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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中央及北京市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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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中央及北京市支持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汇编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2 月 目 录 引 言..........................................................................................................1 一、国家部委政策..................................................................................... 2 1.国家税务总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2 2.财政部...................................................................................................... 4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8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9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0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的公告.......................................................................................................... 11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12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3 4. 科技部火炬中心.................................................................................. 26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26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上市辅导工作方式的通知.. 30 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31 7.中国人民银行........................................................................................ 33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 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33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 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 42 二、北京市政策措施............................................................................... 47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4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说明...................... 47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4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 48 3.市政府办公厅........................................................................................ 5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5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 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59 4.市财政局................................................................................................ 6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6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 67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通知.............................................................. 69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通知.............................. 70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 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 通知.......................................................................................................................... 72 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7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实施流程细则.......................................... 76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8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78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8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 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85 6.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9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办 理流程...................................................................................................................... 92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 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 99 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事项办 理流程.................................................................................................................... 110 9.市科学技术委员会..............................................................................12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 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20 10.市交通委员会....................................................................................125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 业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 125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 号文的实施细则......... 126 1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20〕7 号文减 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 129 12.市水务局............................................................................................131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小微企业污水 处理费的通知........................................................................................................ 131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细则的通知................................................ 132 13.市文化和旅游局................................................................................140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 困难的通知............................................................................................................ 140 14.市广播电视局....................................................................................141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5 号和 7 号文的实施细则..... 141 15.市体育局............................................................................................147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申请受疫情影响滑冰滑雪场所水电补贴的征集公告........ 147 16.市司法局............................................................................................149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告........ 149 17.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150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文化产业“投贷奖”及“房租通”有关事项 的通知.................................................................................................................... 150 18.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167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战疫”、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 关工作的通知........................................................................................................ 167 19.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7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17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云办公稳发展的若 干措施.................................................................................................................... 175 三、各区政策措施................................................................................. 178 1.东城区.................................................................................................. 178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及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实施细则........................................................................................................ 178 2.西城区.................................................................................................. 20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5 3.朝阳区.................................................................................................. 23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230 4.海淀区.................................................................................................. 23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39 5.石景山区.............................................................................................. 247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247 6.通州区.................................................................................................. 251 通州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251 7.顺义区.................................................................................................. 255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 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55 引 言 当前,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有关部委、北京 市各有关部门、区党委政府陆续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为更 好地指导广大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助力民营企业排难而进,北京市工商联对疫情 期间发布的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进行分类整理,编入国家有关部委 的 15 项政策措施,北京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党委政府 38 项政策措施,并集结成册, 旨在有效帮助支持服务北京市民营企业战疫情、渡难关、稳发展。 《汇编》收集 的政策措施截止到 2020 年 2 月 18 日,后续政策措施还将及时梳理并发布。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2 月 19 日 1 一、国家部委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 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 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 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 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 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 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 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 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 2 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 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 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 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 费业务,力争实现 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 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 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 12366 纳税 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 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 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 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 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 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 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 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 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3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 月 30 日 2.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 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 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 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 4 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 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 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 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 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 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 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 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 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 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 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 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 5 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 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 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 ,做到 “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 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 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 群、企业和地区。 财 政 部 2020 年 2 月 1 日 6 附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序号 所属 省份 贷款额 度(万 元) 贷款企业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7 贴息期 限(日) 贴息金 额(万 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 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 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 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 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 8 益)的 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 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 (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 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 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 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10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 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 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 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 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 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11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2 月 6 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 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 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 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 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 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 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12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 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 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 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 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 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 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 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 13 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 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 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 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 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 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 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 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 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 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 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的信贷支持, 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 14 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 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 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 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 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 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 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 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 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 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 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 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 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15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 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 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 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 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 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 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 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 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 16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 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 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 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 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 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 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 年 2 月 7 日 17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 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 (教委)、财政厅(局) 、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 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 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 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 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 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 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 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 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 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 18 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 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 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 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 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 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 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 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 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 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 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 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 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 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 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 19 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 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 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 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 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 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 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 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 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 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 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 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 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 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 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 课,开通心理热线。 20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 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 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 (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 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 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 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 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 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2 月 5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 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 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 延审理期限。 22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 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 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 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 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 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 23 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 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 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 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 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 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 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 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 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 “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 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 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 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 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24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 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 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 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 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 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 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 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 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 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 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 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 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 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25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 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 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 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 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 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 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4. 科技部火炬中心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 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 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 26 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 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 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 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 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 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 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 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 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 ,相关 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 27 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 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 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 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 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 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 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 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 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 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 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 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8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 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 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 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 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序号 服务事项 咨询电话 1 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010-88656337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10-88656256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010-88656233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服 010-88656206 务 5 国家高新区服务 010-88656197 6 火炬统计调查 010-88656161 7 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宣传 电子邮箱:peix@ctp.gov.cn 8 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 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 区管委会 科技部火炬中心 29 2020 年 2 月 6 日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上市辅导 工作方式的通知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面贯彻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保证上市辅 导工作不间断,持续推进拟上市辅导受理、验收等相关工作,我局决定在疫情防 控期间以非现场方式开展相关上市辅导工作,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拟上市公司的辅导流程及规范要求仍需遵守《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 工作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以邮件及电话方式与我局监管人员沟 通,邮箱及具体联系电话见后。 2.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变更为线上方式提交。辅导机构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辅 导备案申请,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 以邮件回复方式确认签收。 3.我局出具辅导《受理函》后,不再进行约见谈话,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 长及辅导项目负责人告知监管要求,并以邮件方式向辅导机构发送《北京辖区拟 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工作告知书》,辅导机构签收,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方式反馈 我局。 4.辅导考试。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考试,我局将通过非现场抽查、视频测 30 试、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替代进行。 5.辅导验收。疫情防控期间确需进行辅导验收的,我局将通过非现场方式完 成,包括但不限于获取辅导机构电子工作底稿,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接受电话或邮 件问询,以视频查看方式抽查部分重要工作底稿等。 我局上市辅导工作邮箱及联系人电话: 公司一处,负责沪深主板及科创板上市辅导工作 联系电邮:dingd@csrc.gov.cn,联系电话:88088033,联系人:丁丁 公司二处,负责深交所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 联系电邮:bjshangshi2@csrc.gov.cn,联系电话:88088322,联系人:张暄 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 31 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 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 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 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 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 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 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 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 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 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 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 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 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 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 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 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 32 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 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 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 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 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 年 1 月 26 日 7.