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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 215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工作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 学、合理的学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学生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提 升学生工作的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 念,充分调动学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工作进一步向科学性、 规范化、制度化、契约化发展,不断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就业工作、学 生违纪率、学生公寓建设、共青团工作、学生工作研究、学生工作创新与特色 等八个方面。(详细考核标准见附件一《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工作考核表》)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考核优秀资格: 1、学生有严重的政治违纪事件; 2、学生有重大的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3、学生工作干部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学生工作出现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级领导任组长,学生处主任任副组长, 学生处副主任、各系支部书记及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成员的学生工作考核 领导小组。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各系学生工作考评的领导机构。考评工作 的具体事务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学年 12 月份初,各系根据考核指标进行总结,总结材料送报学生 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评时间为每学年的 12 月份。 第六条 各系应认真做好开展各项学生工作的详细记录,保存有关资料,作 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考评时间为当年 6 月底至第二年 6 月底。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注重过程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并形成必要的材料积 累。参评人员在考核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采取各系自评、特色互评、学生评价、学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计分方式为:特色互评分×10%﹢学生评价分×30%﹢部门考评分×40% +校级领导考评分×20%。 第十条 各系对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进行客观总结,将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间 - 216 - 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 各系特色互评环节,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把本系一年来形 成的特色工作情况作简要介绍,由各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 任互评评委并打分。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环节,由学生处组织各系学生对本系学生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部门考评环节,由学生处协调有关部门对各系一年来相关工作情 况进行考评打分。 第十四条 学生处将各系学生工作考核按以上程序累计加分后的结果,报学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流程如下图: 学生处下发通知 各系按照通知要求汇报材料及支撑材料,并进行自评打分, 各系上交自评报告、支撑材料和自评打分表 记互评打分 学生处召开学生工作报告会,各系书 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校级领导依据本实施办法依各系自评报告 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打分 学生处将三部分评价打分情况进行汇总,核算综合 评价值,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决定综合排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系,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217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 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 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 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 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 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 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 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 护环境,珍惜资源。 - 218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量化管理规定 一、德育素质 A、 (加分) ①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者加 1 分,被学校表彰者加 2 分。 ② 被评为国家、省、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加 4 分、3 分、2 分、1 分。 ③ 一学期全勤者,加 2 分。 ④ 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等荣誉的宿舍舍员每人加 2 分。 B、 (减分) 1 考试作弊被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2 分;被学校处分者每人扣 5 分; 2 舍务方面,每舍通报一次,当日值日生扣 1 分;如周四等学校大检查某宿 舍出现问题,该宿舍成员每人均扣 3 分;使用违规电器者或被发现存有违 规电器者每人扣 5 分; 3 值日生不按时值日每人扣 1 分。教室或卫生区接到扣分单值日小组成员每 人扣 3 分; 4 一个学期请事假次数超过 2 次以上(每学期每人只有两次请假机会) ,事假 每超一次扣 1 分; 二、智育素质 A、(加分) 1 学习成绩在班级前一半者第一名加 50 分(班级人数以 50 人为例) ,第二名加 4.9 分,依次递减;年级第一名另外加 5 分,前 10 名加 3 分,第 11 名-15 名加 1 分,一直到前 15 名。 2 期末成绩在班内名次比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每提高 5 个名次者,加 2 分,以 此类推。 B、 (减分) ① 上课(含自习课)迟到、早退、吃零食、大声喧哗者或不在教室内则扣 2 分; 旷课者每人次扣 3 分。 ② 作业、广播稿不交者,每次扣 1 分。 三、身心素质 A、(加分) ① 积极参加校运动会(被学校抽调做裁判者)、越野或接力赛等项活动者,每 人加 1 分;若获奖,则按照所得奖项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若是接力项目,则给参加者每人各加相应的分值。 ② 进入决赛的同学按名次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为第一、二名; 二等奖 - 219 - 为第三、四、五名;三等奖为第六、七、八名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 ③ 运动会宣传稿件被宣传部宣读按一等奖核分,加 3 分; B、(减分) 不请假、擅自离校者扣 3 分 ①不及时离开宿舍被锁在楼内,则扣 1 分,如早自习旷课再扣 1 分,旷课扣 3 分。此项目累加。 ②自习课期间早退迟到者扣 1 分; 四、能力素质 A、 (加分) 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相应的社会调查报告加 1 分。另外社会 3 实践报告,如获奖按省、市、校级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 在报刊、杂志等刊物发表文章者按省、市、县、校等级别分别加 5 分、4 分、 4 3 分、2 分。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及比赛者每人加 1 分;如获奖,则按一、二、三等奖 5 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 注:本项累积加分 B(减分) 1 不交调查报告者扣 1 分 2 不参加劳动或值日者扣 1 分。 3 各量化组长必须如实给本组成员实施量化,如有虚假则给予相关组长量化 分数 5 分的扣除。 4 广播稿不认真书写或不交者,每人次扣 1 分。 另外:量化基础积分为 60 分。量化成绩低于 40 分被预警者,辅导员将通知家 长,并让家长到学校签订综合评价预警告知书。 各系可以根据本规定再进行细化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具体量化实施办法。 附件 1:沂水校区学生品行综合评价赋分表 附件 2:沂水校区学生品行综合评价预警告知书 - 220 - - 221 - 附件二: 沂水校区学生品行综合评价预警告知书 学生姓名 系别 学号 专业 家长姓名 与学生关系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告知原因 谈话记录 学生签名: 谈话人签名: 家长联系方式: 学生家长签名: 家长意见: 系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生处意见 签字(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原件系里保存,一份学生处保存、一份辅导员保存 - 222 - 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 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 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 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行为的; - 223 -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 静坐等活动,书写、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 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制造、 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弄虚 作假、篡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考试违规、作弊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 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 第十二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 224 - (四)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 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传播或贩卖各种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 读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 (二)观看、复制和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 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 划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举办未 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酗酒或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 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 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将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从事其他非法经济活 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宣传栏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非指定的地方张 贴,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与活动者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处 分; (十)违反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管理规定或协议,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组 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盗窃、诈骗、抢劫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 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金额不满1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25 - 3.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金额在500-1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金额在 2000 元以上且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 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 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 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4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价值在 5000 元以上且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行为等方式挑逗、侮辱他人) ,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聚众 斗殴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26 - 2.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 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 微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持械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1.