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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惠政策汇编_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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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惠政策汇编 一、税收优惠政策...............................(2) 二、财政扶持政策..............................(20) 三、土地优惠政策..............................(53) 四、金融支持政策..............................(67) 1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认定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 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 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 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属于地方 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7 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 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 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 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 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 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 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 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以上的, 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 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 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 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以上,自取得 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 3 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 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3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的企业所得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 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园区享受国家 西部大开发 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园区内高新技 术、轻工食品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 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 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 产的房产税。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 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 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 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 50 万— 100 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 500 吨级以上(含 500 吨 4 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 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 达到 50 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 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 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优惠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 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 行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 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 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7 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 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 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5 业所得税。 ●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 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5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 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 3 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 分享该项目不高于 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 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 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 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试验区 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脱贫 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进入距离陆地边境线 0— 20 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免 征 5 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 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6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 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 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 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 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 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 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 7 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 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 惠政策: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部 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 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其自用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 或免征。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 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从事通用航 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 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 8 所得税。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 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从园区成立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设立的园区注册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 (1)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 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 (2)新设立的冷链物流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 企业所得税 5 年。 (3)新设立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企业,免征属于地方 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 (4)新设立的加工型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 (5)新设立的其他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 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贺 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 要 9 ●对贺州市新注册的从事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 旅游业等西部地区鼓励类服务业产业中的法人企业,其主营 业务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 税。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 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的糖果 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 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 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除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加工企 业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我区新办的属于《广西 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目录》范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 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 2020 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 17.《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 10 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 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18.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奋 战一百天攻坚二季度稳住上半年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 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 按销售额 0.5%征收增值税。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 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 要 ●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 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 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 策摘要 ●对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 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 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 11 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 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总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 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 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 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 9%。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 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 12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 行。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 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 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 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 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3 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 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 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 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 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 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 20 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 480 元/辆·年、 16 元/吨·年、8 元/吨·年、16 元/吨·年和 16 元/吨·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 印花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 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 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 14 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税收优惠政 策摘要 ●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 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 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 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 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 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5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 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④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 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 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 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 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 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年。 ●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 16 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2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 干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 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2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 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 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 户区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 补偿协议,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 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 17 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 圾废弃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泥窑协 同处置工艺,水泥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企业 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减 免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期限的通知》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且向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收入总额的 70%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9-202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 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行业协会商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 的部分,自脱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征。 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 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县域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其 18 取得第 1 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33.《自治区台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 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 要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家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 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税收 优惠政策摘要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全区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 19 优惠政策摘要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 政策执行。 ●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 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 前摊销。