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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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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 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精神,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体现终身教育理念、 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证对口 中职学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 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6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朝翠路 1 号 邮政编码:52908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教育局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 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 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 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江门 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成的三二分段中高职对口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 责贯彻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 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 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教务部为我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招 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教务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我校的招 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制定三二分段转段招生章 程,转段报名、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制定转段考核 工作方案,组织转段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 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转段选拔、录取期 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 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为学前教育 1 个专业,招生计划 合计 500 人。 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对口中职学校、对口中职专业名称如 下: 序 号 招生 计划 学 制 对口中职学校名称 对口中职 专业名称 教学 地点 1 50 2 佛山市南海区第一 职业技术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2 50 2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 职业技术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3 50 2 广州市增城区东方 职业技术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4 50 2 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50 2 英德华粤艺术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6 50 2 陆丰市第二职业 技术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7 50 2 雷州市职业高级中学 幼儿保育 校本部 5 高职专业 名称 学前教育 (570102K) 8 50 2 揭阳捷和职业 技术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9 50 2 肇庆市农业学校 幼儿保育 校本部 10 50 2 兴宁市高级技工学校 幼儿教育 校本部 备注:具体招生数以省下达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 1.2021 年被对口中职学校录取并在三二分段试点专业就 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1 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教职函〔2021〕19 号)要求,且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 2024 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 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材料按《关于做好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教 考函〔2017〕41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2.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中职学段期间(第五学期前)获得 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 (1)保育师资格证(初级或以上); (2)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初级或以上); (3)普通话资格证(二级乙等或以上); (4)育婴员证; (5)教育基础综合证。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在省级(含)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中职学校“三二 分段班”学生,经我校审核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可免转 段考核,直接录取。 第十六条 中高职三二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 年,高职学段二年。 第十七条 正式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非 试点班。 第五章 转段报名、考核、录取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对口中职学校根据审核通过的转段考核工作方 案和招生章程,依据学生自愿参加转段考核情况组织学生报 名,报名完成后由我校统一在省中招平台中职录取系统校对参 加转段考核学生信息,对信息不符合的,不予录取,非试点专 业学生不得报考。 第十九条 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学生须参加 2024 年高考报名 和体检,并于规定时间内打印缴交高考报名表和体检表,未取 得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不能参加三二分段高职学段的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依据审核通过的转段考核工作方案,于中 职学段的第四学期末(2023 年 7 月前)组织转段考核。 转段考核以中高职贯通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为依据,以综合 素质、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技能考核为核心,实行教考分离, 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考核总成绩由专业基础理论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素 质考核三部分组成。即总分=专业基础理论考核成绩 + 专业技 能考核成绩 +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转段考试成绩总分达 60 分 及以上。 转段考核成绩经我校和对口中职学校联合公示无误后,由 我校将学生成绩录入省普高录取系统。(具体以省安排时间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审核备案。我校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 中,按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累计总分 从高到低顺序,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 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 理正式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 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学生应在我校报到 时提交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否则注销其高职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已被“三二分段”高职学段录取的学生在中 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完成中职学段的学习,第 四学年进入我校试点专业学习。已被“三二分段”高职学段录 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中职第三学年的学习,准备就业或参加 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三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 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 33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 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 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 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我校转段考核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 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 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 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 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 规〔2021〕10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2023 年对口中职学校三 二分段转段考核报名考试费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 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442 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 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前教育学费:10000 元/ 生·学年,住宿费:1500 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 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789912、3781775 电子邮箱:jmyz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jmpe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jmpec.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 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高务娴 监督电话:0750-3986816 电子邮箱:jmyzjjsj@jiangmen.gov.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 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 权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 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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