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65号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pdf
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9〕65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 经 2019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9 年 7 月 22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认真落实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第一 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中的指导 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2014〕5 号)和《关 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部门组 织的对我校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结 果的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 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等工作的重 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包括 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四条 对于抽检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研究 生院按“双盲”评审要求,聘请 3-5 位校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复 评,复评结果及时反馈院系。 第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反馈的论文复 评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复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 -2- 员会提出是否撤销作者学位的建议。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专家复评结 果以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复议,对是否撤销作者 学位进行表决。 第七条 对于抽检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 其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1-3 年,具体停招时间由导师所在一级学科 所属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决定;对于五年内累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 师,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其名下的在读研究生由所在院系妥善 处理。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满五年 后,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八条 学校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进行重点关注。自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抽检结果之日起,两年 内对其指导的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隐名 评审。 第九条 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责成其查找原因、限期整改,两年内加大该单位硕士生学位论文 隐名评审比例,并按照学校规定核减相关学科专业下一年度招生 计划;对于出现两次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 学校将约谈院系负责人,对院系及专业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 改。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 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 平,按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授予权。 第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涉 -3- 嫌学术不端”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按照《首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 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 (首都师大校发〔2017〕49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同时 废止。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4- 2019 年 7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