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 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 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 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 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33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 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 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 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 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 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 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 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 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 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 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 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 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 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 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 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 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 34 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 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 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 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 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 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 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 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 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 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 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 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 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 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 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 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 35 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 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 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 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 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 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 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 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 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 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 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 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 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 36 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 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 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 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 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 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 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 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 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 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 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 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 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 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37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 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 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 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 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 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 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 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 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 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 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 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 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 要开设“绿色通道” ,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 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 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 38 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 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 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 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 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 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 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 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 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 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 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 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 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 39 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 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 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 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 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 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 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 ,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 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 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 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 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 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 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 40 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 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 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 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 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 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 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 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 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 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 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 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 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 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4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 1.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政策:引导辖区内银行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 1000 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 斜,在 2019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努力确保 2020 年普惠型 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的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 低于 20%,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凯 吕潇潇 010-68559776、 010-68559271。 说明:营业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银行的政策引导,持续组织开展访 企业问需求零信贷企业银企对接活动,推动扩大首贷覆盖面和信用贷款占比,提 升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重点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科创、文化企 业,与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相关的企业,及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 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流程:由商业银行按照行内政策要求和流程具体受理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如 需了解访企业问需求零信贷企业银企对接活动有关情况,可扫描以下二维码登录 营业管理部官网进入“访企业问需求零信贷企业银企对接活动”专区了解。 42 “访企业问需求零信贷企业银企对接活动”专区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 2020 年 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 说明:营业管理部认真贯彻落实 2019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 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及 2020 年 2 月 1 日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 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 29 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推动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一是加快推动辖区内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 准转换为 LPR,存量贷款可享受 LPR 下行带来的利率水平下降;二是加大 LPR 改 革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 LPR 的接受度;三是加强辖内自律机制管理,打破贷 款利率隐性下限,提高企业贷款利率决议能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四是 引导辖区内银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 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帮助相关 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专项再贷款 43 政策:为支持防疫工作,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 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 号),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 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信贷支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孙昱 010-68559389、王畇润 010-68559961 说明:此次专项再贷款仅在疫情期间发放,疫情结束后再贷款自然到期收回。 北京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省份,可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额度内向北京银行、北 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对于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实行 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人民银行提供“全国性重 点企业名单” ;重点省(市)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 。专项 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金融机构向 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 期 LPR 减 100 基点。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先发放贷 款后再向人民银行请领专项再贷款资金。对受再贷款支持的资金投向严格把关, 要求必须直接用于医用物品和民生物资保障。 4.发挥银企对接服务平台作用 政策:充分发挥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 务成本。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凯 010-68559776、何鲁泽 010-68559307 说明: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是政银合作深化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的平台,由营 业管理部开发建设。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组 织银行开展主要面向暂未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展活动。在会同相关政府部 44 门建立对接企业名录库、整合企业信息的基础上,督导辖内银行通过电话、面谈 等方式持续走访北京地区重点领域民营和小微企业,了解企业需求,提供金融服 务。 对接活动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启动,截至目前辖内共 47 家中资银行、8 家 外资银行接入对接系统开展企业走访。为保障企业信息安全, “北京市银企对接 系统”与互联网隔离,企业无法登录。针对当前疫情,营业管理部一方面将加快 完善银企对接系统功能,在互联网端部署“企业融资需求填报系统”,便利企业 提交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将引导商业银行尽可能通过线上、电话方式走访对接 企业,简化审批放贷流程。截至目前,参与机构如下: 中资银行(47 家):国开行北京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农业发展银 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 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光大银行 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 行北京分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恒丰 银行北京分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邮储银行北京分行、厦 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中信百信银 行、天津银行北京分行、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锦州银行北京 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上海银行北 京分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密云村镇银行、北京延庆 村镇银行、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北京大兴华夏村镇 银行、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北京通州中银富登村镇 45 银行、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北京平谷新华村镇 银行。 外资银行(8 家):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韩国产业银 行北京分行、新韩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银行北京分行、富邦华一银行北京分行、 友利银行北京分行、国民银行。 融资担保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股权融资服务机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流程:目前由参与活动的商业银行主动与北京地区重点领域民营和小微企业 进行对接。企业如需了解银企对接活动有关情况,可扫描以下二维码登录营业管 理部官网进入“访企业问需求零信贷企业银企对接活动”专区了解。 “访企业问需求零信贷企业银企对接活动”专区 5.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政策: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 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 2020 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 15%, 有 贷 款 余 额 的 户 数 同 比 增 长 不 低 于 15%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周 凯 010-68559776、徐珊 010-88655671 说明:科创类企业申请贷款由商业银行按照内部业务流程具体办理。营业管 46 理部督导辖内银行健全小微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 符合条件的企业能贷尽贷;同时,聚焦科创企业发展,做强做优科技金融专营组 织机构。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支持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对参与疫情 防控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给予专项金融服务,如设立专门工作通道,加快 审批速度,适当下调利率和相关费率,给急需融资的企业足额金融支持。与中关 村管委会形成政策合力,精准支持符合产业导向、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 在中关村示范区加大再贴现、再贷款投放力度,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降低企业 贷款利率。 二、北京市政策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 说明 2 月 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关办理延期纳税相关 流程如下: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yqsbns/2019 47 11/t20191107_429691.html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dnsrbgnsded bz/201911/t20191107_429692.html 3.停业登记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xxbg/tsssbg/2019 11/t20191106_429500.html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延长 2 月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 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2月 1-24 日 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 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 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 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4-24 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政策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 48 2 月 5 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有关事项办理 流程如下: 一、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1.政策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 2.说明 督导北京银行业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 1000 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在 2019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努力确保 2020 年普惠中小微贷 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的普惠中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 的中小微企业,监督北京银行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 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研究予以展期、续贷等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帮助 企业渡过难关。 3.受理事项及办理流程 在首贷业务方面,由商业银行按照行内政策要求和流程具体受理企业贷款申 请。企业如对续贷中心已入驻 15 家银行贷款产品有需求的,还可登录海淀网上 政务服务大厅查询了解相关产品情况。 在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方面,由商业银行按照行内政策要求和流程具体受理企 业续贷申请。企业原贷款属于续贷中心已入驻 15 家银行的,企业除可联系原贷 49 款行客户经理办理外,还可到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续贷中心入驻银行包括:工行北分、中行北分、建行北分、交行北分、邮储 北分、民生北分、浦发北分、中信北分、兴业北分、广发北分、招商北分、华夏 北分、浙商北分、平安北分、北京银行 续贷中心续贷申请材料目录包括:授信申请书、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机构决 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征信查询授权书、上下游 商务合同、抵押物权利证明(如为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报告(如为房产抵 押贷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流水(企业及/或实际控制人个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证/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 行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或/及实际控制 人)身份证(或/及配偶)、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结婚证/离婚证/ 单身证明等)。其中,后 5 项材料若与上次申请贷款时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 但企业需相应出具《材料未变更承诺》。经核实复印件与原件后,现场返还原件。 申请材料模板及具体注意事项请登录海淀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获取,具体 网址为: http://www.bjhd.gov.cn/banshi/abilities/newSxjbxx 联系人及电话:臧艳云-58391775 曹一鸣-58391761 王 珍-58391715 二、提高融资便捷性 1.政策 50 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 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 20 个百分点 以上。 2.说明 北京银保监局将围绕以下方面完善续贷中心服务功能,一是扩展,续贷中心 服务目前已扩大至全市十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范围增加个人经营性贷 款;二是拉伸,除对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外,未来续贷中心服务计划延伸至部 分中型企业;三是提升,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退出线上服务功能。同时,计 划落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首贷服务中心近期也正按照既定工作计划在推进 建设中。未来首贷中心的服务范围将覆盖大中小微各类型企业,重点服务民营、 科创和小微企业,能够提供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征信查询以及多渠道融 资功能。同时,企业在首贷中心办理贷款业务还可享受北京市政府事项办理绿色 通道的便利。 3.受理事项及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申请办理首贷业务和续贷业务具体流程与前一部分流程相同。 联系人及电话:臧艳云-58391775 曹一鸣-58391761 王 珍-58391715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 推动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51 个百分点。 2.说明 北京银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 2019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及 2020 年 2 月 3 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经政办发〔2020〕7 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推动 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一是强化检查监督密度 和处罚惩戒力度。按照上级部门现场检查计划的统一部署,研究开展涉企收费现 场检查,一经发现违规收费,坚决惩处,立查立改。对典型处罚案例,依法依规 择机向社会大众通报曝光,有效遏制小微企业贷款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二是强化 贷款成本监测、监管通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制约力度,督导北京银行业完善服 务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政策要求,主动为企业减费让利,推动降低 小微企业贷款成本。三是持续推广小微企业续贷,引导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以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替代高息民间借贷,避免产生企业过桥资金成本,帮助 降低实际融资成本。 3.受理事项及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申请办理首贷业务和续贷业务具体流程与前一部分流程相同。 联系人及电话:臧艳云-58391775 曹一鸣-58391761 王 珍-58391715 52 3.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 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 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各 区政府)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 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 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 53 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 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 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 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保监局)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 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 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 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 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责任单位:人 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 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 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 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 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 54 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 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 员给予每人每天 300 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 每人每天 200 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 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 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 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 办” ,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 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 贷支持。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 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 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 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 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 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 55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 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 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 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 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 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 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 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 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 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 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 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 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 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 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 56 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 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 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 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及 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 相关分园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 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 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 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 研发。完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 ,支持医疗人 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 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57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 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 号),到京前 14 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 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 (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 14 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 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 14 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 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 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原则,加大对 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 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 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 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 “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 ,优先便捷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 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 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政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 58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 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 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 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 59 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 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对承 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 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 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 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 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 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 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 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 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 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 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 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 60 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 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 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 50%提高至 70%。