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23-03-30.pdf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部 编印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 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 1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 1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教研室工作条例(试行) ...................... 3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 3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听课评课制度(试行) ............................ 3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 4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的有关规定(试行) .......... 4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5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 5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修与留级管理办法(试行) ...................... 5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 ........................ 6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 7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 7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堂行为规范(试行) ........................ 8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试行) .......................... 8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实施细则(试行) ........................ 9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 9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文明礼仪规范 ............................... 10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暂行规定 ................. 10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建设与改革方案(试行) ................... 10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 11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 12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 12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 13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涉外活动守则(试行) ....................... 14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 14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 15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 16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 16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17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 17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 18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 19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19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 19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 行) ....................................................................... 19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20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 21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21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 21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试行) ................... 22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试行) ................. 22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及“优良学风达标班”、 “优良学风标兵班”评比细 则(试行) ................................................................. 22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试行) ... 23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 23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 24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困”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 24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 24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试行) ................... 26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 26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补办流程(试行) ......................... 27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火车票优惠卡办理流程(试行) ................... 27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手册 ................................... 27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办法 ....................... 27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门出入管理规定 ............................... 28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29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29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教育岗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 301 实习管理手册 ............................................................... 309 实验室安全管理手册 ......................................................... 34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材建设 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教材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教材编写和选用 的质量,确保教学用书,提高管理水平,使教材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定 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 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建设与管理是我校深入教学改 革,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 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是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实现我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 保证。 第三条 教务部是我校教材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全校教材建设及其使用的计划与实施,同时为各系、部提供 教材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教材规划 各系、部根据其专业教学计划与师资水平情 况,提出本部门的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使用计划。 3 第五条 教务部依据各系、部上报的教材建设规划与年 度使用计划,结合教学与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的 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使用计划,提交学校教材建设委 员会审议。 第六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与 年度使用计划,审定各专业的教材编写申请,确定编写教材 的规划立项。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教师积极争取省、部、国家级 重点教材的规划立项,并提供必要的申请经费及其他条件。 第三章 第八条 教材立项 教材的立项须由作者本人申报,所在系、部推 荐,教务部初审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议、筛选,并确 定立项。 第九条 申报教材立项时,应当填写“教材编写立项申 请书”。立项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填写:教材名称、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课程性质、编著者情况、立项依据及写作进度安 排等。编著者情况是指本书主编、参编作者的教学、科研(特 别是与拟编教材相关的部分)等基本情况。立项依据是指简 要说明本教材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现有教材使 用的届数及效果,本教材编写的内容、体系及特色等。 第四章 教材编写与审核 4 第十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有权选择参编 作者。 担任教材主编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至少 5 年从事该课程教学的丰富经验,有一定 的教材编写经验。 (二)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深研究并有 相应的科研成果发表者。 (三)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并富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者。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当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适 应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要求;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 编写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努力 反映本学科或专业的特色和最新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加强对教材编写工作的检查、督 促;主编须按时完成编写工作,及时将书稿报送教务部,由 教务部提交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教材计划与选用 教务部每学期根据各系、部上报的教材计 划,制定全校的学期教材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教材质量,在教材选用上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5 (一)选优原则。教材的选用,要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 改革的需要,优先选用二十一世纪教材、优秀教材(指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或其他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以提 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确保反映现代科技发展水平和教学成 果的优秀教材进入课堂。 (二)减轻学生负担原则。在选用教材时,要根据教学 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必须、够用”,坚持每门课程选用 一种教材,以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 革需要而要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教研室提出申请,所在系、 部审核,报教务部复核。 (三)组织选用原则。教材的选用不是教师的个人行为, 而是一种组织行为,应由开课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 求推荐适用的教材,由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部复核。确 无适用教材的,可自编讲义,但须严格保证讲义质量。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的程序 (一)由开课教研室对相应的课程推荐适用的教材,报 所在各系、部审定; (二)各系、部对推荐的教材按照教材选用原则,逐一 审定每门课程的选用教材,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 科学校教材征订表》,报教务部复核; (三)学校将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对某些专业的主干课程 选用的教材进行评议,对质量差的教材,坚决予以淘汰; 6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与供应 教材的征订 (一)为了确保教材供应质量和提高课前到书率,教材 (含讲义)的征订和发放由教务部统一进行,严格禁止其他 部门和教师个人向学生征订和发放教材。 (二)教材的征订由各系、部集中填写教材征订表,由 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教务部审核批准后,由教材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操作。所订教材计划一经报出不再更改,因各 系、部迟订、漏订的,教材管理部门不负保证供给的责任, 临时订购的教材,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但必须在教材使用前 的 30 天提出。 (三)为了避免教材的积压和浪费,各系、部应慎重确 定订购数量,一般情况下以在校生人数为准。根据正常手续 订购的教材,必须按计划发给学生。因教学计划或新生生源 数发生变更造成教材积压多余的,各系、部的教研室在下次 征订教材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的, 由各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提出处理报告,报教务部审核, 最后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四)教材的征订包括跨学期征订、本学期征订下学期 教材以及自编教材(讲义、指导书)的印刷。为了与教材供 7 应周期相衔接,每年的 6 月预订本年度秋季用教材,每年的 12 月预订下一年春季用教材。 (五)凡需打印或印刷的自编教材(讲义、指导书), 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印刷: 1.填报自编教材(讲义、指导书)申请表。填报内容: 自编教材(讲义、指导书)的使用对象、内容、字数,自编 或汇编或摘录,计划印数及具体负责人。 2.自编教材负责人首先将申请表送开课的系、部领导 核准同意,再送教务部复核,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印刷。 自编教材的印刷统一由教务部办理。交稿时间为:春季用教 材最迟在前一年 11 月底前交稿;秋季用教材最迟在 6 月底 前交稿。自编教材的印刷数量及成本必须考虑学生的承受能 力。 第十八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教材的发放工作;教材的发 放要及时、准确、规范,要求: (一)教师用教材的发放 1.教材的领取以教务科安排的当年任课情况为依据,非 任课教师原则上不领取教材。各类教材有配套参考书的,只 发给任课教师。 2.任课教师可领取所开设课程的教材一本,若连续上同 一课程而教材版本没有变化时,不重复领用教材。 8 3.指导实验的教辅人员,可领取指导实验的教科书一 本。 (二)学生用教材的发放 1.每学期学生所需教材,以班级为单位,开学时按指定 的时间安排,由班干部带队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 2.各班级在领取教材时,应当面清点。对缺页、倒页、 白版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可于开学两周内到教务部负责进 行调换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教材保管与结算 教务部负责全校教材的验收、入库、保管、 预结算等工作,并要做到书目清楚,书库整洁,排列规范, 服务优质。 第二十条 教务部对采购的教材应严格出入库手续,认 真填写出入库清单,并做好已入库教材的防火、防潮、防霉、 防虫、防鼠、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期交纳教材费,教材结算由学生 直接向教材供应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在教材费中列支的费用,均由教务部办 理报账手续,专款专用;其他确需在教材费中列支的费用, 须经有关领导特别批准,教务部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证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用于 教材编写的资料费资助以及讲义、教学资料等的稿酬及印刷 9 费用。教材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每年由教务部向学校 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其收入资金,作为教材及其他课 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 的教材、讲义和有关教辅材料、参考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 工作规范(试行)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以教师素养和 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专教育特色,培养高素质教育人才,保证教学质量,加强教 学工作的规范管理,形成严谨的教风,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社会主义教育方 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 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 表,发扬严谨、求实、敬业、创新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 举止文明,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学习新知识,研究新理论,努力探索适合高职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 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意因 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五条 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务部和系(部)按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 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材与授课计划 第六条 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将课程分为理论课、实践课、理 论与实践一体化课三种形式。理论课是指以传授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为主的, 主要在教室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践课是指以学生实操为主,旨在培养学生技能和 综合职业能力的,主要在校内实训室或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教学的独立设置的课程, 主要有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调研)等形式;理论与实践一体 11 化课程是指强调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 程为依据整合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做相结合,实现教室 与实训室一体化的行动导向课程。 第七条 教师应在对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理解透彻的基础上,对课程进行整体设计,并制 订授课计划,应对课程内容、课程进度、授课方式、教学法和手段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和必 要说明,在课程内容方面,应依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进行安排,并把职业岗位的最新要求及时 纳入教学内容。在教学组织与安排方面,要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积极贯彻项 目导向、任务驱动等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要求;在教学方法和手段方面,应融“教、学、做” 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不同类型的课程应制订不同格式的授课计划,理论课、理论和实践一体化课程制 订“理论/理论和实践一体化课程授课计划”,教育(顶岗)实习制订“学生顶岗实习计划”, 其它类型的实践教学制订“实训授课计划”。 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相同且课程总学时相差不超过 4 学时的同一门课程均应 制订相同的授课计划,课时相差超过 4 学时或教学进度不同制订不同的授课计划。 授课计划由教研室组织研讨后制订,一式四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所在系(部)分管 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后,一份交教务部、一份留存所在教研室、一份留存所在系(部)、一份下 发给教师。 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的授课计划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新生班级的授课计 划于新生上课前一周)上交教务部,实践课程授课计划于本计划执行前一周上交教务部。 第九条 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授课计划中的教学进度来组 织教学。在认真分析课程标准的基础上,由教研室研究确定使用的教材版本,经所在系(部) 领导审核后,报教务部统一征订,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的选用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 应优先选择国家、省规划的高职高专(或师范类)新版教材或经审定的校本教材,不同专业 和班级同一门课程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均应选用相同教材。 同时,还须向学生推荐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条 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 师,必须写出该课程完整的讲稿。对于曾经讲授过的课程,教师也要认真总结经 验,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所有课程要求准备电子教案,鼓励采 12 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 任务,并结合学生和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 第十二条 教师应广泛收集各种有关的资料,了解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现状和 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反映最新的动态,注重收集与教学内容相 关的实例或案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授课时,教研室应组织开展集 体备课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 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逐一检查和落实, 督促教学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开课前备好本学期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内容的 教案,当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二分之一前应备好全部教案;对于曾经讲授过的课程, 教师在总结过去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教案进行补充更新。教师应充分了解学 生的基础和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授课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 第四章 课堂教学实施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实施是指根据授课计划的安排,在进行充分课前准备的 基础上,为实现课程教学目标而实施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实行教师责任制,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 则,依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及教学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全面 负责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教师应加强育人意识,自觉将立德树人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把 思想教育和文化素质、专业素养培养贯穿于课程教学过程中,切实落实对学生进 行价值引领、精神塑造和传授知识的任务。 第十九条 教师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 得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缺课,不得私自调(停)课,更换教学地点和擅自更 改课程总学时,上课期间不得接、打手机,不可体罚、辱骂学生。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时,应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行动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 和师范教育理念;注重学生素养和能力培养,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 13 起来,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启 发式、讨论式、一体化、项目化和案例教学。授课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 出、启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安排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可以讲述 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严禁偏离教学主题,漫谈与课程无关的 内容,严禁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特别要支持具 有创新性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引 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堂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把课堂纪律管理和考勤工作作为课堂管理一项重要内 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 处理,并及时向所在系(部)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鼓励 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提高教学效果。45 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要求逐步制 作课程主页,使课程资源上网共享。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征求学生的意见,接受校、系(部)、职能部门领导、 教学督导员等的督导听课和检查,并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改进教学。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是高等职业教育中 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实践教学开始前,教师必须准备好实践 课的指导材料,如实训指导书、课程设计说明(任务)书、毕业设计任务书等,并于 教学开始前印发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 教育(顶岗)实习的指导,按学校顶岗实习有关文件执行;毕业 设计(论文、调研报告)与顶岗实习同步进行的,指导教师每月每生至少辅导 1 次; 毕业设计单独进行的,指导教师应全程跟踪指导;对其它实践教学的指导,指导教 师须严格按照授课计划的安排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需要安排答辩的应认真组织,相关系(部)和专 业应设立答辩工作组,制订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标准,切实做好答辩的各 项工作,保证答辩质量。 14 第二十九条 教师须于实践教学开始前两天检查场地、仪器、设备等是否已 满足教学要求,并联系实验(训)室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应督促学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 严谨的工作作风,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指导学生撰写实验(实训,调研) 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如实践教学需安排在校外进行,须优先考虑本专业的校外实训 基地,如有需要,可配备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但必须在授课计划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并指导学 生按规程操作,确保师生人身及实验(训)室财产安全,并督促学生遵守实践教学 纪律。如在校外进行的,还须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 布置作业和辅导答疑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按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授课计划布置课外作业,要求每单 元(章)结束后至少布置一次作业。课外作业可以采用设计作品、思考题、调查 问卷、调查报告、读书、回课等形式,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二周内完成作业的批 改,原则上要全部批改。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的作业情 况。对于作业量较大的课程,可轮换批改,但每次批改量不能低于学生总数的二 分之一,作业批改要认真严格,对普遍性的错误,应在课堂教学或习题(讨论)课中 进行讲评。鼓励教师探讨采用现代媒体布置、批改作业。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批评教育并令其 补交或重做;对认真钻研、具有独到见解的学生,应给予鼓励宣传,作业成绩应作 为学生形成性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 各门课程都要进行辅导答疑,根据课程特点,教师可采取定期和 随机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网络课程平台、QQ、电话、电子邮件、面授等方法对学 生进行个别辅导,如学生存在共同的疑难问题,也可采用集体答疑的方式。辅导中 除解答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考试前须安排一定学时的 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露考试内容。 第七章 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程都应按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分考查和考试 两类),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成性 15 考核可以通过学生平时作业、到课率、课堂表现、课外调研、阶段测试、自主学 习、协作学习等方面进行;终结性考核可以通过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答辩、 创作、论文、报告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方式须在授课计划中子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 凡课程计划所列的公共课期末考试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安排,专 业课由系(部)组织安排。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需提前两周报系部 和教务部,由教务部和系部协同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考查课 在考试前一周完成。提倡使用试卷库和试题库。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按 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 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二周报所在系(部)和教务部汇总认定、记载备案。 第三十九条 教师命题应从高职教育和师范教育的特点和课程大纲的要求出 发,探索适合的考核内容和形式。同教材、同进度课程考试的试卷由教研室组织 教师统一命题出卷。期末试题需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批。每份试题应有 A、B 卷并附有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设计表,随试题报系部和教务部备案。进行 操作考试或理论与操作相结合的考试必须制定考试方案,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方 能进行。操作考试一般在考试周前完成。 第四十条 教师评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 不得随意更改。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总成绩评定原则上按平时 40%,期 终 60%,亦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适当调整比例。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十分重视试卷批阅工作,根据标准答案认真批阅每份试 卷,统一用红笔批改,批阅有标记,积分正确,并认真核对成绩,不得随意加分 和扣分。教师(阅卷人)要在一周之内网上登记成绩后,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 试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定)交系(部)审核汇总,总评成绩报教务部 载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二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 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本章要求详见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八章 听课和评课 第四十三条 专任教师有责任允许其他教师随机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节, 从事教学工作不到两年的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节,并填写“专任教 16 师听课评价表”,专任教师听课评价表每学期末提交教研室。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或教研室应组织公开课,并进行集体评课,利用 听课、评课的机会,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推动课程教学改革。 第四十五条 教师听课后,应主动与教师进行交流,反馈听课意见;特别是经 验丰富的教师应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加以指导,帮助他们成长。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六条 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增减课时,如 确有必要,教师应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审定后,方可 增减课时。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按学校安排的课表和教室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更改。教 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或请人代课,应提前三天向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 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 提前半天通知所在系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 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师不得任意分班或合班上课。若因教学需要,确需分班或合 班上课,应向教研室、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分班或合班上课。 第四十九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严格遵 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第五十条 教师应做到以下四不准: (一)不准个人组织学生收费补课或开展有关收费活动。 (二)不准利用教育者的职权向学生索要物资礼品或暗示学生赠送物品。 (三)不准个人向学生推销商品及有价出售书籍资料。 (四)不准在课堂上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奖励 (一)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教学、教书育人、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 成绩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教师晋升职称参考。 第五十二条处罚 17 (一)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二)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以及相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1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课堂 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学校课堂教学评价管理机制,使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增强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目的 (一)促进教师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的提升,调动教师教学、教研的积 极性,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二)为教师的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聘任、评优评先提供 依据。 第二条 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评价体系的程序和标准,做到尊重事实,一 视同仁,公平公开。 (二)科学合理原则。制定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标准,持续改进,使评价 体系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切合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实际要求。 (三)多元评价主体原则。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对教学质量的评价有 较大的发言权,同时评价将综合考虑学校教学督导机构、系(部) (含教研室) 等各方的综合评价意见。 (四)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原则。以教师的发展为本,重在评价的过程。通过 教学评价,引导和激励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 评价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 教务部、组织部、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学校理论课、实践课、理论+实践课的全体教师包括校内专 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校外兼课教 师须接受评价。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 19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理论课、实践课教学的特点和评 价主体的不同,总体上分为四个方面的一级指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或教学 设计)、教学组织(或教学管理与教学组织,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每个一级指标下又对应若干个二级指标。详见附表 1~附表 4。 第六条 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采用网络评教方式进行,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教师的课堂教学表 现,按百分制进行评价。要求学生全员参评(准备到校外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 替的学生要在离校前完成评价)。 1.网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 13、14 周进行网评,特殊情况需安排其 他时间测评的,应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部审批同意后按批准时间组织网评。 2.评教系统在自动计算出每位学生给出的评价总分后,将去掉评价对象所教 班级的最高分段、最低分段的各 5%,综合平均计算出该评价对象的学生评价得 分。 3.学校在开展学生网评之前,各系(部)必须组织好教学秘书、辅导员、班 主任、任课教师等按学校要求,向学生解释政策,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力求 使学生评教做到公正、客观、准确,一视同仁。 (二)督导评价 由学校督导领导小组主持,系(部)兼职督导员参与,依据学校教师课程教 学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2),结合学校督导日常听课或巡查,按照督导听课评 价标准对全体教师逐个进行听课评价,并将听课评价成绩录入评教系统。 (三)系(部)评价 由系(部)教学质量评议工作组通过会议方式进行评价。具体由各系(部) 负责人主持,教研室主任、系教学督导员等参与。系(部)评价时须综合平时督 导评价、学生座谈会、学校提供的教学信息反馈结果等方面情况,逐项进行无记 名打分,得出系(部)评价成绩。 (四)综合评价得分 综合评价得分=学生评价×60%+督导评价×20%+系(部)评价×20%,满分为 100 分。 第七条 复核 20 (一)综合评价得分在 60 分或以上的,直接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 再进行修正和复核。 (二)综合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且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明显争议的, 学校将根据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启动复核程序,并视复核情况对原评价得分进行适 当调整。复核后所调整的等级最高只能到 B 等。 (三)复核可采用听课、问卷调查与召开座谈会、教学文档查阅、教师说课 等方式进行,但复核时不得要求参评学生修改网评成绩或要求学生重新进行网 评。 复核申请由受评教师本人提出,经所在系(部)审核后,向教务部提出复核 请求。 由教务部牵头,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教务部、组织部及相关系(部)组成参 加的复核工作小组联合实施。 复核如采用召开学生座谈会及书面问卷调查方式时,由系(部)组织。学生 座谈会以教学班为单位,选取有代表性的各层次学生代表参加。抽取的学生应包 括受评教师所任课班级的班长、学习委员、课程科代表各 1 人,学生代表 10 人 以上,总数不低于全班人数的 30%。座谈会一般应有教务部、系(部)负责人、教 学秘书、相关辅导员或班主任参与。相关数据和材料由系(部)负责整理和统计。 第八条 评价等级的划分及人员的确定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 A、B+、B-、C 四个等次。 (一)A 等次的确定 A 等次人员应从评价得分较高者中产生,以系(部)为单位,其综合评价得 分排名在前 15%,且评价学期无教学事故发生的教师为 A 等次。分数相同,存在 排名位次重复的,由系(部)结合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及系(部)所掌握的平时 教学信息等,认真评议后适当调整,确定进入前 15%的人员名单。凡是评价期内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能评为 A 等。 (二)C 等次的确定 综合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散布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严重违背高校 教师师德等不良言行者; 2. 本学期内发生过两次或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 21 3. 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不能完成学校安排的额定的基本教学 工作量者; 4. 谩骂、侮辱学生,对学生的心理和人格造成极大伤害,并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者; 5. 教学工作极不负责任,经查实已在校内外造成较坏影响者; 6. 在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指导中,经认定,确实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者。 如从未曾与指导对象联系过,未实际指导过学生的;或在填报实习指导记录中, 出现虚假记录的;或因指导管理不到位,造成实习学生发生较为严重的伤害事故, 并受到学生、家长或实习单位有效投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B+、B-等次的确定 除 A、C 等次外的其他教师综合评价得分在 85 分或以上的,认定为 B+等次; - 综合评价最终得分在 60 分或以上、85 分以下的,认定为 B 等次。 第九条 评价结果的公示与认定 (一)教务部汇总学生评教、督导评价、系(部)评议结果,经初审后报学 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 (二)学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对全校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 评议审核,并将评议定为 A 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校园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其他教师的综合评价成绩和对应等次通过邮件方式通知本人,通知发 出后有 10 个工作日的复议期,符合复议条件的教师可以在复议期内提出复核申 请。 (三)公示和通知无异议后,教学质量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将评价和公示结果 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一次。 (二)评价结果的使用,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年度 工作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晋升、评优评 先中的教学质量方面的评价依据。 1。教师在进行职称晋升申报时,学校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各学期评价 结果按教师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应等次直接记入;任职期满教学质量评 22 价结果则取在学校任职期间各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平均值记入。 2.人社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价,其教学方面的业绩成果评价,教师取考 核年度内的两个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如平均值在系(部) 排名前 25%的教师可参与年度考核评优。 (四)各种评价表格作为教师教学业务、业绩档案材料,由学校教学督导室 和系(部)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评价纪律 (一)各单位、参评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价纪律要求,做到实事求 是,公正公平,不得弄虚作假。 (二)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参评人员的评价结果,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威 胁、利诱、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学生或其他有关评价人员,给出不符合实际 情况的评分。 (三)严禁教师在学生和参评人员中,采取诋毁、诽谤、造谣等非法等手段 影响学生和参评人员对其他教师的公正评价。 (四)学校将建立评价举报受理机制,对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教师, 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及在学校工作未满一学期的教师,须参加评 价,但不定等次。 (二)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附表: 1.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 2.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督导评价表 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系(部)评价表 4.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汇总表 23 24 25 26 27 28 2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教研 室工作条例(试行)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搞好教研室的建设工作,规范 教研室及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保证教研室工作的高效运 行,发挥教研室的重要作用,根据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教研室的组织构建 教研室可按照专业或课程进行设置,由各系提出,经教务部、组织 部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条 教研室成员一般应为 5 人以上。人数较少的属同一专业群的两个专 业可以共同组建教研室。 第三条 教研室内可按专业、专业方向、课程组建教学团队,由专业带头人 或骨干教师任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第四条 全校教学人员均按专业或课程类别编入相应的教研室,参加教研室 的活动。教师有服从教研室主任分配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工作以及遵守教研 室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团结协作,发挥集体的 智慧,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有对教研室的工作和建 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章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设置和任职条件 教研室设主任 1 人,在系主任领导下,全面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对 系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共同组建的教研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副主任 1 人。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由系主任提名或选举产生,并报学校研究批准。教研室 主任任职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集体工作,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事 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和 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教研经历,教学效果优良;讲师以上职称。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为 3 年。 30 第三章 第八条 教研室的工作任务 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教研室的常规工作。 1.执行和落实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含实验教学、实习、毕业 论文或设计)的教学任务;组织编写(或选定)教学大纲、选定教材、教学参考资 料、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建立适合有关课程的课堂教学、 辅导、答疑、实验、作业课程设计、考试与考查、实习等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 规范性要求;审议新开课的必要性和基本条件: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计划等, 审阅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讲稿,听、评青年教师试讲。 2.课程建设是教研室最根本的任务。教研室应积极组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及 实施计划,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体系等课程教学改革活动。 3.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教研室,特别是专业课程教研室,要积极参 与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关心专业改革对本门课程体系、内容和方法带来的影响, 尤其是要关注本门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以保证课程 在人才培养中的准确定位。 4.组织检查教师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授课计划执行等工作情况, 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考评。主动听取、收集学生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5.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围绕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教学研究计 划,开展专题研究;组织观摩教学和相互听课等教学活动,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 经验。 第九条 开展教研教改与课题研究是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1.教研室应根据学校的教研教改与课题研究计划,结合学科特点,配合学科 建设与发展,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 2.组织本教研室科研课题的论证和申报工作,协调科研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督促和保证教研教改与课题研究计划的顺利进行。 3.组织学术研究和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 件参与各类学术交流。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教研室的重要工作。 1.组织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做好教书育人工 31 作。教研室应根据教师及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加强教书育人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督促教师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制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维护教学管理制度 的严肃性,认真完成学校和学院下达的其它教学、科研任务。检查和总结教师教 书育人工作及其经验,并组织必要的交流,形成优良的教风。 2.按照校、系师资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教研室培养规划和个人进修计划,有 计划、有目的地安排教师在职进修或脱产进修,提高其学术、业务水平,形成合 理的课程教学梯队和学术梯队,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稳定。 3.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是教研室的重要工作。教研室应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 特别要给青年教师创造条件,让他们尽快成长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4.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采取导师制。教研室应认真 为每位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明确培养任务、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教研室教学资料、教学管理、科研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室活动,讨论教研室 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教研活动及学术活 动。 第十三条 本条例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由组织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3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防与处 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严查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 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 则。 第二章 第三条 教育与预防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含在我校学习、工作的 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 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 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在公开发表的 论著、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国家有新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文 献综述除外) ,或引用超过 20%以上; (二) 捏造、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数据、文献、 学术成果,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伪造学术经历: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 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申报职称、课题、奖励、荣誉时伪造学术 成果、学术经历等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三) 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 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 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 一稿多发: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简单 修改(内容有 50%以上相同),重复发表。 (五) 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 33 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 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 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 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 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 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科学 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 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 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 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校遵守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 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 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第十条 受理与调查 受理机构和程序 (一)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科研处 协助执行。 (二)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 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34 2.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必要的, 也可以受理。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 查组。 (三) 科研处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及查证材料后,负责收集分析 有关材料,并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 初步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四)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决定,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全体委员的 2/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 退出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 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五) 学术委员会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 答复,对科研处递交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讨论,综合提出处理意见后,形成书面 报告提交给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的书面处理决定。 (六) 书面处理决定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处理决定被送达后 7 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申诉。 (七) 接到书面申诉后,学校在 7 天内成立申诉处理小组,人员由纪检审 计室人员、科研处人员、校内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各 1 人、校外教授 2 人组成。 (八) 申诉处理小组开会复议。决定复议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 行组织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复议结果在 5 天内将最后裁决送达申诉人。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认定与处理 行为认定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 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 从轻处分行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 轻处罚: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 35 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 从重处分行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 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的;串供、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 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屡次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的。 第十二条 学术处分 (一) 较轻或一般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不当署名,一稿多发,提供 不真实信息,滥用学术信誉等)的学术处分,当年科研工作量计算为 0 分,撤销 该成果的奖励和荣誉,撤销其当年的学术奖励,若已发表奖励金,应全额退回或 从其工资中扣回。 (二) 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抄袭、剽窃、侵吞,捏造、伪造与 篡改成果,泄密)的学术处分,除了第十一条(一)的处理外,还包括学术不端 行为者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申报任何课题、教科研奖励,两年内不 能申报职称,已评审高一级职称的学校两年内不予聘用。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 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 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第十三条 行政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行政处分参照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 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四条 消除影响 对署名“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 行为,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研究或咨询报告、计算机软件等不涉及 发表、出版的成果不予采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 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 补偿损失。 36 由学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终止有关资助,并 公开这些研究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责任人 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 校微信公众号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 为送达。 第十六条 不实举报的处理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委员会由维 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 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 举报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 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条款与上级管理文件相关规 定有冲突,则依照上级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3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听课评课 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为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丰富教研活动,切实提高 教学效果,促进学科间联系和渗透,加强教师间相互学习, 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 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学校听课评课制度。 