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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现代科技学院学生手册内容(新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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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 2005 年 2 月 4 日 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 OO 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 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 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 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 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 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1·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 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 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2·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 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 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 ·3· 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 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 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 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 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 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4·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 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 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 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 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 ·5· 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 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 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 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 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 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 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 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 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 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 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 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7·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 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 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 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 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 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 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 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8·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 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 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 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 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 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 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 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 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 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9·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 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 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 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 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 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 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10·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 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 申诉的期限。 ·11·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 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 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 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 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 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 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 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学[1995]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1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 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 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 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 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 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 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 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 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 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 ·14· 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 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 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 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 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 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15·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 年 9 月 18 日国家教委第 13 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 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 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 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 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 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 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 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 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 作证、听取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 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16·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 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 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 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 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 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 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 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 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 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 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 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 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 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 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 生宿舍。 ·17·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 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 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 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 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 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 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 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 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 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 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 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 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 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 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 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 ·18· 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 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 至迟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 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 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 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 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 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以及其 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的商 ·19· 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 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 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 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十二号令2002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 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 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 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 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 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 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 ·21· 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 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 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 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 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 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 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22·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 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 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 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 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的; ·23·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 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 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 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 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 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 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 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 ·24· 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 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 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 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 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 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 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 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 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 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5·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 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 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 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 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 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 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 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 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 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 ·26· 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 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 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 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 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 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 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 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 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 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 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 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 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27·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 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 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 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 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 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 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 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 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 ·28·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 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 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 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 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 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 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 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 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 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 新处理。 ·29· 原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籍 方面一些名称的提法 (1981 年 7 月 27 日(81)教学字 040 号文发布) 目前,在一些文件、刊物和宣传报导中,对高等学校学 籍方面的一些名称提法不一,概念不清,较为混乱。为了统 一提法,便于工作,现将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级”与“届” 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级,简称 ××级。如一九七八级,简称七八级。 毕业班的年级为届。如一九八二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 二届毕业生。 今后,凡称××级的学生,即指××年入学的新生;× ×届学生,即指××年毕业生。 二、“休学” 、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1、休学,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按照学 籍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停学一段时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 期。学生休学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2、保留入学资格,是指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有某种 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治愈,或因其他原因,经学 校批准,保留下学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资格。根据现行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 学籍,不享受休学生待遇。 3、保留学籍,是指高等学校在校生,因某种原因中途 ·30· 停学,而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 复学资格。根据现行规定,保留学籍以一年为限。期满不办 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 休学生待遇。 三、“毕业生”、“结业生” 、“肄业生” 1、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 证书。 2、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 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以上提法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31·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 年 6 月量科技院〔2010〕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 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 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 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 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 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 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 ·32· 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 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 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困难学生 资助的相应义务; ·33·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七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 4 年,最高修读年限为 6 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中国 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 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 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 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 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 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 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34· 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 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 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 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 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 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 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 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 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合格) 、五级 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或 不合格)。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采 用二级制、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开学初 安排的补考,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 ·35· 第十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 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 生,经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 课。体育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 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 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 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系 (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系并在考试前一 周报教务办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 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一式三份,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还须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 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办审批,教务办、学 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缓考 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 载。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36·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 按照《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 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中国计量 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六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学生第 一学期至少应获得 12 学分;以后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 少应获得 15 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方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 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出现不合格时予以退 学处理;以上处理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 程序》进行送达。