对于因 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 参展企业总数的 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 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 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 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 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 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 2020 年全市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 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积极 61 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 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 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 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 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 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 、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 20 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 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 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 2020 年科创 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 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 15%,针对 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 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 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 62 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 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 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 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 比持平或增长 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30% 的补贴;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 20%及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 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 人 1000 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 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 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 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 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 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 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 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 63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 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 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 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 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 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 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 额 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 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 “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 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 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 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 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6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4.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 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 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 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 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好市场和需求调研,统筹确 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市级采购人 在政府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区级采购人按 照本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 微企业采购。 65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 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 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 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 四、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 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 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按时足额支付 采购资金。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 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六、市财政局将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统计中小微企业 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推送市级各单位,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 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做好政策宣 传部署,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 北京市财政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66 (联系人:党雪奕;联系电话:5559240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费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2 号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 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收费编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1)、压力容器 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3)、电梯 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5)、客运 索 道 检 验 费 ( 收 费 编 码 : 128004006)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检 验 费 ( 收 费 编 码 : 1280040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收费编码:128004008),截止日 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67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 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 年 2 月 5 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 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退还缴费人,需 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 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 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 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 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6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3 号 市交通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 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占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收费编码: 152010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 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 年 2 月 5 日前,欠缴的占道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 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 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 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 69 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 费(非居民)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4 号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 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70 一、自 2020 年 2 月份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 编码:164006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 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 年 2 月份前,欠缴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 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应退还缴费人,需退 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 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 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 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 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7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强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京财金融〔2020〕251 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审计局,相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 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 〔2020〕5 号,见附件),现就本市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各区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不断强化措施、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 活必需品供应,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 施名单制管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疫情防 72 控重点保障企业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申请列入全国性名单,经国家审核通过后,及时推送相关 部门。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财金〔2020〕5 号文件精神,我市可根据 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市地方性名单。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可比照上 述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人行营管部、市审 计局实时共享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北京地区重点企业名单(含 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信息。本市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 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 先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申请纳入名单。 三、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优惠贷款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指定的法人银行发放专项 再贷款,支持其为名单内企业直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 惠利率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相关地方法人银 行(包括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关村银行)向我市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 款。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 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 贷款资金。 四、及时申请和拨付中央财政贴息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 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 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纳入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 73 保障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时,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 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注册地所在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 汇总后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 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按财政部要求,2020 年 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五、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 督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相关金融机构要简化工作 流程,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优惠贷款资金要专款专用,积极扩大产能、 抓紧增产保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 品平稳有序供给。市审计局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组织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审计局 2020 年 2 月 14 日 74 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 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 急通知》(财金〔2020〕5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 〔2020〕7 号)要求,为方便企业申请,及时兑现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 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纳入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注册地所在区财政部门提交申 请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 部。按财政部要求,2020 年 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申请书(包括 贷款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贷款 银行出具的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用途及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 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开户行、账 户名称、银行账号等)等。 75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实施流程细则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引导全市担保机 76 构特别是政府性担保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督促政府性担保 机构在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 相关小微企业及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降低费率、提供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相关 企业有融资需求可接洽全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相关资金对担保、再担保机构在疫 情期间提供的优化融资担保服务进行奖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在疫 情结束后适时在官方网站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发布征集通 知和申报指南。担保机构的申报条件为满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 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小微企业开展的担 保费率降至 1.5%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开展的担 保费率降至 1%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按照具体要求提交 申报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对各担保、再担保机构申报情况进 行审核及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放奖励资金。 77 附件: 北京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鑫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怀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光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国华文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晓璇 哈 迪 王晓辉 焦燕芬 靳晓婧 崔 文 王晶晶 韩 宇 李 贵 郑 凯 王鸿波 赵 伟 李 栋 曹秀艳 张 平 王亚男 联系方式 13811484609 18811186500 13810950883 13521962005 18614069629 13811568715 13811077963 13701261516 18600806291 13601022186 13391961156 18610459225 18610293880 15901512592 13910166395 13910521249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 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 78 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 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 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 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 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 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 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 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 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 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 79 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 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 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3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 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20〕2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 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 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 80 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 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 年 1 月 31 日 至 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 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 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 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 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 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81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 年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 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 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 3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 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 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 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 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 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 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 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 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 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 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 82 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 协理员招聘工作。2020 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 3 月 1 日,结 束时间延至 12 月 31 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 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 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 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 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 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 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 300 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 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 200 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 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 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 (一)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 方责任”,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 83 校一策”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对师生和工 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 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 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 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 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督促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 置,主动投身到本区疫情防控斗争中去。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 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 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 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 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4 2020 年 1 月 31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 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15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精神,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85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 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 1 年以上人员、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 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 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6%,失业保险补贴 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 60% 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 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 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6%,失业保险补贴 0.8%,医疗保险补贴 10%,以各险种 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 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 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 90 日内提出申请。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 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 86 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2019 年度未裁员或 裁员率低于 2019 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 2019 年度裁员率=1-(2019 年 12 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 年自然减员人 数)/2018 年 12 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 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 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 2020 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 2019 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 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申请。企业通 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 年前 4 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 2019 年月均缴纳失 业保险费人数的; 87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 村一区十六园”、 “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截至 4 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 2019 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 数相比持平或增长 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 险费 30%的补贴; (2)截至 4 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 2019 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 数相比增长 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 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 2018 年全 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 6315 元/人)。 3.补贴期限。2020 年 2 月至 4 月。 4.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申请。企业通 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 通过。 (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 据岗位需要,在 2020 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 88 40 课时(每课时 45 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 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 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1.培训内容。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 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2.组织方式。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 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 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 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3.线上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 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 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 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 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 能记录培训过程。 4.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 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 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 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拨付流程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89 全面推行“网上办” 、 “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 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 “ 企 业 失 业 保 险 返 还 ”、“ 一 次 性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http://www.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信息 比对、核验,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 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 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 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 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 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 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 照片等。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 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 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0 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 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 源 社 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 印发 <北京 市职业 技能 提升 行动 实 施方案 (2019-2021 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 号)文件中支持企 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 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专项补贴,是与企业共担风险,帮助企 业共度难关,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 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拨 付速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互联网申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 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训补贴信息要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 量可追溯,完善各项补贴的日常监管和内部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 9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6.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 2 月 5 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有关事项办理 流程如下: 1.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上畅融工程” 政策: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 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 市金融监管局网上畅融工程地址: http://jrj.beijing.gov.cn/jrfwksxy/ · “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 92 企业提交融资诉求操作流程指引(下载) · 快速响应机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银行服务:周诗麒 88011792 保险服务:林 璞 88011795 私募股权:李 惠 88011271 资本市场:郭美岑 88011797 外资服务:孙 霖 88011792 融担服务:卫胤亨 88011590 说明:疫情爆发以来,出现大量的紧急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资金汇划、信 贷融资、贷款展期、保险理赔、外汇兑换等,时间紧迫,需求多样。针对这一情 况,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建立了 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机制将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发挥北京金融机构密集的独 特优势,将金融机构和各营业网点全部纳入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畅通与企 业的沟通渠道,企业可以通过“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等 多种渠道向市金融监管局反映金融需求,也可通过金融机构网点反映诉求,金融 机构遇到超过自身服务范围的客户需求,也反映给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做到第一时间收集需求、第一时间分发信息、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 93 结果。在自身事权范围内的直接办理,需要其他监管部门支持的积极协调。确保 最大限度保证疫情防控时期金融服务畅通,最大限度帮助疫情中受到影响的中小 微企业度过难关。 “网上畅融工程”将依托互联网和移动办公技术,开展金融服务供求双方 的线上对接,将原来线下的面对面的交流活动移至线上举办,同时进一步提升“融 资工程”微信公众号服务功能。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关注“畅融工程”微信公众 号报名参加活动,也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中留言,就本次出台的应对疫情促进中小 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本市出台相关金融领域政策措施进行咨询。 2.资本市场服务 政策: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 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办理流程: 有意获得资本市场综合服务的企业可与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北京启 元资本市场发展服务公司)联系。 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 网址:www.beijingipo.com.cn 联系人:孙莹 13720094769 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填报功能使用说明(下载) 说明:市金融监管局针对疫情期间不便于开展现场辅导培训的实际情况,利 用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线上辅导培训。2018 年市金融监管推动建立了 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主要为北京优质的“高精尖”企业提供资本市场 94 全方位综合服务,包括构建企业上市培育指标体系,建立上市企业储备库;制订 “科创钻石指数” ,对企业科创属性进行全面研判;建设上市基地,设立“资本 学院”,为企业提供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培训服务;建立专家委员会,为企业上 市提供咨询指导,等等。下一步还将依托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组建功能完备的 大数据智能化服务系统,打造集孵化、培育、投融资对接、风险预警等功能于一 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上市和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3.融资担保服务 政策: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 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 至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办理流程: 通过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反映需求和问题 融担服务联系人:卫胤亨 88011590 也可直接与有关担保公司联系咨询办理业务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晓辉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8811186500 哈迪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焦燕芬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3810950883 13521962005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陶然 李贵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在京主要政府性担保公司业务简介 95 18810880266 18600806291 张晓璇 13811484609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 关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紧急融资需求,采取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放款,并降低担 保费率到 1%;对药品、疫苗研发生产型科技企业因研发生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 和治疗药品及疫苗而产生的融资需求,可免收担保费;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 的企业,如提供人员支持、救助、捐赠等情况,公司在续保时提供优惠担保费率 的奖励支持。对挂牌上市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开行共同开发推出“中小微企业 绿色通道”产品,解决重点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中长期融资需求。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对直接相关企业可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餐饮 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采取续保、续贷政策,不抽贷、不断贷。设立“助 困抗疫绿色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协同银行帮助企业顺利渡过目前难关。对疫情 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生活服务提供企业、 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依托北京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担保平台,进一步提 高风险容忍度、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保障首都居民的 民生需求。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疫情期间为所有涉农主体提供的担保融资, 担保费率降低 0.5-1%,对于供应直接保障民生的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市 场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经营困难的农户、合作社、农 业小微企业、民俗旅游户、高端民宿、旅游业态、景区等经营主体,采取积极稳 健的担保策略,不抽贷,不断贷,协调合作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缓解由于疫情 而带来的短期资金压力。 96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涉及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生产、 运输、销售等相关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紧急融资需求,提高风险容忍度, 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放款,并降低担保费率至 1.5%。对疫情防控直接相关 企业,降低担保费率至 1%及以下。针对因疫情防控停工、延期复工等因素导致 房租缴纳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推出针对园区小微企业的“租金保”特色产品。