二、听课评课人员时数要求 (一)学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纪检审计室 主任;党委组织部正、副主任;党政办公室正、副主任;信 息网络中心主任;学生工作部正、副主任;学校团委书记每 学期至少听课 2 课时。 (二)主管教学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听课 3 课时;教务部 正、副主任,各教学系(部)正、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 6 课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 8 课时。 (三)学校专职教学督导每周至少听课 8 课时;兼职督 导每周不少于 1 课时。 (四)中级职称以下教师每学期听相关专业课 6-8 课时 (含公开课) 。 (五)实习期或新聘教师每学期听相关专业课 8-12 课 时(含公开课)。 (六)各教学系(部)可根据情况安排教师一起听公开 课。 38 三、听课评课要求 (一)我校实行推门课和招呼课两种听课方式,无论哪 种方式,任课教师都要对前来听课的领导或老师表示欢迎, 不得拒绝,不得临时更改课型。 (二)参加听课的老师要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 到,中途不得离开教室。听课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他人, 遵守课堂规定,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 (三)听课的老师要和学生一起进行上下课仪式。 (四)听课评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1.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2.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3.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其他问 题。 四、听课评课管理 (一)听课评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听 课评课表》,机关人员的《听课评课表》交教务部督导室, 本系(部)人员的《听课评课表》交本系(部)教学秘书, 《听课评课表》由教务部制定,听课人员自行下载打印。 (二)听课评课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听课评课表》: 1.在课堂记录栏填写讲授内容、教学方法、手段,授课 态度,学生听课情况、课堂纪律等。 2.在评分栏中按指标体系逐项评分。 (三)每学期放假前,各教学系(部)教学秘书将本学 期负责收取的《听课评课表》汇总、装订后交到教务部督导 39 室。 (四)各教学系(部)应定期对《听课评课表》及其备 注栏中所记载的主要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公布,凡属本单 位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凡属全校性问题,由教务 部向全校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五)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必须坚持执 行听课评课制度。学校将每学期公布各部门听课评课制度的 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听课评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 杨;对不认真执行听课评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听课评课表 40 4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 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 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的内 容,制定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界定及认定依据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专任教师、教辅人员、教学 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 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 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按事件或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 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二类)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类)两种。 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见附件 1。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为分管教 学的校领导,副组长为教务部主任,成员包括教务部各副主 任、各部门(系)负责人。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的具体任务 是:组织相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 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各部门(系) 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督察、上报的责任,责 42 任事故知情人具有积极举报的义务。教务部为上报的受理部 门。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教务部收到教学事故报告 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 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提 出认定处理意见;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成立专门的教学事故 调查组调查。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确定。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系) 在《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 2)上填写认定意见,报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研究决 定。管理部门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认定和处理。属重大责任事故的,上报学校班子会研究 审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部以及相关部门向事故 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签发《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 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 第八条 教学事故调查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 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 辩而从重处理。 第九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属一般教学事故(二类)的,进行诫勉谈话, 在事故责任人所在系或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一学年内发生 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属重大教学事故(一类)的,责令作出书面 43 检查,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从认定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取 消评优推荐、岗位晋升资格。从事故认定的次月起,在编人 员扣发违规责任人一个月的月均奖励性绩效,非在编人员扣 发违规责任人一个月的奖金(职员为月均基本奖和工作补 贴,教师为月均绩效奖)。在一年内同一责任人连续发生三 次及以上重大行政责任事故的,在编人员扣发违规责任人六 个月的月均奖励性绩效,非在编人员扣发违规责任人六个月 的奖金(职员为月均基本奖和工作补贴,教师为月均绩效 奖)。依据学校其他规定需扣发绩效的,以就高不就低为原 则。造成特别恶劣后果的,原则上调离现工作岗位,待学习 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 各类教学事故处理均由教务部和组织部备 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 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 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 责任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干扰、阻 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人 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 处理的。 第十五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 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一)因 有关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造成未能正 确履行职责的;(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44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裁决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事件的认定与处理有 不同意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教务部。 第十八条 教务部应在接到申诉后,立即上报分管校 长,由分管校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 论,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 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处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45 46 47 4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调课、 代课、停课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江门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调课的规定 (一)调课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调课: (1)因学校或系(部)教学计划调整需进行调课的; (2)因全校性会议或活动冲突确实需调课的; (3)因请假、有系(部)领导批准并经组织部审批的请假条; (4)因教学条件(含设备、教室等)限制而需调课的。 (二)各类请假调课规定 1.病假、事假: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办理请假。 2.公假:教师如因开会、出差、中途参加短期培训等公事要求调课的,应事先办好批准 手续,方可调课。 教师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科技开发、办班、成人教育等任务,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教学 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应由组织该项工作部门领导签注意见,经与教师所在 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其它: 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请假及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系(部)教学秘书 或教务部报告,以便及时调整解决,事后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及调 课有关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和教学事故处理。 4.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按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办理请假手续。 (三)申请调课手续 1.办理调课手续程序 第一步:申请调课教师个人在教务部网上下载或从系(部)教学秘书处领取并填写“调、 49 停课审批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条或其它佐证材料),按表中要求提出调整或补课安 排意见; 第二步: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审批(跨系上课教师的,还必须到相应系(部)的系(部) 主任审批); 第三步:审批后的“调、停课审批表”交系(部)教学秘书执行,系(部)教务秘书及 时将当天调、停课情况输入“排课系统”并立即通知有关班级及教师,审批表报教务部备案, 以便教务部随时掌握调课动态。 2.调课手续的审批权限 (1)理由充分、手续完备,一学期内第 1 次调课由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审批; (2)理由充分、手续完备,一学期内第 2 次调课由教务部部长审批。 (3)调课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次。 (四)其他 1.凡课程表连续安排的课时,不得分段申请,应按连续课时计算,并依据审批的权限, 办理请假、调课手续。 2.教师应严格按学校排定的课程表上课,教师个人均不得自行调课,否则一经发现,自 行调课的双方教师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3.凡学期教学进程表已明确的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各项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再作更改。 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各系(部)应及时上报教部处审批调整并通知有关教师及班级。 二、关于代课的规定 (一)代课的条件 教师因公、因病长时间请假,无法调课的,经教研室同意,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 方可办理代课手续。教师事假一律不得请人代课。 (二)代课的工作量计算 教师请假请人代课的,代课教师按代课部分的工作量予以计算。 (三)代课手续办理程序 第一步:教师请假请人代课的,需从教务部网上下载或从教学秘书处领取“教师请假请 人代课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条或其它佐证材料),按表中要求提出代课安排意 见; 第二步:教研室和系(部)主任签字; 50 第三步:教务部主任审批。 三、关于停课的规定 (一)因请假,无法调课或代课而需要停课的,均由教研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重 新安排课程的方案,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后送教务部,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各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停课。确需停课的,须经教务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 可停课。 四、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教师违反以上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一律视为教学事故,并按《广东江 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管理条例》处理。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5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 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 件精神,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招生办公室负 责审核,各系部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复查对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 复查时间:从新生报到之日起 3 个月以内。 第五条 复查项目: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检查新生录取通知书中的录取类 型是否和新生数据库中的类型信息一致。 (三)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 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六条 复查程序为各系初审,招生办公室复核,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第七条 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份异常情况,及时报招生办公室,由学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九条 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一年内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5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推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探索并建立更具生机活力和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机 制,更好地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 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 单位,以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章 第四条 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规定,普通专科专业基 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两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学生应在 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3年制专科,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可为5年;允 许学有余力的同学先修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教学环节,可提前 1年毕业,如:3年制专科,学习期限最短为2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休学的 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放宽至基本修业年限的两倍(服兵 役的除外)。 53 第六条 学生申请缩短修业年限,须提前一年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时 学分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 65%,经教务部批准后,编入毕业班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向 所在系(部)申请留校继续学习,经教务部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 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章 第八条 课程与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 相应的学分。学生还要在教师指导下选学部分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 程和实践性环节,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程等(占额定 总分的 70%-85%)。 (二)选修课:为突出专业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 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等(占额定总分的 15%-30%)。 第九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时数为依据。 (一)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 16-18 学时折合为 1 学分; (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教学见习、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以 周数计算,每周计 1 学分; (三)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如学生假期社会调查、科技咨询以及其 他的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学分。 (四)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四章 第十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可由平时成绩(课堂讨论、 小测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考查成绩可以采用笔试、口试、 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评定。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成绩 占 60%,平时成绩占 40%。根据课程的特点,以上比例可有一定的弹性度,如 54 调整则需由课程所在的系(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部备案。成绩计算方法 由任课教师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A)、良(B)、中 (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记分制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 P、F) , 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十二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评定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补考的课程以实际成绩记载,重修的课程以最好成绩记载,均在 学业成绩表中进行标注;考试违纪、作弊和旷考的成绩计零分。 第十四条 实行课程学分替换制度。对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若学生 已经通过了教学要求和学分相同或较高的其他课程,可以申请替换课程学分。经 过学校批准的交流合作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学分替换事宜。 第十五条 若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经系(部)同意 报教务部批准,在考前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随相应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 成绩以正常考核记载;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以“0”分计。 第十六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教学实践活动总次数中有缺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者; (三)课程作业(含艺术类回课)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未交者。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 程的补考。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分绩点与成绩记载 学生学习课程的质量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 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进行排名、奖励、评价 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 55 各系(部)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系(部) 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 名,作为自修、免修和评奖评优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学生课程成绩合格后进行的重修,课程绩点以初次成绩计算;经重修、补考 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 1.5。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重修、免修、免听 重修制度 (一)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及格,须重修; (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须重修; (三)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须重修; (四)未参加补考者,须重修; (五)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重修,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培养方 案中的其他课程; (六)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 1 次。 (七)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不计门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记载。 56 第二十条 免修制度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 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由开课系(部)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免修考核的难 度及形式与正常考核一致,考核方案及结果报教务部备案。学生通过免修考核后, 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以理论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军训、实习 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 免听制度 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 师同意,系(部)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 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在免修范围内的课程 不允许免听。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 6 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重修、免听课程的费用按照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 舞蹈课等技能性课程的,必须旁听,认真学习该课程的相关动作要领及理论知识, 并由科任教师考勤,考试以基本要领和理论知识为主,结合平时上课表现进行成 绩评定,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 达到毕业要求的,一般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未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的可以返校参加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 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修读时间已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57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5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修与留 级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布的《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规定的重修 1.学生在修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 零分计,不予补考,只能重修。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该课程实验者; (3)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4)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2.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只能重修。 3.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 补考,只能重修。 4.凡考试作弊者,当即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补 考,只能重修。 5.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在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的,允许参加下一学期 开学时 2 周内举行的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只能重修。 6.重修制以每学期每门课程总评成绩为准,不跨学期。如一课程分几个学期 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7.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的,须再次重修。 二、毕业学期不实行重修制 毕业学期的课程考试(考查)和重修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者,毕业前 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一年内 可以申请补考一次, 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 再补考。毕业论文(设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毕业论文(设计) 59 不及格的,在离校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原系(部)重新提交论文(设计),经答辩 评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三、重修安排 1.重修原则上在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进行。重修可采用跟班听课制或单独开 班制,由学生所在系(部)与该课程任课教师共同商定。 2.一般应采取跟班听课制。跟班听课的重修由各系(部)安排,报教务部备 案。重修采取跟班听课的,学生须听课,如听课时间与其它课程有冲突不能听课, 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可以免听,但应完成作业,如缺交作业超过三分 之一的,不准参加该重修课程考核。跟班听课的重修生,参加所跟班的该课程考 试(考查)。 3.重修因各种原因安排跟班听课不便或无法实施的,可单独开班重修。单独 开班重修的,由各系(部)和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商定,报教务部备案。单独开班 重修可采取导师制,不开课堂讲授,但应按时完成一定的作业量,单独开班重修 的课程考试(考查),由任课教师单独安排。 4.重修成绩上报系(部)及教务部,按期末教务工作安排进行。 四、办理重修的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正常补考在第二周进行),须重修的学生在本系(部) 填写重修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一份交教务部)。 2.申请书经系(部)领导批准后,到计财部交纳重修费,重修费按物价局批 准的专业课程收费标准收取(第一次补考或重修不收费)。 3.重修生交费后,由系(部)决定重修形式,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让学生 按时重修。 五、重修与留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 1.一学期重修课程达三门者。 2.除公共体育课、选修课外,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 到 10 学分者或历年累计达 12 学分者。 (二)留级可根据情况作如下安排: 1.一年级第一学期符合留级条件的,一律跟原班试读,须重修的课程必须参 60 加重修, 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第一学年结束时仍符合留级条件的,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留级)。 2.留级学生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可转, 则只能通过自学方式,经过考试合格认定学分。 3.留级学生编入的下一年级的学年内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的课程如已全 部通过,经申请可随原班级就读,学费按原年级标准缴交,但学籍转移到所编入 的下一年级班内。 也可以从修读重修课程的学期开始,到所编入下一年级班级 就读,按所编入的下一年级收费标准收费,同时缴交重修课程学费。 4.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学生经过努力,选修原年级主要课程并及格 (或取得学分者,可允许编入原年级学习)。 5.留级学生需重修的课程,不能与原班级正常重修的学生一起修读,只能与 所留班级学生一起修读。 6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 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 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广东江门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部提出 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当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笫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 出具符合体检要求证明者,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条 件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经学校复查条件仍不合 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应按时回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 在系(部)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 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 62 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 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应当遵守考试(考查)纪律。 第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 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 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 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 上课学时计算,公益活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 每天 4 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有医院证明。因事 请假须附有关说明。已审批的请假条由请假人交任课教师,再由任课 教师交系教学秘书登记后送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制度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 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 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学生 出勤情况。 第十三条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 科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准予编入高一个年级(升学)学习。 第十五条 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 选修课),其学分总数达到 10 学分者或历年累计达到 12 学分者,应 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 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同时要求自行补修 转专业前未修的专业课程。如无相近专业可转,可作退学处理。 一年级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已达到编入下一年 级(留级)学分数者,一律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 次。补考后全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 12 学分者,应编入下一年 级(留级)学习;达到 15 学分者,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一学年学分总数累计未达 10 学 63 分者或历年累计未达 12 学分者,可随原班学习,但专业必修课、公 共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如本学期所修的课程与重修课的上课 时间不冲突,可随下一年级上课重修;如上课时间与重修课程时间冲 突,则采用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学的重修方式。 第十七条 新学年开学的前三周,各系(部)应对考核不及格的 学生作出全面审查,将达到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学生名单及 其成绩交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八条 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的 各项活动,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学习,承认其已获得的学 分,须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重修不重修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因学业原因延长修业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者,应缴纳延 长修业年限的培养费。培养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 的报到注册前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拒绝缴款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 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其学制二年(服兵役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二十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经过努力,选修原年级主 要课程并已取得学分,可允许编入原年级学习。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 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数是学生在 学习成绩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 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 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 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考证三种。按照教 学计划要求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且考核 成绩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考证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可获得相应 学分,考核时间与形式由组织考试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根据课程性质不同,可 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 A、B、 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 P、F),成绩评定方式由系 (部)决定。 考证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二级制。 64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 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具体考 核方案由教研组決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学生按所 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 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分互认),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 定获得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 课、舞蹈课等课程的学生,经学校医务室证明,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 和修读该课程的理论知识,能认真旁听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平时表 现好,由科任教师进行综合考查后,达到基本要求,其体育课成绩可 视为及格。 第二十七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 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 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 65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修完课程所得学分的具体 计算方法,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 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教育(顶岗)实习管理 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广东江门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66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 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 入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 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具体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年总学时 三分之—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经济生活严重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 学。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报教务部初审并转学校领导批准,发给休 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已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7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愿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学校 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 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 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学校不对该类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患病,其按规定离校前的医疗费按学校有 关规定处理,按规定离校后的医疗费由其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四十二条 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 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 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60 学时(含 60 学时);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的; (三)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延长时间(5 年)规定年限的(服 兵役除外);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超过两周的; (六)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八)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 (九)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十)触犯刑法被处劳动教养或判刑者; (十一)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六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 务部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 厅备案。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令其半个月内办 清离校手续离校。取消学籍或被予以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68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 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准许退学通知书或予以退学决 定书,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在学制规定的时间或超过学制延长时间内 完成学业。住读学生由学校按学制时间提供住宿,超过学制的时间学 校不再按原方式提供住宿。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三方面对其作出全 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 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 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 课程并获得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课 程,发给结业证书。经学校同意,可以不领结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 时间,重修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延长期满, 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所规 定的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可申请 不领取肄业证书,延长学习时间继续完成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学 习,需事先经学校同意。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延长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 发给肄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笫五十三条 毕业时未能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身患 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除外),以结业论,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取消其处分者不予毕 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二年内可由本人申请, 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 意见,经教务部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69 第五十四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三个月后、二年内, 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结业后补考。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换发 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五条 结业学生的学习经历与毕业生学习经历等同。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但可 发给课程进修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毕 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五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教务部办理学历 证明和成绩表。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 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 部备案。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 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完善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 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70 7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堂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 校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课堂”包含普通教室、各类多媒体教室、 实验实训室、参观见习现场、实习现场等各类教学场所。 第二章 课堂考勤与教师职责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 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均实行 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因故不能 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申请延期注册手续。学生在节、假日期 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四条 考勤办法 (一)学生考勤分为出勤、事假、病假、旷课、迟到、早退。 (二)学生考勤登记,由各班班干部负责,每次上课出勤、纪律情 况须交任课老师签字确认。任课教师须在每周上课结束后及时将学生 考勤情况录入教务系统。学校教务系统须实时更新学生考勤数据,学 生可登录查询。 笫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做好课堂纪律考勤的督促检查。开学前, 各任课教师须自行登录教务系统,下载任教班级的学生考勤登记表。 第六条 任课教师、班主任对学生应加强课堂纪律的相关教育和 引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与教室管理规则的行为, 有权给予批评和制止。对于在课堂上故意起哄、捣乱、干扰、破坏正 常教学秩序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任课教师可按《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相关规定,报学生所在 72 系(部)处理。 第八条 各课程期末考试(考查)前一周内,各系(部)教学秘 书必须将本学期学生考勤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确定不能参加期 末课程考试(考查)的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第三章 请假手续的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 第九条 请假办法 (一)学生因故请假,先向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领取《学生 请假条》,填写完成后,按下列规定权限报批: 1.请假一天内,由本班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本系(部)教学副主 任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本系(部)主任批准; 4.请假七天以上的,由各系(部)、教务部批准; 5.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含实践教学、参观考察、见习等) 期间,学生请假由领队教师或所在系(部)批准。 第十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可以准假: (一)因疾病,经校医或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 者; (二)因伤残,经校医或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停课疗养 者; (三)确因直系亲属丧事,必须本人参加者; (四)确因直系长者疾病,必须本人照料者; (五)确因家内纠纷,必须本人出面才能解决者; (六)确因车祸、火灾、水灾等紧急偶然灾害事件,本人不能按 期返校者; (七)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经本校主办部门证明,必 须本人参加者; (八)学生因病,在校无法妥善治疗,须回家诊治的,由校医室 出具证明; (九)平时有突发事情(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出操、自习、 上课或劳动等等,由校医签字或辅导员老师批准后,方可请假。 (十)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任何人不得准假: 73 (一)自称身体不适,无校医诊断证明或自称诊断证明丢失者; (二)有医院诊断证明,但医师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三)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四)外出游玩者; (五)自称车次误点等原因逾期不归者; (六)亲朋兄妹定亲或结婚者; (七)私自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招考或学习班者; (八)因交叉选课,后选课程与已选课程冲突者; (九)因经商、担任家庭教师、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输出劳动 者; (十)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二条 请假与续假 (一)提出书面申请。假条中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如属病假, 需附上校医证明或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请假期限,按批假权限, 报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先请假,批准后再离校或休息。如有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 学办理审批手续,返校后携带病历或其它证明材料补签假条并交相关 部门。 (三)请假批准后,假条交各班专人保管,并将假条向有关考勤 人员(教师)出示,事后交各系(部)教学秘书统一保管。 (四)学生假满回校或回实习单位后,须向所在系(部)班主任或 实习指导教师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后仍不能回校(回实习单位)的, 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续假事由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旷课的时数计算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未按时回校注册、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时上 课以及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或在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 推迟返校,或不及时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旷课时数的计算。在校内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 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学生每迟到或早退 3 次换算为 1 次旷课处理; 毕业班在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撰写期间,每天按 4 学时计算;在 教育(顶岗)实习,参观考察、校外写生、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 织的其它活动时,缺勤一天按 4 学时计算。 74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两周内不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军训期间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者,要按规定 办理请假手续。军训期间考核不及格、或未经批准缺席军训者,要在 下一年新生军训时参加补训,接受考核。军训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发放 毕业证。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某 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课程免听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 第十八条 学生报名参加的公共选修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 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旷课,学校可视情节,依据相关制度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旷课、旷考的处理权限:留校察看以下(不含留校察 看)处分,由系(部)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知会学生本人与学生家 长,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处理决定报教务部备案;达到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达到退学处理者,由系(部)加具意见后报教务 部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作出旷课、旷考处理的学生,系(部)须 做好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上 报处理意见时须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勤结果与每学期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测评 挂钩;班级考勤情况与学校文明班级的评审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75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与成 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 评价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能有 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能促进教师更新教学 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考试对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树 立学生勤奋学习的校风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 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教育部高教司〔1998〕33 号)以及《广 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部门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考试管理的职责部门是教务部。教务部负责组织、 管理全校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考试管理的要求,精 心组织、周密部署全校考试工作,发放有关考试工作的文件。 (二)认真组织全校的统一考试。 (三)组织全校考试课程的命题、印刷、保管、保密、分发等工 作。 (四)负责进行考试总结,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考试信息,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广东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及全国大学英 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及考试组织。 (六)负责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的报名及考试组织。 (七)负责制定学校有关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 设。 (八)组织考务、监考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并进行有关业 务培训。 (九)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制定切实措施,防范各种违纪 现象发生,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上报考生的违纪事件。 (十)积极开展考试理论方面的研究,深化考试改革,逐步建立 76 试卷库,组织抽考课程的统一考试及阅卷工作。 (十一)协助组织其他各类考试。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考试资格 第四条 考核方式 1.凡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学 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才能取得成绩和相应的 学分。 2.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程分为笔试、 口试、现场操作等多种测试形式;考查课程主要通过课内外作业、课 堂讨论、提问、平时测验、答辩、创作、调研报告或论文等,考核学 生学习情况。突出学习、实践、科研、创新等多方面素质和能力的考 评,体现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考查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 一周内考核结束,并将考核成绩报教务部。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及 考查课程的补考试卷应一并交教务部。 实行开卷考试的考试课程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和系(部)主任批准, 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条 考试资格 凡参加本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但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1.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教学实践活动总次数中有缺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者; 3.在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含艺术类课程回课)未交者。 上述学生仍坚持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需申请缓考时,一律要先报告,经 班主任或辅导员核实,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方能 生效。教务部审批时要严格控制,除本人因公、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 试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 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也可随下一年级考试,缓考成绩 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保密 第六条 考试内容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不得为学生另行划定 考试范围,不得出复习提纲。 第七条 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 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运用知识 77 的能力。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的实际,不出偏题、怪题,难 易适当,内容比重一般按下列原则掌握: 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占 60%-70%; 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占 20%—30%; 综合性的题目占 10%。 第八条 校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考试课程均应实行统考,由系 (部)或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和评卷。 实践课程考试的试题应建立题库,参考考证要求命题。凡采用试 卷库的考试,由教务部随机抽取,组织考试,阅卷工作由教研室组织, 按试卷库的评分标准阅卷。 第九条 试卷采取统一格式(样例由教务部提供),试题表述要 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学时、考试所需 时间、适用班级、拟题人、审核人员及考试形式(开卷、闭卷)等相 关信息。 第十条 期末试卷必须同时出 A、B 两套试卷,试题量和难易程 度基本相同,由教务部在 A、B 卷中随机抽取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 补考试卷,且不得使用旧试卷。 第十一条 两套试卷要有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系(部)加强试卷库、试题库的建设,将考教分 离措施落到实处;校级考教分离课程试卷审核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组 织。 第十三条 审定工作应于考试周开始前 2 周完成。如命题人与课 程负责人、系(部)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由课程负责人指定课程教学 团队其他教师审定并签字。审定、签字人对试卷的规范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命题教师有责任进行修改,由 系(部)督促完成,且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于绝密材 料,试卷保密工作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命题 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系(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要确保命题所用电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 命题所用电脑加设密码,并保证密码不泄露;确保与命题工作无关人 员不能接触到存有试题的电脑或 U 盘等存储介质。 第十七条 试卷审核期间的涉密人员应将试卷妥善保管,严防泄 密;不得透露考试命题审核情况;确保电脑的安全性;对电脑加设密 78 码。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制过程、考前存放及发放期间的涉密人员应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考试前检查试卷、向试卷袋中添加答题卡、考 生名单等考试相关资料时,必须有 2 人(含)以上同时在场。严禁私 自将试卷带离保密地点。 第十九条 试卷管理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如有关人员导致 试卷发生泄密,将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 定和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评定: 1.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 60%,平时成绩 (含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和学习态度等)占 40%。各专业和课程亦 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改革需要适当调整比例,但必须附具体考核方 案报批。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分,不得草率从事,不 得凭印象评分,也不应受学生干扰评分。 2.考查课程学期成绩根据平时或阶段性测验和作业、课堂提问、 课堂讨论、实习、见习等成绩以及学生平时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凡 考查课程至少有四次以上的成绩记载,不得以期末一次性书面考试作 为该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3.有课程设计内容的课程,其课程设计的成绩应独立评定,不应 纳入相应课程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应根据学生的体育技能成绩、理论水 平、晨练出勤和课外活动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体育教研室制订, 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体育课 及各类实践性环节的教学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 分制记分,成绩按优取 90 分,良取 80 分,中取 70 分,及格取 60 分 换算。