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威胁、恫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殴打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持械打架斗殴,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举止不 当,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以及有其他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 教育不改,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介绍、参与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 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骚扰、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 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调戏、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227 - (二)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四)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虚假报案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教室、宿舍、餐厅等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 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相应 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继续旷课达 10 学时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 分。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 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两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三天(含三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三天,一周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 信工具进行违法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抗拒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窃取、泄漏国家机密及商业机密,进行非法集会或聚会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宣扬邪教、封建迷 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五)散布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侵 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228 - (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通 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移动通信网络系统遭受损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 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IP地址、上网帐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给予警告处 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 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制度,不刷卡、代刷卡,经批评教育后仍不 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床位调配或擅自调整床位、占用另外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丢失、人身受损或 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 性学生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 用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私接电源或违章 使用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往楼下投掷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饮酒或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 - 229 -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私刻、伪造公章、 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出借者 警告处分;给予转借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 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等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学校社会声 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挟私报复或为达到个人目的冒领、冒用公私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重大或复杂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 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主持协商,相关学院调查取证。其中, 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由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违法 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生日常行为管 理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由资产 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或考试组 织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应当对违纪行为或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与相关人员、行 为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调查和询问。调查笔录应当写明 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 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 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 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调查人签名或有1名调查人和1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当事人问询记录;3.旁 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4.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拟定与审批程序: (一)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填写《临 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 ,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拟定处分决定书,提交分管校领导 - 230 - 批准;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填 写《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拟定处分决定书,经学校法 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 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主管部门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的陈述和申辩: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及时告知 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 陈述和申辩。 (二)受理学生陈述和申辩期限为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 (三)逾期而未对预受处分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在调查取证清楚后,记过及以下处分在 2 个工作 日内作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 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的拟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六)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直接将处分告知书或处 分决定书交付给违纪学生本人或成年亲属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违纪学生或者其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时, 由送达人邀请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班委成员到场,说明情况,在签收登记时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违纪学生已离校,由其所在学院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通 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违纪学生。邮寄送达时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 - 231 - 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违纪学生难于联系,学校或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 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 (一)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12 个月期限,自违纪行为发生 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 年。临近毕业已经不足规定的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可在学生毕业 时解除。 (二)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但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所 受处分期限延至最新处分期限截止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内,本人填写《临沂大学学生处分申 诉表》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事宜按《临沂大学学生校 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受处分期间确有改过表现,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前 10 日内,本人填 写《临沂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在处分期内的 综合表现进行评议,签署意见,由辅导员作出鉴定,学院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 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予以解除。 (二)受处分期间确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予以提前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公布: 记过及以下处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在其所在学 院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所有处理、处分决定及解除决 定均由学校委托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档: (一)违纪学生的个人检查、调查材料、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等全部处 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按文书档案整理保管。 (二)学生的处分申诉材料和复查决定书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团 委)存档保管。 - 232 -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一律真实完整地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内取消其所有资助、评先树优及 奖励资格;是党团员的,同时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学历、 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 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 处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校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临 大校发〔2012〕2号)同时废止。 - 233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临沂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具有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均适用本制度。 二、请假规则 1、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 病假:学生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学生本人因个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 请 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公假:因参加学校批准的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离校或不参加集体活动。 