由 经市级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等园区推荐且在园区愿意提供配合情况下,为入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专项用于 小微企业缴纳园区房租及其他园区管理费。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资金周转困难企 业,积极协调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续贷、过桥 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持续融资服务,确保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鼓励合作担保机构协调银行对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续贷担保、展期担保等服务,再担保公司对于该类业 务简化审核流程,按照原责任比例提供再担保。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涉及防疫物资 生产或销售、防疫相关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支持,该类业务将优先纳入再担保公司 支持范围、优先获得再担保公司代偿补偿。鼓励担保机构减免涉及防疫物资生产 或防疫服务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担保费;再担保费相应予以减免。 97 附件: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企业提交融资诉求操作流程指引 一 、 登 录 北 京 市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官 网 ( http://jrj.beijing.gov.cn/jrfwksxy/),进入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响应平台页 面,拨打快速响应联系电话或者下载填写相应的表格发送至指定邮箱 (ksxy2020@163.com)提交融资需求。 98 二、通过畅融工程公众号提交融资需求: 1.扫描二维码或在微信中搜索关注“畅融工程”公众号; 2.点击“我的” ,完善个人信息,完成注册; 3.点击“投融广场” ,进入主页; 4.点击“我要建议” ,进入建议填写页面; 5.点击“我要融资” ,进入融资申请页面; 6.我局将根据需求内容及时安排专人对接。 三、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联系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研究 制定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 99 费的实施方案》,现予公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 措施》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行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停征收费性质范围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 费。 二、停征企业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中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小微型企业。缴费主体的界定 如下: 1.定期检验的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 2.监督检验的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 100 不作硬性规定)。 符合上述缴费主体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可停缴。 三、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特种设备法规。 四、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将办理材料发电子版(扫描或照片均可)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受 理邮箱(见表 2),由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2.现场办理。办理人携办理材料到检验机构办事大厅办理,检验机构现场审 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注:(1)疫情期间请尽量采用网上办理模式。 (2)可以在报检或领取报告时同时办理。 五、办理材料 表 1 办理材料清单 六、办理部门 101 办理部门为北京市市、区两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地址、邮箱和电话见表 2。 表 2 北京市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场所) 七、办理时间 102 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时办理。 八、办理流程 九、申请企业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2020 年疫情期间通过电子邮箱申请,法律效力与现场申请一致。 103 附件 1: 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申请表及承诺书 《业务受理决定》 任务单编号 申请单位(盖章) (如果是定期检验 则必须是使用单位) 申请内容 我单位属于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 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 为减轻我单位负担,我单位申请对该项检验实行停征特种 设备检验费政策。 企业性质承诺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我企业属于 行业 的 (中、小、微)型企业,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停征特种设备检 验费的规定,特申请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 我企业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申请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受理单位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工信部〔2011〕300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各行业 类型为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04 附件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105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106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107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08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09 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事项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 1、申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 2、申请肺炎疫情期间融资担保项目 3、申请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4、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申请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 息系统。 5、反馈贷款等融资需求 二、适用对象 1、事项 1: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 55 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中非国有资产的基地。 2、事项 2:在疫情期间为相关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 且降低小微企 业担保费率的本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 3、事项 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4、事项 4、5:受疫情影响的、有相关需求的我市中小微企业 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 合印发的《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110 三、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流程 见附件。 四、申请时间 见具体申请要求。 五、联系方式 邮箱:caoran@bjsidic.com(此邮箱同时收集事项 4、5 相关需求) 电话:82176996 附件: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相关申请要求 2.北京市肺炎疫情期间融资担保项目相关申请要求 3.北京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相关申请要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附件 1: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相关申请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 55 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中非国有资产的基地,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基地内入驻企业 111 采取减免房租措施。 2.利用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审核通过后,给予审定入驻企业房租减免额的 30% 的补贴,补贴支持周期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北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三、申报程序 (一)先减免,后补贴。示范基地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后,向我局提交证 明材料,我局审核属实后发放补贴。 (二)申报材料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 1) ; 2、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证明材料; 4、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情况表(附件 2) ; 5、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入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3)。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周期:北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二)联系方式:82176966、82176937、55578453 (三)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怡和 8 号院 7 号楼 2 层。 112 附: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情况表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 1: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20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所属区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地经营地址 基地基本 情况 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平米,其中自有: 平米,租用 租赁给中小微企业面 积 公共服务场所面积 入驻企业数 其中,中小微企业数 平米 基地主导产业 房租价格标准 入驻企业 情况 负责人 手机号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月 份 (2020 年 入 驻 中 小 应 收 房 租 减 免 房 租 2 月 1 日- 微 企 业 数 金 额 ( 万 金 额 ( 万 北京市肺 量 元) 元) 炎疫情应 113 实 际 收 拟申请房 取 房 租 租补贴金 金额(万 额(万元) 元) 急响应结 束) 合计申请房租补贴(万元) 疫情期间 减免入驻 企业房租 情况详述 114 附 2: 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 划型 入驻时 间 租用面 积(平 米) 减免租 金月份 应收房 租金额 (万 元) 减免房 实际收取 租金额 房租金额 (万元) (万元)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1 2 3 … 合计 —— 115 附 3: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知悉并承诺所提供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 贴项目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 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116 年 月 日 附件 2: 北京市肺炎疫情期间融资担保项目相关申请要求 一、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满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 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的 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的融 资担保业务,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奖励。 二、申报程序 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在疫情结束后适时在官方网站以及北京市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 按照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对各担保、再担保 机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及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放奖励资金。 117 附: 北京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录 序号 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张晓璇 13811484609 2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 迪 18811186500 3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晓辉 13810950883 4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焦燕芬 13521962005 5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靳晓婧 18614069629 6 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崔 文 13811568715 7 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王晶晶 13811077963 8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韩 宇 13701261516 9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 贵 18600806291 10 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 凯 13601022186 11 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鸿波 13391961156 12 北京鑫顺融资担保公司 赵 伟 18610459225 13 北京怀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 栋 18610293880 14 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曹秀艳 15901512592 15 北京光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 平 13910166395 16 北京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付保银 13520708271 118 附件 3: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相关申请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供应商产品或服务供应对象为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 2.供应商提供服务或产品内容为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 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 3.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收费合理、 社会信誉良好。 二、支持标准 产品供应商 2-12 月期间收取服务或产品合同额的 50%,另外 50%通过服务劵 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劵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 三、申报程序 1.中小微企业向产品供应商提出使用需求,产品供应商将符合条件、有服务 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情况发至市中小平台,市中小平台审核该企业条件以及可用服 务劵额度,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反馈产品供应商。 2. 采取分批补贴方式,每季度集中兑付服务劵。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周期。项目申报时间为 2020 年 2 月至 12 月。 2.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价格欺诈、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取消服务券供应商 的资格,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企业征信平台。 119 3.服务券供应商名单将于近期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微信 公众号公布。 9.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科发〔2020〕2 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保障市民健康,北京市科学技 术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关村科 技园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 发展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12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2 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的重要指示精神,落细落实《“健康中国”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 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秉承注重原始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加强 协同转化与促进高端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首都科技和人才优势,积极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市民健康,提升医药健康创新发展水平,打造 全球影响力的医学创新中心和产业高地,更好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首都 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建立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科技快速反应体系。建立长期持续投入 机制,针对威胁首都城市公共安全稳定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在病原检测、疾病流 行监测与预警、快速筛查、临床诊疗、便捷消杀、新药(疫苗)研发与快速制备、 传统中医药应用、个体防护标准制定和防护产品开发,应急健康科普与心理干预, 大数据与公共卫生决策支撑等方面,推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创新企 业建立无缝衔接、协同创新的快速反应体系。在生物样本资源使用、病原学分析、 医药健康创新产品应急审批等方面,建立市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和争取国家事权申 报绿色通道,支持有关临床诊疗防疫方案制定,快速诊断试剂、消杀产品与防护 装备、疫苗及新药等的开发。(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 121 局) 第二条 大力提升技术平台的应急响应和服务支撑能力。有效整合各领域创 新和产业化资源,支持建设一批公共卫生与人群健康领域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支 持北京全球健康中心、全球健康药物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创新品种的研发支 撑能力,借力国际顶尖资源,加速创新研发;推动第三方生产服务平台建设,并 支持其优先承接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等相关创新品种的生产转化;健全第三方技 术服务产业链,加快建设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疫苗、新药、防护产 品等急需技术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医药健康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成果转 化的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强化临床资源对创新品种研发的支撑。针对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 及医药健康与人工智能融合等领域,支持具有领域内优势资源的医疗卫生机构联 合,与医药企业共同开展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提高临床研究效率。支持医疗卫生 机构优先承接重点领域创新品种研发,特别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 防、诊断与治疗的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支持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效果明显的优质 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在医联体内依法调剂使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合 作,依法推动多家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集中委托优势企业生产,支持由企业投入完 成药品研发上市相关流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 第四条 推动创新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与推广。支持在京医疗机构积极采购进 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优先审批程序、应急审批程序等获批上市的 器械品种;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应用首台套产品;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122 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方式,提高诊疗新技术、新产品审批效率。(责任单 位: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第五条 加快创新药的临床应用与市场准入。积极辅导支持创新药纳入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针对新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创新药及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填补临床空白、市场潜力大的各类新药,开通药品阳光采购绿色通道, 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支持 I 类创新药开展Ⅳ期临床试验,引导在京医疗机构尽快 熟悉、采购并应用创新品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及开展国际合作。针对医药健康规模生产型企 业,特别是拥有纳入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药、化学药、 生物药等品种的企业,支持相关品种的生产线改造升级、二次开发及生产再注册。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国际抗病毒药物研发领军企业深入联合, 加快有效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创新药物在国内上市,满足临床治疗的急 迫需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第七条 加强培育医疗人工智能新兴业态。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和高 性能计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和发展高通量的新药研发平台;对于人工智能医疗 器械,在申请产品注册审批时开通绿色通道或依托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加快审 批流程。推动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疗人工智能产品 尽早服务临床;支持 AI+医疗应用场景示范建设带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及装备发 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医 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 第八条 开放互联网+医疗咨询应用场景。支持本市互联网医疗相关企业参 123 与建设“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线上医生咨询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面向市民提供信息发布、在线咨询、心理疏导以及智能导诊、疫情预测等服 务。推动交通、运营商、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适当开放数据,支持高校院所和企 业参与建设“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服务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梳理筛查易感人群,为疫情分析、防控和预测预警提供支持。推动 5G、人工智能、大数据、视频通信、远程医疗等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带动 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第九条 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应用。支持本市人工智 能领域的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远距离大规模红外智能体温检测仪、人工智能分诊 系统、人工智能辅助诊断产品、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平台等产品的共性关键技术研 发,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新发突发传染疾病防控及治疗工 作中的示范应用,提高公共场合突发传染疾病防控能力,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突发传染疾病诊疗水平以及药企药物研发效率,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带动相关产 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 会) 第十条 加强协调服务。完善市级医药健康统筹联席会议机制和服务包制 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一对一”服务,动态跟踪企业、高校院所、科研 机构等发展问题和需求,加强协调调度。建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 急科技攻关绿色通道机制,采用定向择优、公开征集等组织方式,简化流程,快 速启动一批前期已有相关研究基础,短期内可投入临床应用的预防、诊断与治疗 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强化科研诚信,加强有关实验数据、临床病例、流行病 124 学统计等数据、成果的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搭建政府采 购“绿色通道”,更好满足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 10.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 城六区交通委、各郊区城市管理委、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 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占道费相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停征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二、适用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本 市(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 三、停征时限: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因本市新 125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 失效)。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申报占道许可要件时,应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及本企 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许可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依法出具行政许可手续,停征占 道费。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 号文的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对照京政办发〔2020〕7 号文第 1 条,"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 企业停征占道费"的具体要求,我委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制发《关于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并通过我 126 委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申请人可访问如下网址进行浏览查询,了解政策内容 (http://jtw.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2/t20200207_1626125.html) , 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停征占道费。 一、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在本市(北京)注册,疫情期间 (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 市道路的,在申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要件时,可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份数 停征占道费申请、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中小微企业声 明函,模板见附件),各一份。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申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要件时,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 请,及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许可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依法出具行政许可手续,停征占 道费。 四、审查标准 (一)停征占道费申请、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备; (二)企业在本市(北京)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段在疫情期间(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五、受理方式、时间及地点(涉及市管城市道路的) 127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 南角)。 涉及区管城市道路的,请咨询联系城六区交通委、各郊区城市管理委、亦庄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涉及市管城市道路的) 联系人:城市道路管理处 孙庆文;咨询电话:89150940。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0 日 附件: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 128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 发〔2020〕7 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通知 京文资函〔2020〕8 号 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切实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事项通知如下: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政策涉及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的市 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 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 129 企业的房产。 3、免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包括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 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 租金。减收租金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办公用 途的,减收 2 月份租金的 50%。 4、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方,承租方为非国有企业,又转租给符合减 免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鼓励其为租户减免租金,对此给非国有企业(承租 方)经核实造成实际损失的部分,非国有企业(承租方)可与市属国有房屋产权单 位协商解决。 5、中小微企业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符 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及时向市属国有出租方提出申请。 6、各市管企业要尽快按照本通知研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所 属房屋产权单位快速受理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 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7、对于符合政策的租金减免,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及时履行修订合同或签 订补充协议等手续。同时,各市管企业做好涉及房屋出租的台账管理工作。 8、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国资委咨询电话:83970926、83970392) 市国资委 130 2020 年 2 月 7 日 12.市水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 分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水务再〔2020〕4 号 市自来水集团,排水中心,节水中心,海淀区节水办、石景山自来水公司: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 办发〔2020〕7 号)文件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 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 月 5 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 二、请各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 件精神,根据企业提供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认定后停征污水处理费。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 做好相关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停征情况统计。市水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 131 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细则的 通知 京水务再〔2020〕6 号 市自来水集团,排水中心,节水中心,石景山自来水公司,海淀区节水中心: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 了《北京市水务局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 132 北京市水务局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 号)第 1 条"停征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实施流程 (一)受理条件及办理时间 1.受理条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 2 月 5 日起的用水停征污水处理 费(非居民) (收费编码:164006001) 。 2.受理范围:市水务局负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中心城区范围内用水的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核准审批;昌 平、大兴、房山、怀柔、门头沟、密云、平谷、顺义、通州、延庆等区水务局分 别受理本区域内用水的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核准审批。 3.办理时间:自即日起至北京市疫情结束一个月内。 133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停征污水处理费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表(申请人自备,纸质) (原件 1 份) 。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 1 份,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提供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社保缴费记录、 上年资产审计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转送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停征污水处理费征收。 (四)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地址等信息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证明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有关 规定,即"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五)受理方式及地点(中心城区) 1.邮寄申报 134 邮寄地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 5 号;邮编:100038。 2.电子申报 电子邮箱:paishuichu@swj.beijing.gov.cn。 (六)办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1.中心城区 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处,联系电话: 68556720,68556841。 2.其他区 各区水务局。 二、常见问题答复口径 (一)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分别办理停征污水处理费 本市污水收集处理实行中心城区与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管理的体制。中心城 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污水 处理费的核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昌平、大兴、 房山、怀柔、门头沟、密云、平谷、顺义、通州、延庆等区)由所在区水务局分 别受理本区域的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 (二)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主要内容及方式 只申请一次。符合停征条件的企业只申请一次,经水务部门审批后,即可享 受疫情期间全部污水处理费停征政策。 只审批一次。水务部门只审批企业是否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 135 发〔2020〕7 号)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如何实现免缴污水处理费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水务部门审批后,水务部门通知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代 收单位在征收企业污水处理费时,依据水务部门的审批名单核减疫情期间中小微 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 (四)如何查找市自来水集团企业用户编号 市自来水集团为每支水表都分配了唯一的用户编号,查找用户编号最简单的 办法是通过缴费通知单查询,在通知单中"用户编号"栏内 9 位数字即为用户编号 (也可拨打营销员电话进行查找)。目前,市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内的单据格式 主要分为两种(详见附件),各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别。 如果为市自来水集团服务范围内卡表用户,也可到集团各售水站点查询用户 编号(各单位可能有 1 支以上的水表进行计量)。 附件:1.市自来水集团单据格式 2.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表 136 附件 1: 市自来水集团单据格式 格式示例一:下图红框内 9 位数字即为用户编号 137 格式示例二:下图红框内 9 位数字为用户编号 138 附件 2: 中小微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审批表 填表说明: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139 13.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 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北京市各旅行社、各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 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 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要求,现阶段向本市旅行社暂退部 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 2020 年 2 月 5 日前(含)已在本市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旅行社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余额)的 80%。被法院冻结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等特殊 情形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文化和旅游部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各 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办理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和银行应抓紧对接,3 月 5 日前(含) 140 完成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银行应认真审核旅行社提交材料,核准暂退 金额,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每周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暂退数据并于 3 月 5 日后一周内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总结和暂 退旅行社名单及金额明细情况;相关旅行社要按照银行业务流程和规定办理暂退 手续,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 作。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在全力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 监管,对未按期交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 用档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14.