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 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 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 摘要 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 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 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 20 方实际分享部分。对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 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 区的企业,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 济贡献超出 2018 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 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 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 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 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 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 务收入起 5 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 ●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 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 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 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 营业务收入起 5 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 奖励。 ●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 1.5% 21 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直 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 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 务收入起 5 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 50 万元(含)以 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奖励。 ●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 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 立之日起 5 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 ●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 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 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 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 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 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 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 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 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 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 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 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 5 年内,按其当年 22 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70%予以奖励,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 构确定。 ●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 年内按其当年对 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 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 献的 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新设 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 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5 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 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 2018 年新增超过 300 标箱的,其获 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 5 个百分点。 ●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 中国企业 500 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 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 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 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 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 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内的, 按 1%给予补助;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按 2%给予补助;超 23 过 2 亿元的,按 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 计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 5 年内,年度 地方经济贡献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 贡献的 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 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 ●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 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 工作。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 营业务收入 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 之日起 5 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 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 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 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 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 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 紧缺专业人才,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 5 年内,对其在广西 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 100%给 24 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 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 15%部分税负差 额给予奖励。 ●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各片区整 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 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 20 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 年内按其当年对地 方经济贡献超过 2018 年增量部分的 70%予以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 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 5 亿元,在 2 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 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 500 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 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 500 家公司”为 准,中国企业 500 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25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 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 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 0.5%以内。 ●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 产业配套率达 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 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 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对已稳定运行 1 年以上,且开行 45 航次/年以上的外贸 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 况,每年给予 80-120 万元的补助。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 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 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 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 3 年给予相 应补助,第 1 年每条航线补助 200-400 万元,后 2 年补助额 按 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 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 分按 200 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 50 元/ 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 营商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 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 26 生产贸易企业 100 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 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 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 次达到 10 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运力规模超过 10 万载重吨的,每增加 5 万载重吨再奖励 100 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在经济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企业,以 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 予一定奖励。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 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 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 50%给予 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 3 年。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 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 20%的补 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自治区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关于加快推进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 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向通道所有经北部 湾港始发的铁海联运上行集装箱班列给予铁路运价下浮 30% 的优惠,争取覆盖到所有货物品类。如国家层面批准更优惠 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对经防城港域、北海港域转钦州港域的集装箱货物,按 经钦州港域同一价格收费。 ●北部湾港集装箱通关通行费用逐年降低 5%。 ●对北部湾港到发的铁路冷藏集装箱按不同运输距离给 予补助。运输距离 500—1000 公里按每个集装箱 200 元、运 输距离 1000—2000 公里按每个集装箱 300 元、运输距离超 过 2000 公里按每个集装箱 500 元给予补助。 ●公路冷藏集装箱参照铁路运输距离 500—1000 公里的 标准予以补贴。 ●对在广西注册并参与南向通道物流线路运营的运输企 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 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等,总投资 5000 万元 (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 10%、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予以 500 万元补助。 ●对在北部湾港多式联运基地、南宁综合物流基地、凭祥 跨境物流基地建设 50000 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 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冷藏设施项目的,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 10%、最高 500 万元予 28 以补助。 ●鼓励广西自治区企业在南向通道沿线建设北部湾港无 水港。对年度运至北部湾港集装箱量 3000TEU 以上且经营满 1 年的无水港,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全球排位前 50 名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广西注册子公司 并参与北部湾港航线运营满 1 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 元。全球排位参考 Alphaliner 等国际权威机构数据。 ●对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的班轮、货代、船代、多式联 运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如以上企业同时适 用自治区其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选 择最优惠政策执行。 ●对年度完成集装箱量在北部湾港排名前五位的货代公 司,给予 30—80 万元的奖励;在友谊关—友谊口岸完成集 装箱量排名前三位的货代公司,给予 10—30 万元的奖励。 ●对与在广西注册并参与南向通道运营的物流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急需紧缺人才,具有在全球排位前 20 名 集装箱班轮公司 8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 奖励;5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支持建设南向通道多式联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经贸 大数据平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 2018-2020 年,由自治区南向 通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29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 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 要 ●经认定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园区注册总部企业, 享受以下政策: (1)根据总部企业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 超过 500 万元开办补助。 (2)总部企业在园区内自建、购买自用用房的,连续 3 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按揭贷款总额 1%的贴息补助。 (3)对总部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 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贴,第 1 年补助年度 租金的 30%,第 2 年、第 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累计补 助不超过 200 万元。 (4)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 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设立的园区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度,给予房 屋租金补贴,办公用房按不超过 25 元/平方米 1 月,营业用 房按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 40 平方米、100 平方米的补贴。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园区注册企业进行单量补贴,年 度实现海关放行包裹件数达到 50 万件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 30 元奖励;达到 200 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达到 400 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税金融、供应链金融等 方式进行融资贷款的园区注册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利息给予 50%的补贴, 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且 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 的园区注册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 30%给予补贴,每年补 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对租用南宁综合保税区场所,且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报 关、清关的园区注册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度,每年给予企业 不超过 3 万元的保税仓储费用补贴。 ●固定资产(除房产、土地外)投资超过 1 亿元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贷款总额 1%的贴息补助。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 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2 年至 2020 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 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自治区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可按规定 的程序减征、免征。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 略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31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从 2020 年起连续 5 年逐年增加资 金支持,对落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新建的数据 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 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园区项目用海涉及海域使用金依法予以减免。