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投资指令,确认与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 产净值、认申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申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 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本协议、 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 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理财托管业务 6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一、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协议的确认 (一)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供《云南红塔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为“《适用 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详见附件五 -1),《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签订的《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编号:】,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2、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3、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4、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5、《投资监督事项表》; 6、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账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等信息; (二)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加盖公章或经授权 的业务章(详见附件五-2)确认,《适用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 一份正本。 二、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理财产品起始运作起始通 知书(见附件三)。 三、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 7 它方式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 书、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见附件三)等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章。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理财产品运作起始通知书 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 财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 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五、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预留印鉴详见附件五-1)。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 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 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 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 一、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资产保管职责。 2、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开设独立托管账户,保证甲方每个理财产品财产 之间严格分开,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财产品财产应与甲方及乙方自有资产 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严格分开。 3、因甲方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 入该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甲乙双 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 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8 4、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 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 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乙方对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如有)中的证券以及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 责。因甲方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 乙方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甲方负责,乙方仅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 凭证(如需),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对乙方以 外机构实际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6、对于因为理财产品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损失。 7、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8、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各理财 产品分别开设独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具体开户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上述理 财产品的各托管账户,应同时预留甲方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和乙方指定 的个人名章。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的预留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前由甲方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单个理财 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见附件二)及乙方要求的开户材料,乙方在收到《单 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后根据该通知书中提供的单个理财产品名称等 9 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 户回执。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 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 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 外。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用于存放、接收资金投资本金及收益、支付 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以及与理财产品相关的税费等,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 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方对 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 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 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资产托管人应按约定频率向资产管理人提供银行托管 账户余额对账服务。资产管理人应对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资产管理人应 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托管账户内银行存款利息按照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__% 执行。 三、单个托管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的设立和管理 乙方应为所托管的甲方单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实现单个产品的独立核算。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 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 乙方按理财专户的相关利息支付,应按单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 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 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证券账户(如有) 10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账户开立后, 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指定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用 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用于办理乙方合并清算业务。证券账户由甲方保管 和使用,甲方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乙方不承担证券账户的 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证券资金账户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如有) 甲方负责在证券公司处按照规定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与本计划在乙 方处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负责在托管资 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业务(简称“第三方存管”) ,并由 乙方为本托管资产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办理过程中,相关方应提供 必要的协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资产相关方不得单方面注销该证券资金账户,也不 得自行从证券资金账户向银行托管账户划款。委托资产管理期间进行的所有场内 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 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 由甲方发起,经过乙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对应关系。甲方 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三)银行间账户(如有) 托管资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 方,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由乙方以托管资产名义向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DVP 账户) 。甲方负责以本托管资产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托管资产进行 交易。 (四)基金账户(如有)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本理 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 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11 本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 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甲方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 投资的,应由甲方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乙方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产品登记成功后,由甲方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甲方和乙方。 (五)乙方开立相关账户,甲方应当尽力协助。 (六)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本理财产品通过期货公司参与 期货市场交易前,应由甲方与乙方、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作三方备忘 录》 。 (七)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组合业务的 需要,甲方及乙方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规 定以外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第五章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 向乙方提供“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见附件六)。已向乙方提供且适用于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的除外。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应向乙方寄送指令授权 书正本并向乙方电话确认是否收到。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审查后,经甲方电话 确认。该授权书生效日期以授权书上生效日期与乙方收到授权书且经电话确认日 孰后为准。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将新的授 12 权文件以邮件方式通知托管人,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该变更生效日期以变 更后的授权书上生效日期与乙方收到授权书且经电话确认日期孰后为准。新 的授权文件在邮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 后,正本送达之前,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邮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 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邮件内容不同,以正本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 承担。