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5 号和 7 号文 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 号)、《北京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 141 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政务审批服务 提倡“网上办事”。市广播电视局已开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方式,可通 过“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政务服 务-部门服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或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 (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选择具体申报事项的网 上办理入口。市广播电视局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办理渠道畅通、审批及时。 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可延后办理。通过市广播电视局获取的广播电视和网络 视听相关许可证,如有效期截止为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的,到期 延续业务可在原办理时间要求基础上顺延 2 个月内申请办理,顺延期间视为有效 许可证。 现场提交材料业务可提前沟通。需现场提交材料的业务,可选择拨打咨询电 话(010)89150042(工作日 9:00-12:00 13:30-17:00)或采取网上预受理的方 式先行沟通。如具备推迟办理条件,建议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如当前确需现场 办理,请在办理期间主动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上述举措已于 2 月 6 日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布。 线上提交备案审核材料。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视听备案审核材料全部改为线 上提交,电子邮件报送,节目成片通过网盘链接、邮箱附件、加密链接报送。 压缩备案审核工作时间。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节目成片,力争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把关并反馈意见。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视听专 题节目等网络原创栏目类节目成片,每期内容备案审核时间缩短为 3 个工作日。 142 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申请审核时间缩短为 2 个工作日。 帮扶受疫情影响的重点题材节目。对因疫情防控暂缓创作生产的网络原创视 听种子库项目,统筹协调北京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专家库成员,加强对重点题材剧 本创作、成片拍摄、后期剪辑、宣传推广等环节的指导把关,按照“特事特办、 急事急办”原则,加大培育扶持,确保如期上线播出。 相关反映防疫抗疫优秀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按种子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全流程 指导把关,组织专家辅导评议,加快备案审核流程。优化网络视听平台备案制服 务。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等方式组织召开备案制平台管理工作线上例会和备案制平 台总编辑线上工作会。 调整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申报要求。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影视剧停止拍摄等实际 情况,将 2020 年度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评选的网络视听作品要求调 整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期间创作生产和上线播出,确保因疫 情延后生产上线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能纳入申报范围。 上述举措已于 2 月 7 日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布。支持网络视听企业保经营 稳发展若干措施由市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咨询,联系电话: (010)64081826、64081203、65155275。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对照京政办发〔2020〕7 号文第 2 条,协助企业获得房租减免,协助出租方 获得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承租视听园区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 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 143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视听园区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或协调房东为租户减免 租金。 房租减免政策联系视听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由视听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办 理。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9680026;中国(北 京)星光视听产业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0285523;中国(北京)国际 视听产业基地(筹)管委会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7884518。 视听园区为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或协调房东为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情况, 由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中国(北京)星光视听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国际 视听产业基地(筹)统计报市广播电视局备案,咨询电话:(010)64081992、 64081238。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标准(2017)》确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照京政办发〔2020〕7 号文第 5 条,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 “投贷奖”政策申请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 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申请给予房租补贴,可以登录“北京市文创金融服务 网 络 平 台 ” ( 网 址 : www.bjwcjf.com) 或 “ 北 京 市 文 创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平 台 (www.ccee.cc)”填写相关材料,向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投贷奖”和“房租通”具体申报条件、扶持政策等向北京市国有文化资 产管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10)62060593。 四、服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44 对照京政办发〔2020〕5 号文第 10 条、第 12 条,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机构稳定生产经营,支持影视剧院经确认后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挥北京市广播影视协会、北京影视动画协会、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和首都纪录片发展协会等行业协会职能作用。依托 协会收集了解疫情防控期间视听企业运行情况和需求,协助视听企业开展防疫宣 传、公益捐助等相关工作,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多层次专业培训。 北京市广播影视协会联系电话:(010)65159017。 北京影视动画协会联系电话:15313163179。 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系电话:(010)64081208。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联系电话:(010)87753440。 首都纪录片发展协会联系电话:18614071251。 五、视听园区优先扶持政策 京政办发〔2020〕7 号文明确的“视听园区”,指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 区、中国(北京)星光视听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国际视听产业基地(筹)。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视听园区,优先予以政策 扶持,包括但不限于: 1.支持视听园区申请成为国家和市级视听园区,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市广 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 2.支持视听园区推荐的企业申请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 3.支持视听园区推荐的企业参评北京市智慧广电重点实验室,申请智慧广电 发展专项资金。 145 4.支持视听园区推荐的企业申请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 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参加北京优秀影视剧海外展播季。 5.支持视听园区推荐的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视听大会、北京文博会广播电视网 络视听展览。 6.支持视听园区推荐的企业参加京津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交流合作,深度 参与区域视听一体化发展。 优先支持政策由市广播电视局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负责咨询,联系电 话:(010)64081992、64081238。 市广播电视局将对视听园区及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踏勘,贯彻落实 力度不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政策的视听园区及企业将取消扶持政策,退 还或补缴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举报电话:(010)64081992、 64081238。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0 年 2 月 1 日 146 15.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申请受疫情影响滑冰滑雪场所水电补贴 的征集公告 各区体育局,各滑冰滑雪运动项目经营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为做好本市“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政 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证照齐全,滑雪场 所需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连续 3 年面向社会开放的滑冰滑雪运 动项目经营单位(滑冰场所指全年运营的室内冰场)。 二、办理流程 (一)公开征集。由市体育局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滑冰滑雪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 单位)登录市体育局官方网站(http://tyj.beijing.gov.cn)下载并需填报《北京 市受疫情影响滑冰滑雪经营单位水电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同时提供以下材 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滑雪场所)及 2017、2018、2019 连续 3 年缴纳 企业所得税票据。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区体育局(各区体育局联系电话见附 件 2)。 147 (三)初审与汇总。区体育局负责属地经营单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并负责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体育局。 (四)审核与公示。市体育局组织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相关 补助标准确定补贴金额,通过市体育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 放补贴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申报信息,如果出现虚假信息,一经查实 将取消补贴资格,并纳入本市体育市场黑名单。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在 2020 年 2 月 28 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属 地区体育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此次申报工作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做好防护措施, 委派身体健康人员办理,全程佩戴口罩,确保防控责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148 16.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的 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助 力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情影响难关和稳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通告如下: 一、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本市中小微企业可以就在经营中自身受疫情影响遇到的企业合规、合同履 行、风险防范等法律问题,通过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与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对接, 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将安排相关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市律师协会成立“北京 市中小微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 等相关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联系方式: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 电话:010-64515949、010-64515946。 同时,可关注北京市律师协会公众号。 二、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 本市中小微企业遇到日常法律问题时,可以直接拨打 12348 法律咨询热线, 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北京市 12348 法律咨询综合服务热线平台将配备劳动 149 法、经济法等方面专业律师,设置专席,坚持疫情防控期间不打烊,充分满足疫 情防控期间本市中小微企业的法治需求,持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同时,可关注 12348 热线公众号。 三、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本市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的公证业务时,可以直接与本市各 家公证处联系。本市公证机构将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 同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公证的法律服务;建立公证工作服 务企业联系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辟办证“绿色通道” ,优先办理。 联系方式:北京市公证协会法律事务部。 电话:010-59943105、010-59943103。 同时,可关注北京市公证协会公众号。 特此通告。 北京市司法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17.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文化产业“投贷奖”及“房 租通”有关事项的通知 150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16”条措施,北京市国 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就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及“房租通”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常态化申报 已开通常态化征集“投贷奖”及“房租通”支持资金申报工作,文化企业可 随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相关资金申请。 二、加快推进审核工作 重点开展疫情期间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尽快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资 金支持。 三、申报平台 (一)北京市文创金融服务网络平台 网址:www.bjwcjf.com;电话:010-68292833/2202(工作日 9:00-18:00); (二)北京市文创企业股权转让平台 网址:www.ccee.cc;电话:010-87537753/7777(工作日 9:00-18:00)。 四、政策咨询 电话:010-62060593(工作日 9:00--18:00)。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7 日 151 附件 1: 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附件 2: 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8.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战疫”、促进企 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各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双创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北京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 施》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若干措施》,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充分发挥科 技创新优势和支撑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在防控治疗一线的转化应用,坚决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同时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 渡难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方向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发挥技术优势,重点开展:应对疫情的检测 诊断、治疗及防护等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及产业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在 防控治疗相关服务、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制造以及无人物流等领域的应用;大 数据、物联网、5G、高端芯片、虚拟现实等技术产品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创新应用; 发挥环保节能等技术优势,参与各地应急病区建设;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 开展生产生活服务保障。(重点支持技术方向及应用领域详见附件 1)。 二、支持措施 167 1.推动创新品种加速进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梳理与疫情防控治疗相关 的诊断试剂、疫苗、新药等技术产品,依托全市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联席会制度, 通过市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和国家事权申报绿色通道等途径,针对符合疫情防控和 诊疗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协调推动加速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 通道,及时跟进协调企业后续符合 GMP 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落地生产所 需的空间等需求。 2.支持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承接防疫抗疫产品研发生产。支持平台优先承接 与疫情防控治疗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新药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 对加速研发生产流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平台,按照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 法,优先纳入支持体系。 3.支持防疫抗疫项目研发产业化。对参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科 研攻关,在治疗一线得到实际应用、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新项目,经 专家评审后优先纳入前沿技术项目和高精尖项目支持体系,按照相关办法予以支 持;对已获得中关村管委会高精尖项目支持、参与此次抗击疫情并作出积极贡献 的企业,在项目年度考核和结项考核时,优先给予持续支持。 4.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积极参与防疫抗疫工 作,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支持相关技术、产品和服 务在防疫抗疫中应用推广;根据在防疫抗疫中的实际应用和发挥作用情况,按照 首台(套)、首购产品示范应用相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5.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开展抗疫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对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 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研 168 发费用补贴。 6.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支持参与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 关村企业开展信贷融资、融资租赁、发债融资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贷 款利息补贴、融资租赁费用补贴和债券票面利息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 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公司等金 融服务机构为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提升担保信贷和租赁额度,并 适当下调利率和相关费率;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企业的应急融资需求,支持中 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免收担保费。对服务保障效果较好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优先给予风险补贴支持,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 机构年度评估中予以适当加分。 7.支持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开展抗疫服务工作。积极鼓励转移机构 和孵化机构收集相关单位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在治疗药品、疫苗、防护器械、诊疗 技术和设备研发及推广方面的进展和问题,帮助对接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转移机 构和孵化机构帮助相关在研项目对接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批量生产企业、金 融机构和终端市场等;鼓励特色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在疫情 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机构优先纳入中关村技术转移 和创业孵化服务支持体系,已纳入支持体系的机构抗击疫情工作情况作为 2020 年度绩效评价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8.支持中关村社会组织加大服务力度。支持具有研发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积极开展与防疫抗疫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工作;支持协会、产业联盟等社 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会员单位信息情况、加大疫情防控宣传,推 169 介会员企业疫情防控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引导会员企业科学有序地参与疫情防 控。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将纳入 2020 年度中关村社会组织支持资 金评价范围,对于在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要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予以支持。 9.支持中关村各分园加大服务力度。各分园应充分掌握辖区内企业研发生产 情况和政策需求,全力组织各类综合服务机构和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 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在防疫抗疫工作中积极作为、 在服务企业方面表现优异的服务机构优先给予支持。优先支持园区新建产业载体 或改造存量空间,用于防疫抗疫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强符合疫情防控和诊疗 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的落地服务。支持园区运用智慧化管理手段,为入驻 企业提供人员、车辆等管控服务。 10.加强企业跟踪服务。设立疫情期间中关村企业联系服务线上平台,及时 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所采取的措施,引导企业做好疫情应对。精准服务企业需 求,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必要的防控物资协调、供应链恢复、法律事务 等服务事项,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办公运营与生产困难,坚定企 业发展信心,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信息征集与发布 广泛动员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创新创业主体积极参与防疫抗疫工作,充分运用 “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展示推介与供需对接平台”(www.zgcnewth.com), 加强疫情防控治疗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信息征集与发布,实现中关村企 业与社会各界有关单位部门的实时、高效和精准对接。企业可登录平台,自行进 170 行 填 报 。 ( 系 统 使用 操 作 手 册 详见 附 件 2 , 技 术支 持 咨 询 电 话: 李 志 圆 , 13681313277)。 (二)统筹协调中关村各分园加大服务力度 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具体落实,主动对接 园区企业,做好和区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落实。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和市级相关 部门的协调对接,并将各分园防疫抗疫工作纳入分园的考核评价,加强统筹指导 和协调。 (三)加强企业发展情况监测分析与研判 各分园、社会组织、双创服务机构要围绕疫情影响,开展企业调查,及时反 映问题,提出建议。中关村管委会加强对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发 展指标进行监测,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统计指标、动态信息对示范区经济指标开 展预测研判,及时调整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 依托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自有新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 市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关村示范区贯彻落实的行动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教育 普及;积极宣传中关村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抗击疫情的举措、成效和经验,广 泛推介抗击疫情中涌现出来的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及时挖掘、大力宣传 先进典型案例,生动讲述创新创业主体抗击疫情的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不断增 强战胜疫情的决心与信心,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舆论 171 氛围。 (五)项目申报备案流程与联系方式 符合重点支持技术方向和支持措施的企业,需填写《中关村示范区抗击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项目与支持措施申报备案表》(附件 3),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前及 时将电子版申报表发送至邮箱 zgcservice@zgcgw.beijing.gov.cn 进行备案。备 案表文件标题为“日期-企业简称(支持措施序号)”,如“20200206 XXX 公司(第 2、4、7 条)”。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1+4”资金办法,优先对备案项目开展评 审与支持工作,其中对于第一、二、三、五、六、七条措施的支持细则详见附件 4,其他措施详见相关资金办法细则。 各相关措施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产业处杜玲、李顺超;联系方式:13811627880、 13911993880 ; 第 三 条 前 沿 技 术 支 持 内 容 : 高 促 中 心 陈 宝 德 ; 联 系 方 式 : 13522120046 第四条:政采中心赵蔚彬;联系方式:13501238824 第五条、第七条:创业处李琳、计桐;联系方式:88827016、88827002 第六条:金融处方方;联系方式:13811033031 第八条:创新处蔡青;联系方式:18612200577;产业联盟支持内容:产业 处吴珺;联系方式:15210602126 第九条:规划处刘一中;联系方式:18501920003 第十条:高促中心陈宝德;联系方式:88827020、88827987,13522120046 特此通知。 172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19.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部 署,在切实加强防疫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开发区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服务保障, 制定以下措施,确保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一、全面防控疫情。出台防控指导手册企业版,向区内企业定点发布,做好 节后返工人员的防控工作。与专业机构录制防疫课程,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疫情 防控宣传指导。依托融媒体方式,推广网上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 二、提供餐饮保障。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 控工作企业就餐防控指南》,开通蔬菜直通车等方式保障食品供应,鼓励电商、 快递、外卖企业提供无接触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 三、解决住宿困难。结合企业需求,在保障企业返京人员返回居住地的基础 上,协调两区八镇提供更多住房资源。提前为企业开展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为 区内企业提供 1000 间蓝领公寓作为周转用房。因复工需要租住约定酒店的,给 予实际价格 50%的住宿补贴。(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173 四、便利员工出行。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 行证。帮助企业定制通勤班车,优化公交线路。(责任单位:城市运行局) 五、促进生产供给。做好开发区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原材 料供应、生产物资运输问题。企业研发、生产对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 设备等产品的,给予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 10%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营商合 作局) 六、鼓励市场开拓。帮助企业开拓、对接市场;鼓励区内企业产业链上下游 协同发展;鼓励企业从境内、外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原材料自用或提供给区内 其他企业使用,根据采购金额给予适度补助。(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七、支持企业出口。加快落实 2019 年外贸稳增长政策兑现,对疫情期间按 时复工且出口增速在开发区排名前 50 位的外贸企业及新增外贸企业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商务金融局) 八、保持就业稳定。建立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录,针对企业用工需求, 搭建用工服务交流平台,保障企业用工稳定。主动对接临近低风险地区人力资源 部门和服务企业,开拓招工渠道。积极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为企业申请岗位补 贴等政策资金。(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 九、提高审批效率。推行不见面审批,在现有承诺的办理时限上再压缩 40%。 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专人指导、综合服务、并联审批、 同步出证。试点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对列入改革清单事项即来即办。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十、激励企业发展。 174 对按时开工、复工的项目工地,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 开发建设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 1%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 1%的资金 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 15%的企业,给予高出部分 20% 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对于 2020 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在 3-5%之间的企业,奖励资金为该 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 50%;增长超过 5%的,超出部分奖励资金为该 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 100%。(责任单位:财政审计局)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 之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 云办公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应对 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生产经营模式,以弹性办公、网络云办公等方式减轻疫 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化危为机、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175 一、鼓励企业网上办理政务 搭建开发区"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不见面审批,鼓励企业通过电话咨询预约、 网上申报、邮件预审等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业务,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基础上再压 缩 40%。开设政务服务咨询热线,给予办事企业业务指导和远程辅导。(责任单 位: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鼓励企业网络云办公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居家工作、弹性生产、离岗不离产的支持力度,对疫情防 控期间居家云办公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新技术企业,其中不裁员、少裁员且 2020 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增量部分 100%的资金 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帮助企业对接应用服务,鼓励企业开发提供视频会议、协同办公、任务绩效 等云办公产品,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采取减免产品使用费等方式积极开拓市场, 对提供服务的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重点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责 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四、鼓励企业网上招聘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智联、猎聘等平台开设开发区中高端人才招聘专 区,为企业提供免费线上招聘服务。鼓励区内人力资源企业整合培训资源,为区 内企业提供免费线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 社会事业局) 五、减免房屋租金 176 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内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 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 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单位为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科 技创新局) 六、做好管家服务 发挥"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利用"亦企服务港"平台,做好中小企业的 服务管家,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 组织人事部、党群服务中心)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本区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停止执行,国家、北京市出台相 关支持政策的,我区参照执行,从优不重复享受。 177 三、各区政策措施 1.东城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进一步支持打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及应对疫情影响促 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东政办发〔2020〕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细化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 号) ,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效减 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结合东城区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在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 种设备检验费。定期检验的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 , 监督检验的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做 硬性规定)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流程: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将办理材料的电子版(扫描或照片均可)发至特 178 种设备检验机构受理信箱(dcjtjs@scjgj.beijing.gov.cn),由检验机构审核通 过后,即可停征。 (2)现场办理。办理人携带办理材料到检验机构办事大厅办理,检验机构 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办理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申请表及承 1 诺书(可从数字东城网站区市场 备注 如现场办理提供盖章原 1份 监管局页面下载) 件;如网上办理提供扫描 件 如现场办理检验后退回;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份 如网上办理提供正反面扫 描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即时办理。 联系人:曹军 邮 联系电话:13681278787、64033742 箱:dcjtjs@scjgj.beijing.gov.cn 2.对已经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但受疫情影响需延期占用城市道路 的,可免征延期占道期间的费用;对新报送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可免征 当年城市道路占用费。(责任单位:区城管委) 具体流程:由中小微企业通过电话或登陆东城区浪潮政务服务云平台(网址 为 http://172.25.2.215/login)或到东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出减免城市道 路占用费申请,区城管委承办,同区财政局会商,最终提出办理意见。 179 联系人:齐宝红 邮 联系电话:67179318、67073700 箱:dcqszk@126.com 3.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等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具体流程:按照相关程序,在疫情期间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联系人:王勇 邮 联系电话:64153522、64153614、64153646 箱:zhk710@126.com 4.对于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符合房租减免情形的,给予房 租减免。申请企业将详细情况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核实承租房 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企业办理。申请企业也可直接向相关承 办企业提出申请,由承办企业参照北京市减免标准提出办理意见,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向申请企业反馈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具体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或直接向相关企业提出 申请; (2)区国资委分办至承办企业承办; (3)承办企业与申请企业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 (4)承办企业提出办理意见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5)承办企业向申请企业反馈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联系人:李睿 邮 联系电话:67196928、67196908 箱: gzwtpk@bjdch.gov.cn 180 5.对与东城区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的楼宇,已为入驻企业减免租金的,向区发 改委报送租金减免情况,由区发改委提前兑现楼宇政策奖励资金。未建立合作关 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随时受理楼宇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申请,建立合作关 系。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具体流程: (1)合作楼宇提出申请,并出具减免租金证明、楼宇合作协议; (2)区发改委进行审核; (3)向符合条件的楼宇兑现政策奖励资金。 