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文件 深残规〔2022〕5 号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 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 - 1 - 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残疾 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论述,建立与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 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 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 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 20 号) 《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粤府办〔2018〕 43 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深圳市户籍 0-18 周岁(不 含 18 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 童,或持有具备深圳市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综合医院、二级及 以上设有儿科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1 年内有效) 的深圳市户籍 0-7 周岁(不含 7 周岁)疑似残疾儿童。 第三条 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 模式,逐步实现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 盖。 第二章 - 2 -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 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 主要目的的手术治疗、辅助器具服务、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 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手术。 1.视力残疾矫治:视力残疾儿童进行先天性白内障、先 天性青光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肿瘤等矫治手术,经基 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 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16000 元。 2.人工耳蜗植入及后续服务: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 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听力残疾儿童,经基本 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 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 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15 万元;人工 耳蜗处理器升级的,可凭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 超过每人 7 万元;保质期、保修期结束后调试及更换电池等 配件的,可凭有效票据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 5000 元;已享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助的残疾儿童,同一救 助年度内不可申请处理器升级、调试及更换电池等配件的补 助。 3.肢体残疾矫治: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先天性马蹄内翻足 - 3 - 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养不良、 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 术,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 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16000 元。 (二)辅助器具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有关规定和标 准,为各类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三)康复训练。 1.康复训练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视觉功 能训练、定向与行走能力训练、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 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 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2)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认知能 力训练、言语矫治、听觉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它特 殊康复教育等。 (3)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发音训 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吞咽训练、构音 障碍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物理治 - 4 - 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引导式教育训练及 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5)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粗大运 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 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感觉统合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6)精神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运动能 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 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 精神卫生健康评估及心理辅导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2.康复训练补助标准: 0-7 周岁(不含 7 周岁)的救助对象、7-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救助对象最高补助为每人 每年 5 万元;7-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残疾等级为三级、 四级的救助对象最高补助为每人每年 4 万元。 3.在公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享受免费康复服务的, 不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康复训练补助。 第五条 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补助标准 3-7 周岁(不含 7 周岁)救助对象入读普通幼儿园的, 可凭幼儿园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学前融合教育补助,最高不 超过每人每年 5000 元。 - 5 - 第三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六条 残疾儿童手术治疗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 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服务窗口向残疾儿童户籍 所在地的区(含新区,下同)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 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本 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 申请人。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 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 答复。 (三)结算。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有效票据在术后一年内向残疾儿 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 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 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服务窗口向残疾儿童户籍 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 6 - (二)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 果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自主 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并纳入本区残疾人精 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 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 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康复训练。 1.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原则上应选择深圳市辖区内的 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有需要的,经残疾儿童户籍 所在地的区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深圳市外的定点康复机 构进行康复训练。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签订康复训 练服务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备 案。 (四)结算。 1.审核通过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发生 的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或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 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及康复资料等向残疾儿童户籍 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区残联商区财 政部门确定。 2.获准在深圳市外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如定 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救助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残疾儿童监护 - 7 - 人凭有效票据及康复资料等按康复地标准向残疾儿童户籍 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如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救助标准 高于我市标准的,按我市标准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 联申请补助。 第八条 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补助工作应按以下流 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 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服务窗口向残疾儿童户籍 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 果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本区残疾 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 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结算。 审核通过的,残疾儿童入读普通幼儿园,凭幼儿园开具 的有效票据,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学前融合 教育补助。 第九条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所申请 的康复训练项目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须先经 医疗保险支付后,再申请对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助。 - 8 - 第十条 残疾儿童发生深圳市内户籍迁移的,已在户籍 迁出区残联申请并获准康复救助的,本年度的康复救助经费 由户籍迁出区残联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各区残联应定期向市残联报送本区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每年向市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工作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定点康复机构及康复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局、民政、卫生健康、市 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 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具体按照《深圳市残疾儿 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接受岗前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残联组织会同人力资源保障、教育、财政部 门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建设力度,制定鼓励政策和措施, 完善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改进职称评审工作, 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技术指导作 用。 第十五条 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建立专 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提供专业培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康 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 9 -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应纳入各区政府年 度预算。各区当年救助经费预算不足时,经费不足部分可转 入下一年度结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 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 关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监督与管理 各级残联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 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审计、市 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 共享,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 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 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 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 - 10 - 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定点康复 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 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 行业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 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 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 持保障;鼓励市内高校开设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 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配合 残联和民政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 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 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 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民办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 构的登记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 康复。 (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 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六)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 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 - 11 - (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 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 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院等医 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 作。 (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九)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 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 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残联要协助区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的受理、审核、结算等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民委 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 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 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 12 -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 5 年。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 13 -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14 - 2022 年 7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