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次学业审核不合格应作退学处理 的学生如确有继续学习的要求与能力可申请缓退试读,缓退 试读期限为一学期。对缓退试读期内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含 补考)且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者,原退学处理可予取 消,否则维持原退学处理决定。取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后 续学习期间学业审核再次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不再试读。 缓退试读期内休学的学生,复学的当学期为缓退试读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满三年,至少应获得 125 学分方能 进入第四学年的学习。未达到要求者,应在第 7 学期开学后 ·37· 两周内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时间,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学 籍,予以退学。 第三到第五学期曾申请缓退试读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 学初的学业审核中,前三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 125 学分者, 予以退学。 第六学期申请缓退试读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的学 业审核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取消原退学处 理:1.前三学年获得学分达到 125 学分;2.在缓退试读期内 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且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 者。否则执行原退学处理决定。 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如学生未修完培养 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已修完培养计 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可 先行结业,然后申请补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对自己学业完成情况不满意的学生可以按 学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 专业的班级,并须按规定每年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 第七章 辅 修 第二十七条 辅修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 划学习任务的基础上,修读本校其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 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 ·38· 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 合格,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 书”,其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参照《中国计量 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三十条 有免修要求并先修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的学 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和开 课系(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办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 成绩合格并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获得该课程的学 分。 第三十一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与上 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 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 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 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军事训练 及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三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环节课程、公 共选修课程)补考不合格、放弃补考或者缓考不合格须重修。 集中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须重修,公共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 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 及过程记入学业档案。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学院 ·39· 现代科技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 按《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具 体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 教务 办会同学工办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经转入院(校)同意, 并经浙江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必须同时经转入 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章 ·40·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 以休学: (一)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修养两个 月(含两个月)以上的;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要求其 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现 代科技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证 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办审批。学生休学一般 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 教务办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 间不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内。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相关费用。已缴纳休学学 期(年)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还。休学学生不享受在 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 ·41· 向教务办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逾期两 周未申请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 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办申请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 专业低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 程考试。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规定退学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两周时间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 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42· 第四十六条 退学程序: (一)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 技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同意,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 见,教务办汇总,经学院讨论同意后报中国计量学院校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应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填写《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理表》,并附有关材料同时签署意 见,教务办审核,经学院讨论同意后报中国计量学院校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退学决定书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 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退学的学生,由 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 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原则上两周内 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 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因学习原因退学的学生如在两年内重新参加高 考,并被我院录取,学院承认其原所修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 处理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 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 法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43·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第五十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 系同意,教务办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 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两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 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重修(重做)一次, 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 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 损坏,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 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44· 学士学位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 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量科技院〔2009〕 66 号)废止。 ·45·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4〕14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 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 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 。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第三条 合作办学的学生在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规 定的各项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可授予学士学 位。 第四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考试违 纪受处分的学生除外)结业后可在结业后 3 个月至学校规定 ·46· 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如符合学 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考 试违纪受处分的,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符合第二条规定 的学生在受处分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毕业前由学 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办复核,经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在学校规定的 A 类学科竞赛以及 参照 A 类竞赛执行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 3 名,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前 3 名的主 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关键演员, 由校团委认定)。 (二)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等个人荣誉称号或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在《中国计量学院国内一级、核心学术期刊和国 家级出版社目录》中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 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以当年发 表文章的期刊和原件为准,由学院相关责任部门核实认定) 。 (四)完成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一年以 上(含一年,由校团委认定)。 (五)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国外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 由国际交流中心核实认定)。 (六)通过申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前三名,转 ·47· 让的专利无效)。 (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须通过政审)。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系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 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初步名单,报 教务办。 (二)教务办复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从 2014 级开始执行,2011 至 2013 级参 照执行。 (一)所有在校学生学业审核时学业要求按本细则执 行。 (二)如发生违纪后学生特殊申请学位的按如下情况执 行。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违纪受处分 的时间在本细则发布日(2014 年 7 月 7 日)之前,则违纪后 特殊申请学位的按照量科技院〔2012〕6 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违纪受处分的 时间在本细则发布日(2014 年 7 月 7 日)之后,则违纪后特 殊申请学位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8· 中国计量学院 关于选拔现代科技学院优秀学生 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实施办法 (2010 年 7 月量院〔2010〕41 号) 为了在现代科技学院学生中引入学习竞争机制,表彰奖 励优秀学生,选拔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部分优秀学生 转入校本部学习,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 强独立学院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在 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二条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进校以来前三学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所属专业 前 10%。 (二)进校以来前三学期主要基础课程成绩在 80 分以 上(其中大学英语取第三学期成绩;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 级考试,成绩已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报名线者可参加 选拔,但计算总成绩时仍以第三学期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 为准)。 (三)进校以来前三学期无不合格课程。 (四)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处分。 ·49· 第三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按所学主要基础课程分 为文、理、工程、经管、法、生命、外国语等各学科门类, 按主要基础课程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进行加权平均后排名。 计算公式如下: n ∑A × P I I I=1 n ∑P I 总成绩= I=1 *40%+Q*60% 注:1.P1 为主要基础课程学分数;A1 为该课程的考 试成绩; Q 为前 3 学期综合量化考评成绩; 2.各学科门类列入选拔成绩计算的主要基础课程约 30 学分,各年级如因教学计划改变,列入选拔成绩计算的课程 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按第三条计算得出的总成绩在学科门类中列 前 2%者,即为现代科技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初选 人选,填写《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 部学习审批表》,由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教学主管院 长审批后上报中国计量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转入中国 计量学院校本部学习。 第五条 选拔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由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负责组织选拔。 第六条 ·50· 经选拔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学生在进校后第五 学期进入中国计量学院相同专业学习,享受中国计量学院在 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同等待遇。选拔学生将采取统一转 学方式变更学籍。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级学生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负责解 释。 ·51·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 (2009 年 6 月量科技院〔2009〕64 号) 为了适应新的教育教学制度,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 要,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广阔的 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对象: 我院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 (一)必修课成绩合格(含补考及格),综合量化排名 均在专业前 50%,且无纪律处分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相关专业 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继续学习的; (四)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的; (五)复学后无相同专业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艺术类专业转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转艺 术类专业的; ·52·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四、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第 14 周,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转入 学生的专业及人数,报教务办。 (二)教务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在第 15 周公布可转入专业名称及人数。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出申请,填写《中国计 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和《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品学情况表》,于第 16 周交所 在系。 (四)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送拟转入系。 拟转入系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择优录取并将名单报教务办审核。教务办复审后报主管院长 审批。整个审批工作在第 17 周完成。 (五)第 18 周,学院发文公布审批结果,同时通知学 生在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转专业手续。 五、教学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转 专业前已修课程,课程代码不同的,其教学要求不低于转入 专业该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学分认定。 (二)学校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转专业学生的毕 业和学位资格,符合条件者,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和 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53· 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量科技院〔2005〕 4 号)废止。 ·54· 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 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008 年 3 月量院〔2008〕9 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发 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实现学科间 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 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 实施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度(以下统称第二专业)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第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 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 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 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 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 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 其它学科门类作为第二学位。修满双学位要求的学分数、达 到双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应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双专业、辅修专 业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但一般不得属于同一“二级类”。 ·55·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第六条 申请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修完两个学期的课程。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 生,平均学分绩点应在 2.5(含)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四)修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大学英 语期末考试平均成绩 85 分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第二专业的 教学计划,熟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教师的 意见,然后自主确定第二专业。 第八条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招生简章为准)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 业、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推荐、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核准修读的学生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领取交 费单,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 学院办理听课证、领取课程表。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第二专 业学生名单、课程安排、交费清单在每学期前 2 周内报教务 处备案。 ·56· 第十条 各学院第二专业修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省教 育厅批准的同年级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最少不得少于 20 人, 具体开班人数由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第二专业一经选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学生不 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由 学生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学 生退修第二专业后,已修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已交学费不 退。 第四章 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 20 学分;双专业总 学分 40-45 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必要的实 践性环节等;双学位总学分 50-60 学分,包括必要的技术基 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毕业 设计(论文)等。所修课程必须是专业主干课程,具体由各 专业分别确定。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由第二专业所 在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 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 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安排、成绩考核、日常教学质量 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和毕 ·57· 业资格初审等。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资源协调、教材 供应、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制作等。 第十五条 第二专业一般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周 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暑假上课。如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 专业实践环节时间安排有冲突,应优先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 环节,学生凭主修专业学院证明向第二专业主办学院请假, 经同意后可以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 分。 第十六条 同一名称课程,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 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可直接取得该 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 时,应重新选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须严格进行考核。 学生第二专业成绩由任课教师报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 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负责管理和登录,其成绩应单独 记载,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留第二专业所在学院,一份交 教务处留存备案。 第十八条 所有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须进行 公开答辩。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受 到学业警诫,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 第二专业修读资格,按退修处理。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与主 修专业同步修读完成。 ·58· 第六章 结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第二专业学习后,由第二专业所 在学院填写《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习 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审核,其中,一份留教务 处备案,另一份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保存。