联系人:张苒 邮 联系电话:87160668、64079927 箱:fgwtck@bjdch.gov.cn 6.对在疫情期间,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为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 向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由区政府给予 30%-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 扶持。(责任单位:区科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东城园管委会、区文促中 心) 具体流程: (1)申请人通过邮件提出申请; (2)相关部门受理(区科信局负责众创空间、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分 中心;区发改委负责商务楼宇;东城园管委会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区文促中心 负责文化产业园) ; 181 (3)受理人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 金等情况; (4)提出办理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 (5)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联系人:张付晓(区科信局) 联系电话:84039292、64031118 转 2538 或 2539 邮 箱:kwglk@bjdch.gov.cn 联系人:张苒(区发改委) 联系电话:87160668、64079927 邮 箱:fgwtck@bjdch.gov.cn 联系人:蔡勇(东城园管委会)联系电话:13691064114、84050741 邮 箱:yongheyuan0927@sina.com 联系人:赵京延(区文促中心)联系电话:64031118-2526、64035100 邮 箱:dcwczx@163.com 7.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东城区税务局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 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办理停业手续。 (责任 单位:区税务局) 具体流程: (1)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区税务局受理审批 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审批结果。 联系人:王燕 联系电话:56980620、64515797 182 邮 箱:dcgsjbgs@126.com (2)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申请,也可到国家 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申 请,区税务局受理审批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审批结果。 联系人:贺全会 邮 联系电话:56091402、56091400、64515797 箱:dcgsjbgs@126.com (3)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申请需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六 税务所办理。纳税人提交变更定额申请,税务所核实后由税务所审批。 联系人:贺全会 邮 联系电话:56091402、56091400、64515797 箱:dcgsjbgs@126.com 8.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成立时间在 5 年(含)以内,从业人员 100 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发费用 20 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含)以下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国高新企业),根据企 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 支出额在 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的,按支出额的 5%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 发费用支出额高于 100 万元(含)、不足 500 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 10 万元给 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 500 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 20 万元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东城园管委会) 具体流程: (1)中关村管委会计划于 2 月下旬网上发布征集公告; 183 (2)符合条件的单位网上申报(申报路径:点击中关村示范区官方网站“首 页—项目申报—服务平台” 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注册或登 录后选择相应申报项目填写信息进行申报。网上注册填报技术支持电话: 88828965、88828967); (3)中关村管委会线上初审; (4)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5)审核通过的单位按要求邮寄纸质申报材料; (6)中关村管委会审定; (7)兑现补助。 联系人:杨扬 邮 联系电话:59260100-608、84050741 箱:yongheyuan0927@sina.com 9.通过区律师协会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指派律师志愿者团队对提出申请 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市 12348 热线平台,组织专业律师免 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具体流程: (1)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 (2)区司法局或律协指派律师; (3)指定律师与中小微企业对接; (4)律师提供专业服务。 联系人:郭颖 联系电话:13141423143、84228050 联系人:单臻 联系电话:13240750818、84228050 184 邮 箱:13501305886@163.com 10.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开展不可抗力相 关法律研究,制定专项公证工作规范流程,组织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不可抗力相关 事项公证法律服务并实行专项绿色通道服务。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具体流程: (1)区属两个公证处依法依规开通绿色通道; (2)企业拨打公证处服务热线; (3)公证处派员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联系人:齐京凯 缐芳芳 邮 联系电话:13801367405、13810427232、84228050 箱:13501305886@163.com 二、加强资金支持 11.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群众生活必需的商业企业,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的 百货、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东城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及提供和保障 防疫物资的社会企业,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具体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区商务局汇总后报东城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供班或东城区疫 情防控期间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专班审核; (3)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一次性奖励资金。 联系人:贾登文 邮 联系电话:67079110 箱:swwsqk@bjdch.gov.cn 185 12.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第一时间的初审,从而保证企业尽快享受 到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具体流程:相关商业企业按照市商务局官网《关于申报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 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区商务局按照相关职责执行。 联系人:刘杰 邮 联系电话:67079118、67079146 箱:swwghfzk@bjdch.gov.cn 13.对于获得 2019 年度北京市“投贷奖”政策奖励的东城区企业,给予 20% 的区级配套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北京市“房租通”政策补贴的东城区企业,给予 20%的区级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文促中心) 具体流程:区文促中心发布 2019 年度北京市“投贷奖”东城区配套奖励企 业征集公告,企业提交申请,区文促中心进行审核。北京市“房租通”政策兑现 后,区文促中心立即开展区级配套奖励企业征集审核及兑现工作。 联系人:戴悦 邮 联系电话:64031118-2510、64035100 箱:dcwczx@163.com 联系人:赵京延 联系电话:64031118-2526、64035100 邮 箱:dcwczx@163.com 14.落实市级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政 策。积极向文旅企业宣传市政府补贴政策及方式。(责任单位:区体育局、文旅 局) 具体流程:相关体育企业按照市体育局官网“北京市体育局关于申请受疫情 186 影响滑冰滑雪场所水电补贴的征集公告”的实施办法进行申报,区体育局按照相 关职责执行。相关文旅企业可以拨打区文旅局电话进行咨询。 联系人:宋东方(区体育局)联系电话:13501105079、52890286 邮 箱:tiyuchanye@bjdch.gov.cn 联系人:任宇(区文旅局) 联系电话:67084950、67091090 邮 箱:dczcfgk@163.com 15.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的金额和比例。明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 求预算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达到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责任单位:区财政 局) 具体流程: (1)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2)结合采购计划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3)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并在附件中上报面向中小 微企业采购的具体需求。 联系人:翟勤 邮 联系电话:64153647、64153614、64153646 箱:dcczjcgb@126.com 16.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综合窗口,受理小微企业续贷与咨询业务。为有 续贷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一站式业务服务与“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建立续贷 热线,搜集抽贷、断贷等问题线索,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 187 时解决融资问题。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政务服务局) 具体流程: (1)前往东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取号综合服务进行办理; (2)填写《续贷业务企业信息登记表》,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通过线上系统将续贷需求发送至北京市续贷中心。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17.积极探索尝试建立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财 政资金使用效能和引导作用,激励融资服务机构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有效缓解我 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予以重点支 持。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企业向区金融办、区科信局和区文促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纳入风 险补偿范围申请; (2)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区金融办; (3)区金融办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报 告意见,审定风险补偿项目范围,并将具体名单下发至合作银行、担保机构; (4)代偿发生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向区金融办提交逾期确认通知、使 用风险补偿申请等材料; (5)经审核无误,区金融办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188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18.鼓励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北京农商行东城支行等驻区金融机 构开辟绿色通道,加强与相关医院、企业的服务对接,最大限度满足卫生防疫、 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对与疫情防控 相关的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资供应生产运输企业的授信 需求进行紧急摸排,高效开展授信支持。联系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协调区卫健 委,为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免费提供人身保险,保额达 50 万元/人,实现金 融直接服务于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企业通过联系电话反馈具体需求; (2)区金融办服务专员梳理需求,并与金融机构沟通情况; (3)向企业反馈沟通结果; (4)对需求解决方案、进度通过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dc.smeservice.com/)进行全程追踪记录。 联系人:孙聪、黄瑾、张馨予、师佑祺 联系电话:65258800-8643 或 8641 或 8642、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19.依托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增设上市融资板块,邀请专业 机构入驻,开展线上上市辅导。同时,嵌入东城区鼓励上市融资奖励申报系统, 189 开放申报平台与在线答疑功能,多措并举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登陆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网址 http://dc.smeservice.com; (2)完成注册,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3)定向或不定向发布企业融资需求; (4)通过平台中的“政策服务”板块,进行东城区相关上市政策咨询; (5)待平台建设完善后,可通过线上对接辅导机构,参加上市培训。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20.依托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成立线上政银企对接专项工作组, 简化注册流程,优化平台功能,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企业、银行、担保等专 业机构入驻。与金融机构加紧会商,研究发布抗击疫情期间特色金融产品,提供 优惠贷款利率,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履行“三不”承诺,即不抽贷、不断贷、不 压贷。(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登陆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网址 http://dc.smeservice.com/; (2)完成注册,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190 (3)定向或不定向发布企业融资需求; (4)工作组专人跟进融资进度,提供融资解决方案。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21.线上组织“共同抗击疫情 担保在行动”的活动,鼓励担保机构出台优化 融资担保服务具体措施,由区金融办作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总前台,指导各担保 机构设定服务专员,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降低综合费率等服务。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拨打区金融办优化融资担保服务专线,84065150; (2)根据企业需求实际,搭建企业与担保机构联系平台; (3)记录工作进度,做好跟踪服务。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22.开辟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属绿色通道,搜集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融资个性化需求,“点对点”精准对接银行机构,根据市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及 银行金融服务特色,定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企业通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上报个性化融资需求; 191 (2)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等有关单位将需求汇总至区金融办; (3)区金融办对需求进行初步梳理,并提出支持企业的建议,发送至银行; (4)银行反馈支持意见。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23.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金 融企业开通中小微企业融资通道,对疫情产生的紧急融资需求做到快速审批、简 化流程、特事特办,全面简化操作流程,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缓解小微企 业经营压力。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具体流程: (1)填写企业融资需求表;报送至区各产业归口部门或属地街道,汇总至 区金融办; (2)登录服务平台(网址 http://dc.smeservice.com),按照指引完成注 册;发布融资需求;线上进行智能匹配。 联系人:师佑祺、张馨予、孙聪、黄瑾 联系电话:65258800-8642 或 8641 或 8643、84065150 邮 箱:dcqccjbgs@bjdch.gov.cn 24.与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联合编制“关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 营影响状况的调查问卷”,通过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东城专页,切实了 解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区属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192 具体流程: (1)通过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东城专页、企业微信群发布企业融 资需求; (2)企业提供平台申报融资需求; (3)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 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联系人:孔祥鑫 联系电话:67075772、64031118 转 2538 或 2539 邮 箱:kongxiangxin@bjdch.gov.cn 三、加强企业服务 25.积极开展“不见面审批”服务,通过网上办理、EMS 邮寄、自助服务终 端、电话咨询、微信交流、电子政务邮箱等方式办理业务,设立行政审批首席专 员,及时帮助群众解决网上办事过程中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安全快捷的政务服 务。对于确需到大厅办理的事项,积极利用优化营商环境“专窗、专线”,建立 帮代办团队和预约办机制,帮助企业进行政策咨询、政策解读,解决办事中的疑 难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在大厅滞留时间,建立企业办事绿色通道。(责任单 位:区政务服务局) 具体流程: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东城政务服务”,登录东城区政务服务网 上 办 事 服 务 平 台 ( http://dczwfw.bjdch.gov.cn ) 或 首 都 之 窗 (http://www.beijing.gov.cn/)进行查询。 联系人:杨则怀 邮 联系电话:65286719、65594781 箱:dcbbsgk@bjdch.gov.cn 193 26.12345 企业服务事项案件均按照“三快”办理工作要求,快速响应、快 速办理、快速反馈,确保企业服务类相关诉求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疫情防控期 间企业服务事项相关案件,指导各单位予以优先办理,主动联系相关企业了解具 体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案件处理完毕,区网格中 心及时回访了解企业诉求办理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责任单位:区网格中心) 具体流程:12345 企业服务事项案件受理后派发至各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完 成及时反馈后进行结案,最后进行回访。 联系人:张菀芸 邮 联系电话:64031118-7223、84050608 箱:dcjdzx@163.com 27.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涉及发改委固定资产 投资审批的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24 小时内办理完毕。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具体流程: (1) 登录 北京 市发改委网站 ,进行网上 提交 ,网址 为 http://fgw.beijing.gov.cn/办事服务系统,登录首都之窗网站,进行网上提交, 网址为 http://www.beijing.gov.cn/政务服务系统; (2)扫描上传全部要件,并填写相关信息;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4 小时内完成审批,核发批复文件。 联系人:张晔 邮 联系电话:87160662、64079927 箱:fgwtck@bjdch.gov.cn 28.对为防控疫情所需建设的项目,涉及到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要 件合格,24 小时内办理完毕。 (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194 具体流程: (1) 登录 北京 市住建委网站 ,进行网上 提交 ,网址 为 http://zjw.beijing.gov.cn/; (2)扫描上传全部要件,并填写相关信息; (3)材料正确无误,24 小时内核发施工许可手续。 联系人:赵琳艳 邮 联系电话:65258800-8355、64041939 箱:dcqzjw@bjdch.gov.cn 29.协调自来水公司全力保障涉及企事业单位供水,简化临时用水指标审批 手续(减少现场审核),由原来的 7 个工作日简化成 3 个工作日。持续落实防控 责任,抗击疫情期间,经营性停车备案到期的,备案期自动顺延,后续情况另行 通知。(责任单位:区城管委) 具体流程: ( 1 ) 临时 用 水 指标 审 批: 用 水 单位 登 陆 东 城 区 浪潮 政 务 服 务 云 平台 (http://172.25.2.215/login)或到东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区城管委 承办后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最后提出办理意见。 联系人:阳辉 邮 联系电话:67111998 箱:dcqszk@126.com (2)抗击疫情期间,经营性停车备案到期的,备案期自动顺延,后续情况 另行通知。 联系人:何晓蒙 邮 联系电话:67178796 箱:dcqszk@126.com 195 30.预算单位凡属于疫情防控需要,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采购绿色通道制度,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疫情防 控需要实施的采购实行备案单填报方式,在实施采购 5 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 案。同等条件下,各单位优先采购辖区内坚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商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具体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采购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采购; (2)预算单位通过单位内控制度确定采购内部工作程序,保留好相关资料 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3)采购供应商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人:翟勤 邮 联系电话:64153647、64153614、64153646 箱:dcczjcgb@126.com 31.积极对接市区两级政策,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符合防疫项目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企业,及 时提供咨询,主动提供服务和申报指导。与区科信局、区商务局、东城园管委会 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拓展征集渠道。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具体流程:区发改委及时对相关政策进行征集,申报单位按申报要求准备相 关材料及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 复,发放补贴资金。 联系人:安冷、张晔 邮 联系电话:87160669、87160662、64079927 箱:fgwtck@bjdch.gov.cn 196 32.做好现有灵活用工、失业保险费返还、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宣传及答疑 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市级各项政策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引导企业正确申请。(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具体流程: (1)失业保险费返还及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均通过网上系统申请; (2)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企业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区人力社保局对培训真实性和满意度进行电话回访和检 查,检查合格并公示通过的,向市级申请补贴资金并尽快拨付到位。 联系人:邓霄霄 联系人:马诚 邮 联系电话:87091917、64077128 联系电话:87091825、64077128 箱:ldj@bjdch.gov.cn 33.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 保障。疫情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 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 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 费用据实结算。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异地 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对收治 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责任 单位:区医保局) 具体流程: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197 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 号)等文件精神,确诊和疑似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含非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医 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为便于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已完成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据实填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登记表》。 联系人:边念怡 邮 联系电话:13681066105、84083973 箱:dcylbzj2019@163.com 34.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医护防疫及相关人员的考勤管理 和工作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人员范围核定和工作补助的测算工作。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受 理 3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具体流程: (1)各医疗机构将测算结果报区卫健委,区卫健委初审汇总后报区人力社 保局和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对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进行联合审 核,审核批准后,拨付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工作补助所需财政经费; (2)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并填写相关信息表(可选择邮寄至区人力 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 192 号 344 房间,邮编:100010)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清楚、材料齐整的,在 3 日内做出 认定结论。 联系人:张浩平、李胜东 198 联系电话:87091920、89945295、64077128 邮 箱:ldj@bjdch.gov.cn 35.对于因疫情造成社会保险费断缴的单位及个人,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期。 此次延长缴费主要面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 2020 年 1 月和 2 月社会保 险费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的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将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 未缴费成功的,均可延长至 3 月底缴费。3 月底前,参保单位可随时通过北京市 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前台申报进行缴费(补缴) 。对于 灵活就业人员 1 月、2 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未成功缴费 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延长至 3 月底缴费。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 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 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 长至 7 月底。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 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责 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具体流程: (1)因疫情影响企业或个人断缴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疫情结束 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保业务大厅现场办理延缴期间社会保险费补 缴业务,补缴时不收取滞纳金; (2)可延长缴费至 7 月底的企业,申请时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平台登 记申请延长缴费,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交一次申请并经确认后,即可延长缴费至 199 7 月底。 联系人:刘仲洁 邮 联系电话:89945471、64077128 箱:ldj@bjdch.gov.cn 36.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 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 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在疫情解除后经办机构 应及时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 后补办。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权益,补办手 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 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 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 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内到达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 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 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具体流程: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缴登记等业务在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经 办,区医保局负责政策解释,具体经办流程以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为准。 联系人:边念怡 邮 联系电话:13681066105、84083973 箱:dcylbzj2019@163.com 37.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单位 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 90 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 200 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 90 日内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 局) 具体流程: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经办部门初审并经核查通过后 报市级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联系人:林建 邮 联系电话:87091918、64077128 箱:ldj@bjdch.gov.cn 38.区商务局与东城海关加强协作,通过网络会议等不聚集方式,加强对北 京海关防控期间加快便利通关措施进行宣传,并加强指导与服务,解决外贸企业 经营中的困难,减少受损,用足用好政策,助力外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 商务局、东城海关) 具体流程:区商务局与东城海关建立外贸通关政策沟通机制,利用网站、微 信公众号、业务交流群等平台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了解、收集、汇总外贸企业 在运用便利化政策中的疑惑、难点,协同做好政策指导、企业帮扶工作。 联系人:梁俊丽 联系人:王鹏飞 邮 联系电话:67079135、67079146 联系电话: 13911006071、67079146 箱:swwwmk@bjdch.gov.cn 39.委托区疾控中心为有需求的企业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在疫 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具体流程: (1)有防控指导需求的企业向所属街道提出申请; (2)街道向区卫健委提出需求; 201 (3)区卫健委委托区疾控中心进行防控指导。 联系人:李莉莉 邮 联系电话:64068351、64040302、64023373 箱:wjwbgs@bjdch.gov.cn 40.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的“紫金服务”,“紫金服务管家团”积极联 系服务企业,深入了解企业诉求。建立日报告、周调度、重点难点问题定期研究 的工作机制,每日汇总企业服务及需求情况,每周研判疫情对经济的影响,研究 解决企业提出的重点难点需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具体流程: (1)“紫金服务管家团”积极联系服务企业,服务管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 的困难及需求; (2)服务管家难以解决的问题提交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联席会研 判解决; (3)重大问题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 联系人:景少尉 邮 联系电话:87160663、64079927 箱:fgwysk@bjdch.gov.cn 四、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41.制定《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 相关资金的应急拨款预案》。加强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各代理银行的联系,建 立应急资金拨款的绿色通道。督促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并要求各代理银行建立健全 内部部门之间、各网点之间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支库及各代理银行在非工作日 202 确保有应急值守人员,保证专人对接拨款事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具体流程: (1)区财政局接到区委区政府防控资金应急拨款指令,立刻启动应急预案 和应急工作程序; (2)区财政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防控资金应急拨款指令要求,先行从财政预 算内资金账户拨付应急资金,并采取实拨资金的方式将防控资金直接拨付至资金 需求单位的基本账户,如果需要提取现金,由区财政局帮助预算单位协调银行, 开通现金提取绿色通道; (3)资金先行拨付后,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应保存好相关资料,由预算单 位按照规范的预算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履行补办手续。 联系人:荣姗 邮 联系电话:64153609、64153614、64153646 箱:gkdccz@163.com 42.区商务局建立生活必需品保障专班工作机制,与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密 切配合,做好每日监测、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 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 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 优先便捷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 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城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流程: “点对点”监测补货响应流程: 203 (1)一级应急响应:各连锁门店、非连锁门店、社区小店等加大自有库房 备货量,断缺货时联系自有进货渠道或集团总部进行补货; (2)二级应急响应:在自有库存和集团资源不能及时补充时,第一时间报 告区商务局紧急联系人,由区商务局发出指令,启动区级储备支援补货; (3)三级应急响应:市场发生重大异常波动,价格大幅上涨,市商务局启 用应急预案,4 小时左右调运货源直接补充到缺断货生活必需品网点。 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申请流程: (1)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明确运输时间、运送 路线、运载物品、车牌及驾驶员信息等; (2)区商务局协调区城管委,由区城管委解决运送中停车问题,为应急车 辆开通绿色通道; (3)区城管委协调完毕后,应急车辆可于有效期内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应急 物资配送。 联系人:赵屾屾 邮 联系电话:67079155、67079146 箱:dcltk@sina.com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中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中小微企业”。凡市区两级共有的政策,原则上企业只能 选择其中一级进行申请,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贴支持资金。本实施细则由各责任 单位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3 日 2.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促防疫稳经 济保障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1 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7 日 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205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 〔2020〕7 号)(以下简称“市 16 条”),畅通政企沟通机制、拓宽政策支持渠 道,戮力同心抗击疫情、全力支持驻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健康有序 长远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疫情防护和返岗复工“双服务” (一)协助做好疫情防护。充分发挥属地街道、社区联防联控作用,协助企 业做好返工人员排查、健康监测和隔离观察等工作。加强社区防控指导,落实分 类管理,采取科学防控,妥善保障返京人员居住出行,确保顺利返岗。(责任单 位: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 1.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排查和隔离观察。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科室:疾控科 联系人:王佳钰 联系电话:82065897 2.返京人员社区报到。 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联系科室:社工科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13810050072 西城区 259 个社区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运营。帮助企业加强防疫指导培训,加强抗击疫情 健康教育宣传,提升企业自我防控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协调各类资源,帮 助企业拓宽防疫物资购买渠道。协助加强企业办公环境防疫监测,协助企业做好 206 安全运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学技术 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国资委、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西城园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1.防疫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科室:疾控科 联系人:王佳钰 联系电话:82065897 2.协助拓宽防疫物资购买渠道,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主管部门提出需 求,区商务局统筹汇总。 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区商务局联系科室:流通发展科 联系人:柴卫红 联系电话:83509352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企业发展科 联系人:胡陈 联系电话:83926753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联系科室:科技创新科 联系人:郭志娥 联系电话:83976217 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赵大勇 207 联系电话:63134723 区国资委联系科室:产权管理科 联系人:司淑琴 联系电话:66117165、13161838087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西城园管委会联系科室:创新处 联系人:单毅 联系电话:82205558 3.协助加强企业办公环境防疫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科室:疾控科 联系人:王佳钰 联系电话:82065897 西城区 259 个社区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 知》 (京人社就字〔2020〕14 号)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对于 实施稳岗措施、参与疫情防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失业 保险费返还、社会保险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疫情期间可适当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 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 208 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1.