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 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暂停 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 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 34 号)降低 25%的基础上,再降低 25%。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 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 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 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 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 32 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次交纳通行费和办理以后年 度通行费时,将货车的城市道路和桥梁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 50%。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工伤保险实 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 1%降至 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 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 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 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 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 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 3‰的, 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 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 保险支缴率大于 20%且小于等于 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 等于 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 80%。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 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 10 千伏大工业电力用 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 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2017 年用电量超过 1000 万千瓦时(含) 的用户也可自行参与交易。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 保障收购电价 0.3111 元/千瓦时为基础,降低 0.085 元/千 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 0.54 元/千 瓦时。 33 ●自治区首批 38 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 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 度电价 0.54 元/千瓦时。 ●服务器数量超过 1000 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 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 0.349 元/千瓦时。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 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 策摘要 ●免除行政许可事项中由企业负担的质量技术评审费用, 所免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停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 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 90% 收取,其中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的检测收 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 80%收取。 ●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的检验单位提供价格 10 万元 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的出机费。对自治区重大建 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大型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 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 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收费标准价格的 80%—90%收取费 用。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 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 摘要 34 ●对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 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 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 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 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 50 万元以上的,按 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 ●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按每家 5 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 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 品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 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 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 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 35 度累计发行金额的 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 不超过 100 万元。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 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气、用水价格执 行,用电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 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 费,减按 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 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 长工作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 标准的 90%执行。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包括征地管理费、纺 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许可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 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 42 项全 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 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 3 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 36 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费。 ●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 3 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 凭祥铁路口岸 3 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 车辆通行费,鼓励更多货物选择北部湾港出海。强化北部湾 港车皮安排保障,对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发往云贵川腹 地的集装箱运费,给予最大权限的价格优惠。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 台自主发布信息的,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 2 万元,同一企业 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 ●对新进入我区投资的世界 100 强和国内前 50 强电子商 务企业,并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按 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电子 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在 1 年内补贴奖励 5 万元。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 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 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 年支付费用 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 37 元的一次性补贴。 ●生态服务业企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免收基本电费。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 地方规定排放限值 50%以上的,给予适当优惠。 ●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 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每 个项目按合同价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 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 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 要 ●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批 涉企收费标准,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对凡收费标准有上 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 ●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 降低 6.34 分/千瓦时,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特 种行业(洗浴、洗染、桑拿、洗车)除外的服务业,用水价 格与工业同价。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 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服务业 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17.《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38 (2019—2021 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专业化服务组织连锁运营的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 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或 低偿提供场所。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开 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 贴或运营补贴,对连锁经营网点达到 10 个以上的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组织,可给予不超过 2 倍标准的运营补贴。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 业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 500 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 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 2%、贴息时间不超过 1 年的标准给 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 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各设区市可从实际出发,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 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 2 年的房 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补。 39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2 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 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 在设区市、县(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 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 1 名就业人员并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 作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 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 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 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 60%。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 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首 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 10 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 业每家奖补 5 万元。 ●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 3 年按每 40 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 20%予以奖励,奖励金 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优惠的企业,按照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由自治区 财政对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增研发 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投 入大的企业给予特别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0 万元;对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按广西重大科技 创新基地等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对世界 500 强、 国内 100 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 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补。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 2 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 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 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 的 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 41 ●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 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 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 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 点支持方向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 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 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全区技术市 场发展的实施方案》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根据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 的1‰给予工作奖励性后补助,每个登记机构每年补助金额 不超过50万元。对促成广西境内技术供需方在广西网上技术 市场平台实现技术交易(仅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二类交易) 的广西境内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每年促成的技术交 易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 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 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 准降低 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90%执行。 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 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 42 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 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 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 42 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 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 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 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在全 区城镇自主申请落户。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 就业创业的,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 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择地落户。 ●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提 供的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有 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 5 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 买所租住房。 2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 购买首套住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 2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43 ●积极培育中国 500 强、世界 500 强企业,凡在广西境内 注册企业进入中国 500 强、世界 500 强名录的,由自治区政 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 500 万元、1000 万元用于资助科研开 发应用活动。