3、学生请病假、事假、公假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4、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事发后 1 天内补假)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5、每班每周请假人数控制在班级人数的 10%以内。 6、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须请假者,由教务处审批。 7、事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 6 周。所有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缺课 累计达 6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不得参加考试。 8、请假超过一周者,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报学生处备案。 三、准假权限 1、上课期间(1 课时以内),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任课教师请假, 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学生本人必须到辅导员处备案。 2、二天以内(含二天)的请假,由辅导员审批; 3、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4、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请假,由系书记审批; 5、两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校级领导审批。 四、请假程序 1、凡是请假学生一律填写《沂水校区请假条》,一式三份; 2、因病请假者,必须提供校卫生室、县(区)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必 须提供家长或相关单位的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 3、按照准假权限,分别由任课教师、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系书记、学 校分管领导等审批,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 - 234 - 五、请假要求 1、学生请假期间必须保持与辅导员联系; 2、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系保存,以备检查; 3、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情况紧急需要请假 又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由班长 代办请假手续。 4、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六、销假 1、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准假部门(系、教务处)履行销假手续,如不及时 销假,按旷课处理; 2、不能按时销假的同学,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七、其他 1、对于无故旷课者,按照《临沂大学违纪处分规定(2017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学生无故旷课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学生请假期间,班长持请假条向任课教师出示证明; 3、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有此类行为者,将严格 按照学校考勤制度,严肃处理。 4、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235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班会制度 班会是辅导员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和阵地,是辅导员工作职 责的基本要求,也是辅导员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的重要抓手,是促进良好学风的重要手 段,为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及中 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 的要求,切实发挥班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作用,使我校班会工作进一 步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 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建立完善全员、全程、 全方位育人机制为关键,全面提升我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强化学风建设,助力校区 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组织人员 各系辅导员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实施班会工作,系、校领导干部可以协助进行。 三、班会责任 1.明确班会工作重要性,强化组织人员责任感。深入学生内部进行调研,加强大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引领,全面掌握学生动态,为开展学生工作提供依据。 2.打造班级建设阵地,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先锋 模范作用,引领学生专注课堂、积极进取,抓好学风建设。 3.稳定学生思想状况,维护学生身心健康。针对班会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学生中存 在的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教育,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4.优化反馈体系,增强工作实效。畅通师生交流渠道,倾听学生对班会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班会要求 1.班会召开次数。每学期召开特色主题班会不少于 2 次。 2.班会内容形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创新班会形式,进一步丰 富班会内容,以讲座、讨论会、座谈会等灵活形式,增强学生参与性、互动性,确 保班会工作发挥实效。 3.依托领导干部联系班制度,为学生导心、导向、导学。与结对联系班级的领导 干部积极沟通,接受领导干部的调研指导,引导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也要确立长远 的目标规划、启航未来。 4.对班会开展情况须认真作好记录,按要求填写好《沂水校区班会记录表》,并 及时撰写新闻稿报送系,由系审核后推荐到学校,学校将择优发布至学校网站、微 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 236 - 五、班会管理 1.各系负责督促班会制度的落实,按时将班会组织、参与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 汇总,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各系支部书记将每月《沂水校区班会记录表》审阅后归档、留存。 3.各系在每学期放假前将该学期的《沂水校区班会汇总表》及就发现的问题所做 出的改进措施、取得效果等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将此纳入对辅导员的年度考核 指标。 - 237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 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实践基 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为学生创造一 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和《临沂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 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 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服务育人、 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素养。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实 行以系为主的学生管理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物业服务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学生宿舍内 部安全、卫生、纪律等各项工作由系负责,学生公寓维修及公共区域卫生等工作由物 业公司负责。各系和物业公司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 工作。 第四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宿舍建设,表现突出的个人、宿舍和管理 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自觉配 合公寓的管理工作。凡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依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临 大校发〔2017〕14 号)给予相应处理,因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由相应 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造成事故者,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并令其赔偿经济 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处牵头,后勤、保卫等部门协同,各系为主实施的学生 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 第七条 宿管科是学生处下设的全校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学生公 寓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及各系学生床位总体分配 方案;协助各系对住宿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公寓楼的宿舍文化建 设及舍务工作的评比和表彰工作;监督检查各系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协调学生公寓内 配套设施的配备和维修;指导宿管部工作。 第八条 保卫科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 - 238 - 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 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各系及时处理学生公寓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职责。负责学生 公寓物业管理合同的制定、实施;负责公寓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 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保洁与日常检查;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的管理;负责 学生公寓设施的检查与维修。 第十条 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在公寓内的教育管理工作,辅导员在各系领导下,具 体落实本班级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 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上报学生处备案;制定并落实本系辅导员宿舍 管理制度;制定本系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本系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 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指导系舍务部学生开展工作;配合学生处做好 新生入住、毕业生离宿安排、文明宿舍创建,学生公寓安全、卫生、纪律检查及学生 违纪行为上报等常规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党支部书记 为各系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负责人,代表各系每学年与学校签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责任 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能力,自觉接受消防治安安全法 规法纪的教育,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自觉遵守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公寓 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移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未发生火险的 情况下,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防栓。发生 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本楼值班工作人员。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视情节轻重依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话线、网线;严禁乱装电器设备; 严禁私接插座;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毯、 卷发棒、直板夹、暖手宝、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电饭锅、电烤箱、热得快、微波 炉、电磁炉、电吹风等违规电器,不得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室内无 人时电源插座不得插有电器。违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临沂大学学 生违纪处理规定》(临大校发〔2017〕14 号)给予纪律处分,对宿舍成员相互包庇而 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其成员平均分摊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个人自备的插排,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 “CCC”标识) ,严禁室内无人时插排电源处于通电状态,违者一律没收。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离开宿舍需锁门关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 - 239 - 金。宿舍备用钥匙由物业管理人员集中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锁具,更换锁具 后应及时上交一把备用钥匙,不得私自转借房间钥匙,不准私配消防窗钥匙。