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辅 修专业所有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辅修专业条件者,毕 业时单独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 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条件 者,毕业时单独发给学校授予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完成双 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 且第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 2.0(含)以上,经校学位委员 会审议通过,毕业时单独发给学校授予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证书。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修读 课程和学分数达到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双专业发证 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修读双专业,未达到双专业 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 按辅修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第二专业结业成绩单由第二专业 所在学院提供,教务处审核盖章,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转至 学生所在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无论第二专 业学分数是否完成,均不发给第二专业相应证书。 ·59·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 照浙江省及中国计量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 定的时间内持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登记并办理听 课手续。逾期不交学费登记者,按自动退修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量院〔2005〕79 号)同时废止。 ·60·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07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7〕63 号) 为加强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 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修课的分类与设置 我院选修课分公共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大模块。 公共基础选修课由科技学院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 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校教学改革方针,结合学院自身的 特色和优势,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建设;专业选修课由各 专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需要和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规 划和建设。 二、新增选修课的申报与审核 (一)新增公共基础选修课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申请 开设公共基础选修课的教师可向所在系领取并填写《中国计 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开设申报表》,并附 所设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经教师所在系对开课教师的 简况和开课条件等情况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试讲,请有关 专家评定)后报教务办,由教务办审核批准后公布结果。 (二)凡公共基础选修课原则上每一年开设一次。学生 需求量大、教学效果好的课程亦可每学期开设,必要时还可 增加开班数。 (三)如果连续两次经学生对该课程教学质量测评较差 的课程,将停开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课。 ·61· (四)新增公共基础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每学期进 行一次,相关系于每学期的第 8 至第 12 周将申请材料报送 教务办。 专业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办法,由系自行拟定。 三、选修课教学的安排与组织 (一)选修课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和 授课,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教学环节规 定的教学任务。 (二)公共基础选修课教学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 2 周至 第 14 周。专业选修课根据学时数安排起止周。因特殊原因 需调课的,必须向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 (三)公共基础选修课教学班一般以 160 人左右为宜, 人数少于 30 人的一般不开班,外语类、艺术类中的个别特 殊课程 20 人以上(含 20 人)也可酌情开班。专业选修课原 则上应有 20 人以上选修方可开班,个别小专业可适当放宽, 但选修人数应达到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四、选修课的选课程序与修读学分 (一)关于选课 1、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少的选修学 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基础 上,可以再选修其他课程。 2、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办“现代教务管 理系统”公布的开课目录和选修课课程简介进行自主选课。 3、学生应从本人实际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 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 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62· (二)选课时间与程序 1、教务办在每学期第 14 周左右通知各系开始选课,并 在网上公布下一学期所有选修课课目及课程简介、教师介 绍,同时开放学生选课系统。 选课时间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 2、教务办在第 16 周将选课情况汇总后通知开课单位, 如有因课程停开而需要改选的学生,应在第 17 周内完成改 选。 3、选修课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 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须变动者,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 办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办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4、开学后第 2 周,教学班编定,正式开课后,学生一 律不得申请退选、改选、增选。教学班名单由任课教师自行 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上下载。 (三)关于选修课修读学分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选定课程后,按时听课并完成教 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必修的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 (2)虽按规定办理了选课手续,但累计缺课达三分之 一的。 五、选修课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选修课期末考核安排在该课程教学计划中的最后 一周进行。考核方式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因特殊原因 需变更考核方式的课程,属公共基础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应 提前三周向教务办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专业 ·63· 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事先征得系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选修课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 统”输入成绩并打印。选修课成绩单一式二份,任课教师须 在成绩单上亲笔签名,送教师所在系和教务办。 六、选修课教学质量考评 所有选修课都应进行教学质量的考评,具体考评办法按 “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 2006 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办负 责解释。 ·64·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分制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量科技院〔2012〕9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以利于快 出人才和出好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来 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 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把严格 的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代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四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表 征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表征学生 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习的质与量的主要指 标,是进行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时数和 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原则上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 等课程除外),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 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 ·65· 第六条 为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区别学生的成绩差 异,需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 如下: (一)课程绩点的计算 百分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X)×0.1-5, 等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对应成绩值(X)×0.1-5, 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二 级 制 课程考 核成绩 课程绩 点 课程考 核成绩 对应分 数段 对应成 绩值 课程绩 点 课程考 核成绩 对应分 数段 对应成 绩值 课程绩 点 90≤X≤100 80≤X<90 70≤X<80 60≤X<70 X<60 4.0≤X≤5.0 3.0≤X<4.0 2.0≤X<3.0 1.0≤X<2.0 0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90≤X≤100 80≤X<90 70≤X<80 60≤X<70 X<60 95 85 75 65 0 4.5 3.5 2.5 1.5 0 合格 不合格 60≤X≤100 X<60 75 0 2.5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66· Σ课程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 Σ所学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均学 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七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包括全校学生都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 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而设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教育课程。 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和院设学科及专业选修 课程。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最低要 求学分。 第八条 学校设置创新实践学分,学生的课外科技活 动、课外社会活动等计创新实践学分。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 划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各类课程,结 合本人学习能力等情况,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 下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一)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教师 的指导下,提前或延迟修读教学进程计划表中的有关课程, 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少应获得 15 学分(第一学期为 12 ·67· 学分)。少于 125 学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二)自主选择听课方式。学生修读课程,除思政类、 军体类、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外,在满足 一定条件后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获取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 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百分制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 等级记分制及格(或合格)及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和相应绩点。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次学期初补考 1 次。必 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必须重修;已选选修课程考核 不合格(含已选未修读),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但本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补考的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 级,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计 1.0。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绩点,按重修考试的 实际成绩及其相应等级的学分绩点记载。 第五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 4 年,学生可在 3~6 年内完成学业,最高修读年限为 6 年。 ·68·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按 4 年学制的进程设 置分配课程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具体毕业 总学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某专 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级本科学生起施行,其它年 级参照执行。 ·69·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课程 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2012 年 9 月量科技院〔2012〕8 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根据《中国计 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 法。 一、补考、重修的对象 (一)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考试不合格者和缓 考者,均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不参加补 考则视为放弃。 (二)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通 过重修获得学分: 1.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 2.旷考者; 3.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4.考试违纪者。 (三)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或选修其他课 程,但原选修课程成绩记入学业档案。 (四)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申请重修,成绩取 好的一次记入学业档案。 二、补考、重修的方式 (一)补考的工作分工 1.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的补考由教务办负责安排补考的 ·70· 时间和地点,开课系(部)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出试卷和批 阅试卷,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院设选修课、实验课等课程的 补考由开课系(部)按照考试要求组织安排,一般在开学后 1 周内完成。 3.体育课的补考由体军部在开学后 2 周内组织安排。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跟 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 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申请自修理论课程,在完成实践性 环节学习任务后参加期末考试。 2.组班重修。原则上凡报名参加组班重修课程学生数达 20 人以上的,由开课系(部)组织重修班。重修班任课教师 应按照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并严格执行考勤制 度。 (三)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随 下一年级或由相关系(部)在适当时间安排重修。 (四)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其成绩在 系统补考栏按卷面成绩登录,系统自动计算总评成绩。 (五)补考不办理缓考。 三、补考、重修时间安排 (一)当学期的课程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 行。 (二)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 业后 3 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 同一课程开课学期只能申请重修一次。 ·71· 四、重修的办理程序 (一)教务办会同开课系(部)在教务网上发布重修通知。 (二)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学生根据开课情况在网 上进行重修报名。 (三)各系组织重修学生到计财处缴纳重修学分的学费。 缴费单一式三份,计财处、学生所在系、班级各保留一份。 (四)开课系(部)根据缴费的学生人数确定重修方式(组 班重修或跟班重修),同时落实教学任务、安排课表,组织 学生上课,并安排重修课程的考核。 五、补考、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参加补考的学生(缓考学生除外)考核及格,可获 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成绩登记为及格 或不及格,由任课教师在现代科技学院教务网上登录。成绩 单由开课系(部)送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办各 1 份。 (二)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 程学分。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现代科技学院教务网上登录,成 绩单由开课系(部)送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办各 1 份。 (三)如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优先保证参加正 常考试,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另行安排。 六、重修学分的缴费 重修学分的学费由学生所在系按照学校学分学费相关标 准核定。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持 所在系审核、盖章的《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课程学分 学费缴费单》到计财处缴费,计财处根据教务办提供的重修 名单进行审核。过期不缴费者,其所选重修课程作为自动退 选处理。 ·72· 七、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 技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量科技院〔2009〕65 号) 同时废止。 ·73·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非英语专业英语教学管理办法 (2007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7〕61 号) 为了加强我院英语教学管理,提高英语教学水平和教学 质量,调动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英语实际应用 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根据《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精神,大学英语的教 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 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 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 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大学英语教学分为基础阶段和应用提高阶段。基础阶段 由基础部负责组织实施,应用提高阶段在基础阶段结束后进 行,由基础部开设的专业化沟通英语系列选修课程和各系自 主开设的专业英语课程构成。 二、基础阶段 (一)大学英语教学内容与组织形式 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共分四级进行教学,学生在第 1- 4 学期分别修读大学英语一至四级,考试合格,获得本课程 相应学分。 (二)大学英语课程考核与学籍管理 1.第 1-3 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期末考试由学院组织,按 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74· 统一评分,成绩以试卷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并记入学 生学籍档案。 2.从第 3 学期起,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 级考试” (以下简称“四级统考”) 。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全 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以下简称“六级统考”)报名资格线 的学生,可以免修第 4 学期大学英语(4)课程,免修者第 四学期可兼报英语四级和六级,但大学英语(4)课程成绩 按第 3 学期“四级统考”实际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记入。 3.第 4 学期学院不再组织大学英语(4)课程期末考试, 修读大学英语(4)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四级统考”,期末 成绩按“四级统考”实际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记入。如果第 4 学期大学英语(4)课程成绩不合格,可以在第 5 学期初参 加学院组织的大学英语(4)课程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 可以重修大学英语(4)课程。 4.凡通过大学英语课程高一级的考核(含补考及格), 可以获得本课程低于该级别的相应学分,并在低级别课程的 补考成绩栏填“及格”字样,对应成绩为 60 分。 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从第 2 学期起可以报 名参加“四级统考”;第 3 学期起可以报名参加“六级统考”, 成绩达到 425 分(含)以上,可以免修第 4 学期大学英语(4) 课程,大学英语(4)课程的成绩按第 3 学期“六级统考” 实际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记入。 6.第 4 学期具有大学英语(4)课程免修资格的学生原 则上应选修 1 门专业化沟通英语系列选修课程。 三、应用提高阶段 (一)专业化沟通英语系列选修课程 ·75· 1.专业化沟通英语系列选修课程主要针对学生就业需 要,开设各种与专业知识结合的应用型课程,如商务英语、 办公室英语、国际标准化与质量管理英语等,重点培养口头 和书面沟通能力。此外,也开设第二外语、英语口语、英语 六级辅导等强化训练课。 2.凡通过“四级统考”的学生,均可选修专业化沟通英 语系列选修课程和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已达到国家 规定的大学英语口语考试报考条件,并准备参加大学英语口 语考试的学生应学习英语口语课程;“四级统考”成绩达到 了当年“六级统考”报名资格线,并准备参加“六级统考” 的学生应学习英语六级辅导课程。 3.专业化沟通英语系列选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 修课的学分。 (二)专业英语 1.专业英语指科技英语及与专业知识相关的采用双语授 课的专业课程。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教师指导学生阅读科技 (商务)、相关专业的英语书刊和文选,进一步提高学生阅 读英语科技资料的能力,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 要的信息。 2.专业英语教学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技学院关于非英语专业英语教学管理办法》(量科技院 〔2006〕47 号)同时废止。 ·76· 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关于非计算机专业 计算机基础教学管理办法 2012 年 11 月量科技院〔2012〕20 号 为了加强我院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 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质量,真正调动学生学习计 算机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 计算机基础的教学分为大学计算机基础、计算机程序设 计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三个层次,均为必修课。其中程序 设计类课程各专业可根据专业需要选择 C 程序设计、VB 程 序设计、动漫设计、信息化办公高级技术等课程,分别在第 一或二学期进行教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包含网络应用技术 (面向理工类学生)、数据库应用技术(面向理工类学生) 和计算机综合应用技术(面向文科类学生)。各专业应选择 一至两门第三层次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 二、课程考核及管理 (一)《大学计算机基础》安排在第 1 学期,采用“学 生自主学习,教师答疑辅导”的教学模式。期末采用上机考 试形式。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到课率)、上机考试组成, 其中上机考试成绩占 90%,平时成绩占 10%。成绩不合格 者,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77· (二)程序设计类课程根据不同专业,分别安排在第 1 或 2 学期进行教学。程序设计类课程由学院统一组织期末考 试。各专业以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实施教学,实行考 教分离、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试题标准化。期末成绩 由笔试、平时成绩(包括上机实验)两部分组成,其中笔试 成绩占 70%,平时成绩(包括上机实验)占 30%。考试成 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考 试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三) 《大学计算机基础》 、程序设计类课程补考不及格 者,须重修,也可参加浙江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 考试,考试通过者,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 省计算机二级考试的成绩记入重修栏中。 (四)计算机应用类课程的考核管理按照其它公共基础 课程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或浙江省计算 机等级三级考试。 三、本办法由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 2012 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78·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办法 (2012 年 9 月量科技院〔2012〕14 号) 为加强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 养,充分调动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学 生创新实践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 和学习风气,根据中国计量学院《中国计量学院大学生创新 实践活动实施办法》(量院〔2012〕62 号)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奖励办法。 一、学生奖励 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奖励形式分为奖学金 奖励和学分奖励两种形式。奖学金奖励直接用于奖励参赛获 奖学生。学分奖励根据获奖等级奖励相应学分,经专业主管 会同相关课程教师共同认定后,所获学分可用于直接免修本 专业教学计划中列出的与竞赛项目相关课程中部分至全部 内容。学生在专利授权、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后,也给予一 定的奖励或补贴,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以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组队参加省级及以上 竞赛: 学生参加 A 类竞赛并获奖的学生,奖励标准如下: ·79· 团体赛奖励 个人赛奖励 奖励学分 额度(元/项) 额度(元/项) 获奖等级 相应 成绩 国家特等奖 10000 5000 10 分/人 100 国家一等奖 5000 2500 10 分/人 100 国家二等奖 3000 1500 8 分/人 100 国家三等奖 1500 750 6 分/人 95 国家鼓励奖 600 300 4 分/人 90 省级特等奖 3000 1500 4 分/人 90 省级一等奖 1500 750 4 分/人 90 省级二等奖 1000 500 3 分/人 85 省级三等奖 600 300 2 分/人 80 注:团体赛为 2 个以上队员共同完成的竞赛,个人赛为 单个队员完成的竞赛。 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竞赛成果,按照最高奖励额度执 行,不再重复累加。 2、学生申请或获批各类专利的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学生申请专利类别 受理后(元/ 项) 授权后(元/ 项) 发明专利 500 4500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 / 500 外观设计专利 / 100 现代科技学院承担学生个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 设计专利的受理费用。 ·80· 3、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的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层次 类别 奖励金额(元/篇) Ⅰ 科技处奖励范围内的期刊论文 2000 Ⅱ 其他核心及以上期刊 600 Ⅲ 其它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 300 注:①资助奖励范围为我校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新闻出版 总署认可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 含学术作品、增刊、论文集和汇编;②论文层次和类别以当 年科技处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教师奖励 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业绩点奖励办法按《中国计量学院 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奖励办法》执行。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的其它奖励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大学 生创新实践活动实施办法》 (量院〔2012〕62 号)文件执行。 三.组织学生学科竞赛责任部门奖励 奖励实行“以奖代拨”的管理办法。组织参加 A 类竞赛 并获奖的责任部门,学院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 国家特等奖 25000 元 国家一等奖 15000 元 国家二等奖 10000 元 国家三等奖 5000 元 国家鼓励奖 2500 元 ·81· 省级特等奖 5000 元 省级一等奖 2500 元 省级二等奖 1500 元 省级三等奖 750 元 其他奖项 250 元 组织参加 B 类竞赛并获奖的责任部门,学院给予奖励标 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 I 类一等奖 750 元 I 类二等奖 500 元 I 类三等奖 250 元 II 类一等奖 500 元 II 类二等奖 250 元 III 类一等奖 250 元 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竞赛成果,按照最高奖励额度执 行,不再重复累加。 此奖励由责任部门负责分配,纳入学院二级管理经费划 拨渠道。 四.本办法由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82·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2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2〕12 号) 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实践育人”的理念,公平、客观地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 素质,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要求 (一)组织领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由各系党总支 负责实施。测评成员由系党总支成员、辅导员、班主任、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测评要素:思想品德(20 分)、学业水平(70 分)、 综合能力(10 分)。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排名应及时向学生公 布。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由系党总 支负责核实。 (四)每学期测评一次。 二、测评项目和评定办法 (一)思想品德:20 分 1、寝室卫生:3 分; 2、晨读(晨跑):2 分; 3、学习态度:3 分 ·83· (1)无故缺课、早退、迟到,被记录上报 一次 —0.2 分 (2)规定要到专用教室晚自修的班级,查到无故缺被记录 上报者 一次 —0.1 分 4、《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12 分(《思想品德行为 实践》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12%)。 具体考核根据《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思想品德 行为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实施。 (二)学业水平:70 分 学业水平=平均学分绩点×20×70% (三)综合能力:10 分 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取最 高分,不累加。 1.社会工作能力 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加分: 等级 校执委 院执委 系执委 班委、干事 控制比例 优秀 4 3.5 2.5 2 30% 良好 3 2.5 1.5 1 50% 合格 2 1.5 0.8 0.5 20% 校、学院、系学生干部由校、学院、系老师打分;班委 ·84· 由班主任、同学打分。 学生助理、楼长、校广播台、电视台、校报、《学工通 讯》、《计量青年》、亮点网、艺术团、优秀社团负责人由相 关部门按学院执委测评加分;以上各组织成员、层长等由相 关部门按班委、干事测评加分。 以上所有加分不累计;不合格不加分。 2.科研创新能力 (1)学科竞赛加分: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国家 10 8 6 1 省级 6 4 2 0.5 B 类、校级 2 1 0.5 0.1 课题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负责人 10 6 1 0.5 A类 (2)课题加分: 第 2、3 参与 4 2 --人 第 4 至 6 参与 2 1 --人 课题需经有关部门正式立项,并以中国计量学院作为申 报或参与单位。 ·85· (3)学术论文加分: 论文 类别 核心期 中国计 其它正式 一级 刊、国际 量学院 出版的 期刊 学术会议 学报 学术期刊 SSCI A&HCI CPCI-SSH SCI EI、SCIE CPCI-S 第一 10 8 6 6 3 2 1 作者 第二 2.5 2 1.5 1.5 1 0.5 0.2 作者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注明作者单位为 中国计量学院。 (4)获得专利加分: 类 别 获得授权证 书 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 外观设计专 发明专利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 利 设计著作权 10 1 0.5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累计限加 3 分。 3.社会实践能力 社会实践活动获奖加分: ·86· 等 级 先进个人、 优秀团队 社会实践 积极分子 优秀青年 志愿者 省 (市) 3 -- 3 校 2 2 2 学院 1 1 1 系 0.5 0.5 0.5 4.文体活动能力 (1)在体育活动中获奖加分: 破记录 等 级 二等 一等 三等 个人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国家 8 7 3.5 6 3 5 2.5 省 (市) 6 5 2.5 4 2 3 1.5 校 级 4 2 0.8 1 0.4 0.5 0.3 学院 -- 0.5 -- 0.3 -- 0.1 -- 名次折算:1-3 名按一等,4-6 名按二等,7、8 名按三等。 (2)在文化活动中个人获奖加分: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等级 国家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5 2.5 4 2 3 1.5 ·87· 省 (市) 3 1.5 2 1 1 0.8 区 级 2 1 1 0.5 0.5 0.3 校 级 1 0.8 0.5 0.4 0.3 0.2 学院 0.3 0.2 0.2 0.1 0.1 0.05 系 0.2 -- 0.1 -- 0.05 -- 名次折算:1、2 名按一等,3、4 名按二等,5、6 名按 三等。 三、其他 (一)相关说明 1、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原则上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 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在一等奖基础上酌情加分。 2、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3 人或 3 人以上视为集体参 赛,可由指导教师或团队负责人按成员工作量、工作时间、 工作成绩等情况加分,如有区别,级差为 0.5。 3、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 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4、文化活动项目需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团体、协 会等组织,且参与面广的项目。 (二)本办法从 2010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88·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2011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1〕18 号) 一、课程设置 本课程为我院学生的必修课,跨度为 4 年,分 8 个学期 结算,设 1 个学分,从 2010 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教学目的 本课程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考核管理,强化学生的责 任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 的学习生活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加强校风、学风 建设。 三、课程内容 学院建立“学生行为考评管理系统”,将每位学生在校 的品行表现、奖惩情况逐一记录,奖励为加分,处罚为减分, 加减分可以互相抵消。其中,班主任测评分、学生测评分、 社区测评分为基本分,80 分≤基本分≤95 分。具体评分标准 如下: ·89· (一)基本分评定内容、等级、分值及比例: 项 目 等级 分值 比例 测评内容 备 注 优秀 35 30% 班主任 辅导员 良好 33 50% 思想品德、创新精神、 测评 合格 30 20% 学习态度、生活作风、 测评细则由 优秀 35 30% 文明习惯、集体观念、 各系制定 劳动态度、遵纪守法 学生测评 良好 33 50% 合格 30 20% 优秀 25 30% 测评细则由 思想品德、内务规范、 后勤服务公 社区测评 良好 23 50% 工作表现、遵守制度 司公寓管理 中心制定 合格 20 20% (二)奖励(加分项目) 项 目 分值 全校通报表扬 8 分/项 学院通报表扬 5 分/项 系通报表扬 2 分/项 省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10 分 校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军训积极分子 5分 院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军训积极分子 2分 无偿献血 2 分/次 ·90· 备注 (三)处罚(减分项目) 项 目 分 值 受违纪处分 10 分/次 受通报批评 5 分/次 正常学习时间在寝室内打牌、玩 游戏等 5 分/次 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 5 分/次 私拉网线、电线、在电表中插牙 签等 5 分/人*次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 5 分/次 不如实登记寝室入住人员 3 分/次 私自将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 3 分/次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2 分/次 熄灯后吵闹,未按时就寝 2 分/人 连续两次卫生检查在 60 分以下的 寝室成员 2分 不尊重工作人员,无理取闹 3 分/次 备注 说明:1.同一获奖项目不同奖项只加最高分; 2.同类减分项目受通报批评、违纪处分的减最高分; 四、课程考核 本课程考核成绩为 8 个学期的考核平均分,分为 4 个等 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根据班级中考核平均分排 ·91· 名情况评定等级。各等级比例为:优秀占 45-50%,合格及以 下不超过 10%(平均分低于 75 分为“不合格”)。 各系在下一学期初,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当学期 课程考核成绩,大于 100 分按 100 分计;小于 75 分,须在 下一学期内通过志愿者服务进行补考,按 1 分/小时计算,当 学期补考成绩最高为 75 分。受违纪处分的学生,考核分大 于 75 分按 75 分计;小于 75 分,须在下一学期内通过志愿 者服务补足 75 分。 本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按 12%的比例折算后,作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的成绩,纳入评奖评优体系 以及作为入党的评价依据之一。 五、考核组织 课程考核由学工办牵头负责,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 教务办、分团委、各系等单位参与。各系负责校区学生行为 检查,保卫处协助工作;后勤服务公司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社 区学生行为检查;分团委负责定期组织并协调院、系、公寓 管理中心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公布服务岗位,认定服务时间; 教务办负责在第八学期统计课程成绩,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 理。 六、考核程序 (一)公寓管理中心组织各公寓楼宿管员对学生在公寓 内的行为进行检查、记录、评分、送达,按月在公寓楼内进 行公示后,由入住公寓辅导员将考评分数录入“学生行为考 评管理系统”。入住公寓辅导员负责抽查考核,一学期 2 次。 (二)各系对学生的奖惩、课堂出勤情况等进行检查、 记录、评分、送达,平均每月 1 次,按月将学生考评分数录 ·92· 入“学生行为考评管理系统”。学工办负责学风抽查考核,一 学期 2 次。 (三)各系在每月底对扣分超过 10 分的学生给予警示, 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七、其他 (一)本办法从 2010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93·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及管理办法 (2010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0〕11 号) 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实践育人”的理念,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 创新人才,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及管 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荣誉称号的类别 个人荣誉称号分三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毕业生。 二、评选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学习勤奋,勇于实践,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 守信; 4. 《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班级 排名前 30%(含); 5.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 ·94· 健康测试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7.当学期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二)具体要求 1.三好学生 (1)当学期获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 10%。 2.优秀学生干部 (1)当学期获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2)担任班委、团支委、楼层长以上干部,工作满一 学期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且富有成效, 考核等级为优秀; (3)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 3%。 3.优秀毕业生 (1)获得 4 次三等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 等条件下,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 团干部或相当荣誉称号者优先; (2)英语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25 分;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4)就业观念端正,就业态度积极;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6)按本届毕业生总数的 15%从严控制。 三、奖励办法 (一)对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的学生,学校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二)各类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三)被评为院级“特优学风班”的班级,当学期可以 ·95· 增加 2-3 个“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四、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系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上学期总结的基础上,按照具体要 求,结合奖学金评定情况,组织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毕业班 最后一学期只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 (二)系审定的拟评名单须在本系公示 3 天后,报送学 工办,由学工办代院拟文公布。 五、其他 (一)本办法从 2009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96·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2011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1〕19 号) 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实践育人”的理念,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 创新人才,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 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类别 1.院设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分为优秀学生奖学 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2.专项奖学金:由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 个人出资设立。 二、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学习勤奋,勇于实践;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 守信; 4. 《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在专 业排名前 80%(含); 5.本学期内所修学分必须大于或等于 N(其中 N 为 ·97· 大学里所修学分数 − 已修学分数 总学期数 − 已过学期数 );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 健康测试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7.当学期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留校察看期未 满的,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 (二)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在综 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当学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成 绩。二年级第二学期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必须具有参加 国家英语六级统考的考试资格;英语专业本科生必须通过国 家专业英语四级统考;国贸专业二年级的本科生在第二学期 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同时,所有专业的评奖学生在 二年级第一学期必须通过浙江省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还要求每门必修课成绩均在 80 分以 上,选修课、实验、实习成绩均在良好以上,三年级以上的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国贸专业一 年级的本科生在第二学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考。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等:特等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评定比例为 1%,奖金额为 10000 元;一等奖,评定比例为 3%,奖金额为 2000 元;二等奖,评定比例为 7%,奖金额为 1000 元;三等奖,评定比例为 15%,奖金额为 500 元;总的 评定比例为 26%。 2.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98·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 优秀成绩,或者为学校作出贡献的学生,评定的总比例不超 过 18%,奖金额为 100 元(学业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为 200 元)。 (1)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本年级同专 业学业水平排名评定。当学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 B 类学科竞赛中获奖和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 版的学术期刊(注明作者单位为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 院)上发表论文的学生。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院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 得优秀成绩者。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期及 以上的学生干部。 (5)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 秀成绩者。 (6)道德风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受到院级及以 上表彰者。 3.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 金的学生中评定。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 ·99· 金额根据各奖学金设奖要求而定。 三、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奖学金、荣 誉证书。 (二)各类奖学金可兼得。 (三)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 织等行为,立即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已确定为获奖学生,但在发文前受处分的, 取消其获奖资格。 四、评定办法 (一)院设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 不再组织奖学金的评定。每学期开学初,各系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在学生上学期总结的基础上,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 评奖条件,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专项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 (二)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评定奖学金,坚 持宁缺毋滥原则。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如高一等奖学金评定未 满额时,可将空缺名额下降一等评定。 (三)系审定的拟评名单须在本系公示 3 天后报学工办, 由学工办代院拟文公布,由计财处办理奖学金发放事宜。 五、其他 (一)本办法从 2009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量科技院[2010]12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00· 中国计量学院中国移动动感地带 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7 年 8 月量学生〔2007〕1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激 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经协商,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下沙营销中心 出资在我校设立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为规范奖学 金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 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资助金额为每 人每年 2500 元,每年资助 20 名学生,金额总计 5 万元。 第四条 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 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曾获得过优秀学生三等奖 及以上奖学金。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六)本奖学金与学校其他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不兼 得。 第五条 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 ·101· 评审。每年 10 月开始受理申请,10 月 31 日初审完毕。 第六条 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并填写《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中国计量学院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 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 员由中国移动下沙营销中心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二级学 院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确定各学 院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申请,组织 等额评审。学院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前,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公示。 (三)各二级学院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奖学金获得者 名单报学生处,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定最终奖学金获得者 名单。 第九条 学校每年举行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励志奖学金 发放仪式,由学校领导、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杭州分公司领导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2· 中国计量学院 海克斯康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7 年 8 月量学生〔2007〕10 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测量技术的发展,激励我校在校 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奋发成才,由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 岛)有限责任公司捐资设立“中国计量学院海克斯康奖学金”。 为规范奖学金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分为公益奖学金和定向奖学 金,公益奖学金面向我校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设计制造及 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产品质量工程、电子信息 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完成第六学期学习,且前三 年学习成绩优秀或在测量技术实践、课题攻关等方面成果显 著的贫困学生;定向奖学金面向符合条件,参加“海克斯康 班”的学生。 第三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的设立坚持控制规模、注重效 果、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 第五条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和我 校联合成立海克斯康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各出 2 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委员会章程。 (二)确定海克斯康奖学金的类型、发放范围及数量等。 (三)审定海克斯康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组织发放。 ·103· 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学生处。 第六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由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发放金额为每年 5 万元。海克斯康奖学 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其 奖励标准为: (一)公益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 名,每人 5000 元; 二等奖学金 4 名,每人 2000 元;三等奖学金 7 名,每人 1000 元。 (二)定向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 名,每人 5000 元; 二等奖学金 7 名,每人 2000 元;三等奖学金 11 名,每人 1000 元。 第八条 申请海克斯康奖学金的学生应热爱祖国,品学 兼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立志为祖 国现代化建设服务,且符合贫困家庭条件。 第九条 申请海克斯康公益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专业知识扎实, 前三年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20%以内。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国内外核心 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参加科研课题工 作,并取得应用研究成果或发明专利。 (三)实践能力较强,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新 活动或学科竞赛,并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竞赛名次。 