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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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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首都师大党发〔2017〕62 号 ★ 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单位党委、党总支: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已经十二届党委常委会第 195 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2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教职工 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 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 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关 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国家和北京 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 展为本的基本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客观公正、民主 公开、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分类进 行。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行政管理岗 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所聘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 本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 发挥,业务技术的创新、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 -2- 勤:主要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等方面 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 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根据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各类人员在考核内容上应 有侧重: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师德师风、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内容。 (二)管理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政治修养、 创新精神、工作作风、管理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工作研究与成果 总结等情况,领导干部还要突出领导决策能力、勤政廉政方面的 内容。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服务教学、科研、 管理等工作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工勤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 生产、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五)双肩挑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 ,其领导职务的 考核,按照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教 职工年度工作表现情况、教学科研业绩、师德情况,每年年末完 -3- 成;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情况,一般在聘 期结束当月内完成。 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 “教学一票否决制” ,凡不合格 者,一律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再进行其他方面的考核。具体 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聘期考核与当年年度考核可以合并进行。 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 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 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 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 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能够基本履 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 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合 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 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不廉洁问题等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 响恶劣。 -4-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 准是: 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 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 20%。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个人考核重心下移,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负 责全校考核工作,各院(系) 、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岗位聘 任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校聘人员和自聘人员的考核工作;人文社会 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的考核工作,由发展规划办公室负 责。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以及学校考核、聘任相关文件,根据本 单位的具体情况,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后,制定适合本单位 自身特点、不低于岗位聘任条件的考核细则和标准,报人事处审 核后实施。 第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应包括填写年度考核表、述职、评议、 决定考核结果、公示等。述职、评议等具体方式由各单位自主确 定。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在个人报告、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征求所在系(所、室)及相应党支部的意见,依据对各类人员的 考核标准,对本单位被考核人员提供的考核表及有关材料进行鉴 定、审核、计分,经过评议或投票,最后确定考核结果。 -5-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各单位岗位聘任委员会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者本 人。 考核完毕,各单位将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书面总结报校岗位 聘任委员会,并将个人考核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聘期考核程序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各单位应在聘期第二年 统计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聘期工作量未达标情况,统一预警提 示。 第十条 学校对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实行 宏观管理。除审议各单位年度考核细则和标准外,学校岗位聘任 委员会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质量检查。校聘 任考核委员会决定抽查单位或人员,由人事处主持,教务处、社 科处、科技处配合,具体实施抽查工作。凡违反考核规定的,一 经发现,相关人员考核结果即认定无效,同时追究单位党政主要 领导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 超过六个月(含)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6-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 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 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 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 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由挂职单 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 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 等次。 (七)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 检查期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有关 部门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八)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市纪委、市委 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 [1998]19 号)规定执行。 (九)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 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 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十一)考虑到科学研究工作的特殊性,聘期考核之前的年 度可暂不考核教职工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其他条件符合,其年 度考核结果即可定为合格,但必须备注为“科研待完成” 。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员对下列情形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一)被确定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 考核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是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 培训、解聘以及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具备在本岗位下一年度继续受聘的资格。 (三)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考核优秀为奖励晋级或提前晋级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8-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 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二)从下一年度一月起扣发本考核不合格年度本人全部“校 内岗位津贴”的 20%。 (三)在下一个年度按照聘期内相应岗位的聘任条件降档聘 任,并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当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如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 校可按有关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具备在下一聘期继续受聘本岗位的资格。 (二)具备在下一聘期晋升岗位档次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下一聘期, 用人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二)继续聘用的人员,自下一聘期第一年度一月起扣发考 核不合格聘期内本人全部“校内岗位津贴”的 20%;在下个聘期降 低聘任档次,聘期为一年。 -9-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考核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 复、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聘人员、长期病休人员、自费出国离岗人员不 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考核,院(系)、机关、教辅及直属单 位的集体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弹性考核的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家、北京市以及我校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党发〔2012〕51 号)废止,由 人事处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 10 - 2017 年 11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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