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同时有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时,实践考核 不及格的,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后,方可进行成绩总评,获得该门课程 的学分,总评中实践课与理论课各自所占的比例,由各系教研室制订, 经教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考,成绩记为“0”分,且不能参加补 考,直接重修。 79 第二十五条 凡学生因违纪或者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直接重修。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 1 周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分 析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将成绩直接在网上录入并提交。教务管理系统 在考核结束 1 周后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试成 绩。逾期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系(部) 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部批准进行补录。 第二十七条 成绩上传系统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如确需更改,须在报送成绩后 3 周内(假期顺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经系(部)负责人审核且报教务部批准后方 可更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 3 周内 (假期顺延)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 试卷复核要求,经教务部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有关系(部)负责人 共同核查试卷,如确属评分不当,需更改成绩,应写明更改原因并经 系(部)审核后报送教务部。 第二十九条 系(部)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 教学管理人员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 加分改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视为协同作弊,追 究其责任。在试卷评阅、总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考试时间和组织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一般每学期十九、二十周由教务部、系(部) 共同统一安排。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凡不采用 120 分钟考试时间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周前 15 天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教学秘书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教务 部,以便安排考试时间及通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应在考前两周 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正常上课后的第二周 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重修每学期在第四周报名,考试安排在第十三、四 周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80 第三十四条 毕业前(三年级下学期)补考安排在每年“五·一” 后的第一周。 第三十五条 换发毕业证考试安排在每年“五·一”后的第一周, 十一月的第二周。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根据省教 育厅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七条 考查课程的平时或阶段测验均随堂进行,不停课。 考查时间由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自行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部协调、各系组织安排,教务部于 考试前一周下发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安排表,考场由系(部)负责安排 和清理。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于考试前对全系监考教师进行一次考前 业务培训和考前动员,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 各系(部)应在期末考试前组织辅导员对学生集中进 行一次“考场规则”的教育。 第四十一条 考试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进行。所有考生 须持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座,不得 随意调换位置。 第四十二条 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每场设学校主考、副 主考、巡考,负责巡视、督查和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考试评卷工作原则上由系(部)统一安排,组织教 师集中评卷,流水作业。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 20 分钟,凭学生证、身份证 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 备查对。 第四十五条 考生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 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任 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和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 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己带入者须放在监考 教师指定的位置。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不得有存储程 序功能。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第四十六条 考生迟到 30 分钟(含 30 分钟)以上不得入考场。 81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终止前 10 分钟停止提 前交卷,待考试终止时统一离开座位。 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第四十八条 考生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 等)进入考场,已带入的,也必须将其关闭,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以 作弊论处。 第四十九条 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考场(提前交卷除外),因病不 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去。 第五十条 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问题,可以举手 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 关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认真填写所属 专业、年级、姓名、考号等信息,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 废。 第五十二条 考生答题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 书写,不得用铅笔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要书写在试卷指定 位置。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 题和答题纸(答题卡)反扣于桌面上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答题 卡)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 指定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时两人同时到场,并核对试卷内容 和参考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根据学生学号安排考生座位,宣 读考场规则,除规定的可带入考场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在指定的 位置上,发现违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对不服从劝告的,报主考同意, 停止其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题问题,监考人员只回答试卷 印制字迹不清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不得提示或暗示。如确因出题 问题,必须经考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专人做出解释。 第五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做与监 考无关的事(如看书报、改作业、打手机等),两名监考人员要求一 82 前一后,互不聊天,考试结束后,应核对人数和考卷。填好相应的考 场记录,将试卷送回考务办公室,并签名交接。 第五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的现象,应先提出警告, 对劝说无效者,应在确认作弊事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填写考场违 纪情况登记表,监考人员应立即通知学生到教务部写书面情况及认 识,考试结束后由教务部及时公示,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 需延长考试时间,应经主考批准。 第六十条 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交教务 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监考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在前一 天向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系(部)另行安排人员监考,预先 报教务部和当日主考批准;凡未经教务部和当日主考批准请假,作缺 勤处理。 第九章 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考生具有如下违禁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考试成 绩,给予警告处分。 1.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经 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2.开考信号发出后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试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志。 第六十三条 考生具有如下违禁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考试成 绩,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 2.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纸; 3.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 4.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或协助他人抄袭; 5.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材料; 6.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不按学校规定而取得考试资格; 7.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 8.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83 9.窃取、偷换、涂改试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 10.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1.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 员; 12.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等行为; 13.其它舞弊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在评卷中被评卷教师认定为试卷雷同,经系(部) 组织的专家小组鉴定为试卷雷同者,取消所有当事人该科目考试成 绩,并给予记过处分。如果同一考场雷同卷超过 15 份,将取消整个 考场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集体舞弊。 第六十五条 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三次以上(含三次)作弊者,作 退学处理。 第六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详细而准确填写《试场情况登记表》上 报教务部,教务部汇总后,报系(部)对违纪学生按规定进行处罚并 通知其本人和家长。 第六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具体按《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8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堂 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守则》有关精 神,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课堂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安静、 清洁、整齐。 第二条 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并就座,教师走向讲台 后,全体学生须起立,待教师答礼后方可坐下。迟到学生应在门口报 告取得教师同意后方准就座听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学生不得擅自离 开教室。 第三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着装得体,言行文明,举止优雅。不得 穿拖鞋或赤脚、穿背心、穿超短裙进入教室,穿着不得过于暴露,不 得携带食物进入课堂。 第四条 学生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 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上课时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 不影响、不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出入课堂。前堂未下课,后堂课 学生不可闯进教室抢占座位。 第五条 上课时间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除教学 需要外)。对上课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拨打或接听手机,收发手 机短信、使用手机上网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在本次授课期间暂时代 为保管其手机和电子产品,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 可向教师举手示意并说明情况后离开课堂。必要时,教师应安排学生 护送患者就医或回寝室休息。 第七条 保持教室整洁、卫生。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纸屑,不得在桌上涂写、刻划或随意张贴。课间休息时或课后,学生 应主动擦抹板书。 第八条 上课时间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出教室或在课堂内逗留, 重修生和进修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听课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者, 任课教师和班干部有权予以清退。 85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搬动教室内的教学设备和课桌椅,不得私 自使用各类教学用公共计算机、投影仪、实验实训设备等。如造成损 坏,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上课或自习开电灯或电扇的教室,对实验室、实训室、 机房等使用的所有设备,最后一位学生在离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 机房前,应随手关灯、关门。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成为课堂行为规范的模范,并 认真带领广大同学自觉遵守课堂行为规范。团组织、学生会等要切实 开展本班级、本系(部)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的学习、宣传、执行和督 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暂时代为保 管其手机和电子产品,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8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 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 第 41 号)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的通知》 (粤教商〔2015〕12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规范我校学生 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相对稳定原则。确保各系学生人数的相对稳定,原则上 以专业大类为基础,在同类型专业间申请调转。 第三条 服从分配原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报考志愿中 填报了拟转专业或填写了“服从分配” 。 第四条 总额控制原则。按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要求,每年转专 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系同届学生总数的 6%以内。 第三章 申请时间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为一年级学生。 第六条 受理时限为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内接受申请 和办理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统 一安排到第二学期开学初跟随转入专业就学。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须经 过系(部)考核认定) ,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 学习者。 第九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对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 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章 不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前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前有 1 次或以上考试作弊者,或旷课累计 87 达到 25 学时者。 第十二条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笫十三条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 三二分段、自主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第十五条 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章 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专业不能与普通(文理类)专 业互转,只能在同类专业内互转。 第十八条 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与文科类专业不互转(文理兼招 的专业除外);同批次低分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入高分专业; “3+证书” 类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在不同类别的专业间互转。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第七章 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呈交申请书(一式一份,表格在学校 教务部网页“表格下载”栏目内自行下载),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本人 及家长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汇总。 第二十一条 系(部)领导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申请表进行审批, 加具意见后统一交教务部。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对各系上报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与转出、转 入系进行协调,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教务部把名单通过学 校公告栏及教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须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由教务部下达转专业审批结果给相关系(部),并 由学生原所在系(部)的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各转出系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 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系。 第八章 转专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经批准转 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生证、学籍表随转 入班级而更改,学号不再更改。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 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的人事档案。 88 第二十八条 成绩管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毕业条件认定的学 分原则上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执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 学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 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经系(部)上报,教务部认定,则成绩和 学分有效,否则应予重修。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 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习要求、教学及其它各项管 理均与所在班级的学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 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它费用。教材按转入的新专业发放,已领取的 原专业教材可在不污损的情况下退换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 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调整时间不受本规定时间限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及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笫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文件中如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正常教学秩 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15〕4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 可申请转学(转出或转入)。因病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经我校和 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 照顾而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家庭特殊情况相应证明。 第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就读。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 入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本校之外的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 在转出学校无违纪、处分记录,无不及格课程,符合转入专业的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校学生申请转学他校学习的办理程序: (一)每年 4 月或 10 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末成年 人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还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系 (部)要仔细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以及转学要求的合 理性,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申请表(本 90 专科生)》《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学校教 务部; (二)学校教务部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申请表(本 专科生)》《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 进行审核,并送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教务部将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 站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 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申请表(本专科生)》《广东省普通 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公示期 内有投诉异议的,转学学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复查审定后再正式发 文公布转学学生名单;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 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本校和学生申请转入 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 案; (五)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学校后,申请学 生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凭经所在学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 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本校教务部; (二)本校教务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 核,并签署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意见后,报校 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转入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公 示期内有投诉异议的,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复查审定,经复査审定的可 转入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转学手续所需材料: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含法定监护人同意转学的意 见) ;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四)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五)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 91 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六)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 (七)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 入的证明; (八)拟转入学校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 (九)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外省(市、自治区)学校转入我校的,需提供所在省(市、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转学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 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转学生效时间以确认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9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安静、文明、安全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关 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 号)和《广 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包括学校 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入(退)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住宿安排原则上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按系(部) 、 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调配管理。各系 (部)及所需部门对所分配的房源,进行具体人员安排。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关于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搬迁的 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 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房间设施,并按《广东江门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学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 位住宿。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 擅自调房、调换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应填写《学生调整 宿舍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工作 部及时更改学生住宿名册。擅自调房、换床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 规定》给予口头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本校全日制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星期五、星期 六晚需外宿者,需本人提前在宿管部填写《外宿登记表》。星期一至 星期四、星期日晚需外宿的,必须办理请假申批手续,由系(部)审 批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申请走读者,符合条件的,需提交有 其法定监护人或父母签名的走读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 93 部批准签订《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走读协议》后,方 可走读。违反上述规定在校外住宿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子 纪律处分。 第八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须按学校 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校规定时间撒离学生 宿舍,学生退宿时应保证使用的住宿设备完好,如有缺损,应照价赔 偿。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经所在系(部)和学 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寒暑假期 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系(部)和 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毕业生顶岗 实习期间在校外住宿,需向系(部)提出外宿申请及相关外宿住宿材 料。 第九条 宿舍早上 06:10 开大门,晚上 22:30(周五、周六为 23:00) 关大门,迟归者须向宿管员交验学生证等身份证明,说明迟归原因, 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夜不 归宿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如确因工作学 习需要,须登记相关信息,但不可超过规定时间。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严禁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 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每天 24 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为了学生的 安全,学生请按规定在值班室进行各种登记,并配合值班员的询问。 宿舍楼实行查房制,管理员抽查宿舍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求查验学 生证件时,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 全防范工作。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 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 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管理人 员、保卫人员等报告。必要时,拨打 110 报警电话。 第十五条 学习消防知识,注意防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 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煤气罐,严禁在学生宿舍 94 楼内炒菜、煲汤、做饭,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发现火警,应及 时报警、镇定疏散。爱护消防设施,杜绝各类消防违纪行为,违者按 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保管好个人物品,人离宿舍要 关好门窗,锁好储物柜。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安全,严禁倚坐宿舍阳台、护栏;严禁在天台 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翻越围墙、门窗。违 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子纪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 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门窗、家具、消防等设施设备属 于学校财产,不得拆卸、损坏、增减以及非正常使用宿舍设备。如有 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恶意损坏者照价 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经验收合格 按时给予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有人为造成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 状后,方能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 学校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性质的,移交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准在墙、天花板、 地面、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貼,发现 需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经教育不改者, 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宿舍的家具设 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恢复原状,不服从管理者,按《学生违 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建立宿舍舍长及值日生轮值制度。每个宿 舍设舍长一人,由舍长安排值日。拒不执行宿舍卫生轮值任务者,按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按照《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 舍内务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做好室内保洁工作。宿舍应做到:室内空 气流通;地面、墙面、天花板干净;门、窗、玻璃洁净无积尘;生活 用具统一布置;床铺折叠规范;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无乱丢、乱 95 放、乱挂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全体住宿生要做好门前“三包”及公共场所保洁工 作。要保持走廊无张贴、无垃圾、无杂物;阳台、盥洗室、洗手间等 公共场所生活用品统一摆放;做到无垃圾、无污渣、无异味。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内务卫生极差的同学,给予批评,并限期整 改,对被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泼水,随地吐痰, 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把杂物倒进厕所。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电吹风、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烤箱、 电暖器、电磁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严禁私拉私接电线、网线;严禁将台灯、笔记本电脑放在床上;严禁 使用一切明火、违章电器煲汤、做饭菜;严禁点用香烛、煤油灯等; 严禁在宿舍区焚烧信件、废纸或其他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 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自购的家具、家电及砖石、木板等杂物 带入宿舍。以上安全规定,违反者除暂扣违章器具外,并依照《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做到人走关水龙头,不得用长流 水洗衣服,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违者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按《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宿舍区内的水电设施有故障,应到宿舍值班室报修,并要 填写一式两份的水电项目报修单,维修完成后,报修人或宿舍值班人 员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三)宿含内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保管,维修时需以旧换新。凡 人为损坏和丢失的水电设施,一律按市价赔偿。 (四)学生必须爱护水电设施设备,严格按安全规定使用电器, 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 功率的电器使用,禁止使用电炊具及大功率用电物品等容易发生安全 事故的用电设备。违反规定者水电及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设备,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条 无故拖欠或不按时缴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 96 理。 第七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尊重、支持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学生干部、值 周学生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妨碍有关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谩骂 侮辱、殴打有关人员的,报送学生工作部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打麻将、酗酒、赌博、吸烟、涉 毒、打架斗殴,高空掷物等行为,违者报送学生工作部,按《学生违 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宿舍区集会、游行、示威或 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规范住宿 行为。午休时间、晚寝时间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在宿舍区有大声 喧哗、吹拉弹唱、体育活动、打扑克、开音响、跳舞、使用电脑等影 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报送学生工作 部,视情节轻重,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收藏、收看、播放和传播有反 动、淫秽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报送学生工作部,按《学生违 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等。违者责令 清理,并报送学生工作部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区饲养或寄存宠物。经教育不改者按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宿舍用餐,须注意保持宿舍清洁,不得将饭堂公 共餐具带进宿舍。违者给予口头警告,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使用电脑的宿舍必须保证宿舍规范要求,合理放置, 使用人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 息,违反者以违规电器处理,停止其在宿舍使用电脑资格,并按《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使用电脑的宿舍必须注意安全用电, 不准乱拉电线、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屡犯者暂为收管 电脑,停止其在宿舍使用电脑资格,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 97 第八章 宿舍文明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爱护宿舍区的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绿化, 请勿践踏、挖掘、刻划、攀折花草树木或在树枝上晾晒物品。 第四十二条 宿舍楼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由专职清洁员负责 打扫。学生应将宿舍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请勿在走廊、楼道堆 放垃圾。 第四十三条 学生按照要求,搞好寝室内卫生。坚持每日清扫,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住宿学生必须坚持每天做好宿舍内部个人卫 生,自觉叠好被褥,保持床铺、桌面及书架等的整齐洁净。值日生应 当每天清扫客厅、厕所、浴室、阳台,清洁水池门窗及墙面等公用部 位,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树立美 好的精神风貌,建立学生宿舍个人积分评估制度,作为学生宿舍表现 的奖惩依据,每学年进行一次“文明宿舍”评审,评选出“文明宿舍” 的宿舍长可作为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 誉证书。有特别贡献者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 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 事件发生的; (四)对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 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在学生宿舍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所在宿舍不得参评“文明 宿舍”。 (一)以宿舍作为经商场地,违章派发或粘贴传单、广告; (二)损坏公物; (三)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 (四)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和种植有害植物; (五)盗窃他人财物,敲诈勒索钱财等违纪违法行为; 98 (六)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 (七)酗酒; (八)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侮辱、辱骂工作人员; (九)赌博; (十)观看或传播反动及淫秽书刊、图片、画报、音像碟带,传 播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十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侮辱、 诽谤他人; (十二)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文明 礼仪规范 一、接访礼仪 (一)尊重来宾(领导、专家、老师等),在校园公共场所遇见来 宾应主动问好。如遇到来宾提问要彬彬有礼,认真回答,对确实难以 回答或自己不知道的问题,要真诚委婉地解释。 (二)来宾进入学生宿舍时,学生应主动起立、问好和让座,来 宾离开时起身送行。 (三)遇有来宾召集访谈,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 15 分钟到达指 定地点,衣着整洁、举止文明、大方得体。关闭通讯工具,发言要有 准备,不说不负责任的话。 二、仪表仪态礼仪 (一)衣着整洁干净,发型整齐,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及健康向 上的精神状态。不穿奇装异服,不过分打扮。女生不宜浓妆艳抹,男 生应发型整齐,不宜留长发,不宜染彩发。 (二)站立时,男生要站如松,女生有亭亭玉立之感。 (三)入座时,要稳重大方;入座后应注意形象,不要前仰后合, 坐姿不雅;起身时,注意不要把桌椅弄出声响。 (四)行走时,要立腰、收腹、挺胸,重心略向前倾,两腿向里 集中,两臂自然摆动,落脚的声音不可太大。 三、言行礼仪 (一)语言文明,音量适中,讲普通话,不说粗话。 (二)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在公共场所不做勾肩搭背、搂搂抱抱 等过于亲密的举动。 (三)上下楼、过楼道靠右行,进出教室轻声慢步,起身和落座 时不发出声响,经过办公室应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或吵闹。 (四)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在校园内乱写、乱画、乱张贴。 不践踏草坪,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四、尊师礼仪 (一)对老师要有礼貌,遇到老师主动打招呼,虚心听取老师教 100 诲,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 (二)进老师办公室要敲门,不随便翻阅老师办公室的东西,不 私自打开老师电脑或抽屉。 (三)与老师交谈时,要起立并主动给老师让座。 五、课堂礼仪 (一)按要求提前十分钟进入教室,准备好课堂用品。 (二)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讯工具。学生若上课迟到, 应在门口喊“报告”,得到老师允许后进入教室,迅速坐好,应尽量 减少对课堂秩序的干扰。 (三)在课堂上准备提问或回答问题时,必须先举手,得到允许 后,方可站起回答;回答问题时要用普通话,声音清朗洪亮,其他同 学应保持安静,仔细聆听,问题回答完毕,老师示意后方可坐下。 (四)自修时间不能在教室或附近走廊高声谈话、唱歌或接打电 话。 (五)自觉维护教室的卫生清洁,不在教室内吸烟、饮食、乱扔 杂物、随地吐痰。课前值日生要认真清扫、擦净黑板,课后要清理抽 屉和课室内外卫生,离开教室要注意关掉总电源。 (六)爱护教学过程中所用的仪器设备和公共财物,做到不在课 桌及墙壁乱涂乱画,不私自拆卸、损坏或取走教室内的任何设备。 (七)准时参加考试,自觉出示学生证和其他证件,认真完成规 定任务。 六、会场礼仪 (一)参加会议、听报告要按规定提前 10 分钟到达,按指定地 点整齐就座,保持安静,关掉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会中不早退,不 随便进出。当报告人到来时,报以热烈的掌声,会议结束后要有序退 场。 (二)在报告过程中,应端坐静听,不交头接耳,不窃窃私语, 不打瞌睡。 (三)集会时如有来宾参加,应在他们到达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 欢迎,离场时应让来宾先走,并以热烈的掌声欢送。 (四)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餐厅礼仪 (一)节约粮食,文明就餐,不相互喂食。 (二)维护食堂秩序,自觉排队,相互谦让。 101 (三)维护食堂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四)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不与工作人员争吵。 八、图书馆礼仪 (一)进入馆内,必须服装整齐,不能穿背心、短裤、拖鞋入馆。 (二)自觉维护馆内学习秩序,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保持安 静,不大声喧哗;不拨打或接听手机,并将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调为 静音或震动模式,或使用耳机。 (三)主动维护馆内整洁卫生,不在馆内吃东西,不随地吐痰和 乱扔废弃物。 (四)借阅报纸或书刊完毕后,应及时归位或归还,不随意放置。 (五)爱护馆内一切图书资料,不乱写乱画,不撕烂书页。 (六)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九、网络礼仪 (一)倡导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网上学习时,不玩网络游戏,不浏览色情、诈骗、反党、 反华、疆独、藏独、台独、港独、精日等不良或反动网站和信息。 (三)不侮辱欺诈他人,不进行人身攻击,不盗用他人网络帐号。 (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结交陌生人,不随意约见网友。 (五)不传播不健康的信息,不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在校期间,如有网络违法行为,由警察依法处理。 十、宿舍礼仪 (一)宿舍内保持整洁卫生,日用品放在指定位置,每天打扫。 (二)不往窗外或楼下倒水、扔东西。 (三)按时熄灯就寝,降低声音,减少光线,不影响他人休息。 (四)宿友之间,包容大方,互相帮助,不嘲讽,不霸凌。 (五)不在宿舍喝酒、打牌、打游戏,不使用违禁电器。 (六)非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男、女生不能互串宿舍。 (七)如要拜访他人应主动敲门,不应不打招呼推门而入。如有 老师或领导进入宿舍,应主动起立、打招呼、让座,认真回答老师提 出的问题。 (八)在校期间,如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在宿舍使用违禁电 器造成火灾,霸凌同学造成伤害等违法行为,由警察依法处理。 十一、运动礼仪 (一)积极参加各项体育运动,爱护运动设施。 102 (二)运动时发生碰撞、摩擦应互相谅解。 (三)观看体育比赛时,尊重双方运动员、教练员,不喝倒彩。 (四)比赛时,遵守比赛规则,尊重对手,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十二、乘坐电梯礼仪 (一)先下后上,依序出进。 (二)长者优先,教师优先,女士优先,但不在电梯口过度推让。 (三)依次进入电梯,由里往外站立,面朝门口站立;有人要出 电梯时,主动让出通道。 (四)站在电梯里面时,礼貌请别人帮忙按楼层,不越过别人身 体按键; (五)电梯内不吸烟,不整装,不补妆,相互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五)上课前十五分钟不占用教工专用电梯。 十三、赴办公室办事礼仪 (一)尽可能事前电话预约。 (二)进门前轻声敲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入,得到办公室主人 许可后方可就座。 (三)迅速把问题提出,请求答复解决;不翻看桌面文件、书籍 和其他物品;不在他人办公室内接听手机、电话。 (四)不在办公室内来回走动,办完事后应致谢,退出办公室时 应轻声把门关好。 十四、接听(拨打)电话礼仪 (一)选好通话时间。除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一般不在上班前、 下班后、用餐时间、午休或晚上睡觉时间打电话。 (二)礼貌的开头语。当对方拿起听筒后,应当有礼貌地称呼对 方,亲切地问候“您好!请问是***,我是***,有一点事麻烦下您(有 一个问题请教下您)”只询问别人,不报出自己是不礼貌的。 (三)打电话时,语调应平稳、柔和、安详,不边打电话边嚼口 香糖或吃东西。 (四)打完电话,应当有礼貌说“再见” 、 “谢谢”、 “祝你成功” 等结束语,再挂电话,或请对方先挂电话。 10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开展 校园文化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特作 如下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应作合理安排,避免影响校园内师生及其他居 民的正常起居。 二、凡在校园内进行的声乐类、器乐类练习和演出以及在舞台和 其他露天场地进行的各类排练和演出,均应严格遵守以下时间规定: (一)不在中午 13:00—14:00 之间进行; (二)周日至周四晚上 22:00 前结束,周五、周六晚上 22:30 前 结束。 三、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管理,不在非允许 时段开展活动,并督促学生严格遵守活动的时间规定。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干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 批评;经教育不改者,参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 纪处分实施细则》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建 设与改革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 高校学生会改革,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规范化发展,依据 《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青联发〔2019〕9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 校学生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改革方案。切实发挥学 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学生会组织真正符合党 的期望,受到社会认可、赢得同学信赖。 一、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当代 中国青年运动时代主题,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 发展道路“六个坚持”和“三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全 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 的周围。 坚持学生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 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 到同学中去,着力扩大广大同学对学生会组织工作的参 105 与、监督和评议;坚持立德树人,引领服务广大同学努力 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 者和可靠接班人。 坚持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 下,进一步明晰学生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和职能,加强章程 和制度建设,理顺团学组织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学生会组 织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对照党的期望、团的要求和 学生需求,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内 容服务同学成长需求不够、工作方式方法照顾同学特点不 够、学生干部产生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大胆探索,勇 于革新,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 新,使得学生会组织在 2—3 年内不断完善,努力在 2022 年前,使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得到 显著增强。 二、主要目标 职能作用更加明确。通过改革,积极争取党组织和团 组织的支持,使学生会组织地位得到加强,工作自主性、 规范性增强,联系、代表、服务同学和维护同学权益的职 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代表性更加广泛。通过改革,进一步扩大学生会组织 的代表性,规范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 重点扩大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真正选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代表、学生干部;建立学生代表、学生干部直接联系同学、 106 听取意见的制度。 队伍作风更加严实。通过改革,进一步规范学生会组 织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规范学生会干部选拔标准、评价 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退出机制;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 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更好推进学生干部转变 作风,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以实际行动 做好广大同学的表率,赢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工作效能更加彰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学校团学 工作的组织格局,理顺学校学生会与其他学生组织的关 系;规范健全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减少层次、提 升效能;推动各级学生会组织进一步完善广大同学参与、 监督和评议的体制机制,努力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创新 型学生会组织,使引领和服务广大同学的水平得到显著提 升。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职能定位,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学生会是由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 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我校学生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 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 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 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 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广泛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 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 107 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二)改革运行机制,实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探索 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 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 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 议、牵头日常工作。 系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 会的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系学生会的工作联动,系学 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级学生会 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应凝聚 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 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 动。 (三)坚持精简原则,科学“瘦身”方能激发活力 学生会要优化组织机构和人员规模。校级学生会工作 人员一般为 40 人左右。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人,工作部 门不超过 6 个,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 20 至 30 人,主 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 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 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重大的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 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 用完人散。 (四)明确遴选条件,严把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入口关 108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 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 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 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 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 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 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 作。 (五)严格遴选程序,杜绝“亲亲疏疏” “圈子文化” 现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学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 确定。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系学生会主席团 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系团 组织同意,由系党组织确定。 其中,校级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 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 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系学生会成员一般不少于 50%。 (六)规范召开代表大会,不能走过场做虚功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 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 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年级及主要 109 学生社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 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 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七)坚持从严治会,防范和克服“官僚气” 制定《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干部自 律公约》,加强日常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 化、“小官僚”等问题。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 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学生 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道德失范及与学生不相称 行为等问题的,学校团委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 及时予以处理。 (八)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科学评价工作成效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要向评 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形式。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 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学生会主席 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 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 分等事项时,需要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 位简单直接挂钩。 (九)落实党委的全面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学校党委要把学生会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 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 110 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党政办、教务、人事、保卫等 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听取 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 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党委负 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学生会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副 校长参与学生会管理。 (十)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落实从严管理责任 学生会要接受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学校 团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大事项,坚决落实学 校党委有关要求。应明确 1 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 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 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 的各项日常事务正常进行。 四、附则 本方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 领导下授权校学生工作部负责和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 织,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广东省学生联 合会章程》和《江门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并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江门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团结全校同学,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 学校有关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 主义的思想教育;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热 爱祖国、热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中流砥柱。 (二)关心和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关心和维护同学 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及时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充分发挥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主动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 展适合同学特点的丰富多彩的大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各 项活动,促进同学健康成长,全面锻炼和提高同学的能力和素质。 (四)协助学校搞好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和创造良好教学秩序 和生活、学习及工作环境,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尊师守纪,立志成才, 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 (五)加强各学生组织、兄弟学校学生会组织、社会进步团体的 联系和交往之间的协作交流,开阔视野,促进工作,增进友谊,共同进 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发扬优良传统,强化服务职能。 (六)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始终代表学校 最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始终站在学生的角度,维护学生权利与义务; 并尽最大能力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七)学生会秉承“团结、务实、创新”的服务精神,坚持在实 112 践中育人,引导广大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会以“优秀是一种 习惯”为座右铭,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繁荣科技学术文化。 (八)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由具有广东 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在校生组成,并由全体学生代表统 一选举产生;学生毕业离校时,则自动退出学生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讨 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培训的权利,并享有参加本会 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 表”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完成各科学习任务;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的规章制度, 配合好学校开展德育工作,自觉接受德育教育。 (四)积极参加学校或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生会交 给的任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五)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本会的荣誉,为人民、为学 校、为同学多做好事,同一切不良现象做斗争。 第六条 会员在学习、工作或其他各项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可 受到本会给予的表扬和嘉奖。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的会员将根据其情节轻重 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出发,报经学生工作部领 导、团委书记批准,给予必要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职务、 开除出会等纪律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生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它产生 的学生会。学生代表由各系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 和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有关规定、制 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 113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 第十条 学生会每届任期一年,必要时可延期。学生代表大会一 学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必须有 2/3 的委员赞成 并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会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的干部全部由学 生担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考察的基础上各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 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学生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 1 名、副主 席 1 至 2 名,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文体部、女生部、外联 部、网编部、纪检部、调研部各部设部长 1 名、副部长 1 至 2 名、干 事若干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的职务在学生会内部协商、选举产 生;并报经本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各部门干事由各部门提名、选 举产生,并报主席团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会须遵从团委会的具体指导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工作的骨干,是学生的领头人;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 须努力做到: (一)忠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敢于同各种不 良现象做斗争;热爱专业学习,努力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争取优异 成绩,争当同学们的学习楷模。 (二)有较强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责任感,积极进取,主动、大胆 并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学校和为同学们服务。 (三)作风正派,克己奉公,乐于助人,处事公道,谦虚有礼, 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 (四)深入群众组织,密切联系同学,与非学生会干部合作办事, 及时向学校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非学生 会的干部配合开展工作,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并向学生会汇报,为酝酿 下一届学生会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要有强的责任心,态度端正,思想积极进步,具备较 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对学生会的性质、任务及定位有较深的理解, 能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能站在学生会整体的角度考虑问题。团结友 114 爱,有较强的配合意识;学习成绩良好,1 年内不能有不及格课程; 有 1 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第五章 学生干部奖惩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严格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 有违反学校规定而受到处分者,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应撤销其学 生干部职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要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做同学们的好 榜样;要有正义感,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学生管理当中,对存在 的问题知情不报者,在学生会中进行批评和教育;学生干部在任期间, 对工作提出有建设性、有创新性的意见,并通过实施可行者,将给予 该学生干部奖励及公布表扬。 第二十条 按照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的要求,每个 学期定期评选优秀学生会的部长、干事,如在职期间工作忠于职守, 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且成绩显著者,将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期定期进行学生干部工作的总结,并从学习 成绩、工作能力、处事态度等诸多方面上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者给 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扰乱学生会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正常工作运作的 学生干部,按其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其职务等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职责: (一)学生会主席职责: 1.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主席 团扩大会议和学生会会议。 2.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学生会干部 人选;根据学校学生会每个学期的中心工作,制定和实施学生会的工 作计划;定期召开各系学生会主席会议。 3.及时向团委会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经常同团委保持联系,自 觉接受团委的指导。 4.主动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加强沟通,做好各学生干部的思想工 作,促进内部成员的自身建设,加强与系团总支的合作和对外联系。 5.负责加强对外联系,促进与其他系的学生会和兄弟学校学生会 之间的友谊工作的交流和沟通。 6.代表学生会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学生会主席对学生会负责并 115 受其监督。 (二)副主席职责: 1.协助、配合主席开展工作,并掌握学生会印鉴。 2.配合主席拟定每个学期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搜集整理学生会日 常的工作资料;布置、检查、落实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与各系会每学 期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3.不断修改和完善对学生干部考核的方法;指导学生会各部门开 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能;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和 任务。 5.经常了解各系学生会工作的情况;监督、检査、落实并协调各 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长职责: 1.协助正副主席开展工作;协助主席协调各职能部门;全面抓好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主持学生会日常的工作会议,做好会议的记录等。 3.负责学生会的报纸、杂志、文件、信函及宣传用品的整理和对 各部门会议录的收集,确保各种日常工作用品的齐备。 4.协助正副主席督促各部门的工作。 (四)副秘书长的职责: 1.协助秘书长抓好秘书处职能内的各项工作。 2.秘书长不在时,代行秘书长职能。 3.完成主席、秘书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学习部部长职责: 1.深入了解和掌握全校同学的学习情况,搜集各种有关学习、教 学、学风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主席团汇报或向学校有关部门 反映。 2.协助学校教务部开展课外活动和各种学习竞赛活动,活跃课余 生活。督促各系搞好各专业的第二课堂活动;推广先进的学习经验, 提高学习质量。 3.做好图书馆义务管理员管理中心工作,定期做好读书计划及宣 传工作。 4.定期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学习汇报会、演讲会等,调动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团结同学,树立良好学风。 116 5.定期召开各系学习部长会议,落实各系的学习帮扶活动,达到 共同进步的目的;定期搜集学生会成员学习成绩,了解各成员学习情 况并进行督促;定期搞好学风建设的宣传工作。 (六)文体部部长职责: 1.负责组织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主持全校性的文艺会演; 2.推广健康的文体活动;负责课余时间学生娱乐活动的组织工 作。 3.组织筹划各类运动赛事等工作,协助搞好全校性运动会和举行 全系性各班级的各种友谊赛,活跃校园气氛。 4.向上级反馈同学们的思想状态、对体育活动的意见和要求,领 导各系(部)学生会体育部及各班体育委员开展适合学校特色的群众 性活动。 5.对外联系各项文体活动的职责与义务。 (七)生活部部长职责: 1.经常性地收集和反映同学们对学校膳食、生活服务、宿舍管理 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全力做好我校学生宿舍便民服务,改善周边环境设施,切实方 便广大同学。 3.组织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的检查和评比,引导同学自觉维护学生 宿舍的周边环境;组织好全校性卫生清洁活动,并进行检查评比;定 期进行宿舍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定期召开各系生活部长会议, 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及时检查落实工作。 4.关心同学们的身体健康情况,经常开展讲卫生,爱清洁的宣传 活动,协助校医务室搞好保健工作;协助后勤处做好劳动管理工作。 (八)外联部部长职责: 1.引导、鼓励广大同学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进行各项社会实践 活动。 2.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为同学尽力创造勤工助学的条件。 3.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来校为同学们做报告,以提高同学的实践 知识和能力。 4.负责学校和校外各种实践活动的培训、管理、策划及人员安排。 5.协助学校举办各项大型晚会、活动的策划、宣传、招募及经费 赞助等工作。 (九)网编部部长职责: 117 1.对学生会的网站编辑及各活动的视频制作工作,维护健康、文 明网络环境,搭建和营造多姿多彩的信息交流平台。 2.撰写新闻稿件、编辑学生会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跟踪报道 校园新闻等活动,传播积极的校园文化。 3.收集校内外信息和生活学习数据,为同学们提供丰富多彩的网 络娱乐交流平台。 4.追踪政治时事,及时了解国家最新动态,提高同学们的思想政 治意识和行动力。 (十)女生部部长职责: 1.发掘女生潜力,维护女生利益,搭建男女交流平台。 2.关心女生生活,切实为同学服务;举办各种讲座和活动来助力 女生的学习,关注女生的生活和心理健康。 3.通过化妆、礼仪、女生节等特色的女生活动,促进男女生以及 学生会和女生间的沟通。 (十一)纪检部部长职责: 1.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纪律监督工作,开展全校性的常规 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协助保卫部门搞好学校的安 全保卫工作和纪律工作,包括全校性的集会、纪念活动、庆祝活动、 晚会和校运会等。 2.充分发挥文明监督队的作用,组织有关人员了解同学们的纪律 情况。维护正义敢于揭发坏人坏事,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做斗争;发 现违纪恶性事件,及时向学校反映。 3.定期召开各系纪检部长会议和本部门的例会,传达党和国家的 法律法规,学校的校风、校纪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布置有关的各项值 日、监督、检查工作。 4.加强法制、安全、文明校风等相关建设的教育和宣传;抓好学 生会内部的纪律工作。 (十二)调研部部长职责: 1.针对校园活动、校园生活、学生关注热点等主题开展科学调研 活动,加强校领导与同学们的沟通和了解。 2.通过开展品牌“权益日” ,与其他部门一起合作,建立学校与 学生点对点的交流平台,为同学们提供各种意见回馈的渠道,促进和 谐校园的建设。 3.负责各类活动及各部门的后勤保障工作。 118 (十三)学生会干事职责: 1.协助正副部长开展各项工作;听从部长的统一安排、决议并服 从管理。 2.参与学生会和本部门的活动,积极主动向部长汇报情况及存在 问题,提出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对待工作要持有谦虚、认真、积极的态度。 (一)学生干部选拔: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的选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开、公 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 “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任用原则进行。 (一)每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学生会干部招新工作,在第二 学期进行第二次招新。 (二)凡属我校在籍学生且符合学生会干部选拔条件,志愿加入 学生会者,都可提交申请,参加面试。 (三)学生会组织面试大会,对报名应聘者进行公开面试,确定 初选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初选应聘者按应聘流程进行复试,由学生 会各部门讨论,择优录用。 (四)公布当选者后,试用期两个月。 (五)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且合格者予以任用。 (六)从其他部门调入学生会任职的经学生会相关部门讨论通过 予以任用。 (七)从其他部门调入学生会任干部的经由学生会相关部门选举 通过予以任用。 (八)在学生会内部部门间转换相同职位须经学生会相关部门讨 论通过予以任用。 (九)晋级或降级或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经学生会相关部 门讨论,视情况予以任用。 第八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全体成员须服从上一级的工作安排,确保学 生会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各部之间要团结合作,将学生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学生会各类活动中,如需要多部协调合作,各部应服从统一安排,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第二十七条 全体成员如对学生会工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有权 119 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建议上报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与相关部长商讨 和协调后,对于可以采纳的建议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试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成员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竭尽全力、热情 地进行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为学校的师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如出现任何冲突或矛盾,成员应采取“对事 不对人”的态度从学生会的大局考虑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在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中以及日常学习生活中,学 生会中每位成员都要注意个人的言行举止,维护学生会的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广东广东江门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实施。 12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律 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 简称“律委会” )是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认可于公布之日 成立的,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下,团委的组织和指导下,为实 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完善、自 我提高”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律委会以“服务学校、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建设良好 的学风、文明和谐的校园为己任,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维护校园秩 序,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帮助青年学生树立自律、自尊、自爱、 自信、自强的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第三条 律委会以《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 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为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委会以维护大多数同学的根本利益,对少数违规同学 给予相关处罚,强化大学生的自律意识为工作根本思路;以“公平、 公正、公开”为工作原则;力求建设成为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一个 学习型的组织,一个深受学生欢迎及信任的学生组织,一个真正能肩 负起建设良好校风校纪的坚实的学生组织。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体学 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律委会成员必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头遵守学 校的纪律,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严于律己,学习成绩良好,办 事公正、作风正派,积极奉献,充满激情和活力,具有良好组织协调 能力等综合素质优良的学生。 第七条 律委会设主任团,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下设晨 练晚修处、文明督管处、宿舍自律处、信息宣传处,其中各处设处长 1 名,副处长 1 至 2 名,干事若干名。各系设立律委会分会。 第八条 经主任团,团委商议、批准,可根据需要对相关部门进 121 行增设和调整。 第九条 律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经公开竞聘,经学生工作部、 团委考核、批准任命;各处长、副处长通过公开竟选后由主任、副主 任考核研究后提名,团委审核批准。每年一届,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 超过两届。 第十条 本组织机构受全体同学监督。 第三章 权利、义务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享有对本会重要工作和决议进行监督、评议 和表决的权利;有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处理职责范围内事务 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的 义务。坚决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贯彻国 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全体成员有自觉遵守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积极参 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维护 本会及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严格执行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主任:负责律委会全面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及思想建设, 服务、服从于学校工作大局,全面主持律委会日常工作;掌握律委会 及各职能部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向校团委汇报、请示工作,主动接 受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领导和指导;代表律委会参加有关会议,并 负责搞好其他相关组织、协会、社团的工作交流等。 (二)副主任:协助会长负责律委会开展具体工作、干部队伍建 设及思想建设,参与规划律委会重大事情,协助主任分管律委会部分 职能部门的工作,当主任因故不在时,受主任委托,代任主任职权。 (三)晨练晚修处:负责监督考核同学日常学习情况,落实学校 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把学风建设落实好,具体包括检査早读、第一节 课的迟到情况以及晩归情况,负责检查各班晚修出勤率,并且及时向 学生工作部综合科和教务处反应检查的情况。 (四)文明督管处:配合学校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文明督导;主 要针对校园不文明行为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递交相 122 关部门处理。通过策划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和道德 修养,全面营造一个文明、和谐、良好的校园环境。 (五)宿舍自律处:负责学校宿舍管理的监督工作,配合后勤保 卫处、学生工作部宿舍管理科、物业管理等部门落实学校宿舍管理的 有关规章制度;解决学生宿舍中存在的间题,为学生提供服务和帮助; 负责学生宿舍的纪律、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及“文明宿舍”评比 工作等。 (六)信息宣传处:负责通过网络、广播、海报、报表等方式进 行各项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整理会议记录;汇总违纪情 况并及时准确地反映校园文明建设的动态;收集同学们的各种意见和 建议,及时汇报给学校相关领导部门。 (七)对涉及非我校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可报学校有关部门进 行处理。 第四章 制度条例 第十五条 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和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并且可同时 与校团委会、学生会同时参与例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旨在对前期工 作进行总结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委员会会 议要求全体主任团成员必须出席,不能按时出席者必须在会议召开前 两小时内向主任团请假。 (二)全体会议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召开的形式,旨在处理一些突 发事件,律委会和各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机召开。全体会议的召开, 全体人员必须参加。不能按时出席者,必须在会议召开向主任团请假。 (三)与会人员需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不准 打闹说笑。对于违反、扰乱会议秩序者一次警告,二次请出会场;对 无故缺席与会 3 次者视为自行辞职,作取消律委会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奖惩条例 (一)奖励制度 第一项 学年末以成员总数的 15%~20%选出优秀干部,给予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项 学年末对律委会内部建设和外部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 员,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项 优秀干部以及突出贡献事件干部评选采取民主选举和领 导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123 (二)违反规定处理方法 第一项 对于不能完成指定任务的,一次警告,两次请退。 第二项 不按时出席会议者,依照会议制度处理。 第三项 对于违反学校其他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有损律委会 形象的个人将予以请退。 第四项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者,依照有关规定 处理。 (三)律委会成员资格的取消。 第一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委员资格 (二)休学、退学、毕业离校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两次不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工作细则,经教育不改者。 (五)个人申请辞退,经主任团审议,报团委同意。 第二项 取消任何一位委员的委员资格,要报请主任团审议,报 团委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项 律委会成员任期未满,但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视 为取消成员资格。所对应的职位由主任团商议,经过竞选产生任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律委员 会负责解释。 12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 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 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教党〔2020〕13 号)和团省委学校部社团管 理办法的要求及《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 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 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 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 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 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 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 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由广东江门幼儿师 125 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组成,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 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 生组织。 第五条 校级、系级学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学校 各教研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等校内机构开展 学生交流或社会实践活动的临时课外学生团体不属于本办 法所指学生社团。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 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 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 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 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 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系党组织或校内学 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 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 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 126 事项。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 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 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 章程草案等。 笫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 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 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 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 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 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 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127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 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 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 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 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 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 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团委牵头组织宣传、人事、组织、纪检、保卫、教务、马院 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 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管评委员会),负责对 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 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 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 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128 第十三条 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 学校教研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等校内机构, 其分配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业务 指导单位是其指导社团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管评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 学生社团排査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 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 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 有法偉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 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 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 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社团规范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 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 融入各种活动; (二)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积极参与社团的建设和 管理; (三)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 安全、高质量的开展,保证社团健康发展。涉及社团外出活 动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确保安全。每次活动至少有 1 名 129 指导教师现场指导; (四)负责指导学生社团财务工作,审批审核学生社团 经费的开支;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 1 次学生社团骨干培训,组织召 开学生社团干部会议不少于 2 次; (六)积极拓展学生社团的科研平台,指导学生社团开 展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调研活动,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组 织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活动; (七)定期总结社团工作,及时掌握社团建设管理、活 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 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 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 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七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 调联动长效机制。管评委员会要注重发挥系部依托作用,按 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 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 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 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 期为 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每 个社团最多配备 2 名指导老师。 130 第十八条 管评委员会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 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 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老师工作量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指导学生职业素质训练工作量计算办法(试 行)》执行,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 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 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 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 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 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 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 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 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 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 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 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 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 社团工作报吿,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 131 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 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 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 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 (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 撤销。 第二十二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 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 校团委在管评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 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 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发展 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 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 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 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 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 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132 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 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 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 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 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 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 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 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 物等须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应充分利用团属新媒体 平台及业务指导单位的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对活动进行宣 传,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 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实行“三校三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管评委员会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 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 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 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 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 133 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 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 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 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 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 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学生 工作部、团委牵头组织宣传、人事、组织、纪检、保卫、教 务、马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 委学生工作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 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 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 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 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 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 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 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 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 134 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校团委统筹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评价认定等。 笫三十二条 建立倒査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 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 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 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 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 组织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使用须遵守学校 财务管理规定,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 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 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 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5 附件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 管理评议委员会名单及职责 为坚持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中共教育部党 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教党〔2020〕13 号)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 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切实加强学 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 团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物校实际,特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 评议委员会。 一、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何保英 副主任:黄立健、梁炎新 委 员:欧阳辉、王晶、刘次琴、高务娴、毛定长、宋 洁,以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对全 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 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 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136 (二)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査工作。对于未按规定 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 以取缔; (三)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与激励。发 挥系部依托作用,建立指导教师库,选聘指导教师;将指导 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 (四)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 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 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 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3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社 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精神,全面推进学校共青团改革创新,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 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 践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社会实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 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 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立德树人”作为中心 环节和根本任务,引导大学生在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大中 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大学生党员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携手奔小康+共筑中国梦”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省部 级行政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项目,以及各级党团组织发起的 其他相关项目。 138 第五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学生利用寒 暑假或课余时间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科普宣传、政策宣 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社会调查、创业实践、 科技创新实践、岗位体验等各种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 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 人任副组长,教务部、计财部、后勤保卫部、各系(部)党 支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小组成员,负责全校社会实践工作 的总体规划与指导。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小组, 由各系(部)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及各实践团队指导教师组 成,负责本系(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安全教 育管理、组织实施及总结工作。系(部)团总支在系(部) 工作小组和校团委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寒暑假或课余 时间学生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党委 宣传部和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予以指导和宣传。 教务部、各系(部)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 展社会实践活动。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共青团干 部、辅导员思政课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 139 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应紧扣时代主题,聚 焦经济社荐进备施好与以活会发展热点,紧密围绕学校人才 培养目标,坚持社会实践与理想信念专业学习、志愿服务、 就业创业的有机结合,组织学生深入农村、社区一线,广泛开 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青年学子的社会责任感和综合素质。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第一课堂任务、结合专业学习和赴老、少 边、穷地区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为返家乡实践和团 队集体实践两种途径。 (一)返家乡实践是指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自行联系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结束后提交实践成果; (二)团队集体实践是指以学校、系(部)组织的以集体 形式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 3 人, 上限人数根据各项目具体要求决定。团队成员要求 18 周岁 以上,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部)组队。团队实践须在 教师指导下集中开展,实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活动流程 (一)项目申报。社会实践活动采用项目化管理,团队项 目由实践团队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 社会实践活动申报书》和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各系(部) 140 对实践项目进行初评。 (二)审核立项。各系(部)负责收集并向校团委推荐校 级重点实践团队项目,校团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全校公示 无异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确定校级重点团队项目, 并择优向上级团组织推荐省级重点团队项目。其他社会实践 项目经所在系(部)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后由系(部)统一 审核立项,确定为系(部)实践项目,并报校团委备案。 (三)成果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 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认真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 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微电 影(微视频)、实践故事与服务事迹、摄影作品等。学校支持 各团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后期转化,鼓励把实践成果转化为 论文、专利、著作等项目成果,项目成果成员必须包含学生 团队成员,以培养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及影响的成果。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及时通过校内外各类媒体报道 社会实践活动进展情况,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活动,营 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预防为主、安 全第一”的原则,全校上下共同做好安全教育管理。 (一)校团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全校学生社会实 践活动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安排校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 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为学校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购买保 141 险。处理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各种突发事项,并统计备案。 如遇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 (二)各系(部)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安排系(部) 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为系(部)立项的 社会实践团队购买保险。做好社会实践团队每日报平安工作 并上报。督促社会实践团队指导老师给予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相应的指导帮助,了解学生实践进展情况。做好与学生家长 的沟通交流工作,以电话、信息及信件等方式使家长了解学 生参与社会实践状况,配合学校工作,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 和教育。及时处理学生实践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并上报。 (三)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配合学校做好相应安全教育 管理工作。学生家长要认真阅读学校关于社会实践的各项规 定,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管 理;学生进行寒暑假外出社会实践活动须经家长同意、学校 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名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前,须参加学校组 织的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并签订《广东江门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暑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责任书》。参加个人分 散实践的学生须保证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参加社会实践的 学生应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应根据 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充分展示我 校学子形象。 142 第十四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活动,可采用寒暑假集中社会实践和平时志愿服务相结合的 方式灵活进行,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 20 小 时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学分手册,学生必须 完成规定志愿时,方可获得 1 个必修学分。 第四章考核及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投入保 障机制,设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与系(部)的学 生活动经费共同支持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同时积极寻求、 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团队,并给予一定 的资助,支持团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成果转化,以培养出一 批具有示范意义及影响的成果。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社会实践重点团队 3000 元/队; (二)省级灯塔实践队团队 2500 元/队; (三)省级重点实践团队 2000 元/队; (四)校级重点团队 500 元/队;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重点团队不重复发放 资助。 第十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资助经费使用须遵守学 校财务管理规定,资助经费可使用于: (一)业务费:包括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已 143 发表论文原则上标注“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 实践资助项目”,参与成员必须有学生团队成员)和印刷费, 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 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包括实践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 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广东江 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的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优秀实践 团队”“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优秀成果奖”等奖 项。所有奖项均由个人或组织自行申报,所在系(部)或部 门初评进行推荐后,经校团委组织专家评审,全校公示无异 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召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总结表彰大 会,对获奖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在校内外媒 体上宣传展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涉外 活动守则(试行) 一、涉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各项制度维 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 二、涉外活动中,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凡涉及到未向外 国人公开的各种内部文件资料、领导同志讲话、内部统计数字及学校 政治活动照片,一律不得向外国人提供。 三、凡邀请校外的外国人到学校参观或与学生座谈,或邀请外国 人参观访问和到家中食宿,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能 做出安排。校外的外国人到学校参观,需在学校后勤保卫部登记邀请 人和被邀人信息,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后方能进入学校。不得擅自带领 外国人到学生宿舍参观,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由党政 办公室安排参观。留宿外国客人,须于 24 小时内(农村为 72 小时)到 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 四、对外籍教师要热情友好,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对方 风俗习惯,不介入外籍教师内部事务,不开不适当的玩笑。 五、在涉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公开要求或暗示对方资助出 国学习,赠送礼品,兑换外币,委托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代购物品 等。在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又难以拒绝,可先收下,事后向所在系 (部)报告,并报党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收到反动、淫秽的 文字音像资料,须立即上缴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处理。 六、不得擅自与外国使领馆联系及索取影音资料、图书资料、广 告日常管理品及请柬、电影票等。如收到上述物品,应向党政办公室 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接受。 七、涉外活动中,应落落大方,仪表端庄,严禁酗酒;不得擅自随同 外籍教师出入宾馆、酒吧。 八、不得擅自接受外国使领馆及其他外国驻华机构的招待会、纪 念会、座谈会或其他活动邀请,须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 能接受邀请。 九、涉外活动中,对自己没有把握的冋题不要擅自回答、解释。 涉及不同政治观点的问题,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表明我方态度但 145 不要辩论。 十、严禁私自邀请外国使领馆人员、外国新闻机构参加或采访我 方组织的活动,若确有必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报告。严 禁利用外国或港、澳、台新闻、出版机构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活动。 十一、警惕个别外国人用各种手段腐蚀引诱、拉关系,刺探我国 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和进行非法活动和宗教活动。 十二、不得向外国商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港澳台商人、游 人提供有损国格、人格的服务。 十三、自觉处理好同外籍教师之间的关系,不得做与学生身份不 符合的事情。 十四、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4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方针,充分 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学习优良、工作积 极、能力较强的学生干部队伍,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推进我校学 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团学组织要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完善 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优等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干 部作为学校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学校开展学生 工作的得力助手和骨干力量,并积极参与和组织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干部主要是学校团委会、学生会、 律委会所属主席团成员、部门部长(副部长) 、干事;各系(部)团 总支、学生会、律委会所属主席团成员、部门部长(副部长) 、干事; 各班班委、团支委成员;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辅导员学生助理;学 生社团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经过自愿报名或推荐,通过一定程序选 拔,由所在组织同意并报学校团委正式批准备案。 第五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成立的学生组织负责人不纳入我校 学生干部管理范畴。确因学生工作需要而设立有关学生工作助理等岗 位(职位)的,必须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促进学校有关部门与 广大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 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对下级、本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律委会组织工 作有讨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相关工作。 147 (四)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 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 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有接受学校、系(部)各种培训活动的权利,并按照有关 规定享受其他相关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 有较强的大局观,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二)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 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自觉维护、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指导老 师工作部署,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及时 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青年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 者。 (四)传达并执行学校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经常 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 解释和服务工作。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 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和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并发挥积极 作用。 (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 定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解和具备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优良,无考试不及格 现象。 148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 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 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竟争、择优原则。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我校学生干部选拔一般按照:岗位公布、自主报名、公开竞选、 综合考察、任前公示、考核试用、正式任命以及报上级组织备案等程 序进行。 (六)岗位公布。由各级团委及其学生会联合公布学生干部岗 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七)自主报名。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 位;校级学生干部选拔过程中,各系(部)团委、学生会可在征询学 生干部本人意见基础上,向学校推荐符合选拔要求的学生干部。 (八)公开竞选。对报名或推荐人选进行统一笔试,按照每个岗 位不低于 1:2 的比例选出参加公开演讲的人选;各级团委及学生会 组织公开竞选演讲。 (九)综合考察。各级团委及学生会根据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条 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竞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量。 (十)任前公示。对通过综合考察和民主评议的竞选人员进行任 前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十一)考核试用。对公示无异议的任前人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 试用。 (十二)正式任命。通过考核试用的人员将正式任命,并授予岗 位聘书。