第十条 申请海克斯康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下列 条件: ·104· (一)热爱测量事业,学习勤奋刻苦,专业知识扎实, 前三年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40%以内。 (二)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未享受其它定向奖学金。 第十一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 10 月开始 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 《中国计量学院海克斯康奖学金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 1)。 第十二条 校学生处于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对海克斯康 奖学金申请者情况的初审,按照确定的名额填写《中国计量 学院海克斯康奖学金申报人员统计表》(附件 2),连同《中 国计量学院海克斯康奖学金申报表》报送海克斯康奖学金管 理委员会。 海克斯康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学校 须将申报材料在申请者所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1 周的公示。 第十三条 海克斯康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我校推荐 的海克斯康奖学金申请者材料,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每年 12 月,海克斯康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组 织颁奖活动。 第十五条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将 会同学校对海克斯康奖学金设立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海克斯 康奖学金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海克斯康奖学金的运作和管 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105· 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 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1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1〕20 号) 第一条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旨 在帮助现代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 励学生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现代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 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定比例为贫困生人数的 5%,每人奖励金额为人民币 2000 元。 第四条 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未 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所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综合量化测 评均在本专业 50%之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定学年内为现代 科技学院贫困生库中人员; (六)本助学金与各类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不兼得。 第五条 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 ·106· 审。每年 10 月开始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 提出申请,并填写《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申请表》 (附 件一)一式两份。 第六条 现代科技学院学工办于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对现 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申请者情况的审核,按照确定的名额 填写《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确定人员统计表》 ,报送分 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审批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将在现代科技学院公示 一周,并发放证书、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现代科技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励志助学金”实施细则》(2008 年 8 月量科 技院〔2008〕65 号)同时废止。 ·107·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通 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奖励办法 (2013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3〕9 号) 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英语 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根据学校有 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通过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奖励 (一)非国贸、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奖 励 1、第二学期班级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学院指标, 奖励班级 1000 元;第三学期达到或超过学院指标,奖励班 级 800 元;第四学期达到或超过学院指标,奖励班级 500 元。 2、第二学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奖励个人 100 元,该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3 分;第三学 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奖励个人 70 元,该学期期末 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2 分;第四学期通过英语四级 考试的学生,奖励个人 50 元,该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 综合能力加 0.1 分。 3、学生在学校期间通过英语六级的,奖励个人 100 元, 该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2 分。 (二)国贸专业的大学英语四级奖励办法 1、班级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学院指标,按照第 二学期 1000 元/班,第三学期 800 元/班,第四学期 500 元/ 班标准奖励; ·108· 2、第二学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奖励个人 100 元,该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3 分;第三学 期通过四级考试,奖励个人 70 元,当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 评中综合能力加 0.2 分;第四学期通过四级考试,奖励个人 50 元,当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1 分。 3、学生在学校期间通过英语六级的,奖励个人 50 元, 该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1 分。 (三)英语专业四级奖励办法(只奖励第四学期) 1、班级四级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学校指标,按照 1000 元/班标准奖励; 2、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奖励个人 50 元, 当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1 分。 3、学生在学校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的,奖励个人 100 元,该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加 0.2 分。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 2013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9· 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实践”活动 学分认定细则(试行) (2012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2〕11 号) 为切实提高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的实践能 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课外实践和创新实践 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分认定范畴 本细则所指创新实践活动分为专业实践类、社会实践类 和获奖类三大块内容。其中,专业实践类分为:科研实践、 学科竞赛、专利受理、技能证书等;社会实践类分为:社会 工作、创业实践、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暑期社会实践; 获奖类分为: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论文、专利、社会 实践、文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学分计分标准 (一)学生参与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按照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 准(试行)》 (量科技院〔2012〕11 号)中的规定进行计分。 (二)学生同一成果或者活动在不同层次和级别上获得 的学分就高计分,不得重复累计。 (三)学分总计达 2 学分(含 2 学分)以上的,成绩计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10· 三、学分认定程序 (一)“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由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 申报。 (二)教务办将定期汇总“创新实践”活动获取的学分 及其情况,在公示后录入成绩。 四、本细则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 2012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 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体育代表队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 法》(量科技院〔2006〕51 号)废止。 ·111· 量科技院〔2012〕11 号附件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试行) 项 教学环 目 节 认定标准 学分要 求 申报各类创新项目最终未立项给予相应学分,其中 科研实 国家级学生创新项目申报计 1 学分,省级学生创新 践 项目申报计 0.8 学分,校级开放实验项目及校团委 课外科技项目计 0.5 学分,学院申报计 0.2 学分 学科竞 赛 参加学院组织的省级学科竞赛集训未获奖计 0.5 学 分,参加学科竞赛系级选拔赛一等奖计 0.5 学分, 其他奖项计 0.3 学分 专 业 实 践 类 获 得 学 分 专 业 实 专利受 践 理 发明专利受理但未被批准计 1 学分,实用新型专利 受理但未被批准计 0.5 学分,外观设计专利受理但 未被批准计 0.2 学分(次项指最终未授权的专利) 最 多 累 计为 1 学 分,超过 部 分 不 类 技能证 书 其他 ·112· 计 入 总 每获一种国家认可的技能证书计 0.5 学分 各系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自行拟定的其他专 业实践类教学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学分 承担各类社会工作且工作满一届以上,校(院)级 执委计 1 学分,系级执委计 0.7 学分,班委计 0.5 学分,干事计 0.3 学分; 社会工 作 担任校(院)级社团负责人且工作满一届以上的, 计 0.7 学分;社团成员计 0.3 学分 (上述各项取最高分值,不重复累计) 社 会 实 践 类 获 得 学 分 创业实 社 践 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相关证书,计 0.3 学 最 多 累 分;成功创业,并经学校认可,计 0.6 学分 计为 1 学 分,超过 会 积极参与各类文体活动,计 0.2 学分 实 践 类 文体活 动 部 分 不 计 入 总 (或积极参与各类文体活动,每参加一次计 0.05 学分 学分,最高不超过 0.2 学分) 社会公 在校期间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累计时数超过 10 益活动 小时计 0.5 学分 暑期社 在大二、大三暑期参加社会实践,且每次在 7 天以 会实践 上并提交社会实践论文,每次 0.5 学分 科研实 主持或参与各类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给予相应学分, 践 其中国家级学生创新项目计 3 学分,省级学生创新 累 计 不 超过 1 学 分 获 奖 类 项目计 2 学分,校级开放实验项目及校团委课外科 ·113· 技项目计 1 学分,学院负责立项与验收项目计 0.5 学分 各类国家级奖项和省部级一等奖计 3 学分,各类省 学科竞 部级二等奖计 2 学分,省部级三等奖、校级一等奖 赛 计 1.5 学分,省级其它、校级(院级)奖项计 1 学 分, (上述各项同一奖项取最高分值,不重复累计) 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计学分,在三大检索及一 学术论 级期刊上发表计 3 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计 2 文 学分,在其它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计 1 学分,在学 校认定的校内学生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计 0.5 学分 学生以第一作者申请专利计学分,发明专利被批准 专利 计 3 学分,实用新型专利被批准计 2 学分,外观设 计专利被批准计 0.5 学分 社会实 践 国家级奖项计 3 学分,省级奖项计 2 学分,校级奖 项计 1.5 学分,学院级奖项计 1 学分,系级奖项计 0.5 学分(上述各项取最高分值,不重复累计) 各类国家级奖项和省部级一等奖(第 1 名)计 3 学 分,省部级奖项二等奖(第 2-3 名)计 2 学分,各类 文体活 省部级奖三等奖(第 4-8 名)、校级一等奖(第 1 名) 动 计 1.5 学分,院级一等奖计 1 学分(第 1 名),其 他校(院)级奖项及系级一等奖计 0.5 学分(上述 各项同一奖项取最高分值,不重复累计) 学生社 省级优秀社团负责人计 2 学分;校(院)级优秀社 团活动 团负责人、积极分子计 1 学分 ·114· 社会公 益活动 国家级奖项计 3 学分,省级奖项计 2 学分,校级奖 项计 1 学分,学院级奖项计 0.5 学分(上述各项同 一奖项取最高分值,不重复累计) ·115·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2012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2〕13 号) 为了在全院建设文明守纪、身心健康、奋发学习、团结 进取的优良学风,参照《中国计量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学 校,有良好的班风,积极要求上进,集体观念强; (二)学习风气浓厚,动力强劲,互帮互学,成绩名列 所在系前茅;创建优良学风班有措施,有落实,有特色; (三)积极开展文体活动,踊跃参加校体育运动会和艺 术节等,体育锻炼达标率高;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事故; (五)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营造有特 色的寝室文化。班级成员遵守公寓各项管理制度,能自觉配 合工作人员进行寝室文明检查,全班寝室在校级及以上检查 中均无不合格现象(混合寝室视具体情况而定) ; (六)本学年底的全国英语四级通过率须高于全院同年 级的全国英语四级平均通过率; (七)本学年必修课的不及格率均须低于全院同年级 (分文科、理工科)两学期的平均不及格率。 ·116· (八)如班级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特别优异,在学科竞 赛、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不受(六)、 (七) 限定。 二、评选比例 按班级总数的 15%从严控制。 三、评选办法 (一)优良学风班评选坚持“以建为主,以评促建”的方 针,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加学风建设的积极性。 (二)优良学风班的评选工作由各系组织进行。参加评 选的班级应填写有关表格,且至少有 2 名任课老师提出推荐, 各系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评选确定各自的优良学风班,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办复核;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优 良学风班名单,学工办代学院拟文公布。 四、奖励 学院对优良学风班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 代科技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量科技院〔2010〕16 号) 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17·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2013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3〕10 号)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营造安全、温馨、和谐、 文明的寝室环境,倡导良好寝室文化,深化学生在宿舍建设 中的“三自”作用,激励同学们形成良好的集体荣誉感与凝 聚力。根据《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寝室同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学 校,有良好的寝室风气,积极要求上进,集体观念强; (二)学习风气浓厚,动力强劲,互帮互学,全体寝室 成员综合量化测评在班级 6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三)积极开展文体活动,踊跃参加校体育运动会和各 类校园活动,体育锻炼达标率高; (四)自觉地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安全事 故,当学年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五)获评院级免检寝室且未被取消资格或当学年文明 寝室检查结果为“好”,寝室成员的晨跑达到全勤; (六)寝室成员和睦相处,关系融洽,具有团队精神, 寝室凝聚力强; (七)在班级里有较好的示范表率作用。 二、评选比例 每学年按所在系寝室总数的 10%评选。 ·118· 三、评选办法 (一)贯彻建设、评选文明寝室要以“以建为主,以评 促建”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学先进,找差 距; (二)评选时间在每学年 11 月份进行; (三)参加评选的寝室,11 月初于所在系领取《中国计 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文明寝室申报表》附件一,按要求如实 填写,经宿舍管理员和系评选小组签署意见,并经公示无异 议后报学工办复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学工办 代学院拟文、公布。 四、表彰奖励 11 月底学院对文明寝室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文明寝室 证书,奖励额度为每个寝室 200 元。 五、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 2010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9·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1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1〕15 号) 为建立完善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系,进一 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财 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07]7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开展勤工助学不仅有利于学生德、 智、体全面发展,而且有助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 学业,同时,也为学生参与学院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的管 理和服务,提供了一种适宜的实现形式。学生非假期自行从 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上 兼职或者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一般应限于假期。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定义。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 计划招收的在籍本科生从事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 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得合理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 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组织管理。学工办是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部门,负责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全院的 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 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长期工作岗 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相对固定。临时岗位指需完成临时 ·120· 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短期工作岗位。 第五条 设岗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统筹安 排、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 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禁 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 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岗位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的申报,校内各 用人单位(部门)在每年 9 月 15 日前,书面提出年度勤工 助学用工计划(包括明确的岗位数、工作量、实施管理的人 员和方式、酬金标准和金额等),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 并报学工办。临时岗位用工计划的申报,校内各用人单位(部 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在每月 25 日前或提前 3 天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将部门下个月的勤工助学计划 上报学工办。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固定岗位工作按月计 酬,不超过 320 元/月(10 元/小时*不超过 8 小时/周*4 周/ 月);临时岗位工作按小时计酬,每小时 10 元。 校外岗位有专业技能输出、家教、营销、文体娱乐演艺 等。供岗单位须填写文本协议,附上企业资质有效证明,岗位 数量以方便操作为准,其报酬原则按用人单位(或个人)所签 定协议执行,不低于《劳动法》规定。 第八条 勤工助学申请。凡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全日制本科学生都可以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采用自我推荐和 各系推荐的办法。 人选确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2)有个人 ·121· 特长者优先; (3)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岗位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九条 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勤 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 出工作要求、提供指导和劳动工具,检查完成工作情况,并 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系。各用人单位(部门)于每月 28 日前将当月完成工作情况、酬金数额报学工办审批,计财处 负责核发。 各用人单位(部门)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 学生时,须向学工办提出申请,由学工办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条 奖惩。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每学 年评定一次,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学,颁发 荣誉证书。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的学生或因从事勤工 助学而严重影响学业的学生,学工办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或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 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工作表现,一般不 在学生综合量化测评中加减分。不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或被取 消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本学期的困难补助和下一 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计 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量科技院 〔2006〕52 号)同时废止。 ·122·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2005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5〕12 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发 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设立临 时性困难补助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补助工作,参照《中 国计量学院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性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 制本科生; (二)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 度,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系学院认定的特困生、本 学年已申请勤工助学; (四)因本人伤病、家里遭灾害或不幸,家庭经济发生 临时困难; 二、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为 500 元,最高 不超过 1200 元;一学年总额不得超过 2000 元,特殊情况经 研究可以酌情处理。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或系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书,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交系审批。 (二)学生本人根据系困难补助手续,凭学生证和“临 ·123· 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到计财处领款。 四、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 2005 级学生开始试行。 ·124·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14 年 6 月量科技院〔2014〕12 号) 为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教学 工作的正常秩序,参照《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学生必须按学院规 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 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设计、军训、 劳动、政治学习、实验、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应实行考 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必 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到系辅导员处 备案,并向任课老师报告。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请假是指学生因故(因事、因病、 因公)不能参加学校、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 织的一切活动而需履行的一种手续。 (一)因事是指必须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的紧急或突发事 件; (二)因病是指学生本人生病就医; (三)因公是指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大型比 ·125· 赛、活动。 三、请假手续 (一)学生在校内课程实习、实验及外出教学活动期间 (如实习、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等)请假 ,须 经任课老师或指导教师同意,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处备案。 外出教学活动的请假须签定安全责任书。 (二)学生请假期间,涉及有考试的,必须先办理好缓 考手续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三)因事、因病请假 1、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或当地县级 以上医院医生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因急病、特殊急事须紧急离校,来不及办理请 假手续的,必须提前电话联系班主任、系辅导员,经批准后, 委托他人帮助办理。 (四)因公请假: 学生因公请假,由活动或比赛主办部门协调院教务部门 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四、请假审批及权限 (一)请假二天以内(含)须经班主任批准,送所在系 年级辅导员备案;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先由班主任签署 意见,经所在系辅导员批准后,报所在系党总支副书记处审 ·126· 批;七天以上的先由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经所在 系党总支副书记批准后,再上报学工办主任审批。