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或使用燃油炉、酒精 炉和液化气罐等,严禁点蜡烛、燃放爆竹、焚烧物品等。违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 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宿舍成员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其成员平 均分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 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严 禁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酒瓶、管制刀具(包括水果刀、菜刀)、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 等物品,禁止私藏、传阅、散发黄色淫秽书刊、光碟音像制品及各种邪教类、商业类 违法宣传品,禁止浏览非法网站、发布不良网络信息,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违者 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不得私自进出学生公寓,亲友登记经允许后方能进入学生公 寓。特殊工作人员如需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在楼管值班处进行详细登记,上交有效身 份证件后,在值班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入;离开时,须经公寓管理人员检查登记后取 回证件。对强行进出公寓的,楼管员必须当场予以阻拦,不服从劝阻者,应立即报告 学校保卫处。大件物品、贵重物品搬出公寓时,要接受楼管人员的检查,物品持有人 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经商,学生经商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视情节 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公寓管理人员经商者一经发现责令其改正,没收商品直至报学 校研究处理;对外来人员经商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交送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违者依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 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栏板等危险地段拥挤、 打闹,严禁到公寓楼顶等高危区聚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进行非法集会,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将自行车或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在公 寓楼内停放。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不得将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现金、个人证件等) 留在宿舍内。如有丢失、被盗,失主自行承担损失。假期公寓楼封闭期间,未经允许, 不得回宿舍领取和存放任何物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清空宿舍内物品时,学生应当服 从学校的安排,不服从管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统一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到各 - 240 - 系,各系具体安排到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楼管员发放寝室钥匙,不准私自调换、 强占房间及床位。确需调换寝室或床位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向各系提出申 请,经学生处批准给予调换。每间学生宿舍推选一名舍长,配合宿舍管理人员贯彻执 行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办 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学生公寓住宿。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走读的,应由学生本人 写出书面申请,家长、辅导员及系分管领导同意,经学生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走读。各 系、班应准确掌握走读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走读学生档案。学生在 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承担责任。走读学生如有未经 允许擅自留校住宿或者周末时间顶替他人到校留宿者按《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在校期间不在宿舍住宿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由辅导 员、系分管领导签字交各系舍务部;旷休者按《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或出现下列情况者,如出国、当兵、休学、退学、实习、 转学等,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离校前要整理宿舍内务、清扫卫生、交还 宿舍钥匙,经楼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经查发现钥匙未交回或室内公用物品有损 坏,应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公寓,届时学生处将 注销床位,收回宿舍统一调配,物业公司将安排人员对离校学生房间进行日常维修及 卫生清洁。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对学生公寓布局作出调整时,各系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 安排,对不服从安排的学生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 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有序,并自觉将垃圾放至楼外垃圾桶中, 严禁将垃圾置于宿舍门口、楼梯口、公共洗刷间等公共区域。宿舍楼阳台严禁堆放杂 物,并保持整洁;学生宿舍门窗要洁净且完好无损,不能乱贴报纸和乱挂遮挡物;严 禁在宿舍内外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乱钉、乱挂及污染墙壁;室内及阳台无蛛网 和灰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楼宿舍外公共区域卫生的清理和打扫由保洁员负责。学生 应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自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 不乱扔垃圾、乱踏、乱倒。注重社会公德,不往走廊、楼道或窗外倒水,不乱扔瓜皮 果壳、纸屑、塑料袋、烟头等杂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床面按要求整理 好,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洗勤换,床上卧具、生活用品、学习文具等要叠放 - 241 - 整齐,做到卫生清洁、整齐划一。 第三十四条 要自觉保持楼道、浴室、水房、洗刷间、卫生间、阳台等公共区域 的清洁卫生,爱护使用冲水器、面盆水嘴、淋浴器、水表、电表、排气扇等公共设施, 严禁向下水道内扔弃杂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将组织宿管部学生以抽查的方式对各系学生宿舍安全、内务 情况进行检查,并以此作为公寓管理各项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各系要组织辅导员和 学生干部经常性的开展定期、不定期学生公寓内务及安全文明检查,进行全面检查评 分,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扬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学生内 务成绩作为学生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公寓楼根据我校学生作息时间表对熄灯、 开锁楼门时间分别做相应调整,晚休锁楼门(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后回宿舍者视为 迟到,迟到者必须在楼管员处登记核实身份,学校将按规定纳入系、校考核,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对不主动按时熄灯和熄灯后仍在走廊大声喧哗、打闹的个人和其所在 宿舍作下列处理: (一)第一次在宿舍违纪公告栏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由各系负责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 处理规定》 (临大校发〔2017〕14 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聚众起哄、追逐打闹、吹拉弹唱、打球、 跳舞、播放高音量音响及各种聚会等,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乱扔、乱抛杂物,乱砸、乱拆公物,不得影响 和扰乱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 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物业及后勤管理办公室联系维修。 第四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 设备。家具设备因质量问题或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到值班室进行登记予以更换维修, 属于人为故意损坏或遗失的,按照后勤管理办公室核定价格照价赔偿且视情节轻重, 依据《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临大校发〔2017〕14 号)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凭校内的有效证件进出宿舍,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 接受询问,服从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课及自习时间严禁学生无假条滞留宿舍,学生在规定时间以外出 入宿舍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证明,如实登记后方可出入。弄虚作假或无 理取闹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任何人均不得留宿本寝室以外的人员,宿 - 242 - 舍如有异性留宿,本宿舍成员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及系辅导员反映。 第四十四条 公寓管理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 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由学校向社会公开 招标。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及学生公寓房 屋与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供水、供电、 供暖、照明、排水设施的保障与维护;学生公寓区内的环境保洁;毕业生、新生房间 的卫生清理;公寓楼内的安全保卫、消防和门卫值班等。 第四十七条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育人”观念,服从后勤管理办公室 与学生处的领导,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各级领导 和广大师生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服务要热情周到, 态度要诚恳和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处协调后勤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系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每月一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应 物业管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43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寓安全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公寓安全负责人为各系学生主 管。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 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 行为。各系学生主管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 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 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 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 宿舍安全的电器;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 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等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瓶) 车等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 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 等杂物。 第四条 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 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 人员。 第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带入或存 放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发现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器械 等危险物品,应立即报告上级,并保护好现场。 第六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 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严格管理和控制备用钥匙,杜绝安全隐患。 第七条 宿舍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 发现不安全因素、可疑人、可疑情况要检查上报;有责任心,不得擅离岗位。 第八条 严格遵守来访登记制度,对访客要进行询问,查验有效证件并登记,对无 目的的访客和推销人员要谢绝入内。 第九条 发现有学生遗弃的反动、淫秽物品,应上交上级,不得擅自处理,严禁扩 散。 第十条 公寓内不得私拉临时电源,如需电源,必须由工程人员做正式和固定的电 源。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楼内打架斗殴。 - 244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学生宿舍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 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护学 生的切身利益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为使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走上标 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生 活及学习环境,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目的。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入住标准 1、学生必须遵守住宿管理制度和门卫管理制度。学生在宿舍按规定到指定的寝室、 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床位。不准留宿外人。 2、要按作息时间起床、就寝,不得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 3、早出晚归的学生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否则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 4、学生必须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严禁我 行我素,无理取闹。 二、安全标准 1、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私设插座、滥用电器及照明等电器设备。不准出 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2、学生患传染病,要遵医生诊断,按指定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3、宿舍内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4、学生离开房间应做到随手关窗锁门,晾晒衣服要注意保管并及时收回。 5、严禁学生私自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锁具。 6、严禁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 三、治安标准 1、严禁在宿舍内存放、观看、传播黄色音像制品和书刊,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 物品。 2、严禁收藏刀、枪、棍等管制器械。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3、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准在宿舍内组织非法聚会活动,不准在 楼内大声喧哗、打球、跳闹或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卫生标准 1、地面(含床下)干净。无积灰、无痰迹、无纸屑果皮、无烟蒂;室内垃圾需及 时带走。 2、墙面干净。无污损、无涂写刻画、无蛛网灰尘、无球印和脚印。 3、门窗明亮。无积灰、无张贴、门面干净;室内玻璃擦拭干净、门框无积灰。 4、厕所、洗刷间无垃圾、无积垢、无臭味、无蛛网、无灰尘、无张贴、无刻画。 - 245 - 严禁随地大小便。 5、衣橱、桌凳、床上用品、热水瓶、水杯、书籍、衣服、鞋等按指定位置摆放有 序干净。 6、室内制度健全,文化建设高雅,不乱贴乱画。 五、检查标准 1、各系每周对公寓大检查一至二次,不合格的项目按各系公寓检查细则扣分,及 时公布成绩并把结果送学生处。 2、学生处每两周对学生寝室内务整理进行抽查一至二次评分。汇总检查结果,并 将检查成绩反馈给各系学生主管并在不同范围进行张榜公布。 六、文明宿舍、宿舍管理先进单位、个人评比 1、评选程序。 文明宿舍:各系自评,各系要汇总学生处与自查结果,按照 10%比例向学生处申 报。学生处根据各系评选结果,综合学生处审验结果,深入被评宿舍进行检查,按照 8%的比例确定全校标准化宿舍,学期末挂牌表彰。 宿舍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根据各系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的各项成绩,结合文明宿 舍的评比结果,评出相应的宿舍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学期末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 宿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评选次数。学校对宿舍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一学年总结一次,统一表彰奖励, 总成绩加入学生工作。 - 246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走读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加强 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和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走读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教育部和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安排走 读。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的学生,本着有利学生学习和进步的原则,由本人提出走读 申请,经学校批准,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走读。 二、走读条件 1、原则上走读学生需是学校周围几个村镇的学生,并需提交所在村镇证明材料。 具体走读范围为:后岜山村、前岜山村、荆山湖村、西赵家楼、东赵家楼、大桥官庄、 河东村、许家湖镇、十里铺村、宝泉村、长乐社区。 2、对于户口不在以上乡镇,但却在以上乡镇买房的同学,须持直系亲属房产证复 印件、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在系统一审核。 3、确因身体条件或健康状况等原因限制而不适宜在学生公寓居住者,须提供县级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办理走读时间 1、老生: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学年暑假前三周开始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新生: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学年暑假开学后第二周开始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办理走读的程序 1、有走读意愿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交本班辅导员审查并接受走读条件调查,学生需如实报告走读情况。 审核通过的学生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填写《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申请表》 (见附件 2) 及《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走读协议书》 (见附件 3) (各一式三份);如果经过审核不 具备办理走读条件的,则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后直接退回。 3、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申请表》及《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走读协议书》 (一 式三份)送交所在系审核后,统一由所在系填写《系学生走读汇总表》报送学生处审 核;因身体原因申请走读的需附医院的诊断证明。 4、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办理走读手续,下发《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通知单》 (一式四份)。各系在接到走读通知单后,指导学生办好退寝手续后方可允许学生走读。 五、走读学生的责任承诺 1、走读学生,学校不收取住宿费用;办理走读手续后,不得另行办理住宿手续或 保留床位;对学期中间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核退住宿费。 2、走读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同样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 247 - 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活动,由于走读影响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而导致的各种 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放学后不得在校长时间逗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校住宿或 顶替他人到校住宿,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走读学生在正常上课和活动以外的时间由家长负责管理。在此期间学生发生意 外、安全事故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均由学生家长和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 责。 4、走读学生家长有责任督促学生按时到校学习,督促学生业余时间认真复习,完 成作业并及时与学校和辅导员老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在校情况,与学校共同配合做 好学生管理工作。 5、对违反规定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未经批准外出租房者从严处理。 六、工作要求 请各系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仔细审核,及时报送,并做好有关工 作。 七、本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走读办理流程图 2、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申请表 3、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走读协议书 4、系学生走读汇总表 5、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通知单 - 248 - 附件 1 走读办理流程图 学生 ( 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 1、个人走读书面申请 2、符合走读条件的相关证明 辅导员 (审核) 所在系 (审核) 学校 (审核) 提供材料: 1、个人走读书面申请 2、相关证明 3、《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 申请表》(一式三份) 4、《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 走读协议书》(一式三份) 5、系学生走读汇总表 - 249 - 附件 2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走读申请表 专业 姓 名 班级 性 别 照 联 系 宿 舍 号公寓楼 室 号床 方 式 片 父亲 父亲联系方式 姓名 母亲 母亲联系方式 姓名 家庭详细住址 走读起讫时间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申请事由 家长意见: 走读期间,由本人承担子女的监护义务;经常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责任由子女及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村镇意见: 该生系我村(镇)__________之子(女),其家长保证和学校配合对孩子进行管理,全面负 责学生走读的安全问题。 - 250 - 经办人签字: 村(镇)(章)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该生系我班走读学生,我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学生,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回家、到校, 并保证如有异常及时联系家长、通知学校。 辅导员签字(章): 年 月 日 系领导意见: 该生系我系走读学生,系里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学生,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回家、到校, 并保证如有异常及时联系家长、通知学校。 系领导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生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处宿管科 ,一份交财务资产办公室,一份交所在系。 - 251 - 附件 3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走读协议书 甲方: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乙方: 学生 ______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丙方: 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教育部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学校本着对学生及其家庭高 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学校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均应 在校住宿。但对于符合我校走读条件或因个人客观原因坚持要求走读的学生,需要学 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与校方签订书面协议。为了加强学生的人身安全,经三方同意,达 成如下协议: 1、走读生在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学生申请走读必须经家长同意,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准确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主动了解学校上课的作息时间,督促子女按时到校学习,参与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并经常与辅导员老师联系,了解子女在校情况,如果家长有失教育管理监护职责,造 成事故,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学生在校外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 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一律由走读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 校不承担责任。 4、学生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不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和集体活动,如违反,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走读资格,责令回校住宿,补交住 宿费。 5、走读生对走读事由的陈述、居住地点的告知、家长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6、走读生的居住地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学校。 