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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规章制度 - 69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工作规范 第一章 党建工作 第一条 严格按照党费收缴制度和标准收缴党费。党员的党费每月一交。先由各 支部组织委员收取,然后以支部为单位交到组织人事办公室,由组织人事办公室在每 月 20 日之前上交党费。党费的收缴单据由各支部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分别整理存档,按 规定公示。 第二条 严格按组织程序和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发展党员。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禁马虎应付、敷衍塞责。 第三条 严密组织党建学习。根据上级党委的通知精神制定党建学习计划,组织 好“三会一课”和各类专题学习活动,并做好相关的总结汇报。 第四条 做好“灯塔-党建在线”平台的维护工作。及时更新灯塔在线信息,及时 做好党员的转入和转出工作。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按照大学党委和校区党委的统一安排,及时做好校区干部培训聘任和职 称评审工作,做好相关的考察、审核、测评、选聘、培训的组织工作;过程中不准参 加非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第六条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条例,协助校区领导做好推荐、 考察、公示等工作,研究确保选拔出优秀人才;不准照顾特殊关系人,不准为其说情、 打探消息、联系或引见有关人员,不准向任何人员透漏、在非工作场合参与议论领导 干部有关信息。 第七条 认真、及时分类做好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考评工作; 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因个人好恶做不公正的考评,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不准 因个人恩怨公报私仇。 第三章 人事劳资工作 第八条 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职工调整、调动、安置手续;不准超越工 作范围泄漏相关人事信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九条 认真研究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定,搞好人事信息统计管理工 作,确保不出差错。 第十条 准确按时完成每月工资统计汇总报表,保证工资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办公室报送的月考勤扣款情况表执行扣款。对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写 出完整月工资发放说明。由组织人事办公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签字,报校区校长、书记 签字后送大学财务处发放。 第十一条 熟悉职工工资情况,按国家相关工资政策,及时、准确报批晋升职工 工资;不准在上级领导没有批示的情况下,越权发放员工工资及福利。 - 70 -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研究的绩效发放政策,严格核对员工人数、岗位等级、应扣 款项、福利补助等各项数据,确保按实计算、依规计算,完成后由组织人事办公室主 任提请校务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张贴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大学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人事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不准私自篡改干部档案信息,不准超越工作范围向他人透露 相关人事信息,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人事相关材料,或擅自 将相关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校外人员来校区查询档案,须严格履行查档手续。查询人先填写查询 记录表,由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室查询、复印相关材料,经组织人事办公室主任确认与 原件一致后签字、盖章。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第五章 老干部和统战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及时办 理职工退休手续和退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大学统战部的要求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 71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档案查借阅与复印规定 第一条 档案室只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归档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和利用,为保 持档案的原始性,档案室没有权利生成档案和修改档案。只要各部门、各单位当时没 有完整归档,档案库房里就会空缺,查阅时也只能是空白,所以各部门归档完整和及 时移交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条 在档案室查阅档案,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 27 号令(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 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 保密和不易公开的档案查阅或复印,需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如校区办公室、 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财务、基建等重要的和不易公开的档案查阅或复 印,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保 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临沂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 28 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 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育部国家档案局 27 号令(《高等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规定“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 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 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 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 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如:字画、印章等) ” 第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查阅和复印他人档案,如若本人确实不能到场,也只可代理 查阅成绩单等一般档案,并需要提供代理者和待查人的身份证和待查人单位介绍信等 证明材料,并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 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校外单位和已经毕业的学生适当收取材料证明费和 复印费。 第五条 入库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如需特别需要,严格履行借出手续。重要的上级 文件及校区重要会议纪要、财务档案等,必须由相关单位档案管理人随同查借阅。借 出案卷如若涂改、增删、损坏或者丢失,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 30 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临沂大 学档案管理办法》第 25 条规定“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库房档案的收进 和移出应严格手续,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 - 72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扬党的群 众路线,推动领导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维护 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临沂大学领导干部深入基 层联系师生工作制度》精神,结合沂水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是:要经常与分管、联系单位沟 通,及时全面地了解基层单位工作状况和校情民意,加强对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主动 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自觉深入一线联系师 生,体察校情、关爱学生、答疑解惑、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 高,深入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形成育人合力。 