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干部的岗位设置原则上要与上级团学组织 对应,且应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所设岗位数和人员数,也要符合 本组织工作的实际,不得出现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等不合理、不正当 现象。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一般要求任满一年,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 149 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所属组织主管单位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 规律与实际需求,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 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 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培养教育的途径 (一)构建校、系、班三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依托各级团校, 通过学生干部培训班、青马工程培训班等,对学生干部进行全方位、 多层次、多样化的培训。各级各类培训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 (二)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 “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三)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推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优 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参访活动中。 (四)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 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 会,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五)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 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 级团学组织要使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鼓励他们主动 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 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律委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 核;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和律委会成员、辅导员学生助理、团支 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由系(部)团总支管理考核,报系(部)党总支 审批,并报上级组织备案;学生社团干部按照管理分类,分别由所属 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组织考核,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任职期间考核以 及任期结束考核。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根据学生干部的 个人情况,分别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 定量的考核。考核可分自评、互评、部门(组织)测评和主管单位考 150 评四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 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 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 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 适当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将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 点对象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 或行为,或不听从学校有关部门及指导老师批评教育的,应责令辞职 或自动辞职;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 织按选拔管理权限实施辞职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共同制定,解释权归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有关实施 细则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15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 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都应当参加综合素质 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奖励和学校向用人单位择 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品德素质成绩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 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成绩,占该门课程成绩 30%。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 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方面。 第五条 綜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品德素质成绩×20%+学业成绩 ×60%+身心素质成绩×10%+能力素质成绩×10%。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一次,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上学期成绩+下学期成绩)/2。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七条 品德素质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 20%。品德素质 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附加分累计不超 过 30 分。 品德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附加分)×20% 第八条 开设德育课、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年级,由班主任带领指 导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按照第九条内容初评,再由辅导员评定。 获得品德素质基本分(70 分)的条件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 违法受到国家政法机关处罚的,基本分应在不满 42 分评定,违 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基本分应在不满 56 分评定。 第九条 品德素质基本分测评内容(每项 17.5 分), (一)政治表现。主要考察学生的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 和改革开放的高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是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 152 的政治理论学习等活动,以及服从组织安排、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表现。 (二)遵纪守法。主要考察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遵 守和维护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表现,以及是否敢于进行批评和 自我批评,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勇于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 (三)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学生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能否自觉地参加学校、系(部)和班级组织的各呗集体活动,是否关 心集体、具有集体荣誉感;能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热心助人。 (四)道德修养。主要考察学生能否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 能否遵守并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能否主动积极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 活动和志愿服务;能否为创建精神文明做贡献;能否见义勇为,严于 律己,同时考察学生在公共场所是否能够遵守公共秩序,是否注意公 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 品德素质附加分满分为 30 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分和处 罚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x 30 参评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见义勇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省级以 上(含省级)、市级、校级、系级表彰奖励者,每次分别加 25 分、20 分、10 分、5 分。确有见义勇为事件而未受表彰奖励者,经系(部) 调查确认,可视具体情况加 5—15 分。 (不同事件可累计附加分) 2.非第(一)项原因,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学校、系 (部)相关表彰奖励者,每次分别加 12 分、9 分、6 分、3 分。(不 同事件可累计附加分) 3.各级各类相关荣誉称号获得集体的成员,按省级以上(含省 级)、市级、校级、系(部)不同级别,每人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3 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4.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宿舍等参加学校组织的“主题教 育活动” 、 “主题党日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 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 加分;系(部)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 50%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校推 153 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系级的 2 倍、3 倍加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竟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 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经学较选拔参加省級、国家级竟赛获奖者 分别按校级的 2 倍、3 倍加分;系(部)赛获奖者按校级的 50%加分, 未经学校选拔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竟赛 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 6.热心公益事业、志愿服务、义务劳动、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者 (须有具体事迹材料),每次加 5 分,持续性助人行为的,加分不超 过 10 分。 7.学生在入党过程中或入党后,表现优异,获得各类相关荣誉称 号的,加 5 分。 8.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校、系(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思想 政治教育活动(含学校、系(部) 、年级组织的主题教育集会、讲座、 征文、演讲和其它各类活动等,班级主题班会和其它各类活动等), 每次分别加 6、3、2、1 分。 9.义务献血者每次加 5 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 者每次加 3 分。 10.每学期上课全勤者加 4 分;每学期升旗仪式和早操(晨读晨 练)两项全勤者加 6 分;每学期自修课全勤者加 3 分。 11.经学生工作部、系(部)认定的其它加分项目,参照上述规 定加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 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扣减 10 分至全部品德素质分。 2.担任学生干部(含学生助理)不起干部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 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扣 4 分。 3.凡政冶学习、组织生活、升旗仪式、班会、讲座、公益劳动和 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4 分;未能 完成规定劳动任务者,每次扣 2 分。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和后果每次扣 3 —5 分;晚寝迟归者,每次扣 1 分,违规用电、夜不归宿、留宿外来 人员、影响他人休息等违反住宿管理纪律的,每次扣 3 分;在校院组 织的宿舍检查中,卫生内务评比评为差等(不及格)的,每次宿舍长 154 扣 2 分,宿舍成员扣 1 分;有穿拖鞋背心、带食物进课堂或到图书馆、 课室大楼等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教室寝室乱丢乱刻乱画等 不文明行为的,每次扣 2 分;染发、烫发、剪留怪异发型、男生留长 头发者扣 1 分。 5.凡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包括学校和系(部)) 、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 5 分、10 分、15 分、 20 分、25 分。 6.受学校党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团) 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每次分别扣 5 分、10 分、15 分、20 分、25 分、30 分。 7.在学生资助、综合测评、评优评奖、恶意欠费、作业抄袭等各 种行为中缺乏诚信,每次扣 5 分。 8.旷课每节扣 4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2 分。 9.旷操(晨读晨练)每次扣 3 分;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做操(晨 读晨练)者,每次扣 1 分。 10.属同一次错误受几方面处分的,只扣最高一方面的分。 11.经学生工作部、系(部)认定的其它扣分项目,参照上述规 定扣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 60%,计算公式 为:学业成绩×60%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计算公式为: Σ(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 x 该科课程的周学时) 学业成绩= x 60% Σ(每科课程的周学时) (一)学业成绩。计算以学期末教务部或各系(部)提供的成绩 为依据,各科期末总评原始成绩的计算按教务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本条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体育课和心理健 康教育课成绩不列入该项,列入身心素质方面)。 (三)采用等级记分制的科目,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1.五级记分制:90、80、70、60、50 2.四级记分制:85、75、65、50 3.三级记分制:85、60、50 (四)留级生经批准免修的规定课程评时其期末总评成绩按原成 155 绩计算。因病经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同学其体育成绩按 60 分计算。 (五)各科成绩以学期原始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六)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资格、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 0 分计。 特殊原因经批准缓考者,该课程不计入综合测评。 (七)课程周学时数按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 10%。身心素 质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 80 分,附加分累计不 超过 20 分。 身心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附加分)x 10%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基本分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开设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年级的计算公式为: Σ(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 x 该科课程的周学时) x 80% Σ(每科课程的周学时) (二)没开设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的年级,由班主任带领指 导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按照第十五条内容初评,再由辅导员评定。 第十五条 身心素质基本分测评内容(每项 16 分) : (一)身心健康意识; (二)课外锻炼和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表现; (三)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等精神状态; (四)宿舍内务、人际关系等生活习惯; (五)大学学习与生活适应总体情况及其表现出来的人生态度。 第十六条 身心素质附加分满分为 20 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分和 处罚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x 20 参评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通过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加 10 分; 2.参加省级体育比赛,每项加 5 分;参加学、系(部)、年级(班 级)组织的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每次分别加 3.0、1.5、1.0 分; 3.参加省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项加 5 分,参加学校、系(部) 、 年级(班级)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次分别加 3.0、1.5、1.0 分; 156 4.有良好的课外体育锻炼习惯(每周不少于 3 次) ,加 4 分; 5.有良好的作息习惯,加 4 分; 6.宿舍人际关系和谐,友爱互助,每位成员加 3 分; 7.宿舍卫生内务一贯保持良好,每位成员加 3 分; 8.被评为校院文体(包括军训)积极分子的,每次加 5 分; 9.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紧张的学习,无病假,加 5 分; 10.经学生工作部、系(部)认定的其它加分项目,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未经请假不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扣 10 分; 2.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系(部)、年级(班级)组织的体育活 动、文艺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每次分别扣 3.0、1.5、1.0 分; 3.有条件有能力参加而不服从安排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比赛或心 理健康教育活动竞赛的,参照上述 2 的规定执行; 4.个人内务卫生脏乱差者扣 5 分; 5.宿舍卫生内务一贯较差的,每位成员扣 3 分; 6.在宿舍人际关系紧张,气氛冷漠,每位成员扣 3 分; 7.作息作风散漫,扣 3 分; 8.经学生工作部、系(部)认定的其它扣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 执行。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素质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 10%。 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相关成绩、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满 分 100 分。 能力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 本人能力素质原始得分 x 10 参评班级最高能力素质原始得分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测评内容: (一)创新创造能力 1.科技奖,在公开报刊(官方网站)发表文章或科技(专业学术) 成果:国家级 14 分,省级 10 分,市级 8 分,校级 5 分,院级 2 分; 通讯稿每篇 0.5 分(每学期累加最多不超过 5 分)(同一作品计最高 分,不累计加分)。 2.竞赛奖,参加校级以上科技(专业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 157 文件为依据,国家级 25 分、省级 15 分,市级 10 分,校级 6 分。 (二)组织管理能力 担任学校、系(部)和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满一学期的按考核 等级折半加分,不满一学期的原则上不加分),经主管部门考核达到 合格、优秀者,可予加分。身兼数职的干部只取最高一项计分。各级 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如下: 1. 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加 13 分、15 分。 2. 校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系 (部)学生会主席加 11 分、13 分。 3. 校团委部长、校学生会部长、社团联合会副主席、青年志愿者 协会副会长、国旗护卫队队长、礼仪队队长、电视台台长、广播站站 长、系(部)学生会副主席加 9 分、11 分。 4. 校团委副部长、校学生会副部长、社团联合会部长、青年志愿 者协会部长、国旗护卫队副队长、礼仪队副队长、电视台副台长、广 播站副站长、系(部)团支部长、系(部)学生会部长加 7 分、9 分。 5. 校团委干事、校学生会干事、社团联合会副部长、青年志愿者 协会副部长、国旗护卫队队员、礼仪队队员、电视台部门部长、广播 站部长、系(部)团总支副部长、系(部)学生会各副部长、各班班 长、各班团支书加 5 分、7 分。 6. 社团联合会干事、青年志愿者协会干事、电视台干事、广播站 干事、系(部)团总支部干事、系(部)学生会干事、班级班干部加 3 分、5 分。 7.学生工作部工作助理小组组长加 4 分、6 分;学生工作部工作 助理组员加 3 分、5 分。(如为勤工助学岗位,即发放工酬的,则不 计分。) 8.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助理加 5 分、7 分。 (如为勤工 助学岗位,即发放工酬的,则不计分。 ) 9.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加 8 分、10 分,楼长加 6 分、8 分,宿委 会干事加 5 分、7 分,宿舍长加 4 分、6 分。 (三)文艺体育等特长 1.参加系(部)及以上文艺、体育活动和其它校园文化活动(如 学校运动会、文化艺术节、“525”心理健康教育节、社联文化节、元 旦文艺汇演等,思想政治教育类除外)获奖励或表彰者,其中国家级 13 分,省级 11 分,市级 9 分,校级 7 分,系(部)级 3 分。一次活 158 动中获多项奖励时,荣誉取最高级,此小项累计不超过 20 分。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健将级加 15 分,一级加 12 分,二级加 10 分,三级加 8 分。 (四)职业技能 本项技能包括英语(六级、四级、AB 级) 、计算机(国家三级、 国家二级、省二级、省一级) 、普通话(一甲、一乙、二甲、二乙) 、 裁判员以及各专业所有职业技能方面的证书。分四个等级对应 12 分、 10 分、8 分、6 分,证书只有三个等级从最低级向上对应相应分值, 证书等级超过四个等级的从最高级向下对应相应分直。不分等级的计 9 分。不同项目可累计计分。 获得校本职业核心能力认证证书的,每项证书加 3 分,此项最高 加分不得超过 12 分。 (五)社会实践能力 1.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先进团队成员) ,国家级加 13 分,省 级 11 分,市级 9 分,校级 7 分,系(部)级 5 分;获社会实践单项 表彰的,加分按上述等级标准减 2 分实施。 2.参加社会实践提交证明和社会实践成果, 实践时间在 7 天以内, 一次加 3 分,实践时间在 8—14 天,一次加 5 分,实践时间在 15 天 以上的,一次加 9 分,累计不超过 9 分。 (六)经学校、系(部)认可的其它记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 行。 第六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班主任应首先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江门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使学生全面了解 综合测评的各项规定。 (二)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将系(部)、有关处(科)汇集的 学业成绩、考勤、奖惩记录材料,以及学生的附加分、附扣分的情况, 向全体学生公布,接受查询。 (三)每位学生必须按综合测评的四大项内容写出一学期的书面 总结,并在班会上作汇报。 (四)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审议组。 班级学生人数不满 30 人的,审议组成员由 3 名班团干部和 5 名学代 表组成;班级学生人数 30 人以上的,审议组成员由 4 名班团干部和 159 6 名学生代表组成。 审议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生总结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班级评 定,逐一核对每位同学的学业成绩,核准基本分、附加分;算出每位 同学的综合测评成绩,初步排定名次,填写《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学生综合测评排名总表》 。 (五)各系(部)(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各班主任、班长、团 支书组成的学生综合测评审核组(辅导员任组长) ,负责全面审核各 班综合测评结果。 (六)审核组审核各综合测评结果后,经系(部)主管学生工作 的领导批准,向全体学生公示第一榜综合测评成绩三天。如学生对综 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诉,由班级 综合测评审议组和系(部)学生综合评审核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 果通知学生。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综合测评成绩第二榜。 (七)各班的测评材料及结果,报系(部)进行审核。 (八)各系(部)学生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6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确 保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 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 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 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新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学生; (二)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 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 (四)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而无 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五)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 特别困难者; 161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七)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的学生(如:烈 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 (八)有其它特殊困难而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经济困难学生凭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生入学通知书,携带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绿色通 道申请表》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系(部)确认后,由辅导员和所在系(部)学生 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系(部)将签署意见的《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缓交费用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 审核,再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持经学校领导审批的《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缓交费用申请表》到计财部核 定缓交金额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持审批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不符合申请条件,又暂时无法缴纳有关费用者, 由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部核准,报学校领 导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相关缓交手续。临时缓交申 请必须约定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办 理临时缓交手续后,暂参照“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 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受理申报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 162 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方式予以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 件的,应补交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附则 (一)对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 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协助困难学生 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材料审核,严防持虚 假证明入学,扰乱正常秩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6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 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 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 助〔2020〕6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 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 号)《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 学生工作部、计财部和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 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164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设主任 1 人, 资助专员 2 人,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 通,统筹指导各系(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 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 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 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 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 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多名辅导员为系 (部)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系(部)学生资助工 作。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 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 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 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 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 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等。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 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4%-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 165 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 专职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 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 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计财部确保从学校教育 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下达学生资助经 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 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制订学生资助经 费安排计划;各系(部)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 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和各系(部),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 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 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 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 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 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 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 8000 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 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 166 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 5000 元/生 /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江门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 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 2000-4000 元/生/年,按照广东 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 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 8000 元/ 生/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广 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实施,资助金额不 超过 8000 元/生/年。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 助管理办法(试行)》,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补助金额不超过 8000 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七条 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 167 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资助对象是通过 技能考试考入我校、生源地为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役 士兵。资助金额 7000 元/生/年。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 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 1 年,可 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 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 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 族大学生。资助金额 10000 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 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 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 10000 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 通道政策,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 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 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 6000 元/生,根据《广东江门 168 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 法(试行)》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 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减免学费。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五条 特殊助学金补助。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学校对发 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特殊助学金 3000 元/ 人-20000 元/人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试行)》,学校设立一 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 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 室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 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提供 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加强 学生教育工作等。 169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 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 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专职人员组织各系(部)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 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各系(部)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 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一条 诚信教育。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 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 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 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 助资金,按照《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 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 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四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 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 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 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 170 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 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17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 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 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学生资助的精 准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 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学生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粵教助函[2017]49 号)等相关文件 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 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 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 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制定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 平、公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 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计财部、各系(部)学生工 作负责人组成。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组织 与管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 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172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 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 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 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 回避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 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 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 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 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 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 般困难 3 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 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 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 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173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 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 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 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将 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 定工作。 1.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 请表》;在每学年结東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同时发放相 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 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 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 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 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 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 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 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班级认定小 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 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批准。 4.公示。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部)应且只将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 示 5 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 174 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 面意见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 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于以书面答复。必要 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 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 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 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 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 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家庭经济因难学生建立 信息档案库,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 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 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 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 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 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 常规性工作,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系(部)和相关部 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175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计财部要加强对各系(部)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 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校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 责令其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三)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 (四)购置非学习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未被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 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 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对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未主动提出申请 的学生,各系(部)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 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 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7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资助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安心学习,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明电〔2012〕316 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 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 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学校计财部根据每年事业收入金额,计提事业 收入的 0.5%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并进行专 项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计提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 生申请资助额度时,由学生工作部、计财部向上级申请专项 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的,由于家庭经济困难, 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 177 的全日制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资助: 1.孤残学生。此类学生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孤儿证明或 残疾人证作为佐证材料。 2.烈士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烈士证明或优抚对象证明 作为佐证材料。 3.优抚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或因公 牺牲警察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低保证作为佐证 材料。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此类学生需提供特困职工证、 救助证或低收入证作为佐证材料。 6.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类学生以提 供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及学校认定为准。 第五条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 不再享受“建档立卡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等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学费标准低 于 6000 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该项资助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开展,10 月 10 日 前将资助明细表报江门市教育局,由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178 统筹,各系(部)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评审程序如 下: 1.符合申请条件,考入我校的大学新生,到校报到注册 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 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 2.各系(部)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严格组织审核,并 将初审名单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 3.各系(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广东省家庭 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内高校)》及民 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交 至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 助,并将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处和上级主管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且尚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存在高消费行为者; 179 3.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18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 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 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 助〔2020〕6 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 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规〔2021〕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 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 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 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 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 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181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领 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 生工作部、计财部、教务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 (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学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 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由系(部)负责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 生代表组成。系(部)工作小组负责系(部)国家奖助学金 的评审工作,对系(部)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系(部) 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系(部)成立的 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分为 2-3 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 3300 元/年,具体标准 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82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 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 (七) 、(八) 。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 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 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 位于专业前 10%(含 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 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 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 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 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 183 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 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 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 ;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 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 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 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 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84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专 业前 50%。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系 (部)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 9 月 30 日前向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提 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 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 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 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各系(部)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 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系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 185 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系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 系(部)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 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 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 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 示期间向系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系(部)评审工 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部)作出 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 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 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计财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 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 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 年分 10 个月)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 186 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 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 〔2019〕5 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 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 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 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工作部公布 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0-3986816),接受群众的 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 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要及时宣传国家 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 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 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 理,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 187 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 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 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 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 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 〔2012〕316 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教〔2014〕97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学校设立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新生可申请不 超过 6000 元的新生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 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 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 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 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 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最低 小时工资不低于江门市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 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88 第三十一条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广东江门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广东江 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18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学 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 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7]92 号)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适用于三年制前两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 1000 元。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且尚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间吸烟、酗酒,且生活张浪费者;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合理分配各系(部)的名额,报学生工作部领导及学校分管学生工作 领导审批后将计划下达各系(部),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 评选条件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 (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学院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助学金的评 190 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评定的各项工作。各系 (部)要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校助学 金的具体要求,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 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 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按以下顺序等额确定受助名单: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 等额确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等额 确定; (四)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 等额确定。 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 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名单后,在全校范 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评定。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 护,受助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 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 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192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学 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助学金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全日制三年制的学 生。 第三条 特殊助学金按规定纳入学校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特殊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特殊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成立 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挂靠学生工作部) 。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 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特殊助 学金评审工作。 (二)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主任,具体负责特殊助学 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各系相应成立学生特殊助学金评审小组,由系党总支负 责人任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为成员,负责本系特殊 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各系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 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无吸毒、赌博等恶 习。 192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在校学生,且如遇下列情况之 一,可以申请特殊助学金: (一)学生是在校建档的贫困生,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享受奖助 学金的,或在享受其他奖助学金后仍然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伤害,或重大疾病等, 而又无法享受校园责任险经济补偿的。 (三)其他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因困难确实需资 助的。 第九条 具体补助标准: 1.特等助学金:>3000 元/人,且≤20000 元/人。 2.一般助学金:3000 元/人 第十条 享受特殊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情节严 重的追回特殊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3.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的。 4.有其他需停发或追回情形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特殊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或其代理 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 括《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申请理由 的证明材料。 (二)系(部)评审。各系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 查。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并在系范围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特殊助学金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查: 受资助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资助标准 是否合理。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通过的,按照有关程序发放特殊助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部要对特殊助学金加强管理,纳入学校奖助 193 学金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特殊助学金的评审 和发放工作,确保特殊助学金用于资助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特殊助学金实行 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省经 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0〕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新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 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在退役 1 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 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省财政按每生 每年 7000 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给予三年资金补助。 (一)时间要求 “退役 1 年以内”是指以退役时间至学生报到入学时间 来计算,时间间隔在 12 个月以内为退役 1 年以内。 (二)考试类型 考试类型包括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普通高考、学考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学校单考单招(高职自主 招生、高职扩招等) 。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范围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 195 施意见》 (粤办发〔2006〕20 号) ,经济欠发达地区指退役士 兵安置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 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恩平市 所在地区。 (四)下列高校学生不列为本项目资助对象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考入大学后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 3.已享受过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 (五)其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的 高校学生(含大学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退役 1 年 以上考入高等职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且报 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学生,符合条件的按财政部等 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 号)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省财政按每生每年 7000 元的标准对我省接收安 置的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学员给予 3 年资金补助(学制 小于 3 年的按实际学制年限补助)。其中,4000 元用于支付 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3000 元用 于发放生活补助。 第四章 材料报送及审核 第四条 学生个人报送材料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所有申请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学 196 生均须填写新版的《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考入高 等职业院校资助申请表》(附件 1),学生填写过程中不可随 意改动表格内容和格式,学生基本信息和照片采用电子版直 接打印。 (二)学生须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和退役证复印件 1 份。 (三)学生只须向学校提交一次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由 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情况和学制,分年度上报申请资助资金。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并统计汇总,填报《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考入高 等职业院校资助情况明细表》 (附件 2)、 《广东省经济欠发达 地区退役士兵考入高等职业院校资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 3)。 第六条 学生个人报送材料(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由学校存档备查。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名单由省教 育厅初审汇总后,提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确定最终名单 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资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 第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广 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工作,积极主动开展 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及时申 请资助。学校经办人员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 行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报送,在审核和汇总的过程中要防止 错报、漏报、重报、虚报,确保上报学生名单和资助资金真 实、有效、准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资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及 时申请相关资助的,可申请补报。补报期限为 2 年,超过 2 197 年不予补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应征 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 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 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 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 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科教〔2019〕19 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粤教助〔2020〕6 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粤财规〔2021〕1 号)中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 教育资助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 专科(含高职)、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 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 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 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 199 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 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 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 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学生。 第五条 满足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一学 年内,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资助,可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 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 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 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 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200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 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 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Ⅰ》 (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我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 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 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 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 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 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寄送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我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 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 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按照还款计 201 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 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 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学生,由我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 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 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我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 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我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 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 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应 取消其受助资格。 202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应在收回 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 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 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 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3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健全学校助学贷 款管理体制和还贷约束机制,使学校贷款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高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 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 号)和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以及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粤 教贷[2007]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 下简称“广东分行” ) ,上级管理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 ) 。 第三条 坚持“应贷尽贷”目标,努力为所有申请助学贷款且符 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 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计财部指派的分管领导以及各系(部) 书记组成。设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 ) , 作为学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认真组 织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研究 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与学校助学贷款有关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计财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 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系(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 204 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宣传教育、 诚信教育;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统一要求,规范 使用高校系统;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学生的高校助学贷款本金和利 息;及时完成我校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贷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导各系 (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熟悉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向各系(部)提供经 办银行确认的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系(部)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配合学贷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特别是风险防范工作;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 配合学校不断完善还款约束机制。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全日制三年制家庭经 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在岗就读三年制学生暂不列入贷款对象。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 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 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 (六)承诺能够向学校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后的就业及变动情 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八)符合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学贷中心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前宣传教育工作,使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熟悉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一年签订一次合同,既不追贷以前年度 205 的贷款,也不授信以后年度的贷款,每一年助学贷款额度按现行国家 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 10 日内向所在系(部)工作 小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困 难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 借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即《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三)借款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学生在线服务 系统导出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首次贷款且为新生 的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五)家长承诺书。 第十三条 各系(部)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相关 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中上报学贷中 心。 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向助学办上报年度贷款计划。 学贷中心在收到助学办下达的贷款计划额度后,将贷款计划额度 下达到各系(部),由系(部)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学生登录国家助学 贷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请,并由系(部)工作小组进行网上审批审查。 各系(部)工作小组整理审批通过的名单,并将审批合格的贷款 学生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3 天。公示结束后,将整理好的学生 申批材料和学生名单上交学贷中心,并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进行提 交。学贷中心对系(部)审批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单再次进行网上审批, 审批结果通知各系(部),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助学办提交借款学生名 册。 第十四条 助学办与广东分行先后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反馈 给学校,同时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货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 “借款合同”)按审批贷款人数要求的份数下发给学校。 第五章 货款利率、期限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 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 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06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在校期间由省财政支付,毕业后由 学生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 每一年的 12 月 20 日为学生支付利息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系(部) 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被学校处 理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 9 月 20 日偿还第一个合同 本金,连同应付利息;毕业后第四年的 9 月 20 日偿还第二个合同本 金,连同应付利息;依此类推。借款学生按还款计划在每年 9 月 20 日前,将应付本息划至国家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第六章 货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在毕业前 30 日 向学货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贷中 心审查同意后上报助学办,由助学办统一报广东分行审批,批准后由 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系 (部)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办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 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 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 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 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 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 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学贷中心根据广东分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 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加强贷后诚信感恩教育工作,并在贷款学 生中普及金融知识,促使贷款学生熟练使用助学贷款系统和支付宝系 统,促进贷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各系(部)要建立相应的还款约束 机制,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系(部)工作小组要 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 207 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 办理毕业手续。 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 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贷款学生在 合同约定期间内,可以提前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每天都可登录助学 贷款信息网中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 计收利息。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应还货款本息存入专用支 付宝账户或通过支付宝账户主动还款。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 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广东分行、助学办和 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 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 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 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 年 2 号) 和国家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经学校有关规定,贷款学生应严 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应负责开展对货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并协 助学贷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协助学贷中心做好还贷宣传、还 贷程序、还贷方法等工作;协助学贷中心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 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货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各系(部)应组 织学生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确认书。贷款学生与学贷中心办理上述 手续后,学校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贷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 位发生变动,必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学贷中心及各系(部)提供变 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 208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各系(部)贷款工作实行 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责任制,在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 贷款学生所欠本息的追缴等各项工作中,各系(部)书记(副书记) 应严格把关,确保助学货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纳入系(部)学生工作评估 范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货款工作奖励机制,对工作突出 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 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 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 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 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三年 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 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 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 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 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 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 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 责协调学校的教务、财务、行政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各系部指定 辅导员负责。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指导各系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的 工作;各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 210 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每年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拔;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助学专项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学生工 作部管理。学校计财部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创收性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校各单位,引导和组 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 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 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 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计财部 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 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勤工助学职业化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 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全校勤工助学固定岗 位公开招聘工作,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 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 正确的劳动观。学年召开勤工助学活动总结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211 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 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 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各用人部门岗位申报情 况,设置学校全年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考虑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 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 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 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管、行政助理三类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参加 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 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协助用工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努力,学业没有困难;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江门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学校勤工助学管 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 12 月下旬,申报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设置提前 2 周 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 和岗位安排情况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上岗学生有变 化时,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管岗位中全面推行和实施岗位责 任制和资格认证制度。 212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 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 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 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 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 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学生原则上每月应承担 40 小时的工 作量,工酬按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当月的月底统计学生当月实际工作量, 在下个月三号之前将工作考核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由勤工助 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计财部将学生实际 所得的工资按月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有关部门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 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 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 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 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 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 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 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 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 213 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受助学生 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培养学生回 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促进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良性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是指受国家、社会、学校、个 人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 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为周围的人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 和帮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指导,由各系(部)学生资助 工作小组具体组织。 第三章 参加对象 第四条 受到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资助的 学生。 第四章 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 第五条 受助学生根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活动由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安排)的安排,参与以下工作: (一)学校或系(部)大型活动、临时性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 (三)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受助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每学年不低于 16 小 时,原则上要求受助金额越多的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越长。 受助学生必须满足每学年不低于 16 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多于 每学年 16 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方可记录为《学生素质教育拓展学 分手册》中“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内容。 第七条 受助学生本人填写《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素 质教育拓展学分手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填写《江门幼 215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登记表》,并报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积极者,评选各类奖助学金时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凡无正当理由屡次不参加义务工作者,取 消其下一年度受奖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1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其他法律规章,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 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 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 主。 第五条 学生奖励实施校院两级层次。系(部)学生奖励实施办 法由各系(部)制定实施,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通过。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由 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后勤保 卫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 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秘书长由学校学生工作 部分管主任担任。 (二)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 由各系(部)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部)领导、辅导员班 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部)评审小组人 员组成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 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在各种比赛等活动中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 人,经学生所在系(部)或本人申请,学校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 学校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217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 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 2000 元/人;二等奖学金 1200 元/ 人;三等奖学金 600 元人。 (三)《学生优才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部 制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 排序在全班学生的 35%之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 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 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 3%评定;优秀 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 的 5%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 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 8%评定。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 中包含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 不予递补; (二)各系(部)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 例计算的名额。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九月三十 日前评定完毕; 218 (二)将各班级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排名,根据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 选人名单,各系(部)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 各系(部)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 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 12 月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组织, 举行颁奖仪式颁发。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 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 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 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 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 5 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三年制毕业生获得 2 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学年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 总评(平均数)居班级学生的前 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 动配合学校和系(部)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参加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奖项的同学,评 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项名额按各毕业班学生人数 219 的%评定。各系(部)获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例计算的名额。如按 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 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各系(部)根据本章的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 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 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2 天; (二)系(部)公示无异议,系(部)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上报 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2 天,报 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 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问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 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获奖者的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800 元人; (二)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颂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 、 “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 学校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 学校有权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集体奖项以及党、 团学等其它方面的学生奖励,由学校另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年 评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与发展的积极 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根据教育行政规 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评优每年进行一次。各类学生评优活动一般在每年 10 月底前 完成,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 5 月前完成。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必须坚持规范管理、依章办事,全面发展、择优评选, 客观公正、民主评定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年评优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 施。 第二章 第五条 比例、条件和程序 学年评优的名额比例如下: (一)校内奖学金评选 1.一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2%的比例评选。 2.二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4%的比例评选。 3.三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 8%的比例评选。 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得参评。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系(部)、团委按规定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具 体比例按干部总人数的 20%评选。 (三)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体评审办法按《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试行) 》执行。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按毕业生总人数 5%的比例评选。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的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大政方针,有 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四)遵纪守法,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五)当年参加义工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 20 小时。 221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 数前 5%者,可以作为一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八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 数前 10%者,可以作为二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九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综合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 20%,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科研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者, 可以作为三等奖学金评选人选。 第十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选: (一)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的在校在籍学生,包括学校团委、学生会、自 律委员会、社联会等组织的学生干部。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 良好。 (四)品行端正,明礼诚信,热爱学校,友爱同学,以身作则,能发挥示范 和带头作用。 (五)积极,热情,主动,做好工作,密切联系同学,有独立工作和较强的 活动组织能力,得到同学和领导的认可,工作成绩突出。 (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低于年级或专业排名前 40%。 第十一条 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可以作为优秀毕 业生评选人选: (一) 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入学以来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 20%。 (二)获得过省、市级优秀奖项或校内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 金等称号。 (三)积极参加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并获得 2 个以上证书。 (四)缴清在校期间学费。 (五)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如参加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各种技能大赛, 为学校争得过荣誉的同学,或毕业后有意投身到基层工作的同学,评选条件可以 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申请年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该年度一等奖学金、二 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二)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 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的。 222 (三)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 (四)受学校和系(部)通报批评以及以上处分的。 (五)考试(包括时事政策课、党团知识以及职业技能等考试)作弊的。 (六)有旷课记录的。 (七)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的。 (八)有补考科目的。 (九)宿舍个人内务被通报批评 3 次(含 3 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及优秀毕业生的评优在完成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如 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确定候选人。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分别确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毕业 生的候选人。 (二)民主评定。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分别选出一等 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填写学年评优先进个人事迹登 记表。 (三)系审查。系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各年级的评优结果进 行审查,并在有关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由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核。 (五)名单公示。名单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文件,报学校主 管领导审批。 (六)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 生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团委具体组织评选,按如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民主推选候选人。各学生组织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民主 评议,可通过无记名形式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候选学生干部上交《自荐书》 (800 字以上)和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成绩单》,填写“优秀学生 干部登记表” 。 (二)团委审查。根据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各学生组织的推 选结果进行审查,并在有关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 部。 (三)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对团委报送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核。 (四)名单公示。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草拟表彰文件,报学校主 管领导审批。 223 (五)学校表彰。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文件,对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 生予以表彰。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奖 励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形式为: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学校按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 2000 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 1000 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颁发奖金 500 元 4.优秀学生干部,每人颁发奖金 300 元。 5.优秀毕业生,每人颁发奖金 300 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 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奖励条款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22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良学风 班”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我校的优良学风,创建优良班风,根据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班级。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全班同学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关心 时事政治,班风正,团风好,集体荣誉感强。 第五条 学习纪律严明,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 绩优良,具有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 (一)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无人受学校纪律处分。上课出勤率达 90%以上,课堂秩序良好,基 本做到“五无” 、“三按时”;上课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扰乱课堂 秩序、无抄袭作业、无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作弊一票否决;按时到校 报到注册,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考试。积极参加晨 练(包括升旗仪式)、晩自习,出勤率达 90%以上。 (二)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及 格率达 90%以上,全班毎学期考试(考査)优秀率达 30%以上。 (三)具有浓厚的学术气氛。全班同学积极参加课外专业文化活 动,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习等科技文化活动,并且在各类专业比 赛中获奖人数较多。 第六条 积极开展班级党建工作,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的学生比 例在同级班级里数量较多。 第七条 定期做好宿舍及课室保洁,班级所在宿舍均评为“星级 宿舍”。 第八条 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 团干部队伍。 第九条 符合上述标准且表现突出、上一年度已评为“优良学风 225 班”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 第十条 对在建设优良学风班活动中,各项指标有突出进步,平 均成绩有明显提高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进步班。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及优良学风进步班从达 到评选条件的班级中择优选取,总数不超过全校班级的 25%。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优良学风班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每年 9 月开学后的前 三周为申报时间,评选工作在第四周进行。 第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班级都可申报,并填写“优良学风班”优 良学风标兵班”或“优良学风进步班”申报表,由辅导员填写初审意 见后交所在系(部)复审,最后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报学校学生奖励 评审委员会审批。 申报班级需准备以下几方面的评选材料(材料不齐全者不能参加 评选): (一) “优良学风班” 、 “优良学风标兵班”或“优良学风进步班” 申请表。 (二)班级创优活动情况汇报(不少于 2000 字) 。内容应包括班 级积极开展以学习学术活动为主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 取得的实际成果。 (三)该学年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任课教师对该班级学习状况的评 价。 其余材料由辅导员核实及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各系(部)组成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 领导、辅导员及班主任、德育导师代表组成)对材料逐项核实并进行 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推荐参加学校评选,列出推荐次序。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指标综合情况讨论、决定优良学 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及优良学风进步班名单。 第十六条 向全校公示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 进步班的初评结果,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班级分别授予“优良学风班”、 “优良学风 标兵班” 、 “优良学风进步班”荣誉称号,并分别按 20 元/人、30 元/ 人、15 元/人的标准奖发班级活动经费,用于班集体建设和开展健康 226 有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对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的班级,在不增加学校分 配的各类奖学金总名额的前提下,可适当比其他班级增加评选各类奖 学金的名额,具体办法由各系(部)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为建设优良学风班做出贡献的轴导员和班主任(德育 导师),其工作成绩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2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 及“优良学风达标班”、“优良学风标兵班” 评比细则(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一、引导学生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 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坚定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立志做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激发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增强竞争意识,形成严谨的治学态 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三、加强班集体建设,增强班集体荣誉感,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进一步形成我校“厚德、笃学、崇教、有为”的优良学风。 第二条 班级考核对象 我校全日制各班级 第三条 班级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该班得分=基本分十附加分一扣分 二、基本分满分 100 分,包括以下三大项: 1.机制建设(15%)。 (1)班委机构及工作开展(10 分)。班委机构健全,班干部工作 积极、班风、班纪、班容班貌好,按优良中差评级,分值按 1/0.8/0.6/0.4 折算。 (2)活动方案(5 分)。学风建设计划科学,活动安排充实,学风 建设活动创建措施得力,支撑材料完备、规范,按优良中差评级,分 值按 1/0.8/0.6/0.4 折算。 2.建设效果(70%)。 (1)学期到课率(15 分)。学期到课率达 98%或以上且没有迟到、 早退现象的 15 分,出勤率每降低 2%减 2 分;迟到率或早退率每增 加 5%减 2 分。 (2)早读和晚修出勤率(15 分) 。早读和晚修出勤率达 90%或以 228 上且没有迟到、早退现象的 10 分,出勤率每降低 3%减 2 分;迟到 率或早退率每增加 5%减 2 分。 (3)学习成绩(30 分) 。及格率(15 分) :期末考试中各门课程及 格率达 100%的 10 分,每降低 5%减 2 分。优良率(15 分):期末考 试中各门课程优良率达 40%的 10 分,每降低 5%减 3 分。 (4)党员率(10 分) 。一年级各班申请率≥60%的 10 分,每降低 5%减 3 分;二年级培养率(入党积极分子)≥30%的 10 分,每降低 5%减 3 分;三年级学生党员率≥8%的 10 分,每降低 2%减 3 分。 3.特色创建(15%) (1)特色活动(10 分)。学风建设活动有特色,效果明显,支撑 材料完备、规范,按优良中差评级,分值按 1/0.8/0.6/0.4 折算。 (2)学风建设总结(5 分)。学年学风建设有总结,有评比,有结 果,活动开展全过程的支撑材料完备、规范,按优良中差评级,分值 按 1/0.8/0.6/0.4 折算。 三、附加分计算办法(50 分为限)。 1.活动获奖率 系级:每人次得 0.1 分,每集体项目得 0.2 分。 校级:每人次得 0.3 分,每集体项目得 0.5 分。 市级:每人次得 1 分;每集体项目得 2 分 省级:每人次得 2 分;每集体项目得 4 分。 2.活动参与率 在每次系级或校级集体活动参与学生人数较多的前三名班级分 别加 2、1、0.5 分 四、扣分标准(50 分为限) 违纪率要低,违纪率包括晚归违纪通知单、宿舍违纪通知单、日 常行为违纪、纪律处分。按人次计算,晚归违纪、宿含违纪、日常行 为违纪(含师生反映情况属实)扣 0.5 分;通报批评扣 1 分:警告处 分扣 2 分;严重警告处分扣 3 分;记过处分扣 4 分;留校察看处分扣 5 分;开除学籍扣 6 分。 五、对以上未列出的附加分和扣分,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班级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机构组成及职责。 1.学校成立班级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 229 领导以及学生工作处、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各系成立本系班级考核 小组,各系班级考核小组由各系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和普 通同学代表组成。 2.学校班级考核领导小组,对各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 查,并监督和指导各系的班级考核工作。 二、考核及使用办法。 1.各班于每年 6 月初开始班级考核,按考核评分标准准备材料, 填写《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表》后交系。 2.由各系班级考核小组对本系各班级进行考核,审核《江门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表》,并给以相关的评级,考核必须在公 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3.班级考核分值等次为; 得分≥90 分,且扣分<30 分为优秀; 80 分≤得分<90 分,且扣分<40 分为良好; 60 分≤得分<80 分为合格; 得分<60 分为不合格。 4.班级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优良学风达标班和优 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的重要依据。各系要把考核结果及相关的材料报学 生工作处审核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 优良学风达标班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工作目标计划、总结和特色创建 活动。 2.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 的政治方向遵守法纪,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年级入党人数多, 党员率高,班级成员无人违纪处分。 3.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氮浓厚,学期到课 率、早读和晚修出勤率高,学习成绩优良率高,毕业班就业率高。 4.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 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 头作用,活动获奖率高。 5.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 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6.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党员担任班级以上干部比例高, 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各项创优活动。 230 7.学年度班级考核良好以上。 优良学风标兵班除应具备优良学风达标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 下条件: (1)班级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 受到表彰次数多; (2)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3)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4)学年度班级考核被评为优秀。 第六条 优良学风达标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选程序 一、“优良学风达标班”、“优良学风标兵班”采取申报制的方式 进行,一般在每年 10 月接受申报并开始考核,次年 6 月审批。 一年级各班可直接申请,二年级以上各班应在学年总结、班级考 核、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学校”优良学风达标班创建申请表”或“优良学风标兵班创建 申请表” 。 二、各系评选。 1.各系根据评选条件及平时记载,对班级申报材料进行评选,开 展本系“优良学风达标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创建活动。 2.各系在开展本系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按本系班级总数 25%的 比例向学校推荐校“优良学风达标班”名单;按本系班级总数 10% 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优良学风标兵班”名单。各类推荐不足 1 个的 按 1 个推荐。 3.凡推荐申报学校“优良学风达标班” “优良学风标兵班”,由系 评选小组对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于每年 10 月前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定 1.