失业保险费返还。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科室:区劳服中心企业管理科 联系人:李剑 联系电话:66206171 2.社会保险费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科室:区劳服中心企业管理科 联系人:李剑 联系电话:66206171 3.吸纳就业补贴。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科室: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孙鑫 联系电话:66201691 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科室: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联系人:冯雪 联系电话:59657975 5.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服务。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科室:区社保中心征缴科 联系人:侯军 联系电话:66201856 209 二、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和精准服务 (四)快速响应金融服务需求。落实落细中央、北京市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稳 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快速融资服务对接机制,利用融 资服务微信群实时动态点对面发布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建立专项审批 通道,提高融资支持效率。(责任单位: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西城园管委会) 1.快速融资服务对接。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2.西城园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接。 西城园管委会联系科室:创新处 联系人:单毅 联系电话:82205558 (五)积极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积极利用政策性资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 与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北京金融街 服务局)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210 (六)增加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普惠贷款投放, 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不缓贷。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信贷 需求,协调辖区金融机构为企业设立普惠贷款快捷审批绿色通道,缩短放贷时间。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通过还款延期与展期、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提供优 惠续贷等多种方式服务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鼓励辖区金融机构为轻资产中 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七)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鼓励辖区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批发零 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医药及器械、互联网生活服务、软件和信 息服务、研发设计、内容创意、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普惠贷款,对 2 月起至 5 月底 发放的不超过一年期、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额度的普惠贷款,给予 30%的实际 利息补贴。超出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补贴,与区有关相近政策不重复享受。(责 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八)提升直接融资服务水平。与驻区金融机构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的,在疫 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 展期 3 至 6 个月。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联动,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各类 211 协调事项,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等工作。组 织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培训视频课件等,及时进行线上学习。 (主责单位:北京金融街服务局、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市场服务处 联系人:陈淑燕、周婧婧 联系电话:66022752、66025062 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联系部门:北京熙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越 联系电话:18610335400 (九)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西城区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纾困 基金的引导支持力度,积极为参与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帮助,缓 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 (主责单位:北京金融街服务局、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联系部门:北京金城永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熙诚金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笑、陈镭文 联系电话:18611307386、13810922352 (十)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 业开通融担服务绿色通道或设立专项产品,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快速审批、降 212 低担保费,支持疫情受困企业平稳渡过难关。疫情期间,驻区担保机构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综合费率优惠的,经认定,对于综合费率不足 2% 的部分, 根据综合费用降低额度,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金融稳定处 联系人:王帅 联系电话:66022202 2.为符合条件的驻区担保机构提供补贴。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十一)加强政策服务。依托“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西城专区” 平台,做好产品对接,政策服务、集成和解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213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十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部分信用良好、抗击疫情贡献突出的企 业提供资金补贴。按照“市 16 条”要求,做好文化、旅游、餐饮、商业网点、 交通运输、展会等行业企业补贴政策的对接、落地。(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 局、区体育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1.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各行业企业对接、落实相关政策。 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赵大勇 联系电话:63134723 区体育局联系科室:市场科 联系人:卢盛宇 联系电话:13691431816 区商务局联系科室:流通发展科 联系人:柴卫红 联系电话:83509352 区城市管理委联系科室:个体出租管理站 联系人:周广庆 联系电话:635586695 2.提供市级资金落地、区级资金配套相关支持。 区财政局联系科室:经济建设二科 联系人:王燕 214 联系电话:66218055 (十三)减免企业房租成本。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 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对承租其 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 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委认 定,园区非国有企业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类型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经认定后,区政府给予减免金额 30%的资金补贴。根据疫情情况,可适当延长减 免期。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科学技 术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北京金 融街服务局、西城园管委会) 1.区属国有企业租金减免及补贴。 区国资委联系科室:改革协同发展办公室 联系人:于伟川 联系电话:66112569 2.园区非国有企业租金减免及补贴。 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科室:文创园区科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58562997 西城园管委会联系科室:创新处 联系人:单毅 215 联系电话:82205558 3.行业部门协助各企业租金减免及补贴。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联系科室:科技创新科 联系人:郭志娥 联系电话:83976217 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赵大勇 联系电话:63134723 区商务局联系科室:流通发展科 联系人:柴卫红 联系电话:83509352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区体育局联系科室:市场科 联系人:卢盛宇 联系电话:13691431816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企业发展科 联系人:胡陈 联系电话:83926757 区城市管理委联系科室:市政管理科 216 联系人:张亮 联系电话:88391775 (十四)减免税费和延期纳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文件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第 8、9、10、11 号) , 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进行捐赠、参 加疫情防治等企业的税费减免。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区税务局联系科室:征收管理科 联系人:王卫平 联系电话:62268630 (十五)鼓励疫情防控相关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按照《北京市西城区财政 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对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予 以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联系科室:科技创新科 联系人:郭志娥 联系电话:83976217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协助辖区中小微企业参与 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协议采购入围。区属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 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 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217 区财政局联系科室: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李朝 联系电话:66218013 (十七)加大合约履行弹性。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中小微企 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联系科室:改革协同发展办公室 联系人:于伟川 联系电话:66112569,13911041339 (十八)清理区属单位拖欠民企账款。区属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 市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 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 1.区属国有企业清欠。 区国资委联系科室:统计评价科 联系人:张秋 联系电话:66117163,18911599982 2.区属机关单位清欠。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十九)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218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 管局、区城市管理委) 区财政局联系科室:综合科 联系人:徐盛红 联系电话:66217223 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科室:特种设备检测所 联系人:孟辉 联系电话:83976786 区城市管理委污水处理费联系科室:水务科 联系人:高军辉 联系电话:88391698 区城市管理委占道费联系科室:市政管理科 联系人:张亮 联系电话:88391597 四、发挥属地服务的坚强堡垒作用 (二十)深入落实北京优化营商环境 3.0 版。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推 动线上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精简审批材料,创新流转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对有 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远程办公平台服务。(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区 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区政务服务局联系科室:信息化科 联系人:魏书学 219 联系电话:82141605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联系科室:信息中心 联系人:赵跃 联系电话:83976426 (二十一)强化驻区企业和属地政府双向沟通机制。加强属地保障和属地服 务,加强企业走访对接,进一步拓宽双向沟通渠道。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各相关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二十二)精心做好企业服务。推动做好中央、北京市政府相关政策落实, 加快开展区属现行政策兑现工作,优先扶持疫情期间贡献突出的驻区企业。充分 利用市区各项支持政策,确保企业在用地用房、运营发展、社会保障、人才管理、 招商引荐等方面的政策惠及,实现企业平稳健康有序长远发展。(责任单位:区 发展改革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西城园管委会及 各相关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赵大勇 220 联系电话:63134723 区商务局联系科室:流通发展科 联系人:柴卫红 联系电话:83509352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系科室: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曲玫霖、田超阳 联系电话:66290675、66290673 西城园管委会联系科室:创新处 联系人:单毅 联系电话:82205558 (二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建立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精准 服务机制。疫情期间,企业在疫情防控、发展生产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经区政府 决策后,给予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83926768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西城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区 委、区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观察及报备等相 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中小微企业。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21 附件:? 西城区 259 个社区联系方式 序号 街道 社区简称 社区服务站电话 办公地址 1 六铺炕北小街 62022412 六铺炕二区 39 号楼一层 2 六铺炕南小街 62369545 西城区六铺炕二区 32 号楼前 3 安德路南 82259023 德胜门东滨河路 3 号至 7 号 4 安德路北 82061252 教场口 6 号院 1 号楼 1 门 003 室 5 德外大街西 62001273 冰窖口胡同 73 号--4 人定湖西里 62372774 塔院胡同丙 2 号 新外大街北 62038508 新外大街甲 4 号 德胜里 82207078 德胜里二区 3 号楼 104 号 新明家园 62034919 新明胡同 2 号楼一层 新康 62046201 新康街 1 号院 1—1 新风中直 82273631 新风街 1 号院 10 号楼 107 北广 62016561 双旗杆东里甲 7 号 马甸 62388693 马甸南村 2 号楼 2—2 双旗杆 62376590 双旗杆东里 12 号楼一 1 裕中西里 62071614 裕中西里 34 号楼一层北侧 16 裕中东里 62071609 裕中西里 15 号楼一层中间 17 黄寺大街西 62367433 黄寺大街 27 号院南侧 12、13 号 18 黄寺 24 号院 62033911 人定湖北巷(敬老院北) 19 阳光丽景 62018618 黄寺大街 23 号院 3 楼东平房 20 德外大街东 62026898 教场口 9 号院 5 号楼一层 21 西四北 66122197 中毛家湾 55 号 22 西什库 66127379 西四东大街 6 号 23 爱民街 66121531 爱民二巷 1 号 24 大红罗 66156308 小拐棒胡同 18 号 西 巷 83223351 护国寺街 87 号 6 德 7 8 9 10 11 12 13 胜 街 道 办 事 14 15 25 处 什 222 26 护国寺 83281077 德内大街 251 号 前 铁 83224706 德内大街 303 号 柳荫街 66570771 柳荫街甲 10 号 兴华 83224847 厂桥胡同 8 号 松树街 83280259 弘善胡同 18 号 前海 83285215 后小井胡同 3 号 白米 64055724 白米斜街 10 号旁门 景 山 64039772 陟山门街 21 号 米粮库 64040617 油漆作胡同 21 号 旧鼓楼 64027867 旧鼓楼大街 145 号 双 寺 84014871 西绦胡同甲 15 号 37 鼓 西 64061080 鼓西大街 128 号 38 后海 64027863 后海北沿 13 号东 39 后海西沿 83286986 东明胡同 16 号 40 西 海 83225301 水车胡同 9 号 41 苇 坑 83225535 苇坑胡同甲 53 号 42 四 环 66510847 四环胡同 20 号 43 光明 66034292 府右街西巷 22 号 44 西单北 66036944 东斜街 53 号二楼 45 西黄城根南 66037164 灵境胡同一号楼底商 府右街南 66088007 太仆寺街 33 号院 5 号楼 义达里 66039421 义达里 42 号 南北长街 66011041 南长街 58 号 北新华街 66039030 东安福 20 号 和平门 66048132 西绒线胡同甲 8 号 六部口 66037054 小六部口胡同 36 号 未英 66080972 西绒线胡同复地 26 号院 2 号楼 103 53 西交民巷 63211494 东新帘子胡同 2 号 54 太仆寺街 66058354 横二条 2 号 3030 55 钟声 66036764 南安里胡同 7 号 延寿街 63179911 延寿街 21 号 百顺 83161095 百顺胡同 11 号 27 28 刹 海 29 30 31 街 道 32 33 34 办 事 35 36 46 47 48 49 50 51 52 56 57 处 西 长 安 街 街 道 办 事 处 大 栅 223 58 煤市街东 63033698 施家胡同 28 号 大安澜营 63012479 臧家桥胡同 19 号 大栅栏西街 83158956 杨梅竹斜街 65 号 前门西河沿 83161097 前门西河沿 224 号 石头 63185425 培英胡同 25 号 63 铁树斜街 83150895 樱桃斜街 61 号 64 三井 63039807 炭儿胡同 38 号 65 香厂路 83366117 仁民路甲 8 号 留学路 83366116 铺陈市胡同 35 号 永安路 83165902/83171729 阡儿胡同 71 号 虎坊路 63131702 西城区永安路丙 104 号 天桥小区 63135545 福长街 43 号 禄长街 83366102/83366103 禄长街头条 2 号楼底商 104 先农坛 83171722 南纬路 2 号院 5 号楼下 72 太平街 63178127 太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 8 号朱雀门 23 号楼旁 73 西四北头条 66118556 小绒线胡同 18 号 74 西四北三条 66125468 赵登禹路 140 号 75 西四北六条 66125480 西四北六条 35 号 76 安平巷 66125486 白塔寺东夹道胡同甲 8 号 宫门口 66125485 宫门口三条 1 号(福绥境大楼内) 北顺 66125478 青塔胡同 43 号 官园 66518773 育强胡同 69 号 富国里 66125483 玉郎东园 5 号楼 5-1 前公用 66159904 后帽胡同 1 号 育德 66125466 育德胡同 7 号院 1 楼 1 层 冠英园 66562388 冠英园西区 24 号楼 4 门 102 大觉 66250473 大觉胡同 31 号 半壁街 66125489 小后仓胡同 1 号楼北侧平房 南小街 66118490 国英园 7 号楼一层 7-4 号 中直 66160364 西直门南大街 10 号 10 号楼 105 玉桃园 62271159 前桃园 1 号楼北侧平房 北草场 62271150 东桃园 2 号楼一层(财政局院) 59 60 61 62 66 67 68 69 70 71 77 栏 街 道 办 事 处 天 桥 街 道 办 事 处 新 78 79 80 街 口 81 82 83 街 道 84 85 86 办 事 87 88 89 处 224 90 西里一区 91 西里二区 92 西里三区 93 西里四区 62226892 94 民康 66038379 民康胡同 30 号 2 号楼 108 室 95 砖塔 59352627 太平桥大街 8 号西城晶华底商 8-5 96 丰盛 59352601 太平桥大街西城晶华底商 8-7 97 大院 66122474 大院胡同 18 号 丰汇园 66184331 丰汇园 11 号楼甲 1 号 丰融园 58542009 丰融园小区 15 号楼底商 20 号 100 融 宏汇园 66166772 宏英园 13 号楼 13-5 门 101 教育部 66032411 大木仓胡同 35 号 二龙路 66034474 二龙路甲 41 号 京畿道 66014798 京畿道小区甲 1 号 中央音乐学院 66425754 鲍家街 43 号新 7 楼 1 门 D101 室 西太平街 66012831 鲍家街甲 2 号 文昌 66068386 闹市口中街 33 号 东太平街 66069863 新文化街 127 号楼后院平房 新文化街 66054328 新文化街 36 号 109 处 手帕 66085202 东铁匠胡同 8 号 110 温家街 66085409 东智义胡同 3 号 111 新华社 63071884 佟麟阁路 62 号 112 受水河 66050118 头发胡同 45 号 113 椿树园 63100301 椿树园小区 4 号楼一层 宣武门外东大街 63035268 宣外东里 3 号楼 5 单元北侧 83109882 大沙土园胡同 2 号 四川营 63019978 四合上院 5 号楼底商 119 香炉营 83192616 香炉营东巷 2 号院 3-5-103 120 陶 121 然 米市 83551609 菜市口大街甲 2 号院 4-8、4-9 号 粉房琉璃街 83551612 粉房琉璃街 79 号 98 99 102 金 街 103 街 104 道 105 106 办 107 事 108 114 椿 树 115 街 116 道 办 117 事 118 处 62226892 西里三区 2 号楼南小楼 1 层 琉璃厂西街 红线 梁家园 225 122 亭 123 街 道 124 办 125 事 126 处 福州馆 50820233 粉房琉璃街 160-10 南华里 83532875 南华里 13 号 新兴里 52683941 南华东街 10 号 大吉巷 83538241 中信禧园南区一号楼底商 1-2 壹瓶 59460311 陶然亭路 2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127 黑窑厂 83140495 黑窑厂西里一号楼平房 1 号 128 龙泉 52683722 龙泉胡同甲 22 号 129 红土店 83538023 四平园小区 9 号楼一层 130 德 宝 131 团 结 68305346 西外团结大院 7 号楼一层平房 132 榆树馆 133 朝阳庵 68339545 朝阳庵 3 号楼前平房 134 文兴街 68311933 车公庄中里 1 号楼下平房 135 新华东 68313828 北礼士路乙 56 号楼 1 门 101 及 3 门地下室 新华里 88385793 新华里 10 号院 1 号楼 1 门 101-102 室 车公庄 68353801 车公庄北里 36 号楼 101 138 览 百万庄西 68361617 百万庄北里西巷 3 号院 1 号楼 2 层 139 百万庄东 68319690 百万庄中里甲 6 号楼东侧平房 140 三 塔 88370622 展览馆路 34 号东侧平房 141 街 新华南 68354218 北礼士路 135 号 23 号楼北侧平房 142 黄瓜园 68327611 阜成门外大街甲 41 号楼 1 层甲 41-9 露 园 68995971 北露园 4 号楼楼下平房 144 办 北营房西里 68343639 北营房西里 11 号楼地下室及南侧平房 145 事 北营房东里 68314952 北营房东里 11 楼 105 室、109 室 阜外西 68392687 阜外大街甲 40 号院 3 号楼底商一层 洪茂沟 68530116 月坛北街 15 号楼院内供暖所煤厂院内平房 148 阜外东 68021253 月坛北小街 1 号院西门 149 南营房 68082441 月坛北街 5 号楼 2 门 103 号 150 万明园 68037898 万明园小区 9 号楼一层房屋 151 滨河 53109733 北滨河路 2 号院 9 号楼 2 层 152 白云观 63431487 白云观云起时 10-5 153 汽南 63466791 白云路西里 28 号楼外 1 层 136 137 展 路 道 143 146 147 处 226 154 月 汽北 63451555 白云路西里 3 号楼 2 号 155 西便门 86096197 西便门东街 8 号楼 101 156 铁二一 68014789 二七剧场路东里新 19 楼 205 号 157 坛 铁二二 51843528 二七剧场路东里新 3 号楼 6 门 103 158 复外 68052759 复外大街 6 号楼 107 室 159 复北 68036408 复兴门北大街 11 号楼旁 160 街 甲 7 号院 66337690 复外大街甲七号院 11 号楼 2 门 1 号 161 南礼士路 68026009 南礼士路三条北里 14 号楼前平房 162 木樨地 63482726 木樨地北里甲 2 号平房 163 道 公安 83903176 木樨地南里公安大学 29 楼地下室 三里河一区 68522912 三里河一区 3 号院 5 号楼半地下 165 三里河二区 68571956 三里河二区 8 号楼地下 166 三区一 68514230 三里河三区 40 号楼 4 门 3 号 167 事 三区三 68572642 三里河三区 11 栋南平房 168 广一 86095254 真武庙二条真武家园 1 号楼 2 门西侧 169 广二 86097995 西便门外大街 4 号院 4 号楼 2 门地下 101 170 处 月坛 68027591 南礼士路 46 号院一层 171 社会路 68021317 月坛南街 19 号院 4 号楼 1 层 172 南沙沟 68510983 南沙沟小区 18 号楼一层 173 铁三 51870923 月坛西街西里 16-2-1 174 铁四 51871192 西便门外大街 7 号院 11 号楼 2 号 175 真武庙 68015918 真武庙六里 2 栋 003 号 176 全总 68016618 真武庙二里甲 10 号楼东侧 177 三里河 68523676 三里河北街 5 号院西平房 178 西便门内 83110412 西便门内大街 79 号(居委会) 179 长椿街西 83129338 西城区长椿街西 18 号楼西侧长西社区居委会 槐柏树街北里 83119669 西城区槐柏树街象来家园 11 号楼一层底 181 内 西便门东里 83110892 西城区西便门东里小区 9 号楼西侧平房 182 西便门西里 83116630 西城区西便门西里 4 号楼旁平房服务站 报国寺 83119414 西城区胜利一巷 28 号报国寺居委会 核桃园 83129795 核桃园东街 6 号 槐柏树街南里 63188977 槐柏树南里 8 楼 1 门地下室 164 180 183 办 广 街 184 道 185 227 186 办 187 事 188 长椿里 63012797 西城区长椿里社区甲三号楼居委会 上斜街 63012997 北京市西城区达智桥胡同 45 号 校场 63030478 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小七条 15 号 189 处 宣武门西大街 63183397 西城区宣西大街 4 号楼后(中门)地下室 190 三庙街 63185423-8002 西城区长椿街东 24 楼前平房三庙社区居委会 191 老墙根 63180568-8008 西城区老墙根街 63 号 192 长椿街 63183701 西城区感化胡同 3 号院南门长椿街社区居委会 193 广安东里 63181551 西城区广安东里 50 号院广安东里社区居委会 194 大街东 63188820 广内大街 223 号楼大街东居委会 195 康乐里 83103462 康乐里小区一号楼地下室 196 枫桦 83998598 枫桦豪景 D 座西南角 197 法源寺 63510466 南横西街 65 号后楼 东里 83998602 牛街东里一区 18 号楼 102 室 春风 83998603 牛街小寺街 6 号院 西里一区 83998605 牛街西里一区 2 号楼北侧小二楼 西里二区 83998606 牛街西里二区 6 号楼东侧平房 钢院 83998592 白广路六号院南门 白广路 83998590 白广路二条 4 号院西侧 204 南线阁 83998609 南线里 4 号楼一层 205 菜园北里 63579245 枣林前街 147 号楼院内 206 平原里北区 83520323 平原里 2 号楼一层 207 平原里南区 83485951 白纸坊东街 3 号楼一层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牛 街 街 道 办 事 处 208 白 209 纸 210 双槐里 83513272 白纸坊东街 29 号(万寿公园南门东侧) 右北大街 63522463 右内大街益民巷大楼一层 樱桃园 83518413 樱桃三条新安北里 1 号楼 1 层 211 坊 菜园街 83512376 白纸坊西街 17 号院 7 号楼 106 室 212 崇效寺 83510683 白纸坊西街 17 号院 7 号楼 101 室 建功北里 83513213 南菜园 19 号楼-1 214 道 建功南里 63513647 南菜园乙 35 号 215 新安中里 63536392 白纸坊西街 20 号楼底商-3 新安南里 83513193 白纸坊西街 25 号院平房 右内后身 83512672 右内西街丙 1 号 213 216 街 办 217 事 228 218 右内西街 63584119 右安门内西街 1 号院 3 号楼一层 219 处 自新路 63523477 里仁街 3 号院地下室 220 光源里 63537643 白纸坊东街 31 号院内 221 半步桥 83910722 222 万博苑 83910504 223 里仁街 63579332 里仁街六号院北平房 224 清芷园 83501261 清芷园小区 3 号楼 B 座 IJ 室 225 鸭子桥 63489551 鸭子桥路 47 号 226 青年湖 63467479 广安门外南街 50 号院 3-3 227 椿树馆 51824944 车站东街 15 号院 2-1-102 228 广 白菜湾 63491022 广安门外南街 59 号商业 3 号 229 车站东街 63260794 广外大街 6 号楼一层(商业银行后面) 230 手帕口南街 63343750 广外南新里四巷平房(远见名苑二期西门对 面平房) 231 外 京铁和园 53720031 京铁和园小区外配套楼 G1 楼一层 232 朗琴园 63462705 手帕口南街 1 号院 11 号楼一层 233 红居街 63260387 红居街 4 号楼 A1 234 红居南街 63466764 红居斜街 9 号楼 235 街 十五号院 63263017 车站西街 15 号院西侧平房 236 车站西街 63490519 车站西街 17 号院 1 号楼南侧平房 237 乐城 63378492 红莲南路 6 号院 2 号楼 0110 室 红莲北里 63461081 红莲北里 12-1 239 三义东里 63264398 马中街甲三号楼楼下北侧 240 三义里 63264398 三义里 8 号楼南侧 241 马连道中里 63310881 马中街甲三号楼楼下南侧 242 办 红莲中里 63325344 红莲中里 28 号楼东侧平房院 243 茶马北街 63479822 红莲中里 28 号楼东侧平房院 244 红莲南里 63463322 红莲南里 8 号 245 茶马南街 63431065 广外大街茶马街 6 号院 4 号楼西侧玻璃房 马连道 63467730 马连道路 5 号院北平房 247 湾子街 52697361 马连道路 15 号院 3 号楼 1 层 103 248 依莲轩 63340392 马连道南街 6 号院 1 号楼地下一层 238 246 道 事 229 半步桥街 60 号 1 层 108 室 249 小马厂西 63305677 小马厂南里 7 号楼 1 层 250 处 小马厂东 63467792 小马厂路 1 号院 1 号楼北侧一层 251 手帕口北街 63466451 广外大街 189 号(广华轩会所一层) 252 天宁寺北里 63477044 天宁寺前街北里 5-1-103 室 253 天宁寺二热 63430027 小马厂东里 2 号楼 101 室 254 天宁寺南里 63477025 天宁寺南里 12 号楼东侧平房 255 莲花河 63440085 莲花河胡同 2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56 荣丰 63442628 广外大街 305 号 8 区 6 号楼 G 层 257 蝶翠华庭 63272285 广外大街 305 号 2 区 1 号楼 B1-5 258 广源 63272285 广外大街 305 号三区(广源西区)2 号楼 1 单元 103 号 259 中新佳园 59360079 马连道茶北街中新佳园二区 10 号楼一层 3.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朝政办发〔2020〕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全力减轻疫情对企业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经区政府同 意,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建立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专项资金池。设立总规模 3 亿元的朝阳区支持企业 应对疫情稳定发展专项资金池,重点用于扶持创新创业载体、支持防疫领域科技 创新、推动防疫新技术新产品落地、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加 230 强对企业法律支持、提供线上健康咨询、加强企业员工心理建设等方面,帮助企 业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主责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 京内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 不裁员、少裁员的,经认定后,免收 2 月份房租,3 月份、4 月份房租减半;对 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2 月份、3 月份、4 月份房租减半。 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事业单位京内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办公的,参照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租金减免期限、标准执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参照执行。鼓励商务楼宇运营单位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商场卖场、商业街区等物业运营 单位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对于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给予 奖励支持。(主责部门: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商务局) 区属国有企业方面租金减免政策,区国资委联系人:张云飞、贾思渊,电话: (010)65094387、(010)65094345 区属事业单位方面租金减免政策,区财政局联系人:辛丽、顾冠华,电话: (010)65090227、(010)65090207 集体经济组织租金减免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门前江、邳学红,电话: (010)65099701、(010)65099265 商务楼宇租金减免奖励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苏品、王丽颖,电话: 231 (010)65090512、(010)65090555 商场卖场、商业街区租金减免奖励政策,区商务局联系人:白杨、卫磊,电 话: (010)65099102、(010)65099183 3.扶持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减免租金的科技创新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文化产业园等 载体,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减免金额的 3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主责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文创办、文创实验区管委会、区发展 改革委) 科技创新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减免租金政策认定,由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联系人:刘悦镔、韩娇,电话: (010)64842996、 (010) 64842989 国家文创实验区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园减免租金政策认定,由文创实验区管委 会负责,联系人:李孟杰、鲁晓钰,电话:(010)67731194、(010)87771210 国家文创实验区范围外的文化产业园减免租金政策认定,由区文创办负责, 联系人:周少英、刘莹,电话: (010)65099847、(010)65099891 4.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 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按期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 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停业手续。延期 申报、延期缴纳、个体工商户停业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 (主责部门: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32 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区财政局联系人:韩耀辉、马杰,电话: (010)65090755、 (010)65090347 涉税相关政策,区税务局联系人:杨娜、张佳秋,电话:(010)87426426、 (010)87427908 5.适当延迟缴纳社保费用期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将 2020 年 1 月、2 月 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 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 响个人权益记录。 (主责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李艳秋、田霖,电话: (010)53918591、 (010)53918583 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6.强化线上金融服务。切实发挥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 鼓励更多银行机构入驻平台,为全区企业提供线上金融服务,实现企业金融服务 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主责部门:区金融办) 区金融办联系人:赵祎堃、苏叶蕾,电话:(010)65978750—888、(010) 65978750—826 7.强化企业续贷支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提供中小微企业应 急续贷金融服务,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为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急续贷信用类周转贷款。(主责部门:区国资 中心、区金融办) 233 区 国 资中心联系人:阎麦 英、 王岩 , 电 话:( 010 )84537318、( 010 ) 84537588-8013 区金融办联系人:赵祎堃、苏叶蕾,电话:(010)65978750—888、(010) 65978750—826 四、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8.加大复工复产服务保障。主动做好对企业防疫工作服务指导,加强对商务 楼宇疫情防控,全力帮助复工企业、开复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口罩等急需防 疫物资,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提供餐饮保障, 鼓励支持电商、外卖企业提供无接触配送服务,协调大型餐饮企业提供送餐服务 或者订餐自提服务。积极帮助疫情防控期间有需求的企业协调员工住宿周转,解 决员工住宿困难。 (主责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涉及商务楼宇疫情防控和复工企业急需防疫物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贾 楠、陈珊,电话: (010)65090556、(010)65090607 涉及开复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急需防疫物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王 小刚、郝桐,电话: (010)85641791、 (010)85641788 涉及餐饮保障,区商务局联系人:范永军、马越,电话:(010)65099184、 (010)65094597 涉及员工住宿周转,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杨迪、陈军,电话:(010) 65027454、 (010)65020491 9.鼓励企业稳定工作岗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措施,对 234 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 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 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 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 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 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30%的补贴;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 人数相比增长 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 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 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主责部门:区人力社 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朱雅丽、柴军丽,电话: (010)64307301、 (010)64364591 10.加大招工用工支持。在疫情期间,通过多种线上途径向社会广泛发布企 业岗位供求信息,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餐饮、商超等企业以及重点建设 工程项目对接用工需求。鼓励短期内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与受影响较大的餐饮、 旅游行业企业开展短期用工合作。(主责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刘艳杰、任奕霏,电话: (010)65090432、 (010)65090433 五、支持企业参与防疫科技创新和服务保障 11.对涉及防疫领域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区内生物医药领域科技企 业和相关机构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 235 研究,鼓励区内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等领域科技企业围绕疫情防控关键 环节开展产品研发与技术应用服务,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支持。 (主责 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关村朝阳园管委会)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刘伟凡、林鹏,电话:(010)65099685、 (010) 65099827 中关村朝阳园管委会联系人:张浩琦、刘亚奇,电话: (010)64312075、 (010) 64318324 12.为防疫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围绕疫情防控需要,相关部 门及时发布涉及防疫设备、治疗药物、楼宇小区疫情智能管理、线上诊疗、线上 心理干预、线上授课辅导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并积极推动应用场景落地。加大 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 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主责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发展改革委) 涉及场景应用落地,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刘伟凡、林鹏,电话: (010) 65099685、 (010)65099827 涉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产品服务采购支持,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车卫红、 李建,电话: (010)65090645、 (010)65090624 1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在防疫应急 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储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主 责部门: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联系人:白杨、卫磊,电话:(010)65099102、(010)65099183 236 六、精心精准做好企业服务 14.