第三条 校区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委分工和工作需要,至少联系 1 个教学班级, 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况、进行交流谈心、参与集体活动。要经常到教学科研单位走访 或开展调研,做到和师生常态化联系交流。 第四条 校区党委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系管理服务部门主要党员领导干部联系 2-3 名党外代表人士,每学期联系不少于 1 次,了解党外代表人士思想动态,广泛听 取意见建议,促进校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校区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条 各处、室、系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要至少联系 1 个学生集体,与学生面对 面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有关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与学生代表就 学生关心的问题进行直接交流,促进领导干部对学生的了解,切实解决学生学习生活 中的问题。 第六条 校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系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创新联系学 生方式,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学生主题党日团日、主题班 会、社团活动、文体竞赛等活动,主动为学生作形势报告、进行座谈交流、开设讲座, 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方式倾听学生诉求、疏导学生情绪。 第七条 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要填写《领导干部联系师生记录本》,对 基层单位和师生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及时整理并转交有关责任部门跟进处理, 必要时可提报校区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师生反馈。 第八条 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由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和督促 落实,各系做好协调配合。领导干部基层调研、联系党外代表人士、联系学生、深入 课堂听课工作,分别由校区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负责制 定工作方案并协调落实,工作方案一般每年调整 1 次。 第九条 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要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 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纳入 - 73 -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 设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联系单位和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组织部门依规依 纪追责问责,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 74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校战略,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提升学位(学历)层次,改善 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高质量综合性品牌大学校区发展需要的师资 队伍,促进沂水校区内涵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培养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全面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原则。鼓励全体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 位;同时要根据专业与课程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职攻读紧缺专业博士学位。 第二条 坚持按需培养和学以致用原则。教职工在职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专业应 与本人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同时鼓励教师积极攻读专业相近的紧缺专业 博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要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 第四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需在校工作满 3 年,属学校重点学科专业紧 缺师资的可适当放宽至在校工作 2 年以上。 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章 培养类别 第六条 攻读定向培养博士学位者(含委托培养、国际合作培养等形式,下同) , 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校区同意,录取后与校区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不转本人人事 档案,取得学位后回校区工作。离岗学习一年后,如果校区工作需要,经导师同意可 以回校区工作,同时在岗完成学业。 第七条 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学位者,需带走个人档案,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以同等学力(含博士研究生班等形式,下同)在岗申请博士学位(含论 文博士等形式,下同)者,在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可申请离岗六个月,到申请学位学 校(或科研机构,下同)集中精力完成学位论文写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需提交申请,填写《临沂大学沂 水校区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 ,报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条 单位审核。根据申请者读博学习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要 求,由校区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对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受理审批。校区校长办公会受理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审批事宜。 校区党委会研究受理科级及以上干部申请,须经大学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办理手续。获准的教职工,离校前须到组织人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 75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备案者,学校不提供相关待遇,不受理相关学位(学历)变 更。 第五章 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攻读定向或在职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经校区批准并 签订协议后,规定学制内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以借款形式发放本人档案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发放校内津贴(高水平学术成果奖励除外)。按期 返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并报校区审批后,恢复校内岗 位奖励。 