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广 西制糖企业加工能力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扶持政 策摘要 本通知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起施行,施行截止日期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整合加工能力的制糖企业产业链延伸项目,自治区优 先安排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项目总 投资 30%,最高扶持额度 600 万元。对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 可连续两年安排资金扶持。 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 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 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 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 25 元/平方米的 标准补贴。 29.《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 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 44 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半征 收,并免收 10 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海域使用金。 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 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车型进入国家《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 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研发 工作的研发机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50%。 ●鼓励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 组织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 70%的场地租赁费补贴; 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业,按照其广告费的 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 过 500 万元。 ●对在广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 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停车位进行停车 的,一律减半征收停车费。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 限制。 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45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 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 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 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 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 100 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 企业奖励 50 万元。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 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 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按规定 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 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 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 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 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33.《自治区台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 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 要 ●台资企业在广西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广西加快科技创 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评审时 46 择优对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 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 800 万、1000 万和 800 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1000 万元。 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 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 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 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35.《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奋力推动 “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意见》财政扶 持政策摘要 本意见至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 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的,自治区从工 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批发业 2000 万元,零售业 500 万元,住宿餐饮业 200 万元)及以上,经 单位申报,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成为首次申报的限额以上商 47 贸企业的,次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该行业全区限额以上平均 水平的(属当年月度上限入统的,其当年及次年增速均需高 于该行业限额以上平均水平),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 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服务业发展专 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 6 万元一次性奖励。 ●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应标准(辖区内年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 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 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经单位申 报,确认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自治区从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 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 ●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 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 续满 2 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 48 设立且存续满 2 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的,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 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自 2019 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1500 万美元 以上(含 1500 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 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 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鼓励新设立外资企业。对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 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 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 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 ●鼓励外资企业加快增资进资。自 2019 年起,外资企业 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 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 总额的 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 49 励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 金的 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 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3 年,单个 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 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 多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 民币。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 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奖 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 位资金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人民 币的落户奖励。 ●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 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 50 年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至 50 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委托开 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3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 扶持策摘要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 政策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 2020 年 6 月底,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 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 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 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利率的 50%再给予贴息。 ●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 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 51 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 50%。 ●2020 年 2 月 1 日—6 月 30 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 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 费)的 10%。 ●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 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 率同比降低 20%以上。 ●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 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 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 年 1 月 1 日—5 月 31 日新 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 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 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 提供不超过 1 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 1∶1 配套贴 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 100%。 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 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52 ●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 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 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 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 减免。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 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 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0 部门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我区 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 裁员的,实施失业保险应急返还,可返还 2019 年度 3 个月 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 年欠费和滞纳金),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三、土地优惠政策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53 ●实施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吸引跨国公司在广西设立 区域性研发中心,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资 格的区域性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 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需要建设用地的,按照集中统筹和分 级保障原则予以优先保障。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 陆海新通道广西物流业发展规划(2019—2025 年)>的通知》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列入本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给予 用地指标。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 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 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 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 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 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 54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50%执行。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 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 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对重点开发的北 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 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 70%执行。 ●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 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 开垦费。 ●凡投资 2 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以上的自 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 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 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 2 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每年森林采伐限额。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 摘要 55 ●各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 钩,并做好与各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 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 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 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 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 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 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支持 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各片区重大项目 “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 市指标。各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 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 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和指导南宁市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 规划及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善方案。在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加快划定“三 区三线”,支持保障自贸区南宁片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 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南 宁临空经济示范区(申报中)等强首府战略重点建设片区和 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 56 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可依法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优 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 破的前提下,除市区的住宅和商业服务外的项目拟申报用地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 图层的,不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在南宁市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且 补充耕地指标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自治区补充耕地指 标调剂库统筹保障南宁市范围内自治区级以上审批(核准、 备案)的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医疗等自治区层面统筹 推进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支持和指导南宁市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 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 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 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 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 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 继续安排使用。 ●自治区安排的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向南宁 市倾斜,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自治区同意的 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 57 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 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 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占用 25 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 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 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 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 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 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 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 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 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 58 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 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 增收土地价款。 ●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 住房政策范围。 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 摘要 ●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 许分期或分年度缴纳。 ●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 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 要 ●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首次申请延期的,可按 原租赁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租金。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 总额的 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 59 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 地。 ●工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 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 50 年的,可按原出让时点 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 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一)鼓励工业企业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 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 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二) 在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 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 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 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 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三)允许制造 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 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 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四)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 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 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设区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 60 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 年。 ●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 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 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 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 执行。(二)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 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 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 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 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 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 准地价的 70%执行。(三)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 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 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广 西制糖企业加工能力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土地优惠政 策摘要 61 ●对整合加工能力的制糖企业产业链延伸项目,优先支持 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 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土 地优惠政策摘要 ●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企业用地享受自 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用地政策。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2019—2021 年)>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社会投资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各地在供地价格上给予 优惠,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70%。新建养老床位 80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为自 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 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除 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 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 62 游发展大会承办城市项目库的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 饮用地以及应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项目外,其他项目优先在市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保障,不 足部分在具备用地报批和开工条件后由自治区优先调剂安 排。 ●文化旅游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 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 50% 缴纳,余款 1 年内缴清。 ●免费向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提供现 有 1∶10000 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地质信息查 询和咨询服务。 ●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旅创意产业项目,利用国有 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展森林休 闲、森林康养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 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 5 年过渡 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 益。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 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 63 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 业用地政策。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 “354560”改革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 惠政策摘要 ●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且净用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 均在 1 万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不涉及危险 化学品储存、生产的,不需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以上环评 文件的简单工业项目从申请核准或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奋战一百天攻坚二季度稳住上半年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五网”项目(交通 网、能源网、信息网、物流网、地下管网)、“双百双新” 项目、“5 个 50”项目、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以及 单独选址重大项目等(除按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中商服、商品 住宅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用地指标试行核 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规划一致性处理,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除依法须报 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外,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和委托设区市审批土地征收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 64 民政府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 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事项,可批准土地征收。 1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在统筹做好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 障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符合“土规”但不符合“城规”的,可按照“城规”空间 布局原则和管制规则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该区 域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符合“城规”但不符合“土规”的, 照“土规”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不符合“两规”的“一揽子项目”,可对“两规”同步进行 一致性修改。符合点状供地条件,需要对“土规”进行修改 的可在“两规”一致性处理时一并修改。“土规”城乡建设 用地约束性指标不足的,鼓励各市、县通过加大土地复垦、 土地综合整治和实施增减挂钩或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 措施解决。各地跨县域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可以相应 增加本辖区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指 标确实不足的,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土规”原审批机 关同意后,允许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法依规修改 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预支规模在上级规划 可控制可平衡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本辖区内相应已 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总和。“城规”规划期为 2020 年的,原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无足够建设用地空间,经评估 65 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城规”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增加量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本辖区 内相应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总和。 19.《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 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 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 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 用地指标。 2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 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租赁 方式供地的,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 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 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以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 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 66 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 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 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 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 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 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 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 态经济发展,对基金或投资规模达到 2.5 亿元以上的,天使 投资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每支配套 5000 万 元参股,私募资金投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 级财政安排。 2.《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 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若 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 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 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 上年净增加额的 0.6%给予风险补偿。 67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 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 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 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 限范围内的部分,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第 3 年至第 5 年减 半征收。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 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 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 部分给予 0.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 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 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 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 额的 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68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 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 要 ●鼓励园区注册企业上市(挂牌),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 行公司债、企业债,及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现直 接融资,并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 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强首府战略重点支持发 展的产业(含新兴产业)和科创项目,自治区、南宁市政府 投资基金可按投资总额不超基金 50%的比例与合格投资者共 同发起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 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 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10%提高到 30%。 ●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 作经费补助 50 万元。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 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 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 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 69 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 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 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扶贫“绿色通道”。