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 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大小写)、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 的印章,并由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方发送给乙方的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四。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指令要素完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划款指 令具体格式,变更划款指令格式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实际约定变更为准。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发送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双方认可的 传真形式、电子邮件、电子指令或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 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0871-65236475, 邮箱为:zichanguanlibugonggongyouxiang@ynhtbank.cn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 行提供。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 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 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说明书、投资合同等)(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 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2、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 13 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划款指 令于当日 15:00 点之前到达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若划款指令晚于当日 15:00 点到达乙方的,乙方将尽力执行划款,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遇人行大 额支付系统已关闭,导致该笔划款资金当日未能够达到甲方划款指令所载的收款 方账户,在此情形下,不视为乙方违约。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 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3、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3:00 点前将相关 指令发送至乙方。 4、因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划出,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导致交收失败给相关方造成损失 的,由管理人承担。 (二)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划款指令 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对 于确认无误的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 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乙方在执行甲方划款指 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七。 (三)电子指令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平台等电子渠道进行指令及其他业务处理时,甲乙 双方就相关业务流程及规则可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进行约定,协议内未约定的 内容,以本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四、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1、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 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 14 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产品 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甲 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3、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视指令头寸充足时间为指令到达时间, 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乙 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 式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形式审核内容包括: (1)划款指令要素、签章是否正确完整。 (2)划款用途是否符合托管协议的约定。 (3)甲方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相符。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 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 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接 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中 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 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8、乙方因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而对本托管 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采取传真件、扫描件发送划款指令的,乙方根据其收到的传真件、 扫描件进行操作,乙方不承担因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而造成的风险和责 任。 15 五、其他事项 1、甲方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 加盖印章后发至乙方并电话确认,由乙方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经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且由甲方出具书面委托后,甲方可授权乙方根据外汇交易 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自行完成 交易确认操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 面通知乙方。 2、托管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乙方直接 从账户中扣划,无须出具划款指令。 3、本理财产品参与未上市债券,甲方应代表本理财产品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甲方需对所参与债券的过户事 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予以约定。 二、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1、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约定 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2、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本理财产品参与交 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甲方、乙方应与甲方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另行签署《经纪服务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职责。甲方最晚 于理财产品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 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 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 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 16 知乙方。 3、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 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 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 误或不及时的,甲方、乙方和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 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 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 的理财产品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19:3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 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 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 方。 (3)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19:30 前以约定方式将 T 日清算后的 证券账户对账单发送至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理财产品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 间、人员、事项等。 (5)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乙方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4、资金、证券和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每月对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 17 对。 5、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甲方和乙方的职责 甲方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 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 范有关风险。由于甲方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 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负责依据甲方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 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乙方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 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相关协议的签署 甲方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存款账户必须以本产品名义开立。 ②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 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③协议须约定将乙方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 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④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 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⑤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⑥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 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 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⑦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 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 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 18 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 (3)办理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①由甲方和乙方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甲方上述事项被授 权人员与甲方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②由存款银行/甲方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 甲方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乙方进行核查。 甲方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甲方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 为同一人。 ③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甲方需提前发送投 资指令或支取通知到乙方处,以便乙方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5)如发生逾期支取,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 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对于已移交乙方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乙方应确保安全 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的,乙方应向甲方 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乙方保管的,出于 托管履职和尽责,乙方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甲方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 进行存款投资;②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乙方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 规定范围信息披露;③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 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甲方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 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 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甲方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 间的,可剔除不计。 