7、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走读学生应立即办理相关退寝手续。 8、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 ___月 至______年___月有效,学校有权根据办学条件、 学生走读表现等,续签新的协议或提前终止执行走读协议。 年 - 252 - 月 日 附件 4: 附件 5: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走读通知单 系 同学: 经学校审核,您符合我校走读条件,请于 月 续, 日持本通知单到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号公寓楼值班室填写退寝申请表办理离宿手 日正式开始走读。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学生处 年 - 253 - 月 日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 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 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 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 织管理工作,未经学生处统一组织的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各用工单 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确有需要的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学生 勤工助学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 业劳动除外。 第六条 设岗原则: 科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安排用工数量和助学时间。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 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七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 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 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固定岗位为主,包括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以及 其他符合申报规定的岗位。 第八条 学生处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的单位,须于每学年九月份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大学 沂水校区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审批表》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岗位。 第九条 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 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处委托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并与 - 254 - 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成绩良好;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 4.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十二条 学生应聘程序: 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 2.经各系初审,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应聘合格后,被聘用的学生与用工单位 签订《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用工单位、系和 学生个人留存。 3.如有特殊原因,用工单位需要调整勤工助学人员的,学生填写《临沂大学沂水 校区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应聘合格后,与用工单位签订《临沂大学勤工助学协 议书》 。 4.被正式录用的学生经用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 (含两个)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学生。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1.对用工单位的考核 学生处不定期对各用工单位的岗位设置、学生使用、教育管理、考勤考核、档案 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由学生处 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学生处的双重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 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 工助学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学校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强度等,科学合理按岗定酬。学生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与校外用人单位谈判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报酬发放: 1.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出勤和工作情况等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如实填写《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由具体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 255 - 并加盖公章,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报送学生处,作为发放 报酬的依据。 2.学生处根据检查督查情况并核对《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无 误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由学校财务部门将报酬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校外勤 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学生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 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 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 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56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 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特制定《临沂大学沂水校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如下: 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内容 1.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树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 2.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学习策略,开放学习潜能,提高学习效率,积 极应对考试压力,克服考试焦虑; 3.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状况,培养人际沟通能力,促进人际间的积极情感反 应和体验,正确对待和异性同伴的交往,知道友谊和爱情的界限; 4.帮助学生进一步提高承受失败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5.在充分了解自己的兴趣、能力、性格、特长和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 职业志向,培养职业道德意识,进行就业的选择和准备,培养担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学校心理咨询室使用规则 1.咨询师及来访者应做好心理咨询室的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和保持室内卫生。咨 询员下班时必须关好各室门窗,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 2.严禁在心理咨询室私接电源,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 关责任。 3. 心理咨询室设备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私用,否则后果自负。 4. 心理咨询室物品使用时需要大家的爱护,如发现有故意破坏公物者,要追究相 关责任。 5. 心理咨询室内物品设备使用及书籍翻阅后请放回原位,并整理有序,未经允许 不得随意借出和翻阅咨询室的资料及档案。 三、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 1.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2.咨询师接待来访者时,必须热情周到,想人所及。 3.咨询师在咨询或者辅导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 4.咨询师在分析问题时,要做到客观、仔细、耐心。 5.咨询师要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并做好分析与总结。 6.咨询师要为来访者严守个人秘密,违者后果自负。 7.咨询师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如遇有重 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8.咨询师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或者辅导情况归档,备以后查阅。 - 257 - 9.心理咨询室辅导人员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到精神问题者可介绍到他处就医。 10.辅导测量用表由咨询室统一管理使用,不可外借。 11.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要遵守管理制度,爱护室内公共财产,严格要求自己,做 到爱室如家。 12.对非工作人员,非辅导人员要阻挡入室。工作完毕,关好门窗、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 四、学校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1.保密性原则 咨询人员应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 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也须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 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班级或住址。 2.理解与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个人价值的 眼光评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3.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 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 45 分钟左右,原则 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5.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 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应主动去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 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 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6.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 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 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 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7.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 诸如退学、转学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 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 258 - 五、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2.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 3.开展学生心理知识系列讲座。 4.开展学生团体素质拓展活动。 5.负责对专、兼职辅导员及心理健康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6.指导“学生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 7.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8.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活动,适时开展团体心理辅导。 9.举办专题讲座、咨询活动,指导家庭教育。 10.建立和维护学校网站心理健康教育栏目。 六、学校心理咨询师工作制度 1.咨询老师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2.热爱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者,与来访者相互沟通,建立平等、信赖的工作关系。 4.忠于科学,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以当事人为中心,提供最佳心理咨询服务。 坚持整体性、发展性、坚持性、灵活性等原则,保证咨询工作准确有效。 5.明确自己工作性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心理咨询人员只能接受其 专业能力范围内来访个案,如果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应作好适当的转询建议。 6.不得应用心理咨询技术进行非专业性的活动和其它不正当目的的活动。不得与 当事人发生任何有经济利益的关系。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利 益。未经来访者许可,不泄露来访者秘密的信息。 7.做到按时上岗,使心理咨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8.