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稳盈两全保险分红型.pdf
阳光人寿[2020]两全保险 09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金稳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BEAQ-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 2.5、3.2、7.1、10.2、11.7、11.8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1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10.3 欠款扣除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联系方式变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2.1 保险期间 6.1 现金价值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保单贷款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10.6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限制 11.2 保单年度 2.4 保险责任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2.5 责任免除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4 有效身份证件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5 周岁 3 保险金的申请 11.6 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7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11.8 意外伤害 8 合同解除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11.9 毒品 11.10 酒后驾驶 11.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12 无有效行驶证 11.13 机动车 11.14 条款约定利率 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阳光人寿金稳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稳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 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11.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见11.5),我们按以下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 11.6)。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 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以 8-2 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40%;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 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 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4.2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11.7、11.8)事故,并因本次意 身故保险金 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 们在按照2.4.1“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1),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12)的机动车(见 11.13);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 1 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 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该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8-3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或公共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 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满期保险金申请 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8-4 3.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3.3.5 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 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 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及派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 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 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 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5 保险费的交纳 8-5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 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 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 11.14)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 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 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 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 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 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 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6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 同(退保)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解除或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未复效;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 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真实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8-7 额与实际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和 性别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 真实年龄和性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 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10.3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 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10.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1.5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6 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7 公共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 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 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的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有轨电 车)、汽车(包括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的公共汽车、电车以 及出租车、机场大巴)。 本条款约定的出租车是指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可在道 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通过电信、互联网进行预约,喷涂、安装出租汽 8-8 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 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汽车。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 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 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舱外部的期间。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客运的轮船期间指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 轮船甲板时止;不包括该轮船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 险人在该船舷外部的期间。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客运的列车和汽车期间指自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 走出车厢时止;不包括该列车或汽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 被保险人在车厢外部的期间。 11.8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1.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11.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1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 失效;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11.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4 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