6、托管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 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甲方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9 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甲方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 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其他未约定事项,以“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三、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理财产品发生申购时,甲方应及时将申购款划入该理财产品对应托管账户, 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 理财产品发生赎回时,乙方应根据核对无误的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乙方负责将赎回款项拨付至甲方开立或指定的理财产品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负责将收到的款项向各理财产品投资者分配。 第七章 理财产品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 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甲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件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20 本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在对 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21 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 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 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 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 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 值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本协议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存款余 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本产品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 22 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复核净值信息 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成估值,如果由于管理人提供的净值 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 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方对理财 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23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 24 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监管部门和《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 累计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将估值基 准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发送给乙 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 予以约定) ,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 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确认,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 《理财产品协议书》 、 《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 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1、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乙方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当日核对不符, 25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 的账册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6、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八章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 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二、甲方应在《适用确认书》中编制《投资监督事项表》,明确投资监督内 容,作为乙方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乙方就《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对 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乙方依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即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义务。 三、乙方发现划款指令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有关约定的,应停止执行划 款指令,并及时以电话、邮件等形式提示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调整。甲方如对乙方的提示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乙方,双方沟通一致。 四、甲乙双方应事先约定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联系人(附件七) ,如果联系人 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五、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完整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失去 效力而影响乙方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履行监督职责而对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产品文件 及时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项签订《适用确认书》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26 七、甲方未按约定及时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发行公告、理财 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 等。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职责 1、甲乙双方应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监管规定 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依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3、甲方应当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监管规定将应予披露的理财产 品信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网站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披露。 4、乙方应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 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 机构报告等。 第十章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一、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 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 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三、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 章。 27 第十一章费用 一、产品费用 (一)管理费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 (二)托管费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的费率收取托管费。 (三)其他费用 从理财产品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 二、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由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 如遇非工作日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日支付。 三、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的费用事 项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四、除银行汇划费和其他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 除外,其他费用的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 间内支付。 第十二章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二、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 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 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 28 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应立即 执行划款指令。 3、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 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 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4、在理财产品终止清算结束,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所有资金划付的划款指令 后,乙方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和监督甲方办理托管账户 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 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甲方、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 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 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 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三、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四、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 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第十四章反洗钱条款 1、双方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 29 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 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或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做 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制定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 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2、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 要协助。双方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 密。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 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 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乙方拒绝接 受的客户,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3、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 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应 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 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一、保密条款 30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客户信息 等)(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 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二、文件的发送与接收 甲乙双方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所有 与本合同有关的指令、通知或其他业务文书。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人工传递或挂号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指令,以对方 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或指令,以传真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 方确认后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均应将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通信 地址、录音电话、传真等)送对方备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前应向对方发送变更 通知。 