学生因病 治疗或休养在两个月(含)以上者,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 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 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五、考勤处理 (一)课堂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班学习委员在 课前要检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表》并由 任课教师签名确认,一周一次送交系年级辅导员,由辅导员 汇总后反馈给班主任。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凡不办理请假、 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同 时按照《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处理。 (三)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习、 劳动等活动,按每半天 4 学时计算,一天按 6 学时计算。迟 到、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四)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在校外 ·127· 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的,按教育部《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五)学生考勤情况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 行为实践》课程评分挂钩。 六、各班班委应认真加强自身建设,如实记录班级考勤 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和系辅导员汇报。对不履行职责、工 作不称职的班委成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罢免,造成恶劣影响的 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技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量科技院[2005]13 号)同时 废止。 ·128·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 生 考 场 规 则 (2005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5〕14 号)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5-15 分钟进入考场, 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置于课桌 左上角备查。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 论处。开考 30 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考试中途一般不准 离开考场。 二、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及试卷上规定允许带入的物 品,考试中不准互相借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者,必须经 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三、除必要的文具及试卷上允许带入的物品以外,其他 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考生如发现试卷印刷、装订等方面的问题,可举手 报告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考生不准询问试题内 容或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五、考生在试卷(包括答题纸、草稿纸)上必须写上姓 名、学号、班级等。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将做好的答卷翻放在桌面,或 放在其他试卷下面。考试完毕,考生应将试卷按顺序理好, 正面朝里对折后,放在座位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 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 教师收卷(草稿纸统一发给并收回)清点无误后方准离开考 ·129· 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尊重监考教师的工作。如有扰乱考场秩序和顶撞监考教师行 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考生必须认真、独立完成考试。考试中,如发现违 纪舞弊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试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参加全国、 全省统考舞弊者,从严从重处分。 九、本规则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130·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2011 年 6 月量科技院〔201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本院组织的任何 考试和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及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对学 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教务办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 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31·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的; (六)在考场喧哗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 教师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考生违背考试公 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 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 (一)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 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允许带 入的除外); (二)考试过程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抄 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 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或有关考试信息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 考场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参加考试不 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和获得考试成 绩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 ·132· (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事后有人举报,经查实,作弊事实成立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 弊: (一)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事先预谋,合伙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因考试与成绩问题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 的; (五)通过非法手段买卖试卷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 作弊: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群体性作弊的组织策划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办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对本办法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3·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0 年 7 月量科技院〔2010〕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 习、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 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规则,坚持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134·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 律处分的,由学校及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 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 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 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 证属实; (三)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 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 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捏造事实,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违纪处分; (四)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五)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 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135· 第八条 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 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 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哄抢、抢夺 或损毁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诈骗公私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136· 3.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 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给予处分; (三)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哄抢、抢夺或抢劫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的公私财物价值不足 5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 500 元—10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3.价值超过 1000 元或后果、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 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信息,制造、散播政治 谣言,发表、散播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发表、散播有损学校和 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捏造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恶意骚扰或散布他人 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137·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医疗费用等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 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持械威胁、打人者,比照 本条第(二)款处分; (五)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教育管理的工 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结伙斗殴(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给予从 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或其他通讯设施 ·138· 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故 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 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等)的, 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 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 有害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 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及其他非法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书刊、图片、 音像制品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9· 第十八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 乱涂乱画、违章张贴,乱仍废弃脏物等),不听劝阻或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 校纪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 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 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或出租学校学生 公寓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学习或生活区内大声喧哗、恶意起哄,影 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批评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 ·140· 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 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 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获得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十)患有传染性等疾病,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学习或生活区内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危险 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危险后果的,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隐瞒事实真相或有作伪证行为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 ·141· 重一级处分; (三)目击者受威胁、胁迫而进行隐瞒真相或作伪证的, 可视情节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 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 10 学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 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29 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30-49 学时或连续旷课 1 周以上 2 周 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 为的,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 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及其他违背公认 的学术准则行为,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 ·142· 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原则上 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前发生违纪行为,达 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自受处 分之日起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 间有突出表现或受重大表扬、荣誉奖项者,可提前解除;经 教育不改或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 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 席会议讨论决定,经学工办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 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办;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 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同意备案,由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的院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学工办代学院拟文、公布; (二)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和相关部门 (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办;因违反国家 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相关系党 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经学工办和相关部门 复核会签,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 由学工办代学院拟文、公布; ·143· (三)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系查清 事实、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经学工办和相关 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办;因违反 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经院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处 理决定后,学工办代学院拟文、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 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系应当听取学生或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两种处分, 在学院处分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参照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中的听证程序,安排听 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 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一式三份,受处分学生本人的 一份按《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 序》送达,一份送交受处分学生所在系,存入受处分学生档 案,另一份留学院备案。系在收到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文 件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处分结果,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提出申 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水 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学院对学生的处分 材料除了正式的处分决定文件外,其他材料还应包括:本人 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 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144·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 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与听证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受处分学生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处分学生拒绝 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 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根据《中国计 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负责受理,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 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 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量科技院〔2005〕15 号文 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145· 中国计量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05 年 8 月量院〔2005〕7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 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计量学院学 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 例》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计量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 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 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 则,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 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处、团 委、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保卫处、监察审计 室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学专业教师、学生代表(不 ·146· 少于 2 名)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一般由单数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指导下工作。 第六条 教工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 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因毕业等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学生会民 主选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得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 生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 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 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 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 此限。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 定;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 ·147· 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 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 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 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是否需要听证的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 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 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 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 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148·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 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应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 理意见。 第十七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 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 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 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 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 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 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 2/3 以上同 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 该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49·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责成提出处理意见的 单位调查后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 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 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 书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 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 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 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 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 3 名以上(含 3 名)与本次申诉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并 指定其中 1 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 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150·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 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 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 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小组成员的询问,依 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 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 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 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 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将听证情况及时 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 ·151· 出处理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152·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计量学院 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 (2005 年 8 月量学生〔2005〕6 号) 为了规范违纪处分决定书或学籍处理决定书(以下统称 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中国计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计量学 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和《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学生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受处理学生 本人;一份送交受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其存入本人档 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二、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由受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 定一位教工担任。学生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应在处理决定书发 布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学生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在 直接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情况采用留置送达或邮寄 送达,送达人须在送达通知上注明未采用直接送达的原因。 送达通知须在各二级学院留档备查。 四、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由送达人负责将处理决定书直 接送达受处理学生本人。由受处理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上签 名字并写明收到处理决定书的日期。 五、留置送达。受处理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名字时 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和二级学院一名辅导员作见 证人到场,在送达通知上写明受处理学生拒收事由和日期, ·153· 并分别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处理学 生寝室。 