学生工作处对各系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并开始日常检查考核, 各申报班级同时要接受全体师生督促,次年 6 月,学生工作处结合各 系日常检查考核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确 定学校“优良学风达标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名单,通过班级填写 《优良学风达标班评选登记表》或《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登记表》, 报学校审批。 2.对学校批复的各班授予“优良学风达标班” “优良学风标兵班” 流动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31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32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 竞赛的管理和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 高学生实践技能,通过“以赛促训,以赛促学,以赛促创”,提高学 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竞赛管理是指对市级以上竞赛项目的类 别、级别、申报、训练、经费以及奖励等方面的管理。奖励范围是指 在技术技能、文化艺术、体育、创新创业等各类市级以上竞赛获奖的 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经学校批准,参加市级以上 竞赛项目的学生团队和指导教师团队。 第二章 竞赛项目分类及级别的确定 第四条 竞赛项目的分类 1.基本原则:学校对各级各类竞赛实行“全面推进、分类指导、 择优支持、注重质量” 。 2.重点项目:指国家部委、共青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 主办的,并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广泛影响的科技创新及技能竞赛。 3.普通项目:指除重点项目以外的技术技能、文化艺术、文艺创 作、创新创业等各类竞赛。 4.体育项目: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个人项目指乒乓球单打、 羽毛球单打、田径运动会的跳高、跳远、铅球等体育竞赛活动。集体 项目指田径运动会团体、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 体等体育竞赛活动。 体育项目竞赛经费单列,只作申报竞赛奖励依据。 第五条 竞赛项目级别的确定 1.国家级:经学校推荐参加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上 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选拔赛后,代表广东参加由国家部委、团中央主办 或组织的全国高校大学生各类竞赛。 2.省级:经学校推荐参加由省政府、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上级 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高校的大学生各种竞赛。 233 3.市级:经学校推荐参加市政府、团市委等组织的全市性各类 竞赛。 4.其他:国家和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外其它专业学会、行 业协会、社团或社会组织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赛事,均按所属 级别的降一级标准确定项目级别。 第六条 每年年底系(部)制定次年竞赛计划报学生工作部,学 生工作部组织评审,确定竞赛项目级别。特殊情况由相关系(部)提 出,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追加为重 点项目。未经批准立项的竞赛,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竞赛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赛前申报材料: 1.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申报表; 2.组委会的竞赛通知或组织章程等材料; 3.参赛费用预算; 4.采购意向(需求)书或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赛前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参赛。 第八条 各系(部)应成立竞赛工作指导小组,由系(部)书记 担任组长,指导竞赛工作开展。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 学生的梯队培养;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组织竞赛前的辅导和培 训;为学生参加竞赛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场地和耗材;做好参赛时 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学校交代的竞赛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申请承办省级或以上重点项目,须根据相关 文件编制竞赛技术文件和承办方案,组织选拔专家、裁判和工作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学校完成竞赛的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和承办系 (部)制定预算方案,按照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请会议审 批。 第十条 每个竞赛项目每支参赛队伍指导教师不能超过 2 名。作 为第一指导教师最多只能指导一个参赛队伍。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设领 队教师(如文件要求设置,应赛前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审批同意) 。 第十一条 同一个作品(作品内容相似程度超过 70%)参加 2 个 以上同等级不同的比赛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及时整理竞赛相关材料,做好资料归档 与管理工作。 234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参赛经费由学校统筹规 划,由分管学生工作部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一般是指参赛报名费、设备耗材购置、住宿 费、交通费、伙食补助、图书资料费、参加赛前有关会议及训练的费 用等。 第十五条 同一个项目连续两年参加省级或以上竞赛没有获任 何奖项的,从第三年开始减少或不再支持参赛经费。 竞赛经费预算原则上 60%支持重点项目,40%支持普通项目或追 加的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竞赛经费的各项开支,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设备与资 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等规章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 超出预算部分由参赛团队所在系(部)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参赛团队必须严格按照参赛日期预定往返时间以及 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设备和耗材购置费不能超过竞赛经费预算的 50%。 第五章 获奖奖励管理 第十九条 参赛团队奖金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1.指导教师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以下资料: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 赛申报表》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奖励申请表》 ,主办方组织竞赛 的有关文件,获奖证书(或奖杯、奖状、奖牌、锦旗等)原件及复印 件,3 张参赛照片(可提供电子版照片) 。 2.以上资料须在证书齐全后年度内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核。 3.学生工作部审查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奖励金额按类别和级别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 有关说明如下: 1.奖励以竞赛项目(团队或个人)为单位,对获奖学生和指导 教师分别进行奖励。项目设有领队的,领队教师可参与奖金分配,具 体数额由项目领导小组商讨决定。 2.获奖等级是金奖、银奖、铜奖,奖励金额标准对应附件 2 的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同一支队伍参加同一个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等级计算和发 235 放。一名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参加同一项目的比赛,按学生获奖的最高 等次计算和发放。 4.同一个作品(作品内容相似程度超过 70%)参加不同比赛项 目,奖励金额和指导教师工作量,按首个比赛项目乘以系数 1,第二 个比赛项目乘以系数 0.6 来进行计算和发放。 5.同一个比赛项目超过 7 个队伍参赛,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奖 励金额标准按照一等奖乘以系数 0.7,二等奖乘以系数 0.6、三等奖 乘以系数 0.5 进行计算和发放。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标准乘以系数 0.7 进行计算和发放。此项不包含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上级比赛通知 里有固定参赛名额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竞赛获奖提升率列入系(部)党政负责人年度 工作考核,并根据实际,授予“竞赛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重 点目一览表 2.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奖 励标准一览表 236 237 23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缓交 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高等学 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 困难而失学”的号召,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时缴清学 费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缓交学费申请。 第二章 缓交学费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 习,奋发向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户家庭子女; (二)父母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父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四)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五)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六)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 庭经济收人急剧下降,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申请级交学费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通过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填写《新生缓 交学费申请表》,现场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在校生暑期填写《在校生 级交学费申请表》 ,新学年回校办理级交学费手续。 (二)学生本人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并由家长签署意见。 附带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 的证明。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申请缓交学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 导授权在现场审批,学生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示的证明到各系(部) 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在校生申请缓交学费,每年 9 月份向所在系(部) 239 提出申请,各系(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缓交学费期限 第七条 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学期。一学期后仍有无力 缴清学费的学生,各系(部)须再次严格审核学生实际情况,并决定 是否予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第八条 凡不能按时缴清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 手续者,以恶意欠费处理。 第九条 凡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 生,责令其一个星期内缴清学费,否则按恶意欠费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40 24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费 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我校全日制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 减免学费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的;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 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人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 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者。 其他原因指:学生来自单亲家庭(非父母离异)且家庭经济特别 困难的;学生本人肢体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突发重大自 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陷人极度困难的。 符合上述相关情况,学生须提供能够证明所述情况属实等相关材 料,必要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者; (二)上一学年至评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者; (三)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有旷课(含升旗、早操、晨练)记录 者; 242 (四)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五)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八)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九)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减免额度和减免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二) (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 减免学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减免学费最 高不超过 3000 元。 每学年全校减免学费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 19%,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减免学费一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 (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减免 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部)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提交的材料,将本系(部) 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兔学费名单 及减免额度,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范围内 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者; 243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学年期间,要参与 不少于 16 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4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困”毕业生求职 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粵劳社发〔2009〕23 号) 、 《广东省 教育厅关于开展“阳光助推”帮扶困难毕业生就业活动的通知》(粤 教毕函〔2013〕15 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 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人社函〔2013〕3102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加强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 困”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第二条 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且在毕业年 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毕业生,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 40 人。 第三条 发放原则:自愿申请、公开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按 1000 元/人标准, 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评选办法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指已经我校贫困认定且等级为“特殊困 难”的毕业生。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各系(部)按照学生申报情况组 织评审,按以下顺序等额确定“双困”毕业生求职补贴名单: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 等额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六条 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5 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 系(部)提交申请。 (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指已经我校贫困认 245 定且等级为“特殊困难”的毕业生。 ) 申请材料: (1)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江门市交通银行账户。 2.各系(部)材料上交时间。每年 3 月 31 日前各系(部)汇总 名单并录入《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 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学生申请材料上交到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并将补贴发放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关系我校毕业生切身利益,各系(部) 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宣传,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切实做好申 报组织工作,杜绝虚假事件发生。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 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4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 生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旁听 生、继续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规章以及学校纪律 及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 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及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行为性质、过 错程度、悔改表现、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给予 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 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过 失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宣告缓刑的,一般不作开除学籍处 分。 (二)被判处管制(含并处罚金)、拘役、罚金或被行政拘留(含 247 并处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属过失 行为所致的,不作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公 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或犯罪,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或 免刑事处罚者,学校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 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 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按在校期间计算 摊占的全部贷学金;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由学校授权 颁奖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规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由学校确认的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或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有受违纪处分记录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其他由学校学生违纪委员会确认的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 248 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一者, 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不听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 示威活动;组织、煽动或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 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 语等,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 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或参与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及考勤纪律的,分别按学校学生学籍管 理、学生课堂考勤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煽动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或替他人 代写论文(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办理借用手续而占用课室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经教育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 过处分;以此为名,扰乱教学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六)未报名交费而冒充已报名交费上选修课的,经两次教育不 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 试违纪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249 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 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行为。 (三)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 后发现或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 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250 (一)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记入成绩册,并加注“作 弊”字样。 (二)考生违纪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于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含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251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含近亲属)者,初犯,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再犯,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于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四)末经批准占用学生宿含(床位)或私自交换宿舍(床位),或 私自搬动床架、行李架、自修台等,影响宿舍统一管理,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勒令其恢复宿舍原状。 (五)午休、晚寝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 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经两次教育不改者, 给子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学生必须依时作息。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 三次迟归或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由学生工作部(住宿管 理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晚寝迟归 1 次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2.晚寝迟归 2 次或夜不归宿 1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3.晚寝迟归 3 次以上或夜不归宿 2 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晚寝迟归或夜不归宿第二次受警告以上处分(包括警告处分, 下同)的,给予从重处分; 5.晚寝迟归或夜不归宿第三次应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留校察 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液化石油气 具、使用洗衣机、干衣机,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磁炉、电饭锅、 电茶壶、电热杯等用电炊具,严禁使用电热棒、电烫斗、大功率电吹 风(750 瓦以上)、应急灯等违规电器,违者收管该物品;本宿含内出 现一次违规电器,经收管教育后,再次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集体宿含楼内进行打球等体育活动,影响他人,不听劝 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乱涂乱画乱踩乱吐乱扔,污染宿舍墙壁、窗户、卫生间、 走廊等地方和宿含区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 清洁被污染的地方;往楼下或楼对面乱扔垃圾杂物造成伤害后果的, 252 给于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用火用电、私接消 防用电等引起火灾造成事故者,或破坏应急照明灯、逃生指示灯(牌) 消防栓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 处分;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和设施设备损坏损毁的,当事 学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治安处罚,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法律责任。 (十二)在宿含区哄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 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十三)破坏宿舍区和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进出学生宿舍楼(区)应自觉佩戴校牌或出示学生证,必 要时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二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 处分。 (十五)威胁、辱骂、殴打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宿舍管理人员 (包括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 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六)拒不执行宿舍卫生轮值任务三次以上的,经教育不改, 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或奇存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 (十八)严禁在学生宿舍从事或容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违 者,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定给子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饭堂等公共场所 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策划者 253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子 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串联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打架终止或被劝阻,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伤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辅助打架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以其他方式辅助打架,促使斗 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规定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本规定第五条 处理。 第十六条 打麻将、酗酒、赌博、涉毒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赌博。凡参与任何形式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禁制造、贩毒、吸毒和持有毒品等涉毒行为,违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并送政法机关处理。 本条规定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本规定第五条 254 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诈骗、揶用、冒领或勒索国家、集体、私人财 物或贪污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 50 元(偷盗实物或偷电的,按市场价格折算)以 上不满 2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 200 元以上不满 4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 400 元以上不满 6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 600 元以上不满作案时当地司法机关追诉标准起 点数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追诉标准起点数额者,可 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三次以上累计作案总价值不满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1000 元以上者,可以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系撬门盗窃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消费,偷用他人借书证“借书”, 偷用电的,依照本条(一)至(五)项的规定处分。 犯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并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花草树木)的,照价赔偿或给 予修复费用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不满 300 元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 300 元以上不满 500 元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 500 元以上不满 1000 元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造成 1000 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坏的公私财物属消防设备设施的,比照以上规定, 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 条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在校内设摊摆卖、推销物品,从事经商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255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 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胁迫他人强行谈恋爱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满十八周岁者不得谈恋爱。违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满十八周岁者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舞场、夜总 会等场所。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外,不得自行 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活动。违者,将视违 纪情节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单位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票据或 证明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胸卡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 证券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变造教师签名、各类获奖证书、证件、证明、公章等 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 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综合测评和各项评优评奖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体检中作弊、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256 (二)调戏、侮辱、威吓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有卖淫、嫖娼等色情行为的; (四)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五)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 (七)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 条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准则以及公序 良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 (五)学生应该举止文明,穿戴得体。不得穿背心、穿拖鞋、不 得穿过薄、过露的服装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饭堂等公共场 所或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学生不准将头发染成别的颜色;男生不准留长头发;不准 佩戴违规饰品。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学生之间在校园内有危害公序良俗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 的; (八)在校园内外酗酒,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准则和公序良 俗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 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学校 权益和他人权益,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从事非法盈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账户 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 257 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微博 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 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冒用校园网服 务器 IP 地址或他人 IP 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或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 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五 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规违行为,确要给予处分 的,参照本规定最相近的规定或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 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后勤保卫部负责人以及系(部) 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各系(部)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 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系(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若干人组成。各 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人员组成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机构管理权限 (一)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部) 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实处理。学生本人(学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 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 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应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部)学生违纪处 理小组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连同学生本人(学 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 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三)应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学生违纪处 理小组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连同学生本人(学 258 生为未成年人的、含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等 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提出包含合法性审查 内容在内的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处分程序与处分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教务 部、计财部、后勤保卫部、图书馆等单位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系(部) ,由系(部)按 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二)各系(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本系(部)学生有违纪行 为可能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各系(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 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系(部)学生的同一违纪事件的查实机构 的确定,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协调确定。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可在涉事 学生所在系(部)中组建临时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联合小组,实 施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权限。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在对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上报的 处理意见审核后认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本 规定应作出处分决定的,应指定学生所在系(部)书面告知学生拟作 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且还应将听取或者接收学生口头或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时间、地点 一并告知。学校学生工作部应将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材料或情 况,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五)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至一年,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留校 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 决定,可按期终止,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班 级班委会和系(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和学生违纪处 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可提前终止,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期不能 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又犯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违纪行为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处理。 (六)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违纪行为按规定应给 予此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时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 259 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没就业的,在生源地考察),学校视其表 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七)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行文由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办公室共 同制作,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有告知 学生享有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 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权利。处分决定书行 文日期即为处分决定的作出日期。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授权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其法 定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 公告方式送达。 (九)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 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公布,并发到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 (部)。 (十)被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未提出申诉、起诉或复查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使原处分决定得以维持的,自处分 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答复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不 再享受学生待遇,并自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答复书或人民法院 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后,确能改正 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 日起满半年或一年(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不受该期间的限 制),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和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 部审核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 处分的,解除处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执行。 学生受处分后不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 不良的,不能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的相关规定以 及本校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学生工作部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60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 理,比照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6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 申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处理、处分行为客 观、公正和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 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 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学新生及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 制学生。旁听生、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 校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 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未参加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工作的教务部、学生 工作部、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关工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 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未参加对学 生的处理、处分工作的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纪检审计室负责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设纪检审计室,纪检审计室负责人 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接收和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诉;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 262 (四)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 (五)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申诉案件结案后,将全部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或公告 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 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 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 定。 下列情形不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校因管理工作需要而面向全体学生或某一类学生 作出集体管理行为不服的; (三)对党团组织或其它团体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的; (五)已经超过申诉期限的。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提出中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 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申诉时未成年的, 其申诉书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名确认。申诉书必须详细填写申诉人 姓名、学院、专业、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等内容,并留下 经申诉人确认的,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 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批准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 263 任批准,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没 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应当在受理后 5 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 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应当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审查申诉案件,集体讨论,提出具体处理 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 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开听证会的方式限于对取消入学资格取 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 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 6 项: (一)有关事实是否已查清,处理、处分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 否存在; (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处理、处分程序是否正当; (四)处理、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是否显失公 正; (五)处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所依据的校规校纪是否适用; (六)处理、处分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 的应按照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 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 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处分 264 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 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 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复查结论书按第十 二条规定的期间及时直接送达申诉人或按第十条申诉人确认的有效 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申诉人。 复查结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处分单位的名称及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以及适用的法律、校纪校规; (三)申诉处理经过概述;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做出结论依据的法律、校纪校规;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 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 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时未成年的,撤回申诉 书还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名确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 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和复查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 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与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 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265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 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它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 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 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 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 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 将其与听证笔录一起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复查的依据 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6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 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违纪 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学生积极上 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广 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就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全 日制学生。受到本校违纪处分的旁听生、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实施细 则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经过 6 个月以上思想 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学生,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态度诚恳,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 的校园文化活动和校内、外公益劳动,主动向所在系(部)汇报思想 动态,认真撰写受处分期间表现文书并备案。 (三)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6 个月内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1.没有考试不合格情况; 2.最邻近的一次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50%,或综合测评进步 10%者; 3.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2 次及以上者; 4.参加校园公益劳动 2 次及以上者 5.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1 次及以上者。 (四)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一年内须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1.没有考试不合格情况; 2.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40%,或综合测评排名进步 20% 267 者; 3.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4 次及以上者; 4.参加校园公益劳动 4 次及以上者; 5.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2 次及以上者。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考察期最 少不得短于 6 个月: 1.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竞赛、科技创新比赛、职业技能大 赛等比赛中,获得个人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获得团 体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并是主要骨干成员者; 2.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科研或综述性论文的第一作者;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得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 名并是主力队员者; 4.在考核期间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表现并得 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六)以下情形受到处分的学生,不予以解除违纪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3.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参与作弊 人员 4 人及以上并为主要组织成员)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在校期间,凡受到 3 次及以上违纪处分(无论前两次处分是否 已解除)者。 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建立受违纪处 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给予正确的教育 与引导,日常考核档案要及时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个工作日内,各系(部)主管学生工 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与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 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每月针对本人的实际表 现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登记 表》并归档。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系 268 (部)辅导员提出解除违纪处分书面申请,辅导员根据学生每月提交 的《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登记表》, 及对照解除处分条件,对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 (二)学生所在班级对其考察期间表现进行评议,并由班委代表 (班长或团支部书记)填写表现情况。 (三)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 具体鉴定意见。 (四)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对申请者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核研 究后提出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意见。 (五)学生住宿管理小组核查受处分学生考察期间是否有住宿违 纪行为,填写核查结果。 (六)学生工作部对系(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后,提出 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或 报请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每月 25 日至 30 日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监督: (一)作出解除违纪处分说明书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 间未发现问题,说明书生效;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等,由学生工作部 调查,然后根据结果作出复议; (二)有关部门在解除处分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操作,若发现有 弄虚作假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若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将 取消其本次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违纪处分未解除或不予解除者,将违纪处 分决定书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69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补 办流程(试行) 27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火车票优 惠卡办理流程(试行) 27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 手册 第一章 应急联络篇 匪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第二章 大学生安全教育守则 一、消防安全 (一)宿舍防火“十不准” : 1.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不准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 3.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4.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舍。 6.不准使用“热得快”等电热设备。 7.不准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器具。 8.不准擅自变动电源设备。 9.不准离开宿舍不关电源。 10.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二)公共场所防火守则 1.清醒认识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时刻提防。 2.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摒弃一切不利于防火的行为。 3.进入公共场所,首先要了解所处场所的情况,熟悉防火通道, 发生火灾时,不能乘坐电梯逃生。 4.善于及时发现初起火灾,做出准确判断,能及时扑救的要及时 扑救,形成蔓延的要立即疏散逃生。 5.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服从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有 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条件许可时,及时帮助受伤人员迅速撤离、脱 272 险。 (三)消防逃生技巧 1.迅速撤离法 当进入公共场所时,要留意其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设置 的“紧急出口” 、 “安全通道”等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按疏 散指示标志方向迅速撤离。 2.低身前进法 由于火灾发生时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因此在逃生过程中应 尽量将身体贴近地面匍匐或弯腰前进。 3.毛巾捂鼻法 火场上的烟气温度高、毒性大,吸入后很容易引起呼吸系统灼伤 或人体中毒。疏散中应用浸湿的毛巾、口罩等捂住口鼻,以起到降温 及过滤的作用。 4.厚物护身法 确定逃生路线后,可用浸湿的棉被、毛毯或棉大衣盖在身上,以 最快的速度钻过火场并冲到安全区域。不能用塑料或化纤等类物品来 保护身体,否则会适得其反。 5.跳板转移法 可以在阳台上、窗台、屋顶平台等处用木板、木桩、竹竿等有承 受力的物体,搭至相邻单元或相邻建筑,以此作为跳板转移到相对安 全的区域。 6.管线下滑法 当建筑物外墙或阳台边上有落水管、电线杆、避雷针引线等竖直 管线时,可借助其下滑至地面,同时应注意一次下滑时人数不宜过多, 以防止逃生途中因管线损坏而致人坠落。 7.结绳自救法 宿舍或教室中有绳索的(或将床单、被罩、窗帘等撕成条,拧成 麻花状) ,可直接将其一端拴在门、窗或重物上,沿另一端爬下。逃 生过程中,脚要成绞状夹紧绳子,双手交替往下爬,并尽量用手套、 毛巾将手保护好。 8.信号求救法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通过大声呼救、挥动布条、敲击金属物 品、投掷软物品等方式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夜间可用手电筒、应急 灯等能发光的物品发出信号。 273 9.空间避难法 在暂时无法向外疏散时,可选择卫生间、厨房等空间小且有水源 和新鲜空气的地方暂时避难。将毛巾等棉织物塞进门缝阻挡烟气,在 地面上泼水降温。 二、交通安全 1.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校内机动车限速 15 公里/ 小时。 2.自行车不得载人行驶,不得在校内高速行驶,不得骑自行车翻 越阶梯、栏杆、陡坡等。 3.在校外步行或驾车应严格按交通规则和红绿灯的指示行走,不 在非人行通道跨越马路和街道,通过人行道时要“两面看” 。 4.外出时请搭乘正规的公交车和的士,切勿搭乘摩的和黒的。 5.遭遇交通事故须冷静。一是要及时报案(120、122) ,通知抢 救伤员和通知交警到场,切勿私了;二是要保护现场,为现场勘查提 供证据;三是要控制肇事者,如肇事者逃逸要记住车牌号和车辆其它 特征。 三、财产安全 (一)防盗防抢 1.外出或睡觉时要关门闭窗,钥匙不随意丢放。 2.宿舍、课室尽量不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手机、钱包等贵重物 品随身携带。 3.不留宿外来人员,禁止推销人员进入宿舍教室,发现可疑人员 要盘查或报告。 4.妥善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等) ,银行卡和身份证 要分开存放。注意不要泄露密码,不要将存折或银行卡交给他人代为 取款。 5.在人员拥挤的场合(公交车、商场等)要将钱包、手机等贵重 物品握在手中或置于视线范围之内的部位,警惕扒手行窃。 5.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情侣不宜在偏僻处逗留。 6.遭遇抢劫不可慌乱,保护生命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各种条件 逃生或呼救,留意并记住抢劫者外貌特征或车牌号码,立即报警。 (二)防骗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家庭 住址、电话号码、亲属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不轻信陌生人,面对 274 陌生人拉关系、套近乎,须慎思而行。 2.坚信天下不会掉馅饼,别在小恩小惠面前丧失警惕,面对任何 轻松即可获得的利益务必三思而后行,并多与家长、老师、同学商量, 谨防陷入欺诈圈套。 3.不要轻易相信陌生网络、电话、短信提供的有关中奖、退费、 贷款、邮件违禁、银行卡被消费、亲人出事急救等信息,这些是骗子 常用的诈骗手段。