在咨询(辅导)活动中,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来访者心理成长,应尽量避免来访 者对咨询(辅导)员的过分依赖。 9.在进行正规心理测试前,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试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 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10.每次咨询(辅导)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将记 录带出咨询室。 七、学校心理咨询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求助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1.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材料; 2.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 259 - 3.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1.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2.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3.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4.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5.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1.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 2.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3.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 4.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二)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1.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3.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1.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2.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3.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1.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2.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3.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4.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的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 八、来访者须知 1.坦诚 向辅导老师坦城地表露自己,不必掩饰或伪装,来访者应把自己内心真正的困惑 或咨询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感受都及时地与辅导老师沟通,以便更快更好地达到咨询 效果。 2.自愿 是否开始或终止接受心理咨询都由来访者本人决定,辅导老师只能提出建议,无 权强硬要求。相应地,随意地终止给咨询带来的不良影响也由来访者本人承担。咨询 - 260 - 过程中,若对咨询方向或方法有异议,可与辅导老师进行必要的讨论并修正。 3.自主 心理咨询的理念是“助人自助”,所以咨询的主角不是辅导老师,而是来访者自己。 不要期待辅导老师为你做主,给你出主意、想办法、甚至做决定,即不能过分依赖心 理咨询,也不要以为咨询总能一次性解决问题。事实上,心理咨询不是“一帖灵” ,世 上没有灵丹妙药,所以请记住,只有你自己才能真正解决你的问题! 4.尊重 尊重辅导老师,来访者必须提前预约咨询时间,并严格遵守。认真配合辅导教师 的工作,按时完成“作业”,把个人的感悟与改变有效地反馈给辅导老师。 5.保密 保密是心理咨询的工作原则之一,也是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来访者的个人信息 及咨询的相关问题不会被随意谈论,来访者的信息登记表不会被带出咨询室之外的任 何地方。一般地,来访者是否接受过咨询以及咨询的内容都不会被透漏给其他人。但 下述几种情况除外:(1)来访者出现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有必要通知来访者 班主任、父母以及相关人员,以采取必要的措施。(2)来访者的问题涉及法律责任, 如有必要,咨询老师应将信息资料呈交有关机构。 - 261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 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 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临大发〔2020〕9 号《临沂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 施办法》、《临沂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 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 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辅导员队伍建设,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 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 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 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 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 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 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 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 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沂蒙精神, 培育学生“能吃苦、善创新、敢担当、乐奉献”的临大特质。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掌 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 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 部和班团组织建设,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团活动,每学期召开特色主题班会不 - 262 - 少于 2 次。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 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 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加强学生诚信考试教育,端正学习态度,促进学业进步;落 实辅导员进课堂制度,每周不少于 1 次。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辅导员是学校管理人员的一部分,工作日上班与管理 人员同样要求,随时处理班级、学生出现的日常事务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认真开 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 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 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指导学生开展宿 舍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 2 次。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积极落实学校、系、班级、宿舍四级心理预警 防控系统,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 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 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 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强化高校意 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制和阵地意识。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 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 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 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辅导员是学生校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所带班级 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 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 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 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 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积 极参加辅导员专业研究团队和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开展的研修活动;积极参加辅导员工 作论坛、辅导员工作案例评选、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等活动;每年至少撰写 1 篇大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十)各系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 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和研讨等,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 1 次。 - 263 -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原则,构建一支年龄、专业、学历等结构合 理的辅导员队伍。 第八条 加强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 置专职辅导员岗位,确保足额配备到位。落实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做好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按专职辅 导员工作量的 1/3 核定。新入职青年教师原则上至少担任 1 年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 第十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 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 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 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 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 自律。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组织人事办 公室、系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一)校内转岗选聘专职辅导员。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 办公室,由学生处牵头与组织人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职业能力测试等 考核,确定转岗选聘人选,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兼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学校党委考察确定,报学生处、组织人事办公室 备案,各系要做好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辅导员准入和流动机制。所有选聘的专兼职辅导员,上岗前必须 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者,要按照岗 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转岗。打通专职辅导员和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之间的竞聘交流通道,允许满足任职年限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业务素质能力的专职辅 导员转岗担任专业教师或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教师竞聘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 - 264 - 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把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畅通专 职辅导员行政职务晋升渠道。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系领导干部选拔向专职辅导员倾斜,学校团委、学生处等工 作机构负责人和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或有专职辅导员经历的 人员中选任。 第十五条 学校把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一)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组织人事办 公室、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要向一线专职辅导员倾斜,确保一线辅导员专业发展空 间。 (三)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 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业技术中级 (含中级)以下岗位以考察工作实绩为主;高级岗位在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的同时,兼 顾工作研究成果,其科研成果应与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 (四)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范围;将专职辅导员获得校级及以上育人荣誉称号作为工作业绩和育人成效纳入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范围。 