第十五条 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学位,规定学制内脱产学习期间保留编制、停发 工资。如确有生活困难,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可以借款形式借支本人部分工资。取得 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欠发部分全部补齐。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随在岗职工同时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离 岗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和岗位竞聘,教学(管理、服 务)业务工作评价结果按良好等次对待。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回校上岗时,享受当年度引进博士同等待遇(按 临沂大学当年度引进博士人才政策落实) 。 第十八条 攻读定向培养博士学位者,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 总数不超过 10000 元的交通费、学费或答辩费等;以同等学历在岗申请博士学位者, 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总数不超过 5000 元的交通费、学费或答辩费 等;在国(境)外攻读定向培养博士学位者,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 学校予以报销总数不超过 20000 元的交通费、学费或答辩费等。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取得国内“211 工程”、 “985 工程” 、 “双一流建 设”院校或国外著名高校博士学位者,学校另外报销 5000 元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所有费用必须凭有效票据予以报销,实际花 费数额低于最高报销限额时据实报销。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必须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 手续的,不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且按学校岗位管理及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应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必须按照录取 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单位提交学位证、毕 业证等相关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必须遵守所在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若 违犯所在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被退学、开除学籍,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制裁,本人 须向学校赔偿学习期间包括工资在内的全部费用,给学校带来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 给予严肃处理。 - 76 -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攻读博 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 5 年(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 未履行完协议内容即调离、辞聘或辞职者,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习延期回校的,从严管理。因故不能按期毕业返校工作的, 本人应提前 1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超过协议期限不能取得学位者,要及时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学习半年。延期学习最多只能申请两次。延期学习期间,学 校只发放档案工资中的基本部分。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离岗攻读定向培养博士学位或离岗写作论文者,如中途 由于个人原因停止学业,须返还此前向学校借支的全部工资。 第二十七条 在读博士就读期间不得申请脱产形式的各类进修,可以参加相关学 术会议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学历)的,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认证,否则学位(学历)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 1 年以上者(不含 1 年)须 辞去现任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区教务处、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 解释。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据临沂大学相关文件为准。 - 77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 ,结合沂水校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便于沂水校区教职工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按时上下班。纪检监察办公室做好 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不鼓励教职工加班,各系、部门应严格控制本系、部门中教 职工加班的情形。 第五条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者为完成学校在临时、 紧急、特殊情况下指定的工作,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 第三章 加班的程序 第六条 所有的加班须以系、部门名义申报,经校区分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方可 进行。 第七条 在符合上述加班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加班的应填写《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请示报告审批单》和加班明细表,经系、部门负责人和校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区 校长签字审批方能生效。 第八条 工作日、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应提前填写《临沂大学 沂水校区请示报告审批单》,报校区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核批准后,送组织人事办公室备 案。 第九条 如有紧急情况或领导未在学校又确需加班的,可先电话向领导请示,同 意后即可加班,但事后须补填《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请示报告审批单》和加班明细表。 第十条 组织人事办公室根据各系、部门报送的加班情况,做好加班统计工作, 统计结果作为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加班补助发放依据。 第四章 加班时间的计算 第十一条 加班时间以 2 小时作为计时起点单位。累计 4 小时为 0.5 个工作日,累 计 8 小时为 1 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助的依据。 第五章 加班纪律 第十二条 各系、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严肃加班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消极 怠工。 第十三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处罚。 