加大我区 33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持力度,大力培育龙头企业, 鼓励贫困县域企业 IPO(首次公开募股)和到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贫困县域企 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鼓励有意愿的拟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 要生产经营场所迁入贫困县;对县域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股 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留成部分 给予等额奖励。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县域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其 取得第 1 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的 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的融 资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下的,纳入政 策性担保范围,按照年化 1.5%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融资 70 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无法纳入政策性担保范围的,按照 年化不高于 2%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融资金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项目占总融资担保项目比例不低于 80%。 ●对纳入政府再担保体系的业务,总体上按照“4321”的 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其中,担保基金、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在 “原担保机构”40%的风险分担份额中各承担 50%的损失;对 单户融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无法纳入政府再担保体系的 业务,按照 5∶4∶1 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即广西金融投资 集团承担 50%的损失,担保基金承担 40%的损失,客户所在 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10%的损失。 9.《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 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金融 支持政策摘要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 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 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 100 万元,补助经费主要 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 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1 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奖励 100 万元。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 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上市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 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 0.5%给予奖 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广西的总部级证券 机构,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 元;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 元。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 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 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 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 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 1 家依法设立 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 72 奖励 10 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 1 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 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广西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 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 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 度累计发行额的 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 超过 100 万元。 ●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 1 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 位资金 2 亿元(含)以上、且超过 60%投资在广西的,自治 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 金参股的除外)。 ●支持广西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 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 1000 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 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广 73 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 亿元 (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补助 500 万元。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发挥多层次 资本市场作用服务脱贫攻坚战略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对成功保荐(推荐)区内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 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介机构,自 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现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交 易所上市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 30 万元, 分别给予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所、财务顾问机构奖励 10 万元;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 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 10 万元;企业在区域性 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1 万 元。 ●对贫困地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的奖励 4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 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 350 万元,在新 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 100 万元,对贫困地区的企业通过并购 重组实现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贫困地区的 74 奖励 300 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所在县各承担 50%。 对贫困地区的股份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股权 登记托管的,自治区财政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支持 贫困地区企业到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改、挂牌、 托管、融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 审、即审即挂”政策,并减免股份公司首次挂牌费用。对已 在区外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股权托管、挂牌的企业 成功转到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并将注册地迁至贫 困地区的,享受上述同等奖励。同时,对贫困地区企业因上 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 地财政按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决战极 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到极度贫困地区投资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 作社,每年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每年每家合作 社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全额贴息补助期限可由 3 年延长至 5 年。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 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 色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 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5 ●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 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经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 化产品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励,当年度 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企 业上市(挂牌)“三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 策摘要 ●对股改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 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后备企业,自治 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00 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得上市 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 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 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广西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区内贫困地区的企业利用 IPO“绿 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 总额提高到 4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 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 350 万 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 100 万元,通过并 76 购重组实现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贫困地区 的奖励 300 万元。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 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 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区内贫困地区企业实现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交易 所上市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提高到 30 万 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 10 万元。 ●对广西境内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 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 0.5%给予 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 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 1 万元;对 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 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贫困地 区企业实行“专人对接、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专项审核”,适 用“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政策,并减免股份公司首次挂牌 费用,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1 万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推动 1 家拟在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 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广西证监局办理 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每成功培育 1 家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 77 自治区财政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成功培育 1 家境 内外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 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 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企业) 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 6‰给予风险补偿。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符 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 1500 万元以下(含 1500 万元)的 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 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 资担保责任额的 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2‰给予 风险补偿。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 3%。 15.《自治区台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 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 要 ●支持台湾银行、保险、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西 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同等享受云南—广西延边金融改革试 78 验区政策。 1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融支持 政策摘要 ●对在 A 股实现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自治区财 政在不同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 ●对我区民营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励,当年单 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自 2019 年起,全区每年促成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 服务平台达成系统对接,2019—2020 年,对与应收账款融资 服务平台达成系统对接且带动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 资的核心企业,自治区财政对每户核心企业按达成融资金额 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推动应收账款融资规 模平稳增长。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 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 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 1%给予 79 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 租赁合同金额的 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 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人民 币。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不一致的,以融资 租赁实际放款金额的 1%或 0.5%给予融资租赁补贴。 18.《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保监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 2020 年广西优化营商 环境获得信贷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普惠性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即 1000 万元以下额度小微 企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控制在 6 个工作日内。普惠 性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 19.《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审计厅 关于 印发 企业复工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 策摘要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行业企业一年期(含)内流动资金 贷款,每笔复工贷款按 2%给予利息补贴,对于存量流动资金 贷款客户,贴息后实际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下降 2 个百分点; 对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客户,贴息后实际利率不超过 2019 年同类银行同类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浮 2 个百分点,最低可 80 达 2.5%,最高不超过 4.53%(除村镇银行外)。单户贴息金 额最高可达 100 万元,对应可申请到财政贴息复工贷款 5000 万元。 20.《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用好国开行 优惠贷款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 康发展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国家队作用和城商行深耕本地优 势,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 行、桂林银行组织投放总规模不低于 50 亿元的国开行优惠 贷款,为疫情防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中小微企业提 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国开行向三家城商行提供优惠利率 资金,三家城商行原则上以不高于 1 年期 LPR 的利率转贷给 各中小微企业。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 2.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自动失效。)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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