对诈骗短信一时无法核实的,可以“不予理睬” , 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 4.碰到熟人电话、QQ 发来借钱的请求时要详细询问求证,并向 其他相关亲友取得印证,防止犯罪分子盗用熟人电话、QQ 诈骗。 5 .小心网络购物和上门推销陷阱,不要向非正规的网店和上门 推销的人员购买商品。 6.及时与家长沟通,并把学校或辅导员联系电话提供给家长,提 醒家长收到学生发生意外之类短信要立即与学校、辅导员联系,防止 上当受骗。 四、网络安全 1.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规定,不玩不安全网络游戏、不浏 览色情信息。 2.在网上慎交朋友,不轻易与网友见面,必要情况下要有自己信 任的同学或朋友陪伴,约会地点尽量选择在公共场所。 3.不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链接或者来历不明的文件。 4.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网站进行交易。网上购物时必须对网 站的信誉度、安全性、付款方式,尤其是以信誉卡付费的保密性进行 考察,防止个人账号、密码遗失或被盗。 5.注意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基本信息和隐私,注意防骗,提高防范 意识。 6.安装杀毒软件,使用正版软件。 7.自觉倡导正能量。在网络发表言论注意遵守法规、诚实理性, 维护绿色健康网络。 五、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 (一)食品安全 1.远离无证无照食品店摊。 2.不吃过期食品、变质食物、三无小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不宜食用。 275 3.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及时送医院治疗,同时, 及时报告辅导员或校医院。 4.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消费安全。当你发现学校周边有出售问题 食品时,一是积极抵制问题食品,不要购买;二是请拨打食品安全举 报电话:12315。 (二)卫生防疫 1.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提高防病抗病的能力。 2.坚持每天清扫宿舍卫生,保持宿舍整洁;保持宿舍通风换气。 3.养成勤换衣、勤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严格遵守公寓住宿管理制度,不安排外来人员住宿,防止传染 性疾病传入。 5.发现水痘、麻疹、甲肝、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立即采取 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校医院、所在学校的辅导员及学生 工作部。 六、求职安全 1.防止中介的诈骗。看清中介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 许可证》或进行网上查询,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与执照相符(应看其 执照正本) 。 2.确认用工单位的合法性。在正式工作之前一定要确认用工单位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拥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不轻易缴纳任何押金。如果确实要缴,应将费用的性质、返还 时间等方面明确写入劳动协议,以免被随意克扣。 4.不抵押任何证件。当用工单位要求以学生本人的有关证件作抵 押时,一定要拒绝,谨防证件流失到不法分子手中,成为非法活动的 工具。证件的复印件也要谨慎使用,在递交复印件时,要在复印件上 注明使用目的。 5. 不到娱乐场所工作。为保障人身安全,尽量不要到酒吧、歌 舞厅等娱乐场所工作。 6.不做高危工作,适度兼职,不能影响学习。 7.要签订劳务协议。大学生应在工作开始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 协议,协议书一定要权责明确,如工资额度、发放时间、安全等关系 到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要在协议中详细说明。 8.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辨别传销,自觉抵制传销,提高防范能力。 276 第三章 救护常识篇 一、远离危险现场 远离危险现场是急救的先决条件。无论什么场合、什么危机,只 要现场有危险因素,如火灾现场的爆炸、地震现场的余震和倒塌因素 等,都必须先将患者转移到安全场所再行施救。 二、伤情的处理 (一)判断伤情的主要参数有以下五点: 1.气管是否畅通; 2.有无大出血; 3.有无意识障碍; 4.瞳孔是否对称、正常; 5.有无大动脉搏动、有无循环障碍。 (二)处理伤情的关键:把握住黄金 5 分钟。 三、常见紧急救护措施 1.猝死。应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切忌观望,不施行抢 救措施。 2.血管破裂。压迫伤处,止血包扎。忌不可立即或不间歇压迫止 血。 3.咬伤。被狗咬伤后,用浓度 20%的肥皂水彻底冲洗伤口 30 分 钟后,尽快到医院用碘酊清创消毒伤口,24 小时内注射狂犬疫苗; 被蛇咬伤,要结扎伤口的近瑞,尽快到医院注射蛇毒血清制剂解毒。 4.昏迷。头后仰并偏向一侧、忌抬高头、剧烈搬动。 5.溺水。清除口鼻内异物、倒水,进行心脏复苏,迅速使呼吸道 畅通。 6.服毒。催吐、灌温水再催吐。忌不做任何处理送医院。 7.心脏病。发生气喘忌平卧,平卧会增加心脏负担,使气喘加重。 应取端坐位,头高脚低,双腿下垂。应取端坐位,头高脚低,双腿下 垂。 8.高空坠落。搬运时应多人平托颈、胸、腰部。忌扛头扛脚、肩 背等方法。 9.触电。切断电源,用绝缘物体挑开电线,酌情进行心脏复苏急 救。 10.骨折。先固定,后搬运。发生骨折,请不要自行摆弄、随意 277 接骨,更不可误当脱臼进行复位,以免骨折断端神经、血管。如为锁 骨骨折,请先用绷带兜臂,不要活动;如为盆腔、胸腰部骨折,应将 患者轻轻托起,放在硬板担架上,转送途中尽量减少震动;如为四肢 长骨骨折,可就地取材,如用胶鞋、布鞋、粗树枝、卷折起来的杂志 等进行临时固定,再送医院治疗;如单腿骨折,一时又找不到固定物, 可先在两腿间垫上软一点的衣物,再将伤腿与好腿在相应处固定。 27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心理 危机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 响,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构建安 全、稳定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 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安全监护体系实施意 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学生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或处 理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陷入极度焦虑、抑郁,甚至 失去控制、不能自拔),以及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是指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及时实 施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的活动和过程。 第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主要为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有下列 因素之一的,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 3 周) ; (二)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三)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明显 或突遭重挫者; (四)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五)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六)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七)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 关系恶化等; (八)患有严重抑郁症、狂躁症、精神分裂症及边缘性人格障碍等易出现自 279 伤或自杀行为的患者; (九)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自杀企图的行为者; (十)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十一)经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或医院精神科鉴定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 干预者。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应对和处置危机。由 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心理咨询中心牵头,学 生工作部、各系(部)、后勤保卫部(含校医室)等部门齐抓共管。 该工作组的成员包括: (一)学校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二)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和心理教师。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有关辅导员及班主任。 (四)心理危机当事人所在系(部)负责人。 (五)后勤保卫部、学生宿管、校医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日常的学生心理危机 预防、预警、干预及善后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心理危机的应急处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总指挥, 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的指挥与协调。 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负责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心理教师、心理危机当事人所在系(部)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学校其 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工作组职责: (一)组长、副组长,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制度确保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和人 员配备到位,保障心理健康教育的正常开展,应对和处理危机的统筹工作。 (二)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应对和处置危机的具体实施,包括组织相关部门和 人员开展危机预防、预警、干预、善后等工作。直接安排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对危 机事件。同时组织心理教师对重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对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心理 干预和后续的心理重建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配合心理咨询中心落实辅导员和班主任履行职责,了解危 280 机干预的进程,完成相关危机事件综合报告。 (四)后勤保卫部(含校医室)、学生宿管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应 急工作,查漏补缺,落实心理危机阻控管理制度,严控各类自伤伤人工具,完善 建筑物相关设施,严格各类考勤机制,加强重点地段巡逻安防,确保形成合力应 对危机。 (四)系(部)负责人负责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创建安全师生关系,防止教 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不良心理刺激,帮扶学习困难学生,协助学生心理重建。 (五)辅导员和班主任为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定时和心理 咨询中心保持沟通,建立班级心理健康重点关注名单,主动关心,定向沟通,科 学疏导,及时化解;主动即时处理危机事件,联系学生家长,对严重心理危机的 学生,联系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 第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生命第一、亲属参与、全程监 护、分工协作的原则。 (一)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工作原则 1. 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 学生的人身安全。 2. 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辅导员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 家长或监护人。 3. 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 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 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1. 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2. 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3. 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4. 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 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责任追究,所有记录备份心理咨询中 心存档备案。 281 5. 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 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在学校以心理咨询中心为主导,在学生工作部、系(部) 以辅导员和班主任为主力,在班级以学生干部为骨干,在宿舍以学生宿舍长与心 理委员为基础的心理健康四级保护网络,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学 生心理危机的预防工作。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与学生心理状况调查研究制度。每年 对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新生心理健康 普查工作由心理咨询中心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系(部)、辅导员与班主任给 予全力配合。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预警个体的访谈制度。每年新生心理健康普查筛选出预 警学生后,由辅导员与班主任观察确定上报的心理危机学生进入心理访谈名单, 由心理咨询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分类名单与学生进行面 对面访谈,以收集信息、评估自杀风险、建立关系和提供求助资源为主。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新生心理适应教育制度。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心 理适应教育,帮助新生掌握各种心理调适方法,提高心理适应能力。新生适应教 育工作由心理咨询中心组织实施,系(部) 、辅导员与班主任给予配合。系(部) 应当结合新生特点、专业特点和课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生的入学适应教育。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面谈咨询和电话咨询制度。心理咨询中心老师通过面 谈咨询、电话咨询等形式,加强与学生来访者的心理沟通,及时排解其心理困扰, 帮助其提高心理素质。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重点对象重点关注制度。学生工作部和系(部)应当 加强与心理咨询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实施重点关注和重 点辅导,及时帮助重点关注对象排解心理困扰,矫正心理缺陷,积极做好安全防 范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学生心理状况分析制度。辅导员和班主任每月应当召 开一次学生骨干会议,专门收集、分析学生的心理状况,定期下宿舍了解学生心 理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心理辅导或群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咨询中 282 心联合学生工作部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会议,专门分析学生的心理状况,研究和 制定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措施。心理咨询中心适度开放智慧心康系统资源供 辅导员和班主任使用。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制度。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定期举办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 、心理健康知识竞赛、心理健康教育团体沙龙等活动。 心理咨询中心指导学生心理协会每学期定期开展朋辈教育和活动,办好心理健康 教育宣传栏。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学校把心理健康教育列为学 生心理危机工作组成员的教育内容,采取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 极利用校外合作机构和系统资源加强工作组成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组成员的心理 健康教育能力。 加强对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处理一般心理问题和 危机干预的能力。培养一批辅导员和班主任成为兼职心理咨询师。加强对学生干 部、心理委员、宿舍长、心理协会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学生骨干辨别心理 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心理危机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教职员工尤其是宿 管、安保、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骨干发现学生有心理问题时,均应立即向上级 或心理咨询中心和学生工作部报告。心理咨询师发现学生有心理危机时,在符合 心理咨询工作伦理下,应当及时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向学生所在系(部)的领导、 学生工作部、班主任及辅导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应当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理念, 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共同防范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与当地具备心理(精神)疾病鉴定及治疗资质的市级以上医 疗机构和专业机构签订绿色通道协议,便捷我校学生寻求帮助与优先治疗。 第三章 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后,必须坚持生命第一的原则,立即采取果断、 有效的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的程序如下(江门幼专心理危机应急处 理流程图附后): 283 (一)信息及时报告。学生发现同学出现心理危机情况,应当立即向辅导员 或班主任报告,辅导员和班主任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可向学生 工作部、心理咨询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教职员工发现学生出现心理 危机情况,可以直接向学生工作部报告。周末或者假期应立即向值日行政或学生 工作部报告。 (二)立即监护或救护。现场处置人和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组以最快 捷的速度组织周围人员对危机当事人进行监护或抢救,保护和挽救当事人的生 命,紧急情况下应先打 110、120 等紧急电话求助。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危机干预 者的人身安全。在危机持续期间应该给予二十四小时全方位的监护。 (三)及时进行心理干预。现场处置人和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给予 危机当事人以心理支持,稳定危机当事人的情绪,减轻其应激与焦虑水平。改变 危机当事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帮助危机当事人调整认知,消除不合理信 念。帮助危机当事人建立可供选择的抗挫折机制,减缓其心理冲突,矫正其情绪 失衡状态,提高其应付挫折的能力,使其正确面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建立自信,战胜危机。 (四)得到承诺或转移。心理咨询师介入后,通过进一步沟通,如果当事人 作出了不再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承诺,经后续观察一段时间后确认其不再有 危险,危机干预才结束。如果危机当事人认知改变不明显,心理冲突仍然相当严 重,不能得到危机当事人不再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的承诺,可将危机当事人托付 给家长,适当变换生活环境,结束学校阶段的危机干预。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危机干预的过程中,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以最快捷的方式 通知家长、监护人或亲属来校,如果家长、监护人或亲属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 在家长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可对危机当事人采取治疗措施。在紧急情 况下,可采取直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后,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化或激化的 人、物、情景等,应当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 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后,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绿色通道合作医 疗机构对学生进行危机风险评估,向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组提出进一步的 284 危机干预措施和治疗建议。 第二十五条 心理危机当事人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将其送至具备心理(精 神)疾病鉴定及治疗资质的二甲专科医院或三甲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对于可在学 校坚持学习但须辅以药物治疗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应与其家长、监护人或亲属商 定监护措施,签署知情同意书与免责协议书;对于不能坚持在学校学习的,按照 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当事人的家长、监护人或亲属监护并离 校治疗。 第二十六条 当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事故发生后,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 作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周末或假期值班行政行使指挥权限直到学生心理危机 应急处理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到场;后勤保卫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危 机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心理咨询中心制定心理救助方 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危机当事人情绪,并给予追踪心理辅导,同时对目击者 或其他受害者也给予相应的心理帮助;班主任和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看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后,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工作组必须快速 作出反应,立即赶赴现场,靠前工作,靠前指挥,迅速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并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八条 在危机应急处理工作中,学校参与危机干预的所有部门、所有 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十九条 在危机应急处理过程中,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工作部、后勤保 卫部和有关工作组成员收集并保管好与危机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做好文字记 录。 第四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一)热情、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杀未遂个体的心理修复工作。学生心理危 机应急处理工作组启动社会、学校和家庭心理支持系统,同时为当事人家庭提供 指导和建议,通过亲属、朋友和师生的爱心和帮助,帮助当事人产生对社会、家 庭的责任感和对生活的留恋,增强生存的信心。 (二)高度关注自杀死亡发生后学生群体的心理修复工作。心理咨询中心牵 头帮助死者周围的同学正确认识自杀现象,消除紧张和恐惧心理,尽快从震撼、 285 悲哀、内疚或忧郁的危机状态中解脱出来,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三)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针对自残学生或者被伤害的学生进行心理 修复工作,支持其回复正常的心理状态和社会功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事故处理结束后,心理咨询中心牵头,学生工作 部、危机当事人所在系(部)积极配合,对危机事件的起因、性质、应急处理过 程、经验教训和善后工作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情况通报或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内外有 别和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向校内师生通报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确定通报范 围,情况通报可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在危机应急处理过程中或危机应急处理结束 后,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通过社交媒体散播不实信息、显示任何 学生有自杀行为危机的评语等信息,不得接受记者采访。经过批准接受记者采访 时,应当准确、客观地介绍情况。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则 对于违反本规定以及因知情不报、延误时间等原因而造成严重 后果的部门或个人,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心理咨询中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江门幼专心理危机应急处理流程图 286 江门幼专心理危机应急处理流程图 287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门出入 管理规定 为了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加强校园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出入校门的 人员、车辆和物品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人员出入 第一条 校门实行凭证出入和检查登记制度。进出校园的所有人 员都应当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23时至次日6时进出校门的人员 必须经门卫检查,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卡或主动出示有效证 件。校卡、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许使用。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各类临时工、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 和租用场地、房屋的人员)及短期聘用人员等非本校正式教师员工, 一律凭学校物业管理公司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 第四条 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须经与受访部门 电话联系同意后,并填写《来访登记单》方可进入校园。离校时应交回《来 访登记单》,《来访登记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第五条 凡在校内举办各种类型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培 训、考试、学术报告、文体联谊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将日程 288 或计划报后勤保卫部, 在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 有关校外人员方可登 记进入学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租借学校教学、运动场所等进行 活动,须事先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登记进入 学校。 第六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查验证件属实,并与宣传部门联系 后,方可登记进入校园。 第七条 境外人员在进校前应与学校党政办联系,经许可后方 可登记进入学校。 第八条 邮递、 送货等来校人员, 必须说明进校事由及取得收件 人确认,经门卫查验证件,方可登记进入校园。 第九条 其他人员出入校门,由门卫请示保卫值班人员方可登 记出入。 第十条 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游玩,禁止宠物入校,禁止 小商小贩、推销人员、收废品人员及精神失常者入内。没有有效证件 或来校目的不明者,谢绝入校。严禁一切外卖、快递人员车辆进入校 园(快递只能通过菜鸟驿站派送) 。 第十一条 禁止赤膊、穿背心、裤衩、拖鞋及衣着不整等有损校 园文明者进入校园。 第二章 车辆出入及停放 第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凭学校制发的《车辆通行 证(卡)》或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进行登记出入,并主动接受门卫 检查。《车辆通行证(卡)》应放置在车辆显见的位置。 289 第十三条 严禁无牌无证、证照过期或报废车辆进校;严禁无 驾照驾车进校;严禁共享单车进校。 第十四条 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的停车位内,不得堵塞消防和 车辆进出通道。 校内其他地方不能随意停放各种车辆, 违者进行教育 处理。 第十五条 校区内禁止鸣笛、限速(最高20km/h)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停好后请锁好门窗,车内请勿存放贵重和危 险物品,否则如出意外,校方不予负责。 第十七条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十八条 进入校区的车辆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车辆。 第十九条 所有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学校《校园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三章 携带物品出入 第二十条 携带的贵重或大件物品(如:装修材料、仪器设备、 教学器材等)出校门,凭后勤保卫部统一印制的《放行条》,并 经门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学生离校携带大型物品出校门(如 电脑等),须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校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或电脑等, 应在会客单上注明或主动向门卫说明,便于离校时带出。 第二十二条 校内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所在部门的 有关证明,校外人员携带的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校内相关用户的证 290 明,并经门卫严格查验后方可登记进出校门。严禁携带枪支和管制 刀具进入校门。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及其车辆进入学校时可免予登记: (一)校外人员在本校教职工带领下进入学校可免予登记。 (二)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来校,校内有关单位事 先通知保卫部门的,经门卫查实后,可免予登记进入学校。 (三)来学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等,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校门出入畅通,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 第二十五条 来访客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办公室、民 工居住点或校园内其他场所留宿。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通知单位领导,并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不听劝阻,妨碍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 打门卫执勤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 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办法公布日起 实施。 291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 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 原则。 第二条 凡在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道路上参与 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国家相关法 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派出所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 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发生人员伤亡 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 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 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办公室 ,经批准报后勤保卫部备案后方可施工。 292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 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 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它妨碍校 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本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须持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车辆出入证》;外来车辆须在门岗处登记后方可进校。 出租车非紧急情况不得入校。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 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 校本部道路限速为20公里。 第十一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 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和试刹车 等违规驾车。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 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 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 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车辆逆向、超速、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 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 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 293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 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六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 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 互追逐和急转猛拐。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溜旱冰、 滑轮板等有碍道路交通 安全的活动。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八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 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 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九条 学校车队车位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 停放。 第二十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后勤保卫部等管理部门设置 标志、 划定泊车位, 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 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 登记手续,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 ,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向后勤保 卫部申报。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区、停车棚或划定 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294 六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派出所或拨打 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二十五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派出所应立即派员赶赴现 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 ,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 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双方可协商解决,如要 求派出所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派出所处理的, 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 后依法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 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 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 派出所处理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 派出所应出具有关事故情况证明。 295 七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 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 行政处分。对屡教不改者,限制其所驾车辆进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 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 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 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办公室作书面 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 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第二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在 校园网上公布车牌号码。第三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在校园网上公 布车主姓名及工作部门, 违反停车规定3次(不含本数) 以上的, 采取锁 车轮、 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等,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校 各系部门;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八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96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就业 创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建设学校招生、教育、教 学、科研、就业联动平台,增强学生核心竞争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 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 23 号) 、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 学生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宝贵的人力资源,毕业生是高 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需要培养的专门人才,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要为学校、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 有关规章制度及通知要求,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贯穿学校学生教育培养全过程,是学 校人才培养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要坚持 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专家化、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的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学生科学成才, 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高度重视学生就业工作,将其作为重点 工作加以推进和落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下设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职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组织落实 297 学生就业创业具体工作事务。 第五条 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是招生就业处内设的指导大学生 就业创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统计、 审查和上报毕业生基本信息;统计、分类、汇总毕业生求职信息,向 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征集、整理和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办理毕 业生就业协议;办理毕业生的派遣和改派调整手续;负责毕业生档案 的转寄;建设就业市场,组织和管理好各类招聘会;接待来校用人单 位,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见面洽谈服务;负责学生创业指导,对 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组织学生就业 创业论坛;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科 学的择业观;开展毕业生调研工作,撰写毕业生质量跟踪报告,反馈 社会需求和毕业生信息,促进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支持、协助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职业发展研究中心是招生就业处内设的研究、指导学 生职业发展规划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构建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 业指导教育体系,建设由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构成的立体化 的教育培养平台,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创业教育》 课程教学,组织学生职业咨询、职业发展状况调研、职业素养提升训练, 支持学院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类 的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 的通知要求,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制订就业工作进程、开展毕业 生对外宣传、就业指导、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发布就业信息、组织 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派遣、调整、档案转寄等阶段。 298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 方针政策,引导毕业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 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学习必要的求职技巧,引导毕业生正确认 识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到基 层、到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择业的学校正式推荐材料, 要客观、真实填写,不弄虚作假,经学院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再经 就业指导中心鉴定盖章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和签约双方利益,毕业生签约协议一 经生效,原则上不允许违约。毕业生确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的,学校在 做好对学生教育引导工作的同时,及时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了解用人 单位意见,详细掌握学生签约解约的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 核准。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组织用人单位校园宣讲会、毕业生校园招聘会、 网络招聘会、实习生招聘会等形式,为毕业生求职和就业见习实习提供 多元化的选择和机会。 第十三条 学校将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后,进行毕业生派遣工作。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须在学校规定 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报到。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就业方案 开展毕业生派遣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生的档案转寄工作。 第十五条 毕业生根据不同接收单位的具体要求完成毕业报到程 序,并主动到单位档案接收部门查询个人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及 时与就业工作管理人员联系。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用人单位要求,在非实习时间段需要离校参 加就业实习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根据学校学生管理 299 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办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 聘活动时,要自觉保持个人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声誉。毕业生因违法、 违规等行为造成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大学生创业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普及创 新创业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让 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实现国家提出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 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 创业培训课程,开设《大学生创业教育》选修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为 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演练。鼓励学院开展创业教育,促进专业教育 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融合,充分利用专业课程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 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第二十条 支持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拓展俱乐部等社团, 在校园培育创客文化,组织创业实训营、创业大赛等活动,选树创新 创业典型,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新出台 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30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教育 岗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 安排完成教育岗位实习任务,教育岗位实习期限:一学期,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 学期。 第二章 第三条 目的与要求 教育岗位实习目的是熟悉实习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培养学 生的劳动观念和工作责任感,强化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 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就业。 第四条 学生教育岗位实习,性质上不同于应聘就业,作为学生,应明确自 己尚属学习阶段,应充分认识实习的目的意义,端正实习的态度,服从学校的管 理和安排,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交纳学费,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 学生参加教育岗位实习时间为一学期,教育岗位实习期间学生不得 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如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或需延期实习,须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待批准后,方可向实习单位申请离职。 第三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为保障对教育岗位实习进行有效科学的管理,学校设立由教育岗位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系(部)教育岗位实习工作小组、专业岗位实习指导小组组 301 成的三级管理机构,并针对集中型的实习,专门设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即实习小 组。 第七条 各级机构的组成与工作职责 1.教育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部实习负责 行政、学生工作部主任以及各系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对全校教育岗位 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2.系(部)教育岗位实习工作小组 由各系(部)领导担任组长,校外实训基地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 人、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负责统筹本部门教育岗位实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订本部门教育岗位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岗位实习过程的组织 管理。 (2)检查教育岗位实习计划的落实,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研究处理实习生的有关问题。 (4)选派校内指导教师。 (5)每周要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学生教育岗位实习 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6)办理学生自找单位实习审批手续。 (7)完成学校教育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3.专业教育岗位实习指导小组 由教研室或专业负责人牵头,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 代表组成。 (1)负责对本专业教育岗位实习管理,主要职责为负责联系本专业教育岗位实 习单位,落实实习岗位,安排学生实习。 (2)切实做好协调、接待和服务工作,起草本专业实习协议书,完善前期工作。 (3)起草专业教育岗位实习计划、实习总结,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4)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使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工 作态度,在社会实践中磨练意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5)严格执行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必须依据情节,按程序逐级上报, 302 严肃处理。 (6)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实践教学环节,认真考勤汇总登记,定 期检查评估,做好实习生业务能力考核和综合测评。 (7)完成系(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实习小组 由学生自主组织成立,负责本小组成员在教育岗位实习过程中学习与工作的 自主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2)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严格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登记。 (4)发扬团队精神,关心爱护同学、及时向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 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5)处理好实习单位人与事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和实习单位形象。 第四章 教育岗位实习组织 第八条 学生教育岗位实习采取学校统筹安排和学生自行安排相结合的原 则。 第九条 学校统筹安排教育岗位实习,学生工作部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幼儿园、小学或企(事)业单位作 为教育岗位实习场所。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或相近。 第十条 学生参加教育岗位实习,在选定实习单位后需签定家长知情同意书、 协议书等。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 校安排学生到指定企(事)业单位实习。教职工可向就业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实 习单位信息。对私自推荐学生外出实习的教职工,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 造成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签订教育岗位实习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03 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报酬及支付方式,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 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和开展岗位实习指导课程培训。 第十四条 教育岗位实习过程监控。学生工作部负责与实习单位对接,落实 好实习单位对学生的监管。各系(部)负责组织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对学生的实习 过程进行监管,按要求收集检查学生实习日志、周记、报告,做好实习检查记录, 做好学生实习考核评价。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教育岗位实习学生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五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学生教育岗位实习管理规范。 1.学校对学生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循“双向选择”原则。实习单位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待批准后,方可向实习单位申请离职。 2.认真遵守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 3.实习前应接受职业指导教育,包括:诚信、就业形势、创业精神、组织纪 律、人际关系、服从安排、公关意识等方面教育。 4.端正态度,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了解实习安排和考核要求。 5.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学校、系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组织和指导,严格遵守 304 学校纪律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实习场所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 6.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要事先办理 请假手续。 7.注意安全,服从实习单位分配的工作岗位,尽快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严 格按照有关操作规则实施。 8.团结互助,虚心求教,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技能,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及 同事,发扬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 9.吃苦耐劳,严格要求自己,穿着打扮整洁大方,生活勤俭朴素。 10.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及时报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如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 11.不准抽烟喝酒。 12.维护学校声誉,坚决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13.实习期间应随时与实习指导老师、班主任保持联系,汇报实习情况。 14.实习期间,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通知实习生回校参加有关考 试、有关活动或协助学校有关工作,学生应无条件接受,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协 调解决。 15.实习期满,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鉴定和总结,填写《实习鉴定表》 ,由班 主任或校内指导教师统一收集后交教务处。 16.对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 行为,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 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学生教育岗位实习考核 依据学校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及学校与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 位职责要求制订的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学校规定的相关资料后方可参加 考核。学生在实习中途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同意就变更实习单位的,学校不予考 核;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缺席(旷工)缺四分之一以上者(含四分之一),学校 305 不予考核,并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习的考核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 绩,并纳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 等次的学生获得实习成绩。优秀实习生从考核优秀等次中产生,优秀等次比例一 般不超过 20%。考核不合格者,无实习成绩不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建档立卷工作。就业部门负责:实 习协议;系(部)负责:实习计划、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总 结;指导教师或班主任负责:实习日志(周记)、学生实习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教育岗位实习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规定 1.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和领导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 强对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做好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 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2.学校与实习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签订实习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约定安全、薪酬待遇及责任保险事项, 确保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有效地保障学 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3.实习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安排学生教育岗位实习的岗位,不得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 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4.学生实习前,应统一组织实习学生做好实习动员,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 教育,让学生明确实习期间自己作为学生和职工的双重身份,作为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个体,不但要承担实习单位职工的责任,而且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5.学生进实习单位后首先由实习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在实习期间时刻 提高警惕,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6.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纪律、实习安全、自救自护等方 306 面的教育。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 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 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7.学校与实习单位要担负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若在实习期间出现安全事 故,根据《劳动法》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8.实习期间如出现下列事故,由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或后果。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2)违反岗位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纪律、校规、校纪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 (3)放假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4)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5)由于工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6)违反岗位实习单位的规定、纪律受到企业的处理、处罚。 (7)失踪。 (8)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做出违纪处理之前,应将处理原因反馈学校,经学校 同意且在学校做出批评教育之后如仍不悔改,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共同做出处 理。 (9)实习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力度,服从于实习单位 的岗位安全规范,从思想上、技术上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对实习单 位有不安全因素的工作类型,要主动与学校沟通,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10)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对实习学生进行督导检查,要切实注意学生的思想动 态,及时向实习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11)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及时进行批评 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2)对于申请离职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 的教育引导工作,并与实习单位沟通,为学生办理离职手续,并告知其家长学生 返程时间及路线,要求家长和学生本人及时反馈学生到家时间。 (13)学生到岗后,因身体原因(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确实不能胜任 实习岗位工作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知情同意并签字,报学校领导或相 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实习单位或岗位。 307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理 1.畅通信息渠道。当实习单位或实习指导教师发现疑似伤害事故或突发事故 时,必须及时报告教育岗位实习指导小组,杜绝隐报或不报现象。 2.有效处理事故。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方必须立即行动,密切配合,服从应 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凡因工 作延误、失职、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而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3.学生实习中出现人身事故,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通知 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领导,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 和处理善后事宜。 4.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第一时间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查清 情况,酌情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 12 小时内应查清情况,若 24 小时情况不明应 向学校领导汇报处理。 5.学生实习期间突发疾病,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学生就近送正规医 院治疗,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家长及学校。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308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实习管理手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部 309 编印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室安全管理手册 2023 年 3 月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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