第十四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 - 78 - 班绩效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 第十五条 为获取加班绩效补助,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 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绩 效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 第十六条 为获取加班绩效补助,虚假申报加班,如已申报加班但实际并没有加 班或者实际加班时间少于申报时间者,一经发现并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 - 79 - 附:临沂大学沂水校区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2020 年 12 月修订) 根据《临沂大学第二聘期校内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和《临沂大学绩 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通知精神,结合沂水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综合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校区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 度,实现教职工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校区 发展凝聚正能量、激发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强化岗位管理,建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坚持“以岗 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 2、体现公平,和谐发展。兼顾效率,突出公平,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平衡教学、 管理、科研贡献,切实提高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工勤 队伍协调发展。 三、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沂水校区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社会工作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特殊贡献奖励 和岗位奖励四部分。 四、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即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先发放社 会工作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特殊贡献奖励,余额为岗位奖励。 (一)社会工作奖励 社会工作奖励分为辅导员奖励、教研室主任奖励和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其他社会工 作奖励。其中,辅导员奖励参照《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辅导员选聘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执行;教研室主任奖励和其他社会工作奖励按学校制定的标准发放,九级及以上管理 人员兼任教研室主任者不再享受教研室主任津贴。 (二)教科研成果奖励 教科研成果奖励执行《沂水校区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 (三)特殊贡献奖励 特殊贡献奖励按沂水校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奖励 岗位奖励分为岗位基础奖励和岗位业绩奖励两部分,其中,岗位基础奖励占岗位 奖励权重的 60%,岗位业绩奖励占岗位奖励权重的 40%。 1、岗位基础奖励 计算公式:岗位基础奖励=基础奖励基数×相应岗位工作量系数。 管理岗、教师岗:完成相应管理岗位、教师岗位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 - 80 - 上档次者,享受相应岗位的基础奖励。根据《临沂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八章 第十六条要求,年度考核优秀档次者在当期岗位基础奖励分配时予以倾斜;根据《临 沂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八章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档次者 在当期岗位基础奖励分配时予以核减。 其中,基础奖励基数由学校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时一并确定,岗位工作量 系数见附件 1-3。 2、岗位业绩奖励 岗位业绩奖励按岗位工作量所占比例划拨发放。教师岗工作量按总课时数发放业 绩奖励绩效(注:总课时数=课程方案规定的基本课时数+超课时数×2,不满基本课时 的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九级及以上管理岗(包括督导、督察岗)人员,教学工作量按 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 1/3 核算,超出部分按教师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教学岗位(不含外聘教学岗),业绩奖励按教学岗总课时工作量所占比例划拨到教 务处, (注:课时总工作量根据课程方案规定的总课时数与工作量系数的乘积进行核算), 由教务处会同各系根据教学岗总课时工作量、结合教学评估情况进行发放。管理岗位 业绩奖励按个人相应工作量所占比例发放。 基本课时数以《临沂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 教学工作量为标准(教授:240 学时/学年;副教授:270 学时/学年;讲师、助教:300 学时/学年) 岗位业绩奖励计算公式: 教学岗工作量=课程方案规定的年总课时数×教学岗工作量系数 管理岗工作量=周工作量绩点×管理岗工作周数×管理岗工作量系数 (注:周工作量绩点参考教师的周平均课时数。 ) 其中,岗位工作量系数见附件 1-3。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按国家规定应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人员,正常发放基础性绩 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贡献发放。 (二)根据大学“一人一岗”原则,有多项社会工作奖励和岗位业绩奖励者,按 就高原则,第一项发放 100%,第二项发放不超过岗位平均数的 50%,第三项发放不超 过岗位平均数的 20%。 (三)岗位基础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岗位业绩奖励按相应岗位标准执行。 岗位类别、等级变动人员自变动次月起,按照新聘岗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新调入人员,从当月起发放岗位绩效奖励;调出、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从 次月起停发岗位绩效奖励。 (五)经学校批准派出参加短期培训、挂职等人员,岗位业绩奖励正常发放;教 - 81 - 职工脱产进修学习、访学、攻读学位等,在离岗期间停发校内岗位业绩奖励。 (六)离退休人员参照临沂大学离退休人员单位补贴标准发放校内补贴。 (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调整到非领导岗位的五至八级专家岗人员,享受同级 别人员的岗位奖励绩效。 (八)属于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绩效工资: 1、事假、病假、旷工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挡次的,核减当年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 合格档次的,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扣发奖励性 绩效工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的, 停发绩效工资,结案后,根据其补定的考核档次发放。 3、违反师德、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扣发 1 年及以上绩效工资。 4、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 6 个月绩效工资;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发 12 个月 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扣发 24 个月绩效工资。 5、受党纪处分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九)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学校不再发放任何津贴、 补贴和奖金。 (十)未尽事宜由校区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教学岗工作量系数 2.管理岗工作量系数 3.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名单 - 82 - 附件 1:教师岗位工作量系数 院聘岗位名 副教授 教授 讲师 助教 称与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标准 5 4.5 4.4 4.3 3.9 3.8 3.7 3.3 附件 2:管理岗位工作量系数 岗位名称与等级 五级岗 六级岗 七级岗 八级岗 九级岗及以下 标准 5 4.4 3.7 3.4 3.1 附件 3: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国庆 李云成 副组长:宋国华 马学亮 王升丽 许宗刚 黄传国 成 员:李庆波 胡发光 陈玉军 窦建民 刘永山 李永福 - 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