三、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 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四、协议的适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甲方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或单 一系列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甲方在单一或单一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前向乙方提 交《适用确认书》 。 31 2、本协议项下某一或某系列理财产品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约定 事项单独做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理财产品未单 独做出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仍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原甲方总部与乙方已签 署的《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编号:玉溪商行-兴业 托管 2011 年第 01 号(统))及基于该协议已签署的所有补充协议随即作废。单 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理财产品起 始运作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 效。 2、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 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 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 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单方终 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 下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32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 字页) 甲方(公章):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33 附件一: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 (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我行拟交付贵司托管的下述产品适用于双方签署的《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 品托管协议》 (编号为:HTXYLCTG2019),相关托管运作依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产品具体 要素及相关安排如下: 分类 具体项目 内容(以“√”表示) 产品名称 产品登记编码 产品 基本 情况 产品存续期限 □月□年□其他:。 产品募集方式 □公募□私募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 运作方式 □封闭式 □开放式,开放规则:。 会计核算方案 □不估值 □估值 估值基准日 □每个交易日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理财产品开放日 □其他:。 净值核对日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估值基准日后的个工作日。 估值方法 □适用估值方法:。 管理费率 %/年 管理费计提基数 □理财产品初始委托资金 □计提日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其他。 产品 估值 产品 费用 34 管理费计提方式 □逐日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12 □其他方式:。 注:天数指上一个费用计提日到本计提日之间的天数。 管理费支付时间 □固定时间:年月日 □每季(□理财产品运作季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产品运作半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产品运作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其他约定时间:。 管理费支付方式 □托管人自动支付,无需出具指令 □需出具指令 托管费率 □净值型理财:‰ /年 □非净值型理财:‰ /年 托管费计提基数 □理财产品初始委托资金 □计提日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其他:。 托管费计提方式 □逐日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计提金额=计提基数×费率/12 □其他方式:。 注:天数指上一个费用计提日到本计提日之间的天数。 托管费支付时间 □固定时间:年月日 □每季(□理财产品运作季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半年(□理财产品运作半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每年(□理财产品运作年度/□会计)后个工作日内 □其他约定时间:。 托管费支付方式 □托管人自动支付,无需出具指令 □需出具指令 其他费用 产品 账户 信息 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募集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5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增值税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其他账户 监督项目 投资范围 投资 监督 事项 表 监督内容 【与理财产品文件内容一致】 投资限制 1、【封闭式公募及私募产品适用】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得 超过 200%; 【开放式公募产品适用】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得超过 140%; 如理财产品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该条投资限制由甲方自行监控, 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2、【开放式产品适用】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5%; 3、【公募产品适用】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 值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对于上述 3 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 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可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 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 全依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4、其他投资限制:。 对关联方交易的 监督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备注 本投资监督事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制定,托管人以此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进行 投资监督。如投资监督事项需要调整的,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无 □有:。 甲方(公章/授权业务章)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授权业务章)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日期: 日期: 36 附件二: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个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详见我行 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 序号 单个理财产品名称 名称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我行签署的《云南红塔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HTXYLCTG2019)的 规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将为我行发行的单个理财产品 提供保管服务,并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予以开立单个理 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 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 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HTXYLCTG2019)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 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 年 月 日 37 附件三: 云南红塔银行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根据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行以下产品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正式成立。具体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募集资金总额 起息日 (元) **产品第*期 到期日 (天) ¥(小写金额) xxxx/xx/ (产品代码:xxxx) 人民币(大写金额) **产品第*期 期限 xxxx/xx/xx xx ¥(小写金额) (产品代码:xxxx) 人民币(大写金额) 合计: ¥(小写金额) 人民币(大写金额) 相应募集资金将于产品起始运作前划拨至该产品在贵司指 定清算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 特此通知。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1(适用于到期划款):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专户划款指令书) (样本) 第号 38 年月日 单位:元 理财产品回款信息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支付系统号: 支付系统号: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托管费支付信息 开户行: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大写金额: 支付日期: 小写金额: 年月日 划款事由及备注: 经办人: 经办人: 复核人: 复核人: 签发人: 签发人: 密押(可选): 密押(可选): 预留业务章 预留业务章 (甲方) (乙方) 重要提示: 1、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拨。 2、划款指令必须附有托管协议约定的文件资料,其中,费用划款指令须附有相关发票、协议、 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3、当期理财产品托管费由托管行复核无误后自行划入乙方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 附件四-2(适用于起息投资划款):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专户划款指令书)(样本) 第号 39 年月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支付系统号 支付系统号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支付日期: 年月日 划款事由及备注: 经办人: 经办人: 复核人: 复核人: 签发人: 签发人: 密押(可 选): 密押(可选): 预留业务章 预留业务章 (甲方) (甲方) 重要提示: 1、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拨。 2、划款指令必须附有托管协议约定的文件资料,其中,费用划款指令须附有相关发票、协议、 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40 附件五-1: 理财产品业务往来用章预留印鉴(甲方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HTXYLCTG2019的《云南红 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往来(不适用于 划款指令的签发) 。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41 月 日 附件五-2: 理财产品业务往来用章预留印鉴(乙方样本)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HTXYLCTG2019的《云南红 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往来(不适用于 划款指令的签发) 。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公章) 年 42 月 日 附件六: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HTXYLCTG2019 的《云南 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 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 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 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 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 责任。 姓名 权限 签字样本 印章样本 经办 复核 签发 指 令 发 送 用 章 (用章样本)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年 43 月 日 附件七: 业务联系表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岗位 孔思懿 0871-65236533 0871-65236475 经办/复核/签发 王昕 0871-65236533 0871-65236475 经办/复核/签发 刘少川 0871-65236533 0871-65236475 经办/复核/签发 李纯 0871-65236556 0871-65236475 业务负责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岗位 杨朝文 0871-63061940 0871-63061907 经办/复核 李友财 0871-63056973 0871-63061907 经办/复核 保芙 0871-63061942 0871-63061907 清算负责人 宋劲锋 0871-63061874 0871-63061907 估值负责人 刘俊良 0871-63061925 0871-63061907 客户服务部 丁蕾 0871-63061902 0871-63061907 业务负责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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