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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传承终身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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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2018〕终身寿险 051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传承终身寿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 收 本 合 同 次 日 起 15 日( 即 犹 豫 期 ) 内 您 若 要 求 退 保 ,我 们 全 额 退 还 保 险 费 … … … … … … … … … 1.4 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 合 同 有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请 您 注 意 … … … … … … … … … … … … … … … … … 1.4/2.5/3.2/9.1/9.3/10.6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 … … … … … … … … … … … … … … … … 10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9.4 未还款项 1.3 投保年龄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5 合同内容变更 1.4 犹豫期 5.1 效力中止 9.6 联系方式变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2 效力恢复 9.7 争议处理 2.1 保险金额 6 现金价值权益 10 释义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1 现金价值 10.1 保单年度 2.3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质押贷款 1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 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5 责任免除 6.4 减保 10.4 周岁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5 加保 10.5 有效身份证件 3.1 受益人 7 转换年金 10.6 意外伤害 3.2 保险事故通知 7.1 转换年金 10.7 全残 3.3 保险金申请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10.8 净保险费 3.4 保险金的给付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9 次标准体 3.5 宣告死亡处理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6 诉讼时效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传承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盛世传承终身寿险合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 满 28 天至 70 周岁(见释义)。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 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以年复利形式 增加。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5(n−1) (n 为保单年度数) 。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1)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 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 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 故或全残(见释义),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 残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前,我们 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①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 残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后,我 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①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返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160%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 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 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 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全残保险金申 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 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 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 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和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 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二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给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 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6.3 减额交清 如果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为减额交 清保险。本公司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 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释义),重新计算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上。减额交清保险不适 用于任何次标准体(见释义)的保险合同上。 6.4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本公司将退还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限额。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 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 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当年 度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6.5 加保 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如以标准体承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 内,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 (1)本合同生效后,每届满五周年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本合同生 效未满两年,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的,可以保留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 权利至本合同生效届满两周年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 照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增 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7 转换年金 7.1 转换年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本公司届时提供的 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将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 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3)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 额。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和性别确 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 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 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7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 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 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0.8 净保险费 指不计算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10.9 次标准体 指经本公司审核后,需要增加额外保险费或附加额外条件后,方同意接受投 保申请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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