六、邮寄送达。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确定受处理学生行 踪或受处理学生处于拘押状态,由送达人负责通过邮局将处 理决定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受处理学生家长,并 将信件回执附在送达通知上。 七、公告公示。凡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送 达的,都须同时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是由各二级学院负 责在校内张贴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在送达通 知上注明公告公示日期。 八、本程序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程序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54·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013 年 6 月量科技院〔201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浙 教计[2012]78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备[2013]27 号) 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民办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 成,其中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 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的第一学 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当 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根据由教务提供的本学年学生所学总学 分计算学费,如超过预收金额,超出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 费时一并收取;如未到预收金额,差额部分结转到下一学年, 冲减预收学费;毕业生毕业前一个月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 补。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五条 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155· 市场营销、英语、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法学专业按 13000 元/生·学年收费;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 安全工程、生物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工程按 14000 元 /生·学年收费。 工业设计、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 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质量管理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 按 16000 元/生·学年收费; 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按 17000 元/ 生·学年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于 2013 级开始执行,2012 级以前(含 2012 级)学生参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 费。学分学费的计费标准为每学分 75 元。四年制本科学生 基本计费学分按 160 学分计算。 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过计费学分 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 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 算。学生在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 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 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再额外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在每学 期初确定最终选修课程的学分,作为学分学费收取依据,收 费后不予退还;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根据所 修课程规定学分,按 70%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156· 第八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所在新年级学生的收 费标准,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费但原收费标准与复学后 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 间,按月计算应补缴差额,30 天折算为 1 个月,不足 30 天 的按 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第九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办理转专业学期 起,按所在新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费。学生从外校转入 的,发生在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发生在学 年第二学期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 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生因未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期毕业的,需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 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 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但未拿到毕业所需课程学分而延 期毕业的,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在校生提前一个学年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 要求的,按实际所修课程结算学分费用,不再收取第四学年 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减半收 取第四学年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凭有效缴费凭证和学生证报到注册。 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 助,办理有关缓缴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无故不缴纳学 费的,不予注册。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办 理注册手续学生,视同未完成学业,不予毕业。 ·157· 第三章 学费退还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的,预收的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待其复学后,抵缴复学当学年的学费。 第十四条 其他因退学、开除学籍、转学、出国等原 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 应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 学日,截至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 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 ;30 天折算为 1 个月, 不足 30 天的按 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学校的 学费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学院财务处和中国计量 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8·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2008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8〕70 号) 为了规范学生住宿费的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教 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 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6〕124 号)的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住宿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学生住宿费退还 (一)个别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长期居住学校学生公寓 并要求去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中国计 量学院关于个别学生办理在校外住宿的审批办法》报批后, 到后勤服务公司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凭批准手续、缴费收据 等相关凭证到计财处办理退还住宿费手续。计财处根据后勤 服务公司提供的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交住宿费, 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 至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 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 天折算为 1 个月,不足 30 天 的按 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二)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学籍、休学、 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凭离校证明、缴费收据等 相关凭证到计财处办理退还住宿费手续。退费标准参照第 (一)条规定。 ·159· (三)大四学生因就业工作需要(已签订就业协议书), 确实不再住学生公寓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 学生处批准,到后勤服务公司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凭批准手 续、缴费收据等相关凭证,在第二学期开学 2 个月内到计财 处办理退还住宿费手续,可退还当学期住宿费的 50%;超过 2 个月的,住宿费一律不退。 (四)居住 5 人/间学生公寓的学生,每学年开学 2 个月 内,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确认,凭缴费收据可退当学年住宿 费的 20%。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技学院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量科技院〔2006〕53 号) 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计财处和后勤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160· 中国计量学院 学生借阅图书管理办法 (2011 年 6 月量图书〔2011〕1 号) 为加强对学生借阅图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读者证件管理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证借阅图书。新生接受“怎 样利用图书馆”教育后,图书馆根据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供 的新生名册,开通新生一卡通证借阅功能。 (二)借阅书刊时,一卡通证上的本人照片不允许覆盖或 空缺,否则不予办理借阅手续。 (三)读者自费出国、休学、毕业、退学等离校时,须将 所借书刊还清,并办理一卡通借阅功能注销手续,否则,不 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一卡通证发生遗失,应及时到一卡通充值中心办理 挂失手续。在挂失或补办前被他人冒借的书刊由一卡通持证 人清偿。 二、图书借阅规则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证进入书库借阅图书。 (二)本科学生借书权限为 10 册。其中过刊合订本 1 册、 普通图书 9 册。 研究生借书权限为 15 册,其中过刊合订本 1 册、普通图 书 14 册。 读者过刊合订本借书权限缺额可以转加到普通图书权限, ·161· 如:普通本科生过刊合订本未借的情况下,普通图书权限可 达到 10 册。 (三)外借期限 本科生:普通图书为 30 天,过刊合订本 30 天。普通图书 可续借 1 次,续借期 30 天。 研究生:普通图书为 60 天,过刊合订本 30 天。普通图书 可续借 1 次,续借期 60 天。 (四)借阅的图书逾期未归还,借书暂停。归还逾期图书, 付清超期费后方可恢复借书。 普通图书、过刊合订本超期按每册 0.1 元/天计收超期费。 外借期限在 3 天以内的书刊和复印外借书刊,逾期按每册 0.5 元/天计收超期费。 读者外借普通图书、过刊合订本,寒、暑假期间不算入外 借期限。 已借出的书刊如因教学科研急需,图书馆可随时收回,读 者应当及时归还。 (五)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借阅参照本科学生。 三、损失、污损和偷窃书刊的处理 (一)读者若遗失书、刊、资料,应当先设法购买原书、 刊、资料赔偿。如确无法购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清偿:中 外文过刊合订本以全年价格的 2 倍赔偿;外文原版期刊按一 年合订本的 3-5 倍赔偿;普通中外文图书以折算书价赔偿, 孤本书及珍贵图书按折算书价的 3 倍赔偿,多卷书丢失一册 按整套书的原价赔偿。 (二)折算书价的计算公式为:T=(1.2 的 n 次方)×S, 其中 S 为原书价、T 为折算书价、n=赔书年份-出版年份- ·162· 1(4≤n≤10)。 (三)读者外借书刊时,须当面检查借出书刊,如发现有 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交工作人员处理,以便明确责任。 对污损书刊行为,视书刊污损程度,按折算书价的 30%-300% 对污损当事人进行处理,并扣证 1-6 个月。 (四)对书刊借阅过程中的偷书行为,除追回原物、对当 事人进行暂停借书半年和征收文献建设费处理外,通报学 院,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相关条款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检 举偷书行为的同学给予鼓励。征收文献建设费标准为:原书 价在 30 元(含)以下的,文献建设费 240 元;原书价在 30 元以上的,文献建设费为原书价的 8 倍。 偷书行为包括:偷窃书刊、更换书芯,更换图书条形码、 损坏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磁条、私用他人一卡通证等等。 (五)书刊借阅中,一卡通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 借,违者给予停借 1 个月的处理。一卡通证转借产生的借阅 责任由持证本人承担。 四、阅览室规则 (一)图书馆阅览室对全校师生开放,读者凭本人有效一 卡通证入室阅览。 (二)除笔和笔记本外,其它物品不得带入(有特别规定 的阅览室除外)。衣着不整,如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三)各阅览室图书报刊均实行开架阅览,各室所藏书刊 数量有限,一次限取 1 种,阅后放回原处。读者如需复印, 可至本阅览室内自助复印机或交由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借出 复印的书刊资料须当班归还。 ·163· (四)读者应爱护阅览室的书刊文献及室内其他设施,切 勿涂画、批注、污损、撕剪或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室外,违者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处理。严禁在桌椅和墙壁上刻划、涂写, 不得搬移和损坏室内公物。 (五)读者应自觉遵守《入馆须知》,举止文明,爱护阅 览室良好的阅览、学习环境,不妨碍他人查阅资料;保持室 内安静、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拨打、接听通讯工具,不 得在阅览室内吃东西。严禁在室内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 不遵守公共道德的行为。 (六)阅览室内的计算机供读者书目查询、数据库检索等, 严禁浏览不健康网页和传播不健康内容,禁止玩游戏。上机 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而不听劝告者,管 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七)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损 失或破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罚 款、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22 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 院学生借阅图书管理办法》 (量图书〔2009〕1 号)同时废止。 ·164·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05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5〕23 号)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校发给学 生的标志。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必须妥 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擅自涂改。 二、新生入学注册后,由系从教务办领取学生证和校徽 发给学生,并将其号码记录备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 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并随时携带学生证,以 备门卫检查。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申请补发时,必须填写申 请表,经班主任和系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员统一到 教务办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手续每学期一次,时间为 6 月和 12 月的第一周。学生证和校徽补发后,若重新找回原来的学 生证和校徽,应交回教务办。 五、学生按国家规定在回家探亲时可享受火车乘车优 待。乘车区间(学校到父母家庭所在地)在入学时填入学生 证,除父母工作单位或辖区派出所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 迁居外,一律不得改动。 六、对擅自更改乘车到达站,谎报学生证丢失,将学生 证转借、赠送他人使用,假造学生证骗取购买半价火车票, 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165· 七、学生应毕业或者退学、开除学籍等离校时,必须将 学生证和校徽交回教务办注销。如有遗失,必须填写书面报 告说明情况,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6·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餐厅就餐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4〕15 号) 一、餐厅按学校规定时间供应饭菜,用餐者需凭校园“一 卡通”刷卡就餐。 二、遵守就餐秩序,倡导文明、节约就餐。尊重服务人 员,依次排队,将餐具放置指定回收点,践行“光盘行动” 。 三、严禁将危险品带入餐厅;不得在餐厅内高声喧哗 、 争吵斗殴,不得在餐厅内酗酒、抽烟,不得带宠物进入餐厅, 不得在餐厅内摆摊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随地吐痰、 乱扔杂物,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违反 上述规定的,餐饮服务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参照《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 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还应 承担赔偿责任。 四、就餐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脚下和周围安全, 以免跌倒摔伤或烫伤;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请勿将手 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餐厅桌椅上,以免失窃或遗忘。 ·167· 五、如遇饭菜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就餐者应向餐厅经理 或学生组织或学校反应,以免现场人多事杂、矛盾激化。 六、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餐厅就餐管理 规定》(量科技院〔2008〕71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后勤 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68·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4〕16 号)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开展精神文 明建设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创建安 全、整洁、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管理 (一)凡本院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凭相关证明, 由学院统一安排寝室集体居住,并自觉接受学院管理。 (二)新生入校报到时,凭交费收据在已安排住宿的公 寓楼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钥匙,按指定床位居住。 (三)对因学生未报到、毕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原 因而空出的床位,公寓管理部将及时予以调整,有关人员须 积极配合。 (四)住宿期间,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私自 占用学生寝室,不得擅自调换宿舍。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宿 舍的,须在公寓管理部统一规定的时间段内集中办理,其程 序如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审核并盖章; 2、将经系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交公寓管理部审批,同 意后方可调换宿舍; 3、学生凭同意调换宿舍材料到原住楼宇宿舍管理员处 ·169· 退原房间,凭设施检查单领取新房间钥匙。 (五)学生不得擅自在外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住 宿并已获得批准的,其退宿程序如下: 1、学生凭学院批准文件到楼宇宿舍管理员处办理相关 手续。学生凭宿舍管理员开具的设施检查单到公寓管理部盖 章、备案并开具退宿证明; 2、学生在开学后 2 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学生, 凭交费收据可退当学期住宿费的 50%;超过 2 个月后退宿的 住宿费不再退还。 (六)毕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 续,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须在学院批准文件下达后的 15 天内办理退宿手续,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离 校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七)退宿学生不得将私人物品存放在寝室内,否则造 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八)休学后经学院批准复学的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可以 调整到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宿舍。 二、作息管理 (一)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早上开门时间为 6:00,晚上关门时间为 22:30。 (二)学生公寓实行晚间定时熄灯制度,具体熄灯时间 为:周日至周四 23:00 熄灯,周五、周六 23:30 熄灯;国 家法定节假日熄灯时间与周五、周六熄灯时间一致。熄灯后 学生应按时就寝。 (三)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未经批准不 ·170· 得擅自在外过夜。外出者须在公寓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公 寓关门后回宿舍的,必须到楼宇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公 寓管理部将向各系通报晚归和不回宿舍学生的情况。 (四)擅自外出不归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公寓(宿舍) 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 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公寓安全、文明、和谐。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门禁管理制度,本楼宇住宿 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凭一卡通刷卡进出。非本楼宇住宿 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到楼宇宿舍管理员处登记,经允许 后方可进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寓内留客住宿。 (三)学生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除执行公 务并经楼宇宿舍管理员同意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四)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单 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至公寓管理部开具临时通行证,经楼宇 宿舍管理员允许后方可进入。严禁商贩、送货(快递)、送 餐、废品收购及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公寓。 (五)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大额现金 要存入银行,现金、银行卡、证件、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 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窃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和楼宇宿 舍管理员、保卫队或学校保卫处联系。 (六)任何人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因故需借用本 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楼宇宿舍管理员处办理。丢失钥匙 要及时上报楼宇宿舍管理员,由公寓管理部统一更换门锁, ·171· 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自理。 (七)公寓楼内禁止经商,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 斗殴、酗酒、赌博、打麻将;楼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严禁 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严禁攀跃阳台。 (八)严禁在公寓内自炊,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 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 烟花爆竹。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时应及时撤离现场, 采取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四、卫生管理 (一)学生要自觉维护楼宇内外的整洁,寝室内学习、 生活用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布置力求大方,格调高雅清 新。 (二)寝室内卫生实行由寝室长负责的值日制,由寝室 长安排本室成员轮流承担卫生打扫工作。值日生要认真做好 室内卫生工作,周末全寝室进行大扫除。 (三)寝室垃圾实行袋装化,由本室成员自行带出公寓 楼,并放至指定地点。 (四)公寓走廊卫生实行门前三包,楼内的其它公共场 所及楼宇外围由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打扫。 (五)公共场所不得堆放各种杂物,严禁自行车放入公 寓。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不向水 槽、便池乱扔杂物;不在室内外胡乱张贴字画、广告。 (六)学生生活区内严禁饲养动物、宠物。 五、设施管理 (一)学生公寓设施含公寓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和寝室 ·172· 内配置的家具及生活设施等,由公寓管理部统一管理、布置、 调配和维修。 (二)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公寓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和 寝室内所有配套设施、家具,要珍惜公物,维护公物完好。 (三)学生不得擅自挪用公寓楼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 移动、拆装寝室内配套设施,要妥善保管爱护自己个人使用 的家具。 (四)凡需在寝室内使用自备计算机的学生,须经所在 学院同意,报公寓管理部备案。严禁跨寝室、跨楼宇进行计 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必 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五)学生离校退宿、调换宿舍,须由公寓管理部对其 寝室设施、家具的完好程度进行确认。 (六)自然损坏的家具和设施要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人 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进 行相应处理。 六、水电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 自觉做到安全使用水电,节约使用水电,防止因使用水电不 当引起触电、火灾、水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为倡导绿色生活,培养环保意识,宿舍必须做到 人离关灯、关电源、关水,各种用电设备(特别是空调、热 水器、饮水机等学校提供的大功率电器)使用完毕后须及时 关闭电源,不要长时间通电。宿舍成员之间要相互督促和提 醒。 ·173· (三)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免费 使用,超额部分按实际用量收费。除寒暑假外每人每月免费 供水、电各 3 度,超量缴费自购,节余留用。用水、用电收 费标准按照杭州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费,超量的水 电费由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或协商承担。毕业班学生须在办 理离校手续前交清所超量的水电费。 (四)超定额水费收缴方式 1、各宿舍用水计量结果,每学期初、学期末各抄表一 次,并在各公寓布告栏进行公布,按学年进行结算。 2、每学年初,公寓楼值班员将上学期各宿舍水表计量 明细情况张贴于本楼公告栏。超过定额用水量的宿舍,在统 计表上对超定额用水量进行签字确认。 3、超定额用水的宿舍,经宿舍成员签字确认后,其超 定额部分水费由充值中心统一在学年送电额度中给予扣缴。 4、学生入住或宿舍调整时应及时查看水表,并与公寓 楼值班员核对,如有不符,及时向公寓楼值班员反映。