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64号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细则(试行).pdf
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9〕64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隐名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 经 2019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9 年 7 月 22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论文 评审程序,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 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包括隐名评审和公开评审。隐名 评审是指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要求隐去作 者和指导教师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结果同时隐去评阅人信息, 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以下简称“盲审”);公开送审是指 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的学校盲审以外的其它论文送审方式。 第二条 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 部盲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按不低于 10%的比例随机抽取盲 审。同时,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质量监控中出现问题的培养 单位和指导教师加大盲审抽取比例,进行重点关注。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其学位论 文必须参加盲审: 1.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提前毕业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3.延期毕业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4.在院系盲审名单抽取后再提出申请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 生; 5.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收到抽检反馈结果之日起两年内指导的 -2- 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 5-7 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 人由 2 位隐名评审和 3-5 位公开评审评阅人组成,隐名评审专家 应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为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 专家,评阅人所在单位的学科建设水平一般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 2 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 1 位 为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聘请 3 位校内外同行 专家评阅其学位论文,其中至少 1 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 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同行 专家。 如隐名评审专家反馈的 2 份意见中有 1 份为“不同意答辩” , 则必须再送 1 位专家进行隐名评审。 第五条 盲审论文送审前,应经指导教师同意,由研究生本人 将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提交院系,由院系审查通过后经教务系统 上报研究生院。所有盲审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送校外专家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可以提出建议回避院校,研究生院将在送审过程中 做回避处理。公开送审的评阅人由指导教师选定。 第六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在每学期末公布下学期研究生申请 学位工作安排,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逾期 视为放弃答辩申请,按延期处理。为保证评审专家充分审阅论文, 评审意见反馈一般需要 5 周左右。 第七条 评审专家对论文选题及成果的意义、论文的创新性及 价值、论文规范性、作者的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作者对本学科 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是否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评 -3- 述等做出评价,同时对论文提出建议,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 论文水平给出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全体评审专家(盲审和公开送审)的评价意见为“同 意答辩” ,则申请人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全体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中出现“同意修改后直接答辩” ,则 需要针对专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直至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 行答辩。 若有 1 位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如该评审专 家为隐名评审专家,则需要针对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直至 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行答辩;如该评审专家为公开送审专家,则 需要针对其所提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并将修改后 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重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答辩。 若全体评审专家中有 2 位及以上专家的评价意见为“不同意 答辩” ,不可参加答辩。 第九条 不予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申请 人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 同意,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审论文。重审结果中若 仍有 2 位及以上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则取消其答辩 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条 若答辩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对盲审专家给出的否定意 见存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申请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 位论文隐名评审意见申辩书》 ,阐述申辩理由,指导教师对该篇学 位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水平做出结论性评价,并签署是否同意 -4- 申辩意见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 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结果认为该学位论文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 平,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另送 3 位校外专 家进行盲审。若有 2 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持肯定意见,方可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若有 2 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则 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被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 的学位论文,按照《首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 细则(试行) 》 (首都师大校发〔2017〕49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首都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首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首都师大校发〔2012〕 42 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6- 2019 年 7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