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济宁医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pdf
济医院字〔2020〕94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济宁医学院专业技 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9 月 10 日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完善引进人才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切 实发挥各类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济宁 医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济医院字〔2019〕135 号) ,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的各类人才包括: (一)通过公开招聘,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并签订聘用合同的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博士; (二)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柔性引进人才。 二、考核机构 学校党委统筹领导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的组 织实施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并成立由校内外专家 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 用人部门(单位)成立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配合学 校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考核要求 (一)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 则。以引进人才工作合同或聘用合同为依据进行科学管理和跟踪 - 2 - 考核。 (二)将师德考核评价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 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制。各类人才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 术腐败,为教职员工树立典范。 四、考核组织和程序 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坚持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 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用人部门(单位)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 做好中期和期满考核。 (一)试用期满考核。通过公开招聘,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博士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个人提出申请,填 写相关表格。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情况,结 合平时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二)年度考核。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博 士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考 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年度考核具体工作由部门考核工作小 组按照学校发布的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进行。 (三)聘期中期考核。各类人才均须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 核在聘期满三年时进行。根据合同约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 合格。被考核人员提交相关表格、总结和证明材料,由学校考核 工作小组进行评估,确定考核结果。 - 3 - (四)聘期期满考核。各类人才均须参加期满考核。根据合 同约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聘期届满前一个月,被考 核人员将相关表格、总结及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部门(单位), 所在部门(单位)组织考核工作小组召开考核会议对被考核人员 的聘期内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审定 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组织学校层面考核工作小组对被考核人员 进行评估,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学校根据考核意见,确定是否同 意聘用被考核人员。 (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 资以及续签、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相关工作按照学校发布 的年度考核实施意见办理。 (三)中期和期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及待遇发放的依据, 用以调整各类人才安家费、购房补贴及科研启动经费,确定是否 续签合同。相关工作按照《济宁医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济 医院字〔2019〕135 号)进行。 六、其他 以团队方式引进的人才应按团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 主要内容为:团队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团队研究成果情况、团 队梯队建设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团队成员奖惩以团队工 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统筹确定。 - 4 - 本办法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 5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 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规〔2017〕4 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规〔20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支持和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行为,确保学校教学、 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创新创业”包括: (一)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二)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上述创新创业的工作内容须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相关或相 近,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相关或相近,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6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关 应用技术成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第四条 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是指学校选派符合条件 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其研究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 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个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 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内容。 同时,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之间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 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 权保护和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六条 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管理由学校和企业共 同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半年以上, 由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学校按照有关 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 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聘 用、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第八条 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 回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 - 7 - 以倾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企 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限最 多不超过 3 年。 第三章 第九条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履 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密 切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不含学术兼 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须服从学 校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确保履行本人校内岗 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不得因兼 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个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学校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和在 职创办企业的意向情况在校内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 不影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办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 业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学校、专业 技术人员、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 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 权、科研成果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 8 - 第十三条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与管理以学校为主进行,在学校参加年度考核,由学校按照有关 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的企业所 取得的科研成果业绩和工作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 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应经常关心了解专业技术 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专业技术 人员须每学期末定期向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兼职创新或在 职创办企业情况。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学校、专业技术 人员、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兼 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限最多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创新创业(简称离岗创业)是指拥有与本人 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 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创办科技型 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具有经学校审核的与 本人专业相关且已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 创业不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入选国家和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人 才工程项目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学校引进人才(博 - 9 - 士)在首聘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专业技 术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学校同意后,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意向情况在校内公示,公 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离岗创业的,办理离岗创业手 续。 第二十条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离岗创业期间学 校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 同意可相应延长,但延长最长不超过 3 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 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 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 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 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学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 业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须经常主动与学校及所在二级 单位保持联系,每学期末定期向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创业工 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对照离 岗创业岗位内容填写年度考核表,所在企业出具年度综合考评意 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 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 10 -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单方面终止离岗协议,要求离岗创 业人员返回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评审、 业务培训、评优评奖等。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业绩和工 作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的重要参考 依据。 第二十五条 离岗创业人员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离岗创业 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与学校其他在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 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学校只发放国家规定 的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 外)、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学校缴纳;个 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协议 约定的时间交给学校代缴。 第二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其所在创业企 业缴纳,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 学校执行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 退休条件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 11 - 第三十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学校的,应提前 30 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学校批准后,学校综 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实际安排相应岗位,重新进行岗位聘 用。 第三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同意离岗但又未从事创 新创业工作或弄虚作假从事与其专业领域无关的工作,除不享受 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 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申请创新创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审批程 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 关附件材料; (二)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签署具体意见; (三)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分管 人事校领导同意; (四)学校研究决定; (五)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议; (七)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 12 -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事项 学校对创新创业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参 与创新创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创新创业工作协 议,并按协议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为中共党员的,离岗创新创业期 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自愿流动 到相关企业、单位工作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 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满或创新创业协议 被终止后,应按时回学校工作,未经学校同意而没有按时返校的,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创新创业工作协议相关规定、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合 法经营,安全责任自负;专业技术人员须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和利益,不得侵犯学校的各项权益,不得泄露学校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过程中对学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害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 其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 - 13 - 原因带来民事、刑事和经济责任和后果,均由创新创业者本人承 担。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 策处理,是党员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和相关办理程 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及专业 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并扣发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部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及执行 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 14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姓名 专业技术 职务 出生 年月 性别 政治 面貌 聘用(任) 岗位等级 学历 学位 所在部门 (单位) 手机 家庭住址 邮箱 创新创业 方式 创新创业期限 及起止时间 创新创业 企业名称 及地址 邮编 科研项目 及成果 创新创业 企业情况 - 15 - 申请理由 本人签字: 所在部门 (单位) 意见 有关职能 部门审核 负责人签字: 科研处: 组织部: 意见 学校意见 创新创业 协议 部门(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公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可另附页) 注:本表一式 3 份,本人、本人档案、学校各存一份。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6 - 2020 年 9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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