第十六条 学校把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到干部队伍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一)学校将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到干部培训培养计划和党务工作培训计划。 (二)学生处负责牵头组织辅导员业务能力培养、统筹分方向发展和分级分类培 训。 (三)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 导员到学校机关、其他高校、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拨付一定的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建立岗前培训、日常培训、 职业培训、专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能力培训体系。 (一)鼓励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资格证书;鼓励辅导员 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二)专职辅导员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 90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至少每 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相关培训不少于 16 个学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研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科 研能力。 - 265 - (一)组建辅导员专业化发展研究团队,试点建设辅导员名师工作室,鼓励和支 持辅导员积极申报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 究)专项课题等各级各类研究课题。 (二)支持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和 研究工作。 (三)积极参加临沂大学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学校将对获奖辅导员进行表彰, 并推荐优秀辅导员到大学参加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管理: (一)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双重管理。学生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管 理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系党支部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系党支部负责对辅 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新招聘或新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需要在辅导员 岗位工作至少满 3 年,方可竞聘或申请转入其他岗位。 第二十条 辅导员考核: 辅导员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纳入学校 考核统一管理。辅导员绩效考核在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学生处具体 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和辅导员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表彰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每年举行 1 次十佳辅导员评选, 并推荐参加临沂大学十佳辅导员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266 -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根据临大发〔2020〕9 号《临沂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及《临沂大 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且工作满 1 年以上。兼职辅 导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学生处的指导下,由各系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学生处 备案。 第三条 辅导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采取自评和他评,定量 和定性等多层面、多维度的有机结合方式,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辅导员绩效考核进行指 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教 务处、组织人事办公室、财务资产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 系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各系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 第六条 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年度 1 次,12 月份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临沂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制定考核内容和评价 标准,主要考核辅导员本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八条 辅导员绩效初步考核由学生评议和系考核组成,其中学生评议占 60%、 系考核占 40%。学校制定学生评议、系考核的指导标准(见附件 1、2),各系要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细则,经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 3 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成绩须 列系前 30%且大于等于 90 分,参加大学答辩后按比例确定;合格等次成绩须大于等于 60 分;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一)因病、事假合计超过 1 个月以上者; (二)出现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辅导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声誉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者;在学生中、网络上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安定团结者;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 - 267 - 信邪教、加入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者;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重大影响者; (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者;工作不 到位,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造成重大影响者; (三)在学生组织发展、推优评奖、资助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者; (四)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学生评价极差者; (五)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 (六)有其他师德失范行为者。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系辅导员考核工作 小组提交述职报告。 (二)学生评议。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所带学生进行评议。学生评 议分数按照去掉 5%的最高分和 5%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三)系考核。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辅导员述职情况,对本系辅导员的工 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总得分由学生评议和系考核两部分按照所占比例计算得出,将 辅导员考核结果报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能部门审核。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组织相 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有不能评为“优秀”的情况,是 否有“不合格”的情况。 (五)优秀等次答辩。成绩列系辅导员前 30%(四舍五入,系辅导员不足 3 人的 推 1 人)且大于等于 90 分者,由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委会,按 辅导员总数的 20%比例组织评选校区优秀等次,同时确定参加大学辅导员优秀等次答 辩的人选。 (六)公示。学生处根据部门审核情况,汇总全校辅导员绩效考核等级,并进行 公示。 (七)学校审定。学生处将辅导员绩效考核情况报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 小组,考核结果最终由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续聘、解聘、奖惩、晋级以及绩效发放的重要依 据。 第十四条 辅导员绩效分为基础部分和考核部分,按 12 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基础绩效:按照每生 5 元标准核算。(不足 60 人的按照 60 人、超过 60 人的按照 实有学生数计) 考核部分按辅导员每学年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由各系根据优秀等次比例推荐, - 268 - 全校统筹评定。按照大学要求的比例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级奖励 1 元/ 月/生。 辅导员绩效纳入学校年终绩效统一发放,可根据学校绩效发放基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会同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辅导员绩效考核学生评议表 2.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辅导员绩效考核系考核表 - 269 - 附件 1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辅导员绩效考核学生评价表 系别: 辅导员姓名: 年 月 日 评分等级 考核指标 个人职业素养 熟悉学生程度 思想政治教育 党团班级建设 考核内容 A 10 分 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 力强,敬岗爱业,服务意识好。 经常找学生谈心谈话,对学生及 个体情况比较了解。 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接 地气,教育效果好。 指导党支部、团支部、班委建设, 班级凝聚力强。 指导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 学风建设 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注重诚 信教育,营造良好考风。 扶贫帮困 评先树优 宿舍管理 安全稳定 就业创业指导 熟悉学生困难情况,帮扶及时到 位,客观公正。 信息公开透明,操作公平公正, 评选程序规范。 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帮助学生营 造良好宿舍文化环境。 重视安全教育,防范措施到位, 突发事件处理得当。 引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提 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总得分 - 270 - B 8分 C 6分 D 4分 E 2分 附件 2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辅导员绩效考核系考核表 系别: 辅导员姓名: 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思想理论教育 准确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教育内 容丰富跟时代,教育形式多样接地气,教育效果好。 和价值引领 党团组织和 班级建设 学风建设 学生日常 事务管理 心理健康教育 与咨询 网络思想 政治教育 校园危机 事件应对 职业规划与 就业创业指导 理论和实践 研究 荣誉称号 指导党支部、团支部、班委建设,班级凝聚力强,每学 期召开特色主题班会不少于 2 次。 指导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 法,注重诚信教育,营造良好考风。落实辅导员进课 堂制度,每学期不少于 20 次。 落实谈心制度,每学期与每个学生谈心谈话不少于 1 次。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 2 次,帮助学生 营造良好宿舍文化环境,宿舍违纪率低。熟悉学生困 难情况,帮扶及时到位,客观公正。评先树优信息公 开透明,操作公平公正,评选程序规范。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 疏导,无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 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无学生在网络上发布负能量 信息。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 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对校园危机事件初步处理得 当,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 并按程序上报,无重大安全稳定事故发生。 引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学生到自主创业、应征入伍、基层就业人数多。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 积极参加辅导员专业研究团队和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开 展的研修活动;积极参加辅导员工作论坛、辅导员工 作案例评选、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等活动;积极撰写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论文 和调研报告。 辅导员自身获学生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校区级及以上 荣誉称号,所带班集体、学生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校区级加 2 分/次,大学级加 4 分/次,省级加 6 分/ 次,国家级加 10 分/次。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 过 10 分) 总得分 - 271 - A 10 分 月 日 评分等级 B C D 8 6 4 分 分 分 E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