入住 一周之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以公寓楼值班员所抄的水表数据 为准。 (五)毕业生毕业离校,学生自己充值的水电费多余部 分可以退还,其程序如下: 1、寝室最后一名学生退宿前,向公共服务部提出退费 申请;由公共服务部工作人员与楼宇宿舍管理员到学生寝室 抄剩余的水、电度数并填写退款单; 2、学生凭水电费退款单到充值中心领取退款。 ·174· (六)宿舍内使用的用电设备、插座、电源线必须放置 于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或穿过蚊帐、被褥、衣服、书本、 塑料等易燃物品。在寝室内使用的接线板等电器配件必须是 通过 3C 认证或其它合格产品,一个接线板的总负荷不得超 过 2000W。 (七)严禁擅自拆除、迁移、改装、自增宿舍内的供电、 供水线路及设施,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擅自拆封和改动 用水、用电量表计,擅自改动用用水、用电量表计的,除补 交违规用水、电月份的水电费外,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 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 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未经 3C 认证 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不得在公寓内做实验。 (九)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存放)以下可能影响公共安 全以及功率大于 1200W 的电器: 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水杯、电饭煲、电火锅、电 磁炉、电炒锅、微波炉、电烤箱、榨汁机、搅拌机、煎蛋机、 煮蛋器、电炖锅、煎药罐、电卷棒、暖手宝、电炉、电手炉、 电熨斗、电热毯、电取暖器、洗衣机、烘干机、甩干机、电 冰箱及未经审批的相关电器。 违章使用的电器由公寓管理部予以收存保管(寒暑假期 前由本人申请领回),并给予以通报批评。 (十)对电器有特殊需要的学生,需由本人向公寓管理 部提出申请,填写《大功率电器使用申请表》,申请电器功 ·175· 率不得大于 1200 W,经公寓管理部批准备案,并对电器贴上 标记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章使用电器处理。 七、空调租赁使用管理 (一)为规范管理与保证学生享受可靠服务,学生公寓 使用的空调必须是由学校统一招标中标的租赁厂商提供的 空调。 (二)学生宿舍需要安装使用空调的,经学校批准后, 由学生自行向租赁厂家租赁,费用由学生承担。 (三)空调租赁安装申请程序: 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填写申请表——分院审批——公寓 管理部审批——学生与租赁厂家协商订立租赁合同——学 生将租赁合同复印件与申请表交至公寓管理部备案,同时由 公寓管理部向学生出具安装通知书——学生与空调厂家凭 安装通知书在楼宇服务台登记后,进楼安装空调。 (四)递交申请表的寝室全体成员必须已经就空调用 电、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因安装使用空调引起的寝 室内部矛盾,由寝室成员内部协调解决。 (五)由于学生调换寝室等自身原因产生的空调拆迁相 关费用,由寝室成员内部协商解决,自行承担;由学校原因 引起校区搬迁时产生的空调拆迁相关费用,由学校与空调租 赁单位协商解决。 (六)为节约用电,须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气温超过 28 ℃,冬季气温低于 8℃,方可开启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制冷 不低于 26℃,冬季制热不高于 20 摄氏度。 (七)要注意对空调的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或 ·176· 故障的,由学生自行与厂家维修人员进行联系,维修时必须 由本寝室成员全程陪同。 (八)学生须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规 范操作;不得私自对空调进行移机、拆除、组装;空调电源 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 凡是由于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损坏责 任,由当事学生自行负责。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寓管理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责 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参照《中国计 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造 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量科技院〔2006〕55 号文件)、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宿舍用水管理办法》 (量后勤〔2011〕1 号)、《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宿舍规范用电管理规定》(量后勤 〔2011〕6 号文件)、《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公寓空调安装管理 办法(试行) 》(量后勤〔2011〕7 号)同时废止。 ·177· 中国计量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 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 (2009 年 5 月量院办〔2009〕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学生宿舍楼 局域网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 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学校所属 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宿舍网由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 组成,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 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宿舍网的总体管理由校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 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学生工 作部、后勤服务公司、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和宣传部 指定人员组成。 第六条 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宿舍网用户行为的管理和 ·178· 相关服务,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 宣传部负责宿舍网的信息监管、审批以及向学 生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合理、合法、有效地利用网络资 源,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八条 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宿舍网的规划、建设 和设备、线路的运行管理、接入控制等技术工作,并制定相关 管理细则。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与宿舍网有关的规章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研究与协调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 管理中的有关工作和问题,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 件。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学生要求接 入宿舍网,必须先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并办理 有关手续后,方能将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校内各单位或 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成为合 法用户。 第十一条 同一寝室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 络接入权,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二条 宿舍网络开通时间:周日至周四 7:00-23: 00;周五、周六:7:00-23: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周五、 六一致;寒暑假参照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后勤服务公司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内 ·179· 或寝室之间私拉网线及安装其附属设施,已拉接和安装的必 须拆除。 第十四条 宿舍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 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 律后果,不得转让给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 第四章 信 息 第十五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 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 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校园内部网络相关服务,如 E-Mail、FTP、Web、BBS 等。 第十六条 任何宿舍网的用户,均可以申请提供信息服 务,但不得带有营利性、商业性和广告性。 第十七条 面向校内提供信息服务应事先向宣传部提 出书面申请并备案,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经宣传部批 准。 第十八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如要终止或撤销其所提供 的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到宣传部注销。 第十九条 宣传部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销某项信息服 务,但须事先书面通知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在 接到撤销信息服务书面通知书后 3 日内,必须停止其所提供 的信息服务。 ·180·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宿舍网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 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 关信息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其 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二十一条 宿舍网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有责任对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并向学校 的相关部门举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对上述人 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有责任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 需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用户有权对宿舍网的运行、管理工 作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 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 如果上述工作影响用户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事先通知 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和有关用户。当宿舍网络危及全校网络 的正常运行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出 关闭宿舍网等措施。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 宿舍网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 ·181· 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 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 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 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 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宿舍网各管理部门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 切非其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服务提供人应当保证通过其服务所 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法规和管 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 度。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服务提 供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 害的,必须补偿被侵害人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宿舍网使用人如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必须立即停止相应的网络连接和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 细情况的书面检查。 第三十条 宿舍网用户有义务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 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 统账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 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宿舍楼在住学生对宿舍网的设备和线路 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 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进 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公司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 ·182· 用户可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理:1.勒令改正;2.取消连网 资格;3.终止相应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计 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领导 小组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试行)》 (量院〔2005〕83 号)同时废止。 ·183·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寝室电脑(手机) 文明使用规定(试行) (2012 年 10 月量学生〔2012〕8 号)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学生文明使用电脑(手机)健康上 网,营造良好的寝室学习生活氛围,进一步推进我校文明寝 室建设工作,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 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学生网上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 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破坏社会安定等犯罪活动,不得登陆非法网站或者制造、 传播、散布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全稳定、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不得传播病毒、从事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在寝室上网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接 入校宿舍楼局域网,宿舍网的管理按照《中国计量学院校园 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 得私自转让账号或买卖、盗用他人账号;不得私自在寝室、 楼道内和室外等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布线,不得使用路由器 (包括无线路由器)等设备共享网络。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使用电脑、手机 等设备打游戏或观看与学习无关的娱乐性视频。学习时间 ·184· 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5,周一至周五下午 13:30 —16:00,周一至周四晚 18:00—21:15。 第五条 使用电脑、手机不得妨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六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检 查结果向所在学院通报,并按照《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规定如下: (一)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中任何一条者,视情节和 态度扣 5-10 分;违反第五条者,视情节和态度扣 1-5 分; 上网吧网游者,视情节和态度扣 10-20 分;违反第二条视情 节和态度扣 5-30 分,触犯刑律者,按有关规定予以校纪处 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二条或以上的累计扣分。 (二)按照优良学风班(寝室)评选办法规定,同一寝 室累计有两人次出现违规行为,取消该寝室优良学风寝室申 报资格;全班出现一例及以上违规行为,则该班取消优良学 风班申报资格。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85·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1 年 8 月量科技院〔2011〕16 号)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教 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 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员工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 守本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自觉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三条 进入本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 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证章、证件的人员要进入学院时,应当履行 门卫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 新闻记者到学院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身份证 进行登记,在征得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 动,应当经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 续,方可进入校园。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到学院探亲访友 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校园。 第六条 依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进入学院的人员,应 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 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186·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于特殊原因需在 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得在学生宿舍 内留宿异性。学生宿舍不得饲养动物。 第八条 在校园内张贴或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 中国计量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告示、通知、启事、广 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布告栏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 告等。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 度、损害国家利益、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 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 品、印刷品。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九条 在校园内张挂各种条幅、横幅或者在地面、公 共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等宣传品,应当经党委宣传部批准, 按要求张挂或规范设置。违反规定的,中国计量学院党委宣 传部等有关部门均可责令其予以清除。 第十条 在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在计算机 信息网络上开设的网站、贴吧、QQ 群、博客或者手机短信 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登录 非法网站或者制造、传播、散布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全稳定和 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不得传播病毒、从事侵犯网络与他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院内举行以集会、讲演、游行、静坐等方 式表达诉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大型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 准的,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187·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 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室内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 动,主办方必须在举办日前 5 个工作日向中国计量学院党委 宣传部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 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社会公益性等活动, 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 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 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其组织者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 活动内容、形式、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宣传、 学生、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 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 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各种形 式的宗教活动;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师生员工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安 全管理规定,限速行驶和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鸣喇叭。 第十七条 禁止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其所属人员要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服从学院管理, ·188· 不得从事不正常、不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师生 员工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 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 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 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 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外来人 员由学校保卫处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处理。 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量科技院 〔2005〕20 号)同时废止。 ·189·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2005 年 8 月量科技院〔2005〕21 号)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秩序,保障 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我院 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自觉遵守学院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 进出校门一律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的,必须 接受门卫查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严禁爬墙、翻门出入 学校。 二、携带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 凭所在单位(部门)签发的《中国计量学院物品出门证》放 行,私人物品凭本人合法证件或有关证明,如有必要门卫有 权查询或扣留携带物品。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进入学院,因工 作需要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四、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时间一 律不会客。 五、凡进入校区的各类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 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大楼门口和推入楼道内, 对违反者,管理部门有权将车收存。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严禁商贩进入校 内和学生宿舍进行贩卖活动。 ·190· 严禁学生个体经商,即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内设点摆 摊、兜售物品或承包经营项目。 七、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处, 一律不准住宿。学生宿舍不准留客住宿。 八、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电源 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一经查获,除处罚外, 一律没收。 九、爱护消防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 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及禁令标志,不得堵塞消防 通道。不得在教学区、宿舍区、禁令区等场所擅自燃放烟花 爆竹、使用明火。违反上述之一的按消防条例、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而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 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爱护公物。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 迁损毁。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区绿化。除球场、 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其它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对违 反进行活动而损坏公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处理。 十一、严禁非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组织的成立必须报 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 关规定获得批准。 十二、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 ·191· 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十四、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院 及各单位(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十五、个人及校外任何单位严禁在校内张贴海报、广告、 宣传资料等,确属为师生服务的,应经中国计量学院党委宣 传部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张贴大 小字报等非法宣传品。 十六、注意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应 存放到银行,人离房间应及时关闭门窗和各种电器开关。 十七、对偷窃公私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执行。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十八、严格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 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制度而造成的公共财 物被盗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按《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 盗责任赔偿规定》的有关条款赔偿损失。 十九、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谁用 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 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接受用工部门和保卫处的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住宿地不准容留非本院人员住宿。 二十、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依校 纪校规或依法执行任务,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按照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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