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

第一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13 页 438.688 KB下载文档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
当前文档共13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实 施工作,规范培养过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 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和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 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 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履行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处依照本办法开展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 书、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党、团员必须转党、团组织关系。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 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培养单位(即所在系, 下同)报研究生处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超过 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法、 违规、违纪者; (三)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四)审查中发现在身心健康方面不符合招生体检规定者; (五)自愿放弃入学资格,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者。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 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可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的入 学复查体检中,诊断发现身心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 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 (三)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 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 (四)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 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原培养单 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休 养。 第十一条 推迟入学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 月,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交恢复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 凭本人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时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 疗康复,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可以向研 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 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后仍无法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或重新办理入学资格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 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 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 生相关待遇。学生专项医疗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自 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的注册日到培 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规定的注册日 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办理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学 生在开学后 2 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警示;至第 4 周仍未缴费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 式资助,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 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 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 1 周内缴费注册。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 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入学后三个月的 复查期内,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在原专业领域内转专业方向: (一)导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二)学生入学后了解专业,对其他专业方向有兴趣和专 长并提出更换导师和专业方向; (三)本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方向身体 要求;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方向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五)其他更换导师和专业方向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方向,须向培 养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其中申请更换 指导教师的,须先征得原导师和转入导师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 适当调整专业方向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方 向就读。 第二十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 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 意,经所在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用者; (五) 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的; (六)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 校、专业的; (八)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 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转学决定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 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应当自觉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 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学生进行课外活 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 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 在 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要严格 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 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 织的一切活动。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 假,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应有院卫生室或者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病假单;事假假一周以内者,由培养单位 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批准,事假应出具 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请假批准后应自行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视情节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因病(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 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和休养时 间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在读期间怀孕、生育的; (二)出国两个月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 研究生处应当向 其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 休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 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应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再由研究处报学校批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其中因病、生 育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由学校卫生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年计算,休学一次不能复学 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2 学年,且在校 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八条 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休学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学年,并适当简化休学审批 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 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 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户口不迁出学校, 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大学生医疗保 障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 应当于期满前一个 月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 生处审核,再由研究生处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 应提供休学后本人居住地 公安机关或入伍部队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申请 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并经学校 指定的医院复查,学校卫生室审核,确认其能正常学习;因应 征入伍而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出示退伍证原件,并提供复印 件;因出国留学而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地市级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自费留学审核办公室建议复学的证明书;因其它原因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供学校要求的其它必要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 严重的,不批准其复学;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在批准入 伍后逃避服兵役或入伍后受到判刑、劳动教养、开除军籍或除 名处理的,不批准其复学。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复学者由研究生处依其情况, 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 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本人原因申请退学的; (七)经学校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其培养单位审核同意 后,报研究生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 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研究 生,即取消学籍,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海关总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学习满一年者可向研究生 处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 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动退学)不再享受 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自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各类研究生奖助 学金,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五十条 退学者退回原单位处理或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 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 可按收到退学决 定书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培养计划修完全 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德体合格,完成毕 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 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个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培养计划修完全 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德体合格,但毕 业(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一 年内重新论文答辩并通过,换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如 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应予结业者,可以申请推迟毕业(推迟毕业的时 间必须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如最后学习年限已到,按结业处 理。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学 校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因违 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 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并未办理延期毕 业手续者,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均属学校学历 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八章 学制 第六十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 研 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期毕业,如有 特殊情况,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延期研 究生无资格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由本人申 请,导师同意,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开学两周内报研究生处 备案。研究生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做肄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 文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者,可提前论文答辩。提前答辩应 在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核,报 研究生处批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 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 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奖励 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 誉称号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 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理、处分 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 案。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 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 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违纪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理程序按照 《上海海 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 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持慎重态度,做到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 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 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 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 市教委等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学 校党委审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 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和证据;处分的种类、 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和期限; 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具体申诉程序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申 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对于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 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试 行办法实施修改。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 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上海海 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沪 关院研﹝2013﹞125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