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主动发布“网上办”事项清单,鼓励企业优 先选取“网上办” “掌上办”服务。开通“邮寄办”服务,对于无法通过网上、 掌上办理事项,在电话咨询、远程核实及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企业可选择快递 送达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办事结果通过邮政快递免费送达。对确需来大厅办理的 事项,在“朝阳政务”微信公众号提供预约办理服务,减少企业工作人员在大厅 等待滞留时间。(主责部门:区政务服务局) 区政务服务局联系人:田伟、张怡然,电话: (010)64094634、 (010)64681802 15.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各类商协会或行业组织及时收集、整理受 疫情影响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并积极向相关单位反映。组织律师事务所、 法律专家顾问团队为受疫情影响产生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降低 企业经营风险。(主责部门:区工商联、区司法局) 商协会或行业组织问题反映,区工商联联系人:韩鹏、贾磊,电话: (010) 65094914、 (010)65094815 企业法律服务,区司法局联系人:刘素红、徐文晖,电话: (010)85821651、 (010)85962316 16.提供心理咨询、干预及建设服务。进一步发挥朝阳区 24 小时健康咨询热 线作用,为企业及其员工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为企 业员工提供免费在线心理咨询服务,缓解企业员工紧张情绪。 (主责部门:区卫 生健康委) 朝阳区 24 小时健康咨询热线: (010)87789709 237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玄武、赵瑞萍,电话: (010)65859622、 (010)65859631 17.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沟通服务。进一步做好与外资企业沟通联系,及时回 应外资企业关切问题,协调解决外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增强外资企业安心经营稳 定发展的信心。在外资企业、外籍人员较为聚集的商务楼宇、产业园区和外籍人 员公寓、酒店等地发放英语、日语、韩语等多语种防疫通知通告,增强外籍人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自我保护能力。 (主责部门: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区外办) 一般外资企业,区商务局联系人:程春、李佳静,电话:(010)65094561、 (010)65099189 外资金融机构,区金融办联系人:张春山、王立群,电话: (010)65978750 —838、 (010)65978750—825 18.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沟通服务。优化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工作机制, 扩大重点企业“服务包”范围,做好与市、区两级“服务包”企业沟通联系,及 时回应企业提出的诉求,对“服务包”企业在疫情防控方面加以支持,提供更多 “雪中送炭”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主责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欣阳、陈珊,电话: (010)65090587、 (010)65090607 除经各相关部门认定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外,享受以上政策措施 的企业须在朝阳区注册纳税,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 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38 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0 日 4.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 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 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1 日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23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 号)和《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进一步加强防控能力建 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防疫 (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 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 企业,给予不高于 300 万元的研发支持。(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 联系电话:88499405) 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科研带头人及其 团队优先评选海英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同时在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 划)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孙雪晴;联系电话: 88498597) 对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采用前资 助方式给予不高于 500 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 孙猛;联系电话:88497927) (二)激励企业参与技术防疫 对积极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信息化系统等,将其实 际应用于大规模疫情防控,对提高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城市运行效率有突出贡 240 献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不高于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接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王本禄、李楠;联系电话:88498131、88498706) 应急生产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人体测温仪、额温计、负压设备、呼吸机、 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不高于 3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 (三)实施疫情防控应用场景计划 聚焦疫情防控中的“查、测、防、治”等四个环节和疫情期间民生关切的“工、 教、购、娱、宣”等五个方面,发布新经济企业科技赋能疫情防控的应用场景机 会清单,协助供需双方实现信息共享和对接交流,并加大政府采购和场景应用力 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线上诊疗、心理咨询、授课辅导、在线办公 等方面资源,以及在防疫设备、检测治疗药物、疫情智能管理等方面有创新优势 的企业,优先纳入场景应用支持计划。(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崔巅博; 联系电话:88499343) 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四)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和物业费 对承租区内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 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且物业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小微 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出租方认定,除按市级政策免收 2020 年 2 月份房租外, 另免收该月的物业费;对承租用于商务办公且物业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小微 企业,除按市级政策将 2020 年 2 月份房租减免 50%外,另将该月物业费减免 50%。 (对接部门:区国资委;联系人:杨晓美;联系电话:88498532) 241 对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 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侯 硕、曹雪鸥;联系电话:88497200、88499091)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 解决。对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给予一定 资金补贴。(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侯硕;联系电话:88497200) 鼓励各商业服务业企业对实际入驻商户予以租金减免。对于减免商户租金的 商业服务业企业,给予 2020 年海淀区消费升级资金重点支持。(对接部门:区商 务局;联系人:韩东旭;联系电话:88498196) (五)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 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 方协商确定。(对接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黄琪;联系电话:88494886) (六)保障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落实“四方责任” ,主动做好对企业防疫工作服务指导,全力帮助复工企业、 开复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急需防疫物资。(对接部门:区商务局;联系人: 张威;联系电话:88496569)对疫情期间承担较高防疫成本开工生产的企业或重 点建设工程项目,在 2020 年第一季度对主导行业、主要领域“稳增长”贡献突 出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疫情防控经费补助。(对接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联 系人:周燕燕;联系电话:88498366) 242 对纳入区政府指定集中观察点且信誉良好的住宿企业,给予提升基础卫生条 件方面一次性奖励。根据防疫期间企业集中住宿需求,搭建供需信息对接平台。 (对接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周辉;联系电话:82785106) 三、加大企业金融支持 (七)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首笔信贷业务的驻区金融机构,给予首笔贷款 金额 2%的补贴,对单家机构或网点的补贴上限为 100 万元。对疫情期间向中小 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损失的,按本金的 20%至 70%予以补 贴,对单家机构或网点的补贴上限为 500 万元。(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 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八)提高融资便捷性 开辟贷款发放绿色通道,协助疫情期间还款有困难的科创企业展期还款或续 贷。(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率先试点使用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区政府采购和区属 国有企业采购的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陈琦 斐、李楠;联系电话:88498261、88498706) 对开展确权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基准利率 50%的贴息,对单家企业的补贴上 限为 50 万元。(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对入驻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且开展续贷业务超过 20 笔(含)的金融机 构,按照 0.5 万元/笔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奖励上限为 20 万元。 (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赖俊宇、徐利燕;联系电话:88497560) 243 对入驻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开展续贷业务的驻区金融机构,按照贷款金 额的 1%予以补贴,对单一金融机构的补贴上限为 100 万元;对入驻北京市企业 续贷受理中心开展续贷业务的驻区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金额的 1%予以补贴, 对单家融资担保公司的补贴上限为 100 万元。(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 赖俊宇、杨琴;联系电话:88497560、88497661) 加快推动设立规模为 5 亿元的海淀区政府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或续贷基金。 (对接部门:区财政局;联系人:刘传扬;联系电话:88488616) (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对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债券 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 50%的中介费用补贴,对单家企业的补贴上限为 100 万元。 对拟上市企业,参照该标准给予支持。(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 联系电话:88497661) 对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企业,付息后按基准利率的 40%予以补贴,补贴上限 为 200 万元。(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李冬;联系电话:88496397) 发挥国有资本撬动作用,继续推进总规模达 100 亿元的纾困基金的运作,按 照市场化运作、一企一策的原则,为区域内有需要的优质科技型上市公司提供资 金支持。(对接部门:区国资委;联系人:邵永旭;联系电话:88497312) (十)做好企业挂牌上市服务 鼓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的驻区上市 公司加大服务力度。对疫情期间股票质押协议到期且存在还款困难的上市公司, 鼓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展期 3 至 6 个月的支持。在 2020 年 3 月底前,兑 244 现本年度区级企业上市支持补贴资金。(对接部门: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玉平、 李冬;联系电话:88493426、88496397) 四、强化企业精准服务 (十一)为防疫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为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防疫物资企业开辟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对营业执照发 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办理、一个环节、 一天领取”的“三个一”政策。(对接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锐; 联系电话:82692034) (十二)提供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 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行政指导,协助企业快速处理消费 者需求,缓解平台企业退票退费类投诉处置压力。(对接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82692034) 实施民营企业应收款登记,对存在拖欠货款与工程款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区属国有企业,要求其限期支付。(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吴茜、曹雪 鸥;联系电话:88499649、88499091) 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案件代理、 “法治体检” 等最直接的法律服务。建立公证工作企业服务制度,开辟办证“绿色通道”,实 施“不见面”公证办理。(对接部门:区司法局;联系人:师锋;联系电话:62641148) (十三)创新监管方式 对疫情期间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但可通过电话取得联 系、能够远程配合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及抽查检查的企业,不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 245 录。对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申请时涉及市场主体经营决策类个性化信息的决议、协 议、章程以及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等内容,试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免予审 查。(对接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82692034) (十四)强化智慧政务服务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领域的全面应用,降低企业审核审查和交易成本。(对接部门:区政务服务局; 联系人:陈镭;联系电话:52808029) (十五)加强防疫期间专项服务 加强对防疫期间中央及市级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的线上宣传和解读。发挥企 业热线“一站式”咨询和服务效能,实现对企业疫情防控、政策申报等诉求的实 时响应和快速解决。(对接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 82692034) 协助辖区企业申报中央和市级各类专项支持,为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提供保 障。(对接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88498266) 五、附则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纳统的企业。以上政策中的“中小微 企业”,特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 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微企 业。 凡市区两级共有的政策,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级进行申请,不得重复享受同 类补贴支持资金。 246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政策的企业,除将奖励补贴资金全额收 缴外,三年内不准其申请区内各类补贴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 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措施中 有明确期限规定的除外);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 行)》的通知 石政发〔2020〕3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 干措施(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247 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 号)等规定,石景山区切实加 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 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助力企业疫情防控 1.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对企业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不 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 ,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委、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 局) 2.搭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互助筹措平台,及时了解企业疫情防控需求,整合 信息资源,协助企业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商务局) 二、切实减轻企业房租成本 3.区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减免租金措施,对符合 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属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免收一个月房租,后续按 50% 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 4.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属中小微企业,鼓励业 主为其减免房租。对为区属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业主,经认定后,在疫情防控 期间按减免金额的 30%给予支持。鼓励业主改变租金收取方式,按月收取房租。 248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投促中心) 三、有效缓解企业信贷压力 5.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高效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驻区金融 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 作的驻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 贷,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6.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的驻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贷款实际支付 利息的 100%给予企业财政贴息支持, 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 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7.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 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全额免除疫情期间产生 贷款的担保费用。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区属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四、分类实施行业促进政策 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重点商超、连锁便利店、社区菜店 和为社会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经认定后,可申请上岗人员岗位补贴, 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的补贴标准,从 2 月 1 日起发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9.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推行灵活用工政策,延迟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 249 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 经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0.对防疫药品及物资、金融保险服务、动漫网游软件等领域产品的研发设 计、推广应用创新审批方式,提供便利化行政审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立采 购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文促中心) 11.支持企业抢抓市场机遇,迎难而上发展。对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软 件、信息技术以及防疫相关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园区管委 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财政局) 五、全面加强企业精准服务 12.开展 2019 年政策资金网上申报工作,简化企业政策奖励申领程序,对符 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加快完成资金拨付,缓解企业运营压力,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3.推行“不见面审批”及“代办理审批” ,创新企业注册、经营许可与项目 落地相关审批,持续推进相关审批事项流程优化、要件简化、审查规范标准化。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中心、区政务服务局) 14.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企业,经认定后,协助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 司法局) 15.深入推进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全面加强精准政策及服务供给,及 时回应企业诉求,优化落实“服务包”制度。(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 六、附则 250 本措施由石景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北京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将遵照执行。 6.通州区 通州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 情影响,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在全面落实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副中心实 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一)设立促进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 2 亿元的通州区促进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防疫领域科技创新、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减轻企业生产经 营负担、缓解疫情对企业造成影响,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减轻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负担。承租区内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服从 政府统一调配的防疫用品生产企业(防疫用品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杀菌用 品等),经认定后,给予房租全额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 251 局 鲁云乐—69546640) (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 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在 市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支持比例上限提高至 80%。同时加大农产品生产企业与 各网点对接,推进农产品的市场供应。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刘金源 —69533744) (四)提前兑现奖励资金。对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 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重点企业,提前兑现奖励资金,兑现期限由一季度末提前至 2 月份。 (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牵头单位:区投促中心 赵林红 —69518663) 二、保障企业复产复工 (五)保障企业用工。充分发挥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州园区作用, 鼓励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人员招聘及劳务派 遣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区财政给予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马旭涛 —80817053) (六)保障企业员工住宿。结合企业防疫期间人员集中管理等需求,协调产 业园区周边闲置旅店提供临时住房资源,保障企业员工住宿需求。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科技园 252 通州园管委会、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运河商务区管委会、各街道乡镇;牵头单位: 区文化旅游局 董迎辉—69525220) (七)保障企业员工出行。协助企业采用“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方式 保障员工出行。对采用“点对点”定制包车的疫情防控物资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生 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以及 2 月 1 日至 2 月底期间已申请复工、符合复工条件 并已复工的重点工程建设企业,经认定后,按劳务用工人数最高给予 100 元/人 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管委会、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运河商务区 管委会、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各街道乡镇;牵头单位:中 关村通州园管委会 管 大 元 —61560051 , 文 化 旅 游 区 管 委 会 —60553774,运河商务区管委会 张宝国 蔺海—60540116,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徐远 —69556343) (八)保障企业物资供应。成立区防疫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协助企业提供防 疫物资采购渠道,保障开复工企业防疫物资供应。加强与北三县协调和沟通,协 助疫情防控物资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以及重点工程建设 企业,解决防疫物资、生产材料供应和物流运输等问题。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中 关村科技园通州园管委会;防疫物资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刘金源—69533744, 北三县协调和沟通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高勇—69524833) 三、强化政策落实和企业服务 (九)开通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 253 的企业,以及复产复工的重点工程建设企业,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受 理、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服务。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 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王 志东—60562191) (十)加大融资保障力度。支持在通州区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落实降低费率 政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和重点生活必需品保障的相关 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区政府予以担保费 0.5%的保费补偿。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孙鹏—60520075) (十一)鼓励开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推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 享、互动互用,支持企业开展云办公、在线教育、筛选排查、物资调配、医疗人 工智能等智能应用研发和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 和信息化局、区教委、区财政局;牵头单位: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管委会 管大 元—61560051) (十二)提供法律服务。组建服务中小微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帮助在疫情 防控期间产生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 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提供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公证的法律服务,公证 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69552932) 254 孟爽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且在通州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7.顺义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打好 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顺政办发〔2020〕3 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 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8 日 顺义区进一步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强化对企业的服务 255 保障,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控疫情、稳增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 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奖励稳定市场供应和社会预期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为稳定市场供应和 社会预期,对加大生产、增加排产计划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大生活必需品供 应保障力度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仍坚持生产经营的重点企业给予适度奖励和 支持。 2.提前兑现资金奖励。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顺义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关 键民生领域、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 管委会分别研究提前兑现区内各级各类奖励资金的政策措施,达到兑现条件的可 提前兑现资金奖励。 二、全力支持企业用工 3.帮助解决企业用工困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建立顺义区企 业人力资源需求台账,针对企业用工需求,支持鼓励各类用工信息平台积极发挥 作用,向社会广泛发布企业岗位供求信息,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缓解企业受 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难问题。经市、区人力社保局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每推荐 1 名本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现稳定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 1 年,可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帮助解决企业员工住宿困难。帮助解决返京员工、新招录员工住宿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属地要结合企业需求,帮助协调解决员工住 宿周转、统一管理等问题。开展人才公租房配租和酒店租金补助,提前为企业开 256 展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为区内企业提供住宿周转用房,因开复工需要租住酒店 的给予适度补贴。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市政控股公司要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气、 热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进行补缴。鼓励 供电公司参照执行。 6.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 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 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顺义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企要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拖欠。 7.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政策规定,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 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 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 记录。 四、持续强化服务保障 8.有效盘活存量资源。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存量生产车间,引进生产线 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并给予适度奖励和支持。鼓励 合法合规利用结构安全、消防达标的存量老旧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并临时用于 解决企业员工住宿周转、集中管理等问题。 257 9.全面防控疫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 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 制定各行业、各区域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指导意见,帮助企业协调储备防疫物资, 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 10.推行“不见面”审批。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依托“顺义区政务 服务网及其他专网”,实现办事全程网办“不见面”。利用“快递服务”,实现 资料核查、证照核发“不见面”。拓展“电子邮件”渠道,实现复杂材料指导、 审核“不见面”。发挥“自助机”自助办,实现实体大厅办理“不见面”,助力 企业群众办事“不见面、少跑腿、办成事”。 财税、金融、社保等其他领域相关支持政策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 政办发〔2020〕5 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执行。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 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中提及的中小企业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258 附件 1: 项目牵头单位及联系方式 项目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牵头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 王岩 69445592 syjxw@163.com 区商务局 李聪新 69443979 shunyishichangke@126.c om 区财政局 于宏伟 69468475 syczcjk@163.com 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 郑晓川 69446844 215605457@qq.com 区科委 贺丹丹 69443483 xuanqingsiji@126.com 区金融办 赵欣 60406081 jrtz@bjshy.gov.cn 区商务局 李聪新 69443979 shunyishichangke@126.c om 区文化和旅 游局 于伯宇 69429918 xm69468378@sina.com 天竺综保区 管委会 缐晓楠 69479450 1571001080@qq.com 临空经济核 心区管委会 杜文超 80460970 chanyechu2014@163.com 中关村顺义 园管委会 杨永鑫 69499703 bridegroom1117@sina.co m 区人力社保 局 王丽英 89444923 22070881@qq.com 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 董浩 69444808 563155255@qq.com 区商务局 郭媛媛 69446405 guihuake2010@126.com 区金融办 赵欣 60406081 jrtz@bjshy.gov.cn 259 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 张然 61490611 syzjwzbzx@126.com 区财政局 于宏伟 69468475 syczcjk@163.com 天竺综保区 管委会 王丽芳 80474001 519388449@qq.com 临空经济核 心区管委会 杜文超 80460970 chanyechu2014@163.com 中关村顺义 园管委会 李鹏 69492055 352863476@qq.com 各镇政府 区城市管理 委 马江月 81492869 673929549@qq.com 区水务局 石燕斌 69443190 shunyijieshuiban@126.c om 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 郑晓川 69446844 215605457@qq.com 第6条 区国资委 尤俊萍 89446776 358273374@qq.com 第7条 区人力社保 局 刘冬梅 89445751 3040396337@qq.com 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 戴卉 69444365 292987462@qq.com 区投资促进 中心 李小鹏 89498170 552103041@qq.com 天竺综保区 管委会 王丽芳 80474001 519322449@qq.com 临空经济核 心区管委会 杜文超 80460970 chanyechu2014@163.com 中关村顺义 园管委会 王凯 69499703 wangkai2122@126.com 第5条 第8条 各镇政府 第9条 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 董浩 69444808 260 563155255@qq.com 区商务局 谷芸芸 69433940 guyunyun_2008@163.com 区金融办 李建超 61409858 jrtz@bjshy.gov.cn 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 李广郁 69425915 syzjwajz@126.com 区文化和旅 游局 于伯宇 69429918 xm69468378@sina.com 天竺综保区 管委会 缐晓楠 69479450 1571001080@qq.com 临空经济核 心区管委会 杜文超 80460970 chanyechu2014@163.com 中关村顺义 园管委会 李鹏 69492055 352863476@qq.com 各镇政府 第 10 条 区政务服务 局 李辛 69426118 txjstz@126.com 附件 2: 各镇、街道联系方式 镇(街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仁 和 镇 申京玉 81491999 okrenhe@163.com 马 坡 镇 李 丹 69401905 373315524@qq.com 南法信镇 刘 倩 69479826 nfxjjfzb@163.com 天 竺 镇 卞 颖 64565855 tzjmk@126.com 后沙峪镇 甘世款 80496850 hsyjmk@126.com 261 牛栏山镇 刘 帅 69414152 niushan_jmk@126.com 杨 镇 贾 娜 61451810 623096088@qq.com 张 镇 李 杰 61489070 zzjj@bjshy.gov.cn 大孙各庄 焦石岩 61434999 152527446@qq.com 北 务 镇 张 楠 61420543 manman860521@126.com 李 遂 镇 仇 彪 89481680 448022001@qq.com 木 林 镇 赵建礼 60459200 symljmk@126.com 南 彩 镇 刘 鑫 89477031 54026693@qq.com 北小营镇 单春雷 60483190 39285760@qq.com 李 桥 镇 赵 欣 89426323 109356891@qq.com 高丽营镇 王 强 69491438 glyzdb@126.com 赵全营镇 王博凯 60433560 110765907@qq.com 北石槽镇 何石雨 69412803 957848698@qq.com 龙湾屯镇 穆海玲 60468860 lwtzdb2016@163.com gmcjk@sina.com 光明街道 王 迪 69421149 gmcjk@sina.com gmcjk@sina.com 胜利街道 石 飞 81484259 262 65898898@qq.com 石园街道 刘 磊 61496367 122028051@qq.com 双丰街道 孙 颖 69406262 shuangfjd@bjshy.gov.c n 旺泉街道 李佳伦 61409515 wangquanchengjian@126 .com 王忠杰 80486686 13811275818 kgjdcsjjfzb@163.com kgjdcsjjfzb@163.com kgjdcsjjfzb@163.com 空港街道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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